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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J12583-2014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51/T019-2013
四川省被动式太阳能建筑设计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Passive Solar Buildings Design in Sichuan Province

2013-12-31发布 2014-03-01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J51/T 019,DBJ51/T 019-2013,四川省,被动式太阳能,被动式太阳能建筑设计,DBJ51/T 019-2013 四川省被动式太阳能建筑设计规范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促进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太阳能的利用效率和被动式太阳能建筑的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被动式太阳能建筑的设计。
1.0.3被动式太阳能建筑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被动式太阳能建筑passive solar building
通常指不借助任何机械装置,直接利用太阳能采暖或降温的建筑。
2.0.2直接受益direct gain
太阳辐射直接通过玻璃或其他透光材料进入需采暖的房间的采暖方式。
2.0.3集热蓄热墙thermal storage wall
利用建筑南向垂直的集热蓄热墙体或其他太阳能集热部件吸收穿过玻璃或其他透光材料的太阳辐射热,然后通过传导、辐射及对流的方式将热量送到室内的采暖方式,也称之为特隆布墙(Trombe wall)。
2.0.4附加阳光间attached sunspace
在建筑的朝阳面采用玻璃等透光材料建造的能够利用太阳能辐射,提高房间温室效应的封闭空间。
2.0.5对流环路式convective loop
在被动式太阳能建筑南墙设置太阳能空气集热墙或空气集热器,利用在墙体上设置的上下通风口进行对流循环的采暖方式。
2.0.6集热部件thermal storage component
主要用来完成被动式太阳能采暖系统集热功能的设施,如被动式太阳能建筑的直接受益窗、集热墙或附加阳光间。
2.0.7蓄热体thermal mass
能够吸收和储存热量的密实材料。
2.0.8太阳日照百分率percentage of sunshine

太阳日照时数与可日照时数的百分比。
2.0.9外窗夜间传热系数heat transmission coefficient of window at night
外窗采用夜间保温措施后,外窗与夜间保温的综合传热系数;是表征外窗夜间热量散失的一个物理量。
2.0.10南向辐射温差比the ratio of radiation and temperature difference on south
南向墙面得到的平均太阳辐射照度与室内外温差的比值。

3基本规定
3.0.1应结合所在地区的气候特征、技术水平、资源条件、经济条件和建筑的使用功能等要素,选择适宜的被动式技术进行被动式太阳能建筑设计。
3.0.2被动式太阳能建筑冬季室内最低温度应大于12℃,昼夜温度波动不宜大于10℃。
3.0.3根据不同的累年一月份平均气温、水平面或南向垂直墙面一月份太阳平均辐射照度,将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气候分区划分为四个气候区,如表3.0.3所示。

3.0.4在冬季最冷月平均温度大于-4℃,水平面太阳能平均总辐射照度大于150W/m2,日照率大于或等于70%的太阳能丰富地区,应采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为主,其他主动式采暖系统为辅的方式进行采暖;在冬季日照率大于55%、小于70%,太阳能较丰富的地区,宜采用被动式太阳能进行辅助采暖。
3.0.5应对被动式太阳能建筑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对被动式太阳能建筑的运行效果进行预评估;
2在建筑方案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对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技术进行专项说明;
3在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建筑物的热工性能指标进行计算;
4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对被动式太阳能建筑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进行专项说明。

4建筑设计
4.0.1建筑布局应满足被动式太阳能房的朝向、日照条件,主要开口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0.2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建筑平面宜规则,建筑造型不宜有大的凹凸变化。建筑外形设计宜遵循加大得热面面积和减少失热面面积的基本原则,建筑平面应选择东西轴长、南北轴短的平面形状。
4.0.3建筑的主要朝向宜为南向或南偏东与南偏西不大于30°夹角范围内。
4.0.4建筑南向采光房间的进深不宜大于窗上口至地面距离的2.5倍。
4.0.5被动式太阳能建筑北向、东、西向外窗的热工性能应不低于国家和地方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南向集热窗和屋面集热窗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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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J12584-2014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51/T020-2013
四川省绿色学校设计标准
Design Code for Green School in Sichuan Province

2013-12-31发布 2014-03-01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51/T 020,DBJ51/T 020-2013,四川省,绿色学校设计,DBJ51/T 020-2013 四川省绿色学校设计标准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完善我省绿色学校建设体系,推动绿色学校建筑的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学校的设计和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城镇、农村新建、改建和扩建绿色中小学学校规划与建筑设计。其中校园建筑具体包括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等。
1.0.3绿色学校设计应综合考虑其全寿命周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并注重其对学生环境教育的作用,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1.0.4本标准通过场地选择、规划与建筑设计、控制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材料与资源、室内环境质量等环节,引导学校中绿色建筑和绿色校园环境的建设,为学校的环境教育提供良好教材和教育环境,促进绿色学校的全面发展。
1.0.5绿色学校的设计除了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学校green school
在其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师生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教学和生活环境,对学生具有环境教育功能,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的学校。
2.0.2建筑全寿命周期building life cycle
从建筑物的选址、设计、建造、使用与维护到拆除建筑、处置废弃建筑材料的整个过程。
2.0.3绿色学校增量成本incremental cost of green school
与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基准建筑的学校相比,因实施绿色学校建设而产生的投资成本的变化。
2.0.4环境教育environment education
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全面的日常工作中纳入有益于环境的管理措施,并不断改进,充分利用校内外的一切资源和机会,全面提升师生环境素养的教育。
2.0.5被动式技术措施passive techniques
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采用非机械、不耗能或少耗能的方式,改善室内环境,使其满足使用要求的技术措施。
2.0.6主动式技术措施active techniques
通过采取消耗能源的机械系统,改善室内环境,使其满足使用要求的技术措施。

3基本规定
3.0.1绿色学校的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人文、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等特点,综合考虑绿色建筑的建造、运营和满足利用学校建筑和环境进行环境教育的功能。
3.0.2绿色学校设计考虑绿色建筑和环境教育以及科学教育,同时考虑全寿命周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3.0.3绿色学校设计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在设计过程中,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与智能化、经济等各专业应考虑其作为教育场所和环境教育的作用,紧密配合。
3.0.4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绿色学校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3.0.5绿色学校设计应在设计理念、方法、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创新。

4场地与室外环境
4.1一般规定
4.1.1学校选址和规划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4.1.2对学校的建设规模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充分的论证,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土地。学校应按照服务半径内的生源状况确定建设规模,可分期建设,分期利用。
4.1.3应提高场地空间的利用效率和场地周边公用设施的资源共享。
4.1.4场地规划应考虑室外环境的质量,根据建筑的使用需求和特点优化布局并进行场地环境生态补偿。
4.2场地要求
4.2.1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已开发用地或废弃地。
4.2.2宜选择具备良好市政基础设施的场地,并应根据市政条件进行场地建设容量的复核。
4.2.3学校场址环境质量不应对师生的安全、健康造成威胁。

