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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120.10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2156—2013

P31 J12506—2013
防火保温块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ire-resistant insulation block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on external wall
2013—11一22发布 2013一1201实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DB21/T 2156,DB21/T 2156-2013,外墙外保温,技术规范,防火保温块,DB21/T 2156-2013 防火保温块外墙外保温技术规范

1总则
1.0.1为了贯彻执行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政策,规范防火保温块的生产和使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安全适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非抗震设防地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不超过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不大于0.20g地区,以砌体或混凝土为基层墙体、采用防火保温块为主要保温材料的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7m(住宅)24m(其他民用建筑)的外墙外保温体系。
1.0.3防火保温块外墙外保温体系的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防火保温块外墙外保温体系fire insulation block exterior wall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
以防火保温块为保温材料,用粘、锚、托(托、砌)相结合方式安装于外墙外侧,由抹面胶浆和增强用玻纤网复合而成薄抹灰面层,用涂装材料或面砖等进行表面装饰,具有保温功能和装饰效果的构造总称。
2.0.2防火保温块fire insulation block
由无机材料或无机与有机材料复合而制成的具有保温功能和防火性能的块材。
2.0.3发泡浆料块foamed slurry block
以聚苯颗粒、无机胶凝材料、水为主要成分,同时掺加发泡剂和其他功能组分,按一定配比在工厂制备的防火保温块材。
2.0.4发泡水泥块foaming cement block
以水泥基胶凝材料、掺和料、水为主要成分,同时掺加发泡剂和其他功能组分,按一定配比在工厂制备的防火保温块材。
2.0.5玻化微珠块vitrified microsphere block
以膨胀玻化微珠、无机胶凝材料、添加剂、填料、水为原材料,按一定配比在工厂制备的防火保温块材。
2.0.6发泡陶瓷块foamed ceramic block
由无机多孔陶瓷材料在工厂制成的防火保温块材。
2.0.7基层墙体base course wall
建筑物中起承重或围护作用的外墙墙体。
2.0.8界面砂浆interface mortar

用以改善基层或保温层表面粘结性能的聚合物水泥砂浆。
2.0.9胶粘剂adhesive
把防火保温块粘结到基层墙体上的聚合物砂浆。
2.0.10抹面胶浆surface mortar
涂抹在粘贴好的防火保温块外表面、以提高外保温体系机械性能、防火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聚合物砂浆。
2.0.11玻璃纤维网格布fiberglass mesh
具有各种不同的网格状玻璃纤维织物,并经表面涂覆处理,具有一定耐碱性和硬挺度,作为增强材料埋入抹面胶浆内,与抹面胶浆共同形成薄抹灰面层,用以提高抹面层的抗裂性(简称玻纤网)。
2.0.12机械固定件mechanical faxed facilities
将防火保温块(面砖饰面时还包括抹面层)固定于基层墙体上的连结件,通常情况下包括锚栓和金属托架。
2.0.13护角条(网)corner protector strip(net)
用PVC或金属材料制作,铺设在墙角部位,以提高墙角抗冲击性,防止墙角开裂、渗漏的附件。
2.0.14滴水条(网)dripping strip(net)
用PVC或金属材料制作,用于外伸构件下檐阻止雨水从外伸构件下檐渗透到墙体的附件。
2.0.15分隔条(网)dividing strip(net)
用PVC或金属材料制作,用于分隔缝内,可水平、竖向使用,避免分隔缝开裂、渗漏的附件。
2.0.16抹面层trowel finish layer
由抹面胶浆复合增强用玻纤网共同组成的对保温层起保护作用的薄抹灰面层。
2.0.17饰面层facing layer

由涂装饰面或面砖饰面形成的对防火保温块外墙外保温体系起装饰和保护作用的面层。
2.0.18防护层protective layer
抹面层和饰面层共同组成的对防火保温块起防护作用的面层。
2.0.19涂装饰面facing coating
饰涂在抹面胶浆表面,与外保温体系材料相容,以装饰功能为主,兼具有保护功能的弹性建筑面层(包括建筑涂料、饰面砂浆、柔性饰面砖)。
2.0.20面砖饰面decorating surface brick
采用胶粘剂粘贴面砖(包括陶瓷砖、陶瓷马赛克)的饰面,并用填缝剂勾缝。
2.0.22腻子putty
喷刷涂装饰面前,在抹面层表面进行打底、修补、找平,所采用的外墙外保温专用柔性耐水材料。
2.0.23面砖face brick
特指适合于外墙外保温装饰用、采用粘贴方式固定的陶瓷砖、陶土砖。
2.0.24面砖胶粘剂face brick adhesive
特指外墙外保温体系粘贴面砖用水泥基干粉聚合物砂浆。

3基本规定
3.0.1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防火保温块外墙外保温体系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3.0.2采用防火保温块作外墙外保温的建筑,其基层墙体应符合下
列要求:
1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基层墙体的厚度,对于砖砌体墙、砌块砌体墙和混凝土墙分别不应小于240mm、190mm和120mm;
3基层墙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5的水泥砂浆或专用砂浆找平,厚度宜为12mm~20mm。
3.0.3下列情况的砌体墙不适用于防火保温块外墙外保温体系:
1砌体墙所用块体为水泥炉渣制品;
2既有建筑砌体墙所用块体强度等级低于MU5,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低于M5;
3既有建筑砌体墙所用块体为壁厚小于15mm的烧结类空心砖或壁厚小于20mm的非烧结类空心砌块。
3.0.4防火保温块外墙外保温体系应采用涂装饰面;当采用面砖饰面时,应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的一方或几方制订专项验收规定,专项验收规定应经四方认可,在实施前需经技术鉴定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0.5防火保温块外墙外保温体系采用的各种材料应由供应商配套供应,供应商应对外保温体系和组成材料的性能负责。
3.0.6防火保温块外墙外保温体系的各组成部分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和相容性,并应具有防腐蚀和防生物侵害性能。
3.0.7防火保温块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适应基层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裂缝或空鼓;应能长期承受自重、风荷载和室外环境的长期反复作用而不产生有害的变形和破坏。地震发生时,基层墙体不发生坍塌破坏,外保温体系不应从基层墙体上脱落。
3.0.8防火保温块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具有防水透气性能。
3.0.9防火保温块外墙外保温工程的保温、隔热和防潮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及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3.0.10防火保温块外墙外保温体系的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3.0.10的要求。

4材料
4.1一般规定
4.1.1防火保温块外墙外保温体系所用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并应经法定检测机构确认。
4.1.2玻纤网应有成分化验报告和质保年限证明。
4.1.3防火保温块外墙外保温体系所用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不得对环境产生污染。
4.2防火保温块
4.2.1防火保温块可选用发泡浆料块、发泡水泥块、玻化微珠块、发泡陶瓷块。
4.2.2防火保温块的规格尺寸、性能指标应分别符合表4.2.2-1和表4.2.2-2的要求。

4.3胶粘剂
4.3.1胶粘剂的性能指标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墙体保温用膨胀聚苯乙烯板胶粘剂》JC/T992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4.3.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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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040.30
DB21 CCS P33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2017-2022
JXXXX-2022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2022-03-30发布 2022-04-30实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DB21/T 2017,DB21/T 2017-202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1/T 2017-2022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报批版)

1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雷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民用建筑绿色性能的评价。
1.0.3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文化等特点,以人为本,满足建筑功能,对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绿色建筑应结合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且建筑布局应与场地的气候条件和地理环境相适应,并应对场地的凤环境、光环境、热环境、声环境等加以组织和利用。
1.0.5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2.0.2绿色性能green performance
涉及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宜居等方面的综合性能。
2.0.3全装修decorated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4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5绿色建材green building material
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0.6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2.0.7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2.0.8年径流总量控制率annual runoff volume capture ratio
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2.0.9再生水reclaimed water
废水或雨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2.0.10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废水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11建筑全寿命期building1 ifetime
建筑从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的最终拆除和处置。
2.0.12近零能耗建筑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
适应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通过被动式建筑设计最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照明需求,通过主动技术措施最大幅度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最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且其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51350相关规定的建筑。
2.0.13超低能耗建筑ultra low energy building
超低能耗建筑是近零能耗建筑的初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近零能耗建筑相同,能效指标略低于近零能耗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应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GB50189-2015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JGJ26-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JGJ134-2010、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JGJ75-2012降低50%以上。
2.0.14零能耗建筑zero energy building
零能耗建筑是近零能耗建筑的高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近零能耗建筑相同,充分利用建筑本体和周边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使可再生能源年产能大于或等于建筑全年全部用能的建筑。
2.0.15产能建筑energy plus building
当零能耗建筑使可再生能源年产能大于建筑全年全部用能110%时,这种零能耗建筑也可称为产能建筑。
2.0.16建筑碳排放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建筑物在与其有关的建材生产及运输、建造及拆除、运行阶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2.0.17绿色金融green finance
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绿色建筑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落实并深化上位法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要求: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3.1.2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
3.1.3申请评价方应对参评建筑进行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选用适宜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应在评价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申请评价方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1.4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
3.1.5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应对节能措施、节水措施、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等进行计算和说明,并应形成专项报告。
3.2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应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5类指标组成,且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达标或不达标: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
3.2.3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3.2.4绿色建筑评价的分值设定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3.2.5绿色建筑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Q=(Q+Q+Q+Q+Q+Q+Q)/10..(3.2.5)

3.2.6绿色建筑划分应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
3.2.7当满足全部控制项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应为基本级。
3.2.8绿色建筑星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全部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其评分项满分值的30%:2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进行全装修,全装修工程质量、选用材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当总得分分别达到60分、70分、85分且应满足表3.2.8的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4安全耐久
4.1控制项
4.1.1场地应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危险地段,易发生洪满地区应有可靠的防洪基础设施:场地应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脚,应无电磁辐射、含氨土壤的危害。
4.1.2建筑结构应满足承载力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4.1.3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并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
4.1.4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应连接牢固并能适应主体结构变形。
4.1.5建筑外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其抗风压性能和水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6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4.1.7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等要求,且应保持畅通。
4.1.8应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4.2评分项

1安全
4.2.1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并合理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评价分值为10分。
4.2.2采取保障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采取措施提高阳台、外窗、窗台、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水平,得5分;
2建筑物出入口均设外墙饰面、门窗玻璃意外脱落的防护措施,并与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措施结合,得5分;
3利用场地或景观形成可降低坠物风险的缓冲区、隔离带,得5分。
4.2.3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产品或配件,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玻璃,得5分;
2采用具备防夹功能的门窗,得5分。
4.2.4室内外地面或路面设置防滑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3JGJ/T331规定的Bd、Bw级,得3分;
2建筑室内外活动场所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3JGJ/T331规定的Ad、Aw级,得4分;
3建筑坡道、楼梯踏步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3JGJ/T331规定的Ad、Aw级或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得3分。
4.2.5采取人车分流措施,且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有充足照明,评价分值为8分。
Ⅱ耐久
4.2.6采取提升建筑适变性的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采取通用开放、灵活可变的使用空间设计,或采取建筑使用功能可变措施,得7分;
2建筑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分离,得7分;
3采用与建筑功能和空间变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置方式或控制方式,得4分。

