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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DBJ/T15-231-2021
备案号J16094-2021
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监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protection and monitoring of existing structures of urban rail transit

2021-09-17发布 2022-02-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T 15-231,DBJ/T 15-231-2021,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监测技术,DBJ/T 15-231-2021 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监测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确保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监测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结构正常使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已运营或土建结构已建成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监测。
1.0.3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保护的监测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要求。
1.0.4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安全监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0.1外部作业external action
在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周边进行的作业。
2.0.2影响等级effects grade
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影响程度的分级。
2.0.3基准点benchmarks
为进行变形测量而布设的稳定的、长期保存的测量点。根据变形测量的类型,可分为沉降基准点和位移基准点。
2.0.4工作基点working reference point
为便于现场变形观测作业而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点。根据变形测量的类型,可分为沉降工作基点和位移工作基点。
2.0.5结构安全控制指标control index for structural safety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安全现状及其保护要求,针对外部作业时既有结构的响应特征,为安全保护既有结构而选用的控制指标。
2.0.6监测预警等级grade of early warning for monitoring
根据监测值与其相应的既有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的比值,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实行监测预警管理的分级。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应设置控制保护区,设置范围应包括以下区域:
1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
2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m内;
3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附属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m内:
4过江隧道、跨江桥梁外边线外侧100m内。
3.1.2当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遇以下地质条件时,宜扩大监测范围:
1深厚的填土、软土、富水砂层、花岗岩类残积土;
2岩溶中等一强发育;
3采空区;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断裂带;
5岩性接触带等复杂地质区域。
3.1.3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监测应与外部作业及周边环境监测数据实现过程联动、整体分析、综合预警。
3.1.4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工作,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3.1.5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流程应为:
1收集资料、现场踏勘;
2编制和执行监测方案;
3监测信息收集、处理和分析:
4信息反馈及成果提交。
3.1.6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方案,应依据既有结构类型及状况、结构受外部作业的影响特征、结构安全保护要求、设计图纸及外部作业实施前所开展的安全评估成果编制。
3.1.7既有结构调查应包含既有结构破损、裂缝、渗漏水、错台等病害状况。
3.1.8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监测项目的特点、设计要求、精度要求、场地条件和当地工程经验等综合确定。
3.1.9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的基准点应设置外部作业影响范围以外的稳定区域,定期进行检核。
3.1.10当城市轨道交通既有高架桥梁位于外部作业强烈影响区(A)、显著影响区(B)时,应对既有高架桥梁结构进行监测,监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5098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的有关规定。
3.1.11监测数据的处理及信息反馈宜利用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系统专业软件或平台,系统软件或平台宜能对监测点进行变形分析和粗差判断,并宜具备数据采集、处理、分析、查询和管理一体化以及监测成果可视化的功能。
3.1.1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前,应与传统方法进行验证,监测精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3.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
3.2.1外部作业为基坑、矿山法隧道、盾构法隧道、大型顶管等工程时,应根据外部作业与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接近程度及其工程影响分区(见附录A),确定其影响等级。
3.2.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应按表3.2.2进行划分。
3.2.3当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处于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或存在地质灾害的情况时,其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应结合类似工程经验综合确定,且不宜低于一级。

4监测方案与实施
4.1一般规定
4.1.1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二级时,应对受其影响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进行监测。
4.1.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的监测方案与实施,应能反映外部作业的基本情况、外部作业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关系、外部作业影响下的结构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等,并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建设单位的信息化使用要求。
4.1.3监测方案编制前应收集并分析既有结构资料、结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周边环境调查资料、安全评估报告、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
4.2监测方案编制
4.2.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的监测方案应包括表4.2.1的内容。

4.2.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方式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现场情况选取,已运营隧道、车站轨行区应以自动化监测方式为主。
4.2.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可采用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对大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当地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
4.2.4外部作业为基坑工程且影响等级为特级时,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隧道结构的监测范围应外扩不小于3倍外部作业基底埋深;影响等级为一、二级时,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隧道结构的监测范围应外扩不小于2倍外部作业基底埋深。
4.2.5外部作业为隧道工程且影响等级为特级时,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隧道结构的监测范围应外扩不小于3倍隧道洞径;影响等级为一、二级时,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隧道结构的监测范围应外扩不小于2倍隧道洞径。
4.2.6外部作业为桩基工程时,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隧道结构的监测范围应结合接近程度、桩径、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确定每根桩基础施工的影响范围,在该影响范围内设置监测断面。
4.2.7监测点应布置在监测对象变形和内力的关键特征点上,应符合表4.2.7的规定,埋设点位不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及维护。测点布置应遵从结构设计要求,不得安装在禁止打孔的结构上(如预应力梯形轨枕),所有测点和仪器须标识监测信息,标识信息应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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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DBJ/T15-232-2021
备案号J16095-2021
混凝土氯离子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control of chloride ion in concrete

2021-11-02发布 2022-04-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J/T 15-232,DBJ/T 15-232-2021,混凝土氯离子控制,DBJ/T 15-232-2021 混凝土氯离子控制标准

1总则
1.0.1为规范混凝土中氯离子的控制,保证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耐久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工业与民用建筑、道桥及市政工程用混凝土氯离子控制、检验与验收。
1.0.3混凝土中氯离子控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混凝土水溶性氯离子water-soluble chloride ion
混凝土中可溶于水的氯离子。
2.1.2混凝土酸溶性氯离子acid-soluble chloride ion
混凝土中用规定浓度的酸溶液溶出的氯离子。
2.1.3氯离子总含量计算值calculated value of total chloride ion
根据混凝土中各原材料氯离子含量计算出的混凝土氯离子总含量理论值,按胶凝材料用量百分比计。
2.1.4净化处理washing treatment
采用专门设备对海砂进行淡水淘洗并使其水溶性氯离子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生产过程。
2.1.5胶凝材料用量binder content
每立方米混凝土中水泥和活性矿物掺合料质量之和。
2.1.6回收水recycled water
混凝土搅拌、运输设备以及厂区内的冲洗水等收集用循环水。

