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统一建筑审批管理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相关补充,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管理,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筑设计应当科学合理,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确保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要求.
第四条报审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予以定期公布.
第五条特色意图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大型及以上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空间或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对造型和工艺设计有特殊需要的,经论证后,以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第二章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阶段所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按国家、省、市房屋面积测量规
范执行.
第七条鼓励建筑设置视线通透、空间开、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层,架空层应当只作为公共休闲绿化等公共开空间使用,不得作为停车或车行交通空间使用.
其中:住宅建筑(除低层住宅以外)底层可以布置层高不小于3.6米的架空层,且底层仅以柱、剪力墙及必要的楼梯间落地,其底层可以整层不计入容积率;非住宅建筑底层布置架空层的,其底层架空部分可以不计入容积率,底层有围护结构的建筑空间均需计算容积率,其架空层高度经论证后,以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符合要求的底层架空空间应当在规划核准图上标注底层架空层,在规划核实阶段,应当按照房产测绘成果核对,住宅建筑的计容积率面积应当扣除底层建筑面积,非住宅建筑的计容积率面积应当扣除架空部分建筑面积.
第八条室内地面标高低于室外地面标高超过该层建筑净高1/2,且建筑顶板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面标高不足1.2米的,该层建筑视为地下室.建筑顶板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面标高大于等于1.2米的,该层视为非掩理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20米进深的部分应当计入容积率,且计算建筑密度.其大于20米进深的部分,如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并分栋标注的情形可以视为地下室,其他应当计入容积率.对于住宅用地内配套的小型商业用房,上述进深要求可以放宽至8.4米.
第九条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绿地率、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地上立体停车楼,在符合梁底净层高不超
过2.4米、无实体围护结构的条件下,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地上立体停车楼的基底应当计入建筑密度,且计入后的总建筑密度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如需停放旅游巴士等大型车辆的立体停车设施,其层高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内供居民使用的单层有顶盖、两侧均无围护结构、顶盖宽度不超过3.9米的风雨连廊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建筑密度.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内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配置的配电房(含开闭所)、垃圾分类收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建筑密度.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以及非机动车坡道和机动车坡道的轻质结构车库出入口顶棚,无围护结构的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建筑密度.
第十三条具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建筑(含仓储建筑),经论证层高确需超过8米的厂房楼层,可以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
第十四条符合规定容积率有特殊计算情况的建筑空间应当在规划核准图上画出范围,并标注为“不计容积率空间”“计容积率空间”和“计2倍容积率空间”等.
第三章建筑高度和层高
第十五条除屋顶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外,屋顶建、构筑物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4米,与屋顶水箱、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屋面面积八分之一.其中住宅建筑(含酒
店式公寓)露台和屋顶不得设置无实际使用功能的建、构筑物,非住宅建筑屋顶构筑物不得设置连续实墙.严格控制规划核实后在屋顶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
第十六条建筑结构层高应当与房间大小相匹配.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内的围合空间,除设备结构转换层、坡屋顶、住宅屋顶设备机房之外不得设置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空间.
(一)住宅、公寓(含酒店式公寓)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得超过3.6米.酒店、办公、研发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得超过4.5米,超高层酒店、办公、研发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得超过4.8米.商业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得超过4.8米,其中自持的大型及以上商业建筑的首层结构层高不得超过6米.
(二)以下情形可以适当提高层高:
1.工业厂房(含仓储建筑)以及超市、大型及以上商业、电影院、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其单一空间超过2000平方米的或其无柱空间(短边不小于16米)超过500平方米的部分.
2.酒店、商业、办公、研发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小型报告厅、阶梯教室、小型观演厅、展示厅等公共空间部分.
3.套内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住宅的起居厅,其中超层高起居厅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20%,且层高不得超过7.2米.
第四章建筑密度
第十七条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一般应当按建筑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阳台、底层架空的建筑和建筑室外走廊、门廊、门厅、上行坡道、雨棚、楼梯等应当按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底层占地面积.
第十九条建筑悬挑部分(或建筑下方为通道的部分)结构层高不小于9米的,可以不计入建筑底层占地面积.
第五章绿地率
第二十条建筑外轮廓水平投影之内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范围.建筑悬挑部分结构层高不小于9米,其悬挑投影范围内作为绿地的部分可以正常计入绿地率.
第二十一条新建建筑以及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平屋面宜实施屋顶绿化.非住宅建筑屋面绿化种植土层厚度0.3~0.6米、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屋顶绿化按其面积的10%折算计入绿地面积,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0%;绿化种植土层厚度大于0.6米,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屋顶绿化按其面积的30%折算计入绿地面积,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5%
第二十二条产业园区、产业社区内如整体统筹绿地的规模和布局,在满足安全、环保和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一般工业(M)、仓储(W)用地的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可以不作要求.
第六章建筑间距
第二十三条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当从建筑外墙面最外沿起算,建筑物各侧局部出挑或局部突出(如楼梯间、楼梯平台、挑廊、阳台、飘窗等)总长度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时,应当从出挑(突出)部分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