4.2.7采取提升建筑部品部件耐久性的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使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线、管件,得5分;
2活动配件选用长寿命产品,并考虑部品组合的同寿命性:不同使用寿命的部品组合时,采用便于分别拆换、更新和升级的构造,得5分。
4.2.8提高建筑结构与材料的耐久性,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按100年进行耐久性设计,得10分。
2采用耐久性能好的建筑结构材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得10分:
1)对于混凝士构件,提高钢筋保护层厚度或采用高耐久混凝土;
2)对于钢构件,采用耐候结构钢及耐候型防腐涂料;
3)对于木构件,采用防腐木材、耐久木材或耐久木制品。
4.2.9合理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
并累计:
1采用耐久性好的外饰面材料,得3分;
2采用久性好的防水和密封材料,得3分;
3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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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山东省房屋建筑结构安全评估,统一技术要求,保证评估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既有房屋建筑结构正常使用安全的检查评估。
1.0.3 山东省房屋建筑结构的安全评估,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评估 Safety Assessment of Buildings
通过核查资料和现场检查,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筑物等可能存在的结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判断,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评估。
2.0.2 日常检查 Routine Inspection of Buildings
对房屋建筑现状和容易出现安全隐患部位的经常性检查。
2.0.3 定期评估 Assess on Schedule
结合房屋建筑日常检查资料,对房屋建筑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件、建筑装饰装修等部位中涉及正常使用安全的项目进行的定期检查。
2.0.4 建筑构件与部件 Building Elements and Components
房屋建筑中非承重墙体、女儿墙及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的防护栏杆、设备支架的统称。
2.0.5 安全评估等级 Safety Assessment Level
根据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和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筑物等各分部的评级情况,对房屋建筑结构进行的综合评级,分为 A、B、C 三级,其含义分别为未发现正常使用安全隐患、存在局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存在正常使用安全隐患。
3 基本规定
3.0.1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评估应以一幢房屋建筑作为一个结构安全检查评估单元,并应根据周期、工作内容、评估要求等,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评估。
3.0.2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评估工作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部件及装饰物与主体结构的连接等状况检查;
2 历次装饰装修及改造加固情况调查;
3 使用功能及荷载变化情况调查;
4 结构及材料性能变化情况调查;
5 房屋下一步维护建议。
3.0.3 房屋建筑应建立结构安全评估档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档案资料应以每个评估单元为单位建档,档案卡应填写房屋建筑基本情况,内容可按附录 A 执行;
2 档案资料宜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资料及日常检查、定期评估、检测鉴定报告等资料;
3 档案管理工作宜逐步实现信息化,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和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
4 日常检查
4.0.1 房屋建筑在下列条件下,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 1 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
2 定期评估周期内;
3 经可靠性鉴定或安全性鉴定,并按鉴定结论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后。
4.0.2 日常检查的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设计工作年限以内,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超过半年,其他房屋建筑不宜超过 1 年。
2 超过设计工作年限的房屋建筑,不宜超过半年。
4.0.3 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是否装饰装修、加固或改造;
2 是否存在增大房屋荷载、改变设计使用用途等情况;
3 房屋的梁板柱墙等主体结构是否有明显开裂、变形和损伤现象,地基是否有不均匀沉降问题;
4 暴风、雨雪季到来之前应查验屋面防水、外门窗、建筑构件与部件、外部装饰装修等部分的牢固性。
4.0.4 混凝土结构房屋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4.0.3 条的规定外,尚应检查柱、梁、板的裂缝和变形,以及混凝土剥落、钢筋锈蚀、房屋是否倾斜等。
4.0.5 砖木结构房屋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4.0.3 条的规定外,尚应检查砖墙及砖柱的变形、裂缝、风化、腐蚀,楼板的裂缝、变形、钢筋锈蚀,木构件及连接部位的腐朽、虫蛀、渗漏等。
4.0.6 钢结构房屋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4.0.3 条的规定外,尚应检查锈蚀、变形、连接松动、倾斜移位等。
4.0.7 附属结构和装饰装修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4.0.3 条的规定外,尚应检查拉结或连接松动、风化、开裂、变形、倾斜、空鼓、脱落等。
4.0.8 构筑物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4.0.3 条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其结构形式,分别按规程第 4.0.4 条至第 4.0.7 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4.0.9 日常检查以目测检查为主,可按附录 B 的格式填写,并提出后续措施,必要时应留存影像资料。
4.0.10 日常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在定期评估或可靠性鉴定开展前,尚应提高日常检查频次,并做好预警及应急预案。
4.0.11 日常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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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室外塑胶跑道质量控割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control of outdoor rubber track
DB37/T XXXX-20X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XXXXX-20XX
条文说明

DB37/T 5121,DB37/T 5121-2022,室外塑胶跑道,质量控制技术,跑道,DB37/T 5121-2022 室外塑胶跑道质量控制技术规程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山东省室外塑胶跑道的工程质量,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友好、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教学、竞赛和健身用室外塑胶跑道的设计、选材、施工、验收和管理维护,其他的塑胶跑道根据材料类型和施工工艺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室外塑胶跑道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塑胶跑道面层 plastic running track surface
铺装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等基层上的高分子合成材料跑道面层。
2.0.2 现浇型跑道面层 in-situ casting running track surface
将高分子原料和其他原料在现场浇注铺装的跑道面层。
2.0.3 预制型跑道面层 prefabricated running track surface
按一定的生产工艺流程将高分子合成材料预先制备成一定厚度的卷材或块材,至现场粘结或拼装的跑道面层。
2.0.4 渗水型跑道面层 permeable running track surface
具有孔隙结构,水在面层上除存在表面径流外,还存在渗透面层流动形式的合成材料跑道面层。
2.0.5 非渗水型跑道面层 non-permeable running track surface
具有密实结构,水在面层上只存在表面径流的合成材料跑道面层。
2.0.6 胶体主料 major ingredient
构成现浇型跑道面层的主要原料,主要包括聚氨酯类、丙烯酸类、聚脲类等,其中聚氨酯类分为单组份和双组份。
2.0.7 弹性颗粒 elastic particles
塑胶跑道用带有弹性的颗粒,如填充颗粒、防滑颗粒等。
2.0.8 填充颗粒 infill granules
填充于现浇型跑道面层底胶层的带有一定弹性的颗粒。
2.0.9 防滑颗粒 anti-skidding granules
通过胶体主料粘结于现浇型跑道面层表面,起到防滑、耐磨作用的颗粒。
2.0.10 基层 base layer
设在塑胶跑道面层之下与塑胶跑道面层接触的结构层,主要承受由面层传递的荷载,具有防水、防止面层变形等作用。
2.0.11 封闭层 seal coat
涂覆在基层上,对基层进行封堵空隙或封盖有害物质析出的胶粘剂层。
2.0.12 粘结层 adhesive layer of synthetic surface
涂覆在基层上,用于粘结缓冲层的胶粘层。
2.0.13 缓冲层 buffer layer of synthetic surface
分层铺设的现浇型跑道面层结构中与基层粘接的下层,由胶体主料和填充颗粒混合后固化形成。
2.0.14 加强层 reinforcing layer of synthetic surface
铺设在缓冲层上,用于增强缓冲、回弹性能。
2.0.15 防滑层 anti-skidding layer of synthetic surface
铺设的现浇型跑道面层结构的上层,由胶体主料或胶体主料和防滑颗粒混合后固化形成。
2.0.16 混合型跑道面层 mixed running track surface
通常由胶体主料与少量填充颗粒做成致密的缓冲层,再由胶体主料做成加强层及胶体主料与防滑颗粒做成的防滑层,整体形成的非渗水型跑道面层。
2.0.17 复合型跑道面层 composited running track surface
通常由胶体主料与填充颗粒混合做成具有空隙结构的缓冲层,再由胶体主料做成加强层及胶体主料与防滑颗粒做成的防滑层,整体形成的非渗水型跑道面层。
2.0.18 全塑型跑道面层 whole-polyurethane running track surface
通常由胶体主料做成致密的缓冲层,再由胶体主料做成加强层及胶体主料与防滑颗粒做成的防滑层,整体形成的非渗水型跑道面层。
2.0.19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content of volatile compounds
在本规程规定的检测条件下,所测得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
2.0.20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利用 Tenax GC 或 Tenax TA 采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 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2.0.21 有害物质释放量 release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单位时间内从单位面积面层材料表面散发到空气中的有害物质的量。
3 基本规定
3.0.1 室外塑胶跑道选材、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保养应符合《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GB/T 14833、《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JGJ/T 280、《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 第 6 部分:田径场地》GB/T 22517.6、《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 GB 36246、《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 原材料使用规范》DB37/T 2904、《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 施工要求》DB37/T 2905、《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 验收要求》DB37/T 2906、《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 维护保养指南》DB37/T 2907 等的规定。
3.0.2 室外塑胶跑道应由具有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0.3 承担室外塑胶跑道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具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0.4 室外塑胶面层的铺装应综合评估场地及其周边的通风、扩散条件,应有利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散发,并避免铺装时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对场地及周边环境的污染。
3.0.5 室外塑胶跑道所选材料应符合国家、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应对人体、生物及环境造成有害影响。面层施工前应做好场地基层的验收,强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基层有害物质不得对面层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中小学及幼儿园塑胶跑道不应使用煤焦油沥青做基层材料。
3.0.6 进场材料应进行见证检测,不合格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现场不允许添加配方以外的任何材料。塑胶跑道面层施工不应使用汽油及含苯、甲苯、二甲苯、二硫化碳、二氯甲烷等成分的溶剂。
3.0.7 有机类材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远离火和热源的场所,不得露天存放,避免阳光直射;无机类材料应贮存在干燥、通风、不受潮湿雨淋的场所。
3.0.8 室外塑胶跑道按铺装方式分为现浇型和预制型。现浇型面层按结构型式分为渗水型和非渗水型,非渗水型可分为全塑型、混合型、复合型。预制型面层按形状分为卷材和块材。
5 4 原材料与半成品技术要求
4.0.1 室外塑胶跑道原材料与半成品使用物质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1 铺设中小学及幼儿园室外塑胶跑道面层时,不应添加溶剂型稀释剂,应使用表4.0.1-1 中给出的物质。

2 铺设其他用途室外塑胶跑道面层时,应使用表 4.0.1-2 中给出的物质。

4.0.2 室外塑胶跑道面层橡胶颗粒中高聚物总量应符合表 4.0.2 的要求。

4.0.3 室外塑胶跑道面层胶体主料、胶粘剂、预制卷材或块材、模拟试样、弹性颗粒等材料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 4.0.3-1 的要求,有机类场地封闭及补平材料按对应的胶体主料指标控制有害物质含量。预制卷材、块材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4.0.3-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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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百年住宅建筑设计规程
DB37/T XXXX-202X
条文说明

DB37/T 5213,DB37/T 5213-2022,建筑设计,百年住宅,DB37/T 5213-2022 百年住宅建筑设计规程(报批版)