3基本规定
3.0.1混凝土中氯离子应从原材料、混凝土生产、运输和施工等方面进行控制。
3.0.2混凝土氯离子最大含量应根据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混凝土类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确定。
3.0.3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土氯离子最大含量限值进行原材料的选用。
3.0.4本标准中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按水泥质量百分比计,硬化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按胶凝材料质量百分比计。
3.0.5采用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作为混凝土生产出厂和进场交货检验控制指标,硬化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结果作为工程验收依据。
3.0.6对混凝土氯离子质量控制有特殊要求时,应制定混凝土氯离子质量控制专项方案。

4技术要求
4.1原材料
4.1.1水泥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10%。
4.1.2钢筋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3%,预应力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2%。
4.1.3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粉等掺合料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
4.1.4外加剂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6%(按折固含量计)。
4.1.5对于钢筋混凝土,拌合用水中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1000mg/L;对于预应力混凝土,拌合水中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500mg/L;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结构混凝土,拌合水中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500mg/L;对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钢筋预应力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350mg/L。
4.2混凝土拌合物
4.2.1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表4.2.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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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T5086—2021
J13721—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管理标准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green construction of building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2021-08-10发布 2021-11-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DB37/T 5086,DB37/T 5086-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管理,DB37/T 5086-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管理标准

1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规范绿色施工管理,提高绿色施工管理水平,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技术创新与应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管理。
1.0.3绿色施工管理应因地制宜,通过科学管理、技术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1.0.4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施工green construction
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环境保护、节材、节水、节能、节地、节约人力资源的施工活动。
2.0.2绿色施工管理gree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在策划、准备、实施、检查与评价等绿色施工组织过程中运用专门的知识、技能、工具和方法,实现绿色施工的过程。
2.0.3绿色施工策划green construction planning
根据项目绿色施工目标,从各种备选的行动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的过程。
2.0.4绿色施工专项方案green construction scheme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项目特点及现场条件编制的旨在指导绿色施工的技术管理文件。
2.0.5建筑垃圾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
2.0.6工程垃圾engineering waste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以金属、混凝土、沥青和模板等为主要成分的弃料。
2.0.7绿色建材green building material
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3基本规定
3.0.1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制定绿色施工管理制度,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
3.0.2施工单位应根据绿色施工总体目标进行绿色施工策划。
3.0.3项目施工周期内应对绿色施工进行过程控制,实施目标管理。
3.0.4施工单位应建立绿色施工检查与评价制度,定期对工程项目绿色施工水平及效果进行评价。
3.0.5施工单位应在绿色施工过程中推动技术创新与应用。

4施工策划与管理
4.1组织管理
4.1.1绿色施工的组织管理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与。
4.1.2施工单位是绿色施工的实施主体,实施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1应组织绿色施工的全面实施,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
2应选择合格的分包单位,分包合同中应包含绿色施工的条款,明确绿色施工管理目标,施工过程中应统一管理;
3应对绿色施工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对工程承包范围的绿色施工负责。
4.1.3建设单位应明确工程实施绿色施工的要求,提供包括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条件保障。
4.1.4设计单位应实施绿色设计,做好设计交底工作。
4.1.5监理单位应在绿色施工过程中做好检查工作。
4.1.6施工单位宜成立绿色施工专业指导委员会,对绿色施工进行咨询、研究、决策和评估。
4.2策划管理
4.2.1绿色施工策划应确定项目的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分工。
4.2.2绿色施工策划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自然资源条件和工程特点,明确项目的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科技创新等绿色施工目标。
4.2.3策划的绿色施工制度、措施应对绿色施工涉及的内容全覆盖。
4.2.4针对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的工艺、设备和材料,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关限制、淘汰制度。
4.2.5绿色施工策划应明确项目沟通程序、资源配置计划、风险管控计划、分包管理计划、绿色施工培训计划、绿色施工检查与评价计划、技术创新与应用计划。
4.2.6施工单位应编制包含绿色施工章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绿色施工专项方案,确定绿色施工量化控制目标和考核办法。
4.2.7施工单位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施工方案确定后,应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
4.3实施管理
4.3.1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
4.3.2施工现场应设置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人力资源节约与职业健康安全等绿色施工制度图牌和标识。
4.3.3绿色施工培训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全体人员应进行绿色施工培训,并有实施记录;
2绿色施工培训应贯穿施工全过程,并有计划地分阶段、分层次、分岗位、分工种实施。
4.3.4施工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包含绿色施工内容的安全与技术交底。
4.3.5施工单位应强化技术管理,实现信息化施工。
4.3.6绿色施工资料和记录应包括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
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人力资源节约与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创新与应用等内容,并符合下列规定:
1真实完整,字迹清楚,签章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并具有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2资料和记录应包括反映绿色施工水平及效果的典型图片或影像资料;
3资料和记录应随工程施工同步形成,分类保管,及时归档;
4实施记录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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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T5164-2020
J10560-2020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Standard for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site