4.3场地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4.3.1应对场地内外可资利用的自然资源、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调查与利用评估,应保护用地及其周围的自然环境,不得破坏自然水系、生态湿地和森林,尽可能不改变地形、地貌。
4.3.2应对可资利用的可再生能源进行勘查与利用评估,进行合理利用。
4.3.3应对场地的生物资源情况进行调查,应保护场地及周边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4.3.4应进行场地雨水利用的评估和规划,应减少场地雨水径流量。
4.3.5应对场地内既有建筑的利用进行规划,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宜充分利用学校原有的建设资源、场地自然条件及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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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J12544-2014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51/T022-2013
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safty of rotary drilled and bored pile

2013-12-31发布 2014-03-01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51/T 022,DBJ51/T 022-2013,施工安全技术,旋挖成孔灌注桩,正式版 DBJ51/T 022-2013 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安全技术规程.pdf

1总则
1.0.1为加强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行为,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
1.0.3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以及四川省现行有关规定。

2术语
2.0.1旋挖钻机Rotary Drilling Rig
是一种利用伸缩钻杆传递扭矩带动回转钻斗、短螺旋钻头或其他作业装置,进行干、湿钻进、逐次取土(岩屑)反复循环作业成孔的专用机械设备。
2.0.2钢护筒Steel Casing
是为保护孔口稳定,避免塌孔,在桩孔孔口埋设的钢质筒式护具。
2.0.3干作业旋挖成孔Dry Rotary Drilling
不使用稳定液护壁,直接采用旋挖钻具成孔的一种工法。
2.0.4湿作业旋挖成孔Wet Rotary Drilling
采用旋挖钻具成孔、稳定液护壁的一种工法。
2.0.5套管护壁作业旋挖成孔Retaining Casing Pipes Rotary Drilling
采用旋挖钻具成孔、套管跟进护壁的一种工法。
2.0.6安全技术措施Safety Technical Measures
为保障人员、设备、环境安全,防止伤亡事故与财产损失,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2.0.7安全防护装置Safeguard Plan
配置在施工现场及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
2.0.8摩阻式钻杆Friction Drilling Rode
在钻进过程中利用钻杆内、外节间的摩擦键之间的摩擦来传递钻进压力的一种钻杆。
2.0.9机锁式钻杆Lock Drill Rode

在钻进过程中利用钻杆上的机锁点和机锁键之间的咬合来传递钻进压力的一种钻杆。
2.0.10稳定液Stabilizing Fluid
主要用于保持孔壁稳定的液体。

3基本规定
3.0.1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适宜空间相对开阔、地形较为平坦、地表土有一定强度的场地和粒径小于200mm的第四系地层、抗压强度小于20MPa的基岩。
3.0.2应根据场地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特点、环境条件选择旋挖成孔方法。
3.0.3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前应具备以下资料:
1场地施工条件与周边环境资料。
2详细勘察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
3桩基设计文件。
4主要施工机械及其配套设施的资料。
5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
3.0.4每台旋挖钻机必须配备灭火器。旋挖钻机周边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0.5旋挖钻机装卸、安拆与调试、检修、移位、收放枪杆、装卸钻具钻杆、成孔施工、钢筋笼吊装、混凝土灌注等施工危险性大的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3.0.6施工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悬挂安全警示标志,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场地架空输电线路、地下管线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0.7钻机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高空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3.0.8遇有雷电、大雨、大雾、大雪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一切作业。当风力超过七级或有风暴警报时,应将旋挖钻机桅杆放倒。
3.0.9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振动、扬尘、废水、泥浆等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4施工准备
4.1人员要求
4.1.1应根据工程规模、工期、技术要求和设备情况,配备施工人员。
4.1.2施工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技术能力,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1.3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及环境保护交底。
4.2安全技术准备
4.2.1应熟悉施工图及图纸会审资料,编制旋挖成孔灌注桩工程施工专项方案。针对场地地质条件,选择适宜的施工工艺,对特殊地层和场地应制定专项措施。
4.2.2应对施工活动及环境条件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制定危险源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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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J12635 -2014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51/T026-2014
主筑施 塔式起 机及施 升降机报废标准
The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Tower Cranes and Builder's Hoists to be Scrapped
2014-03-18 发布 2014-06-01 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51/T 026,DBJ51/T 026-2014,塔式起重机,建筑施工,施工升降机,DBJ51/T 026-2014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报废标准

1总则
1.0.1为科学地保障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全、经济使用,防止和减少由于结构强度和疲劳引起的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内的建筑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报废管理。
1.0.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的报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报废年限。
1.0.4建筑施工现场用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的报废,可参照“SS”型施工升降机的报废规定执行。

2术语
2.0.1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年限service life for tower cranes or builder's Hoists
自出厂之日起到报废停止使用的时间。使用年限由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的使用寿命决定。使用年限包括安全性鉴定后的允许使用年限。
2.0.2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的整机报废whole set scrapping for tower cranes or builder's Hoists
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到达使用年限或在使用年限内,各主要金属结构件发生强度、疲劳破坏,不能修复或丧失整体稳定性,应整体报废。
2.0.3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主要金属结构件main metal components of tower cranes or builder's Hoists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金属结构件包括:塔身基础节、标准节、上支座、下支座、顶升套架、过渡节、起重臂及拉杆组、平衡臂及拉杆组、塔帽等。施工升降机的主要金属结构件包括:底架、导轨架、天轮架、吊笼、驱动板等。
2.0.4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主要金属结构件失稳
instability of main components of tower cranes or builder's Hoists
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主要金属结构件在载荷引起的轴向压力和弯矩作用下丧失稳定性。

2.0.5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构件报废scrapping of components of tower cranes or builder's Hoists
指主要金属结构件损坏或局部失稳导致该构件丧失承载能力且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2.0.6计算应力theoretical stress
塔式起重机主要受力构件被校核截面,在计算载荷作用下,经理论计算得到的最大应力值。

3塔式起重机
3.1塔式起重机整机报废条件
3.1.1塔式起重机整机使用年限,由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件使用寿命决定。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塔式起重机应及时报废,并向注册备案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达到报废年限;
2国家、行业和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型号及类型;
3经法定塔式起重机鉴定单位,按《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性鉴定标准》DB51/T5063鉴定后,结论意见为报废的塔式起重机。
4发生过倾覆事故或相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塔式起重机。
3.1.2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公称起重力矩630kN·m及以下(含630kN·m)级别的塔式起重机,需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年限不得超过8年,使用年限10年。
2公称起重力矩630kN·m~1250kN·m(含1250kN·m)级别的塔式起重机,需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使用年限15年。
3公称起重力矩1250kN·m-2500kN·m(含2500kN·m)级别的塔式起重机,需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年限不得超过12年,使用年限18年。