1 总 则
1. 0 .1 为规范百年住宅建筑的设计,促进住宅建筑的高品质发展,全面提高住宅的使用寿命、质量品质和长久价值,制定本规程。
1. 0. 2 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及 8 度以下地区的新建百年住宅钢筋混凝土建筑设计。
1. 0. 3 百年住宅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1. 1 百年住宅 long-life sustainable housing
基于可持续建设发展理念,统筹住宅建筑全寿命期内的策划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集成设计与建造,具有建筑长寿性能、品质优良性能、绿色持续性能,全面保障居住长久品质与资产价值的住宅建筑。
2. 1. 2 SI 建筑通用体系 skeleton-infill building system
建筑支撑体 S(Skeleton)和建筑填充体 I(Infill)相互分离的建筑理论﹑集成方法和设计建造体系,可以满足住宅建筑在全寿命周期对可变居住空间的发展需求,并具有适应性长久、维护更新便利等特征。
2. 1. 3 建筑支撑体 skeleton system of building
住宅建筑中的承重结构﹑共用部分﹑共用设备及管线等。
2. 1. 4 建筑填充体 infill system of building
住宅建筑套内的设备管线﹑厨卫设施﹑内门窗﹑吊顶﹑楼地面及非承重墙体等。
2. 1. 5 架空层 empty floor
在承重墙、非承重墙或楼板表面架设的具有一定高度(厚度)的空腔层;根据空腔层架设位置的不同,可分为墙面架空层、楼(地)面架空层以及吊顶架空层。
2. 1. 6 管线分离 pipe and wire detached from skeleton
建筑结构体中不埋设设备及管线,将设备及管线与建筑结构相分离的方式。
2. 1. 7 干式工法 non-wet construction method
以非湿作业施工工艺为主,在现场对工厂化生产的部品和构配件进行简便、快速安装的施工工法。
2. 1. 8 装配式隔墙 prefabricated partition
采用干式工法施工,由部品部件安装组合而成,具有隔声、防火、装饰等功能的非承重墙体,按照墙体特点可分为实心条板隔墙、空心条板隔墙或龙骨隔墙等。
2. 1. 9 装配式墙面 prefabricated wall finishing
在室内墙体基层上,通过干式工法安装并形成架空层空腔构造的集成化墙面系统,具有实现管线分离、隔声防火、墙面装饰的功能。
2. 1. 10 装配式楼(地)面 prefabricated floor
在楼面或地面的构造基层上,采用干式工法安装的装饰部品或部件,起到对建筑地面的保护和装饰作用,并可实现管线分离。
2. 1. 11 装配式吊顶 assembled ceiling
采用干式工法安装,在工厂生产、在现场组合安装而成的集成化顶棚。
2. 1. 12 集成式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 1. 13 集成式卫生间 unit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板)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 1. 14 建筑适应性能 adaptabilit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
住宅建筑填充体在全生命周期使用过程中,具有功能灵活性﹑维修方便性以及空间更新性等可持续居住需求的能力。
2. 1. 15 适老通用性能 performance of adaptable to the aged
住宅建筑及环境适合和满足老年人等使用者居住生活需求的能力。
2. 1. 16 长期维护性能 long-term maintenance performance
住宅建筑在全寿命期内为保持正常使用功能和性能的维护更新能力。
2. 0. 17 协同设计 collaborative design
针对建筑支撑体和建筑填充体,通过建筑、结构、设备、装修及部品等各专业之间相互配合,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协调建筑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运营维护等要求的一体化并行设计。
2. 1. 18 集成设计 integrated design
统筹不同专业、不同系统的技术要求,协调系统与系统之间、系统内部、部品部件之间的连接,协调设计、生产、供应、安装、运维不同阶段的需求,前置解决设计问题的过程。
2. 1. 19 模块 module
建筑工业化化内装工程中相对独立,具有特定功能,能够通用互换的单元。促使部配件具备模块属性的设计过程或生产工艺,称为模块化。

3 基本规定
3. 0. 1 百年住宅建筑的设计应满足《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 以及《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等现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技术要求。
3. 0. 2 百年住宅建设应采用 SI 建筑通用体系,应以建筑支撑体与建筑填充体进行集成设计与建造。
3. 0. 3 百年住宅设计应进行技术策划,并应对经济可行性和可建造性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建设目标与技术实施方案。
3. 0. 4 百年住宅设计应遵循长期优良化的原则,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 有关规定,且应满足性能3A 的要求。
3. 0. 5 百年住宅设计应遵循绿色低碳化的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7/T 5043 以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37/T 5097 的有关规定,且不应低于绿建二星级标准的要求。
3. 0. 6 百年住宅建筑应满足装配式装修的要求,按照一体化设计原则,实现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的集成设计。
3. 0. 7 百年住宅设计应符合标准化与多样化的原则,并应满足套型系列化、部品部件通用化的要求。
3. 0. 8 百年住宅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域条件,特别是生产制造和运输施工等因素,合理选择结构形式、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以及设备与管线系统。
4 集成设计
4.1 基本规定
4. 1. 1 平面与空间设计应将功能空间或套型等作为基本模块,并在标准化基础上进行模块化设计,基本设计模块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标准化与系列化;
2 空间灵活可变性;
3 部品部件通用化。
4. 1. 2 套型设计应符合建筑全寿命周期的空间适应性要求,且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大空间布置方式且套型平面宜简单规整;
2 套内空间应采用装配式轻质隔墙划分;
3 平面设计宜将用水空间集中布置,并应结合结构、功能和管线管井要求,合理布置厨房和卫浴的位置。
4. 1. 3 立面设计应采用标准化与多样性相结合的方法,并应根据外围护系统特点进行立面深化设计
4. 1. 4 建筑层高应依据楼(地)面架空层高度确定,且应满足居住空间的净高要求。
4. 1. 5 建筑设备和管线系统的共用部分与套内部分应界限清晰,设备管线应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且宜选用装配化集成部品,其接口应标准化,并满足通用性和互换性的要求。
4. 1. 6 百年住宅的设计应考虑填充体中不同部品及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权属,并合理规划布局位置、连接方法和装配次序,易损部品应便于维修和更换。
4.2 模数及模数网格
4. 2. 1 百年住宅的设计应遵循模数化设计原则且通过模数协调实现建筑支撑体和填充体之间的整体协调,模数协调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 和《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 的有关规定;
2 建筑、结构、机电、内装等专业的设计模数应进行统筹协调;
3 部品规格、排版设计应与原材料的规格尺寸相协调;
4 应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优化部品部件的尺寸和种类,确定各部品部件的位置和边界条件。
4. 2. 2 百年住宅的支撑体和填充体宜采用模数网格定位方法,模数网格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空间、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管线系统的模数网格之间宜统一协调;
2 结构系统的水平方向宜采用中心线定位法,竖向宜采用界面定位法;功能空间、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宜采用界面定位法;
3 住宅的开间、进深及层高的模数空间网格可采用不同模数。
4. 2. 3 百年住宅设计应采用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数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间与柱距、进深与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水平方向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 2nM、3nM; 2 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垂直方向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3 梁、柱等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 nM; 4 构造节点和部品部件的接口尺寸等宜采用分模数数列 nM/2。
4. 2. 4 厨房空间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 和《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 的规定。
4. 2. 5 卫生间空间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 11977 和《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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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040.91
DB21 P45/49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1795-2021
J11626-2021
污水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wage-source heat pump system(2021版)
2021-05-22发布 2021-06-22实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DB21/T 1795,DB21/T 1795-2021,技术规程,污水源,热泵系统工程,DB21/T 1795-2021 污水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1总则
1.0.1为使污水源热泵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保证工程质量,促进污水源热泵技术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在辽宁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以城市原生污水、污水处理厂出水、洗浴污水为低位热(冷)源,采用蒸气压缩热泵技术进行供热、供冷或热水供应的污水源热泵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民用建筑供热、供冷或热水供应的用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优先使用污水源等可再生能源。
1.0.4污水源热泵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需要综合考虑实施的技术和经济条件。
1.0.5污水源热泵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城市原生污水urban raw sewage
未经任何处理的城市污水。
2.1.2污水处理厂出水treated sewage by sewage treatment plant
经污水处理厂一级处理或二级处理后的污水。
2.1.3污水源热泵sewage source heat pump
以污水作为低位热(冷)源的热泵。
2.1.4污水源热泵系统sewage source heat pump system
利用污水作为低位热(冷)源,并通过热泵机组提升热媒温度或降低冷媒温度,最终为用户提供热量或冷量的系统。
2.1.5直接式污水源热泵系统direct sewage source heat pump system
污水直接进入热泵机组的蒸发器或冷凝器,换热后返回污水渠的污水源热泵系统。
2.1.6间接式污水源热泵系统indirect sewage source heat pump system
污水先与中间传热介质换热后返回污水渠,中间传热介质进入热泵机组的蒸发器或冷凝器进行换热的污水源热泵系统。
2..7中间传热介质intermediate heat-transfer medium
间接式污水源热泵系统中,通过换热装置与污水进行热交换的一种液体。一股为清洁水或添加防冻剂的水溶液。
2.1.8污水专用换热器dedicated heat exchanger for sewage
在间接式污水源热泵系统中从污水取热或向污水释热的换热器称为污水专用换热器。
2.1.9污水防阻机sewage clog-proof machine
污水源热泵系统中能自动截留并排除水中污物,有效防止污杂物阻塞换热器、水泵和管路的一种机械设备。
2.1.10供冷供热管网cooling and heating distribution pipe network
通过冷媒或热媒将热泵装置制取的冷量或热量输送到用户的管路系统。
2.1.11洗浴污水bath waste water
洗浴过程中排出的热污水及泡池换水时排出的热污水。
2.1.12洗浴污水热回收heat recovery of bath waste water
通过专用设备及系统将洗浴污水中可利用的热量提取出来,以制取新的洗浴热水,或做其它利用。
2.1.13洗浴泡池hot bath pool
洗浴时用于泡澡的热水池,分为清水池及汤泉池。
2.1.14洗浴热泵热水机组bath heat pump hot water unit
一种用于循环加热泡池水的水源热泵类机组。
2.1.15洗浴污水换热器waste water heat exchanger of bath waste water
一种用于从洗浴污水中提取热量的换热装置。

2..16洗浴板片式污水换热器plate type waste water heat exchanger
一种由内部带有换热介质通道的板状换热片组装的污水换热器。
2.1.17热洗浴污水hot bath waste water
未被提取热量之前的洗浴污水。
2.1.18冷洗浴污水cold bath waste water
被提取热量之后的洗浴污水。
2.1.19热泵系统制热性能系数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of heat pump system(COPy)
热泵系统总制热量与热泵系统总耗电量的比值,热泵系统总耗电量包括热泵主机、各级循环水泵的耗电量。
2.1.20热泵系统制冷能效比energy efficiency ratio of heat pump system(EERy)
热泵系统制冷量与热泵系统总耗电量的比值,热泵系统总耗电量包括热泵主机、各级循环水泵的耗电量。

3规划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污水源热泵站选址宜靠近污水水源收集区。
3.1.2方案设计前,应了解并落实本区域市政污水管网、污水厂的规划建设方案,应对污水资源进行详细调查,收集尽可能长时间的相关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污水输送管线及污水源热泵站选址进行工程勘察。
3.1.3污水源热泵系统形式的选择应以安全、可靠、稳定为基本准则,综合考虑污水流量、污水水质、污水水温和当地的气候条件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折。
3.2污水参数条件
3.2.1污水源热泵系统可利用的污水主要包括城市原生污水、洗浴污水和污水处理厂出水。
3.2.2污水参数的现场调查应包括污水水量和污水水温的季节变化情况和典型日的遥时变化数据,应调查每年最冷月、最热月的遥日、逐时的污水量和污水温度的监测数据。采用累年数据的平均值作为设计的依据。
3.2.3设计工况下污水水源可利用的温降(温升)不宜小于3℃。
3.2.4污水水源为城市原生污水时,直接式污水源热泵系统冬季流出蒸发器的污水温度应满足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的最低要求,最大温降3-4℃:间接式污水源热泵系统流出污水专用换热器的污水温度应满足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的最低要求,夏季制冷流出冷凝器的污水温度不应高于40℃。
3.2.5污水粘度系数宜实测,如没有实测数据可按清水粘度的2.5倍以上选取。
3.2.6公共浴池中,用水量大于30m31d的洗浴工程,宜采用洗浴污水热回收方式
3.2.7节能设计宜采用间接换热洗浴污水热回收方式,且不宜使污水直接进入热水机组及换热设备。
3.3污水处理措施
3.3.1在污水源热泵系统中需要对污水进行处理时,宜根据污水的水质情况及主要杂质污物的特点采用低成本的物理措施,具体方法的选择应综合考虑污水处理技术效果与换热器运行维护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3.3.2污水水源为城市原生污水时,污水在进入污水取水管路前宜设置孔径≤50mm的自动清洗滤网和格,且在进入换热设备前宜设置具有连续自动除污功能的取水除污器,并满足换热设备的使用要求。
3.3.3污水水源为污水处理厂出水时,在取水管路上宜设置常规过滤装置。
3.3.4进入污水专用换热器或热泵机组的污水水质应满足相应设备的具体要求。