2020-06-28发布 2020-10-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DB37/T 5164,DB37/T 5164-2020,建筑施工现场管理,DB37/T 5164-2020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1总则
1.0.1为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实现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行业发展,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
1.0.3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实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1.0.4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施工现场的科学管理。
1.0.5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施工现场管理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site
对施工现场内的施工活动全过程及空间使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专业化活动,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物资设备、工期进度、建筑用工、合同造价及智慧建造管理等内容。
2.0.2危大工程graveness hazard engineering
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2.0.3关键过程key process
对产品质量或安全存在重大影响,或者工艺参数对最终产品性质或质量存在重大影响,或者控制难度较大,或者容易发生偏离的过程,称为关键过程。
2.0.4特殊过程special process
当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输出不能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使问题在产品使用后或服务交付后才显现的过程,称为特殊过程。
2.0.5设计变更design alteration
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工程实际对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的行为。
2.0.6重大变更major change
对设计内容的功能定位、设计效果、涉及结构安全的结构构件、主要设备系统进行较大修改或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变更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需要送审的设计变更。
2.0.7一般变更general change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计变更为一般变更。

2.0.8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创建并利用数字化模型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建造和运维全过程进行管理和优化的过程、方法和技术,简写为BM。
2.0.9竣工验收模型completion acceptance model
汇集各参与方施工阶段BIM成果所形成的竣工BIM模型。
2.0.10劳务工人管理系统labor worker management system
集成和利用门禁技术、通道闸管理技术、视频监控技术、实名显示技术、劳务考评、劳务通道、流量统计等科技手段对建筑行业的劳务用工进行管理的综合性系统。
2.0.11举牌验收制度acceptance of placards
指在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验收时,验收人员除按正常程序进行检查外,还需与工程实体的相应部位、质量验收公示牌等进行合影存档,留取现场质量管控影像记录资料的管理行为。
2.0.12设计文件design document
指由设计院确认的相关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图纸会审、技术核定单等。
2.0.13智慧T地smart construction site
指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支持对人和物全面感知、施工技术全面智能、工作互通互联、信息协同共享、决策科学分析、风险智慧预控的新型信息化手段。

3技术质量管理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3.1.2建设工程助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对其期察、设计的质量负责;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3.1.3建设单位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及前期相关手续文件。施工单位应将设计文件及前期相关手续文件存档备查。
3.1.4建设工程助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3.1.5建设、期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推行质量标准化管理,对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控制。
3.1.6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1.7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3.1.8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规定,并结合拟建工程特点进行编制;
2应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应填写审批意见和审批时间,签字并加盖公章;
3应由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4对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写、论证及方案的实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3.1.9施工单位应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对检测报告存有疑问的,应向监理、建设单位报告。
3.1.10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基础和主体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3.2标准规范管理
3.2.1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国家现行的技术质量管理标准规范、规程和图集等,应建立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3.2.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年应至少发布一次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规程和图集等控制文件清单;施工单位应根据需求,适时对更新后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图集等进行配置,并针对更新后的内容组织学习。
3.2.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对配置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图集等控制文件实施编号管理;应收回作废版本,并加盖“作废”标识。
3.2.4当设计文件中涉及特殊或保密性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规程和图集等规范性文件时,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应用情况提供。

4安全生产管理
4.1一般规定
4.1.1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4.1.2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方安全职责。
4.1.3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4.1.4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的配备应与工程所涉及的专业相适应。
4.1.5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1.6施工单位应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1.7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范围、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1.8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落实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
4.1.9施工班组及施工作业人员应服从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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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T5181—2021
J15635—2021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
The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tendering agency

2021-02-04发布 2021-06-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DB37/T 5181,DB37/T 5181-2021,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代理工作,DB37/T 5181-2021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

1总则
1.0.1为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推动招标代理服务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
1.0.3当采用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时,招标代理活动应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4招标代理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招标tendering
项目需求人依据法律规定的交易规则,通过市场潜在交易主体的公平竞争,选择满足项目需求的交易主体及其实施方案的交易方式。
2.0.2招标项目tender project
作为招标标的的建设工程的期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2.0.3委托招标entrustment tendering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一种招标组织形式。
2.0.4招标人tenderer
招标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5招标代理活动activity of tendering a吗ency
受招标人委托,对招标项目进行代理招标采购的活动。
2.0.6招标M代理机构project tendering agency
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0.7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principal of tendering暗ency
由招标代理机构授权,具有相应专业水平和技术、经济职称,主持招标代理项目组工作的人员。
2.0.8招标M代理项目组project team of tendering agency
为履行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根据招标项目需要,招标代理机构指派一定数量的招标代理专业人员,负责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团队或组织机构。

2.0.9招标代理专业人员professionals of tendering agency
具有相应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根据招标代理项目组职责分工和项目负责人指令,负责或协助实施招标代理活动中某一方面或内容的专业技术人员。
2.0.10投标人bidder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11招标文件tendering documents
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指导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要约邀请文件。
2.0.12投标文件bidding documents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要约文件。
2.0.13资格审查方式methods of qualification
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2.0.14招标代理服务费service charge of tendering agency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提供工程、货物、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应获得的酬金。
2.0.15电子招标投标tendering and bidding of electronic
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的过程。

3基本规定
3.0.1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在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0.2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物有所值的原则。
3.0.3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诚信履约、严守秘密、利益回避和有序竞争的执业规则。
3.0.4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服务中,应及时向招标人报告工作进展,代理行为应获得招标人的审核和确认。招标代理行为不得超出合同约定。
3.0.5招标代理机构应重视专业能力建设,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自觉维护招标代理行业形象。
3.0.6招标代理机构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不低于国家规定,档案借阅、归还、销毁应有记录。
3.0.7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招标代理行业职业道德,不得在所代理的建设工程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不得与所代理建设工程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3.0.8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宜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3.0.9招标代理机构应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秋序。

