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1018-2005 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浙江省)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nine-year compulsory education ordinary school
DB33/1018-2005
2005-03-24发布 2005-04-01实施
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
1总则
1.0.1为了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管理,提高学校规划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新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1.0.3根据浙江省实际,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的建设标准分为I类、Ⅱ类、Ⅲ类。
1.0.4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新建学校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建设的关系,并有适当的超前性。应重视学校环境与建筑设施的配套。
1.0.5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九年制义务教育nine一year compulsory education
指我国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包括普通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在内的义务教育。
2.0.2完全小学complete elementary school
指独立设置的义务教育小学段六年制的学校。
2.0.3初级中学junior middle school
指独立设置的义务教育初中段三年制的学校。
2.0.4九年一贯制学校nine一year consistence school
指独立设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加初中段的学校。
3学校建设规模和校舍用房组成
3.1建设规模
3.1.1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和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3.1.2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全小学规模应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
2初级中学规模应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50人;
3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应为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每班45人。
3.2校舍用房组成
3.2.1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校舍应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3.2.2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全小学应设置下列用房:
1)普通教室;
2)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和劳动教室等;
3)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和体育活动室等。
2初级中学应设置下列用房:
1)普通教室;
2)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和劳动技术教室等;
3)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和体育活动室等。
3九年一贯制学校应设置下列用房:
1)普通教室;
2)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和劳动技术教室等;
3)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和体育活动室等。
3.2.3办公用房应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
3.2.4生活服务用房应设置教职工单身宿舍、教职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配电室、教职工与学生厕所等;并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和汽车库等。
4学校网点布局、选址和校园规划
4.1学校网点布局
4.1.1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分布、学生来源、外来人口变化趋势,以及地形地貌、能源交通、自然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实行规模办学,统一规划。新建住宅区或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学龄儿童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学校。
4.1.2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1学生应就近入学;
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3学生上学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无立交设施的交通主干道等。
4.2校址选择
4.2.1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的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适宜、公共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并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雁断裂带、山丘地区的阴坡面、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及燃气管道、通航河道、无防护设施的渠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4.2.2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储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高压变配电所、公共交通枢纽站、垃圾堆场、垃圾(污水)处理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4.3校园规划设计
4.3.1校园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应根据需要预留发展余地。教职工住宅不应建在校园内。
4.3.2校园规划设计宜按教学、体育活动和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应联系方便,互不千扰。教学楼应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公路干线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并宜设置绿化隔离屏障。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和环保等有关规定。
4.3.3校园建筑应合理组合,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4.3.4体育活动场地与主要教学用房应有合理的间隔。教室长边与体育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体育活动场地应有充足的日照。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以及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布置。
4.3.5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和消防要求进行布置。路线应通畅便捷,不应穿越体育活动场地。
4.3.6室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和网络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应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室外消防栓。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的敷设应采用地下管沟暗设。
4.3.7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安全疏散。学校大门不宜开向城市交通主干道,其入口与城市道路之间应有缓冲地带,并设置警示标志。
4.3.8校园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无障碍设计实施的范围,应包括室外活动和运动场地入口通道处,绿化景观活动空间入口处,学校教学用房及食堂等主要入口、水平通道、楼梯、电梯、厕所和轮椅席等。
DB33/T 2371-2021 人工湿地处理分散点源污水工程技术规程
ICS 65.020
CCS B 60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371—2021
人工湿地处理分散点源污水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constructed wetland for scattered point source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2021 - 09 - 22 发布 2021 - 10 - 22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工湿地处理工程的一般要求、工艺流程、预处理、工艺选择、工艺设计、进出水系统、填料选择与设置、植物选择与设置、防渗与结构、附属设施以及运行与维护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或等于10000 m3/d的人工湿地处理分散点源污水系统的设计和管理。
注:分散点源污水指不具备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条件的农村生活污水(包括分散式和集中式农村污水)、农家乐污水及小城镇污水(生活污水和具有类似性质的其他污水)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663.2 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0221 无压埋地排污、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6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DB33/ 97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T 1196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人工湿地 constructed wetland
模拟自然湿地的结构与功能,利用植物、微生物和基质的物理、化学、生物及其协同作用,人为建造的用于污水处理的湿地。根据水流特征,可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垂直潜流人工湿地,以及由不同类型人工湿地组合而成的复合人工湿地等。
3.2