4污水取排水系统
4.1一般规定
4.1.1污水取水管线不宜过长,应尽量减少污水管线转弯及阀门安装:污水泵和污水管道宜采取减震降噪措施。
4.1.2污水取水管道管内壁应光滑,一般可选用铸铁管及PVC等耐腐蚀性的管材。机房内管道宜选用内外防腐的碳钢管。
4.1.3污水取水口应设置在污水渠最低水位以下,且应防止吸入底部泥沙或水面污杂物。
4.1.4污水取用后应排到取水点下游的市政污水管道中,且排水管路上宜采取消能措施。
4.1.5排水口应位于取水口下游并与取水口保持一定距离,跌水水头大于2m时应设跌水井。
4.2取排水管线
4.2.1污水取排水管线设计不应影响市政排水。
4.2.2在污水泵的总压水管上、污水干管进出热泵机组处及换热器进出口处应安装压力表和温度计:宜选用无表弯的压力表,且朝上安装。
4.2.3污水取排水干管的公称管径不宜小于DN100,管道转弯和交接处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停用污水泵时,应先排净系统内污水,防止污水中的泥沙、污物等沉淀淤积造成同流而积缩小,污水流量减少。
4.2.4在污水干渠取水且取水系统内需设置污水泵输送污水时,应依据污水泵允许通过的污杂物尺寸要求,在污水泵前端设置人工或自动格栅清除污水中的大尺度污物。
4.2.5污水流量波动较大,不能满足瞬时冷/热负荷需求时,宜修建污水蓄水池,蓄水池的容量应能满足热泵系统短期供冷供热的需要。污水蓄水池应设置澄流通道和人工或采取自动排污清污措施。污水蓄水池如采用人工清污时应设置通风设施。
4.2.6在有压污水管上取水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措施,且有压取水口的孔口面积不宜小于后接取水管道的面积。有压污水的进水管应设有闸门。
4.2.7当采用自流管(渠)取水时,宜在取水端安装可启闭的闸门并设置冲洗设施,停用时先排净系统内污水,冲洗管路后将闸门关闭。
4.2.8应注意取水管线与热泵机房的位置与高差,热泵机房位置较低时,应采取防污水倒灌机房的措施。
4.2.9原生污水取水口宜设置具有连续反冲洗功能的过滤装置,保持取水口处污水量稳定。
4.3污水泵
4.3.1污水取水泵应选择专用污水泵,污水泵可选择干式安装和湿式安装方式,吸入口液位高度应满足水泵必需的汽蚀余量要求。
4.3.2污水泵进口不应设底阀,出口设置止回阀,止回阀宜为微阻缓闭蝶式止回阀,宜水平安装,水泵进出口均装设闸阀。
4.3.3污水管网流动阻力计算时应考虑其流动阻力特性与清水的差异性。
4.3.4污水取水泵的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应满足设计要求,在最高与最低流量时,水泵能安全、平稳运行,应设备用泵,并符合以下要求:

1污水泵的选择宜选用高效率水泵,同时考虑运行工况调节;
2污水泵不应少于两台,当超过三台时,其中一台应设为备用泵;
3应考虑近、远期结合,一般可考虑远期增加水泵台数或更换大流量泵。
4.3.5污水泵房周围应设置排水沟,并通向集水池,设置小型潜水排污泵及时排走集水池中的污水。
4.3.6设置污水泵的房间应进行机械通风,并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4.4取水除污器
4.4.1采用开式原生污水作为污水泵的热(冷)源时,原生污水取水口处的过滤装置应具有连续反冲洗功能。当使用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污水源热泵的低位热(冷)源时,可采用常规过滤器进一步去除污水中的污杂物。
4.4.2原生污水取水除污器宜具有连续自动除污功能和防泄漏功能。
4.4.3取污水量较少的系统,宜采用具备防泄漏功能的容器型污水防阻机。
4.5洗浴污水收集系统
4.5.1洗浴污水箱(池)宜在室内设置并临近浴区,污水箱(池)的设置宜有利于污水的自然流入。洗浴污水收集应使洗浴污水全部流入污水箱(池)。
4.5.2洗浴污水箱(池)有效储水量不宜小于每日洗浴热水用量的80%。
4.5.3洗浴污水箱(池)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玻璃钢建造,其结构及材料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当采用玻璃钢污水箱时,箱内金属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4.5.4洗浴污水箱(池)的预设管应包括热污水进水管、冷污水排水管、载冷剂循环管、通气管等,管道宜采用非金属材质。洗浴污水管路应避兔泄漏、堵塞,并加以保温。洗浴污水管路的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3GB50015的规定。
4.5.5洗浴污水箱(池)的应采取保温及防水措施,设置人孔,并保证封闭严密,严禁箱(池)内气体泄露。
4.5.6洗浴污水箱(池)的通气管宜采用顶盖预设,下部管口与箱(池)内顶盖平齐。通气管路宜设置在室外背风处,管口应采取防雨防虫措施,洗浴污水箱的检修应确保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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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理建设标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拉术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crete of rail transit project
DBXX/TXXXX-3XX
条说明

DB37/T 5214,DB37/T 5214-202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技术,DB37/T 5214-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技术规程(报审版)

1 总则
1.0.1 为保证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质量,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原材料选取、配合比设计、生产、施工和验收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混凝土的施工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做到技术先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用结构混凝土,包括地下结构含围护结构、高架结构、道床结构与附属地面建筑结构的主体结构用现浇混凝土和预制构件混凝土。
1.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用混凝土,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天然砂 natural sand
自然形成的,经人工开采和筛分的粒径小于 4.75mm 的岩石颗粒,包括河砂、湖砂、山砂、淡化海砂,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岩石颗粒。
2.0.2 机制砂 machine-made sand
岩石、卵石、矿山尾矿或工业废渣经除土、机械破碎、整形、粉控等工艺筛分制成的,粒径小于 4.75mm 的岩石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岩石颗粒。
2.0.3 试浇筑 trial casting
在混凝土正式浇筑前进行的浇筑,通过检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和力学性能来验证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保证混凝土正常浇筑。
2.0.4 日常检验 routine inspection
按照预定的频次和要求,对被测对象某些指标的周期性检验活动。
2.0.5 全项检验 full inspection
依据相关标准和要求,采用指定的方法对被测对象所有技术性能指标进行逐项检验的活动。
3 3 基本规定
3.0.1 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应满足设计、施工等综合性能要求。
3.0.2 混凝土应具有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结构承载和正常使用功能要求。
3.0.3 轨道交通工程主体结构使用年限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混凝土的耐久性能应根据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及作用等级进行确定。混凝土的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 的有关规定。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受到多种环境类别共同作用时,应分别满足每种环境类别单独作用下的耐久性要求。
3.0.4 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强度等级宜符合表 3.0.4 的规定。
4 原材料要求
4.1 水泥
4.1.1 水泥应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4.1.2 水泥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的有关规定。
4.1.3 水泥比表面积宜控制在 300m2/kg ~350m2/kg。
4.1.4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不宜大于 29%。
4.1.5 水泥的碱含量不应大于 0.80%。当骨料具有碱骨料反应活性时,采用的水泥碱含量不应大于
0.60%,C40 及以上强度等级混凝土用水泥的碱含量不宜大于 0.60%。
4.1.6 水泥熟料中铝酸三钙不应大于 8.0%。当混凝土结构所处硫酸盐化学腐蚀环境为 V-D 及以上时,宜选用熟料中铝酸三钙含量小于 5.0%的硅酸盐水泥。
4.1.7 当混凝土结构所处环境为氯盐环境时,水泥的氯离子含量不宜大于 0.06%,不宜采用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4.1.8 水泥的进场温度不宜大于 60℃,不宜使用温度超过 60℃的水泥拌制混凝土。
4.1.9 水泥应按不同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分别存储在专用仓罐内,存贮时间不宜超过三个月,超出三个月应复检,复检合格后才能使用或降级使用。
4.1.10 不得使用有结块的水泥,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得混用。
4.1.11 水泥的检验应符合表 4.1.11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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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
CCS B05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3029—2022
园林绿化有机覆盖物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organic mulch on landscaping
2022-01-14发布 2022-04-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 3029,DB12/T 3029-2021,园林绿化,应用技术规程,有机覆盖物,DB12/T 3029-2021 园林绿化有机覆盖物应用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园林绿化有机覆盖物的原料、加工、质量、覆盖要求、施工操作及维护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京津冀区域有机覆盖物加工及应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LY/T1970-2011绿化用有机基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机覆盖物organic mulch
园林绿地养护修剪物、森林抚育采伐物和自然脱落的枝干等,经加工处理后覆盖于地表,具有抑制扬尘、控制杂草、保持水土、美化环境功能的一定粒径的有机物质。
3.2
着色dye
有机覆盖物生产加工过程中对其进行染色的工艺。
4原料、加工及质量要求
4.1原料
4.1.1园林绿地木本植物养护修剪及森林抚育采伐产生的废弃物、林产品加工剩余物,以及自然脱落的枝下等可作为原料。草坪草花等草本植物的修剪物不宜直接作为有机覆盖物。
4.1.2出现异味、有海滤液的不宜作为原料。
4.1.3疫木、富含油脂的不应作为原料。
4.2加工
4.2.1清除杂质
加工前应清除原料中的碎石、玻璃、金属、沥青混凝土、塑料等杂质。
4.2.2破碎

4.2.2.1超过有机覆盖物粒径和厚度要求(见附录A)的原料,使用破碎机破碎成所需的粒径和形状(条状、块状或片状)。
4.2.2.2破碎机出料区应有降尘措施,可进行收集扬尘或喷淋、密闭静置降尘等。
4.2.3无害化处理
宜采用堆肥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堆体温度应为55℃一60℃,维持10d以上。
4.2.4着色
4.2.4.1原则
可根据需要对有机覆盖物着色。着色使用的染色剂中含有的物质不应高于GB36600-2018表1中规定的挥发性物质和半挥发性物质的管制值。
4.2.4.2方法
着色时,边翻动有机覆盖物边喷淋染色剂溶液,使有机覆盖物表面色彩均匀一致。
4.2.4.3要求
着色过程不应对环境造成污染:着色后的有机覆盖物应在通风、阴凉、干燥处进行晾晒,达到表面干燥:着色的有机覆盖物施用后,其色彩至少应保持12个月。
4.3质量
有机覆盖物质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4储运
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雨、防潮、防晒、防污染等措施;储运时应远离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应远离热源、隔离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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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现场检测,做到安全适用、数据准确、确保质量、便于操作,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国务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文件,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的新型生产建造方式的要求,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近年来,虽然我省积极发展钢结构住宅建筑,但其一直存在有建筑质量和性能不高的问题。目前已有了一些钢结构材料强度及构件质量的检测标准,但尚无一本既适用于工程现场检测且具 有可操作性装配式钢结构住宅检测技术标准,为此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装配式钢结构住宅中有关连接、变形、钢材厚度、涂装厚度等的现场检测及检测结果的判定。
条文说明: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检测内容很多,具体检测内容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的相关要求执行,考虑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缺少相应检测方法和操作过程,本标准从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特点出发,解决检测中常用的、重要的有关检测方法和操作过程。
1.0.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现场检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现场检测技术涉及的应用技术面广、综合性强;在检测、鉴定及验收中,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遵照执行;凡本标准无规定者,应按照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 assembled steel structure housing
以钢结构作为主要结构系统、配套的外围护系统、设备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品部(构)件采用集成方法建造的住宅建筑。
2.1.2 现场检测 in-site testing
对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实体的原位检查、测量和检验等工作。
2.1.3 目视检测 visual testing 用人的肉眼或借助于低倍率放大镜,对材料表面进行直接观察的检测方法。
2.1.4 无损检测 nondestructive testing
对材料或构件实施的一种不损害其使用性能或用途的检测方法。
2.1.5 渗透检测 penetrant testing
利用毛细管作用原理检测材料表面开口性缺陷的无损检测方法。
2.1.6 超声波检测 ultrasonic testing
利用超声波在介质中遇到界面产生反射的性质及其在传播时产生衰减的规律,来检测缺陷的无损检测方法。
2.1.7 线型缺陷 linear defects
缺陷的长度与宽度之比大于 3。
2.1.8 圆形缺陷 circular defects
缺陷的长度与宽度之比小于或等于 3。
2.1.9 焊缝缺陷 weld defects
焊缝中的裂纹、未焊透、未熔合、夹渣、气孔等。
2.1.10 焊缝裂纹 weld crack
焊缝中原子结合遭到破坏,而导致在新界面上产生缝隙。
2.1.11 未焊透 lack of penetration
母材金属未熔化,焊接金属未进入母材金属内而导致接头根部的缺陷。
2.1.12 未熔合 lack of fusion
焊接金属与母材金属之间或焊接金属之间未熔化结合在一起的缺陷。
2.1.13 焊缝夹渣 weld slag inclusion
焊接后残留在焊缝中的熔渣、金属氧化物夹杂等。
2.1.14 平面型缺陷 planar defects
二维尺寸的缺陷,例如,裂纹、未熔合以及钢板的分层、层状撕裂等。
2.1.15 体积型缺陷 volume defects
三维尺寸的缺陷,例如:气孔、夹渣、夹杂等。

