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管理,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2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为基础,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为导向,科学确定电力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品种,加强与电能量市场的统筹衔接.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优化各类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电力辅助服务费用传导机制,充分调动可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构建统一规范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体系,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第三条电力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可调节资源提供
的调峰、调频、备用、爬坡等服务.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是指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提供辅助服务,并基于市场规则获取相应收益的市场运行机制.
第四条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与运营应坚持安全经济、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设立、注册、运行、结算和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一节市场成员构成
第六条本规则中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等.
第七条本规则中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车网互动运营企业等).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是指满足电力市场要求,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的主体,主要包括火电、水电、新型经营主体等可调节资源.
第八条本规则中电网企业指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运营提供必要的网架支撑及关联服务的主体.
第九条本规则中市场运营机构指负责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运营的机构和组织,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第二节市场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经营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履行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结果,获得电力辅助服务收益,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第十一条电网企业为经营主体提供输配电和电网接入、计量采集、电费结算等服务.
第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作为电力辅助服务采购方,负责提出满足系统安全运行要求的电力辅助服务需求,统一采购各类电力辅助服务.负责辅助服务交易组织、市场出清、服务调用、费用计算、提出安全约束、开展安全校核等业务,开展辅助服务市场运营监控工作.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与辅助服务市场相关的技术支持系统.
第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经营主体市场注册、变更和退出等相关服务,负责披露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信息,提供结算依据,配合电力调度机构开展交易组织相关工作.
第三节市场成员注册
第十四条经营主体原则上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取得法人授权)、依法依规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符合豁免政策除外),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资质良好.
第十五条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接收、执行市场出清结果或调度指令的技术能力.
第十六条各类具备提供电力辅助服务能力的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获得容量电费的经营主体原则上应当参与电
力辅助服务市场申报.
第十七条各类经营主体必须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程序后,方可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因退役破产、政策调整、系统约束限制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应结清相关费用,通过转让或终止等方式处理未履约完的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退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第三章市场设立
第十九条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电能量市场建设情况等,提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需求,拟定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品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系统实际需要,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电力调度机构拟定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分析报告,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特点、电能量市场建设情况、建设辅助服务市场必要性、影响因素分析、有关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等分析论证需求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品种、交易机制、价格机制、限价标准、
费用传导方式等实施方案,征求当地能源、电力运行等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源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市场运营机构起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依据系统安全运行需要、电力辅助服务成本、历史数据调查、模拟测试结果、市场激励效果以及对电价的影响等,合理确定市场相关参数,并广泛征求意见,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第二十四条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包括交易申报、市场出清、交易结算、交易管理、信息发布、安全校核等功能模块,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市场规则要求.
第二十五条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设立新品种时,市场运营机构应当依序开展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正式运行.
(一)模拟试运行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经营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申报,检验技术支持系统功能,适时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行生产调度;根据模拟试运行情况对市场规则提出修改建议、对技术支持系统进行完善,对关键流程进行记录备查;形成模拟试运行分析报告.
(二)结算试运行内容主要包括: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行生产调度结算;根据结算试运行情况对市场规则及相关参数提出修改建议、对技术支持系统进行完善,对关键流程进行记录备查;形成结算试运行分析报告,评估辅助服务市场作用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