表面流人工湿地 free water surface constructed wetland
水面在填料表面以上,污水从池体进水端水平流向出水端,主要通过植物根茎和表层填料上微生物活动,以及植物吸收、基质吸附的共同作用去除污染物的人工湿地。
3.3
水平潜流人工湿地 horizontal subsurface constructed wetland
水面在填料表面以下,污水从池体进水端水平流向出水端,主要通过植物根系和填料表面的微生物活动,填料阻截和吸附,植物吸收的共同作用去除污染物的人工湿地。
3.4
垂直潜流人工湿地 vertical flow constructed wetland
污水从湿地表面垂直流过填料从底部排出,或从湿地底部进入垂直流向填料表面并排出,主要通过植物根系和填料表面的微生物活动,填料阻截和吸附,植物吸收的共同作用去除污染物的人工湿地。
3.5
复合人工湿地 hybrid constructed wetland
由表面流、水平潜流或垂直潜流等不同类型处理单元串联构成。
3.6
污染物表面负荷 pollution area loading rate
人工湿地单位表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接纳并将其去除到预定程度的污染物量。
3.7
水力表面负荷 hydraulic surface loading rate
人工湿地单位表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所能接纳的污水量。
3.8
水力停留时间 hydraulic retention time
污水在人工湿地内的停留时间。
3.9
孔隙率 porosity factor
人工湿地充填填料堆积体积中,填料间孔隙体积所占的百分比。
3.10
渗透系数 permeability coefficient
污水在人工湿地填料或防渗层内单位时间流过的距离。
4 一般要求
4.1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以及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交通、防洪、排水等方面的要求。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不适宜在人口稠密或土地资源紧张的地方应用。
4.2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应设在建设区域主导风的下风向,城镇及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下游,应符合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及其他卫生、安全等各类防护距离要求。
4.3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不应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运行时不应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应有控制蚊蝇生长和消除恶臭的措施,并应制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及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的应急预案。
4.4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景观建设,应在满足处理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水体景观和沿岸建设,综合确定处理设施形状和植物配置。
4.5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系统,主要包括预处理工程、主体工程、附属设施等三大部分。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应按照工艺合理、布设紧凑、排水通畅、管理方便、景观协调、交通便利的原则进行总体布置。
4.6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应按照充分利用地形地势、重力流排水为主、土方平衡合理、提水能耗较低的原则进行高程设计。
4.7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系统中,宜建设能提高处理效率、延长运行周期、控制二次污染、便于日常管理、增加运行稳定性的人工处理设施。
DB33/T 2391-2021 智能网联汽车 道路基础地理数据规范
ICS 07.040
CCS A 75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33/T 2391—2021
智能网联汽车 道路基础地理数据规范
Intelligently connected vehicles—Specifications of road fundamental geographic data
2021 - 11 - 17 发布 2021 - 12 - 17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基础地理数据的基本规定、数据模型、几何表达和关联规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所需的道路基础地理数据生产和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JTG/T D21—2014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JTG D50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JTG/T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基础地理数据 road fundamental geographic data for intelligently connected vehicles
由各类高精度且语义丰富和特征多样的道路环境设施要素信息构成,并能够辅助智能网联汽车实现智能道路环境感知、车路协同、规划辅助决策、自动驾驶等应用的基础数据。
3.2
几何表达 geometric expression
对要素三维空间位置、几何形态以及拓扑连接关系的记录。
3.3
关联规则 association rules
一个要素所具有的涉及其他要素的特性,表达要素之间的智能驾驶语义关系。
3.4
无交通渠化区域 no traffic channelization area
无交通标线或未设置交通标线的区域,包括部分收费站、收费广场、低等级道路、临时无车道线道路等。
[来源:JTG/T D21—2014,2.0.33,有修改]
3.5
智能路侧设备 intelligent road side equipment
安装在道路路侧或场端,用于信息采集、感知、计算、传输的自动化或智能化设施设备,包括传感器、全天候气候检测器、联网设备及边缘计算设备等。
4 基本规定
4.1 大地坐标系
坐标系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4.2 高程基准
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3 时间基准
时间基准应采用协调世界时。
4.4 精度要求
要素三维绝对精度不超过1米,且应保持要素间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正确,相对精度每100米范围内不超过0.2米。
4.5 协同应用
可与通用导航电子地图建立协同应用关系。
4.6 数据存储格式
应采用行业通用的地理信息数据存储格式。
DB33/T 1150-2018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备案号:正在报建设部备案之中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3/T1150-2018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2018-05-04 发布 2018-12-01 实施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发 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0.2 主体结构 the main structure
构成综合管廊的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体以及与综合管廊承重结构相连成为整体的变电室和监控中心的构筑物等。
2.0.3 附属设施 subsidiary facility
用于维护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综合监控、排水以及标识等系统。
2.0.4 吊装口 manhole
设于舱室顶部用于各种管线或设备进出的孔口。
2.0.5 通风口 air vent
供综合管廊内外部空气交换而开设的孔口。
2.0.6 逃生口 escape port
供人员安全疏散,且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7 管线分支口 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管线相衔接的预留预埋部位。
2.0.8 集水坑 sump 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供水管道排空水等的构筑物。
3 基本规定
3.0.1 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3.0.2 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必要时可组织各管线管理单位参与交底会。
3.0.3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情况对周边环境进行下列调查:
1 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碍物等情况;
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水文和航运资料;
3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等情况;
4 施工供水、排水、通信、供电和其他施工条件;
5 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0.4 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应科学组织、合理划分施工段,宜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进行测量和监测。
3.0.5 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施工方案有重大变更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0.6 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前应制定适宜的环境保护措施,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和材料。
3.0.7 应对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设施、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进行监测,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0.8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复验;设备及工器具应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3.0.9 综合管廊工程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验收;
2 所有隐蔽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10 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完毕后,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4 地基与基础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与基础工程包括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和桩基础。
