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266-2021 城市地下工程施工与运行监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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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J16107一2022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3/T1266-2021
城市地下工程施工与运行监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urban underground engineering during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2021-12-28发布 2022-05-01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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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浙江省城市地下工程施工阶段与运行阶段的监测工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成果可靠,保证监测质量,保障城市地下工程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城市地下工程施工阶段与运行阶段的监测。
1.0.3城市地下工程施工阶段与运行阶段的监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城市地下工程urban underground engineering
建设于城市范围内地表以下的建(构)筑物。
2.1.2监测measurement and monitoring
采用仪器监测、现场巡查或远程监控等手段和方法,长期连续地采集和收集反映城市地下工程和周边环境安全状态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和反馈的活动。
2.1.3周边环境around environment
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区内的建(构)筑物、轨道交通设施、道路、桥梁、隧道、管线等保护对象的统称。
2.1.4周围岩土体surrounding rock and soil
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岩体、土体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统称。
2.1.5施工影响分区influence zone due to construction
根据周围岩土体受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程度的大小划分得到的区域。
2.1.6监测等级monitoring grade
根据城市地下工程自身和周边环境的风险大小,对城市地下工程施工阶段与运行阶段的监测进行划分的等级。
2.1.7城市地下工程自身风险等级risk level of urban under-ground engineering
根据城市地下工程自身发生变形或破坏、周围岩土体失稳等可能性和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而确定的等级。
2.1.8周边环境风险等级risk level of around environment

根据周边环境重要性类别、服役年限、安全状况以及所处的周边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分区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而确定的等级。
2.1.9监测报警值alarming value of monitoring
为确保城市地下工程在施工阶段与运行阶段工程自身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对监测对象可能出现异常和危险所设定的监测变量警戒值。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城市地下工程施工监测与运行监测应综合考虑城市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建设场地的岩土体特征、周边环境条件和施工方案等因素,制订合理监测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为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及安全运行提供监测成果。
3.1.2城市地下工程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监测:
1下列城市地下工程施工阶段中,应对自身及周围岩土体
进行监测:
1)基坑工程;
2)盾构法隧道;
3)矿山法隧道;
4)桩基工程。
2城市地下工程施工阶段中,应对下列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1)运行隧道;
2)建(构)筑物;
3)轨道交通设施;
4)桥梁;
5)道路;
6)管线。
3下列城市地下工程在运行阶段中应进行监测:
1)盾构法隧道;
2)矿山法隧道。
3.1.3监测工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接受委托;

2现场踏期,收集资料;
3编制监测方案,并报委托方及相关单位认可;
4展开前期准备工作,设置监测点、校验仪器设备;
5设备、仪器、元件和监测点验收;
6现场监测;
7监测数据的计算、整理、分析及信息反馈;
8提交阶段性监测成果和报告;
9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
3.1.4城市地下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城市地下工程施工监测等级或运行隧道监测等级制订,具体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建设场地水文和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状况;
3监测目的和监测依据;
4城市地下工程施工或运行隧道监测等级;
5监测范围、监测项目和测点布置;
6监测方法及其监测仪器设备、元器件及检定要求;
7监测期和监测频次;
8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9监测数据采集、处理与信息反馈;
10监测人员配备;
11监测质量、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3.1.5下列城市地下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监测等级为特级的城市地下工程;
2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实施的城市地下工程;
3主要结构和重要结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城市地下工程;
4与相邻地下工程交叉施工且存在相互影响的城市地下工程;
5其他需要论证的城市地下工程。

4监测方法及技术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监测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性质及类别、监测等级、现场条件、测试方法的适用性、监测精度要求和地区工程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方法应合理易行。
4.1.2监测应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查、远程视频监控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监测方法,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关键部位宜进行自动化监测。
4.1.3变形监测的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点应布设在施工影响范围以外的稳定区域,且每个监测工程的竖向位移监测基准点和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均不应少于3个;
2当基准点距离监测工程较远而影响监测作业时,应设置工作基点;当使用工作基点时,应与基准点进行联测;
3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在工程施工前埋设,并应埋设于相对稳定的岩土层,经观测确定稳定后方可使用;
4监测期间,应对基准点进行定期复测;
5基准点布设尚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4.1.4监测仪器、设备和元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应通过检定或校准,且检定或校准证书齐全,并应在规定的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3监测过程中应定期对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监测元件进行检查。
4.1.5同一工程的监测项目,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相同的监测方法和监测路线;
2宜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
3宜固定监测人员;
4宜在基本相同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4.1.6监测点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监测等级、施工影响分区、施工方法、结构状况及监测方法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反映监测对象变化规律和分析工程安全状态的要求;
2应布设在监测对象位移较大、内力较大或影响工程安全的关键部位;
3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点宜布置在同一断面;
4不应影响和妨碍结构的正常受力和使用,应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同时便于观测和保护。
4.1.7隧道监测断面的选择应主要考虑岩土体代表性、施工方法的变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岩土体的不同分级区域,应至少布置一个监测断面;
2地质条件复杂区段,应布置监测断面;
3当施工方案出现变更时,变更区段应布置监测断面;
4出现大变形、塌方、突水突泥等重大事故,应在事故区城增设监测断面。
4.1.8监测频次与周期应根据施工方法与施工进度等情况,结合监测对象和监测项目的特点、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自身结构与周边环境变化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监测信息及时、准确、系统地反映施工工况,以及关键过程对监测对象的影响、监测对象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各监测项目或对象之间的内在联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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