3 基本规定
3.1 检测分类
3.1.1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在建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进行检测:
1 在材料检测或施工验收过程中需了解质量状况;
2 对施工质量或材料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3 对工程事故,需要通过检测分析事故的原因以及对结构可靠性的影响。
条文说明:一般情况下,钢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进行验收。
3.1.2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既有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进行检测:
1 安全鉴定或抗震鉴定;
2 大修前的可靠性鉴定;
3 建筑物改、扩建前的鉴定;
4 受到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的鉴定;
5 对可靠性有怀疑或争议;
6 改变使用功能。
3.2 检测工作程序与基本要求
3.2.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现场检测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或结构概况,包括设计依据、结构类型,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建造年代或
工程检测时的进度情况等;
2 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3 检测依据,包括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4 检测范围、检测选用的检测方法;
5 检测的方式、检测批的划分、抽样方法和检测数量;
6 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情况;
7 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8 需要委托方配合的工作;
9 检测中的安全与环保措施。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检测方案的主要内容。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现场检测中的安全问题,包括检测人员、检测仪器设备、受检结构及相邻构件的安全问题等。
3.2.2 现场检测获取的数据或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工记录时,宜采用专用表格,并应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应追记、涂改;
2 仪器自动记录的数据应妥善保存,必要时应打印输出后经现场检测人员校对确认;
3 图像信息应标明获取信息的时间和位置。
条文说明:本条对现场检测获取的数据或信息提出要求。当有笔误时,应进行“杠改”并签字或盖章确认;仪器自动记录时,将自动记录的数据转换成专用记录格式打印输出,是为了便于对原始记录长期保存;图像信息应标明获取信息的位置和时间,是为了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
3.2.3 当发现检测数据数量不足或者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进行补充检测。
3.3 抽样比例及合格判定
3.3.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现场检测可采取全数检测或抽样检测两种检测方式。抽样检测时,宜随机抽取样本。当不具备随机抽样条件时,可按约定方法抽取样本。
条文说明:现场检测一般有全数检测和抽样检测两种方式。
3.3.2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全数检测:
1 外观缺陷或表面损伤的检查;
2 受检范围较小或构件数量较少;
3 质量状况差异较大;
4 灾害发生后对结构受损情况的识别;
5 委托方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提出了采用全数检测方式的适用情况。全数检测并不意味着对整个工程的全部构件(区域)进行检测,也可以是对应于检验批内的全部构件(区域)。
3.3.3 抽样检测可根据检测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计数抽样方法、计量抽样方法或分层计量抽样方法进行检测。
条文说明:抽样检测的目的是通过样本质量特征来推定总体质量状况,抽样方案分成计数抽样方案、计量抽样方案两种情况。计数抽样方案有明确的抽检量和验收概率的计算方法,对检测量的总体分布类型无特殊要求,但检测结果不能充分反映检测量的质量状况信息。计量抽样方案要求检测量的总体分布服从正态分布,抽检量和验收概率依赖于检测批总体的变异性,但检测结果能更多地反映检测量的质量状况信息。现场检测中会涉及到一些个体如何划分的问题,例如,检测的个体为测点时,检测批的总量就是一个不确定量或者称为无限大量,给抽样检测带来困难。根据目前检测单位的习惯,本标准采取分层抽样方法,先随机抽取构件,再在每个受检构件上均匀布置测点,这种方法也是抽样规则允许的。

4 外观质量检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现场外观质量的检测。 4.1.2 直接目视检测时,眼睛与被检构件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600mm,视线与被检测构件
表面所成的夹角不得小于 30°,并宜从多个角度进行观察。
4.1.3 被检测构件表面的照度不宜低于 160lx;当对细小缺陷进行鉴别时,照度不应低于540lx。
条文说明:4.1.2、4.1.3 在对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进行目视检测时,除了检测人员应具备正常的视力外,保证适当的视角及足够的照明是必不可少的。必要时,可使用辅助灯光照明。
4.2 辅助工具
4.2.1 对细小缺陷进行鉴别时,可使用 2~6 倍的放大镜。
条文说明:普通的放大镜放大倍数愈大,其焦距愈小,在现场目视检测时,过小焦距不宜于观察,因此,放大镜的放大倍数不宜过大。
4.2.2 焊缝的外形尺寸可用焊缝检验尺进行测量。
条文说明:焊缝检验尺由主尺、多用尺和高度标尺构成,可用于测量焊接母材的坡口角度、间隙、错位及焊缝高度、焊缝宽度和角焊缝高度。
4.3 外观质量
4.3.1 钢材表面不应有裂纹、折叠、夹层,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4.3.2 当钢材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伤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应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1/2。

4.3.3 焊缝外观质量的目视检测应在焊缝清理完毕后进行,焊缝及焊缝附近区域不得有焊渣及飞溅物。焊缝焊后目视检测的内容应包括焊缝外观质量、焊缝尺寸。焊缝外观质量及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的有关规定。
4.3.4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 2~3 扣,其中允许有 10%的螺栓丝扣外露 1 扣或 4 扣;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未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宜多于该节 点总螺栓数的 5%。
4.3.5 涂层与钢基材之间和各涂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无空鼓、脱层、明显凹陷、粉化松散和浮浆等缺陷。涂层不应有漏涂,表面不应存在脱皮、泛锈、龟裂和起泡等缺陷,不应出现裂缝,涂层应均匀、无明显皱皮、流坠、乳突、针眼和气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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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7.060
CCS P13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1119—2021
地面沉降监测分层标设计规范
Design Specification of benchmark fixed on different stratum for land subsidence monitoring
2021-12-31发布2022-02-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 1119,DB12/T 1119-2021,分层标,地面沉降监测,设计规范,DB12/T 1119-2021 地面沉降监测分层标设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面沉降监测分层标设计的总则、场址选择、分层标(组)布置、地质勘查孔、基岩标、分层标、地下水位监测孔、孔隙水压力监测孔、地面标、监测和保护、成果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地区建设分层标(含基岩标、地面标、地下水位监测孔、孔隙水压力监测孔)的设计,也可供其它同类地区分层标设计参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289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GB50021岩土工程助察规范
GB50027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T50123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DZ/T0154地面沉降测量规范
DZ/T0227地质岩心钻探规程
DZ/T0283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面沉降land subsidence
因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起松散地层压缩所导致的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3.2
基岩标bedrock benchmark
理设在稳定基岩的地面水准观测标志。
3.3
分层标benchmark fixed on different stratum
理设在不同深度松散土层分界面位置的地面水准观测标志。
3.4
地下水位监测孔groundwater level monitor ing hole
用于监测地下含水层(组)水位动态变化的管井设施。
3.5
孔隙水压力监测孔pore wate pressure monitoring hole
用于监测粘性地层渗流压力的管井设施。
3.6地面标ground benchmark

理设在冻土层以下稳定地层的地面水准观测标志。
3.7
保护管protector tube
隔离周围土层摩阻与水动力、水化学环境及其动态变化,使引测标杆不受干扰的保护装置。
3.8
标杆beacon pole
从被监测地层引伸至地面的硬连接装置。
3.9
扶正器centralizer
用于扶正标孔内柱形连接设施并保证其垂直状态的装置。安设在保护管与标杆间隙内的标杆扶正器,用以扶正标杆、增加其稳定性。安设在保护管与钻孔壁间隙内的保护管扶正器,用以扶正保护管、增加其稳定性。
3.10
标底bottom pole
与基岩或被监测土层固成一体的底部刚性组合装置,是地层沉降信息向上传递的主要部件。
3.11
测量标志点survey mark points
与监测设施相连的、符合水准测量规范的地面测量点。基岩标的测量标志点是标组的高程测量的起算点,分层标的测量标志点是监测某一土层沉降量的测点。
4总则
4.1工作内容
4.1.1调查分层标(组)工作区周边的区域地壳稳定性、基岩理深、地质环境条件、地面沉降发育特征、地下水开采状况、人类工程活动等,收集已有地而沉降监测同情况及监测成果资料。在调查及资料收集基础上,结合地而沉降监测网形综合确定分层标(组)建设选址位置及控制深度。
4.1.2根据区域地面沉降发育情况及影响因素、特定建设工程需要等,分析地面沉降产生的主要地层深度,确定分层标孔平面布置、垂向布置。
4.1.3明确地质助查孔的钻孔结构、施工工艺、综合测井、样品采集及室内试验技术要求。
4.1.4选择合理的监测标(孔)组合类型,对基岩标、分层标、地面标、地下水位监测孔、孔隙水压力监测孔的钻孔结构、标(孔)结构及材料、施工工艺等做出设计和详细要求。
4.1.5对分层标(组)监测设施保护、施工期监测、运营期监测、监测设备提出要求。
4.2工作流程
设计工作流程包括:
a)建设项目初步分析及现场踏助:
b)资料收集及地质调查;
c)分层标(组)选址:
d)设计书编制:
e)设计书市查。
4.3分层标(组)类型
4.3.1分层标(组)按监测用途分为五类,包括基岩标、分层标、地面标、地下水位监测孔、孔隙水压力监测孔。
4.3.2分层标(组)按埋设深度分为四类:
a)浅标(孔):深度D≤100m;
b)中深标(孔):100m<深度D≤500m;
c)深标(孔):500m<深度D≤1000m;
d)超深标(孔):深度D>1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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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挂墙板应用
技术规程
DB 37/TXXXX-202X
条文说明

DB37/T 5217,DB37/T 5217-2022,保温外挂墙板,预制混凝土,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挂墙板,DB37/T 5217-2022 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挂墙板应用技术规程

