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 DB11/T 1980-2022 市域(郊)轨道交通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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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980—2022
市域(郊)轨道交通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uburban rail
2022-03-31 发布 2022-10-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 市 场监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市域(郊)轨道交通,正式版 DB11/T 1980,正式版 DB11/T 1980-2022,正式版 DB11/T 1980-2022 市域(郊)轨道交通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适应北京市市域(郊)轨道交通的发展需要,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 的战略目标,促进市域(郊)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统一市域(郊)轨道交通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及跨界地区,最高运行速度 120 km/h ~200km/h、电力牵引的钢轮
钢轨市域(郊)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
1.0.3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与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市政交通设施一体化衔接,充 分发挥轨道交通网络整体效益。
1.0.4 市域(郊)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北京市域(郊)铁路功能布局规划。
1.0.5 市域(郊)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以人为本、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资源共享、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市域(郊)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市域(郊)轨道交通 suburban rail (commuter rail)
连接中心城区、副中心和半径 50-70km 的新城、城镇组团和跨界地区,最高速度120km/h~200km/h,为通勤客流提供公交化运输服务的轨道交通系统。
2.0.2 利用既有铁路 utilization of existing railway
利用既有铁路富余运力提供市域(郊)客运列车服务,其既有设施的主要技术标准基本维持,对车站建筑、自动售检票等乘客服务相关的系统实施公交化改造。
2.0.3 改建既有铁路 reconstruction of existing railway
对既有铁路进行系统性工程改造,实现市域(郊)轨道交通客运干线功能,可局部性兼顾铁路运输联络功能。
2.0.4 公交化运营 Transit operation
类似于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运营方式,具有高行车密度,乘客乘车快速便捷、随到随走等特点。
2.0.5 避让线 passing siding
车站为保障快车在正线安全通过,慢车进站停靠避让功能而设置的配线,实现快慢车运行。
2.0.6 站台计算长度 effective length of platform
供乘客上、下列车乘降平台的使用长度。有站台门时,指站台门围合长度;无站台门时,指首末 两节车辆尽端客室门外侧之间的长度加停车误差。
2.0.7 双流制牵引供电制式 AC/DC dual-mode traction power supply system
在电力牵引列车运行线路上分段采用交流和直流的牵引供电系统。
2.0.8 ZS 荷载 ZS Load
市域(郊)轨道交通列车竖向静荷载的简称。

3 基本规定
3.0.1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主要承担北京市主副中心之间以及主副中心与多点新城、一区新城和跨 界城镇组团之间、以及具有大量出行需求的区县组团之间的快速联系。
3.0.2 市域(郊)轨道交通的功能定位应以服务于通勤客流需求为主,以满足通学、商务、旅游休闲等客流需求为辅。
3.0.3 通勤乘客乘坐市域(郊)轨道交通的时间宜控制在 30min~45min。
3.0.4 市域(郊)轨道交通设计年度应分为初期、近期、远期。初期应为建成通车后第 3 年,近期应 为建成通车后第 10 年,远期应为建成通车后第 25 年。基础设施、建筑物和设备规模的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1 新建和改建既有铁路线路线下基础设施和不易改、扩建的建筑物和设备,应按远期客流量和运 营需求进行设计; 2 利用既有铁路线路充分利用既有线设备和设施,且应按近期客流量和运营需求进行适应性改造;
3.0.5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按公交化运营要求及乘客服务要求配备系统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既有铁路应在满足国家铁路运输功能的基础上,对既有设施进行改造,适应城市通勤客流
公交化的出行习惯;

2 改建既有铁路应同时满足城市通勤客流公交化的出行需求和铁路运输的基本通行条件;

3 当既有铁路不再承担铁路运输功能时,应按新建市域(郊)轨道交通技术标准设计。
3.0.6 市域(郊)轨道交通列车最高运行速度等级应根据线路功能定位和客流特征、线站位分布以及 乘客出行需求等进行确定。在同一条线路上,经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合理后,可分段采用不同的运行速 度级。
3.0.7 市域(郊)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有效空余地板面的乘客站立面积宜按 4 人/m²计算,当服务于中 心城区客流时,可按 5 人/㎡计算。
3.0.8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能提供不同服务水平的运营组织模式,且高峰时宜采用高密度、公交化 的运营组织模式,平峰时视客流量宜采用定点时刻表等灵活运营方式。
3.0.9 市域(郊)轨道交通开行跨线列车时,其设计应适应列车跨线运行的有关技术要求。
3.0.10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以地面和高架线路为主。在中心城区和组团核心区,经工程技术经济比选,可选用地下线路敷设方式。利用既有铁路和改建既有铁路宜利用既有线路条件、维持既有敷设方式。
3.0.11 市域(郊)轨道交通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0.12 市域(郊)轨道交通线路应采用 1435mm 标准轨距,行车方向宜采用右侧行车方式,利用既有 铁路或与铁路互联互通时,可采用左侧行车方式。正线应具备反向行车条件。
3.0.13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经工程技术经济综合比选后确定与自身特点和负荷需求相适应的牵引供电制式,利用和改建既有铁路宜采用 AC25kV 供电制式。受环境或客观条件影响的线路可采用 AC25kV 和 DC1500V 两种供电制式。
3.0.14 市域(郊)轨道交通车站应与其它交通方式的统筹布局,满足无缝衔接、高效换乘的需要。
3.0.15 市域(郊)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基地宜与周边毗邻地区开展一体化设计。
3.0.16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3.0.17 市域(郊)轨道交通车厢内不宜设置卫生间和给水系统;利用既有线时,根据运营管理、车站条件等因素分析后,可选择配备有卫生间和给水系统的车辆。
3.0.18 市域(郊)轨道交通宜按全封闭、全立交设计。
3.0.19 市域(郊)轨道交通车站宜采用站台候车模式,并设置站台门。利用既有铁路时可采用站厅候车模式,可不设站台门。
3.0.20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统筹考虑设计车站进出站和换乘流线,缩短换乘距离、简化候车流程, 实现快进快出、快速安检、便捷换乘的需求。
3.0.21 市域(郊)轨道交通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 100 年。
3.0.22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优先采用自主化、国产化的技术装备。
3.0.23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具有针对火灾、水淹、风灾、地震、冰雪和雷击等灾害的预防措施。

