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202-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基坑支护绿色技术标准(报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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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T xxxx-xxxx
Jxxxxx-XxXx
建筑与市政工程基坑支护绿色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green support of building and municipal foundation excavation engineer ing
202X发布 202X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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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推进我省基坑支护绿色技术的应用,规范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建筑及市政工程中采用绿色技术的基坑支护、地下水抽灌一体化的设计、施工及基坑工程自动化监测。
1.0.3基坑工程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开挖深度及施工条件,优先采用基坑支护绿色技术,做到合理选型、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控。
1.0.4建筑及市政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及监测等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l基坑支护绿色技术green support of building excavation
在保证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的符合国家节能减排、降低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政策的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与环境保护技术。
2.0.2倾斜桩inclined pile
桩体轴线与竖直方向呈不大于3°设置的支护桩,桩体通常采用预制桩或钢脏。
2.0.3倾斜桩组合支护结构composite inclined retaining structure
由竖直支护桩与倾斜桩组合或由不同倾斜方向、倾斜角度倾斜桩组合形成的无支撑支护结构。包括斜直交替支护结构、斜直组合双排桩支护结构、“八字形”支护结构、“个字形”组合支护结构,以及倾斜桩组合支护结构与其它支护形式形成的多级支护结构。
2.0.4斜直交替支护结构inclined--vertical retaining structure
竖直桩与倾斜脏交替布置且桩顶在同一抽线,并用冠梁连接的组合支护桩结构,包括内斜柱与竖直桩组合支护结构、外斜桩和竖直桩组合支护结构。
2.0.5斜直组合双排桩支护结构inclined-vertical double-rows retaining structure
由一排竖直桩和一排倾斜桩组成的、桩顶不在同一轴线,且由连梁连接的双排桩支护结构。
2.0.6“八字形”组合支护结构retaining structure of shape“八”
由向基坑内倾斜的一排倾斜桩和向基坑外倾斜的一排倾斜桩组合形成的支护结构,两排倾斜桩的桩顶可在同一轴线,也可有一定距离而不在同一轴线。
2.0.7“字形”组合支护结构shape retaining structure of shape“个”
沿基坑侧壁由向基坑内倾斜、竖直和向基坑外倾斜交替布置的支护桩,且桩顶均在同一轴线的组合支护结构。
2.0.8可回收组合钢桩支护recoverable composite steel piling
由U型钢板桩、Ⅱ型钢、钢管桩等通过焊接、焊接槽口连接、高强度螺栓连接等的方式连接形成的可回收复合挡土截水支护结构。
2.0.9可回收芯材-水泥土墙支护recoverable steel-soil mixed wall support
在连续套接的多轴水泥土搅拌桩内或等厚度水泥土墙插入可以回收的型钢、钢管、组合钢箱等劲性构件形成的复合挡土截水结构。

2.0.10可回收错杆removable anchor

使用功能完成后,可以拆除回收其筋体的锚杆,也称可拆芯式错杆。
2.0.11承载体load bearing body
位于压力型错杆的杆体底端,将筋体所受拉力转换为作用在错固体上压力的部件
2.0.12解锁装置deblocking device
位于可回收错杆杆体底端、可解锁与错筋脱离的部件。
2.0.13解锁deblocking
解锁装置与锚筋解除物理力学关联的行为,简称解锁。
2.0.14机械锁型可回收错杆end-locked type removable anchor
错杆使用功能完成后,采用机械方式进行解锁实现筋体拆除与回收的错杆。
2.0.15热熔型可回收错杆hot-melt removable anchor
错杆使用功能完成后,采用通电热熔方式解锁实现筋体拆除与回收的错杆。
2.0.16错筋回转型可回收错杆U-type removable anchor
错杆使用功能完成后,采用筋体回转方式实现筋体拆除与回收的错杆。
2.0.17装配式型钢组合支撑assembly steel struts system
由型钢支撑梁、组合围擦、立柱和连接件等装配构成的支撑系统(以下简称型钢组合支撑)。
2.0.18钢支撑轴力自动补偿系统automatic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steel support axial force
采用现代机电液一体化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及可视化监控系统等手段对钢支撑轴力全天候不间断监测、并能对支撑轴力进行适时自动补偿的控制系统。
2.0.19自动补偿上限值Automatic compensation upper limit value
自动补偿系统开始卸压的阀值,当实际轴力超过该值时,系统自动运行将轴力卸压至设计预加轴力值。
2.0.20自动补偿下限值automatic compensation lower1 imit value
自动补偿系统开始增压的阀值,当实际轴力低于该值时,系统自动运行将轴力增压至设计预加轴力值。
2.0.21地下水抽灌一体化integrated design for pumping and recharge
综合考虑人工降水、回灌过程中的地下水协调、均衡问题,统筹降水井、回灌井、监测点的平剖面布置以及配套管路系统的设计施工方法。