4公称起重力矩大于2500kN·m级别的塔式起重机,需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年限14年,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0年。
3.1.3凡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短于本标准3.1.2条规定的,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报废年限执行。
3.1.4凡使用说明书未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整机使用年限长于本标准3.1.2条规定的,按本标准3.1.2条规定的报废年限执行。
3.1.5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如果延期使用,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按《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性鉴定标准》DB51/T5063鉴定合格后,依据鉴定报告的结论意见,可延长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2年。
3.2塔式起重机主要金属结构件报废、修复、更换条件
3.2.1塔式起重机主要承载金属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或磨损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3.2.2塔式起重机主要金属结构件发生整体失稳时应报废。
3.2.3按《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性鉴定标准》DB51/T5063鉴定后,结论意见为建议报废的金属结构件应报废。
3.2.4按《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性鉴定标准》DB51/T5063鉴定后,应修复或更换的构件,必须修复或更换,并经原鉴定机构认可。

4施工升降机
4.1施工升降机整机报废条件
4.1.1施工升降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及时报废,并向注册备案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达到使用年限;
2国家、行业和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型号及类型;
3经法定鉴定单位,参照《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性鉴定标准》DB51/T5063鉴定后,结论意见为报废的施工升降机;
4发生过倾覆事故或相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施工升降机。
4.1.2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1SC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
2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
4.1.3凡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整机使用年限短于本标准4.1.2条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报废年限执行。
4.1.4凡使用说明书未规定整机使用年限或规定整机使用年限长于本标准4.1.2条规定的,应按本标准4.1.2条规定的报废年限执行。
4.1.5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施工升降机,如果延期使用,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参照《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性鉴定标准》DB51/T5063鉴定合格后,依据鉴定报告的结论意见,可延长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2年。
4.2施工升降机主要金属结构件报废、修复、更换条件
4.2.1施工升降机主要金属结构件由于磨损或锈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应报废:
1主要结构件(除标准节立管外)磨损或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
2标准节立管壁厚腐蚀和磨损最大减少量为出厂厚度的25%时;
3齿轮、齿条的磨损量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值时。
4.2.2施工升降机主要金属结构件发生整体失稳时应报废。
4.2.3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壳体有裂纹或自出厂之日起满5年,该防坠安全器应报废。
4.2.4参照《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性鉴定标准》DB51/T5063鉴定后,需要报废的金属结构件应报废。
4.2.5参照《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性鉴定标准》DB51/T5063鉴定,应修复或更换的构件,必须修复或更换,并经原鉴定机构认可。
4.2.6施工升降机主要金属结构件同一部位的焊接修复次数不得超过2次。
4.2.7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件的修复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更换的结构件应采用原制造单位的同型号构件。修复更换后需经修复单位检测合格,由完成该项工作的单位在验收合格后5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移交产权单位,存入该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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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112803-2014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511T 031-2014
预应力结构设计施工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prestressed structures
2014-09-15 发布 2014-12-01 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51/T 031,DBJ51/T 031-2014,施工技术,预应力结构,预应力结构设计,DBJ51/T 031-2014 预应力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

1总则
1.0.1为了规范四川省预应力结构设计、施工和验收,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合格,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预应力结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预应力结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预应力结构prestressed structure
配置预应力筋,通过张拉或其他方法建立预加应力的结构。
2.1.2先张法pre-tensioning method
在张拉预应力筋后浇筑混凝土,并通过放张预应力筋由黏结传递而建立预应力的一种施工工艺。
2.1.3后张法post-tensioning method
在构件形成后通过对预应力筋进行张拉并在结构上错固而建立预应力的一种施工工艺。
2.1.4有黏结预应力技术bonded-prestressed
通过灌浆或与混凝土直接接触使预应力筋与混凝土之间相互黏结而建立预应力的一种施工工艺。
2.1.5无黏结预应力技术unbonded-prestressed
配置与混凝土之间可相对滑动的无黏结预应力筋的后张法预应力工艺。
2.1.6体外预应力技术external prestressing tendon
体外预应力是指预应力筋(称为体外索)布置在构件外部,与构件间通过转角器、锚具连接的一种预应力技术。
2.1.7预应力等效荷载equivalent prestressing load

为了分析预应力对结构或构件所产生的作用,而将预应力
的作用等效为荷载。
2.1.8预应力钢结构prestressed steel structures
在设计、制造、安装、施工和使用过程中,采用人为方法引人预应力的钢结构。
2.1.9预应力超长结构ultra-long prestressed structures
长度超过80m且采用预应力技术的混凝土结构。
2.1.10综合弯矩resulting moment
由于预应力等效荷载的作用,在结构或构件中产生的弯矩。
2.1.11压接抗剪设计crimping shear design
构件之间采用预应力压接连接的抗剪设计

3材料
3.1混凝土
3.1.1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
3.1.2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和轴心抗拉强度的标准值、设计值应按表3.1.2取用。

4设计基本规定
4.1一般规定
4.1.1作用在结构上的预应力可视为荷载或抗力。
4.1.2将预应力作用视为荷载时,其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S中预应力荷载效应为YpS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当预应力作用效应对结构有利时,预应力作用分项系数y取1.0;不利时,y应取1.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及施工阶段验算,预应力作用分项系数应取1.0。
4.1.3预应力结构应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
4.1.4预应力结构设计中,应考虑施加预应力对相邻构件的影响。
4.1.5当预应力筋长度较短时宜采用预应力螺纹钢筋或预应力钢棒。
4.1.6根据不同预应力筋品种和施工工艺,设计时宜按本规程第3.3.2条选择预应力锚具。
4.2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
4.2.1在竖向荷载作用下,预应力框架梁端负弯矩可按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相关规定进行调幅;预应力等效荷载所产生的框架梁端弯矩不宜调幅。

