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2822-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建材工业综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金隅琉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参加起草单位:北京金阔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新台泥(杭州)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 司、芜湖海创绿能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国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洁蓝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恩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葛洲坝洁新(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北 京东方波特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灵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深圳 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四方联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诺 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飞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颐军、朱延臣、练礼财、蔡文涛、马永军、曹向东、韩力、姜雨生、姚成府、 章邦志、李忠锋、沈莹、李流、陆如意、廖华平、黎明、詹永利、李朝晖、郭振全、周齐、屠正瑞、高 玉宗、王焕忠、王雷、陈刚、装莹、李继荣、孔令然、赵志浩、陈雄飞、蔡正、考传利、赵磊、赵拓、 杨宏宜、高生、许晓帆、邸志、安君、祖永胜。
JC/T 2822-2024
水泥替代原料处理后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处理后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运输 和忙存。
本文件适用于水泥熟料生产用处理后的生活垃圾装烧飞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1345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GB/T12573水泥取样方法 HJ702固体废物汞、砷、硒、、梯的测定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1134生活垃圾赞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fy-ashfrommunicipal solidwaste incineration 生活垃级荧烧设施的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卤底部沉降的底灰。
注:简称“飞灰” [来源:HJ1134-2020,3.1] 3.2 处理treatment 通过水洗和高温热脱附等工艺,去除生活垃圾荧烧飞灰中有害物质的过程。
4技术要求 4.1细度 用80m方孔筛筛余表示,其值应不大于14% 4.2含水量 应不大于1.5%。
JC/T 2822-2024 4.3氧化钙、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和三氧化二铁灼烧基总质量分数 应不小于70%。
4.4氯离子含量 应不大于1.0% 4.5汞含量 应不大于1.5mg/kg。
5试验方法 5.1细度 按GB/T1345进行。
5.2含水量 按附录A进行。
5.3氧化钙、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灼烧基总质量分数 按GB/T176进行,其中三氧化二铝的测定采用硫酸铜返滴定法或X射线荧光分析方法,有争议时 以硫酸铜返滴定法为准。
烧失量在950C灼烧20min条件下进行。
灼烧基总质量分数按公式(1)进行,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①=0x100 7-001 式中: 氧化钙、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均烧基总质量分数,%: 9 一实测的氧化钙、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总质量分数,%; L一一烧失量的质量分数,%。
5.4氯离子含量 按GB/T176进行。
5.5汞含量 按HJ 702进行。
6检验规则 6.1编号与取样 6.1.1编号 每300t为一编号。
6.1.2取样 2
JC/T2822-2024 6.1.2.1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6.1.2.2取样方法按照GB/T12573进行。
取样应有代表性,净质量不少于2kg 6.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4.1~4.4中现定的项目。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6.3.2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一次; 一飞灰及其处理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一一处理工艺线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4判定规则 6.4.1出厂检验项目符合4.1~4.4中技术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
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 判为出厂检验不合格。
6.4.2型式检验项目符合第4章技术要求时,判为型式检验合格。
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判为 型式检验不合格。
6.5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出厂编号、出厂检验项目。
当用户需要时,生产者应在飞灰发出日起7d内寄 发各项检验结果。
6.6仲裁 对质量有争议时,相关单位应将认可的样品签封,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进行仲裁检验。
7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7.1包装 散装,规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7.2标志 应提供卡片,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编号、执行标准号、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
7.3运输和贮存 应符合日11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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