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规字〔2018〕40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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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

宁规字(2018)406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受委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规划公示工作,推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

南京市规划局

2018年9月19日

南京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规划公示工作,推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管部门.南京市市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是指规划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公开城乡规划有关信息,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及修改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遵循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规划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规划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遵守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城乡规划公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政府网站公示:(二)展示厅公示:(三)项目现场公示:

(四)媒体公示:

(五)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或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

公示至少采用两种以上公示方式.规划部门可根据公示事项的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等明确具体公示方式,每种方式均明确起止时间及意见途径.其中,政府网站公示为必须采取的公示方式,项自现场公示具体位置由规划部门指定.

规划部门可以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有关规划公示展板制作单位负责规划批前公示牌的制作、张贴及现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的公示

第七条制定、修改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包括城市(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及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设计,应当在报批前对编制成果进行公示并在批复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批前公示内容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草案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城乡规划修改的批前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修改理由、修改依据、修改前的内容、拟修改的内容.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可以在所在地的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镇规划、村庄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现场公示或政府网站公示.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编制成果依法批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的公示

第十一条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变更选址意见书时,对可能造成居住环境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对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以及标明用地位置、范围和面积的公示图等.

第十四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一)位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及城市主干道两侧等位置敏感的建设项目:

(二)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等形体敏感的建设项目:

(三)项目中含有居住功能或邻避设施等性质敏感的建设项目:

(四)位于居住建筑周边,可能对已有建筑的日照、通风、通行、安全、干扰等相邻权益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应当进行批前公示的项目.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应当制作公示牌,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主要功能以及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相关要求、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必要的文字说明等:

(二)区位图:地理位置、与周边的建筑、道路、水系的关系等:

(三)总平面示意图:建筑的四至退让、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和建筑间距:用地现状及周边情况、场地设计、拟建建筑、间距退让、配套设施:项目中含有配电房、公厕、物业、垃圾房、门卫、围墙、地面停车区域的,应当进行标识或说明:

(四)效果示意图:根据项目情况,可按照建筑轮廓标识建筑效果图:

(五)日照影响分析报告:涉及日照影响的项目,公示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及日照分析结论.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又申请调整的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又申请变更的,均应当予以公示.属于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建设单位名称变化:

(二)建设主体变更:

(三)建设项目调整,不增加容积率、不增加建筑高度、不增加建筑密度、不涉及外立面改变、不减少绿地率、不减少建筑间距、不减少项目配套规模、不影响周围环境、不改变居住项目套型和公共空间的:

(四)因涉及其他规范、技术规定的内容,根据消防、人防、施工图审查、不动产登记等行政职能部门或者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特殊要求调整相关规划许可内容的:

(五)其他无明确或不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情形.

第十七条调整设计方案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方案调整理由及依据、原设计方案、拟调整方案等.

第十八条个人建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公示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外,规划部门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应当进行批后公布.

第二十条规划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布已批准的规划许可信息,供社会查询.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建设主体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项目基本情况和规划许可情况的公告牌,接受公众监督.规划部门与城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对公告牌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告牌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设单位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告牌设置时间应当从建设项目验线合格至规划核实合格为止.

第四章城乡规划公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政府网站、展示厅、媒体等进行城乡规划公示的,由规划部门组织实施:在规划地段、建设项目现场等进行城乡规划公示的,规划部门可委托有关单位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下列利害关系人,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公示时,应采取多种公示方式充分保障其知情权:

(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该规划地段内及周边地段中直接相邻部分的单位和个人:

(二)对已有建筑可能存在一定日照、通风、通行、安全、干扰等影响及可能造成居住环境重大影响的项目,所涉及相邻权的单位和个人:

(三)项目设计方案修改、分期项目方案修改、规划许可变更等,所涉及到的原审定总平面图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四)既有项目改造、增设电梯等项目,所影响到的本幢或本单元产权人.

第二十五条规划部门可以会同属地政府(平台)、街道办事处、社区等有关单位,通过增加公示牌制作张贴、向社区送达公示材料或现场解读等形式,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获取城乡规划信息的途径.

第二十六条公众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

(一)设置意见箱:

(二)公布联系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箱和邮寄通信地址;

(三)便于公众意见的其他途径.

公众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并注明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批前公示期满后,规划部门应当整理、研究和处理公示意见,形成公示报告,以作为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的参考依据,尤其要做好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示意见采信,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意见或建议,应予以采纳:

(二)有利于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应予以充分考虑:

(三)反对意见较集中、周边矛盾较大的,应予以充分考虑:

(四)无法采纳或难以采纳的意见或建议,应做好存档或说明.

第二十九条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组织开展规划公示前,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市政府报告拟向社会公示的情况.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在配合开展规划公示前,宜将项目基本概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与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沟通说明,争取理解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履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批前公示时间不计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期限.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期限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宁规字(2010)369号)和《南京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成果公示管理规定》(宁规字(2013)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内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告牌内容

附件1: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公示内容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公示内容须满足国家保密工作的规定,公示的规划图文资料应隐去相关的内容.涉及电力、燃气、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通信、电讯、广播电视、轨道交通、防空、防洪、地下专业工程等图文资料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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