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手册 桥涵》上下册 PDF版
第一章施工测量
·桥涵施工准备阶段及施工过程中,应进行下列测量工作:
1.对设计单位所交付的有关桥涵的中线桩、三角网基点桩、水准基点桩等及其测量资料进行检查、核对,若发现桩志不足、不稳妥、被移动过或测量精度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交通部部标准《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施工规范》),要求补测加固、移设或重新测校,并通知设计单位;
2.补充施工需要的桥涵中线桩;
3.测定墩、台纵向和横向中线及基础桩的位置;
4测定桥涵锥坡、翼墙及导流构造物的位置:
5.补充施工需要的水准点;
6.在施工过程中,测定并检查修建部分的中线和标高;
7.进行高程测量和施工放样,将设计标高及必须的几何尺寸移设于实地。
施工测量时,检查核对的要求、各种桩志保留时间及保护的要求等均应按《施工规范》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节桥涵中线测量
桥涵中线一般用4个(中小桥梁可只用2个,涵洞可用转角点桩代替)分设于两岸埋设牢固的桩标固定起来。图1-1-1为桩标埋设样式之一。选择地势较高岸的一个桩标作为全部施工期内架设经纬仪核对墩台位置的依据。如果地势较低不能在整个施工期内从此桩标上用仪器看到施工中墩台的顶面时,可以在标点上搭设坚固的塔架,并将标点位置引上搭架。中线桩标的平面布置如图1-1-2所示,图中1,4两桩标宜在桥台施工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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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 1085-2016 沥青混合料马歇尔击实仪
ICS9308020
P66 JT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1085-2016
沥青混合料马歇尔击实仪
Asphalt mixture's marshall compaction test apparatus
2016-10-21发布201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沥青混合料马歌尔击实仪的产品结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沥青混合料马敬尔击实仪的设计、生产和使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击实频率compaction speed
击实锤在击实过程中每分钟的击实次数,单位为次/分钟(次/min)。
3产品结构
马歇尔山实仪分为标准击实仪和大型击实仪两种,巾山实锤压实头、带于柄的导向棒、击实f台及拉制仪表组成,其组成和结构如图1所示。
4技术要求
4.1外观
击实仪外观应平整、光滑,不应有毛刺、深镀层脱落或油漆表面色彩明显不均匀现象。
4.2运转安全性
击实仪运转时不应有异常声音,传动系统应运转灵活可靠,设备应具备漏电保护装置。
4.3参数要求
4.3.1压实头直径要求如下:
a)标准击实仪:(98.5±0.1)mmn;
b)大型击实仪:(149.4±0.1)mm。
4.3.2击实锤的质量要求如下:
a)标准击实仪:(4536±9)g;
b)大型击实仪:(10210±10)g。
4.3.3击实锤提升高度要求如下:
a)标准击实仪:(457.2±1.5)mm;
b)大型击实仪:(457.2±2.5)mm。
4.3.4击实锤的击实频率
击实频率为(60±5)次/min。
4.3.5试模、底座及套筒
4.3.5.1标准击实仪
试模内径为(101.6±0.2)mm,高(87±0.2)mm;套筒内径为(104.8±0.2)mm、高(70±0.2)mm;底座上表面直径为(100.8±0.2)mm。标准击实仪的试模、套筒与底座示意图如图2所示。
4.3.5.2大型击实仪
试模内径为(152.4±0.2)mm,总高为(115±0.2)mm;套筒内径为(155.6±0.3)mm,高(83±0.2)mm;底座上表面直径为(151.6±0.3)mm。大型击实仪的试模、套筒与底座示意图如图3所示。
4.3.6噪声
击实仪在运转时的噪声(击实锤下落引起的瞬时噪声除外)应小于75dB(A)。
JT/T 1086-2016 沥青混合料用钢渣
ICS93.080.20:B3.040.01
P66 dT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1086-2016
沥青混合料用钢渣
Steel slag used in asphalt mixture
2016-10-21发布201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沥青混合料用钢渣的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作为集料使用的且满足沥青混合料路面功能需求的钢渣的加工、使用和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R/T24175钢渣稳定性试验方法
GB/T24765耐磨沥青路面用钢渣
JTC E20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JTG F42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YB/T 804钢铁清及处理利用术语
YB/T4328钢渣中游离氧化钙含量测定方法
3术语和定义
YB/T8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沥青混合料用钢渣steel slag used in asphalt mixture
经过处理,满足路用技术要求的钢渣颗粒。
4规格
4.1钢渣粗集料的粒径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钢渣细集料的粒径规格应符合表2的规定。
JT/T 1106-2016 悬索桥主缆缠绕用S形钢丝
ICS93.040:77.140.65
P28 JT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1106-2016
悬索桥主缆缠绕用S形钢丝
S-shaped steel wrapping wire for main cable of suspension bridge
2016-12-30发布2017-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悬索桥主缆缠绕用形钢丝的结构、规格和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悬索桥主缆缠绕用形钢丝。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口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B/T22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系列国家标准
GB/T228.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239.1金属材料线材第1部分:单向扭转试验方法
CB/T470锌
CB/T 701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GB/T1839钢产品镀锌层质量试验方法
GB/T2972镀锌钢丝锌层硫酸铜试验方法
CB/T2976金届材料线材缠绕试验方法
GB/T4336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GB/T12689锌及锌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20123钢铁总碳硫含量的测定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
3结构、规格和型号
3.1结构
S形钢丝截面结构见图1。
3.2规格
S形钢丝规格应符合表1的要求。
4技术要求
4.1原料
4.1.1S形钢丝采用低碳钢盘条,应符合GB/T701的规定。其中硫、磷含量均不应超过0.04%,碳含量应在0.04%~0.10%范围内。