4.2.2将预应力作用视为荷载效应时,预应力框架梁的跨中弯矩设计值宜乘以1.1的放大系数。
4.2.3进行抗震分析时,结构的阻尼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确定。预应力混凝土框架结构的阻尼比可取0.03;但当结构中仅少量构件采用预应力时,其阻尼比仍可取0.05。
4.2.4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梁、柱应采用有黏结预应力筋。
4.2.5分散配置预应力筋的板类构件及楼盖的次梁,或预应力配置仅为满足构件挠度和裂缝要求时,可采用无黏结预应力筋。
4.2.6预应力预制构件宜采用先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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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J12921-2015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51/ T035 -2014
挤塑聚苯板建筑保温 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rmal insulation engineering of building based on extruded polystyrene panel
2014-12-24 发布 2015-04-01 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51/T 035,DBJ51/T 035-2014,挤塑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建筑保温工程,DBJ51/T 035-2014 挤塑聚苯板建筑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1总则
1.0.1为规范挤塑聚苯板在四川省建筑保温工程中的应用,保证工程质量,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采用挤塑聚苯板建筑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挤塑聚苯板建筑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尚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挤塑聚苯板建筑保温工程thermal insulation engineering of building based on extruded polystyrene panel
将挤塑聚苯板保温系统复合在建筑外墙、屋面及楼地面基层上,主要起保温隔热作用的整体构造实体。
2.0.2挤塑聚苯板建筑保温系统thermal insulation composite system based on extruded polystyrene panel
通过胶粘剂粘结并辅以塑料锚栓错固,将挤塑聚苯板保温层,固定在墙体、屋面、楼地面基层外侧或内侧后,在墙体、屋面、楼地面中主要起保温作用的非承重构造系统。
2.0.3挤塑聚苯板extruded polystyrene panel
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的简称,是以聚苯乙烯树脂或其共聚物为主要成分,添加适量添加剂,通过加热挤塑成型、具有闭孔结构的原色硬质泡沫塑料板。用符号XPS表示。
2.0.4表面处理挤塑聚苯板surface treatmented XPS
为增强挤塑聚苯板与胶粘剂和抹面胶浆之间的粘结性能,将表面去皮或开槽后用界面剂处理的挤塑聚苯板。简称表面处理挤塑聚苯板,用符号St-XPS表示。
2.0.5挤塑聚苯板表面处理剂surface treatment agent for
XPS

施涂在去皮或开槽后的挤塑聚苯板表面上,用以改善挤塑聚苯板与胶粘剂及抹面胶浆粘结性能的专用乳液,简称表面处理剂。
2.0.6胶粘剂adhesive
由水泥基胶凝材料、高分子聚合物材料以及填料和添加剂等组成,用于挤塑聚苯板与基层之间起粘结作用的材料。
2.0.7抹面层rendering
采用抹面胶浆复合耐碱玻纤网抹压在挤塑聚苯板表面,保护挤塑聚苯板并起防裂、防水和抗冲击等作用的构造层。
2.0.8抹面胶浆base coat
由水泥基或其他无机胶凝材料、高分子聚合物和填料等材料组成,用于挤塑聚苯板抹面层具有一定柔性的水泥基聚合物材料。
2.0.9耐碱玻纤网alkali-resistant fibre mesh
表面经高分子材料涂覆处理、具有耐碱功能的玻璃纤维网格布,作为增强材料内置于抹面胶浆中。
2.0.10饰面层finish layer
挤塑聚苯板建筑保温工程中对挤塑聚苯板保温系统起外装饰作用的构造层。
2.0.11防护层rendering system
由内置耐碱玻纤网的抹面层和饰面层共同组成的对挤塑聚苯板保温层起保护作用的综合构造层。

3基本规定
3.0.1挤塑聚苯板建筑保温工程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四川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3.0.2在建筑外墙、屋面、楼地面和地下室外墙保温工程中采用挤塑聚苯板保温系统,应按本规程要求的系统构造进行建筑热工设计和建筑构造设计。
3.0.3挤塑聚苯板使用前应在自然条件下陈化不少于28d。挤塑聚苯板建筑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0.4挤塑聚苯板在墙体保温系统和架空楼地面底部保温系统中,应采用表面处理挤塑聚苯板(St-XPS)。
3.0.5挤塑聚苯板外墙外保温隔热工程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289和相关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3.0.6挤塑聚苯板建筑保温工程的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消防措施。
3.0.7挤塑聚苯板建筑保温系统的各种组成材料应配套提供。相应配件应与挤塑聚苯板保温系统中的组成材料彼此相容,并具有防腐和防生物侵害性能。
3.0.8采用挤塑聚苯板建筑保温系统对既有建筑的外墙和屋面进行节能改造时,应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建筑构造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

4性能要求
4.1系统性能
4.1.1挤塑聚苯板外墙保温系统性能应符合表4.1.1-1和表
4.1.1-2的要求。

4.1.2挤塑聚苯板屋面保温系统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和《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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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112918-2015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51/ T036 -2015
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文明
施工标准化技术规程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Standard Specification of Sichuan Province
2015-01-16 发布 2015-05-01 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51/T 036,DBJ51/T 036-2015,建筑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DBJ51/T 036-2015 建筑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规程

1总则
1.0.1为加强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指导省内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1.0.3四川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除应按本规程执行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standardization of safe and civilized construction
企业通过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形成规范化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模式,以及工具化、定型化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对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进行有效监控,使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范有序。
2.0.2安全生产work safety
指在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安全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3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安全管理
3.1一般规定
3.1.1企业应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1.2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生产能够安全、顺利地进行。
3.1.3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3.1.4安全技术交底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要求进行。
3.1.5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其下属工程项目部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3.2安全生产责任制
3.2.1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3.2.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管理及相关岗位人员。
3.2.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管理目标,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2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管理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
4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负责落实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
5各管理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的安全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宜传和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3)组织或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活动;
4)协调配备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计划,查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管理档案。
3.2.4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规定等。

4文明施工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原则是:合理布局、道路通畅、生活卫生、文明整洁、安全高效。
4.1.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参建单位及现场人员应有维护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责任和义务。
4.1.3建筑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应纳人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专项方案,应明确文明施工的目标和措施。
4.1.4施工现场应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应定期检查并记录。
4.1.5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文明施工等有关内容。
4.2现场围挡
4.2.1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m。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4.2.2砌体围挡的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心墙砌筑方式。

