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 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各章章名.
,集()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地质环境保护投入.”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为编
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提供依据.”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地质环境监测.”
(七)删去第十六条.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使干扰、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设备.”
(九)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清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等,对废弃的钻孔、探坑、探井、探槽、巷道等应当进行回填或者封堵;破坏地表植被的,应当及时恢复;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应当采取危岩清理及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
“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在矿区涉及的有关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并专门听取矿区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
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等的意见.”
(十一)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开采设计和工艺流程、开采进度、采矿用地范围和类型、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土地损毁和生态破坏等情况,合理划分修复单元、安排修复时序,及时开展生态修复;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二年内完成生态修复,但开采放射性矿产资源的矿区生态修复时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完成生态修复后,应当及时向矿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分区、分期完成生态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申请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矿区生态修复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向采矿权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向采矿权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采矿权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应当按年度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成本,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十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地质遗迹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项修改为:“(二)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沙漠、戈壁、岩溶、风蚀、冰川、石林等奇特地质地貌景观”.
第五项修改为:“(五)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裂缝、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第六项修改为:“(六)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十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十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地质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依法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和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
(十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地质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地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十九)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二十)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第三条中的“治理”修改为“矿区生态修复”.
3.在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
4.在第十条中增加“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5.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修修改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本条中的“治理恢复”修改为“恢复治理”.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 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管部门负责卡山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卡山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