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 29-262-2019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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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T29-262-2019
京津冀统一备案号:J14718-2019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
2019-04-26发布2019-07-01实施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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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适应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发展,规范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管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质量可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0.2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cast-in-site concrete utility tunnel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
2.0.3装配式综合管廊结构precast utility tunnel
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
2.0.4浅埋暗挖法shallow undercutting method
在距离地表较近的地下,采用适当的支护措施进行土方开挖、封闭成环,使其与围岩或土层形成密贴支护结构的暗挖施工方法。
2.0.5盾构法shield method
采用盾构机在土层中掘进,同时在盾构钢壳体的保护下进行开挖作业和衬砌拼装作业,从而形成综合管廊隧道的施工方法。
2.0.6预制顶推法precast incremental launching method
利用顶推装置将预制的箱形或圆形管廊节段沿综合管廊轴线逐节顶入土层中,同时挖除并运走内部泥土,从而形成综合管廊主体结构的施工方法。
2.0.7盖挖法covered excavation method
在盖板及支护体系保护下,进行土方开挖、结构施工的综合管廊施工方法,可分为顺作法和逆作法。
2.0.8矿山法mining method
通过钻孔、装药、爆破开挖岩石进行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施工的方法。
2.0.9TBM法tunnel boring machine method

利用岩石掘进机(简称TBM)将岩石剪切挤压破碎,然后通过配套的运输设备将碎石运出,同时利用TBM进行开挖作业和衬砌作业,从而形成综合管廊隧道的施工方法。
2.0.10工作井working shaft
采用浅埋暗挖法、盾构法、预制顶推法施工时,用于联系地面、满足设备施工需要的辅助通道,也称竖井。
2.0.11标识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入廊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等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2.0.12附属构筑物appurtenant structure
用于人员出入、逃生、设备吊装、检查检修、进排风的井室结构,其对应的出口为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检查口、进风口及排风口。

3基本规定
3.1施工
3.1.1综合管廊工程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标准的规定,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制度,满足质量控制要求。施工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A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3.1.2施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综合管廊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要求,并应采取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3.1.3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
3.1.4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
1现场地形、地貌、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其他设施及障碍物情况;
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气象资料;
4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道路及其他环境条件;
5施工给水、排水、通信、供电和其他动力条件;
6工程材料、工程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7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8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1.5地下水控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111和其他现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3.1.6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并形成文件。分部(分项)工程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单独编制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3.1.7综合管廊工程应做好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扬尘、废气、建筑垃圾、污水、光、噪声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8综合管廊工程应保护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改善施工条件,加强通风、防尘、照明等措施,防止有害气体、辐射等对作业人员的危害。
3.1.9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前,应对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河流、湖泊等提出防护预案和应急措施。施工期间应进行持续监测并根据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1.10综合管廊附属系统安装的环境温度、湿度、环境条件等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3.1.11综合管廊工程应做好各种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穿墙套管、缆线进出口、成品槽道、螺栓、预埋件等的预留预埋工作和各工序之间的衔接工作。附属系统安装前应对相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穿墙套管、支吊架等的位置、高程和尺寸进行复核。
3.1.12在湿陷性黄土、流砂层、腐蚀性土等地质条件不良地区和地震区建设综合管廊工程,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13狭窄空间、管线悬吊原位恢复、异形断面结构等施工难度大的部位,基坑回填可采用预拌流态固化土、泡沫轻质土等新型填筑技术。
3.1.14综合管廊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进场检验。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
3.1.15综合管廊施工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M)技术。
3.1.16当采用爆破施工时,应编制爆破方案,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3.2验收
3.2.1综合管廊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2综合管廊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宜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3综合管廊管理用房和室外工程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划分分部、分项工程;
4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
3.2.2综合管廊工程完工后,应组织验收。
3.2.3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是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4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填写;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填写: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填写,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填写;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记录及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填写。
3.2.5纳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工程管线施工安装宜在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进行。
3.2.6综合管廊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的规定。
3.2.7综合管廊工程质量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

4施工测量
4.1一般规定
4.1.1综合管廊工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和高程系统应与施工图设计图纸所采用的平面和高程系统一致;
2工程建设前应在城市一、二等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专用平面、高程施工控制网,其与现有城市控制网重合点的坐标及高程较差,应分别不大于50mm和20mm;
3施工前应对已建成的平面、高程控制网进行复测,建设中应对其进行检测。
4.1.2施工测量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首级控制测量网,并应组织设计、勘察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桩点交接手续,给出施工图控制网、点等级、起算数据,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复核;
2参建各方应组织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根据工程需要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3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确认符合要求。不得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或检定不合格的、封存的仪器、设备、工具。
4.1.3施工中应建立健全测量复核制度,测量人员应持证上岗。
4.1.4线路工程控制测量应采用附合导线(网)和附合高程路线的形式。特殊情况下采用支导线、支水准路线时,应制定检核措施。
4.1.5工作井内、外的临时水准点、管廊轴线控制点应设置牢靠、不易扰动且便于观测,应采取保护措施,应经过复核方可使用。水准测量应在隧道贯通前进行三次,并应与传递高程测量同步进行。
4.1.6在综合管廊隧道贯通前,随工程进度应至少独立进行三次联系测量、地下平面控制测量和地下高程控制测量,满足限差后应以各次测量的平均值指导综合管廊隧道贯通。
4.1.7竣工测量应按工程竣工验收要求进行,其工作内容和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测量规范、工程验收规范以及工程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4.1.8贯通误差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贯通后应利用贯通面两侧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进行贯通误差测量;
2隧道的纵向、横向贯通误差,可根据两侧控制点测定贯通面上同一临时点的坐标闭合差,并应分别投影到线路和线路的法线方向上确定;也可利用两侧中线延伸到贯通面上同一里程处各自临时点的间距确定。方位角贯通误差可利用两侧控制点测定与贯通面相邻的同一导线边的方位角较差确定;
3隧道高程贯通误差应由两侧地下高程控制点测定贯通面附近同一水准点的高程较差确定;
4横向贯通测量中误差应为50mm,高程贯通测量中误差应为25mm。
4.1.9测量仪器、量具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应按规定进行使用和保管。
4.1.10测量原始记录应清晰、完整、准确、无涂改。电子记录应提交原始的数据文件。测量原始记录如需改正,需按相应的规范要求进行改正,不得随意涂改。
4.1.11完成各阶段的测量工作后,应及时整理施工测量资料。
4.1.12综合管廊工程施工测量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4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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