2砌体围挡必须经设计确定,采取安全措施,应在两端设置壁柱,每3m设置加墙柱。
3单片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时,宜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均应设置端柱。
4围挡顶部应采取防雨水渗透措施。
5壁柱与墙体间应设置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500mm,伸入两侧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000mm.
4.2.3装配式围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挡的高度不宜超过2.5m。
2当高度超过1.5m时,宜设置斜撑,斜撑与水平地面的夹角宜为45°。
3立柱的间距不应大于3.6m。
4横梁与立柱之间应采用螺栓可靠连接。
5围挡应采取抗风措施。
4.2.4围挡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倡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围挡。
2对围挡应定期进行检查,当出现开裂、沉降、倾斜等险情时,应立即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3堆场的物品、弃土等不得紧靠围挡堆载,堆场离围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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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JI 919-2 015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51/ T037 -2015
四川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in Sichuan Province
2015-01-16 发布 2015-04-01 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51/T 037,DBJ51/T 037-2015,四川省,绿色建筑设计,DBJ51/T 037-2015 四川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设计,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绿色建筑设计。
1.0.3绿色建筑设计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期内,满足建筑功能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应降低建筑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遵循健康、简约、高效的设计理念,实现人、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
1.0.4绿色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被动措施passive techniques
直接利用阳光、风力、气温、湿度、地形、植物等现场自然条件,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采用非机械、不耗能或少耗能的方式,提高室内外环境性能。通常包括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遮阳、蓄热、雨水入渗等措施。
2.0.3主动措施active techniques
通过采用消耗能源的机械系统,改善室内外环境质量。通常包括采暖、空调、机械通风、人工照明等措施。
2.0.4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2.0.5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2.0.6绿色建筑增量成本incremental cost of green building
因实施绿色建筑理念和策略而产生的投资成本的增加值或减少值。
2.0.7建筑全寿命期building life cycle

建筑从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

3基本规定
3.0.1绿色建筑设计应综合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3.0.2绿色建筑设计应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在设计过程中,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燃气、电气与智能化、室内设计、景观、经济等各专业应紧密配合。
3.0.3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
3.0.4绿色建筑设计前期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策划。
3.0.5在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时,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4绿色建筑设计策划
4.1一般规定
4.1.1在项目的策划阶段应进行绿色建筑策划,并编制绿色建筑策划书。
4.1.2绿色建筑策划目标中应明确绿色建筑的项目定位、为达到国家及四川省相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应等级的目标以及对应的技术策略、增量成本与效益分析。
4.2策划内容
4.2.1绿色建筑策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前期调研;
2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
3绿色建筑技术方案与实施策略分析;
4绿色技术措施经济可行性分析。
4.2.2绿色建筑策划的前期调研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场地调研:包括地理位置、场地生态环境、场地气候环境、地形地貌、场地周边环境、道路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条件等;
2市场调研: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要求、市场需求、使用模式、技术条件等;
3社会环境调研:包括区域资源、人文环境与生活质量、区域经济水平与发展空间、周边公众意见与建议、所在区域的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等。
4.2.3绿色建筑的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分析项目的自身特点和要求;
2分析并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或《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等标准的相关等级的要求;
3确定适宜的实施目标,满足相应的指标要求。
4.2.4制定项目绿色建筑技术方案与实施策略,并宜满足下列要求:
1选用适宜的、被动的技术;
2选用集成技术;
3选用高性能的建筑产品、设备和绿色环保的建筑材料;
4对现有条件不满足绿色建筑目标的,采取补偿措施。
4.2.5绿色技术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可行性分析;
2经济性分析;
3环境与社会效益分析;
4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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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113164-2015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51/ T045-2015
四川省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测试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Self-balanced Testing Method of Foundation Pile Bearing Capacity in Sichuan Province
2015-07-23 发布 2015-12-01 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51/T 045,DBJ51/T 045-2015,四川省,基桩,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测试技术,DBJ51/T 045-2015 四川省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测试技术规程

1总则
1.0.1为了在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测试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确保质量、数据准确、评价正确、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桩身平衡点处于桩下部的大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承载力的测试与评价。
1.0.3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测试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基桩foundation pile
桩基础中的单桩。
2.1.2平衡点balanced point position
基桩上段桩桩身自重及桩的极限侧阻力之和与下段桩桩的极限侧阻力及桩的极限端阻力之和基本相等的位置。
2.1.3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法self-balanced method of foundation pile bearing capacity
将荷载箱放置在桩身平衡点或桩底位置,通过荷载箱逐级加载,利用位移丝(棒)观测在荷载箱加载力作用下的上段、下段桩体的向上、向下位移,分别测试上段桩、下段桩的极限承载力或桩的极限端阻力,由计算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的试验方法。简称自平衡法。
2.1.4荷载箱loading box
自平衡法检测中放置于桩身平衡点或桩底位置的专用加载装置。它主要由活塞、顶盖、底盖及箱壁四部分组成。

3基本规定
3.0.1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测试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设计提供依据时,测试数量按设计要求执行,在相同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
2用于工程桩检测时,测试数量不应少于同一条件下桩基分项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小于50根时,测试数量不应少于2根。
3.0.2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测试最大加载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设计提供参数的试桩应加载至桩侧或桩端的岩土阻力达到设计要求值或承载力极限状态;
2工程桩检测时,最大加载量应不少于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或达到单桩竖向承载力极限值。
3.0.3进行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测试前,应根据试验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估算桩的极限侧阻力与极限端阻力。当桩的极限端阻力小于桩的极限侧阻力且桩身平衡点位置处于桩下部时,宜将荷载箱与钢筋笼连接并放置在桩身平衡点位置,测试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当桩的极限端阻力大于或等于桩的极限侧阻力时,宜在桩底放置承压板为刚性板的荷载箱,测试桩端土层的极限承载力。
3.0.4测试单位在进行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测试前,应根据收集的资料,制订检测实施方案。

3.0.5进行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测试时,桩顶部宜高出试坑底面,试坑底面宜与桩承台底标高一致;测试桩的休止期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
3.0.6当测试桩用作工程桩时,应在试验结束后对荷载箱千斤顶顶出后产生的空隙进行注浆处理。

4检测系统及安装
4.1一般规定
4.1.1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测试系统主要包括加载系统和位移测试系统。其中加载系统主要包括荷载箱、油管、油泵、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位移测试系统主要包括位移杆、护管、位移传感器或大量程百分表、基准桩、基准梁。系统安装示意图详见本规程附录A。
4.1.2荷载箱必须经有资质的国家法定计量部门整体标定,并取得校准合格证书。
4.1.3荷载箱加载能力应满足设计试验桩或工程桩测定极限加载能力的要求。
4.1.4荷载箱应经耐压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现场不得拆卸或重新组装。
4.1.5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测试中放置桩端的荷载箱下的承压板应采用刚性板。
4.2加载系统
4.2.1荷载箱必须是具有相关资质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应有铭牌,注明规格、额定压力、额定输出推力、质量、出厂编号、制造日期等。
4.2.2荷载箱出厂前应具有耐压检验报告,且荷载箱在1.2倍额定压力下持荷30min、在额定压力下持荷2h以上不应出现泄漏、压力减小值大于5%等异常现象。
4.2.3荷载箱的有效行程应不小于100mm,荷载箱外观尺寸宜与桩的钢筋笼内径尺寸基本一致。
4.2.4荷载箱使用前应采用连于荷载箱油路的测压传感器或压力表测定油压,并根据荷载箱率定曲线换算荷载。
4.2.5用于水下混凝土灌注的荷载箱外部形状设计应有利于桩底沉渣排出。
4.2.6工程桩测试采用的荷载箱构造应能确保荷载箱千斤顶顶出后产生的空隙有利于浆液的填充。
4.2.7试验用压力表、油泵、油管在施加最大荷载时的压力不宜超过额定压力的80%,压力表精度应优于或等于0.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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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J13199- 2015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511 T047-2015
四川省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交付标准
Standard of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 for Design Code in Sichuan Province
2015-08-12 发布 2015-12-01 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51/T 047,DBJ51/T 047-2015,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设计信息模型交付,DBJ51/T 047-2015 四川省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交付标准

