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 08-2362-2021 综合杆设施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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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综合杆设施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multi-function integrated pole system
DG/TJ08—2362—2021
J15649—2021
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8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1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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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加强本市综合杆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管理,统一综合杆设施建设和养护的技术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综合杆设施的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养护。城镇段公路在技术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也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综合杆设施的建设和养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综合杆设施multi-function integrated pole system
由综合杆及综合设备箱、综合电源箱、综合管道等附属设施组成,为杆上与机箱内的设施搭载、管道内的线缆敷设、电力供应等服务提供保障,是一种新型的公共基础设施。
2.0.2搭载设施carrying facilities
由综合杆设施承载的各类城市管理与服务设施的统称。
2.0.3搭载用户ownership unit of carring facility
搭载设施的权属单位。
2.0.4综合杆multi-function integrated pole
为各类需要杆上安装的搭载设施提供物理搭载的杆体,由主杆、副杆、横臂和灯臂等装配而成。
2.0.5综合设备箱integrated equipment box
为各类需要箱内安装的搭载设施提供箱内搭载舱位和供电电源、接地、布线环境的机箱。
2.0.6综合电源箱integrated power supply box
集成配置供配电及照明控制功能,统一接人市电,并为综合设备箱、道路照明等提供供电配电的机箱。
2.0.7综合管道composite pipeline
连通综合杆、综合设备箱、综合电源箱以及公共信息(电力)管道,用于敷设通信、控制和配电线缆的综合性管道。
2.0.8主杆primary pole
综合杆的基础杆休,可独立构成综合杆或结合其他部件组合构成综合杆。

2.0.9副杆subsidiary pole
垂直安装于综合杆主杆上部,用于承载灯臂、移动通信基站等搭载设施。
2.0.10横臂transverse arm
水平安装于综合杆主杆侧面,用于承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等搭载设施。
2.0.11灯臂lamp arm
安装于副杆上,用于承载照明灯具。

3基本规定
3.0.1综合杆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应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全过程覆盖。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与移交、运行与养护等各个环节之间应有衔接,为搭载设施提供高质量服务。
3.0.2综合杆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原则。
3.0.3综合杆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应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产品。综合杆、综合设备箱和综合电源箱的技术要求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附录B和附录C的规定。
3.0.4综合杆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综合杆及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小于50年。
2综合设备箱、综合电源箱的箱体及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小于20年。
3综合杆设施应能连续运行,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应不小于30000he
3.0.5综合杆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城市道路在建设综合杆设施时,应全部搭载建设项目中需要设置的杆上设施,并应为后续发展提供预留。
2已建成城市道路结合大中修改造、市政工程建设综合杆设施或专项组织建设综合杆设施时,应组织整体实施,并按照“能合则合”的原则,同步将现有杆上设施、箱内设施进行合杆、合箱,综合杆设施设置应满足国家或本市相关标准的布设要求,并应为后续发展提供预留。
3.0.6综合杆设施的建设与养护应依托信息管理平台。信息管理平台宜采用市、区两级架构设置,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具有对综合杆设施的全过程运行管理功能。
2具有接入、交互和互联功能。
3安全保护等级为2级。

4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综合杆设施工程项目应结合道路总体规划、景观环境等要求,统筹各类搭载设施的业务需求和功能、性能要求,协调好与各类道路设施、地下构筑物和管线(井)之间的关系,统筹设计。
4.1.2综合杆设施工程设计前应开展前期工作,收集相关资料。前期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收集道路工程范围内的地质勘探、地形图、地下管线图等资料;在建成道路上实施综合杆设施建设时,还应对地下设施进行物探和排摸,获取地下设施分布资料。
2获取规划部门的地下管线规划资料,确定地下管线的规划安排;在建成道路上实施综合杆设施建设时,还应结合物探和排摸,协调好与建成管道、线缆以及地下构筑物等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
3获得与综合杆设施建设相关的其他设计资料。在新建、改扩建道路过程中,应收集道路工程总体设计文本,获取道路以及附属设施的设计资料。在建成道路上结合架空线人地、地铁等重大市政工程实施综合杆设施建设时,还应协调好与相关工程设计之间的关系,在总体规划框架下做好协同设计工作,实现“一路一方案”。
4调查综合杆设施的搭载需求,获取搭载设施资料。在新建、改扩建道路过程中,应获取各类需要立杆设置的杆上设施设置资料。对建成道路上通过排摸和调研,获取需要整合的杆上、箱内搭载设施资料。在综合杆设施的设计中应包含上述设施的搭载设计。
5调研综合杆搭载设施用户近5年内的搭载需求,获取相应资料,协调好综合杆设施建设规模、预留空间与近期需求之间的关系。
6调研设计范围内的相交道路及接人的已建道路和规划道路,获取相关道路的综合杆设施或照明、信号灯等的立杆、机箱、管线、供电等资料,统筹设计相交道路的接口界面和衔接方案。
4.1.3当收集到的地质勘探资料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岩土工程勘查。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标准3GB50021和现行行业标准市政工程勘察规范3CJJ56的相关规定,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勘察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情况、水位埋深、变化情况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2根据项目特点及地质条件,勘察深度范围内土层的结构和均匀性、物理力学性质、承载力参数及地基计算强度,查明范围内是否有不良地质现象及应采取的措施,提供设计参数。
4.1.4在建成道路的综合杆设施设计前期工作中,地下管线、构筑物的物探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61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物探报告内容应包含地下综合管线探测成果、地下障碍物探查成果和综合管线成果,各类成果编绘成1:500彩色图。
2探测坐标系统应采用上海市城市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吴淞高程系。
3地下管线的探测对象包括综合杆设施布置范围内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信息等相关的管道、线缆,应查明地下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走向、埋深、偏距、规格、材质、建设年代、埋设方式、权属单位以及管线的附属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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