4.1.2 施工前应测量和复核地基的平面位置与标高。
4.1.3 基坑支护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及形状尺寸、地下结构形式、周边环境及荷载特征、施工技术条件以及地方经验等因素,精心组织施工,严格监测与控制。
4.1.4 基坑开挖后应进行地基验槽,并应清除表层浮土和积水。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应进行补勘。
4.1.5 地基施工时应分析挖方、填方、振动、挤压等对边坡稳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应及时排除积水,采取减少基底土体扰动的保护措施。
4.1.6 地基施工完成后,应对地基进行保护,并应及时进行基础施工。
4.1.7 沉降观测点的设置时间与观测频次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明确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的规定。
4.1.8 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4.1.9 综合管廊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 的规定。
4.2 地基与基础施工
4.2.1 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建设条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施工期间如遇高温、冰冻、汛期、台风等灾害天气时,应制定相应的季节性施工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4.2.2 基坑支护结构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在基坑支护结构未经验收符合要求、未达到设计规定的强度前不得进行基坑开挖。
4.2.3 降排水施工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水位。排水应进行处理并满足排放要求后方可排放。
4.2.4 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前,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结构埋深、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资源配置、工期要求等因素合理划分施工段。
2 开挖范围内各种管线应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确定拆迁、改移等措施。
3 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防止雨水等地表积水流入坑内的措施。
4 开挖完成后,应对基底高程、坡度、轴线控制点等进行测量检查。
5 综合管廊交叉点、集水坑等节点部位的开挖应有保证不同标高基底处边坡稳定的措施。
4.2.5 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回填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土料性质、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确定回填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2 回填材料和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 基坑回填时,应对综合管廊外壁防水层采取保护措施,回填夯实机具应避免碰撞综合管廊外壁;
4 基坑回填土表面宜略高于地面,整平,并利于排水。
4.2.6 采用盾构法施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46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盾构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根据盾构类型、地质条件和工程实践制定; 2 盾构选型与配置应用、可靠、先进、经济,配置应包括刀盘、推进液压缸、管片
2拼装机、螺旋输送机、泥水循环系统、铰接装置、渣土改良系统和注浆系统等;
3 施工前,应根据盾构设备状况、地质条件、施工方法、进度和掘进长度等条件,选择通风方式、通风设备和温度控制措施;
4 作业场所应设置照明和消防设施,并应配备通信设备、应急照明和足够的排水设备;
5 当存在可燃性或有害气体时,应使用专用仪器进行检测,并应加强通风措施,气体浓度应控制在安全允许范围内;
6 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避免施工噪声、振动、水质和土壤污染及地表下沉等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7 工作井施工应根据地质条件、路面条件、交通量、工程噪音及振动对四周的影响等选择安全且经济的施工方法。盾构工作竖井地面上部应设防雨棚,井口周围应设排水沟或防淹墙等安全防护措施。
8 盾构的保养与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9 应根据盾构相关技术文件制定并实施保养与维修计划。
DB33/T 1247-2021 城市河道景观设计标准
备案号:J16132一2022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3/T1247-2021
城市河道景观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urban river landscape
2021-12-31发布 2022-05-01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河道景观设计,体现地域特色,改善滨水空间,做到安全、生态、经济、美观,建设美丽河道,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市河道的景观设计。
1.0.3城市河道景观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河道urban river
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2.0.2河道景观river landscape
在河道沿线打造和谐生态环境、反映城市形象和传递人文气息的景象。
2.0.3自然护岸natural revetment
采用植被保护河岸、保持岸栖生物丰富和水陆交错带生态功能健全稳定的护岸。
2.0.4人工护岸artificial revetment
在自然护岸的基础上,采用加固措施,提高护岸稳定性的护岸。
2.0.5亲水平台hydrophilic platform
设置于河岸及水际,贴近水面并可供人亲近水体、观景和戏水的单级或多级平台。
3基本规定
3.0.1城市河道景观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生态优先、环保节约、以人为本和景观优美的原则,充分结合当地城市特色,因地制宜打造河道景观。
3.0.2城市河道景观设计应按照“先调查,后设计”的要求开展,收集整理相关规划、水文和气候等资料,对河道及周边现状进行调查与分析,并应根据当地规划要求确定设计范围和内容。
3.0.3城市河道景观设计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严禁破坏规划区内地形地貌、水体、生物群落和文物古迹等要素。
3.0.4城市河道景观设计应保留自然河流形态,宜结合实际,融合海绵城市理念,维护良好的生态功能。
3.0.5城市河道景观设计应合理确定河道整体文化形象,充分挖掘历史文化碎片,宜一河一特色,彰显地域文化特色。
3.0.6城市河道景观设计应与城市绿道建设紧密结合。
3.0.7城市河道景观设计规划范围内的古树应原地保护,大树宜保留和利用。
4护岸
4.1一般规定
4.1.1护岸型式可分为自然护岸和人工护岸。
4.1.2护岸景观设计应统筹兼顾和合理布局,在对原有护岸的保护和利用的基础上,结合周边环境及河道定位,选择相应的护岸型式,宜选择生态化改造方案。
4.1.3植物选型应选用根系发达、耐水湿、抗性强和易养护的乡土树种。
4.1.4河道护岸坡脚至坡顶宜依次种植沉水植物、浮水植物、挺水植物、湿生植物和中生植物等护岸植物。
4.2自然护岸
4.2.1当河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采用自然护岸:
1主槽宽阔、水流平顺,流速较小的河段;
2滩地宽广,基本无冲刷的河段;
3常年保持一定水位,水生物多样的河段。
4.2.2自然护岸应保持河道自然状态,配合植物种植。
4.2.3自然护岸应具备固土保土、防止水土流失和绿化护坡的功能。
4.2.4自然护岸应保障护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3人工护岸
4.3.1当河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采用人工护岸:
1具有一定流速或冲刷的河段;
2具有行洪功能的河段;
DB33/T 1262-2021 城镇道路探地雷达法检测技术规程
备案号:J16103一2022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3/T1262-2021
城镇道路探地雷达法检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etection of urban road by ground penetrating radar method
2021-12-14发布 2022-05-01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城镇道路探地雷达法检测技术的应用,提高城镇道路安全运行水平,保证检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城镇道路探地雷达法检测技术的应用。
1.0.3城镇道路探地雷达法检训技术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探地雷达ground penetrating radar
向被探测目标体发射高频电磁波束,通过观测反射电磁波的时间滞后及强弱特征研究目标体特性的电磁助探装置。
2.1.2地面耦合探地雷达ground-coupled ground penetrating radar
采用地面耦合天线进行贴地探测的探地雷达。
2.1.3空气耦合探地雷达air-coupled ground penetrating rader
采用空气耦合天线进行非接触探测的探地雷达。
2.1.4地下病害体underground disasters
存在于地面以下的空洞、脱空、疏松体、富水体等威胁城镇道路安全的不良地质体。
2.1.5空洞void
地下土体中自然发育或人工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洞体。
2.1.6脱空cavity underneath pavement
道路结构层与地基土之间分离净高小于0.5m的洞体。
2.1.7疏松体loosely infilled void
密实度明显低于周边土体的不良地质体。
2.1.8富水体water-rich void
含水量明显高于周边土体的不良地质体。
2.1.9风险等级level of risk
根据地下病害体风险发生可能性等级及风险后果等级综合确定的风险程度。
2.1.10路面pavement
用各种筑路材料铺筑在道路路基上直接承受车辆荷载的层状构筑物。路面结构由面层、基层、垫层和必要的功能层组合而成。
2.1.11道间距trace interval
探地雷达数据采集时相邻两道数据之间的距离。
3基本规定
3.0.1城镇道路探地雷达法检测可应用于地下病害体探测和路面结构层厚度检测。
3.0.2当进行地下病害体探测时,应选用地面耦合探地雷达;当进行路面结构层厚度检测时,宜选用空气耦合探地雷达。
3.0.3城镇道路探地雷达法检测工作应结合既有岩土工程、市政设施、水文气象和已发生病害记录等资料开展。
3.0.4城市道路地下病害体探测宜分为常规探测、专项探测和应急探测。
3.0.5城市道路地下病害体的常规探测应定期进行,探测周期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3.0.6下列情形宜开展道路地下病害体专项探测:
1地铁站点、地下盾构、深基坑、顶管等地下工程施工时,应分别在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对影响范围内的道路进行探测,且两次探测间隔最长不宜大于6个月;
2汛期的排水管涵、暗渠、河道周边;
3城市重大社会活动举办前,宜对涉及的道路区域进行探测;
4既有道路改建、扩建或加固施工前。
3.0.7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开展道路地下病害体应急探测:
1管道检测发现错口、渗漏和破损等问题时;
2当地铁站点、地铁隧道、深基坑和顶管、地下盾构作业点等结构发生严重变形或发生大量水土流失时;
3当地面发生下沉、严重变形或塌陷事故时;
4当地下管线发生爆管等事故时;
5其他存在地下病害体潜在安全风险的区域。
3.0.8探地雷达法地下病害体探测应采用初测和复测相结合的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初测应对测区进行全面探测,并应确定重点探测区;
2复测应对重点探测区进行探测,并应查明地下病害体的属性。
3.0.9探地雷达法路面结构层厚度检测应根据相关养护要求确定检测周期,并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日常管理与养护宜进行周期性检测;
2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可进行检测。
3.0.10探地雷达法检测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培训,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和浙江省标准城镇道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规程》DB33/T1236的规定。
4仪器设备
4.1一般规定
4.1.1仪器设备应包括雷达设备和辅助设备。
4.1.2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确保仪器的各项功能满足检测要求。
4.1.3运输过程中应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轻拿轻放,不应碰撞或受强烈震动。
4.1.4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保养和清洁维护。
4.2地面耦合探地雷达
4.2.1地面耦合探地雷达应由控制主机、雷达发射机、雷达接收机和地面耦合天线组成。
4.2.2地下病害体探测应选用50MHz~500MHz屏蔽型多频段地面耦合探地雷达天线。
4.2.3车载地面耦合探地雷达应选择不低于两种频段的天线,并宜保证50MHz-200MHz频段和200MH~400MHz频段天线至少各一副。三维探地雷达适用于浅层地下病害体探测,并宜同时具备两个频段,且至少一个频段应在200MHz~400MHz区间。
4.2.4地面耦合探地雷达天线主频选择应符合检测深度和精度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多种频率的天线均能满足探测深度要求时,宜选择频率相对较高的天线;
2重点区域及初测中确定的重点异常区探测应选用多种频率天线。
DB33/T 1264-2021 城镇道路施工区域市政临时工程技术规程
备案号:J16105一2022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3/T1264-2021
城镇道路施工区域市政临时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egional municipal temporary works of urban road construction
2021-12-27发布 2022-05-01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城镇道路施工区域市政临时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城镇道路施工区域市政临时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1.0.3城镇道路施工区域市政临时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施工区域construction area
进行施工活动时,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2.0.2市政临时工程municipal temporary works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的临时建设工程。
2.0.3迁改工程relocation project
对既有建(构)筑物或设施有影响,经过权衡利弊,对原建(构)筑物或设施进行拆迁的工程。
3迁改工程
3.1一般规定
3.1.1迁改的临时管线不宜作为永久管线使用。
3.1.2市政绿化迁移选用的植物材料种类、品种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1.3照明设施迁改前应调查路面下的管线情况,对迁移路灯涉及的管线,应联系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3.1.4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设置车辆禁行或限速、车辆导流、行人导流等警示标志(牌)灯。
3.2临时道路
3.2.1临时道路应结合当地水文特征、工程地质和交通状况等条件,选择合理、有效、经济的迁改方案。
3.2.2占道施工时,应遵守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信息应悬挂在醒目位置,并应按规定设置临时道路。
3.2.3临时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临近商业、企业、办公楼或居民住宅等出人口的一侧,应为沿线单位和居民的出行设置专用的临时行人通道。行人通道应安全、坚实、平整和连续;
2临时行人通道上不得有妨碍行人安全的障碍,临边一侧应设置高度为1.8m的安全围栏,并有交通导向和安全警示牌,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
3横穿临时道路的沟槽宜在夜间封团施工,并应及时恢复交通。未能及时恢复交通时,应使用钢板等材料覆盖固定,与原有道路接顺,并采取降噪和防滑措施。
3.2.4临时车行道路宜按施工需要,设计单行循环干道或双行干道,出人口通道应保持平坦、整清,其他空旷场地应进行绿化布置或者采用其他形式硬化或遮蔽,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道单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m,双行道不宜小于6m;载重汽车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
2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宽度不应小于4m,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3主干道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人行专用通道,并与车行道进行有效隔离和标识。
3.2.5临时桥梁应满足便民出行、安全、载重及防滑要求,宜采用钢便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梁两端与道路连接部分应顺直、平整;
2桥面净宽应与道路净宽一致,并应安装防滑条。桥面防护设施应满足车辆通行要求,人行道防护栏杆不应小于1.1m,栏杆颜色标准应统一;
3桥头应设置限重、限宽、夜警灯及禁止超车、停车等标志,防护栏杆应粘贴反光标志。
3.2.6绿化带改为临时道路时,应对道路基层进行加固处理。
3.3管线迁改
3.3.1管线设计前应进行资料收集及现场复核,复杂管线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期测,对重大管线及构筑物的期察成果应逐一审查。
3.3.2管线迁改方案应委托专业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论证应由管线运维单位共同参与。
3.3.3设计应预留永久管线的线位空间,并应符合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既有设施保护
4.1一般规定
4.1.1临时道路和桥梁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专人清扫,保持通畅,不得在主路上堆放构件、材料等障碍物;
2应配备酒水车降尘,清扫车清扫,辅以保洁员打扫卫生;
3应定期清理排水沟内淤泥、杂物;
4路口临时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应安排专业人员管理、维护。
4.1.2施工单位应每天对各类标志和设施进行检查、清洁和维护,确保日常安全。
4.1.3应设置设施安全监测设备开展日常监测、预警,对可能发生或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4.1.4相关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道路塌陷、管线挖断、道路积水、河道围堰期塌和河道超水位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论证。
4.1.5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4.1.6施工前,应按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既有设施保护手续。
4.1.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修订应急预案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建设规模、质量安全风险、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4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做出调整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4.2排水设施
4.2.1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管道应做好保护,不得占压、损坏排水设施。
4.2.2不得擅自接管排水,禁止向排水管道排放泥浆或直接排放施工废水。施工废水不得直接向污水管道排放,经处理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后方可排放。
4.2.3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定期进行养护清疏,积泥深度不得超过养护标准。
4.2.4悬吊保护管道应安装沉降报警观测装置。
4.2.5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应加强城市排水系统维护,及时清淤管渠,检修维护泵站。
4.2.6横穿或临近平行排水设施的,应设置沉降观测点,纳人安全保护范围。
DB33/T 1266-2021 城市地下工程施工与运行监测技术规程
备案号:J16107一2022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3/T1266-2021
城市地下工程施工与运行监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urban underground engineering during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2021-12-28发布 2022-05-01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浙江省城市地下工程施工阶段与运行阶段的监测工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成果可靠,保证监测质量,保障城市地下工程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城市地下工程施工阶段与运行阶段的监测。
1.0.3城市地下工程施工阶段与运行阶段的监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城市地下工程urban underground engineering