1总则
1.0.1为促使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使用等阶段在统一数据模块下协同工作,保证数据的有效交换、共享及传递,促进四川省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交付
1.0.3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设计中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暖通专业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成果交付;不含装饰、幕墙、智能化等深化设计。
1.0.4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交付成果,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IM)
包含建筑全寿命期或部分阶段的几何信息及非几何信息的数字化模型。建筑信息模型以数据对象的形式组织和表现建筑及其组成部分;并具备数据共享、传递和协同的功能。
2.0.2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delivery standard of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
用于建筑工程设计阶段的建筑信息模型。
2.0.3建筑全寿命期building life cycle
建筑物从计划建设到使用过程终止所经历的所有阶段的总称,包括策划、立项、设计、建造、施工、运营、维护、拆除等环节。
2.0.4建模软件modeling software
具备三维数字化建模、非几何信息录入、多专业协同设计、二维图纸生成、工程量统计等基本功能,用于创建建筑信息模型的软件。
2.0.5构件components
构成模型的基本对象或组件。
2.0.6资源库resource library
通过优化加工、积累整合后集合在一起,可重复利用的建筑信息模型构件资源集成。
2.0.7协同collaboration
基于建筑信息模型数据共享及操作间的协调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参与方之间的协同、项目各参与方内部专业之间或专业内部成员之间的协同以及上下游阶段之间的数据传递及反馈等。
2.0.8协同平台collaboration platforms
为项目实施而搭建的提供分工合作、进度控制、项目管理等协调功能的软硬件环境平台。
2.0.9精度等级level of detail(LOD)
表示模型包含的信息的全面性、细致程度及准确性的指标。
2.0.10几何信息geometric attributes
表示建筑物及构件的位置、形状、尺寸,及其他反应项目可视效果信息的一组参数。
2.0.11非几何信息non-geometric attributes
建筑物及构件除几何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3基本规定
3.0.1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应真实反映建筑的构建情况,模型深度应符合需求方的要求。
3.0.2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应以工程项目的各设计阶段的相关信息作为基础。
3.0.3工作模式宜便于信息传递和共享。
3.0.4在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全寿命期内,模型的对象及参数命名应保持一致。

4资源要求
4.0.1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设计软件和设计协同平台应符合行业特征及信息化发展要求。
4.0.2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设计软件应方便各参与方协调,利于信息快速传递。
4.0.3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设计软件宜可进行二次开发。
4.0.4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设计协同平台宜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信息整理快捷、各方协同同步、项目管理即时的功能。
2具有辅助制定设计标准和业务流程的功能。
3具有分配参与者分级权重的功能。
4具有成果归档与管理的功能。
5具有相应措施保证数据安全的功能。
6宜实现广域与局域网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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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J13303 - 2016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3 DBJ51/ T053 -2015
四川省智能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in Sichuan Province
2015-12-29 发布 2016-04-01 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51/T 053,DBJ51/T 053-2015,四川省,智能建筑设计,DBJ51/T 053-2015 四川省智能建筑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了规范四川省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提高智能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加快四川省信息化的发展步伐,推进“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智慧家居”进程,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项目的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
1.0.3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应满足功能实用、技术合理、安全高效、方便快捷、运营规范和投资合理等要求,采用的智能化系统应具有开放性和可扩展性;设计应满足建筑节能和环保的要求。
1.0.4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智能建筑intelligent building
以建筑物为平台,基于对建筑各种智能信息化综合应用,集架构、系统、应用、管理及其优化组合,具有感知、推理、判断和决策的综合智慧能力及形成以人、建筑、环境互为协调的整合体,为人们提供安全、高效、便利和具有现代功能的环境。
2.0.2智能化系统工程架构engineering of intelligent systems architecture
以智能化应用需求为基础,以智能化信息流为主线,通过对智能化系统设施条件与管理和业务等应用功能作层次化和结构化的逻辑规划,构成由若干智能化设施整合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整体架构形式和智能化系统优化配置组合模式。
2.0.3信息化应用系统information application system
为满足建筑的信息化应用功能需要,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基础,运用计算机通用软件、专用业务软件和专用管理控制软件等,开展信息化办公、业务办理及管理控制等应用的系统。
2.0.4智能化集成系统intelligent integration system
为实现建筑的建设和运营目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将分布在建筑物内的各子信息与控制系统、分散设备、数据信息源,按照统一的协议互联在一起,从而形成具有信息汇聚、资源共享、协同运行、优化管理等综合应用功能的系统。

2.0.5信息设施系统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system
为适应信息通信需求,对建筑内各类具有接收、交换、传输、处理、存储和显示等功能的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实现建筑应用与管理等综合功能的统一及融合,形成的信息设施基础条件系统。
2.0.6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为实现绿色建筑的建设目标,具有对建筑机电设施及建筑物环境实施综合管理和优化功效的系统。
2.0.7公共安全系统public security system
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应对危害建筑物公共环境安全而构建的技术防范或安全保障体系的系统。
2.0.8机房工程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lant
提供各智能化系统设备及装置等安置或运行的条件,建立确保各智能化系统安全、可靠和高效地运行与便于维护而实施的综合工程。
2.0.9运营管理模式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mode
为使建筑各种业务顺利地实现经营目标,所实施的系列科学化运营和专业化管理的方式。
2.0.10智能化设施intelligent facilities
由若干电子设备、器件、通信链路与应用程序组合而形成的电子装置或电子应用系统等,具有实现建筑智能化管理和应用的一项或多项专业功能,从而成为智能化系统工程整体设施架构的基本单元体。

