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规(2026)2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正确配备检测仪器设备,用于资质申请的设备不得租用、借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工作执行.
第七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场所地址,须在同一州(市).
第八条检测机构设立分场所的,申请的业务范围不能超过原有资质许可范围,分场所应按申请的参数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同一仪器设备仅能用于申请一个检测场所的参数),配备的人
员、检测设备、场所、工作环境及质量管理体系等应满足检验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检测机构合并、改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检测机构的资质和检测经历,但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分立、重组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其他检测机构按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检测经历.
第十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相应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应在本机构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于申请资质的注册人员应注册在本检测机构.
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专家评审,并加强专家评审过程监督.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等自有产权证明;(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四)相应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保证明;(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申请后,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要求,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应在5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予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检测场所所在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现场审查,对申报材料中主要人员、仪器设备、场所等真实性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审批系统,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资质重新核定.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电子证照生成、归集、应用等管理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