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铁制〔2016〕103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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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成地铁制[2016]103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

按照公司“三类四级”制度框架体系,以及《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后予以重新发布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5月12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制度摘要】

制度类别:经营管理-质量安全类 制度级别:四级制度编码:2ZA-4-2-03编制人:白国东、刘建洪、冯豪 发布日期:2015年5月15日编制单位:质量安全部 批准人:喻宁跃审核人:沈卫平审批机关:公司安委会

内容概要: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成都市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成办发(2015)11号)、《成都市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成安委[2015]13号)等制度,结合成都地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细则.该细则共十二条,主要对参建单位、供货商、委外服务单位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明确,此细则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成都地铁委外市场,落实各参建单位、供货商及委外服务单位安全质量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参建单位及委外服务单位安全质量主体责任,提高地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质量事故,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和《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等规定,并结合成都地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地铁参建单位、供货商或委

外服务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安全生产“黑名单”是指各参建单位、供货商或委外服务单位在成都地铁生产或服务期间,安全质量问题突出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的,地铁公司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分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和成都市安全生产“黑名单”两个层级进行管理和惩戒.

(一)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

参建单位、供货商或委外服务单位安全质量问题突出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但未达到《成都市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地铁公司将其纳入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进行管理和惩戒.

(二)成都市安全生产“黑名单”.

参建单位、供货商或委外服务单位安全质量问题突出且达到《成都市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地铁公司除将其纳入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进行管理和惩戒外,同时按规定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及市安监局列入成都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行政惩戒.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施工、监理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发生死亡2人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人(含)以上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谎报、瞒报事故(事件),破坏事故(事件)现场,造成较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三)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质量安全结论报告或重要数据的;

(四)一个月发生2次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5次(含5次)险性事件的;

(五)履约信誉考评倒数第一名,且对安全质量隐患不重视、整改不力的,或履约信誉考评连续2个季度倒数第一名的;

(六)其它对成都地铁建设或运营或开发生产经营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经安委会研究需要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六条服务机构(勘察、设计、咨询、监测、检测、测量、供货、维保、安保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质量安全生产服务结论报告的;

(二)擅自更改、简化安全生产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或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活动的;

(四)转包安全生产服务项目的;

(五)伪造、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的;

(六)泄露成都地铁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七)履约信誉考评倒数第一名,且对安全质量隐患不重视,整改不力的或履约信誉考评连续2个季度倒数第一名的;

(八)其它对成都地铁建设或运营或开发生产经营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经安委会研究需要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通过事故(事件)调查和群众举报等途径收集信息,经公司主管部门(单位)核查,对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主管部门(单位)填写《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报审表》(见附件1),报公司安委办.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经公司安委办核实,发告知单(见附件2)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告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安委办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对于规定时间内未做出书面申辩的,视为无申辩意见.

(三)审核认定.经信息告知后,公司安委办将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提交公司安委会审核认定.

(四)信息通报和公告.经公司安委会审核认定,对于符合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情形的,纳入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通报其法人单位和总承包法人单位;对于符合成都市安全生产“黑名单”情形的,除纳入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通报公告外,同时由公司安委办报市级相关部门及市安监局列入成都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由市安监局对外公告.

(五)信息解除.列入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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