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 335-2019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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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4901-2019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335-2019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标准
Code for geo-engineering site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2019-10-29发布2020-02-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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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了在重庆市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规划科学、技术先进、经济安全、保护环境、确保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城乡各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1.0.3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在明确规划阶段及意图的前提下,结合已有的工程经验,搜集气象、水文、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地下水、地下建(构)筑物等资料,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辅以必要的勘探与测试手段,对规划区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评价,提供满足城乡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1.0.4重庆市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除应满足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重庆市及行业、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geo-engineering site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for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为不同阶段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选址和规划管理进行的区域性工程地质勘察,主要针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及岩土工程分析评价,简称“规划勘察”。
2.0.2规划勘察工作区working area of geo-engineering site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for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为满足规划勒察分析评价的需要而确定的规划勘察工作范围,包括城乡规划区以及对规划区场地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有影响的区域。
2.0.3评价单元evaluation unit
规划区场地稳定性分析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的空间单位和分析评价对象。
2.0.4场地稳定性site stability
在场地地震效应、活动断裂与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影响下的规划场地的稳定状态。
2.0.5场地稳定性指数index of site stability
评价场地稳定性的定量指标,本标准中用I$表示。
2.0.6工程建设适宜性building suitability of the planning site
基于对地形地貌、水文、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综合分析和评判,得出的规划区工程建设适宜性。
2.0.7特殊性岩土special rock and soil
特殊性岩土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或人为条件下形成的具有特殊物理力学特性和工程特征,以及具有特殊的物质组成、结构构造的岩土。常见的特殊性岩土包括红粘土、软土、混合土、人工填土、膨胀性岩土等。

3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城乡规划编制前,应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任务要求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并满足相应阶段规划的要求。
3.1.2规划勦察宜按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专项规划或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可根据规划编制需求和任务要求进行专项规划勘察。
3.1.3规划勘察的等级可根据城乡规划项目重要性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等级,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为甲级和乙级。
3.1.4规划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规划勘察任务书;
2上位规划成果,规划阶段及规划意图:包括规划区范围、功能分区、重点建设区或建设项目的总体布置与项目特点等;
3与规划阶段相匹配的规划区现状地形图;
4影响规划的重要建(构)筑物及文物古迹等。
3.1.5规划勘察的工作内容、勘察手段及工作量,应与规划设计需求相适应。
3.1.6规划勘察应在搜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必要的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经过综合整理、分析,为规划设计提供勘察成果。
3.1.7规划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勘察前,应进行现场踏勘,根据规划区已有资料和工程经验,结合规划阶段、勘察等级和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规划勘察方案;
2当存在影响规划区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或重大环境工程地质问题时,应进行必要的专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或在规划勘察工作中开展专题研究。
3.1.8规划勘察工作区应划分评价单元,评价单元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依据地形地貌单元、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单元、水系界线、洪水淹没线、活动断裂带展布位置以及上位规划制定的规划用地功能分区界线等进行综合划分;
2对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规划区,应按其影响范围、程度等进行综合划分。
3规划勘察应按评价单元分析评价场地稳定性和建设适宜性。
3.1.9规划勘察图例宜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采用,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的有关规定。
3.1.10在规划勘察工作中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符合规划区所在的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1.11规划勘察成果资料应进行信息数字化,并满足当地规划部门对地质信息数据管理和归档的要求。
3.2勘察工作布置
I总体规划勘察
3.2.1总体规划勘察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规划设计对勘察工作的要求,通过资料收集、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对规划区的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总体评价。
3.2.2总体规划勘察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地震、矿产以及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调查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调查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及特殊性岩土的成因、类型、分布等基本特征;
3.2.3总体规划勘察平面图成图比例尺宜在1:5000一1:25000之间。
3.2.4当规划区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勘探及测试工作,总体规划勘察的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勘察任务要求及勘察等级布置,勘探线、墈探点间距符合表3.2.4要求。

4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及测试
4.1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4.1.1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方法应根据规划阶段、已有资料和场地复杂程度综合确定。
4.1.2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所用地形图的比例尺,不得小于所编制的成果图比例尺并符合下列规定:
1总体规划勘察可选用1:5000~1:25000比例尺;
2详细规划勘察可选用1:500~1:5000比例尺;
3当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时,比例尺可适当放大。
4.1.3规划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可利用航空摄影或卫星资料进行遥感地质解译作为辅助方法。
4.1.4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宜包含下列内容:
1地形、地貌特征,地貌单元;
2岩土的年代、成因、性质和分布;
3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及地下水与地表水体的关系,井、泉位置;
4特征洪水位及其淹没范围;
5地质构造的性质、分布、特征;各类岩体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发育程度及断裂的活动性;
6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分布位置及范围、形态、规模、发育程度或稳定性,以及类似工程防治实例和经验。
7对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地质遗迹,重大建构筑物,保护区等。
4.1.5工程地质测绘工作范围宜根据规划阶段、场地复杂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应达到规划区周界外不少于50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存在影响规划的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灾害时,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范围应涵盖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
2当存在对规划区不利的汇水条件时,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范围应达到规划区周边一级分水岭;
3对于峡谷地区,调查范围宜沿河流走向向上下游作适当延伸。
4.1.6采用地质填图和实地测绘时,地质观测点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地貌单元分界线、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等代表性部位,应布设观测点;
2当基岩露头较少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布置一定数量的探坑或探槽;
3观测点的密度宜按图面3点~4点/100cm2控制,并可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结合对规划选址、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适当加密或放宽;
4地质界线和地质观测点的测绘精度,在相应比例尺图上不应低于3mm;
5致灾地质体调查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6基岩出露区不同构造部位均宜布置裂隙统计点。
4.2工程地质勘探及测试
4.2.1规划勘察应根据规划区工程地质条件,选用适宜的勘探手段,达到勘察目的。
4.2.2钻探工作一般应采用取芯钻进工艺,当地层组成简单且性质差异不明显时,也可采用钎探工艺。
4.2.3对于进行原位测试和试验样品采集的钻孔,其孔径应满足原位测试和样品采集要求。
4.2.4对于岩溶发育地区及采空区,宜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探方法进行相互印证,必要时,尚应通过钻探进行核实和修正。
4.2.5规划勘察宜进行岩土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对于土层必要时可进行土的压缩-固结试验和抗剪强度试验,对于岩石可进行天然状态和饱和状态下的单轴极限抗压强度试验、抗剪试验及变形试验等。
4.2.6对于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区或特殊岩土,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加试验项目,特殊岩土的试验项目应满足评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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