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9088-2008代替GB/T90881988
Organization method for electric tool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次
1范围 前言2定义2.1电动工具产品型号编制方法2.2电动工具组件型号编制方法2.3制造商未涉及产品型号及组件型号的编制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电动工具型号申请办法
前言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9088-1988《电动工具型号编制方法》.
本标准与GB/T9088-1988相比主要技术修改包括:
机或抛光机、无轨道不规则作圆周运动砂光机或抛光机;装配类增加冲击扳手:林木类增加插人式圆锯、厚度刨、摇臂锯、平刨;农牧类副除电动修草机、电动割草机:建筑道路类增加金刚石钻、插人式混凝土振 动器、枕木电镐、附着式混凝土振动器、石材切割机、带水源的金刚石钻:矿山类增加煤钻:园艺类增加草剪、剪刀型草剪、截枝机、修枝剪、草坪修剪机、草坪修边机、草坪边缘修边机、草坪松砂机、草坪割草机、遮覆式割草机、步行控制的割草机、转盘式割草机、镰刀杆式割草机、连伽式割草机、悬浮式割草机、手持式园艺用吹眉机、手持式园艺用吹吸两用机、手持式园艺用吸眉机、滚筒式割草机、草坪松土机:其他类增加捆扎机、除锈机、胸骨锯.
副除第3章本标准列人的电动工具产品及组件,设计单位可按本标准的编制原则提出建议型号,向型号管理单位申请.更改为:3.3"本标准未列人的电动工具产品及组件的型号编制,设计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实施”
由于现行隶属关系和行政关系的变化,GB/T9088-1988附录A中A.1修改为“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动工具型号的管理工作”.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8)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轶、刘江、李邦协
电动工具型号编制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手持式和可移式电动工具(以下简称工具)及其组件的型号编制原则.凡属电动工具及其组件的型号,需按本标准附录A(资料性附录)电动工具型号申请办法的规定,由设计单位向电动工具型号管理单位申请,经颁发后方始有效.
2定义
2.1电动工具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电动工具产品的型号组成如下:
2.1.1大类代号及品名代号各用一位汉语拼音字母表示,见表1.该字母根据下述原则选出:
a)尽量采用对象的有代表性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b)如果按上条选用,发生不同产品的大类代号和品名代号都相同时,则采用其他字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