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1726-2018 代替GB/T217262008
黄茶
Yellow tea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217262008《黄茶》.与GB/T21726-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部分引用标准;
增如引用GB/T14487和GB/T3076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产品分类为芽型、芽叶型、多叶型和紧压型;
删去原大叶型理化指标,增加多叶型和紧压型黄茶的感官品质要求和理化指标:
标签改为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 决定》的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霍山抱儿钟秀茶业有限公司、德清县莫干山黄芽茶业有限公司、安徽农业大学、浙江大学、湖南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茶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昆、文亮、沈云鹅、赵玉香、宁井铭、粪淑英、尹钟、蔡红兵、张亚丽、戴前颖.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17262008
黄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茶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做形)、闷黄、干燥、精制或燕压成型的特定工艺制成的黄茶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Camellia sinensis(L.)O.Kuntze]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摊青、杀青、揉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302茶取样GB/T8303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8305茶水浸出物测定GB/T8311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GB/T14487茶叶感官审评术语GB/T23776茶叶感官审评方法GB/T30375茶叶贮存 GB/T30766茶叶分类GH/T1070茶叶包装通则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第123号令)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
3术语和定义
GB/T14487和GB/T3076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产品分类
叶初展)、多叶型(一芽多叶和对夹叶)和紧压型(采用上述原料经蒸压成型)四种. 根据鲜叶原料和加工工艺的不同,产品分为芽型(单芽或一芽一叶初展)、芽叶型(一芽一叶、一芽二
5要求
5.1基本要求
应具有黄茶的色、香、味,不含有非茶类物质和添加剂,无异味,无异噢,无劣变.
5.2感官品质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品质要求
项种类 整碎 外形 净度 色泽 香气 滋味 内质 汤色芽型 针形或雀舌形 形状 匀齐 净 缴黄 清鲜 鲜醇回甘 杏黄明亮 肥嫩黄亮 叶底条形或扇形或芽叶型 兰花形 较匀齐 净 黄青 清高 醇厚回甘 黄明亮 柔嫩黄亮线正、有 育软黄育亮多叶型 卷略松 尚匀 有茎梗 黄褐 锅巴香 醇和 深黄明亮 有茎梗紧压型 规整 紧实 福黄 正 醇和 深黄 尚匀
5.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指标项目 芽型 茅叶型 多叶型 紧压型水分/(g/100g) 6 5 7 0 9 0总灰分/(g/100 g) 7 0 7 5碑茶和粉末(质量分数1/% 2.0 3 0 6 0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32 0
5.4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5.4.2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5.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品质
按GB/T23776的规定执行.
6.2理化指标
6.2.1试样的制备按GB/T8303的规定执行.6.2.2水分按GB5009.3的规定执行.6.2.3总灰分按GB5009.4的规定执行.6.2.4碎茶和粉末按GB/T8311的规定执行. 6.2.5水浸出物按GB/T8305的规定执行.
6.3卫生指标
6.3.2农药残留限量按GB2763的规定执行. 6.3.1污染物限量按GB2762的规定执行.
6.4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7检验规则
7.1取样
7.1.1取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应一致.7.1.2取样按GB/T8302的规定执行.
7.2检验
7.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和净含量.
7.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7.3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