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SUS 01-2019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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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40.20
P 34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
T/CSUS 01-2019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Prefabricated Steel-structured Industrial Plants
2019-03-26 发布 2019-05-01 实施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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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设计;4.生产运输;5.安装;6.验收;7.使用与维护。

1总则
1.0.1 为提高钢结构工业厂房工业化建设水平,推广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技术应用,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的综合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及 8 度以下的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单层工业厂房,地基基础以上部分的集成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和维护保养。
1.0.3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应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运维和智能化应用等方面的要求。
1.0.4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宜在其全寿命期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进行集成设计,使模型的创建及完善过程与生产建造过程有机统一,并由需求及概念模型向设计模型、生产模型、运维模型转化。
1.0.5 为保证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在其全寿命期实现信息化管理和动态控制,宜建立信息化协同平台,共享并整理各类数据信息。
1.0.6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和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术语
2.0.1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 prefabricated steel-structured industrial plant
结构系统主要由变截面、等截面实腹刚架或空腹桁架,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采用标准化预制部品部件装配集成的工业厂房。简称装配式厂房。
2.0.2 集成设计 integrated design
利用信息技术对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进行的综合设计。
2.0.3 集成墙体 integrated wall
符合防火、保温耐候、隔声、装饰等要求的用于装配化安装的内外墙体。
2.0.4 装配式装修 prefabricated decoration
采用干式工法,将标准化设计和工厂化生产的内装部品或部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对建筑物的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5 三维模块 three dimensional module
建筑中相对独立,具有特定功能,能够通用互换的单元。
2.0.6 门式刚架-三维模块结构 portal frame-three dimensional module
由门式刚架的夹层刚架或局部钢框架与三维模块组合而成,夹层刚架或钢框架作为主要受力结构,三维模块作为建筑空间单元和交通运输单元。
2.0.7 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ling
在建筑工程及设施全寿命期内,采用信息技术对设计、施工、运营全过程进行的数字化表达,简称BIM。
3 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装配式厂房应采用集成设计,以保证集成度和安装精度。
3.1.2 装配式厂房部品部件的设计应按通用化、标准化、模数化要求,以少规格和多组合原则,实现部品部件系列化和多样化。
3.1.3 装配式厂房各系统部品部件的设计,宜利用 BIM 技术与生产厂家联合进行。
3.1.4 各系统设计应统筹考虑材料性能、加工工艺、运输限制、吊装能力等要求。
3.2 建筑设计
3.2.1 装配式厂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建筑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适用性能和经济性能等的有关规定。
3.2.2 模块化部品部件的连接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建筑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适用性能等的规定。
3.2.3 基本模数 1M 的数值应为 300mm。整个装配式厂房和其一部分以及部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3.2.4 装配式厂房的跨度小于 30m 时,宜采用扩大模数 10M 数列;跨度大于或等于 30m 时,宜采用扩大模数 20M 数列。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 5M 数列,且宜采用 6m、9m、12m。装配式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柱顶的高度应采用基本模数数列。有起重机的装配式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支承起重机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宜采用基本模数数列。普通装配式厂房山墙处抗风柱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 5M数列。
3.2.5 其他模数协调要求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6 的有关规定。

4 生产运输
4.1 一般规定
4.1.1 装配式厂房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宜有固定的生产车间和自动化生产线设备,应有专门的生产、技术管理团队和产业工人,并宜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及安全、质量、环境管理体系。部品部件生产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生产条件编制生产工艺方案,对构造复杂的部品或构件宜进行工艺性试验。
4.1.2 为保证装配式厂房部品部件符合设计要求,在其生产前,宜将 BIM 模型深化到零件级,并可转化为生产设备能够直接读取的数据文件。
4.1.3 部品部件成品应由专业检验人员根据图纸、BIM 模型、施工单等按批次进行检查,并做产品检验记录。
4.1.4 部品部件生产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应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4.1.5 部品部件出厂时,应附有重量、重心位置、吊点位置、能否倒置等标志。
4.1.6 生产厂家宜利用射频识别、二维码等技术建立部品部件质量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编码标识系统。
4.2 结构构件
4.2.1 钢构件加工制作工艺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 的有关规定。
4.2.2 钢构件与装配式楼板、墙板、内装部品的连接件宜在工厂同时加工制作。
4.2.3 钢构件的开孔应在工厂内完成,宜利用 BIM 模型对开孔位置精准定位。
4.2.4 钢构件出厂前应使用 BIM 模型预拼装,必要时宜进行实体构件预拼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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