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规范[2025]11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建设管理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和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区域(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除外)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具体管理工作.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具体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本市检测机构在取得资质后开展检测活动的监督工作.
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信息系统”),实施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的信息化监管,完善本市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过程追溯和检测数据的有效运用机制.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资质申请依据)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具体资质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员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
关规定执行.
检测机构从事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其检测能力应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要求.
第六条(全程网办)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实行全程网办.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总门户在线办理检测机构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延续、重新核定、注销、企业信息变更等事项.
第七条(电子证照)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并执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证书和附表组成,附表包括检测能力附表和检测报告批准人附表.
第八条(评审专家管理)
本市持续建立健全资质评审专家库,按规定组织实施专家评审,并加强专家评审过程监督.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
第九条(外省市检测机构备案)
外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检测业务的,应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向本市建设行政管
理部门进行备案.
外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检测机构在本市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十条(回避原则)
司法鉴定或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评估,建设单位委托的住宅工程检测评估,其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体系)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检测人员应经培训和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实名制管理)
参与检测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实施实名制管理.检测、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通过工程实名制系统,对相关人员实施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