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269-2018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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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13(J)/T 269-2018
备案号:J14529-2019
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 and charging piles
2018-09-21 发布 2018-12-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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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规范城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新建、扩建、改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以及运行和维护。
1.0.3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下列原则:
1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停车场和配电网建设相协调。
2 符合技术先进、适度超前、安全可靠、使用便利、经济合理、绿色环保的要求。
3 宜积极稳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
1.0.4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及运行和维护,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EV)
全部或部分由电能驱动电机作为动力系统的交通工具,根据电机驱动方式可分为混合动力、燃料电池及纯电动汽车三类,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特种车辆。
2.0.2 充电基础设施 charging swap infrastructure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的总称,包括充电站、充电桩等。
2.0.3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
2.0.4 电动汽车充电站 EV charging station
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应包括 3 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 1 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配套设备。简称充电站。
2.0.5 充电桩 charging piles
交流充电桩与直流充电桩的统称。
2.0.6 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piles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
2.0.7 直流充电桩 DC charging piles
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提供直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
2.0.8 充电机 charger
对电池充电时使用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电力转换装置,包括车载充电机和非车载充电机两种。
2.0.9 车载充电机 on-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2.0.10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2.0.11 充电系统 charging system
由所有充电设备、充电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充电的系统。
2.0.12 充电监控系统 charging monitoring system
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0.13 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 EV parking space
用于电动汽车停放,并能够利用停车位配套建设的充电设备给电动汽车充电的场所。
3 基本规定
3.0.1 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兼顾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状、未来发展,留有发展余地。
3.0.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三大类:
1 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的充电设施。
2 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公共充电站、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充电设施等。
3 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单位及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专为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配建的充电设施。
3.0.3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主要类型包括充电站和充电桩。
1 城镇公共充电站均为快充站,为旅游客车、企业通勤车、私人乘用车、公务车等提供充电服务。
2 充电桩应符合下列分类要求:
1) 充电桩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桩、挂壁式充电桩。不靠近墙体的停车位宜安装落地式充电桩,靠近墙体的停车位宜安装挂壁式充电桩。
2) 按充电方式可分为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和交直流一体充电桩。
3) 按充电速度可分为常规充电(慢充)和快速充电(快充)。
3.0.4 城镇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应统筹规划设计,科学布局居住区、企业事业单位停车位配建的充电设施,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独立占地的城市充电站,形成“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3.0.5 充电基础设施应按照远近期结合、快慢充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设置。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停车位的充电设施应以慢充为主,并设置一定比例的快充设备,宜选用一桩一充;公共充电站、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应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宜选用一桩多充。
3.0.6 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与充电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应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充电车辆安全。
3.0.7 充电基础设施在接入电网时应预留网络通信接口,具备实现与智能电网互联互通的功能,可与监控管理系统进行通信和数据交换,并宜按集中管理方式上传信号。
3.0.8 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其他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或分期施工与验收。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
3.0.9 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以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和协同控制能力为目标,因地制宜,加强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等融合发展,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源和信息双向互动,提升充电服务化水平。
4 规 划
4.1 一般规定
4.1.1 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应制定电动汽车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科学预测规划期末充电站和充电桩需求量,按照集约化利用土地、标准化施工建设、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原则,明确充电站和充电桩布局原则和规划指引。
4.1.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内容应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确定充电站规划布局、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规定各类停车场(楼)建设安装或预留充电桩的比例和要求,规划配套电网及设施,并提出近期建设计划。
2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停车场规划、加油站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电力工程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及与专用车辆相关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衔接、协调。
4.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确定充电站和充电桩的建设规模,明确独立占地的充电站选址、用地规模,落实新建项目用地的配建指标,并提出规划设计指引,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4.1.4 在新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充电桩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提出交通组织及出入口设置方案,并同时明确充电设施布线条件、电表箱、用电容量等内容。
4.1.5 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的配建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2 新建大于 2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 10%; 3 其他商场、宾馆、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和社会停车场,交通枢纽、旅游景区,道路停车位、加油(气)站(具备条件)等应按不低于总停车位 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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