4招标准备
4.1一般规定
4.1.1本阶段应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制定招标方案。
4.1.2招标代理机构应搜集、分析项目信息和基础资料,督促招标人完善招标项目手续,使招标项目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
4.1.3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招标代理服务的风险进行分析、预评估,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1.4招标代理机构搜集的项目信息和基础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环境条件;
2招标项目投资规模、招标规模、合同估算价、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质量标准、工期要求、技术特征;
4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土地、规划条件;
5招标项目的技术资料;
6其他。
4.2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4.2.1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依法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4.2.2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宜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委托招标项目概况;
3委托招标代理期限:
4委托招标代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5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
7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或计费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
8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9保密要求;
10违约责任;
11争议解决;
12其他。
4.2.3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宜分析下列内容:
1招标代理业务性质;
2招标代理业务范围;
3招标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
4招标代理服务成本投人;
5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与专业深度;
6市场物价水平和服务供需状况;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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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T5183—2021
J15751—2021
装配式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士结构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ssembled Cold-formed Thin-walled Steel Concrete Structures

2021-04-16发布 2021-07-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DB37/T 5183,DB37/T 5183-2021,装配式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土结构技术,DB37/T 5183-2021 装配式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规范装配式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土结构技术体系的设计、制作、施工及验收,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装配式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土结构技术体系适用于层数不超过3层,檐口高度不大于12m的低层房屋建筑。
1.0.3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装配式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土结构技术体系建筑的设计、制作、施工和验收。
1.0.4装配式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土结构技术体系的设计、制作、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装配式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土结构技术体系Technical system of assembled cold-formed thin-walled steel concrete structure
装配式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土结构技术体系是以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土结构保温一体化墙体为竖向构件,以叠合板及现浇圈梁为水平构件形成的结构体系,简称CS装配结构体系。
2.1.2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土结构保温一体化墙体Integrative thermal insulation wall of cold-fommed thin-walled steel concrete structure
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土结构保温一体化墙体是以冷弯薄壁型钢为主要受力支撑体系,以固定在薄壁型钢两侧的覆盖板为辅助受力支撑体并传递荷载,以浇筑于由型钢和面板组成的空腔内的发泡水泥为保温隔声防火功能结构层,三者共同组成的墙体,简称CS预制墙体。
2.1.3带支架预应力混凝上叠合板Prestressed concrete composite slab with bracket
带支架预应力混凝土叠合板作为底板与叠合层浇筑的混凝土形成整体受弯构件,简称ZDB预应力混凝土叠合板。
2.1.4冷弯薄壁型钢Cold-formed thin-walled steel
在室温下将薄钢板通过辊轧或冲压弯折成的各种截面的型钢。
2.1.5墙架柱Wall stud
组成墙体单元的冷弯薄壁型钢竖向构件。
2.1.6钢丝网片Steel wire netting

由钢丝编制成的网状材料。适用于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土结构保温一体化墙体。
2.1.7 NS500纳米隔热保温漆NS500 nanometer thermal insulation paint
NS500纳米隔热保温漆是一款高效的隔热节能、断热阻热、绝热、保温、保冷、防结露、防冷凝水,热屏蔽型纳米超轻质隔热保温漆料。
2.1.8CU、UU组合柱CU compasite column
CU组合柱是由C形截面轻钢与U形截面轻钢通过自攻钉连接组成的箱型构件;UU组合柱是由两个U形截面轻钢通过自攻钉连接组成的箱型构件。
2.1.9混凝土面板Concrete face
位于CS预制墙体两侧,厚度为30mm的混凝土层,内置钢丝网片并与轻钢连接。
2.1.10斜撑钢带Diagonal bracing steel strip
由钢板切割成一定宽度的板带,可用于支撑中的拉条或传递拉力的构件。
2.1.11底导轨Bottom guide rail
通过自攻螺钉与墙架柱底部连接的冷弯薄壁型钢。
2.1.12圈梁Ring beam
在CS建筑体系墙体顶或基础顶面标高处,沿CS预制墙水平方向设置封闭状的按构造配筋的混凝土梁式构件。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C预制墙体由混凝土面板、发泡水泥、冷弯薄瞳型钢、钢丝网片组成,其基木构造应符合图3.1.1的规定。

3.1.2CS预制墙体中混凝士面板厚度不宜小于30mm。
3.1.3冷弯薄壁型钢构件常用的截面类型可采用图3.1.3-1、图3.1.3-2所示截面。

3.1.4CS预制墙体两端分别为C形截面轻钢与U形截面轻钢,“一”字墙连接采用CU形截面轻钢组合形成CU组合柱再通过自攻钉进行连接;“丁”字墙连接采用UU形截面轻钢组合形成UU组合柱再通过自攻钉进行连接。自攻钉中心间距不宜大于200mm,距边不宜大于100mm,见图3.1.4-1、图3.1.4-2、图3.1.4-3。

3.2建筑设计
3.2.1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同时要考虑装配式建筑特点,满足构件尺寸协调要求,便于制作和施工安装,建筑平面和立面设计宜规则,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3.2.2装配式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土结构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有关规定,并应充分考虑构、配件和设备的模数化、标准化和定型化。
3.2.3装配式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土结构技术体系建筑平面宜简单、规则、对称。设计时宜避免偏心过大,当偏心较大时应计算由偏心而导致的扭转对结构的影响;不宜在房屋角部开设洞口和在一侧开设过大的洞口。
3.2.4厨房、卫生间应采取防潮、防水措施。
3.2.5装配式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土结构技术体系的保温、隔热和防潮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及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3.2.6装配式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土结构技术体系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应超过山东省标准规定的限值,当不能满足该限值时,可适当调整S预制墙体保温层厚度,不同保温厚度的墙体,相应的传热系数见表3.2.6。