建设于城市范围内地表以下的建(构)筑物。
2.1.2监测measurement and monitoring
采用仪器监测、现场巡查或远程监控等手段和方法,长期连续地采集和收集反映城市地下工程和周边环境安全状态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和反馈的活动。
2.1.3周边环境around environment
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区内的建(构)筑物、轨道交通设施、道路、桥梁、隧道、管线等保护对象的统称。
2.1.4周围岩土体surrounding rock and soil
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岩体、土体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统称。
2.1.5施工影响分区influence zone due to construction
根据周围岩土体受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程度的大小划分得到的区域。
2.1.6监测等级monitoring grade
根据城市地下工程自身和周边环境的风险大小,对城市地下工程施工阶段与运行阶段的监测进行划分的等级。
2.1.7城市地下工程自身风险等级risk level of urban under-ground engineering
根据城市地下工程自身发生变形或破坏、周围岩土体失稳等可能性和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而确定的等级。
2.1.8周边环境风险等级risk level of around environment
根据周边环境重要性类别、服役年限、安全状况以及所处的周边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分区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而确定的等级。
2.1.9监测报警值alarming value of monitoring
为确保城市地下工程在施工阶段与运行阶段工程自身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对监测对象可能出现异常和危险所设定的监测变量警戒值。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城市地下工程施工监测与运行监测应综合考虑城市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建设场地的岩土体特征、周边环境条件和施工方案等因素,制订合理监测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为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及安全运行提供监测成果。
3.1.2城市地下工程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监测:
1下列城市地下工程施工阶段中,应对自身及周围岩土体
进行监测:
1)基坑工程;
2)盾构法隧道;
3)矿山法隧道;
4)桩基工程。
2城市地下工程施工阶段中,应对下列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1)运行隧道;
2)建(构)筑物;
3)轨道交通设施;
4)桥梁;
5)道路;
6)管线。
3下列城市地下工程在运行阶段中应进行监测:
1)盾构法隧道;
2)矿山法隧道。
3.1.3监测工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接受委托;
2现场踏期,收集资料;
3编制监测方案,并报委托方及相关单位认可;
4展开前期准备工作,设置监测点、校验仪器设备;
5设备、仪器、元件和监测点验收;
6现场监测;
7监测数据的计算、整理、分析及信息反馈;
8提交阶段性监测成果和报告;
9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
3.1.4城市地下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城市地下工程施工监测等级或运行隧道监测等级制订,具体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建设场地水文和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状况;
3监测目的和监测依据;
4城市地下工程施工或运行隧道监测等级;
5监测范围、监测项目和测点布置;
6监测方法及其监测仪器设备、元器件及检定要求;
7监测期和监测频次;
8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9监测数据采集、处理与信息反馈;
10监测人员配备;
11监测质量、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3.1.5下列城市地下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监测等级为特级的城市地下工程;
2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实施的城市地下工程;
3主要结构和重要结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城市地下工程;
4与相邻地下工程交叉施工且存在相互影响的城市地下工程;
5其他需要论证的城市地下工程。
4监测方法及技术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监测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性质及类别、监测等级、现场条件、测试方法的适用性、监测精度要求和地区工程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方法应合理易行。
4.1.2监测应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查、远程视频监控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监测方法,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关键部位宜进行自动化监测。
4.1.3变形监测的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点应布设在施工影响范围以外的稳定区域,且每个监测工程的竖向位移监测基准点和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均不应少于3个;
2当基准点距离监测工程较远而影响监测作业时,应设置工作基点;当使用工作基点时,应与基准点进行联测;
3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在工程施工前埋设,并应埋设于相对稳定的岩土层,经观测确定稳定后方可使用;
4监测期间,应对基准点进行定期复测;
5基准点布设尚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4.1.4监测仪器、设备和元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应通过检定或校准,且检定或校准证书齐全,并应在规定的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3监测过程中应定期对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监测元件进行检查。
4.1.5同一工程的监测项目,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相同的监测方法和监测路线;
2宜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
3宜固定监测人员;
4宜在基本相同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4.1.6监测点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监测等级、施工影响分区、施工方法、结构状况及监测方法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反映监测对象变化规律和分析工程安全状态的要求;
2应布设在监测对象位移较大、内力较大或影响工程安全的关键部位;
3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点宜布置在同一断面;
4不应影响和妨碍结构的正常受力和使用,应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同时便于观测和保护。
4.1.7隧道监测断面的选择应主要考虑岩土体代表性、施工方法的变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岩土体的不同分级区域,应至少布置一个监测断面;
2地质条件复杂区段,应布置监测断面;
3当施工方案出现变更时,变更区段应布置监测断面;
4出现大变形、塌方、突水突泥等重大事故,应在事故区城增设监测断面。
4.1.8监测频次与周期应根据施工方法与施工进度等情况,结合监测对象和监测项目的特点、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自身结构与周边环境变化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监测信息及时、准确、系统地反映施工工况,以及关键过程对监测对象的影响、监测对象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各监测项目或对象之间的内在联系的要求。
DB33/T 2477-2022 消防物联网系统对接技术规范
ICS 35.240.01
CCS L 65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477—2022
消防物联网系统对接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ire Internet of Things System Integration
2022 - 04 - 03 发布 2022 - 05 - 03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物联网系统数据对接的系统对接模型、基本要求和接口实现。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物联网系统数据交互过程中接口协议的设计开发、运行管理和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0114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 11643 公民身份号码
GB 26875(所有部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GB/T 28181—2016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GB 50440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DB33/T 2349 数字化改革 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
DB33/T 2351 数字化改革 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
ISO 8601 日期和时间 信息交换表示法
IETF RFC 2616 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1.1 (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 - HTTP/1.1)
3 术语和定义
GB 26875(所有部分)和GB 5044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防物联网系统 iot system for fire
利用物联网技术采集消防相关的物、人、系统和信息资源,并进行处理的系统。
3.2