4 规 划
4.1 一般要求
4.1.1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做好与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的衔接规划,构建多层次、 一体化轨道交通网络。
4.1.2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为城市构建主、副中心 70km 的 1h 交通圈,30km 圈层 45min 可达,发挥主体(公交)作用。
4.1.3 优先利用既有铁路或铁路通道资源构建满足城市需要的市域(郊)轨道交通系统,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城市对既有铁路廊道出行需求较高,且既有铁路有富余能力时,应统筹协调铁路的中长途 运输需求以及城市的通勤需求,充分挖掘铁路可利用资源,根据需要改造、扩容或局部拓展既有铁
路;
2 城市对既有铁路廊道出行需求较高,但既有铁路无富余能力时,可结合城市需求因地制宜 新建线路;
3 无适宜的铁路资源利用区域,应结合城市规划选择路由新建市域(郊)轨道交通线路。
4.1.4 应结合沿线用地规划合理确定车站位置,加强市域(郊)轨道交通与城市规划的衔接,推进 站城一体规划建设。
4.1.5 市域(郊)轨道交通项目宜与既有铁路线路、城市轨道交通和站场等资源共享。
4.1.6 市域(郊)轨道交通线路规划方案阶段应开展需求分析和客流预测,并加强与线站位方案的 互动和反馈,开展多情景客流测试。
4.1.7 市域(郊)轨道交通开通运营时各车站交通接驳设施应与市域(郊)轨道交通同步开通并投 入使用。
4.1.8 若开展货运物流业务,有条件的市域(郊)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应预留货运组织条件。
4.2 线路规划
4.2.1 线路规划应结合沿线城市空间结构特点、沿线用地规划、沿线客流需求,确定线路功能定位、 基本走向、起终点位置、敷设方式、车站分布、服务范围及服务目标,并确定线路利用既有铁路、改造既有铁路、新建线路的实现形式。
4.2.2 对于新建线路,应结合城市用地布局及区域需求综合选择新建廊道,并考虑与既有铁路网的 衔接。
4.2.3 以服务通勤客流为主的市域(郊)轨道交通线路应为城市居民提供快速、公交化的轨道交通服务,线路应聚焦运能供给,站点应聚焦用地功能集聚。规划通勤骨干线路,线路高峰时段应具备不低于 10 对/小时开行服务条件,线路最高速度宜为 120km/h~160km/h(受利用的既有铁路条件限 制除外),旅行速度宜为 600km/h~80km/h,平均站间距 3km 以上,中心城区可适当缩小站间距;
4.2.4 以服务商务和旅游客流为主的线路应为城市居民旅游休闲或其他非通勤出行需求提供便捷、 舒适的轨道交通服务,并满足周末、节假日时段特色化服务需求。围绕站点做好接驳优化,依据非 通勤出行需求精准开行列车。
4.2.5 线路的起终点车站,应与城市规划相结合,靠近客流集中区域,宜设在综合交通枢纽或其他轨道交通线路站点附近形成换乘节点。
4.2.6 根据城市重点区域的出行需求,可结合既有铁路或规划新建线路设置支线工程,采取“一干 多支”的组织模式。干线应为去往中心城区或副中心方向的主要客流走廊,可结合需求在新城地区 适当设置支线。
4.2.7 结合需求可组织市域(郊)轨道交通跨线运行组织模式,并应依据城市空间形态、线网功能 定位、客流出行特征、跨线客流强度、列车运行调整要求、工程条件等综合比选确定。
4.2.8 市域(郊)轨道交通线路应优先采用地面敷设方式,其次为高架敷设,城市集中建设区不具 备地面敷设条件的可局部采用地下线。利用既有铁路或改扩建既有铁路的线路宜维持既有敷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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