3基本规定
3.0.1建筑工程的智能化系统宜根据规模、功能、重要性等情况进行专项设计,并对专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专项设计单位和审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0.2智能化专项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须满足现行相关深度规定的要求。
3.0.3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应进行需求分析,确立设计标准,规划智能化系统工程架构。
3.0.4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宜由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和建筑环境等组成。
3.0.5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应考虑建筑工程所在地区温度、湿度、海拔高度等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

4需求分析和设计原则
4.0.1需求分析应符合建筑工程实际需要,根据需求分析确定的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应综合考虑建筑功能类别、地域环境条件、业务应用需求、运营管理模式及建设投资控制等因素。
4.0.2应根据需求分析形成设计任务书,指导后续设计工作。
4.0.3智能建筑设计原则,应以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目标和合理技术标准为依据。
4.0.4智能建筑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1以建筑功能需求、运营模式和科技发展水平为导向;
2以相关规范、实际需求、成熟技术与产品为依据,兼顾建设投资与运行成本;
3以实现建筑节能、环保、管理高效、运行成本降低为目标;
4智能建筑基础建设应立足长远、统一规划、分布实施,应用系统应满足近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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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J13431- 2016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51/ T056 -2016
四川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程
Regulations for Green Construction of Building in Sichuan Province
2016-04-13 发布 2016-08-01 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51/T 056,DBJ51/T 056-2016,四川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DBJ51/T 056-2016 四川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程

1总则
1.0.1为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施绿色施工,做到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筑工程的绿色施工。
1.0.3绿色施工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施工green construction
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的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2.0.2四节一环保material-saving,water-saving,energy-saving,land-saving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指节材、节水、节能、节地和环境保护。
2.0.3建筑垃圾construction trash
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料。
2.0.4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s
不同于传统施工过程中的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等。
2.0.5光污染light pollution
在建筑现场,施工和建筑材料形成的反光中产生过量的或不适当的光辐射,是对生活和生产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种环境污染。
2.0.6固体废弃物solid wastes
现场施工、管理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本定义中不包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文规定的危险废物。
2.0.7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s
在不改变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再利用或经过重新组合、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3基本规定
3.1职责
3.1.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责任主体单位,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职责,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1.2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在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应明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要求,并提供包括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2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建立并组织实施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协调机制。
3.1.3设计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工程的绿色设计。
2应协助、支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相关服务工作。
3.1.4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绿色施工章节、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3.1.5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全面负责绿色施工的实施。
2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绿色施工过程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包工程的绿色施工负责。
3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绿色施工自检和自评工作,对绿色施工过程的技术和管理资料进行收集和归档。
4施工质量必须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要求,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3.2资源节约与利用
3.2.1节材与材料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使用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建筑材料。侣导采用高性能、低耗材、耐久性好及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新型绿色建筑材料。
2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宜选择施工现场500km范围以内生产的材料,按施工进度、库存情况合理安排材料进场时间,并建立进场登记与使用台账。
3应有健全的限额领料制度、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制度,减少填埋废弃物的数量。
4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所用材料应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

4施工准备
4.1组织准备
4.1.1建设单位应协调制定绿色施工管理目标及规划。
4.1.2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绿色施工的实施。
4.1.3施工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及目标实现,制定绿色施工管理责任制度,组织绿色施工教育培训。定期开展自检、考核和评比工作,并指定绿色施工管理员。
4.2技术准备
4.2.1施工单位应编制绿色施工组织设计或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并经审批通过后实施。
4.2.2绿色施工组织设计或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绿色施工目标。
2环境保护目标值和相应措施。
3节材与材料管理利用目标值和相应措施。
4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目标值和相应措施。
5节能与能源利用目标值和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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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235-2021
备案号J16131-2022
广东省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high-standard factory in Guangdong Province

2021-12-06发布 2022-05-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T 15-235,DBJ/T 15-235-2021,广东省,高标准厂房设计,DBJ/T 15-235-2021 广东省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促进广东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生产布局,促进产业集聚,推进高标准厂房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和改建高标准厂房的设计。
1.0.3高标准厂房适用于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丙、丁、戊类的厂房,不适用于甲类厂房。
1.0.4高标准厂房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高标准厂房high-standard factory
符合本规范和行业要求,符合产业集聚发展的需求,具有相近行业高通用性和高集约性的特点,规划指标满足各地现行标准和政策要求并配置载货电梯的4层及以上标准厂房。
2.0.2厂房factory
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建筑物。
2.0.3厂区factory site
由厂前区、生产区和辅助区所构成的生产场地范围。
2.0.4厂房附属建筑plant building annex
为厂房生产服务而毗邻布置,或在厂区内独立设置的办公、科研与技术、生活与卫生设施和库房等配套建筑物。
2.0.5基本生产单元basic production unit
在标准厂房内,由固定围护结构分隔形成的用于工业生产等的独立作业空间。

3基本规定
3.0.1高标准厂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导向政策、产业定位要求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3.0.2除有特殊规定外,高标准厂房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
3.0.3高标准厂房应具有相近行业高通用性的特点。
3.0.4高标准厂房平面及立面应相对规则,并合理确定平面布局、垂直交通,主体结构布置应保证空间具有较高灵活性。
3.0.5高标准厂房宜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地下停车库及配套设备用房等。
3.0.6高标准厂房可采用装配式建筑,并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
3.0.7高标准厂房的绿色评价应符合现行绿色建筑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3.0.8高标准厂房的节能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的规定。
3.0.9高标准厂房的碳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10高标准厂房应满足当地规定的海绵城市规划控制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要求。

4厂区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厂区的布局和设计应遵循“增空间、促集约;降成本、强制造;划区域、分阶段”的原则。
4.1.2厂区的布局和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和政策的规定,落实国民经济社会和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4.1.3厂区设计应考虑场地的风、光、热、声环境,绿色节能以及海绵城市建设等因素。
4.2建设标准
4.2.1按照产业集聚、配套完整的要求,高标准厂区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30亩,属“三旧”改造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0亩。
4.2.2应遵循集约用地的发展理念,厂区的容积率不宜低于
2.0,建筑密度应满足各地规划要求。首层至三层有生产工艺需求的高标准厂房,可按照单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4.2.3厂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普通工业用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新型产业用地(M0)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各地方有相应指标要求的按照各地方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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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建设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econdary water supply construction of urban residents
DBJ04—423—2022
批准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太原供水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2022北京

DBJ04-423,DBJ04-423-2022,二次供水,二次供水建设技术,城镇居民,山西省,DBJ04-423-2022 山西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建设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保障山西省城镇居民供水安全、卫生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1.0.3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

