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 378-2021 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赁居住化改造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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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5547-2021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378-2021
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赁居住化改造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rental housing retrofitting of existing non-residential building
2021-01-19发布2021-04-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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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赁居住化改造评估、改造策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行为,确保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赁居住化改造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赁居住化改造评估、改造策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1.0.3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赁居住化改造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体现当地建筑风貌、形态特色和时代特征。
1.0.4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赁居住化改造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当条件确不具备时,应组织行业专家开展专项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2术语
2.0.1既有非住宅建筑existing non-residential building
已建成并取得所有权证书,但不用作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租赁居住化改造rental housing retrofitting
通过运用技术手段,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既有非住宅建筑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改造,使其具有租赁住房使用功能的行为。
2.0.3改造评估retrofitting assessment
通过现场调查、检测、鉴定、统计及测算分析等方法,评估既有非住宅建筑的性能、使用功能及设备现状,分析租赁居住化改造潜力和可行性,并出具报告,为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赁居住化改造提供依据的活动。
2.0.4改造策划retrofitting planning
根据既有非住宅建筑的租赁居住化改造评估结论,提出改造目标、改造功能、技术方案、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活动。
2.0.5宿舍型租赁住房dormitory rental housing
为非家庭多人提供合用居住空间的建筑。
2.0.6公寓型租赁住房apartment rental housing
为1一2人非家庭提供合用居住空间的建筑。
2.0.7住宅型租赁住房residential rental housing
为家庭提供独立成套居住空间的建筑。
2.0.8套型dwelling unit
由起居室、卧室和厨房、卫生间等功能空间组成的基本居住单位。
2.0.9维护maintenance
为维持或提升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可靠性、安全性,而进行的检查、评定和修缮的活动。

3基本规定
3.0.1改造项目应保障建筑的安全性能,不得损害公众利益和侵害他人权益。
3.0.2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赁居住化改造应结合项目实际,可进行单项改造或综合改造。
3.0.3改造流程应包括改造评估、改造策划、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维护等过程。
3.0.4改造项目的类型应按照宿舍型租赁住房、公寓型租赁住房、住宅型租赁住房等类型确定。各类型改造项目除应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宿舍型租赁住房改造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的相关规定;
2公寓型租赁住房改造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的相关规定;
3住宅型租赁住房改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相关规定;
4项目配套的公共区域功能和服务设施,可根据租户需求、建筑功能以及周边环境中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0.5改造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地利用场地与建筑内部空间,并应充分考虑空间功能的复合性、可变性和可逆性。
3.0.6改造建设应合理选用适宜的绿色建造技术。宜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绿色化施工、一体化装修和智能化管理等工业化集成设计建造的要求,并宜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
3.0.7改造建设应引入智慧化建设理念,提高生活服务水平,并配置信息化应用、公共安全、建筑设备管理等智能化系统。
3.0.8改造设计应基于改造评估报告和改造策划报告,并应明确改造后建筑的合理使用年限。改造后建筑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宜小于20年,不应小于10年。

4评估与策划
4.1一般规定
4.1.1改造项目的改造范围和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租赁居住化改造为公寓型租赁住房时,应以整栋、整层或整单元为改造单位;
2公共建筑租赁居住化改造为宿舍型租赁住房、住宅型租赁住房时,应以整栋为改造单位;
3工业建筑租赁居住化改造应以整栋为改造单位;
4改造项目可供改造规模不宜少于50套(间)。
4.1.2改造评估应收集下列基础资料:
1当地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赁居住化改造政策;
2建筑及其内部空间权属信息;
3建筑所在区(县)相关上位规划;
4建筑总平面图和区位图;
5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图;
6地形、地貌、水文、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特征等资料;
7市政配套的相关图纸;
8建筑竣工图纸或测绘图纸;
9建筑历史沿革、房屋修缮及设备运行记录;
10场地、建筑、结构、消防系统、机电设备现状;
11工业建筑环境污染现状;
12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典型历史遗存、建筑建造背景;
13其他相关资料。
4.1.3改造评估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不全时,应结合现场查勒、现场检测、软件模拟、三维激光扫描等方法,进行补充完善。
4.1.4改造评估应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改造策划的基本依据。改造策划应形成策划报告,并将策划报告作为改造设计的基本依据。
4.2改造评估
4.2.1改造评估内容应包括权属合法性、选址及配套设施、内部空间与围护结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建筑设备系统等方面。权属合法性。
4.2.2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赁居住化改造前应确保项目及其内部空间权属合法。
4.2.3权属合法性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拥有不动产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
2不存在查封登记或违章建筑等限制交易的情况;
3产权人和抵押权人同意租赁居住化改造的证明材料等。选址及配套设施
4.2.4项目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应遵循选址安全、均衡布局、交通便利、职住平衡、配套完善、环境宜居的原则;
2应充分考虑场地周围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等环境条件;
3应利用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等场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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