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docx

产业,土地,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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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

量发展

指导目录 (2024年本)

一、鼓励类

(一)以下项目用地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或适当倾斜:

1.国家重大项目、省级政府重大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重大产业、民生工程等项目用地.

2.医疗、养老、托育、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用地.

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用地.

4.省级人民政府在用地指标中可对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予以单列,优先安排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企业用地.

5.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用地.

6.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项目用地.

7.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从事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

8.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以及对农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的休闲农业项目用地.

9.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

10.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承接地.

11.列入各地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用地.

12.不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可以独立存在并集中建设,提供工厂化烘干服务的粮食烘干中心(点)建设用地.

(二)以下项目可优化供应方式:

1.可组合供应: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涉及同一使用权人需整体使用多门类全民自然资源资产的项目.

2.可整体供应: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两宗以上产业用地.

3.可申请划拨供地:社会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托育机构等用地以及其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

4.可申请协议出让

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以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除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外,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由于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原划拨、承租工业用地办理出让.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文化企业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办理出让.

(3)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办理出让.

(4)利用闲置设施建设符合规划的社区商业设施,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旧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以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体育、文化产业项目,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5)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以及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

(6)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

(7)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

5.可设置土地供应条件: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可带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

6.可优先纳入供应计划: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中明确应加强用地保障的产业.

7.可适当增加供应:旅游业发展用地.

8.可优先供应土地: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

9.可强化要素保障

(1)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用地.(2)养老服务设施和银发经济产业用地.(3)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用地用海.(4)国家物流枢纽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和港航设施项目用地,跨区域、保民生、保供应、保安全稳定等重大流通项目用地用海.

(三)以下项目可合理确定土地供应价格:

1.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1)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

(2)土地使用权人在原有偿使用的土地上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改变规划条件的部分.

(3)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前提下,利用城镇老旧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4)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

(5)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且符合规划的超配部分.

(6)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因完善“急时”

功能而增加容积率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2.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工业用地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等确定出让底价.

3.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相应价格(租金)标底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应基本均衡.工业用地的价格(租金)不低于成本价(租).

(四)以下项目可享受过渡期支持政策,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1.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用地性质除外)的前提下

(1)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利用存量房产等空间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和行业.

(2)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包括发展露营旅游休闲营地项目建设等,以及利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土地或生产装备、设施发展文化产业和旅游业.

(3)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以及建设电子商务快递物流项目.

(4)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

2.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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