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0214-2006
层状结晶二硅酸钠
Crystalline layered sodium disilicate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太原)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全国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晨之、许海涛、王万绪、周炳阳、宋曙光、李晓辉.本标准首次发布.
层状结晶二硅酸钠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层状结晶二硅酸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粉状洗涤剂用层状结品二硅酸钠.该产品在粉状洗涤剂配方中具有软化水的硬度,提供pH值缓冲力,抗污垢再沉积等性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421.1层状结品二硅酸钠试验方法和层状结品二硅酸钠定性分析X射线衍射仪法
GB/T19421.2层状结品二硅酸钠试验方法白度的测定GB/T19421.3层状结晶二硅酸钠试验方法pH值的测定GB/T19421.4层状结晶二硅酸钠试验方法EDTA容量法测定钙交换能力 GB/T19421.5层状结晶二硅酸钠试验方法EDTA容量法测定镁交换能力GB/T19421.6层状结晶二硅酸钠试验方法重量法测定灼烧失量GB/T19421.9层状结晶二硅酸钠试验方法容量法测定氧化钠含量GB/T19421.10层状结晶二硅酸钠试验方法氟硅酸钾容量法测定二氧化硅含量
3要求
3.1外观
白色粉末或颗粒状,无结团,若有结团用手捏碎视为合格.
3.2化学成分及晶型结构
层状结晶二硅酸钠化学成分为:NaSiO.它有α、β-Y、-四种晶型结构,本标准规定的产品中相-层状结晶二硅酸钠应为主要成分,必要时可通过X射线衍射进行定性鉴定.
3.3理化指标
层状结晶二硅酸钠的理化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层状结晶二硅酸钠的理化性能
钙交换能力(以CaCO 计)/(mg/g) 日镁交换能力(以MgCO;计)/(mg/g) 300 370白度(WY/(%) 85pH (0.1%水溶液,25C) 12 0灼烧失量(800C±10T,1 h)/(%) 1化学组成 Na:OSO; 之和/(%) > 95SiO.与NaO含量的摩尔比值 2 0±0.1
4试验方法
层状结晶二硅酸钠的各指标测定方法按照下述规定进行.
4.1晶型结构的鉴定
层状结晶二硅酸钠晶型鉴定按GB/T19421.1测定.
4.2化学成分
氧化钠(NaO)含量按GB/T 19421.9测定.二氧化硅(SiO)含量按GB/T19421.10测定.后计算获得. SiO与NaO含量的摩尔比值系将二氧化硅(SiO)与氧化钠(NaO)含量测定结果换算成摩尔数
4.3白度按GB/T19421.2测定.
4.4pH按GB/T 19421.3测定.
4.5钙交换能力 按GB/T 19421.4测定.
4.6镁交换能力按GB/T19421.5测定.
4.7灼烧失量按GB/T 19421.6测定.
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5.1.1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3章规定的全部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设备、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员素质的变化)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b)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一般情况每月一次; 质量时: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5.1.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白度、pH、钙交换能力和镁交换能力.
5.2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
5.2.1产品按批交付及抽样验收,一次交付的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产品为一交付批.
生产单位交付的产品,应先经其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符合本标准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应包括:生产厂商名称、产品名称、商标、采用标准编号、批号、批量、质量指标、生产日期等.
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验收,必要时可按下述规定在一个月内抽样验收或仲裁.
5.2.2取样
收货方验收、仲裁检验所需的样品,应根据批量大小按表2确定样本大小,交收双方会同在交货地2
点从交付批中随机抽取袋样本.
表2批量和样本大小
单位为袋
批量 2~15 16~25 06~97 91~150 00s~Is1 501~1 200 >1 200样本大小 2 3 5 8 13 20 32
置于具塞样品瓶中,并加塞,采样总量不小于3kg. 采样时用采样器自包装袋中心插人四分之一处采集样品,每个样本袋中采样量应相近,样品应迅速
将采取的样品按四分法混匀并缩分至1.5kg,分装于三个清洁、干燥的容器中,签封.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产品批号及数量、生产单位、样品编号、采样日期、采样人,交收双方各持一份进行检验,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用,保管期为三个月.
5.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可重新取两倍袋样本采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依据.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6.1.1包装物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采用标准编号;b)批号或生产日期;c)净含量; d)有防水防潮等文字或标志;e)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6.1.2包装物上印刷的标志(图案及文字)应清晰美观、无脱色.
6.2包装
用内衬塑料薄膜的编织袋包装,包装净含量应符合标称质量.
6.3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受潮,轻装轻卸,避免包装袋破损.
6.4贮存
物的最大载荷为限,并加遮盖物以防晒、防雨、防潮,防止包装破损.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洁净的库房内,如需在露天存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潮措施,垛高以不超过支撑
产品在上述贮运条件且未启封的情况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至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