3.2.7装配式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土结构技术体系的热工设计应考虑到冷弯薄壁型钢、吊点构件及保温板因混凝土压缩的影响,保温层导热系数应乘以修正系数0.95。
3.2.8装配式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土结构技术体系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和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等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3.2.9装配式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土结构技术体系中为提高轻钢保温节能性、防止结露,需采用NS500纳米无机高耐候长效隔热保温漆进行喷涂,喷涂厚度3mm~4mm
3.3结构设计
3.3.1结构布置应与建筑布置相协调,不宜采用平面或竖向不规则的结构方案。当结构沿竖向存在刚度突变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3.3.2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
2抗侧力结构沿竖向应均匀变化,避免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3结构布置应考虑温度作用、地震作用或不均匀沉降等效应的不利影响,当设置伸缩缝、防震缝或沉降缝时,应满足相应的功能要求。
4抗侧力结构平面布置宜符合规则、对称要求,对不规则结构宜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采取抗震措施。

4材料
4.0.1CS预制墙体混凝上面板及其CU、UU组合柱中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C30,其力学性能指标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相关规定。
4.0.2用于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承重结构的钢材,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C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规定的Q235级、Q345级钢材,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连续热镀锌和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CB/Γ2518规定的550级钢材。当有可靠依据时,可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但应符合相应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4.0.3发泡水泥是通过发泡机的发泡系统将发泡剂用机械方式充分发泡,并将泡沫与水泥浆均匀混合,然后经过发泡机的泵送系统进行模具成型,经自然养护所形成的一种含有大量封闭气孔的轻质保温材料,其材料导热系数要求不应大于0.048W/(m·K),抗压强度不宜小于3.0MPa,耐久性与主体工程同寿命。
4.0.4冷弯薄壁型钢的强度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的相关规定。
4.0.5普通螺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六角头螺栓C级》GB/T5780的规定,其机械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1的规定。普通螺栓连接的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的规定执行。
4.0.6自攻螺钉、自钻自攻螺钉、射钉技术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4.0.7在装配式冷弯薄壁型钢混凝土结构房屋的结构设计图纸和材料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质量等级、供货条件等以及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材的牌号)等,必要时尚应注明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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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ppraisal and reinforcement of slope
DB37/T5184-2021
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5752一2021
主编单位: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01日
中园材工丝出社
2021北京

DB37/T 5184,DB37/T 5184-2021,边坡工程,边坡工程加固,边坡工程鉴定,DB37/T 5184-2021 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了在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中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可靠、因地制宜、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及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既有建筑、市政边坡工程的鉴定与加固。岩质边坡高度超过30m、土岩边坡高度超25m、土质边坡高度超15m的边坡工程以及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鉴定方案应进行专项论证。
1.0.3边坡工程的鉴定与加固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边坡slope
地表天然地质和工程地质的作用范围内,具有侧向临空面的地质体,包括自然边坡和人工边坡。根据地质条件可分为土质边坡、岩质边坡和土岩组合边坡。
2.1.2土岩组合边坡soil-rock composite slope
边坡体由土层和岩层组成的边坡。
2.1.3边坡工程鉴定appraisal of slope engineering
对边坡工程及相关部分的安全性、正常使用性等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1.4边坡工程加固reinforcement of slope engineering
对边坡工程及其相关部分采取增强、局部更换等措施,使其满足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
2.1.5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察appraisal and reinforcement geological investigation of slope engineering
为满足边坡鉴定加固所进行的岩土工程期察活动。
2.1.6边坡工程鉴定检测inspection of slope appraisal engineering
为评定边坡工程的质量或性能等实施的检查、测量、试验和检验等一系列活动。
2.1.7鉴定单元appraisal unit
根据被鉴定边坡工程的地质条件、支护结构体系、边坡形态和作用大小等不同所划分的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2.1.8子单元sub-system

鉴定单元中根据组成支护结构的不同形式所细分的基木鉴定单位,一般可按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附属工程划分为三个子单元。
2.1.9构件member
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受力单位。
2.1.10构件加固members reinforcement
对既有支护构件采取的修复、补强措施。
2.1.11整体加固integral stability reinforcement
对既有边坡工程采取新增支护结构的方式,以提高边坡整体稳定性而进行的加固。
2.1.12削方减载法cut unloading at top of slope
通过削减边坡推力区的岩土体达到减少边坡推力,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2.1.13堆载反压法back loading at toe of slope
通过在边坡工程坡脚堆载反压,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2.1.14抗滑桩加固法slide-resistant pile method
通过设置抗滑桩,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2.1.15加大截面加固法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R.C
加大原结构或构件的截面面积或增配钢筋,以提高其承载力和刚度的一种加固法。
2.1.16错固加固法anchoring method
通过设置错杆及传力结构,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2.1.17注浆加固法grouting method
通过对岩土体进行注浆处理,改变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能,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应明确对象、范围和要求,可将边坡工程整体作为鉴定与加固对象,也可将鉴定单元、子单元或构件作为鉴定与加固对象。
3.1.2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3.1.3加固后的边坡工程应进行正常维护,当改变其用途和使用条件时应进行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
3.2边坡工程鉴定
3.2.1边坡鉴定适用于对边坡工程安全性、正常使用性、耐久性和施工质量等进行的鉴定。
3.2.2在下列条件下,应进行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
1遭受灾害、事故或其他应急情况时;
2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影响边坡工程安全性、适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时;
3对邻近建筑物安全有影响时;
4进行改造、扩建及使用环境改变时;
5需要进行整体维护、维修时;
6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7需进行司法鉴定时;
8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性问题时;
9边坡工程未进行施工质量验收时;
10其他应进行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的。
3.2.3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边坡工程正常使用性鉴定:

1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性的检查;
2边坡工程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鉴定;
3其他需进行的边坡工程正常使用性鉴定。
3.2.4当边坡工程存在耐久性问题时,应进行边坡工程耐久性鉴定。
3.2.5边坡工程鉴定可按初步调查、制定方案、详细调查与检测、鉴定评级和报告编写的程序进行。
3.2.6特殊项目鉴定的工作内容还应符合特殊项目鉴定的要求。
3.2.7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范围和目的、现场条件及技术标准等制定。鉴定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主要包括边坡工程类型、边坡总高度、周边环境,边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建造年代等;
2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3鉴定依据,主要包括检测、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4检测项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以及抽样检测的数量;
5检测鉴定人员和仪器设备配置;
6鉴定工作进度计划;
7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8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3.3边坡工程加固
3.3.1边坡工程加固应先设计后施工,及时验收,长期维护。
3.3.2边坡加固对象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边坡工程的使用历史、现状和使用要求确定。
3.3.3下列情况的边坡工程应进行加固:
1边坡出现失稳迹象、支护结构及构件出现明显开裂及变形的边坡工程;
2使用条件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安全的边坡工程;
3遭受灾害及已发生安全事故的边坡工程;

4支护结构出现严重腐蚀的边坡工程;
5其他应进行加固的边坡工程。
3.3.4边坡加固工程安全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规定确定。当边坡的使用条件和环境发生改变,使边坡工程损坏后造成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发生变化时,加固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应作相应的调整。
3.3.5边坡工程加固设计文件及施工专项方案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3.3.6对使用粘结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支护结构或构件,尚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时间不应超过10年。
3.3.7与支护结构配合使用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或构件的加固技术、裂缝修补技术、错固技术和防锈技术以及加固材料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和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等的有关规定。

4鉴定加固勘察
4.1一般规定
4.1.1当边坡已有工程期察资料不满足鉴定加固要求时,应进行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助察。
4.1.2边坡工程鉴定加固期察应在利用已有工程勘察资料的基础上进行。
4.1.3边坡工程鉴定加固期察应根据边坡特点、破坏情况、边坡工程鉴定要求和可能的加固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4.1.4边坡工程鉴定加固期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气象、水文资料,特别是雨期和暴雨强度等资料;
2场地已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3边坡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相关资料;
4附有坐标和地形的边坡工程平面图等;
5邻近建筑物、地下工程和管线等环境资料。
4.1.5边坡鉴定加固勘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重点查明下列内容:
1边坡岩土体与支护结构变形特征及其成因:
2边坡岩土体及岩体结构面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其变化;
3场地的地下水类型、水位、水量、补给、排泄条件和动态变化,岩土层的透水性,地下水出露情况等水文地质条件及其变化。
4.2勘察要求
4.2.1边坡工程鉴定加固勘探范围应包括坡面区域和坡后一定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无外倾结构面控制的岩质边坡,坡顶探区域后缘到坡顶边缘的水平距离一股不应小于边坡高度;
2对于可能按土体内部圆弧形破坏的土质边坡不应小于
1.5倍坡高;
3对可能沿岩土界面滑动的土岩组合边坡,后部应大于可能的后缘边界;
4对有外倾结构面控制的岩质边坡,坡顶期探区域一般应覆盖该结构面在坡顶的出露线;
5对既有支护结构和建(构)筑物应覆盖有潜在安全影响的区域。
4.2.2边坡工程鉴定加固期察手段和察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工程鉴定加固期察先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2察工作布置应根据边坡工程的察等级和已出现的变形破坏迹象,结合搜集的已有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等资料,适当补充期探孔、原位测试和工程物探等工作;对于勘察等级为甲级的边坡工程,其勘探孔、工程物探测试点(线)应适当加密,必要时,采取现场剪切试验确定滑动面的抗剪强度指标;
3勘察工作布置应注意对已有边坡工程支护构件的保护,合理避开支护构件;
4勘探工作采用钻探、坑(井)探、槽探以及物探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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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静压沉管灌注桩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tatic pressure driven cast-in-place pile
DB37/T5185-2021
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5753一2021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德州市建筑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1年07月01日
中园材工出版社
2021北京

DB37/T 5185,DB37/T 5185-2021,静压沉管法,静压沉管灌注桩,DB37/T 5185-2021 静压沉管灌注桩技术规程

1总则
1..1为了规范静压沉管灌注桩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和工程验收,做到安全适用、确保质量、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静压沉管灌注桩基础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和工程验收。
1.0.3静压沉管灌注桩基础的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上部结构类型和基础形式、使用功能、荷载特征、施工技术条件与环境,遵循因地制宜、优化设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强化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
1.0.4静压沉管灌注桩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和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静压沉管法static pressure sinking pipe
采用静压设备将带有桩靴的桩管沉人土中的成孔工艺方法。
2.1.2静压沉管灌注柱static pressure driven cast-in-place pile
采用静压沉管法施工而形成的混凝土灌注桩。
2.1.3成桩工艺性试验piling process test
为验证土层条件及施工机械的适应性、确定相关施工工艺参数和施工措施而进行的成桩施工。
2.1.4终压力值final pressure value。
桩端进人持力层后最终施加的压桩力值。
2.1.5终压控制标准standard for stop pressure
将桩沉至设计要求深度时终止压桩的施工控制条件。
2.1.6挤密效应compaction effect
静压沉管灌注桩沉管过程中,桩周土体向下和向四周挤压,土体发生重新固结,土体孔隙率减小,有效应力增大而使土体强度提高的现象。
2.1.7桩侧土挤密效应系数compaction effect coefficient
静压沉管灌注桩成桩后因挤密效应而使桩侧摩阻力提高的系数。
2.1.8桩身混凝土充盈系数pile concrete filling coefficient
实际灌注混凝土体积与按设计桩外径计算的体积之比。