1 总 则
1.0.1 为规范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挂墙板的设计、生产、施工及验收,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规程适用于混凝土建筑用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挂墙板的设计、生产、运输、安装施工、质量验收及保养维修。
1.0.3 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挂墙板的设计、生产、运输、安装施工、质量验收及保养维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挂墙板 precast concrete sandwich facade panel
内、外叶墙板预制,中间夹保温材料,通过拉结件相连组成的非承重预制混凝土外围护墙板,简称预制夹心外挂墙板。
2.1.2 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挂墙板系统 precast concrete sandwich facade panel system
由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挂墙板、连接节点、防水密封构造、外饰面材料等组成,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变形能力、适应主体结构位移能力、防水性能、防火性能等,起围护或装饰作用的外围护结构系统,简称预制夹心外挂墙板系统。
2.1.3 有机类保温板 organic thermal insulation board
由有机材料为基材制成的保温板称为有机类保温板,如聚苯乙烯板和硬泡聚氨酯板等。
2.1.4 无机类保温板 inorganic thermal insulation board
由无机材料制成的保温板称为无机类保温板,如发泡水泥板和泡沫玻璃板等。
2.1.5 拉结件 connector
用于连接预制夹心外挂墙板中内、外叶混凝土墙板的元件。
2.1.6 点支承 point support
预制夹心外挂墙板与主体结构通过不少于两个独立支承点传递荷载,并通过支承点的位移实现预制夹心外挂墙板适应主体结构变形能力的柔性支承方式。
2.1.7 线支承 linear support
预制夹心外挂墙板边缘局部与主体结构通过现浇段连接的支承方式。
2.1.8 节点连接件 panel connector
位于预制夹心外挂墙板与主体结构连接节点处,分别与预制夹心外挂墙板的预埋件和支承墙板的主体结构构件相连,能够传递二者之间的荷载与作用并具有设定的变形能力的连接件。
2.1.9 构造防水 constructional waterproofing
墙板接缝处通过采用构造措施阻断室外水侵入室内的方式。
2.1.10 材料防水 material waterproofing
墙板接缝处通过设置密封材料或铺设柔性防水材料阻断室外水侵入室内的方式。
2.1.11 密封胶 sealant
以非成型状态嵌入墙板接缝中,与接缝表面粘结,能够承受接缝位移以达到气密、水密作用的密封材料。
2.1.12 气密条 waterproof strip
设置在墙板侧边四周的橡胶条。

3 基本规定
3.0.1 预制夹心外挂墙板系统应统筹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及运营维护全过程进行一体化协同设计。
3.0.2 预制夹心外挂墙板系统的性能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体型以及所在地的地理、气候和环境等条件进行。
3.0.3 预制夹心外挂墙板宜采用围护、保温与装饰一体化设计,并与相关设备及管线协调。
3.0.4 预制夹心外挂墙板的设计、生产、安装、维护等环节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3.0.5 预制夹心外挂墙板和节点连接件的设计工作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同,拉结件的耐久性应满足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
3.0.6 在自重、风荷载和温度作用下,预制夹心外挂墙板、节点连接件、接缝密封胶等应不受损坏。在风荷载作用下,预制夹心外挂墙板的面外变形和裂缝控制应满足相应要求。
3.0.7 在地震作用下,预制夹心外挂墙板系统的抗震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作用时,预制夹心外挂墙板应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2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作用时,节点连接件应不受损坏,预制夹心外挂墙板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3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作用时,预制夹心外挂墙板不应脱落;
4 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预制夹心外挂墙板系统,可设置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3.0.8 在风荷载和地震作用下,预制夹心外挂墙板应具有相应的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
3.0.9 预制夹心外挂墙板系统的气密性能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有供暖、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其气密性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板整体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 所规定的 2级,其分级指标值不应大于 2.0m3/(m2·h)。

2 外门窗的气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的有关规定。
3 仅作为外墙装饰构件的预制夹心外挂墙板的气密性能可不作要求。

4 材 料
4.1 混凝土、钢筋和钢材
4.1.1 混凝土、钢筋和钢材的力学性能指标和耐久性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的有关规定。轻骨料混凝土的材料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 的有关规定。
4.1.2 预制夹心外挂墙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30。当采用轻骨料混凝土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LC25。当采用清水混凝土或装饰混凝土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40。
4.1.3 冷轧带肋钢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轧带肋钢筋》GB/T 13788 和行业标准《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 的有关规定,冷拔低碳钢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 的有关规定。
4.1.4 预制夹心外挂墙板的纵向钢筋宜采用钢筋焊接网。当采用钢筋焊接网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 的有关规定。
4.2 预埋件及连接材料
4.2.1 预埋件锚板、锚筋及吊环材料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有关规定。
4.2.2 节点连接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和《耐候结构钢》GB/T 4171 的有关规定。
4.2.3 连接用焊接材料、螺栓、锚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的有关规定。
4.2.4 预制夹心外挂墙板的吊环应采用未经冷加工的 HPB300 级钢筋或 Q235B 圆钢制作。吊装用內埋式螺母或吊杆及配套吊具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及产品应用技术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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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7.060
CCS P 13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1118—2021
地面沉降监测分层标施工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practide for construction of benchmark fixed on different stratum for land subsidence monitoring
2021-12-31发布 2022-02-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 1118,DB12/T 1118-2021,分层标,地面沉降监测,施工技术规程,DB12/T 1118-2021 地面沉降监测分层标施工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分层标施工的基本规定、施工组织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准备、钻探成孔、测井、成标(孔)工艺、孔口保护、施工期监测、常见事故预防及处理、质量控制、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地区分层标建设施工工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289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AQ2004-2005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DZ/T0148水文水井地质钻探规程
DZ/T0154地面沉降测量规范
DZ/T0181水文测井工作规范
DZ/T0227地质岩心钻探规程
DZ/T0283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规范
3术语和定义
DZ/T01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质勘查孔geological exploration hole
以了解地质情况(如地层岩性,含水层的数目、厚度、埋深、结构等),提供分层标组设计参数为目的的钻孔。
3.2
基岩标bedrock benchmark
埋设在稳定基岩的地面水准观测标志。
3.3
分层标benchmark fixed on different stratum
理设在不同深度松散土层分界面位置的地面水准观测标志。
3.4
地面标ground benchmark
埋设在陈土层以下稳定地层的地面水准观测标志。

3.5
地下水位监测孔groundwater level monitoring hole
用于监测地下含水层(组)水位动态变化的管井设施。
3.6
孔隙水压力监测孔pore water pressure monitoring hole
用于监测粘性土地层渗流压力的管井设施。
3.7
保护管protector tube
隔离周围土层摩阻与水动力、水化学环境及其动态变化,使引测标杆不受干扰的保护装置。
3.8
标杆beacon pole
从被监测地层引伸至地面的硬连接装置。
3.9
扶正器centralizer
用于扶正标孔内柱形连接设施并保证其垂直状态的装置。安设在保护管与标杆间隙内的标杆扶正器,用以扶正标杆、增加其稳定性。安设在保护管与钻孔壁间隙内的外扶正器,用以扶正保护管、增加其稳定性。
3.10
标底bottom pole
与基岩或被监测土层固成一体的底部刚性组合装置,是地层沉降信息向上传递的主要部件。
4基本规定
4.1基本准则
4.1.1分层标施工应依据分层标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内容及施工质量应满足分层标设计要求。
4.1.2施工应具备以下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分层标设计文件。
4.1.3工程原材料、制品、质量、批量检验方法等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
4.2施工的主要工序
4.2.1地质勘查孔钻探施工过程,宜按照如下顺序:平整场地、设备安装及调试、钻探、地质编录、样品采集、测井、钻孔验收、封孔。
4.2.2分层标(组)施工过程,宜按照如下顺序:平整场地、设备安装及调试、钻探、测井、终孔前验证地层、安装成标、孔口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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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微型桩地基基础加固处理技术规程
DB37/T5218-2022
条文说明

DB37/T 5218,DB37/T 5218-2022,地基加固,地基基础,微型桩,微型桩地基,DB37/T 5218-2022 微型桩地基基础加固处理技术规程

1 总 则
1.0.1 为在微型桩地基基础加固处理中,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的微型桩地基基础加固处理的设计、施工、检验和监测。
1.0.3 微型桩地基基础加固处理的设计、施工、检验和监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微型桩 micropile
在地基土或地基土竖向增强体中形成的截面直径或边长不大于300mm 的桩。
2.1.2 微型灌注桩 cast-in-situ micropile
通过机械钻孔、人力挖掘等手段成孔,在孔内放置钢筋、钢棒、钢管等加筋材料,由压力灌注水泥浆、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形成的直径不大于 300mm 的灌注桩。
2.1.3 微型注浆钢管桩 post grouting steel micropile
在静压或引孔植入的钢管内,通过压力使灌注的水泥浆扩散至桩周土体并填充钢管内腔形成的微型桩。
2.1.4 微型预制桩 prefabricated micropile
截面尺寸不大于 300mm 的预制混凝土方桩、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钢管桩、型钢桩等预制桩。
2.1.5 水泥土复合微型桩 prefabricated micropile embedded in cement soil
由水泥土桩与同心植入的微型预制桩复合而形成的桩。
2.1.6 减沉复合桩基 composite foundation with settlement-reducing piles
地基承载力基本满足要求,为减少沉降采用疏布微型桩的复合桩基。
2.1.7 锚杆静压法 method of anchor jacked pile
通过设置在基础上的锚杆作为反力装置,以结构自重为反力,将微型预制桩段从基础中预留或开凿的压桩孔内逐段压入土中,再将桩与基础连接在一起的施工方法。
2.1.8 坑式静压法 method of pit-jacked pile
在基础侧面和底部挖坑形成工作面,以结构自重为反力,将微型预制桩逐段静压入土中,再将桩与基础连接在一起的施工方法。
2.1.9 投石注浆法 stone grouting method
在已成孔内投入级配碎石并利用埋入桩孔中的注浆管、钢管等灌注水泥浆,凝结后形成的混凝土桩的方法。

3 基本规定
3.0.1 微型桩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人工填土、风化岩或软质岩石等既有建筑的地基基础加固或新建建筑地基处理。
3.0.2 在选择微型桩地基基础加固处理方案前应进行现场调查研究,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 搜集详细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上部结构及基础设计、施工资料等;
2 搜集既有建筑结构、基础使用现状,结构强度和变形观测资料包括结构裂缝、基础沉降、倾斜等;
3 了解当地微型桩地基基础加固处理经验和施工条件,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尚应了解相似场地上同类工程的加固处理经验和使用情况等;
4 确定微型桩地基基础加固处理的目的和加固处理后要求达到的各项技术指标;
5 了解施工场地的周边环境,调查临近建筑、地下工程、周边道路及有关管线等情况。
3.0.3 微型桩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应满足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
3.0.4 采用微型桩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前,应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进行鉴定。
3.0.5 对于无地区同类工程经验或施工条件复杂的场地,应在设计前选择有代表性区域进行成桩工艺性试验,确定微型桩成桩效果和施工工艺参数。
3.0.6 工程桩正式施工前应进行静载试验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同一条件下,试桩数量不应少于 3 根。
3.0.7 微型桩地基基础加固应按地基变形设计,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0.8 微型桩地基基础加固处理在施工及使用期间,应对可能受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3.0.9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应对该建筑和施工可能影响的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设计。
4 设 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微型桩加固后的地基,当基桩与承台整体连接时,应按桩基础设计;当基桩与基础非整体连接时,应按复合地基设计。
4.1.2 微型桩地基处理工程应按上部结构、基础及地基共同工作的原则进行设计;对于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微型桩加固工程,应遵循新基础和旧基础、新增桩和原有桩变形协调原则进行设计。
4.1.3 微型桩地基基础加固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的要求,其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
2 对承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1.4 微型桩桩基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的相关规定。
4.1.5 微型桩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
4.2 选型与布置
4.2.1 桩型和成桩工艺应根据建筑结构类型、荷载性质、桩的使用功能、穿越土层、桩端持力层、地下水位、施工设备、施工环境、施工经验、成桩材料供应条件等,并按安全适宜、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选择时可参照本规程附录 B 的相关规定。
4.2.2 微型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钻孔桩及引孔植入法施工的非挤土桩,基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桩直径的 3 倍;对于在非饱和土、饱和非黏性土中采用静压法施工的挤土桩,基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桩直径的 3.5 倍;对于在饱和黏性土中采用静压法施工的挤土桩,基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桩直径的 4 倍;对于水泥土复合微型桩,基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植入桩直径或边长的 4倍,且不宜小于水泥土桩直径的 2.5 倍;
2 微型桩宜选择中、低压缩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进入持力层深度不宜小于微型桩桩身桩径或边长的 5 倍。对于水泥土复合微型桩除满足以上要求,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不宜小于水泥土桩直径的 2倍,且当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桩端以下持力层厚度不宜小于水泥土桩直径的 3 倍;
3 微型灌注桩可采用竖直桩或网状结构的斜桩布置,其他类型微型桩宜采用竖直桩布置;
4 锚杆静压法沉桩压桩孔宜布置在墙体的两侧或柱子四周,并应尽量靠近墙体或柱子;
5 坑式静压法沉桩的桩位布置,应根据既有建筑的墙体和基础形式及荷载大小,按结构荷载重心均匀布置,且应避开门窗等墙体薄弱部位,设置在结构受力节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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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219,DB37/T 5219-2022,住宅建筑装修,质量验收,DB37/T 5219-2022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住宅建筑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住宅建筑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本标准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配套使用。
1.0.4 住宅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山东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ic course
直接承受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2.0.4 部品 parts
按照一定的边界条件和配套技术,在工厂生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宅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在现场组装而成,构成住宅某一部位中的一个功能单元,能满足该部位一项或者几项功能要求的产品。
2.0.5 细部 detail
建筑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2.0.6 装配式厨房assembled integral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厨房家具、厨房设备和厨房设施等的标准单元,通过标准单元系统搭配组合而成的满足炊事活动功能要求的模块化空间。
2.0.7 装配式卫生间assembled bathroom

