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331-2016 玻璃幕墙安全性能鉴定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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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04/T331-2016

备案号∶J13487-2016
玻璃幕墙安全性能鉴定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afety property appraisal of glass curtain wall
2016-07-06 发布
2016-10-01 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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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抄:

前 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标函〔2016〕5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幕墙材料、结构承载性能、连接构造、尺寸偏差、鉴定报告。
本标准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山西科建工程检测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山西科建工程检测研究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汽贸路11号,邮政编码∶030006,kejian2008good@163.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山西科建工程检测研究院
山西国立铝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长治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晋中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太原科技大学
山西华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孙延捷 杨 泉 徐宪武 耿佳将 张景超 田锦邦 张哲圣 员亚雪 赵雨辰 王立国 刘马荣 王斌

(略)

1 总 则
1.0.1 为正确鉴定玻璃幕墙的安全性能,保证建筑物在规定使用期内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性能鉴定。
1.0.3 玻璃幕墙抗震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有关规定。
1.0.4 玻璃幕墙的安全性能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玻璃幕墙 glass curtain wall
由玻璃面板与支承体系共同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物外围护结构。
2.1.2 框支承玻璃幕墙 frame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玻璃面板周边由金属框架支承的玻璃幕墙。
2.1.3 点支承玻璃幕墙 point-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由玻璃面板、点支承装置和支承结构构成的玻璃幕墙。

2.1.4 全玻璃幕墙 full glass curtain wall
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2.1.5 支承装置 supporting device
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之间的连接装置。

2.1.6 支承结构 supporting structure
点支承玻璃幕墙中,通过支承装置支承玻璃面板的结构体系。

2.1.7 单元 unit
根据玻璃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范围。2.1.8 项目 item
在确定的单元内,按影响玻璃幕墙安全性的主要因素,将单元划分为若干个可以独立鉴定的内容。

2.1.9 子项目 sub-item
项目中所包括的各种检查检测内容。

2.1.10 实体检测 entity test
对玻璃幕墙实体实施的原位检查、测量和检验等工作。

2.1.11 安全性能鉴定 safety property appraisal
对使用过程中的玻璃幕墙,采用检查检测与计算,并按子项目、项目、单元三个层次进行的安全性能鉴定评级。

(略)

3 基本规定
3.1 鉴定要求
3.1.1 在下列情况下,玻璃幕墙应进行安全性能鉴定∶
1 定期检查及用途改变或改造前;

2 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要继续使用时;

3 遭受自然灾害、环境腐蚀或突发事故等影响时;

4 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或争议时;

5 出现可能影响安全的异常征兆。
3.1.2 玻璃幕墙的安全性能鉴定应由具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进行。

3.1.3 玻璃幕墙安全性能鉴定宜分三步开展∶
1 选定待鉴定的玻璃幕墙单元;
2 在选定单元中分幕墙材料、结构承载性能、连接构造、尺寸偏差四个项目进行鉴定;
3 在上述四个项目中根据各自具体的子项目进行鉴定。

3.1.4 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宜选择下列抽样方案∶
1 对于材料性能稳定、工艺变化不大的项目,采用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 对于材料性能发生退化或工艺多变的项目,采用一次、二次或多次的抽样方案;
3 对于重要的项目且采用简易快速的非破损方法检测时,采用全数检测方案;
4 根据项目的连续性和控制稳定性情况,在相关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可采用调整型(加严的)抽样方案。
3.1.5 玻璃幕墙的幕墙材料、连接构造,尺寸偏差项目鉴定时,抽样比例应不少于5%,且抽样总数不少于5处;结构承载性能鉴定时,总数不少于3处。

(略)

4 幕墙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玻璃幕墙材料应包括铝合金型材、钢型材、玻璃、硅酮结构密封胶、密封材料、五金件及其他配件等。

4.1.2 玻璃幕墙材料应检查检测以下内容∶
1 材料的品种、规格、特征参数、强度标准值等与设计文件的相符情况;
2 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以及按规定必需的复检报告;

3 主要材料的制作偏差、锈蚀和腐蚀、损坏以及老化等情况。

4.1.3 当检查发现或怀疑使用材料与设计不相符,或玻璃幕墙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复检报告不齐全时,应按本标准有关要求进行检测。
4.1.4 当检查发现玻璃幕墙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他因素存在明显疑问时,应抽检重点结构部位的由该种材料构成的构件的5%作为检测对象。
4.1.5 玻璃幕墙材料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或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4.1.6 玻璃幕墙材料项目的子项目鉴定结果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
4.2 实体检测(I)铝合金型材
4.2.1 铝合金型材检查检测应包括规格、壁厚、防腐处理、外观质量、韦氏硬度等项。
4.2.2 用于立柱、横梁的主要受力杆件,其截面受力部位铝合金型材壁厚不得小于3.0mm。
4.2.3 氧化膜、涂层等膜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极氧化膜最小平均膜厚不应小于15μm,最小局部膜厚

(略)

内容索引:

目 录
1 总则1

2 术语和符号2
2.1 术语 2

2.2 符号 3

3 基本规定4
3.1 鉴定要求 4

3.2 鉴定程序 5

3.3 分级标准6

4 幕墙材料8
4.1 一般规定8

4.2 实体检测8

4.3 鉴定评级11

5 结构承载性能14
5.1 一般规定14

5.2 计算分析及实体检测14

5.3 鉴定评级 16

6 连接构造17
6.1 一般规定17

6.2 实体检测 18

6.3 鉴定评级21

7 尺寸偏差24
7.1 一般规定24

7.2 实体检测24

7.3 鉴定评级25

8 鉴定报告27

附录A 玻璃幕墙初步调查表29

附录B 玻璃幕墙检测记录 30

本标准用词说明 31

引用标准名录 32

附∶条文说明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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