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机构 the operation service agency of fire iot
利用物联网技术开展社会化消防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3.3
联网单位 networked unit
将火灾预警信息、事件预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以及物联设备运行状态传送到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平台,并能接收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平台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AK:接口验证序号(Access Key)
AES:密码学中的高级加密标准(Aadvanced Encryption Standard)
ECDH:一种基于椭圆曲线的密钥协商算法
HTTP:超文本传输协议(Hyper Text Transfer Protocol)
HTTPS:超文本传输安全协议(Hyper Text Transfer Protocol Over Secure Socket Layer)
IP:国际互联协议(Internet Protocol)
JS:一种具有函数优先的轻量级,解释型或即时编译型的编程语言(Java Script)
JSON:JavaScript对象标记语言(JavaScript Object Notation)
REST:表述性状态传递(Representational State Transfer)
SK:密钥(Secret Key)
TLS:传输层安全性协议(Transport Layer Security)
URI:全局资源标识符(Universal Resource Identifier)
URL:统一资源定位符(Uniform Resoure Locator)
UTF-8:可变长度字符编码(8-bit Unicode Transformation Forma)
DB41/T 727-202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应检部位确定
ICS 07.060
CCS A 47
河南省 地方标准
DB41/T 727—2021代替 DB 41/T 727—2012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应检部位确定
2021 - 07 - 06 发布 2021 - 10 - 05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的定期和分阶段及竣工验收检测应检项目、部位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用、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爆炸火灾危险化工场所和数据中心等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应检部位的确定。
本文件不适用于行驶车辆、离岸船舶、飞机及高压电力线路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应检部位的确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949.1—2000 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第1部分:常规测量
GB 18802.1—2011 低压电涌保护器(SPD) 第1部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21431—2015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 32937—2016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257—20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43—201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601—2010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Y/T 208—2005 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QX/T 105—2018 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规范
YD/T 1821—2018 通信局(站)机房环境条件要求与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应检部位
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通过技术检查、检测和试验,以确定其是否达到相关雷电防护规范规定的技术和标准的部位。
3.2
过渡电阻
将诸分开的金属导体进行连接以形成电气通路,当导体中有雷电流流过时,雷电流通过连接部位时连接处的电阻。
3.3
接长连接点
通过绑扎、冷压、螺纹和对焊、帮条焊和搭接焊等焊接形式,连接两金属物间的连接点。
3.4
数据中心
由无线电、电力和电子装置构成的通信设备、计算机、控制和测量仪表的集合,用于数据收集、存储、计算、处理、加速、传输和展示的系统。
4 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应检部位
4.1 定期安全检测应检部位
4.1.1 每根引下线预留接地检测端子(断接卡)处应检测接地电阻。
4.1.2 屋面的接闪器与引下线连接处应检测过渡电阻。
4.1.3 屋面的金属塔、天线、金属放散管、金属通风管、金属门窗、金属防护栏、金属管道、金属遮阳棚、金属装饰物、太阳能热水器、金属储水箱和金属广告牌等与引下线或接闪器等雷电防护装置连接处应检测过渡电阻。
4.1.4 建筑物低压配电系统:低压配电室和发电机房的等电位接地连接带、穿金属管埋地入户线缆的金属管两端或铠装电缆入户端金属外皮、低压配电柜、总配电箱、用户配电箱或终端配电设施等设备的避雷器、电涌保护器接地、交、直流工作地、安全保护地、重复接地,变频器、UPS 电源、逆变器、直流蓄电池柜架、处理传输信号机柜以及金属控制操作台等的接地处应检测接地电阻。
4.1.5 电源和信号电涌保护器:应检查安装工艺(线色、线径、长度、牢固程度)和状态指示。应检测电源电涌保护器每片压敏电压 U 1mA、泄漏电流 I ie、绝缘电阻 R m及接地端的接地电阻和信号电涌保护器的接地电阻,检测按 GB 18802.1—2011、GB/T 21431—2015 规定的方法进行。
4.1.6 电梯系统:电梯机房内预留接地端子、主牵引机、驱动主承重钢梁两端、轿箱导轨和对重导轨两端、控制柜、配电柜(箱)、轿箱和楼层电梯门等设备接地处应检测接地电阻或过渡电阻,楼层电梯召唤器应检测绝缘电阻。
4.1.7 管道井和线路井:从入口开始至楼顶层端的等电位接地干线两端及穿线金属管、线槽、线桥和线架两端应检测接地电阻。
4.1.8 消防和安防等系统的监控机房、操作室、中继室场所及医疗和数控等电子设备雷电防护装置的应检部位,按第 6 章确定。
4.1.9 消防、给排水、供暖和燃气等金属管道的入户端及终端应检测接地电阻。
4.1.10 建筑幕墙主龙骨与均压环、接闪带和引下线连接处应检测过渡电阻。
4.1.11 古塔、水塔、塔吊、脚手架、锅炉、烟囱、铁塔、储罐及其他高耸的构筑物检测部位按其结构参照 4.1.1—4.1.3 确定,其专用配电系统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部位,参照 4.1.4 确定。
4.2 新建分阶段检测及竣工验收检测应检部位
4.2.1 项目区域应检测土壤电阻率,按 GB/T 17949.1—2000 规定的方法进行。
4.2.2 当建(构)筑物采用建筑基础钢筋作为接地装置时,应按 QX/T 105—2018 中第 5 章的要求进行
检查,并检测以下规定部位的过渡电阻,同时检查焊接工艺和防腐措施:
a) 桩基础:桩与承台、承台与地圈梁、地圈梁与引下线柱筋的连接处;
b) 条基础、片筏基础:引下线柱筋与基础圈梁主筋连接处;
c) 其他基础:作为接地装置的金属体与引下线的连接处;
d) 自然接地需要外引人工接地时,自然接地与外引人工接地的连接处。
4.2.3 建(构)筑物引下线检查,按 QX/T 105—2018 中第 6 章的要求进行,并检测以下规定部位的过渡电阻;每根引下线预留接地检测端子(断接卡)处应检测接地电阻。
a) 利用建筑物构造柱主筋作引下线,引下线主筋接长连接点处;
b) 引下线柱箍筋闭合短路环,以引下线柱主筋自基础圈梁顶面至屋顶接闪带连接点端总长每隔6 m 处;
c) 钢构(桁架、钢架或拱等平面结构,网架、网壳、悬索和索模等空间结构)厂房、仓库和场馆等单层大跨度建(构)筑物,每个立柱接长连接点处及上、下两端与接闪装置和接地装置连接处;
d) 其他引下线与接闪器及接地装置连接处。
4.2.4 建(构)筑物屋面接闪网格、接闪杆和接闪带的检查,按 QX/T 105—2018 中第 7 章的要求进行,
并检测以下规定部位的过渡电阻,同时检查焊接工艺和防腐措施:
a) 接闪网格连接处及与引下线连接处;
b) 接闪杆与引下线连接处;
c) 闭合接闪带(明敷、暗敷),每个接长连接点处。
4.2.5 等电位连接检查,按 QX/T 105—2018 中第 8 章的要求进行,并检测以下规定部位的过渡电阻。
a) 电梯机房、配电柜(箱)、建筑物洗浴卫生间的局部等电位连接端子处;
b) 电梯轨道、金属管道和管线井等设施的首、末端。
4.2.6 等电位连接环与引下线连接处应检测过渡电阻。
4.2.7 需要防侧击雷的楼层建筑外墙防护措施检查,按 GB 50057—2010 中 4.2.4、4.3.9、4.4.8 和GB 50601—2010 中 6.1、6.2 的要求进行,并检测以下规定部位的过渡电阻。
a) 金属门窗、阳台和空调室外机等金属设施预留接地端子处;
b) 屋面附属设备预留连接端子或设置的专用接闪装置接地连接处;
c) 屋面金属杆(塔、架)接地处。
4.2.8 电涌保护器的选型、安装和安全性能,按 GB 18802.1—2011、GB/T 21431—2015 中 5.8、GB 50601—2010 第 10 章和 QX/T 105—2018 第 11 章规定的方法对以下规定部位进行检查测试。
a) 安装检查、检测:安装工艺(线色、线径、长度、牢固程度)和单设的后备过电流保护装置及参数,测量多级防护的级间线路长度;
b) 接地端接地线连接处检测接地电阻;
c) 安全性能检测按 4.1.5 确定。
4.2.9 建筑物低压供、配电系统按 4.1.4 确定。
4.3 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应检部位见附录 A。
DB41/T 1859-2022 智慧景区建设评价规范
ICS 03.200.01
CCS A 00
河南省 地方标准
DB41/T 1859—2022代替 DB41/T 1859-2019
智慧景区建设评价规范
2022-01-13 发布 2022-04-12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慧景区建设评价的原则、组织、对象、流程、内容等。
本文件适用于景区智慧化建设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0225 旅游景区数字化应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旅游景区
以满足旅游者出游目的为主要功能(包括参观游览、审美体验、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并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GB/T 26355—2010,3.1]
3.2
智慧景区
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信息与通讯技术,对景区环境、资源、游客、设施和服务进行全面、透彻感知,并及时作出响应,从而实现服务个性化、消费网络化、体验数字化、管理智能化的旅游景区。
3.3
景区核心区域
景区出入口、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地、交通枢纽地带、事故易发地、重点服务设施和主要观景点等。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I: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PP:应用程序(Application)
AR:增强现实(Augmented Reality)
GIS: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OTA:在线旅行社(Online Travel Agency)