3基本规定
3.0.1静压沉管灌注桩可用于素填土、粉土、黏性土、砂土及其他中高压缩性土层,在饱和软黏土中应慎用。
3.0.2静压沉管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前应进行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查明各土层的类型和工程性质、地下水条件及腐蚀性。在勘探深度内,宜对土层进行静力触探试验。
3.0.3对于无类似工程经验或复杂地质条件的场地,工程桩施工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场地进行成桩工艺性试验。
3.0.4工程桩正式施工前应进行静载试验,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条件下,试桩数量不应少于3根;
2当地基条件复杂时,宜增加试桩数量。
3.0.5当静压沉管灌注桩作为复合地基增强体时,桩身可不配钢筋。增强体单桩竖向承载力可按本规程有关规定计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有关规定。
3.0.6对于采用静压沉管灌注桩基础的建(构)筑物,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进行沉降观测。

4设计
4.1桩的选型和桩基计算
4.1.1静压沉管灌注桩基础的设计等级,应根据建筑规模、功能特征、对差异变形的适应性、场地地基和建筑物体形的复杂性以及由于桩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有关规定确定。
4.1.2静压沉管灌注桩的直径可取400mm~600mm。
4.1.3基桩的最小中心距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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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7/T5189—2021
J15813—2021
机械式停车库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2021-05-26发布 2021-10-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DB37/T 5189,DB37/T 5189-2021,机械式停车库,DB37/T 5189-2021 机械式停车库技术规程

1总则
1.0.1为适应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发展需要,规范机械式停车库的建设和管理,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机械式停车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与管理。
1.0.3机械式停车库的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与管理等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机械式停车库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汽车的停车库。
2.0.2全自动机械式停车库automatic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驾驶员进出,采用能自动感应车辆、自动搬运车辆的智能化停车设备。
2.0.3复式机械式停车库double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同一个建筑层高空间内叠放两层及两层以上车辆的机械式停车库。复式机械式停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升降横移类、简易升降类。
2.0.4附建式停车库accessorily build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与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结合建造,并共用或部分共用建筑主体结构的机械式停车库。
2.0.5敞开式停车库open parking garage
任意一层外围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外围.总面积25%的机械式停车库,或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长度不小于停车库周长
50%的停车库。
2.0.6机械式停车设备mechanical parking equipment
采用机械方法,将车辆作垂直、横向、纵向搬运以存放和取出车辆所使用的机械装置或设备。
2.0.7配套设施peripheral equipment
独立于停车设备,具有自身功能,服务于停车库的设施。

2.0.8无人方式nobody allowed
驾驶员不进人工作区,而由停车设备对汽车进行自动存取的方式。
2.0.9准无人方式personnel quit mode
由驾驶员将汽车开进工作区或从工作区开出,并由停车设备完成汽车存取的方式。
2.0.10出人口access
进出停车设备转换区或工作区最外部的出人口。
2.0.11单车最大进(出)时间single vehicle maximum time of entrance (or departure)
从给出一个进车(或出车)指令开始到将车辆停放到最不利位置(或将车辆从最不利位置取出),直至进行下一个进车(或出车)指令为止所需的时间(不包括辅助时间)。
2.0.12存容量parking capacity
一套控制系统内机械式停车设备最大存放汽车的数量。
2.0.13适停汽车cars suitable for parking
停车设备允许停放的汽车。
2.0.14停车区域parking area
车库中车辆行驶与停放的空间,主要由停车位与行车道组成。
2.0.15停车位parking space
在停车设备中,用于最终停放汽车的空间。
2.0.16转换区transfer area
存取汽车时,由人员驾驶状态转换为停车设备控制状态或由停车设备控制状态转换为人员驾驶状态的区域。

2.0.17载车板pallet
在停车设备中,用于存放汽车的托板。
2.0.18搬运器transport apparatus
在机械式停车设备中,用来运送车辆的装置或机具。
2.0.19回转盘turn table
在机械式停车设备中,可将汽车水平回转一定角度以改变汽
车方向的机械装置。
2.0.20升降机if
具有升降功能,可将汽车升降至指定高度的装置。
2.0.21底坑pit
机械式停车库的底层停车地面以下的坑道。

3基本规定
3.0.1机械式停车库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因素,宜选择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和附建式停车库。
3.0.2机械式停车库的总平面布置应保障道路畅通、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同时应与周边建筑、场地、景观相协调。
3.0.3机械式停车库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时,应根据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模确定车库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3.0.4机械式停车库的设计、施工与安装以及运营维护宜采用BIM技术。
3.0.5对社会开放的机械式停车库宜采用全自动机械式停车库,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器系统、停车诱导系统、收费管理系统、广播系统等。
3.0.6机械式停车库宜采用标准化装配式结构及机械化施工。
3.0.7机械式停车库工程应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且应遵循建筑全寿命周期的可持续性原则。

