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74-2026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pdf

工业园区,建设,批准,指标,法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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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代替HJ274-2015 HJ 274-2026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Standard for Eco-industrial Parks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件,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 次

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4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5指标数据的获取和计算方法附录B(资料性附录)公众对工业园区生态文明建设满意情况抽样调查表.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工业园区工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 1416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推动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工业园区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6年,201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基本要求:

将指标分类修改为减污降碳、发展质效、创新驱动、生态引领四大类,评价指标分为必选指标和特色指标:

修改部分指标限值. 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I274-2015)基础上,考虑分类分区指导,更新部分指标,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建设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按照本标准执行.已批准建设和已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274一2015)中的相关规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UJ274一2015)同步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提出.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上海大学.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山东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6年2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工业园区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可作为生态工业园区的评价依据,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建设成效评估的技术依据,也可作为其他相关生态工业建设咨询活动的参考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T1028工业余能资源评价方法GB/T3215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41018水回用导则再生水分级

GB/T50878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25年版)》(环办气候(2026)1号)《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工信厅联通装函(2024)399号)《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园区 industrial park

经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批准设立,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具备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或服务机构,功能相对独立,且配套有较完善的公共设施,集聚工业行业的区域.

3.2

生态工业园区eco-industrialpark

以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为导向,以减污降碳协同为重点目标,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具备“低碳、高质、创新、循环”典型特征,对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工业园区.

生态工业链eco-industrialchain

工业园区内开展了传送和利用废物或剩余能量活动的两个及以上生产单元的组合.生态工业链上的生产单元既可以在同一个企业内,也可以属于工业园区内不同的企业.

HJ274-2026

中间产品等.废物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于本生产单元已没有利用价值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的 其中,生产单元指能够单独计量资源、能源消费和产出的单一生产环节,其产出可为产品或部件、物料.

4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

4.1基本要求

4.1.1工业园区及园区内企事业单位需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履行环保责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要和特征污染物排放需稳定符合排污许可证 要求,重点企业需依法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纳入环境信息披露名单的企业需合规披露环境信息,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企业需达到环保绩效A级或绩效引领性.

4.1.2工业园区需明确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与方案,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机制:园区环境空气状况,水、土壤、声环境状况和生态系统状况均达到相应国家管理要求.

4.1.3工业园区需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具备合法有效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确保 规划与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衔接一致.

4.1.4工业园区需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高危园区需额外落实封闭管理、泄漏监测等强化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且近三年内不得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有序推进环境健康体检和管理:测的集中处理设施,化工园区需建设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园区内需无明显异味. 园区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需全部妥善处置、利用或规范贮存,工业废水需达标后进入安装在线监

4.2评价指标

本标准的评价指标包括必选指标和特色指标.生态工业园区评价指标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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