4,1.2热镀锌锌锭应采用GB/T470中的Zn99.995或Zn99.99。
4.2尺寸
盘条拉拔形成的半成品圆钢丝(S形钢丝初加工材料)尺寸和抗拉强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
4.3外观
4.3.1直线性
S形钢丝长度方向应顺直,不应有弯折、扭曲等缺陷。
4.3.2表面
形钢丝表面镀锌层应连续且光滑均匀,具有良好的通条稳定性和均匀性,不应有痕点、裂纹、毛刺、机械损伤、油污、锈斑、有害附着物以及有局部脱锌、露钢等缺陷,但允许有不影响镀锌层的局部轻微划痕。
4.4力学性能
S形钢丝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要求。
4.5镀层性能
4.5.1S形钢丝应在冷乳后进行热镀锌。
4.5.2S形钢丝镀锌后的尺寸应符合表1的要求。
4.5.3S形钢丝的镀锌层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S形钢丝单位面积锌层质量应大于或等于300/m2(截面周长为21.37mm);
b)锌层的附着性按5.5.2进行试验,S形钢丝缠绕直径为15mm的芯棒至少2圈,锌层应不起层,不刹离;
c)镀层均匀性按5.5.3进行试验,重复至少4次,每次60s,S形钢丝应不露铜。
4.6焊接性能
4.6.1焊接方法
S形钢丝铝热剂焊接步骤:
a)首先去除S形钢丝表面的油污、锈迹及水分,并保持模具干燥;
b)按图3的装置进行点火焊接,焊接采用并焊形式。
DL/T 5155-2016 220kV~1000kV变电站站用电设计技术规程
ICS27.100 P62
备案号:J173—2016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5155-2016代替DL/T5155一2002
220kV~1000kV变电站站用电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 AC station service of 220kV~1000kV substation
2016-08-16发布
2016-12-01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0]320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站用电设计工作经验,吸纳最新的技术发展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220kV~500kV变电所所用电设计技术规程》DL/T5155一2002进行修订。
本标准共10章和5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站用电源及接线方式,站用负荷计算,站用变压器的选择,短路电流计算及电器,导体的选择,站用电设备的布置,检修电源的配置,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站用电二次系统。
1总则
1.0.1为使变电站站用电设计符合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220kV~1000kV变电站、开关站、串补站的交流站用电系统设计。
1.0.3站用电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电气产品。
1.0.4站用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做到远近期结合,在满足近期要求的同时兼顾远期需要。
1.0.5站用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作电源power supply
为变电站内工作负荷长期供电的交流电源。
2.0.2备用电源stand-by supply
仅为当变电站内工作电源停电时替代供电的交流电源。
2.0.3应急电源emergency power supply
在有限时间内供给停电可能影响人身或设备安全、使变电站输送电量大量下降负荷的交流电源。
2.0.4交流不停电电源ac 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
由整流器和逆变器等组成的一种电源装置,它与变电站直流电源的蓄电池组配合,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不间断交流电源。
2.0.5站用配电屏station service switchboard
由站用变压器或外来低压交流电源供电并为站内负荷配电的站用交流低压配电屏。
正式版 DL/T 1502-2016 厂用电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
ICS 29.240 K45
备案号: 53923-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1502-2016
厂用电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
Guide of calculating settings of relay protections for auxiliary system of power plant
2016-01-07 发布
2016-06-01 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1 范固
本标准规定了厂用电系统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原则和方法,作为设计、科研、运行、调试和制造部门整定计算的依据。
本标准包含高压厂用变压器保护、低压厂用变压器保护、高压厂用馈线保护、高压厂用电动机保护、高压厂用母线保护、低压厂用电系统(0.4kV 部分)保护以及备用电源切换装 的整定计算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水力发电厂厂用电系统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其他类型的厂用电系统保护整定计算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文件
GB 1208-2006 电流互感器
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 14598.151-2012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第 151 部分:过欠电流保护功能要求
GB 14598.15-1998 电气继电器第 部分:电热继电器
3 总则
3.1 本标准作为厂用电系统继电保护整定计算的基本依据,设计、科研、运行、调试和制造部门应共同遵守。
3.2 厂用电系统继电保护整定计算的主要任务:在工程设计阶段保护装置选型时,确定保护装置的技术规范;对现场实际应用的保护装置,通过整定计算,确定其运行参数 给出定值)。从而使继电保护装置正确地发挥作用,防止事故扩大,维持厂用电系统的稳定运行。
3.3 厂用电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及速动性的基本要求,正确而合理的整定计算是实现上述要求的关键,具体原则为:
a) 保护定值应满足可靠性要求。对于过电流保护,应按最大运行方式或正常运行时 能出现的最大电流进行计算,并选用合理的可 系数。
b) 保护定值应满足选择性要求。各级保护间应要求动作值和动作时间逐级可 配合 因配合级数过多影响上级保护的快速性时,可缩短时间级差 时间级差可取 0.2s 0.5s ,不应小于0.2s 。厂用馈线两端保护应有定值和时间上的配合,但当保护配合困难或因配合级数过多影响上级保护的快速性时,厂用馈线两端保护可不考虑定值和时间的配合当保护定值配合存在困难,比如零序保护需要与下一级相间保护配合时,为避免因这种配合带来上级保护灵敏度不够的情况,上级保护宜按最小灵敏度要求 算定值并校验可靠性是否满足要求。同时应对这一不满足配合要求的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建议修改整体保护配置方案。
c) 保护定值应满足灵敏性要求。对于过电流保护,在满足可靠性要求的前提下,保护定值应取较小值:应按最小运行方式最小故障电流值验算保护的灵敏系数,并应确保灵敏系数满足本保护要求。
d ) 保护定值应满足速动性要求,在满足选择性要求前提下,保护动作时间宣取较小值。
