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1659-2022 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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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安徽省地方标准
2022
DB34/1659-2022
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eneral defect prevent in qualit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2022-03-29发布2022-05-29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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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结合安徽省实际,修编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安微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防治。
1.0.3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防治,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安徽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工程residential project
兴建住宅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和设备调试等工作的总称。
2.0.2质量常见问题quality common problems
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缺陷的统称,
2.0.3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间题防治prevention of common problems in the quality of residential projects
针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应从设计、材料、施工等环节采取综合有效地防治方法和措施。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应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
3.1.2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特点和使用要求确定并实施。
3.1.3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实施工作,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按各自职责执行本规程规定。
3.1.4设计单位应在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措施,并向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1.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3.1.6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等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及实施方案》。
3.1.7监理单位应编制g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监理实施细则3,并在监理过程中严格实施。
3.1.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3.1.9住宅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安徽省有关标准的规定及设计要求和本规程规定。
3.1.10住宅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评估。
3.1.11组织住宅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列人验收内容,并进行相应跟踪监测。

3.1.1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宜购买住宅工程质量保险。
3.2建设单位
3.2.1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首要责任人。
3.2.2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展履行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责任、落实防治措施。
3.2.3建设单位应保证合理造价,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3.2.4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
3.3设计单位
3.3.1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措施承担设计责任。
3.3.2设计单位采取的控制质量常见问题措施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易发生质量常见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应进行细化设计,绘制相应节点构造详图,并应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设计专篇。
3.3.3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明确构造措施、施工要求和验收标准。
3.3.4设计单位参加分部工程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3.3.5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预防和控制,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3.4施工单位
3.4.1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是质量常见间题防治及世实施效果的直接责任人。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各分包单位纳人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4.2施工单位编制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及实施方案应符合设计文件,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方案应包括管理、材料、工艺,施工、,实体等方面,并应包括常见问题防治应达到的质量标准,验收要求和责任要求等。
3.4.3施工单位编制的g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及实施方案》,应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4.4施工单位应实施样板引路制度,对于采用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进行施工的工序,应在隐蔽前通知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在隐蔽验收记录中予以载明。
3.4.5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时,应查验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必要时还应进行复检。
3.4.6施工单位应收集,整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防治措施及实施相关资料,并列入工程资料内容存档。
3.4.7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写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总结报告。
3.5监理单位
3.5.1监理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实施情况承担监理责任。
3.5.2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及实施方案》。
3.5.3监理单位应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具体要求、监理要点和监控措施,同时强化事前控制。
3.5.4监理单位对易产生质量常见问题的部位或工序,应加强旁站和平行检验,并做好隐蔽工程和有关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工作。在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分户验收、预验收、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重点对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情况进行检查。

3.5.5工程竣工时,监理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实施情况、隐蔽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和评价结果写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裂缝防治
4.1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防治
1设计
4.1.1住宅的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调整平面形状或采取设置梁等措施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
4.1.2钢筋混凝土现浇板的设计厚度不宜小于120mm,户内走道、餐厅、厨房、浴厕、阳台等现浇板的设计厚度不应小于100mm。
4.1.3当阳台悬挑长度不小于1.5m时,阳台应采用梁板式结构,当悬挑长度小于1.5m且需采用悬挑板式结构时,悬挑板根部厚度不应小于外挑长度的1/10,且不应小于120mm,悬挑板面的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宜在悬挑板底配置抗裂分布钢筋。
4.1.4室外空调板、飘窗等悬挑板,外挑长度大于500mm,宽度大于2000mm时,板底应配置抗裂分布钢筋,钢筋直径不宜小于6mm,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1.5建筑物两端端开间及变形缝两侧的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直径不宜小于8mm;建筑物屋面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网,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直径不宜小于8mm。
4.1.6当板平面有凹口或洞口时,凹口、洞口周边楼板的板厚及配筋宜适当加强:在现浇板厚度或板跨急剧变化处、开洞削弱处等易引起收缩应力集中处,现浇板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直径不应小于8mm,洞口削弱处应每侧配置附加钢筋,并应在板的上表面配置纵横两个方向的温度收缩钢筋。

4.1.7在房屋各楼层阳、阴角处及较大板块的四角部位应设置沿两个方向正交、斜向平行或放射状附加钢筋,附加钢筋不宜少于7Φ10,长度不小于1/3板短跨,且不小1200mm,附加钢筋伸入支座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且宜伸过支座中心线。
4.1.8钢筋混凝土柱根部处板面受力钢筋长度应从柱边起算。剪力墙,柱根部板面受力钢筋宜适当加强,
4.1.9现浇板受力钢筋宜采用延性,韧性较好的热轧带肋钢筋,宜采用细且密的配筋方式。
4.1.10现浇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5,当超过C30时,必须采取诚少混凝土收缩的设计措施。住宅结构超长时,应进行抗裂设计,住宅长度大于40m时,宜在房屋中部设置施后浇带,施工后浇带两侧应设置双
层加强钢筋,当建筑长度超规范伸缩缝间距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楼板及墙体开裂。
现浇板内管线必须布置在上下层钢筋网片之间,并应分散布置、减少叠加,且应沿管线方向在板的上表面增设Φ6双向间距100宽600mm的钢筋网片,多根管线并排时,增设钢筋网片的宽度应超出管线每边300mm。不得将给排水管水平埋设在现浇楼板中。
现浇板内预埋线管应避免交叉和过度集中布置,禁止三层及以上管线交错叠放,除箱(盒)汇接区域外,平行排布的预埋管线之间净距不应小于50mm,预埋管线在板底和板面方向的混凝上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5mm,严禁预埋管线布置于钢筋外侧的混凝土保护层内,管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3倍管径。
Ⅱ材料
4.1.15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对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对防裂抗渗要求较高的混凝上,所用水泥的铝钙含量不宜大于8%,使用时水泥的温度不宜超过60℃。不得将不同品种或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合使用。
4.1.16骨料。严格控制砂、石的舍泥量,砂的含泥量不得超过3%,石子的含泥量不得超过1%,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拌制混凝土宜采用坚硬、抗风化性强的中、粗砂,不应采用粉砂和细砂。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应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对实心混凝上板,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3,且不应超过40mm;当采用泵送时,尚不应大于输送管径的1/4。颗粒级配应为连续级配,碎石中的针、片状颗粒舍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上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52、国家标准g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上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要求,禁止矿渣作为骨料使用。
4.1.17矿物掺合料。粉煤灰必须符合国家Ⅱ级灰的标准,掺量不宜超过水泥用量的15%;矿渣粉掺摻量不宜超过水泥用量的30%,沸石粉不宜超过水泥用量的10%,采用复合矿物掺合料时,其掺量不宜超过水泥用量的30%。掺和料的总量不应大于水泥用量的30%,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
中的粉煤灰3GB/T1596的有关规定。

4.1.18外加剂。选用外加剂时,应采用诚水率高、分散性能好、对混凝上收缩影响较小的外加剂,其成水率不应低于8%。
4.1.19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63的规定,当使用混凝上搅拌站中的回收水时,应经过沉淀,去除砂石、泥浆澄清后方可使用。
4.1.20混凝上配合比应按《普通混凝上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规定,根据设计的强度等级,抗渗等级,耐久性及工作性能等进行配合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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