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2025)14号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6号)废止.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 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苏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合法权益.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管理实施意见,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指导和监督信用评价体系的实施.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区内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负责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更新、归集,以及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二、评价内容与方法
(一)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基本信息分、良好信息加分、不良信息扣分三部分组成,满分共100分.
1.监理企业的基本信息分对照《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评分,满分80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信息分对照《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评分,满分80分.
2.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良好信息加分,分别对照《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评分,最高20分.
同一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同一类别,或者同一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3.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不良信息扣分,分别根据其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行为,对照《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扣分.
同一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
三、信息采集
(二)信用信息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进行采集.
基本信息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数据共享采集.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原则上由企业注册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原则上由首次入浙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不良信息涉及项目的,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采集.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
(三)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申报信用信息时应如实报送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信用信息生效认定时间以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的文件发布时间为准.
信用分经审核通过后生效,产生信息变动则动态调整.信用信息评分设定有效期,不在有效期内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不予以认定和计分.
四、评价成果应用
(四)信用评价采用等级制,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分为A、B、C、D、E五个信用评价等级.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及信用评价等级每个月1日、11日、21日更新.
A级为评价期内表现优秀(综合评价得分≥80分).B级为评价期内表现良好(75分≤综合评价得分<80分).C级为评价期内表现中等(65分≤综合评价得分<75分).E级为评价期内表现差(综合评价得分<60分). 信用等级确定后,监理企业更名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当期信用等级不变.监理企业发生分立的,承继资质的监理企业等级按B级认定,但分立前原单位信用等级低于B级的,按分立前原单位信用等级确定.监理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的,合并后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按合并前原各监理企业中的最低信用等级确定. (五)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 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评级A、B级的监理企业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鼓励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