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某送电线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
送电,福建省,施工组织设计,总体,线路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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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混凝土,设计规范规范
堵漏,条件,规范规范
喷水,验收规范,施工规范
排水,市政,检查规范
客车,修理,轿车规范
色谱,气相,水中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069-2002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Structural design code for special structures of water supply andwastewater engineering
2002-11-26发布2003-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9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50069一2002,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 3.0.1、3.0.2、3.0.5、3.0.6、3.0.7、3.0.9、4.3.3、5.2.1、 5.2.3、5.3.1、5.3.2、5.3.3、5.3.4、6.1.3、6.3.1、6.3.4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 范》GBJ69一84中的相应内容同时废止。
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3
前言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92)建标字第16号文的要求,对原规 范《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一84作了修订。
由北 京市规划委员会为主编部门,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为主 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完成。
原规范颁布实施至今已 15年,在工程实践中效果良好。
这次修订主要是由于下列两方 面的原因: (一)结构设计理论模式和方法有重要改进 GBJ69一84属于通用设计规范,各类结构(混凝土、砌体 等)的截面设计均应遵循本规范的要求。
我国于1984年发布 《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一84(修订版为《建筑结构可 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一2001)后,1992年文颁发了 《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一92。
在这两本标准 中,规定了结构设计均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 法,替代原规范采用的单一安全系数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据此, 有关结构设计的各种标准、规范均作了修订,例如《混凝土结构 设计规范》、《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等。
因此,《给水排水工程结 构设计规范》GBJ69一84也必须进行修订,以与相关的标准、 规范协调一致。
(二)原规范GBJ69一84内容过于综合,不利于促进技术进 步
原规范GBJ69一84为了适应当时的急需,在内容上力求能 概括给水排水工程的各种结构,不仅列入了水池、沉井、水塔等 构筑物,还包括各种不同材料的管道结构。
这样处理虽然满足了 当时的工程应用,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发展,不利于促进技术进 步。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交流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在 5
科学技术领域有了长足进步,这就需要对原标准、规范不断进行 修订或增补。
由于原规范的内容过于综合,往往造成不能及时将 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反映进去,从而降低了它应有的指导作用。
在这次修订GBJ69一84时,原则上是尽量减少综合性,以利于 及时更新和完善。
为此将原规范分割为以下两部分,共10本标 准: 1.国家标准 (1)《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1)《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 (2)《给水排水工程水塔结构设计规程》; (3)《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 (4)《给水排水工程理地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5)《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铸铁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6)《给水排水工程理地预制混凝土圆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 程》; (7)《给水排水工程理地管芯缠丝预应力混凝土管和预应力 钢筒混凝土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8)《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矩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中的一些共 性要求作出规定,包括适用范围、主要符号、材料性能要求、各 种作用的标准值、作用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承载能力和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以及构造要求等。
这些共性规定将在协会标准中 得到遵循,贯彻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 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 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 题和意见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100045),以供今 后修订时参考。
6
本规范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 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 计研究院、天津市...
G51 ICS 87.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86-2006/ISO15528:2000代替GB3186-1982,GB9285-1988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Paints,varnishes and raw materials for paints and varnishes-Sampling (ISO15528:2000,IDT)
2006-09-01发布2007-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186-2006/ISO15528:2000
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15528:2000《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英文版)。
本标准代替GB3186-1982(1989)《涂料产品的取样》和GB9285-1988《色漆和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本标准与GB3186和GB9285的主要技术差异为: 一本标准将GB3186和GB9285的内容合并,增加了一些简单适用的取样器具,删除了一些不 适用的取样器具; 一本标准别除了对被取样品进行初检的程序。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宁。
GB3186于1982年首次发布,1989年确认;GB9285于1988年首次发布。
两标准本次均为第一次 修订。
GB/T 3186-2006/ISO 15528:2000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的几种人工取样方法,这些产品包括液体以及加 热时能液化却不发生化学变化的物料,也包括粉状、粒状和膏状物料。
可以从罐、柱状桶、贮榕、集装箱、 槽车或椭船中取样,也可以从鼓状桶、袋、大包、贮仓、贮仓车或传送带上取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面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723-1999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idtISO3165:1976) GB/T4650-1998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词汇(idtISO6206:1979)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4650一1998中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生产批batch 在同一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盘的物料。
3.2 (检查)批lot 需要取样的物料总量,可以由若干生产批或若干取样单元组成。
3.3 单一样品individual sample 从大量物料中通过一次取样操作所得到的那部分产品, 3. 4 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sample 在所选用的试验方法的精度范围内,具有被取样物料的特性的样品。
3.5 平均样品averagesample 等量的单一样品(3.3)的混合物。
3.6 上部样品top sample 从物料的表面或表面附近取得的单一样品。
3.7 底部样品bottomsample 从物料的最低处或最低处附近取得的单一样品。
3.8 复合样品posite sample 从物料的不同深度取得的单一样品。
GB/T:3186-2006/ISO 15528:2000 3.9 间歇样品intermittent sample 从物料流中间歇地取得的单一样品。
3.10 连续样品continuoussample 从物料流中连续地取得的样品。
3.11 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已取得的并贮存了一定时间的用于参考且的的单糕品、平均样品或连续样品。
一般要求 样品的取样标识和贮以及相件的制定应由有经票验的人员进标。
取样前应选择适宜类型和 规格的清洁的取样器具,关的健康和安全法规,以尽可能减释放。
选择取样方法应考物料的物理和化学特性,例如光敏性和氧化性、岚生表面反应(形成结皮) 的趋势以及吸湿性、生和毒性 制定取得代表性样品纺案的前提是采用符合质量检测和质量管理要求的程虑,同时又要被有关各 方认可。
样品(包括参考样品)的贮存应符合质量管理的有标识、可追性和贮崔期的要求。
对特别敏感的物,应提供存条保件的说明书,以确保样品特别是参考样品在整个贮存期的 质量。
S 有关取样的和安全信息参见3723-1999 R 5取样器具P 5.1取样器 5.1.1总则 取样器的选择干被取物科的类型、聚集状态容器的类型、容器被填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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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0319-201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Cod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2013-05-13发布
2014-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相关服务related 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专业监理工程师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9监理员site supervisor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10监理规划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1监理实施细则detailed rules for project management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2工程计量engineering measuring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2.0.13旁站key works supervising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
2.0.14巡视patrol inspecting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2.0.15平行检验parallel testing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2.0.16见证取样sampling witness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2.0.17工程延期construction duration extension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8工期延误delay of construction period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9工程临时延期批准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temporary extension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0工程最终延期批准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final extension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1监理日志daily record of 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
2.0.22监理月报monthly report of 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等分析总结报告。
2.0.23设备监造supervision of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0.24监理文件资料project document & data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3.1.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1.3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规范表A.0.1的要求填写。
3.1.4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1.5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1.6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撒离施工现场。
3.2监理人员职责
3.2.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3.2.2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3.2.4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3.3监理设施
3.3.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等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3.3.2工程监理单位宜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一般规定
4.1,1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4.1.2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4.2监理规划
4.2.1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4.2.2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4.2.3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监理工作制度。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合同与信息管理。
11组织协调。
12监理工作设施。
4.2.4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3监理实施细则
4.3.1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3.2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3.3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1监理规划。
2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3.4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4.3.5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门锁,通用,智能规范
钢筋混凝土,G308标准图集
装修,J4标准图集
排水,建筑,给水标准图集
混凝土砌块,J3标准图集
做法,工程,J01标准图集
供暖,技术规范,辐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