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33/T 1277-2022 城市街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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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J16376-2022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J
DBJ33/T1277-2022
城市街容标准
City appearance standard
浙江省建设
2022-05-27发布2022-09-01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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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创建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规范城市街容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风貌,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市街容的建设和管理。
1.0.3城市街容的建设和管理应体现生态文明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并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精神文明建设相调,展示城市特色、历史文化和地域风貌。
1.0.4城市街容的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街容city appearance
与城市环境和秩序相关的建(构)筑物、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招牌与标志、照明、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施工工地等构成的城市街区可视范围内城市景观的综合反映。
2.0.2公共设施public facility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户外广告outdoor advertising
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的广告。
2.0.4户外招牌outdoor signboard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
2.0.5标志sign
由符号、文字、图形等组合形成的提供导向与识别功能的道路名牌、指路牌、交通标志牌、地名标志及建(构)筑物名称标志等信息载体。
2.0.6城市照明urban lighting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指城镇发展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2.0.7公共场所public area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8指示牌sign
是标志的一种,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周边利用公共场地或公共设施设置的提供导向与识别功能等信息载体。

3建(构)筑物
3.0.1建(构)筑物外观应保特完好、整洁和美观,无明显污渍,无破损和表面脱落,无乱吊挂、张贴、涂写和刻画等现象。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及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街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3.0.2既有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饰或重新装饰、装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的规定,应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应注重耐久性、可维护性和环保性,减少后期维护、更新频次和对环境与资源的影响:改变原建(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建筑设计风
格的,应按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3.0.3依附于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展板、防护栅等附加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相协调,应安全牢固,无破损和表面脱落现象,无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和松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违法搭建;
2门窗防护栅(网)、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位等附加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规定;
3空调机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无组织排放;
4同一路段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雨)篷、晾衣架、窗台花架的形式、色彩宜相对统一;
5外立面不得随意敷设管线,既有管线宜采取暗敷或整齐排布等改造措施;
6不得侵占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

3.0.4沿街商业网点门面及橱窗陈设应美观,防护设施宜采用透视形式。
3.0.5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绿篱、花坛(池)草坪、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绿篱、围墙、栅栏周边无堆放垃圾和杂物。
3.0.6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修缮和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现行浙江省标准《历史建筑修缮与利用技术规程》DB33T1241的有关规定。其他具有历史价值或具有代表性风格建(构)筑物的修缮和保护宜保持原有风貌。
3.0.7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根据外饰面类型和材质进行清洗维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幕墙和金属幕墙及大面积透明材质的幕墙应每年至少清洗1次;水刷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的外饰面应每5年至少清洗1次;其他材质的外饰面应视材质定期清洗或粉饰。
2有明显污迹时,应及时清洗或粉饰。
3外立面破损应及时修复,并应保持原有形态和外观。

4城市道路
4.0.1城市道路路面应保持平整、完好,无坑凹、沉陷、剥落、碎裂、隆起和晴天积水等现象,养护质量和评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的规定。
4.0.2城市桥梁、隧道的路面应平整,无坑槽、沉陷、车辙;伸缩缝装置封面应平整、直顺,无松动、变形、破损、漏损等现象;各类标志、栏杆等附属设施应功能完好,无破损,无明显污渍和锈蚀。隧道内的排水、照明和消防等设施应功能完好。
4.0.3人行道板、道缘石应平整、防滑、牢固,无缺损和松动,有颜色或图案的人行道板应色彩和谐。
4.0.4道路上的各类标志、标牌和标线应准确规范、清晰醒日,出现缺损、不洁等情况应及时维护。
4.0.5道路停车泊位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区停放。
4.0.6道路路面保洁质量和清洁度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CJJT126的规定。
4.0.7交通信号灯、隔离护栏、隔离墩等道路设施应完好,无明显积泥积尘、移位变形、缺失缺损和油漆剥落等现象。
4.0.8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并应保特畅通,不得占用。
4.0.9各类井盖应保持齐正、完好、正位,无缺失、异响、破损、松动、突出和下陷等现象;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无堵塞和满溢;排水系统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

4.0.10道路非机动车道路口设置的临时性遮阳(雨)篷,应规范统一、整洁美观、使用安全。
4.0.11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作业机具应保持整洁,无超高超载、挂包运输、乱吊乱挂等现象。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应密闭运输,运输途中无抛酒滴漏。
4.0.12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加工、经营、堆放、吊挂、张贴、刻画、晾晒及搭建,无违章接坡。
4.0.13清除路面积雪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除雪作业技术规程》CJJT10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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