2.0.22地下水控制预分析pre-analysis for ground water control
基坑降水设计之前,基于基坑围护初步设计资料、工程地质与水位地质条件、临近建(构)筑物资料及周边环境复杂程度,分析工程降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技术要求和地下水控制方法。
2.0.23围护与降水一体化设计integrated design for retaining structure and pumping
基坑围护墙兼做截水帷幕时,在满足围护结构设计要求的基本插入深度后,再按照降水设计要求对围护结构插入深度、空间布局以及降水井结构进行的统筹设计、优化。
2.0.24基坑自动化监测系统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of building excavation
整合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及传感器技术等构建的监测系统,实现基坑监测数据的自动化采集、传输、处理和预警。

3基本规定
3.0.1基坑支护安全等级的划分及使用年限应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多GJ120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基坑设计使用年限。
3.0.2基坑支护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用地红线范围,周边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图、地下部分建筑结构设计图纸;
3周边相关建(构)筑物、地下设施、管线的调查资料及工作性状、现场可回收条件;
4相邻地下工程施工情况;
5周转使用的可回收构件的实际物理性能及力学指标。
3.0.3支护选型时,除考虑基坑开挖深度、基坑形状与规模、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及支护结构使用期等因素外,尚应考虑下列因素:
1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的承受能力及支护结构失效的后果;
2可回收的工艺和空间条件;
3节能减排和周转构件的损耗和供应条件;
4支护施工工艺的可行性;
5施工场地条件及施工季节;
6经济指标、环保性能和施工工期。
3.0.4采用绿色技术的基坑支护设计除按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3GJ120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外,尚应进行下列内容的计算分析:
1回收期截面承载能力验算;
2沉柱阻力计算;
3回收拔除阻力计算;
4连接验算;
5基坑截水、降水与回灌一体化设计;
6基坑自动化监测系统的设计;
7环境影响分析与保护。
3.0.5基坑支护绿色技术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保证基坑及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3保证装配和回收的作业空间。
3.0.6采用绿色技术的基坑支护设计除应考虑水土压力、周边荷载外,尚应考虑下列荷载作用与影响:
1相邻工程打桩、降水等的施工影响;
2温度变化对支护结构的作用;
3临水基坑的波浪、潮沙荷载等作用;
4易引发构件腐蚀的特殊环境,尚应考虑构件的受腐蚀影响;
5其他不利于基坑稳定的荷载作用与影响。
3.0.7采用绿色技术的、设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基坑工程,当场地水土对结构构件产生影响其正常工作性能的腐蚀时,应对易腐蚀构件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3.0.8预制构件宜采用标准件,必要时可在局部位置采用非标准件,非标准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标准件的材料性能不应低于标准件的材料性能;
2非标准件的制作加工精度和验收标准不应低于标准件;
3非标准件与标准件的连接应满足受力和构造要求。
3.0.9周转使用的结构构件或连接进行承载能力验算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4倾斜桩支护
4.1一般规定
4.1.1倾斜桩支护结构形式宜根据地质条件、场地条件、周边环境条件、基坑深度等按表
4.1.1选型。
4.1.2倾斜桩的柱体轴线应与竖直方向呈一定角度设置,倾斜支护桩的倾斜角度0(图4.1.1)不宜大于30°4.1.3倾斜桩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地质条件、场地条件及周边环境条件与勘察、设计不符时,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单位处理。
4.1.4倾斜桩桩体入土深度应根据基坑支护结构稳定与变形计算要求确定。
4.1.5施工单位应针对倾斜桩支护结构的施工凤险制定施工应急预案。
4.1.6基坑倾斜桩支护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3JGJ12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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