DB41/T 2148-2021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规范
ICS 13.100
CCS C 75
河南省 地 方 标 准
DB41/T 2148—2021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规范
2021 - 07 - 06 发布 2021 - 10 - 05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工作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Z600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DB41/T 1852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TSG 08和DB41/T 185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
注1: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注2: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3.2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影响和管理上的缺陷。
3.3
隐患排查
使用单位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隐患进行检查识别的工作过程。
3.4
隐患治理
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设置
4.1.1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文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构,明确其组织及成员职责,其人员组成应包括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
4.1.2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1.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应负责组织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1.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负责实施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2 制度建设
使用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程序,明确排查范围、排查内容、排查频次及治理、验收要求及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等内容。
4.3 人员培训
4.3.1 使用单位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计划,并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员工培训学习,使其掌握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并保留培训记录。
4.3.2 培训内容应涵盖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4.4 资料收集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前应准备的基础资料:
a) 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b) 特种设备清单及其布置;
c)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专项预案;
d) 特种设备人员情况,包括持证情况、培训情况和人员配置情况等;
e) 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
f)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g) 特种设备应急演练情况;
h) 自然环境和作业条件;
i) 特种设备相关事故案例;
j) 相关隐患排查治理资料。
4.5 信息化管理
使用单位应加强内部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将排查出的隐患录入管理平台,实现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化动态管理。
4.6 文档管理
使用单位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治理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至少应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清单和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等内容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和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文档;涉及重大隐患时,其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验收意见全程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
DB41/T 2149-2021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规范
ICS 13.100
CCS C 78
河南省 地 方 标 准
DB41/T 2149—2021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规范
2021 - 07 - 06 发布 2021 - 10 - 05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辨识、分级管控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Z600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DB41/T 1852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TSG 08和DB41/T 185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
注1: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注2: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司、个体工商户等。
3.2
风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组合。
3.3
风险点
风险伴随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
3.4
风险辨识
发现、确认和描述风险的存在、空间分布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3.5
辨识单元
进行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的单台特种设备。
3.6
风险评估
对风险点所伴随的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预判,以确定风险等级大小,分析论证现有管控措施有效性的过程。
3.7
风险等级
单一风险或组合风险的大小,以后果和可能性的组合来表达。
3.8
风险分级管控
按照风险的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可操作性等因素,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风险管控方式和管控责任。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设置
4.1.1 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与任务。
4.1.2 设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宜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4.1.3 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应明确相应的机构或责任人员组织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4.1.4 组织机构成员应包括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
4.1.5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风险分级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特种设备分级管控工作。
4.1.6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特种设备的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4.1.7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部门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4.1.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以文件形式明确组织机构、责任人员及其职责。
4.2 制度建设
使用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开展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分级的工作程序、工作目标等,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明确管控层级、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4.3 人员培训
4.3.1 使用单位应制定风险分级管控培训计划,并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员工培训学习,使其掌握本单位风险类别、风险辨识和风险分级的方法、风险管控措施,并保留培训记录。
4.3.2 培训内容应涵盖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4.4 资料收集
开展风险辨识前应准备的基础资料:
a) 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b) 特种设备清单及其平面布置等资料;
c)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专项预案;
d) 特种设备人员情况,包括持证情况、培训情况和人员配置情况等;
e) 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
f) 特种设备应急演练情况;
g) 自然环境和作业条件;
h) 特种设备相关事故案例;
i) 相关风险管理资料。
4.5 信息化管理
使用单位应加强内部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将辨识出的风险点录入管理平台,实现对本单位的风险分级管控的信息化动态管理。
4.6 文档管理
使用单位应完整保存体现风险管控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至少应包括风险管控制度、重大风险点台账和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等内容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和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文档;涉及重大风险时,其辨识、评估和控制措施等,应单独建档管理。
