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宁建消防字(2024)18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小型建设工程可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备案,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方法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小型建设工程,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备案,申请人签署《小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附件1),建设主管部
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同时加强信用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实承诺,实行失信惩戒.不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备案的按《暂行规定》消防备案有关要求执行.
二、适用范围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且建筑面积在500㎡(不含)以下.
三、申报条件
(一)新建建筑应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既有建筑应为已竣工投用的合法建筑,包括:已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已取得建设工程峻工备案证明材料的(2000年1月10日前为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明材料)或已取得规划资源部门对现状进行确认的书面意见的.
(二)属于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申请主体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备案.
(三)申请主体按照《小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附件3)所附《现场查验记录表》相关规定开展了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形成《小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其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宾馆、密室逃脱场所应委托专业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消防查验记录表》开展竣工一2一
验收消防查验并出具制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
(四)申请主体信用符合申请告知承诺制要求.
四、申报材料
(一)小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承诺制)申报表.
(二)小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环节.工程完工并经峻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主体通过“南京市政务服务网”申报消防备案,在线填写《小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承诺制)申报表》,上传《小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至审批系统.
(二)受理环节.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即时出具备案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抽查环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小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并及时检查结果.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布.抽查的有关内容、流程、要求按照《暂行规定》和《南京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标准化实施细则》(宁建消防字【2024]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范围及职责分工的通知》(宁建消防字〔2021]164号)职责分工,办理消防备案告知承诺制事项.
(二)通过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系统实现小型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告知承诺信息共享,以便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纳入监管范围,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建设主管部门抽查发现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按照《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8】88号)相关规定执行.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10个工作日,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小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责令重新申报消防备案,抽查比例调整为100%,并作为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对该申请主体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四)建设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违反《消防法》《暂行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处理.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送问题线索.
七、相关要求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等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故意拆分,规避
应当依法申请的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9月7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关于简易低风险项目消防验收备案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宁建改办〔2022]8号)废止.
2024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