2术语
2.0.1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当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2.0.2二次供水设施secondary water supply installation
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2.0.3箱式叠压供水pressure superposed water supply
水箱与叠压供水技术的结合,正常情况下利用水箱与变频机组增压供水;特殊时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供水低峰或夜间小流量时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供水方式。
2.0.4变频调速供水设备water supply equipment of VFD
由变频器改变电机供电频率、运转速度,实现恒压变量供水的设备。
2.0.5远程监控系统remote monitoring system
为实现二次供水远程监控功能而建设的信息采集、响应执行、网络通讯和监控调度等软件和硬件的集成系统。
2.0.6智慧供水管理系统intelligen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
智慧供水通过数采仪、无线网络、水质水压表等在线监测设备实时感知城市供水系统的运行状态,采用可视化的方式整合供水管理部门与供水设施,将海量信息进行分析与处理,做出相应的处理结果辅助决策建议。
2.0.7DMA分区管理district metering area
DMA(即独立计量区域)是指通过截断管段或关闭管段上阀门的方法,将管网分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区域,并在每个区域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安装流量计,从而实现对各个区域人流量与出流量的监测。

3基本规定
3.0.1当城镇居民用户对生活饮用水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市政管网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宜由专业公司运营维护。
3.0.2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确保不受内涝影响;新建小区在规划设计阶段须将二次供水设施设置在地上;旧有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有条件应设置在地上。
3.0.3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应满足“供水安全、节能环保、智慧管理”的要求。
3.0.4生活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消防等其它供水设施合建,应各自独立建设。
3.0.5单座二次供水泵房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米;二次供水管道不应穿越城市市政道路。
3.0.6二次供水系统的运行应安全、稳定、优质、高效,二次供水系统的运行不得影响市政供水管网正常供水,严禁在市政供水管网或与其相连接的管道上加装管道泵直接抽水。
3.0.7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水、防火、防潮、防暴晒、防雷击、抗震、可靠供电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3.0.8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3.0.9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实现远程监控,并与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管理系统对接,以利于实现城市供水系统的统一调节。
3.0.10旧有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应进行改造。

4系统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调查分析周边市政供水管网现状运行情况,并与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4.1.2二次供水系统应独立设置,并有较高的安全防护措施。
4.1.3二次供水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小区室外给水管网干管应环状布置;
2选择合理的供水方式;
3系统应按照少人值守或无人值守标准进行设计,且运行稳定、节能高效、低噪环保;
4系统应能实现智能化控制与管理;
5二次供水加压系统设计宜进行水锤分析计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设施、设备及主要配件应具有可更换性和可维护性;电气参数、通信接口及传输协议需设置统一标准。
4.1.4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别独立计量,新建住宅应计量到户,水表应出户。
4.1.5通过智慧水务的技术手段,在充分分析居民用水特性和用水量变化曲线的基础上,实现整个二次供水系统的水龄控制。
4.2水质、水量、水压
4.2.1二次供水出水终端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
4.2.2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规模、用水范围、用水器具及设备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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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J16144一2022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J
DBJ33/1260-2022
建筑工程配建智能信包末端设施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telligent mail parcel terminal facilitie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2022-03-24发布 2022-06-01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联合发布

DBJ33/1260,DBJ33/1260-2022,建筑工程,智能信包末端设施,浙江省,DBJ33/1260-2022 浙江省建筑工程配建智能信包末端设施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推动邮政普遍服务与快递服务一体化、智能化,规范智能信包末端设施的建设,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建筑工程配套建设智能信包末端设施的设计、安装和验收。
1.0.3智能信包末端设施建设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步投人使用。
1.0.4智能信包末端设施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智能信包末端设施Intelligent mail&parcel terminal facilities
在建筑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智能信包箱及其安置和使用空间,按规模和形式分为智能信包箱间、智能信包箱亭、信包综合服务站。
2.0.2智能信包箱间Intelligent mail&parcel rooms
设置在室内用于安置智能信包箱的专用用房。
2.0.3智能信包箱亭Intelligent mail&parcel kiosks
设置在室外带有遮雨设施、用于安置智能信包箱的专用设施。
2.0.4信包综合服务站Mail&parcel integrated service stations
在社区、农村、工厂、学校等人群密集地,为用户提供邮件、快件及冷链、票务等人工加智能的服务场所。
2.0.5智能信包箱Intelligent mail&parcel lockers
应用信息技术控制与管理,通过密码验证、电子验证、生物识别和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行操作,供用户接受邮件和快件的智能服务终端。
2.0.6管理单元management unit
为业主、企业或单位提供后勤管理的服务企业或服务部门。
2.0.7格口pigeonholes
智能信包箱内放置邮件和快件的独立空间。
2.0.8居住街坊neighborhood block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木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3000人(约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hm2~4hm2),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
2.0.9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10-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15000人~25000人(约5000套~8000套住宅),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3基本规定
3.0.1智能信包末端设施属于建筑工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时满足邮政、快递使用的要求。
3.0.2智能信包末端设施按规模和形式可分为智能信包箱间、智能信包箱亭和信包综合服务站。当智能信包末端的信包箱格口数大于500个时,宜采用信包综合服务站。
3.0.3每个居住街坊应配建一处智能信包末端设施。
3.0.4居住建筑的智能信包末端设施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m。
3.0.5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按每个管理单元应至少配建一处智能信包末端设施,且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3.0.6城市居住区每十分钟生活圈应至少配建一处信包综合服务站,且服务距离不应大于500m。
3.0.7乡村按每个建制村应配建不少一处信包综合服务站。
3.0.8智能信包末端设施应满足无障碍和适老设施的设计要求,地面材料的防滑系数不应低于0.5。

4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智能信包末端设施的平面形状宜采用矩形,智能信包箱格口数应按承担的服务量配置。
4.1.2智能信包箱格口形式应根据信件、报纸、包裹的投递需求量比例确定。可采用设置大格口、中格口、小格口、超小格口和退件格口的级配组合形式。
4.1.3智能信包末端设施宜设置在单体建筑的门禁系统外,且方便信包存取。封闭管理场所可采用嵌人式双面存取智能信包箱。
4.1.4智能信包末端设施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00m。
4.1.5智能信包箱最上层格口的下底板距地面不应大于1.70m;最下层格口的下底板距地面不应小于0.10m。
4.1.6智能信包末端设施应预留AC220V±10%电源,电源插座位置下沿距地面不应小于2.0m。供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电器。
4.1.7智能信包末端设施应设置全程监控设备,应预留网络接口,实现数据互通。
4.1.8智能信包末端设施无公共照明时,应设置专用照明,并应满足最下层格口面不小于100Lx的照度标准。
4.1.9建筑工程的室外和室内应设置智能信包末端设施的指引标志。智能信包末端设施存在非单一箱柜时,应在明显位置进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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