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 13-297-2018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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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13-297-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4363-2018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cranes
2018-12-08发布2019-01-01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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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了加强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1.0.3本标准所指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和架桥机等。
1.0.4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企业,应提供“一体化”服务,并按“建机一体化”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管理。门式起重机、架桥机等其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1.0.5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机一体化服务service of integrated enterprise of construction cranes
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拆卸和维修保养等综合服务。
2.0.2建机一体化企业integrated enterprise of construction cranes
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建机一体化服务,并纳入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的建筑起重机械企业。
2.0.3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directories of integrated enterprise of construction cranes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建机一体化服务的企业具备基本条件的,纳入企业名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机一体化企业、省外建机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成立的分支机构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和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2.0.4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information systen of integrated enterprise of construction cranes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子信息系统,为进入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的企业建立的信息平台。
2.0.5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filing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 of construction cranes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子信息系统,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办理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或变更登记统一建立的信息平台。
2.0.6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information system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of engineering project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子信息系统,为实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等服务的信息平台。
2.0.7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comprehensive credit evaluation of integrated enterprise of construction cranes
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

3基本规定
3.0.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和架桥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应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出租、使用。
3.0.2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并实行机长负责制。
3.0.3建筑起量机械安装、使用和折卸时,必须根据本标准规定配备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3.0.4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应设置司机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等智能化识别系统。
3.0.5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宜设置群塔作业防碰撞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建筑起重机械智能管理系统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物联网大数据平台等安全管理系统。
3.0.6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多发的地区、季节安装、使用和拆卸建筑起重机械时,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根据《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台风安全技术规程DBJ/T13-289规定组织建机一体化企业,共同制定并实施防范灾害性天气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4建机一体化管理
4.1一般规定
4.1.1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时,应实行建机一体化管理。
4.1.2建机一体化企业及其设备应纳入“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其使用期间的设备还应纳入“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
4.1.3“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备案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业务。同一工程项目中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时,宜由同一家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服务。
4.1.4建机一体化企业出租、安装的建筑起重机,应纳入“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管理,严禁套用其他企业设备牌证进行出租、安装。
4.2建机一体化企业
4.2.1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建立质量、安全与环保等保证体系,设立完善的机械设备运营、安全和事故应急机构,成立专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保养、维修和应急救援等队伍。
4.2.2建机一体化企业配备的机械员、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证书,并应在其有效期内持证上岗。
4.2.3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应规定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及标准等。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
1建筑起重机械采购、租赁、安装、使用、检查、检测、验收、维修、保养、拆卸、转让、报废和应急救援等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度。
2建筑起重机械从业人员的配备及其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4.2.4建机一体化企业应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管理,并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做好相关记录。
4.2.5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建立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基地。
4.2.6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财产意外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4.3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管理
4.3.1具有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省外建机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成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使用自有建筑起重机械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均可通过“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依据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基本条件要求和申请程序,申请进入“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
4.3.2建机一体化企业,应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要求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考评情况录入“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
4.3.3建机一体化企业不满足名录基本条件要求,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清出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
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退出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转型。
2企业兼并重组。
4.3.5申请退出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退出:
1所有在建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已全部退场。
2在建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已全权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使用单位全权管理。
3企业已被整体兼并重组。
4.3.6已申请退出名录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其设备不得重新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安装使用:不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允许办理产权变更,尚在使用的不可从名录中增减或办理产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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