4基地和总平面
4.1基地
4.1.1机械式停车库选址时,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及消防安全等要求,合理确定车库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机械式停车库基地选择应按照充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的原则,宜结合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及地下人防设施进行设计。
4.1.3机械式停车库不应设置在易受水淹的低注地段,其出人口地坪标高应符合城镇防洪防规划和要求。
4.1.4机械式停车库基地出人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且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路相连接。
4.1.5机械式停车库基地出人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人口;
2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m。
4.1.6机械式停车库基地出人口最近点距离道路红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距城市主、次干路或其他基地出人口:小型车停车库不宜小于10m,中型车停车库或大型车停车库不宜小于15m;
2距城市支路或其他基地出人口:小型车停车库不宜小于6m,中型车停车库或大型车停车库不宜小于8m。
4.1.7机械式停车库基地出人口处的机动车道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且应满足基地通行车辆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
4.1.8相邻机械式停车库基地出人口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5m,且不应小于两出人口道路转弯半径之和。
4.1.9机械式停车库基地主要出人口的宽度不应小于4m,并应保证出人口与内部通道衔接的顺畅。
4.1.10机动车换乘停车库应结合城市中心区以外的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站和公交首末站布设,车库停车位供给规模应综合考虑接驳站点客流特征和周边交通条件确定。
4.1.11机械式停车库基地出人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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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土建 安装 招投标 预算 计价软件GCCP

所属地区:陕西

提问日期:2022-05-26 17:25:11

提问网友:你好


各位老师好,我目前在西安市做一个最高限价的项目,模板类别的选择是人工调整计入差价,导出工程量清单的模板类别是怎样的?课件的这个截图是否已经修改了?土建,安装,招投标,计价软件GCCP,陕西,预算,答疑:关于模板类别的疑问-陕西

解答网友:小的大牛


你好,西安现在的限价、招标、投标均按照“差价模式”记取。这个定额解释三有说明的。土建,安装,招投标,计价软件GCCP,陕西,预算,答疑:关于模板类别的疑问-陕西

问题专业:土建

所属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提问日期:2022-05-26 17:24:54

提问网友:菜鸟一枚


2022-05-26 17:31:15 补充

我这个是围墙工程

解答网友:泡8喝9


如果套总的平整场地就不再套了。级配砂套砂垫层即可。垫层按立方计算,砂垫层不同地方按立方或者平方计算。回答正确请采纳。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T5198-2021
备案号J16048-2021
地下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acceptance conditions prior to construction of key joints of underground engineering

2021-10-11发布 2022-01-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DB37/T 5198,DB37/T 5198-2021,关键节点,地下工程,施工前条件验收,DB37/T 5198-2021 地下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标准

1总则
1.0.1为规范地下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强化地下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预控管理,有效预防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地下建筑、地下铁道、公路隧道以及城市道路隧道等地下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的条件验收。
1.0.3地下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应贯彻“风险预控、关口前移”的管理理念,坚持“全面识别、重点管控、各负其责、强化落实”的工作原则。
1.0.4地下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山东省工程建设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地下工程
为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所建造的地面以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下铁道、公路隧道以及城市道路隧道等。
2.0.2关键节点
开(复)工或工程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
2.0.3施工前条件验收
关键节点施工前,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技术、环境、人员、设备、材料等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核对、检查的系列活动。

3条件验收程序
3.0.1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关
键节点识别清单,并提交监理机构审批,必要时尚应进行专家论
证。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宜纳人施工组织设计。
3.0.2施工单位应根据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以及工程特点,制定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条件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需进行条件验收的关键节点、验收内容、验收要点和标准。条件验收工作方案应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送建设、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等相关单位。
3.0.3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落实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检测等单位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
3.0.4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应根据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方案所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自检自评。自检自评合格后,方可向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提出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前条件验收项目进行预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组织验收。
3由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组织成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组,验收组应按照条件验收工作方案所确定的项目验收内容逐项进行验收。
3.0.5地下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组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1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检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以及项目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
4必要时,勘察单位、咨询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参与方案论证的部分专家等。
3.0.6工程规模较大时,可分期进行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对已具备独立施工条件的关键节点可先进行验收。
3.0.7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不应替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工程质量安全的验收。

4条件验收工作实施要求
4.0.1施工单位应针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开展下列工作:
1工程开工前,根据关键节点清单和工程实际,明确各单位(子单位)工程需进行条件验收的关键节点,编制单位(子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附录A表A.0.1);工程施工期间,应对单位(子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2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自检自评(附录B.0.1),符合要求后,填写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申请表,并将条件验收申请表、自检自评报告以及对应的证明材料报监理机构审查。
3参加并配合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组织的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
4对涉及施工单位职责范围的不合格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自检自评合格后,报监理机构重新组织条件验收。
4.0.2监理机构应针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开展下列工作:
1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并将审批结果报送建设单位。
2组织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预验收工作,预验收应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附录B.0.2)。
3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核对验收组人员资格;
2)组织填写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记录表(附录B.0.3)及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结论表(附录B.0.4);
3)对条件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的,涉及施工单位的,应下发监理通知,并督促整改;涉及斯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检测等其他单位的,应提出具体意
见并提请建设单位协调解决;各单位整改完成后,应重新组织条件验收。
4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汇报。
4.0.3建设单位应针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开展下列工作:
1检查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涉及的要求建设单位负责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周边环境资料交底、专家论证等工作落实情况。
2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责任,并将相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纳人合同履约检查、考评。
3对涉及建设单位职责范围的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4.0.4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检测等单位应检查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所涉及的本单位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并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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