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33/T 1276-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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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J16370一2022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J
DBJ33/T1276-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Unified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urban rail transit project
2022-05-16发布2022-08-01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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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木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木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轨道交通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2.0.2项目工程project engineering
单独立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运营能力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0.3单位工程unit project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具备专业功能的建(构)筑物及专业设备系统。
2.0.4子单位工程tender unit project
单位工程中具备阶段施工条件或者施工内容相对独立的建(构)筑物及专业设备子系统。
2.0.5分部工程subsection project
按系统设备专业性质或设备组别等建(构)筑物的一个完整部位或按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的工程实体及专业设备安装工程。
2.0.6分项工程sub-item project
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的工程实体及专业设备安装工程。
2.0.7检验批inspection lot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木组成的检验体。
2.0.8检验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9进场检验site inspection
对进人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做出确认的活动。
2.0.10见证检验evidential testing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袖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1复验repeat testing
材料、设备等进人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2验收acceptance
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2.0.13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4一般项目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5抽样方案sampling scheme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6计数检验inspection by attributes
通过确定抽样样木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做出判定的检验方法。
2.0.17计量检验inspection by variables
以抽样样木的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以此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的检验方法。
2.0.18错判概率probability of commission
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用表示。
2.0.19
漏判概率probability of omission
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用B表示。
2.0.20观感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
2.0.21返修repair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
2.0.22返工ewok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23单体建筑single building
按空间形态区分建筑原则,认定建筑群中的每一个独立的建筑单元,是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木单位。

3基本规定
3.0.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木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3.0.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各类质量检测报告、检查验收记录和其他工程技术管理资料,应及时填写,并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归档、整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整理标准多CJJ/T180的规定。
3.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缩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3.0.5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
3.0.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消防、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消防、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3.0.8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工程质量验收划分。
4.0.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单位(子单位)工程宜按下列规定划分:
1车站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每座独立的车站宜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分属于不同线路的换乘站的车站工程、同一车站采用不同工法施工的区段、不同期实施施工的车站工程、车站每个出人口或风道等附属结构工程宜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2区间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每段独立的区间宜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同一区间采用不同工法施工的区段、区间附属工程、同一区间不同期实施施工的区段、同一区间划分为不同施工标段的区段宜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3车辆基地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每座车辆段、停车场或车辆基地宜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车辆段、停车场或车辆基地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建筑、工艺设备安装、轨道、通信信号、供电、道路及环境、管线等附属工程宜分别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4轨道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轨道工程宜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分标段施工的、场段范围内的轨道工程宜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5通信、信号、供电等独立的线性工程宜各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分标段施工的、场段范围内的通信、信号和供电工程宜分别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2)专用通信系统、公安通信系统和民用通信系统宜各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每座主变电站(所)工程宜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6具有独立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综合监控、站台门和自动售检票等系统宜按整个项目工程各为一个单位工程:分期施工的、分标段施工的上述工程宜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和设备类别进行划分。
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施工段和变形缝进行划分。
4.0.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执行。
4.0.7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本标准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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