由防水盘、壁板、顶板及支撑龙骨构成主体框架,并与各种洁具及功能配件组合而成的通过现场装配或整体吊装进行装配安装的独立卫生间模块。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应进行设计,并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住宅建筑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防火、环保、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建筑装修耐久性应满足使用要求。
3.1.3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由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应经建筑装修设计单位确认。
3.1.4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应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3.1.5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料
3.2.1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2.3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查验收。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等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及性能检验报告。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标准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更高要求时应按合同执行。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验时,或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验。
3.2.7 建筑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 施工
3.3.1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建筑装修工程施工中,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主体结构和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3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4 施工单位应建立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等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5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3.3.6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7 墙面采用保温隔热材料的建筑装修工程,所用保温隔热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8 管道、设备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和电气工程的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9 住宅建筑装修工程的电气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 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隐蔽部位照片。施工质量的检验批验收应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
3.3.11 室内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
3.3.12 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4 验收
3.4.1 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规定,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的规定。
3.4.2 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应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在装修工程完工后进行。
4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保温层薄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一般抹灰包括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抹灰石膏等抹灰;保温层薄抹灰包括保温层外面聚合物砂浆薄抹灰;装饰抹灰包括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和假面砖等装饰抹灰;清水砌体勾缝包括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1.3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
2 聚合物砂浆的保水率。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不小于 35mm 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 1000m2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1000m2 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抹灰面积每 30m2 计为 1 间。
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抽查数量不应少于 10%,并不得少于 3 间,不足 3 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 100m2 抽查数量不应少于一处,每处不得小于 10m2。
4.1.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并对基层进行处理。
4.1.8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不低于 M20 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 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 50mm。
4.1.9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1.10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1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4.2 一般抹灰
Ⅰ 主控项目
4.2.1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4.2.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或进行界面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不小于 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4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和空鼓,面层应无爆灰、粉化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4.2.5 一般抹灰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2.6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7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8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9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均不应小于 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0 一般抹灰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2.10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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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7.060
CCS P 13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1117-2021
地面沉降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for land subsidence monitoring station
2021-12-31发布 2022-02-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 1117,DB12/T 1117-2021,地面沉降监测站,技术规程,运行维护,DB12/T 1117-2021 地面沉降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地面沉降监测站运行和维护的总则、地面沉降监测站运行、地面沉降监测站维护、监测成果编制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站的运行与维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289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CECS55孔院水压力测试规程
DZ/T0133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
DZ/T0154地面沉降测量规范
DZ/T0273地质资料汇交规范
DZ/T0283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面沉降监测站land subsidence monitoring station
为获取地而沉降监测数据而建设的综合性监测设施,包括地面标、基岩标、分层标、地下水位观测孔、孔隙水压力观测孔、静力水准监测系统及其他设施和监测系统等。
3.2
地面标ground benchmark
理设在陈土层以下稳定地层的地面水准观测标志。
3.3
基岩标bedrock benchmark
埋设在稳定基岩的地面水准观测标志。
3.4
分层标benchmark fixed on different stratum
埋设在不同深度松散土层分界面位置的地面水准观测标志。
3.5
分层标监测monitoring of benchmark fixed on different stratum
通过测量各分层标获得不同土层压缩量和回弹量以及不同土层的变形量之和。

3.6
地下水位监测孔groundwater level monitor ing hole
用于监测地下含水层(组)水位动态变化的管井设施。
3.7
地下水位监测monitor ing of groundwater level
监测含水层地下水位受人为或自然因素影响随时间的动态变化规律。
3.8
孔隙水压力监测孔pore water pressure monitoring hole
用于监测粘性土层海流压力的管井设施。
3.9
孔隙水压力监测monitoring of pore water pressure
监测粘性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及规律。
3.10
静力水准监测系统liquid static leveling monitoring system
采用连通管原理将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关联起来,通过自动测量各测量点处容器内液面高度变化,精确获得相对垂直位移,自动采集数据并通过网络传输到管理系统,实现自动实时远程监测的设备系统,系统原理图参照附录A。
4总则
4.1目的
对地面沉降监测站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提出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要求,确保监测站的稳定运行,获取持续稳定可靠的分层变形、地下水位、孔隙水压力等监测数据,分析地面沉降变化,为开展科学研究和制定防治地而沉降决策提供数据依据。
4.2内容
4.2.1对地面沉降监测站内的分层标(组)设施进行周期性监测,获取监测数据。
4.2.2对地面沉降监测站的监测设施、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定期遇查、及时维护,对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升级,保障地面沉降监测站正常运行。
4.2.3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整理,总结地面沉降监测站运维情况,编制监测成果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地质资料归档汇交。
4.3流程
地面沉降监测站运行维护的工作流程,参照附录。
4.4工作方案
地面沉降监测站运行维护的工作方案编制,参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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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020
CCS P 5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1116—2021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
Guideline for the detailed regulatory plan
2021-12-31发布 2022-02-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 1116,DB12/T 1116-2021,技术规程,控制性详细规划,DB12/T 1116-2021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辖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编制、修编、修改和技术管理。
滨海新区在本文件指导下,可结合实际制定技术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规划除满足本文件外,还应满足历史文化保护的相关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30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3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T5029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T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C1J2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DB/T29-6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DB/T29-238天津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控规单元detailed regulatory planning unit
控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基本空间单位,宜与街道办事处或镇(合称“街镇”)管辖范围对应,较大的街镇可划分为多个控规单元。
3.2
控规街坊detailed regulatory planning block
控规单元内由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铁路、河流等界线划分的次级规划单位,宜与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相对应。
3.3
控规用地detailed regulatory planning land
控规中表示为一种使用性质的独立用地。
3.4
单一性质用地single use land

具有单一性质的用地或主要性质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其地上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85%的用地。
3.5
用地兼容land use compatibility
单一性质用地内其他性质的建设内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5%的用地情形。
3.6
用地混合land use mixability
土地使用功能超出用地兼容性规定的适建用途或比例,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组合的用地情形。
3.7
现状用地current reserved land
现状地上物主体性质在规划期内难以改造的用地。
3.8
已批未(在)建用地approved but not constructed or under construction land
在控规编制、修编或修改阶段用地已经合法程序划拨或出让,其规划指标已经行政许可程序确定,但在现状调查时,其建设活动尚未开始或尚未完成(未经验收)的用地。
3.9
可开发用地constructable land
基本无地上物、可以直接用于建设的用地,不含已批未(在)建用地。
3.10
可改造用地remouldable land
虽有地上物,但基本可以拆除并用于建设的用地,不含已批未(在)建用地。
3.11
街道社区sub-district community
由城市干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5~一1万人左右,与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相对应的居住社区,宜与控规单元对应。
3.12
居委会社区neighborhood committee community
与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相对应的居住社区,宜与控规街坊对应。
3.13
业委会街坊neighborhood block
与业主委员会服务和管理范围相对应的空间范围。
3.14
生态廊道ecological corridor
具有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城市生态安全格局、过滤污染物、防止水土流失、调控雨洪水等生态服务功能的带状空间。
3.15
生态用地ecological land
主要承担生态服务功能的用地。
3.16
控规修编detailed regulatory planning revision
通过对现行控规实施评估,确定需要并对现行控规进行重新编制的行为,通常以控规单元为单位进行。
3.17
控规修改detailed regulatory planning amendment符合控规修改必要性情形,经论证并根据法定程序对现行控规局部调整的行为,通常以控规街坊为单位进行。
3.18
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detailed regulatory planning(unit range)
一定区域(街区)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综合实施方案和控规编制、修编、修改的重要依据,简称“街区控规”。
4规划原则与导向
4.1规划原则
4.1.1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结合街区控规有关内容,深入调查分析现状情况,采用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科学合理编制规划,因地制宜引导城镇健康发展。
4.1.2坚持“以人为本、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以营造宜居、宜业的城镇环境为目标,引导形成合理的人口密度,优化居住环境,提高配套服务水平,完善功能,提升品质。
4.1.3坚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和有机更新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文物保护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传承历史文脉,延续城市风貌特色,增强城市活力。
4.1.4坚持生态文明理念,保护自然资源和公园绿地、湿地、林地等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士地,落实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实现城市与自然和谐共生。
4.1.5坚持目标导向和间题导向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现实可行与长远控制的科学统筹,注重分区分类引导,整体施策,面向规划管理,保障建设实施。
4.1.6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各类控制线的约東性,保障公共利益,强化公众参与,对接社会管理,保障规划实施的有效性。
4.2规划导向
4.2.1优化用地布局,尊重城市发展规律,推动城市功能升级和产业转型发展,鼓动土地混合使用,促进产城融合和职住平衡,增强城市承载力和适应性。
4.2.2合理发展小汽车交通,鼓励绿色低碳出行,促进10D(公共交通导向的开发)模式发展,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强化步行和慢行系统,创造人性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活力。
4.2.3传承历史文脉,保护城市自然和人文基底,提高城市文化水平。
4.2.4鼓励住宅类型多样性,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规划“窄路密网”和开放街区,塑造生活街道和活力社区,鼓社区交往、社会和谐和社区营造。
4.2.5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提高配置标准和环境标准,创造公共开放空间,鼓设施共建共享,保障民计民生。
4.2.6强化公园绿地建设,保障生态环境优先,采取低影响开发模式、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等手段,增强城市韧性,统筹强化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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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二建,万国建筑画书,WG-万国-2022二建建筑画书(红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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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混凝土工程结构实体检测鉴定,保证检测鉴定工作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土工程的结构实体检测和结构实体鉴定
1.0.3 混凝土工程中的结构实体检测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结构实体检测 Inspection of Structural
对主体结构、地基基础等结构实体实施的原位检查、检测,以及对从结构实体中取得的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分为工程质量检测和结构性能检测。
2.1.2 结构实体鉴定 Appraisal of Structural
在结构性能检测的基础上,通过复核验算结构性能,结合分析评估,判断结构实体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或规范要求的过程。
2.1.3 直接测试方法 Method of Direct Measurement
直接获得待判定参数数值的检测方法,简称直接法。
2.1.4 间接测试方法 Method of Indirect Measurement
利用间接的参数并经换算关系获得待判定参数数值的检测方法,简称间接法。
2.1.5 钢筋间距 Distance of Steel Bars
相邻钢筋中心线间的距离。
2.1.6 承载能力评估 Bearing Capacity Evaluation
结构性能检验方法的一种,指通过施加一定的荷载,检测构件强度和变形值,对比该荷载下构件变形的理论计算值,评估构件能否达到理论计算的承载能力。

