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8669-2012
燃料用竹炭
Bamboo charcoal for fu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竹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遂昌碧岩生态资源开发行、浙江遂昌县文照竹炭有限公司、浙江富来森中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节节高炭业有限公司、浙江卖炭翁生态开发有限公司、遂昌县竹炭竹醋液协会、遂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宏伟、雷先土、涂志龙、陈文照、王正郁、叶新军、方云剑、徐建成.
燃料用竹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料用竹炭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燃料用途的竹炭及成型竹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4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GB/T17664木炭和木炭试验方法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燃料用竹炭bamboo charcoal for fuel
用于燃烧获取热能的竹炭,包括原竹炭和成型竹炭.
3. 2原竹炭rawbamboo charcoal
以竹材为原料热解得到的固体炭.
和以竹炭粉为原料加人添加剂经成型、干燥等工艺获得的固体炭(B型). 具有规则形状的固体炭,包括以竹材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经粉碎、成型后热解获得的固体炭(A型)
4分类和标记
4.1分类
4.1.1按质量等级
按质量等级分为一级品和合格品两个等级.
4.1.2按工艺
按工艺分为原竹炭、成型竹炭A型和成型竹炭B型.
GB/T 28669-2012
4.2标记
原竹炭标记为YT,成型竹炭A型标记为CT-A,成型竹炭B型标记为CT-B.
5要求
5.1感官
产品本身无异物、无异味:燃烧时无烟、无异味,
5.2原料
用于加工的原料不应带入影响加工和燃烧的异物.
5.3添加剂
使用添加剂应无毒、无异味.
5.4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5.5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也可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表1理化指标
原竹炭 成型竹炭A型 成型竹炭B型项 一级品 合格品 一级品 合格品 一级品 合格品全水分7% 8 5 12.0 8.5 12.0 8.5 12 0灰分/% 3 5 4 0 3 5 4 5 6 0 7 0挥发分/% 10.0 15 0 10 0 15.0 13.0 18 0固定酸/% 小于10mm颗粒或粉末量/%≤ 85.0 5 0 80 0 85 0 80 0 80 0 75 0发热量/(MJ/kg) 29 00 27 00 6 0 29 00 5 0 27 00 6 0 27 00 5 0 25 00 6 0
6试验方法
6.1感官
将样品置于白纸上,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下用目视鼻噢的方法观测判定.
6.2净含量
按JF1070的规定执行.
6.3理化指标
6.3.1全水分的测定
按GB/T17664中全水分测定方法执行.
6.3.2灰分的测定
按GB/T17664中灰分测定方法执行.
6.3.3挥发分的测定
按GB/T17664中挥发分测定方法执行.
6.3.4固定碳的测定
按GB/T17664中固定碳测定方法执行.
6.3.5小于10mm颗粒或粉末量的测定
按GB/T17664中小于10mm颗粒或粉末量测定的方法执行.
6.3.6发热量
6.3.6.1测试样品按GB/T17664制备后,按GB/T213的条件和方法测定弹筒发热量.6.3.6.2按照GB/T214的方法测定全硫含量.按GB/T213的方法计算干基高位发热量,作为产品的发热量.符号记作Q单位为MJ/kg,保留2位小数.6.3.6.3发热量两次重复性测定的误差不超过0.12MJ/kg.再现性临界差为0.30MJ/kg.
7检验规则
7.1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7.1.1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一致情况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7.1.2抽样方法
数包装;包装产品规格超过2.5kg,抽取两个包装.当产品为散装时,按每个批量的质量的3%随机抽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5kg.产品包装时,包装产品规格小于2.5kg的,抽取满足抽样数量的最小偶取样本,抽样数量不少于5kg.
所取样品按缩分法混合均匀后分为两份,所抽取样品用干净的0.08mm以上厚度的塑料袋密封,随即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样品名称及编号、生产单位、型号、批号、等级、采样日期、采样者姓名.
所采样品一份用于检验,余下一份留样备用.
7.2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