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技术导则 (试行)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25)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水平,规范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编制组经调查研究,并在认真总结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的实践经验和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参照国内相关标准和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为8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5建筑工程应用、6市政工程应用、7公路工程应用、8水利工程应用.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德福巷12号,邮政编码:310021,邮箱:745825919@),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杭州市环境卫生和生活固废处置保障中心
主要起草人:
王丰章凯袁静罗淋张国永童星董泽李梦婷童磊徐金涛张国栋姚宏波曲宜婷王维明王英达
目次
2术语 1总则3基本规定 2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4 55建筑工程应用 .85.1一般规定 ..85.2地基与基础 95.3 主体结构 .105.4 装饰装修 .115.5其他 126市政工程应用 136.1一般规定 136.2道路工程 146.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 156.4绿化和园林附属工程 156.5盾构隧道 167公路工程应用, 7.1一般规定 17 177.2公路路基 177.3公路路面结构 187.4附属设施 .188水利工程应用. 208.1一般规定 208.2堤防与围堰 .208.3护坡与护岸 .218.4低等级灌溉工程和附属设施 22附录A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分类 .23导则用词说明, 23引用标准名录, 25
1.0.1为规范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质量,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中的应用.1.0.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中应用时,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2.0.2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也称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
2.0.3再生骨料
利用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的骨料的总称,也称再生集料,包括再生租骨料、再生细骨料、再生轻骨料.
2.0.4再生微粉
在制备再生骨料过程中伴随产生的粒径小于75um的颗粒.
2.0.5再生骨料混凝土砖和础块
掺用再生骨料,加入水泥、外加剂等,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制成的、用于砌体结构的块状制品,包括再生骨料实心砖、再生骨料混凝土空心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多孔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再生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2.0.6加气混凝土砌块
掺用再生轻骨料或工程渣土中的细砂,加入水泥、发泡剂或发气剂等,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制成的、用于砌体结构的块状制品,包括陶粒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2.0.7再生骨料混凝土铺装制品
掺用再生骨料,加入水泥、外加剂等,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制成的、用于道路面层和路缘部位的块状制品,包括再生骨料地面砖、再生骨料透水砖、再生骨料植草砖、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
2.0.8再生生态护坡与挡土墙砌块
掺用再生骨科,加入水泥、外加剂等,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制成的、用于生态护坡与挡土墙的块状制品,包括护坡用再生骨科混凝土砌块、干垒挡土墙用再生骨科混凝土砌块.
2.0.9工程弃土砖和砌块
以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脱水后的泥饼等为主要原料,采用焙烧或非烧结工艺制成,用于砌体结构的块状制品,包括工程弃土烧结普通砖、工程弃土烧结多孔砖和础块、工程弃土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