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3/T 020-2021 湖南省建筑垃圾再生工厂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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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DBJ
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 43/T XXX-2021
备案号JXXXX-2021
湖南省建筑垃圾再生工厂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construction waste recovery plant in Hunan Province
2021-XX-XX发布2021-XX-XX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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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确保在建筑垃圾再生工厂设计中遵循国家和湖南省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实现建筑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保证建筑垃圾再生处理生产活动的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清洁环保、节能减排,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垃圾再生工厂的设计。
1.0.3当建筑垃圾中含有危险废物时,处置工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4新建建筑垃圾再生工厂设计应符合所在地区总体规划,并应结合当地建筑垃圾存量、增量情况,因地制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1.0.5改建、扩建建筑垃圾再生工厂宜利用原有建筑物、生产工艺与装备及辅助设施。
1.0.6建筑垃圾再生工厂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建筑垃圾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城镇道路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镇道路、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弃土、弃料及废弃物。
2.1.2建筑垃圾再生工厂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recovery plant
通过一定的工艺处置,将建筑垃圾转化为新的材料或产品的固定式工厂。
2.1.3再生建筑微粉regenerative building micro powder
废弃红、青砖(瓦)类及各种砌块等,经研磨等加工过程获得的粉体材料。
2.1.4轻物质lightweight matter
建筑垃圾中的木材、塑料、防水卷材、纸质物等密度较小的有机物。
2.1.5回收物recycled materials
建筑垃圾经工艺处置后得到的废金属、轻物质。
2.1.6再生材料recycled materials
建筑垃圾经过处置后,得到的可以再次使用的原料。
2.1.7再生产品recycled product
利用部分或全部再生材料制造的产品。
2.1.8分选sorting
利用一定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将建筑垃圾中的不同特性组分进行分类并归集的过程。
2.1.9分离separating
利用一定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将建筑垃圾中紧密黏附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各自分开的过程
2.1.10骨料整形aggregate plastic
利用一定的技术和装备,通过改善骨料粒形、去除骨料表面浆体、降低针片状含量值、减少微裂纹等方式提升骨料性能的过程。

3基本规定
3.0.1建筑垃圾再生工厂的建设宜与旧城改造、工业园区改造、城市新区建设等大型建设项目相结合。
3.0.2建筑垃圾再生工厂设计应对处置区域内建筑垃圾进行组分分析。
3.0.3建筑垃圾再生工厂设计应对建筑垃圾各组分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
3.0.4建筑垃圾再生工厂建设规模,应根据处置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存量、增量以及城市规划进行调查分析,并应依据建筑垃圾的组分分析,综合建设条件、市场需求、国家及地方政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5建筑垃圾再生工厂处置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增量宜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城镇道路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统计,无统计数据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城镇道路垃圾可结合现场地形、设计资料及施工工艺等综合确定。
2工程垃圾产生量可按下式计算。

4总图运输
4.1一般规定
4.1.1总图运输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与工业布局,结合建筑垃圾来源、市场供应半径、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交通运输、环保节能、场地自然条件、安全卫生和厂区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
4.1.2工厂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城镇发展规划和外部协作的要求,并应合理设置厂区主体设施和辅助设施。
4.1.3总图设计应根据产品品种及流向综合分析,宜采用集中布置方式。
4.2厂址选择与总体规划
4.2.1建筑垃圾再生工厂选址前应收集、分析下列基础资料:
1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2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
3附近居住情况与公众反映。
4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出路。
5地形、地貌及相关地形图。
6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及地质灾害情况。
7道路、交通运输、给水排水、供电条件。
8洪水位、降水量、常年主导风向及风速、基本风压值。
9服务范围的建筑垃圾量、性质及收集运输情况。
4.2.2建筑垃圾再生工厂建厂地址应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统筹建设规模、资源、能源、环境、物流、企业协作条件和市场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宜接近建筑垃圾源头集中地,可通行重载建筑垃圾运输车,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以及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满足工业布局和区域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
2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3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4应交通方便、运距合理,并应综合建筑垃圾再生工厂的服务区域、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能力、产品出路、预留发展等因素。
5应有良好的电力、给水和排水条件。
6应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宜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在窝风地段。
7应选在土石方开挖工程量少的地带,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当必须建在该类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4.2.3建筑垃圾再生工厂宜与其他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建筑材料利用设施同址建设。
4.2.4建筑垃圾再生工厂选址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应在全面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初定不少于3个候选厂址,并应通过对候选厂址进行踏勘,对场地的地形、地貌、植被、地质、水文、气象、供电、给水排水、交通运输及厂址周围人群居住情况等进行对比分析,推荐不少于两个预选厂址。
2应对预选厂址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及环境比较后,推荐一个拟定厂址,并应再对拟定厂址进行地形测量、初步勘察和初步工艺方案设计,完成选址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确定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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