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5938-2010
炼胶工序中小料自动配料称量系统
Automatic weighing system for small chemicals in rubber mixing proces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橡胶塑料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71)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岛高校软控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北京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华、杭柏林、李路波、李亚莉、刘连生、孙明、王际松、夏向秀.
炼胶工序中小料自动配料称量系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胶工序中小料自动配料称量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型号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根据炼胶工艺配方设定的小料重量,实现自动称量、收集、校核等功能的配料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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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GB/T14250和HG/T322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小料small chemicals在炼胶过程中添加的粉粒状化学原料.
3. 2 小料自动配料称量系统automatie weighing system for small chemicals根据炼胶工艺配方设定的小料重量,实现自动称量、收集、校核等功能的配料系统.
GB/T 25938-2010
贮料仓storage bin用于存放小料的常压容器.
3.4给料装置feeding device用于向称量单元输送小料的设备.
4型号与基本参数
4.2.1系统配料称量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规定.
表1系统配料称量基本参数
项目物料最大称量/kg 10 15 20 30 40 60电子秤准确度等级动态允许误差 ≤0.2%FS贮料仓容积/m 0 2~2 0
4.2.2常用给料装置基本参数参见附录B.
5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5.1.2系统使用的压缩空气应是经过除油、除水、过滤的干燥洁净空气.含油小于0.1mg/m²,含尘 粒径小于0.1μm,露点低于一40C,气源压力应不低于0.7MPa5.1.3气动管道和阀门接头应连接可靠,各管路系统干净、畅通.5.1.4贮料仓应符合NB/T47003.1的规定.
5.2.2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模式与自动控制模式无扰动切换功能具有各部分联锁运行、故障实时报 5.2.1系统应具有数据信息处理、自动控制给料和称量功能.警和自诊断的功能.5.2.3系统应具有控制、显示各称量单元运行状态、动态监控各部分的运行状况的功能.5.2.4系统应具有配方的输人与修改、小料与工位的对应关系显示功能.5.2.5系统应具有自动实现按设定配方进行配料的运行记录、统计物料消耗和月、日、班报表及打印 功能,5.2.6系统应具有网络功能以及支持与其他设备或系统的网络信息化功能.5.2.7系统应具有人机对话界面,
5.3安全和环保要求
5.3.2系统的电气控制系统应具有过载保护功能和紧急停机功能: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4208- 5.3.1系统应符合GB5083、GB5226.1和GB/T8196规定的安全要求.2008中规定的1P54级要求.
5.3.3系统空负荷运转时噪声声压级小于80dB(A),负荷运转时噪声声压级小于85dB(A),5.3.4系统空负荷运转和负荷运转时,不得有异常振动.5.3.6车间空气中粉尘含量应不大于8mg/m²: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20426的规定. 5.3.5使用容易产生静电的小料时,应符合GB4655的规定.5.3.7操作、维修和安装用钢直梯应符合GB4053.1的要求:操作、维修和安装用钢斜梯应符合5.3.8负荷运转时电机功率应小于额定功率.
5.4涂漆和外观要求
5.4.1涂漆质量应符合HG/T3228的规定.5.4.2外观质量应符合HG/T312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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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空负荷运转试验
6.1.1空负荷运转试验应在装配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6.1.2空负荷运转时进行以下检查:a)按照4.2检查基本参数;b)按照5.1.2、5.1.3和5.1.4检查: c)按照5.2检查各项功能要求,其中与负荷运转试验相关的要求在6.2中进行:d)按照5.3.3、5.3.4检查安全要求.
6.2负荷运转试验
6.2.1应在空负荷运转试验合格后,进行负荷运转试验.6.2.2负荷运转试验期间,设备应连续累计72h内无故障,若中间出现故障,故障排除时间不应超过 2h,否则重新进行试验.6.2.3负荷运转中应按照4.2、5.2、5.3进行检查.
7检验规则
7.1.1每台设备应经制造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1出厂检验7.1.2产品出厂前按照4.2、5.4和6.1进行检验.
7.2型式检验
7.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时;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正常生产时,每三年至少抽检一台;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2.2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中的各项规定进行检验.7.2.3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为合格.型式检验每次抽检一台,若有不合格项时,应再抽二台进行检验,若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应逐台进行检验.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应在系统的明显位置固定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标牌的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