3 基本规定
3.1 范围和分类
3.1.1 工程质量检测仅可评定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与设计要求或与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符合性。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评定检测项目是否合格。
3.1.2 结构性能检测应提供计数检测、材料强度的计量检测和材料性能检测的结论,并应为结构实体鉴定提供必要的数据。
3.1.3 结构实体鉴定可用于评定工程项目能否达到设计要求或能否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3.2 基本程序和要求
3.2.1 结构实体检测鉴定宜按图 3.2.1 的程序进行:

3.2.2 结构实体检测鉴定宜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托并见证实施过程。
3.2.3 检测鉴定机构应按委托方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检测鉴定方案,并宜由委托方书面确认。
3.2.4 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鉴定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检测鉴定目的或要求;
3 检测鉴定依据;
4 检测鉴定的范围、项目和检测方法;
5 检测方式、检测批划分、抽样方法和检测数量;
6 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7 检测鉴定工作进度计划;
8 需要委托方配合的工作;
9 检测鉴定中的安全与环保措施。
3.2.5 结构实体检测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适用范围和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2 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应处于有效状态。
3.2.6 现场检测工作应由检测机构不少于两名检测人员承担,进入现场的检测人员均应经过培训并从事相应的工作。
3.2.7 现场检测的测区和测点应有清晰标注和编号,应保留一定时间或留存影像资料。当采用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时,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应在留存影像资料后及时修复。
3.2.8 结构实体检测的原始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始记录应记录在专用记录纸上,并应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应追记、涂改,当有笔误时,应进行杠改并签字确认;

2 仪器自动记录的数据,应妥善保存,必要时宜打印输出后经现场检测人员校对确认;
3 当采用热敏材料输出记录时,应附有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4 图像信息应标明获取信息的时间和位置;
5 原始记录应有检测和记录等人员签字。
3.2.9 当采用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时,宜选择在结构或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
3.2.10 实体检测取得的试样,应及时标识并妥善保存。
3.2.11 当发现检测数据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进行补充检测或重新检测,并附必要说明。
3.2.12 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造成结构或构件损伤的,应及时采取修补措施。
3.2.13 当工程质量存在争议时,宜由第三方委托或由工程相关方共同委托,并见证实施过程。
3.3 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3.3.1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项目,应依据委托方的检测目的,在下列项目中选取:
1 原材料质量及性能;
2 构件材料强度;
3 混凝土的性能;
4 构件缺陷与损伤;
5 混凝土中钢筋位置、间距、钢筋保护层厚度;
6 构件位置、截面尺寸、位移与变形;
7 混凝土构件结构性能;
8 装配混凝土结构的预制构件和连接节点;
9 其他必要的项目。
3.3.2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应根据检测类别、检测目的、检测项目、结构实际状况和现场条件,选择适用的检测方法。
3.3.3 当存在质量争议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宜选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直接测试方法。
3.3.4 当选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间接测试方法时,宜用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对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进行修正。
3.3.5 当结构性能检测与实体结构鉴定为同一机构时,结构性能检测可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1 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定的方法;
2 扩大第 1 款方法适用范围的检测方法;
3 调整第 1 款操作措施的检测方法;
4 检测单位自行开发或引进的检测方法。
3.3.6 结构性能检测时,当测试方法的适用范围超出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或调整检测操作措施时,应采用直接测试方法对测试结果进行验证或修正。
3.3.7 结构性能检测时,当采用检测单位自行开发或引进的检测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方法应通过技术鉴定;
2 该方法应已与成熟的方法进行比对试验;
3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检测细则,并应提供测试误差或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
4 在检测方案中应予以说明并经委托方同意;当存在质量争议时,应经当事各方同意。
3.3.8 结构性能检测时,当将试验室对标准试件的试验方法用于现场取样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样试件的尺寸应符合试验方法标准对试件的要求;
2 取样试件的数量不应少于试验方法标准对数量的要求;
3 取样试件的检测方法,应符合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3.4 检测方式和抽样方法
3.4.1 结构实体检测可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检测方式: 1 单个构件检测;
2 检测批随机抽样;
3 确定重要检测批的方案; 4 确定检测批重要检测项目和对象的方案;
5 针对委托方的要求,采取结构专项检测技术的方案。
3.4.2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单个构件检测的范围宜为某区域某类所有构件:
1 外观缺陷或表面损伤的检查;
2 受检范围较小或构件数量较少;
3 检验指标或参数变异性大或构件状况差异较大;
4 需减少结构的处理费用或处理范围;
5 委托方要求。
3.4.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检测对象可为单个构件,其检测结果不得扩大到未检测的构件或范围:
1 委托方指定检测对象或范围;
2 因环境侵蚀或火灾、爆炸、高温以及人为因素造成部分构件损伤时。
3.4.4 抽样检测时,可根据检测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计数抽样检测方法或计量抽样检测方法;当产品质量标准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适用于现场检测时,也可按相应的规定抽样。
3.4.5 抽样检测时,检测批可按照施工段、楼层、区域等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划分。
3.4.6 抽样检测时,宜在检测批中随机抽取样本。当不具备随机抽样条件时,可按约定方法抽取样本。检验批最小样本容量应符合表 3.4.6 的要求。

4 工程质量检测
4.1 一般规定
4.1.1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1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测;
2 结构工程送样检验的数量不足或有关检验资料缺失;
3 施工质量送样检验或有关方自检的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
4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混凝土结构实体;
5 工程相关方认为需要时。
4.1.2 工程质量检测,可包含混凝土强度,混凝土中钢筋,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等。
4.1.3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开始前,应将委托合同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1.4 当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或验收规范规定时,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2 混凝土强度
4.2.1 本节所述的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包括抗压强度、劈裂抗拉强度和抗折强度。
4.2.2 劈裂抗拉强度和抗折强度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 384 的规定。
4.2.3 抗压强度检测可采用回弹-取芯法、钻芯法,也可采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后锚固法、后装拔出法、拉应力法等间接法。
4.2.4 当采用回弹-取芯法检测抗压强度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且回弹值和芯样抗压强度换算值,均不得直接推定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
4.2.5 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时,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 384 及山东省地方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37/T 236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涉及评价混凝土表面质量时,芯样试件加工时宜去除混凝土保护层;
2 除另有规定外,同一位置的芯样不应加工成两个及以上的芯样试件。
4.2.6 当采用回弹法检测抗压强度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 及山东省地方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37/T 2366 的规定。
4.2.7 当采用后装拔出法检测抗压强度时,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拔出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69 及山东省地方标准《后装拔出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37/T 2365 的规定。
4.2.8 当采用后锚固法检测抗压强度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后锚固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08 及山东省地方标准《后锚固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37/T2364 的规定。
4.2.9 当采用拉应力法检测抗压强度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拉脱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378 及山东省地方标准《拉应力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37/T 5171的规定。
4.2.10 当具备钻芯法检测条件时,宜采用钻芯法对间接法检测抗压强度结果进行修正或验证。钻芯修正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按单个构件检测时,应取该构件芯样强度值与对应间接法测区强度值的差值作为修正值,芯样数量不宜少于间接法测区数的 10%,且不得少于 1 个;
2 当按批量检测时,检测批的修正量或修正系数不得扩大到其他检测批。修正前后检测批的推定区间,均应符合本标准第
3.5.5 条的规定;
3 当不能保证间接法和钻芯法的测点均随机分布时,宜采用对应样本修正量法。
4.2.11 当采用对应样本修正量进行修正时,芯样抗压强度值与间接法对应测区抗压强度值差值的标准差,不应大于芯样抗压强度平均值的 10%,否则应对修正量进行分析,并可选用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784 的规定,对芯样抗压强度进行异常数据判别和处理;
2 增加芯样抽检数量;
3 当符合本标准第 4.2.10 条第 1 款的规定时,可仅修正芯样所在构件的强度值。
4.2.12 当检测批中仅有部分构件修正时,修正后的构件可与同批其他构件合并计算推定区间及推定值,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3.5.5 条和第 3.5.11 条的规定。
4.2.13 工程质量检测时,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质量检测时混凝土实体的等效养护龄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
2 当单个构件检测推定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相应数值时,可判定为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判定为不符合设计要求。
3 当检测批强度推定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相应数值时,可判定为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判定为不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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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220.01
CCS R0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1097—2021
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评价规范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demonstration establishment of highway and water transportation quality engineering
2021-10-27发布 2021-12-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 1097,DB12/T 1097-2021,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评价规范,DB12/T 1097-2021 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申报天津市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的评价细则及基本控制点,主要对天津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落实打造品质工程主要措施及阶段性成果进行综合评价。
本文件和程序适用于已列入国家和天津市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在建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项目(含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S252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S257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TGF80/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G10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品质工程quality engineering
以统计学的方式来进行实验及生产过程管控,达到产品品质改善及成本降低的双重目的。
3.2
智慧工地smart construction site
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三维设计平台对工程项目进行精确设计和施工模拟,围绕施工过程管理,建立互联协同、智能生产、科学管理的施工项目信息化生态圈,并将此数据在虚拟现实环境下与物联网采集到的工程信息进行数据挖据分析,提供过程趋势预测及专家预案,实现工程施工可视化智能管理,以提高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从而逐步实现绿色建造和生态建造.
3.3
全寿命周期full life cycle
在设计阶段就考虑到产品寿命历程的所有环节,将所有相关因素在产品设计分阶段得到综合规划和优化的一种设计理论。
3.4
本质安全intrinsic safety
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的功能。

3.5
价值工程valueengineering
以产品功能分析为核心,力求用最低的寿命周期成本实现产品的必备功能,从而提高价值的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创造性活动和科学管理方法。
4基本规定
4.1一般规定
4.1.1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应当满足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的建设目标,管理或技术达到行业同时期同类工程的领先水平,品质工程示范引导作用显著。
4.1.2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是对工程建设过程、成果进行的综合评价。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4.1.3公路水运品质工程除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1.4品质工程示范创建评价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建安费的50%后且通车前进行。
4.1.5品质工程示范创建评选原则一年一评。
4.2评价体系
4.2.1各评价标准体系由基本要求、评价指标、加分指标和总体评价构成。
4.2.2附录A、附录B中基本要求为控制项指标,其中有一项不满足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具备申报资格。
4.2.3评分指标满分为1000分。申报天津市品质工程项目的,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评价指标分数不得低于800分,其他工程评价指标得分不得低于700分。
4.2.4加分指标是鼓动项目结合自身优势和功能属性开展重点攻坚与创新突破,对管理或技术创新取得明显优于同类工程水平、且示范作用显著的做法进行加分,总分为20分。
4.2.5总体评价是对项目在打造品质工程中的特色做法、主要经验、实施效果、示范作用等方面的概括性评价,不设分值。
4.2.6项目评价总得分为评价指标得分和加分指标得分之和。
4.2.7若工程项目不涉及附录A、附录B中所列分项或子项指标,则该分项或子项指标得满分。
4.3评价程序及要求
4.3.1品质工程示范创建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a)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年度评审通知,部署相关评审工作。
b)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文件进行自评,填写申报表后,报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填写格式应符合附录C的相关规定。
c)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经审定后予以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天津市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
4.3.2评价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专家评审组一股为7人及7人以上单数,专业应涵盖设计、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和运营管理等方面。评价时实施专家回避原则。
4.4成果管理

4.4.1对评定为天津市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从业单位在信用评价、相关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鼓励。
4.4.2评定为天津市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的,在后续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控制项情形的,取消其评定结果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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