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670.10-2017 部分代GB/T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 毒性试验
Toxicological test methods for pesticides registration-Part 10:Short-term repeated dose 28-day oral toxicity study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GB/T15670《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霍恩氏法:第3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序贯法; 第4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概率单位法;第5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第6部分:急性吸人毒性试验;第7部分: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第8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9部分:皮肤变态反应(致敏)试验: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第12部分:短期重复吸人染毒(28天)毒性试验;第13部分:亚慢性毒性试验; 第14部分: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一第15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一第16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第18部分:嘀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一第17部分:哺乳动物精原细胞/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第19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第20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第21部分:体内哺乳动物肝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第23部分:致畸试验; 第22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DNA损害与修复/程序外DNA合成试验;第24部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第25部分:急性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第26部分:慢性毒性试验;第27部分:致癌试验; 第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第29部分: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本部分为GB/T15670的第10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部分代替GB/T15670-1995《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本部分与GB/T15670-1995的亚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和调整了标准的总体结构和编排格式;增加了一些章节内容(见第1章、第2章、第3章、第5章、6.1、第7章和第8章):一修改了剂量与分组要求(见6.3,1995年版的8.4); 修改了实验动物的要求(见6.2.1995年版的8.3);
GB/T 15670.10-2017
修改了临床观察和检查指标(见6.5,1995年版的8.7).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孙金秀、李宁、张丽英、陶传江,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56701995
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毒性试验
1范围
GB/T15670的本部分规定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面进行的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925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短期重复经口染毒毒性short-term repeated dose oral toxicity
在短于实验动物寿命的10%期限内重复经口给予受试物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3.2
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level:NOAEL
高剂量或浓度.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能观察到与染毒有关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
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lowestobserved adverseeffeet level:LOAEL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观察到与染毒有关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低剂量或浓度.
3.4
靶器官target organ
受试物引起机体出现显著毒性效应的器官.
4试验目的
通过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确定在较短时间内经口重复接触受试物后引起的毒性效应,初步了解受试物的毒作用特征、剂量-反应关系和靶器官等,获得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NOAEL)、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LOAEL),为亚慢性和慢性毒性试验剂量和观察指标的选择等 提供依据.
5试验概述
实验动物在短期内反复经口染毒28d,观察动物的毒性反应,定期称量体重和计算摄食量,并进行定受试物引起动物有害效应的剂量和靶器官. 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指标、组织病理学检查指标等的测定,以评价受试物的短期重复摄入毒性,初步确
6试验方法
6.1受试物配制
受试物掺人饲料或饮水给予,为保证受试物配制的均一性、稳定性,应进行稳定性、含量和均一性的的掺入量不超过饲料浓度的5%.受试物加人饲料或水中影响动物的适口性时,应灌胃给予受试物.灌胃染毒时,应将受试物溶解或悬浮在合适的介质中,通常首选溶剂为水,不溶于水的受试物可使用食用油(如嫩榄油、玉米油等),不溶于水或油的受试物可使用羧甲基纤维素钠、淀粉等配成混悬液.
6.2实验动物
首选健康初成年大鼠,雌、雄两种性别,大鼠周龄一般应为6周~8周.每个动物起始体重的差异应不超过同性别平均体重的土20%.每组至少选用10只大鼠,雌雄各半,雌性动物应为未妊娠和未经 产的,必要时增加动物数.如试验需要,可设附加组以使试验结束时保留一些动物做恢复期的观察.动物购买后于试验前适应环境3d~5d,适应期应进行检疫观察.
实验动物房应符合GB14925的有关规定,试验期间自由饮水和摄食,大鼠按性别分笼饲养,可单饲或群词,群饲时每笼的动物数应以不影响动物自由活动或观察动物的反应为宜.
6.3剂量设计与分组
6.3.1剂量分组
至少应设三个剂量组和一个对照组.原则上高剂量组的动物在染毒期间应当出现明显中毒表现但不引起动物死亡,低剂量组应不引起毒性作用并应高于人的实际接触水平,中剂量可产生轻微的毒性,以求出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和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对照组为溶剂对照组或介质对照组,除不给予受试物外,其余处理均与剂量组相同.当掺入饲料染毒时,食物摄入量和利用率降低时,需 考虑设配对饲养对照组.
6.3.2附加组
附加对照组为溶剂对照组或介质对照组.在染毒结束后继续观察至少14d,进行相关指标测定,以观察 按需要可增设附加试验组和附加对照组,每组10只动物(雌雄各半),附加试验组给予高剂量染毒,受试物毒性的可逆性、持续性和迟发效应.
6.3.3限量试验
如果预期在1000mg/kg体重剂量不可能产生任何毒性影响,或根据结构可预测到其不会产生毒性时,可不必设定三个剂量.
6.4染毒途径
2 可将受试物混入伺料或饮水,或采用灌胃法染毒.动物应每周染毒7d;如采用灌胃法,每日滥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