3.4 本标准不对厂用电系统继电保护的配置进行规定:不列举保护装置的具体型式;按不同原理的保护分类编制:整定计算方法适用于国内通用的主要保护原理,本标准所列原理之外的保护,其整定计算方法可参考制造厂家技术说明书。
3.5 部分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根据 GB/T 142 85-2006 给出;对于未给出动 时间的保护装置,其动作时间应根据设备条件及厂用电系统的具体情况决定。
3.6 与运行方式有关的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应以常见的运行方式为计算用运行方式。常见运行方式是指正常运行方式和被保护设备相邻一回线或一个元件停运的正常检修方式。对于运行方式变化较大的系统 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整定计算所依据的运行方式。
3.7 电流定值应高于微机保护的最小采样精度,对于保护级电流互感器不应低于 0. 5ι(Jn 为电流互感器二次额定电流,如 lA 5A )。
3.8 根据 /T 14285 2006 的规定 按照故障和异常运行方式性质的不同,本标准所列各项保护分别动作于:
a) 跳闸,跳开断路器。
b ) 信号,发出声光信号
c) 启动切换厂用电源,启动厂用工作电源供电切换到备用电源供电。
d) 闭锁切换厂用电源, 锁厂用工作电源供电切换到备用电源供电。
e) 停机 断开发电机或发电机变压器组断路器,灭磁,关闭原动机主汽门或导水叶,断开厂用分支断路器。
带书签正式版 GB 50011-2010(2016年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buildings
(2016年版)
2010-05-31发布
2010-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1)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2)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
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本规范系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2008年汶川地震震害经验,对灾区设防烈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有关山区场地、框架结构填充墙设置、砌体结构楼梯间、抗震结构施工要求的强制性条文,提高了装配式楼板构造和钢筋伸长率的要求。此后,继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包括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后共有14章12个附录。除了保持2008年局部修订的规定外,主要修订内容是:补充了关于7度(0.15g)和8度(0.30g)设防的抗震措施规定,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调整了设计地震分组;改进了土壤液化判别公式;调整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参数、钢结构的阻尼比和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隔震结构的水平向减震系数的计算,并补充了大跨屋盖建筑水平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方法;提高了对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要求;提出了钢结构房屋抗震等级并相应调整了抗震措施的规定;改进了多层砌体房屋、混凝土抗震墙房屋、配筋砌体房屋的抗震措施;扩大了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的适用范围;新增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原则以及有关大跨屋盖建筑、地下建筑、框排架厂房、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的抗震设计规定。取消了内框架砖房的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3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范“6度、7度、8度、9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的简称。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5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烈度值)。
1.0.6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1.2抗震设防标准seismic precautionary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2.1.3地震动参数区划图seismic ground motion parameter zonation map
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2.1.4地震作用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5设计地震动参数design parameters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时程曲线、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
2.1.6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nd mo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1.7设计特征周期desig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简称特征周期。
2.1.8场地site
工程群体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m的平面面积。
2.l.9建筑抗震概念设计seismic concept design of buildings
根据地震灾害和工程经验等所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建筑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构造的过程。
2.1.10抗震措施seismic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1.11抗震构造措施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2主要符号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略)
3基本规定
3.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1.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的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3.2地震影响
3.2.1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
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表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
(略)
4场地、地基和基础
4.1场地