DB41/T 2150-2021 地质公园数字化建设规范
ICS 07.060
CCS D 10
河南省 地方标准
DB41/T 2150—2021
地质公园数字化建设规范
2021-07-06 发布 2021-10-05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质公园数字化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原则、技术框架与实施步骤、基础数据平台建设、应用服务平台建设。
本文件适用于地质公园的数字化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87—2011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2991.1—2008 信息技术数据库语言SQL 第1部分:框架
GB/T 15629.2—2008 信息技术 系统间远程通信和信息交换 局域网和城域网 特定要求 第2部分:逻辑链路控制
GB/T 17533.1—1998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远程数据库访问 第1部分:类属模型、服务与协议
GB/T 18578—2008 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设计规范
GB/T 18726—2011 现代设计工程集成技术的软件接口规范
GB/T 18729—2011 基于网络的企业信息集成规范 GB/T 19001—2000 应用于计算机软件的指南
GB/T 19003—2008 软件工程
GB/T 20157—2006 信息技术 软件维护
GB/T 20273—2019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B/T 25487—2010 网络化制造系统应用实施规范
GB/T 25647—2010 电子政务术语
GB/T 25654—2010 手持电子产品嵌入式软件API
GB/T 28035—2011 软件系统验收规范
GB/T 28172—2011 嵌入式软件质量保证要求
GB/T 28452—2012 信息安全技术 应用软件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9639—2020 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0225—2013 旅游景区数字化应用规范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74—2017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监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312—201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 5039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DZ/T 0303—2017 地质遗迹调查规范
LY/T 2581—2016 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LY/T 2582—2016 森林防火视频监控图像联网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质公园数字化
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地质公园的资源要素、旅游要素和管理要素的数字信息量化与集成。
3.2
应用服务平台
为地质公园业务实际应用层面的各个系统提供不同应用服务的基础支持平台。
3.3
基础数据平台
负责数字化基础的硬件设施、网络结构、系统架构并对各类信息数据进行分类、组织、编码、存储、检索和维护的数字化平台,承载应用服务平台的运行。
4 建设原则
4.1 基本原则
4.1.1 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引领原则。
4.1.2 突出地质遗迹等资源数字化保护原则。
4.1.3 地质公园业务全覆盖原则。
4.2 基本要求
4.2.1 应遵循国家、行业及地方性地质公园建设标准、规范及相关指南。
4.2.2 应统筹规划,规范建设,确保实现行业管理信息共享。
4.2.3 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原则,可分阶段实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数字化建设总体方案,优先建设遗迹保护和公园管理需求迫切的项目,确保数字化建设取得成效。
4.2.4 注重实效,应选择成熟度较好的技术。
4.2.5 注重创新产业化经营管理机制,促进资源保护与产业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DB42/T 1761-2021 机制砂应用技术规范
ICS 91.010.30
CCS P 01 DB42
湖北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1761—2021
机制砂应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manufactured sand
2021 - 09 - 30 发布 2022 - 01 - 30 实施
湖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 合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制砂及应用的基本规定、机制砂技术要求与质量验收、机制砂混凝土和机制砂砂浆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工程建设中采用机制砂进行混凝土和砂浆的制备、施工及质量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14902 预拌混凝土
GB/T 25181 预拌砂浆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T 50081 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082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实验方法标准
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 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50476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GB 50496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
GB 5066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T 50733 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
JGJ/T 10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T 98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T 220 抹灰砂浆技术规程
JGJ/T 223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机制砂 manufactured sand
以岩石、卵石、矿山废石或尾矿为原料,经除土、机械破碎、整形、筛分、粉控等工艺制成的,粒径小于4.75 mm的岩石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岩石颗粒。
3.2天然砂 natural sand
自然生成的,经人工开采和筛分的粒径小于4.75 mm的岩石颗粒,包括河砂、湖砂、江砂、山砂,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岩石颗粒。
3.3混合砂 mixed sand
由天然砂与机制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砂,包括机制砂和天然砂混合,或两种及以上不同原料机制砂混合制成的砂。
3.4粉体含量 powder content
机制砂中粒径小于75 μm的颗粒含量,包括石粉含量和泥粉含量。
3.5机制砂片状颗粒 flaky particles in manufactured sand
粒径1.18 mm以上的机制砂颗粒中最小一维尺寸小于该颗粒所属相应粒级的平均粒径0.45倍的颗粒。
3.6亚甲蓝(MB)值 methylene blue value
机制砂中小于2.36 mm颗粒对亚甲基蓝的吸附能力,是用于判定机制砂泥粉含量的指标。
3.7粉体质量指数 powder quality index
用于判定机制砂中粒径小于75 μm颗粒质与量的指数,是机制砂中75 μm筛通过率百分数以及机制砂MB值的乘积。
3.8粉体流动度比 fluidity ratio of powder
在掺加外加剂和0.4水胶比条件下,掺加机制砂粉体的胶砂与基准水泥胶砂的流动度之比,用于判定粉体对外加剂吸附性能的指标。
3.9粉体含量极差 powder content range
粉体含量极差是在同一批次的机制砂中试样,采用水洗法测试其粉体含量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差。
3.10机制砂混凝土 manufactured sand concrete
以机制砂或混合砂为细骨料配制的混凝土。
3.11机制砂砂浆 manufactured sand mortar
以机制砂或混合砂为细骨料配制的普通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4 基本规定
4.1机制砂中的有害物含量不应对人体、生物、环境及其所制备的混凝土、砂浆性能产生有害影响。
4.2机制砂及其制品的放射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的规定。
4.3混合砂成品应进行质量检验和分类。
4.4机制砂的选择应满足其所制备的混凝土、砂浆及其他水泥制品的性能要求。
4.5机制砂混凝土、机制砂砂浆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技术。
4.6机制砂混凝土和砂浆的制备、施工应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4.7同一批次机制砂应为相同母岩材质制备而成,并应满足匀质性的要求。
4.8机制砂混凝土和机制砂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机制砂混凝土和机制砂砂浆施工前应与施工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答疑:DKL为反梁,顶筋相当于底筋,底筋相当于支座筋,这个反梁在软件里面如何建呀-甘肃
问题专业:土建计量GTJ
所属地区:甘肃
提问日期:2022-04-21 15:59:32
提问网友:yangzechen
2022-04-21 16:00:30 补充
解答网友:
就正常按照基础梁或者梁来布置就行了,顶面钢筋和底面钢筋位置对于我们计算工程量来说并没有什么区别
答疑:请教一下这个套什么清单和定额比较合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问题专业:安装
所属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提问日期:2022-04-21 15:58:35
提问网友:言行大带师
解答网友:可遇难求
套空调器清单,套吊顶式空调器定额。
答疑:厕所的脚手架如何考虑-江苏
问题专业:土建
所属地区:江苏
提问日期:2022-04-21 15:57:52
提问网友:江有理
结构高3.1米,双坡屋面5.1米高的厕所 脚手架该如何考虑 考虑一个外脚手架 和一个满堂脚手架合理吗
解答网友:
建筑工程:综合脚手架 装饰工程:满堂脚手架+改架工
答疑:过梁这样输入对不对?特别是厚度-河南
问题专业:土建
所属地区:河南
提问日期:2022-04-21 15:56:47
提问网友:小马同学
解答网友:God Daring
不对,应该1501必须超出上一个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