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2914-2025代替DB32/T2914-2016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inspectio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hazardous areas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出版
目 次
1范围 前言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通用要求 -24.1检查分类 -24.2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5安全检查程序和要求 -35.1检查程序 -35.2现场调查及资料搜集5.3制定检查方案 .-35.4现场检查5.5检查数据记录与整理6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 5.6出具检测报告6.1防爆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选型 -56.2 一般检查项目 .....6.3防爆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运行温度6.4接地要求6.5电气线路系统6.6标志7检测方法 107.1检测设备的精度 107.2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温度检测. 107.3接地电阻检测 10参考文献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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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2/T2914-2016《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作业规范》,与DB32/T2914-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6年版的第1章);删除了电气设备的定义(2016年版的3.2); 增加了检查、初始检查的定义(见3.2、3.4):增加了检查分类的要求(见4.1):删除了生产经营单位自检的内容(2016年版的4.1);-更改了检测检验机构、人员以及工作程序要求的要求(见4.2、第5章,2016年版的第4章);增加了一般检查项目的要求(见6.2): 增加了防爆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选型的要求(见6.1):更改了防爆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运行温度的要求(见6.3.2016年版的5.1):更改了接地要求(见6.4.2016年版的5.2);增加了电气线路系统的要求(见6.5);增加了标志的要求(见6.6); 增加了检测设备精度的要求(见7.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南京精诚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瑞安安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宗宁、周汝、陶陈华、朱桂明、高岳毅、王晓斌、邓金、高逸凡、黄开明、田冉、周献锋、王浩东、凡凯、吴金礼、尤开军、葛崇武、虞谦.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年首次发布为DB32/T2914-201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查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查的通用要求、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描述了检测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对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下列作业环境:
矿井井下: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 核电厂的核岛:一医疗室内;灾难性事故现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836.1-202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5-2024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电气装置设计、选型、安装规范GB/T17949.1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第1部分:常规测量 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257一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DL/T664-2016带电设备红外诊断应用规范SH/T30382017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 SH/T3097-201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场所hazardous area
爆炸性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可能大量出现,以致要求对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场所.
注:本文件所述的区域为三维区城或空间.
DB32/T 2914-2025
[来源;GB 3836.162024 3.1]
3.2
检查inspection
获取设备运行安全可靠的结论面采取的不拆卸或根据需要局部拆卸设备,并辅以一些测量等措施而进行的仔细查验活动.
[来源:GB3836.16-2024 3.3]
3.3
电气防爆安全检查safety inspection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为了确认危险场所中电气装置或电气设备在运行状态下防爆性能的可靠性,对电气装置或电气设备进行不拆卸或局部拆卸并辅以一些措施的活动.
注:包括使用检测设备检测以及目视检查.
3.4
初始检查initial inspection
[来源;GB 3836.162024 3.8.1]
3.5
定期检查periodic inspection
对的电气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的例行检查.[来源:GB 3836.162024 3.8.2]
4通用要求
4.1检查分类
电气防爆安全检查分为初始检查、定期检查.
4.1.1初始检查
新安装或改造后的电气设备、系统和装置在投人运行之前、工程峻工交接验收时,按第6章涉及的检测检验参数进行.
4.1.2定期检查
不超过3年. 电气设备、系统和装置应在有效使用周期内,按第6章涉及的检测检验参数进行,定期检查周期
4.2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4.2.1检验检测机构
开展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资质.
4.2.2人员要求
检查人员应满足GB3836.162024中4.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