4.1.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4.1.1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表4.1.1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4.1.2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4.1.3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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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1
公告 3
修订说明 4
公告 6
前言 7
目次 10
1 总则 18
2 术语和符号 19
3 基本规定 23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35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48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5
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91
8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113
9 单层工业厂房 129
10 空旷房屋和大跨屋盖建筑 152
11 土、木、石结构房屋 160
12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166
13 非结构构件 177
14 地下建筑 185
附录A 189
附录B 235
附录C 237
附录D 239
附录E 243
附录F 245
附录G 254
附录H 258
附录J 266
附录K 270
附录L 276
附录M 282
本规范用词说明 289
引用标准名录 290
条文说明 291
修订说明 292
目次 295
1 总则 298
2 术语和符号 302
3 基本规定 303
附录A 331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333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356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378
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405
附录F 422
8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428
附录G 444
9 单层工业厂房 448
附录H 472
10 空旷房屋和大跨屋盖建筑 476
11 土、木、石结构房屋 486
12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493
附录L 505
13 非结构构件 509
附录M 516
14 地下建筑 520
《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rar
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rar
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非影印纯电子版.pdf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
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2.0.2检验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3进场检验siteinspection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做出确认的活动。
2.0.4见证检验evidentialtesting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5复验repeattesting
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2.0.6检验批inspectionlot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7验收acceptance
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2.0.8主控项目dominantitem
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9一般项目general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0抽样方案samplingscheme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1计数检验inspectionbyattributes
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做出判定的检验方法。
2.0.12计量检验inspectionbyvariables
以抽样样本的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以此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的检验方法。
2.0.13错判概率probabilityofcommission
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用α表示。
2.0.14漏判概率probabilityofomission
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用β表示。
2.0.15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
2.0.16返修repair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
2.0.17返工rework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43基本规定
3.0.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3.0.3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3.0.5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3.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5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3.0.8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3.0.9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尚应符合表3.0.9的要求。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表3.0.9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
3.0.10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6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行划分。
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进行划分。
4.0.6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0.7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4.0.8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划分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7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