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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4051-2017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271-2017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检测监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monitoring of urban rail transit structure
2017-11-07发布2018-01-01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DBJ50/T 271,DBJ50/T 271-2017,城市轨道交通,技术标准,结构检测,DBJ50/T 271-2017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检测、监测工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成果可靠,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及其结构正常使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含试运营)期结构检测、监测工作及已建成或正在修建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检测、监测工作,不适用于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m或单孔跨径大于150m的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结构检测、监测工作。
1.0.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检测、监测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城市轨道交通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2.1.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urban rail transit structure
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的承重骨架,包括车站、区间,车辆段、附属建(构)筑物等地下结构、地面结构和高架结构。
2.1.3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control and protection area of urban rail transit
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结构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和保护区域。
2.1.4检测testing
采用特定的检测仪器去评定轨道交通结构工程的质量或鉴定既有轨道交通结构的性能等所实施的工作。
2.1.5监测monitoring
采用仪器测量、现场巡查等手段和方法,长期、连续地采集和收集反映工程施工、运营线路结构以及周边环境对象的安全状态、变化特征及其发展趋势的变形、应力、振动速度、裂缝等信息,并进行分析、反馈的活动。
2.1.6外部作业exterior action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可能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产生影响的作业。

2.1.7周边环境surroundings
外部作业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轨道交通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高速公路、道路、河流、湖泊等环境对象的统称。
2.1.8支护结构supporting structure
边坡支护结构和隧道支护结构的统称。边坡支护结构是指为保证边坡(含基坑)开挖、地下结构施工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对边坡进行临时或永久支挡、加固,使边坡岩土体稳定的结构,包括支护桩(墙)和支撑(或锚杆)等结构:隧道支护结构是指隧道开挖过程中及时施作的能够使围岩基本稳定的结构,包括超前支护、
临时支护、初期支护和二次衬砌等结构。
2.1.9工程影响分区influenced zone due to construction
根据外部作业的施作方法、轨道交通结构所在区域工程地质条件以及空间位置关系,对外部作业周围岩土体和周边环境按受到施工影响程度的大小而进行的区域划分。
2.1.10影响等级influence class
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影响程度的分级。
2.1.11轨道交通结构完好等级perfectness grade of rail transit structure
通过检查,根据病害情况,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完好程度的分级。
2.1.12定期检查periodic inspection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技术状况,按照固定的频率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进行的外观检查。
2.1.13应急检查emergency inspection
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进行受损情况检查。
2.1.14专项检测special inspection
在定期检查或应急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对需要进一步查明引起病害的原因或病害对结构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专门的检测、分析工作。
2.1.15远程自动化监测long-range automatic monitoring
能按照远程控制要求,经过监测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分析判断、操纵控制,实现预期监测目标的方式。
2.1.16实时监测rea-time monitoring
在满足监测要求的采集频率下,对监测对象实施动态测量并及时反馈测量数据的活动。
2.1.17监测点observation point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监测对象力学或变形特征的观测点。
2.1.18监测项目控制值controlled value for monitoring
为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及环境保护要求,控制监测对象的状态变化,针对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变化量所设定的受力或变形的设计允许值的限值。

3基本规定
3.1一般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期结构检测、监测
3.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人运营后,应开展运营期结构检测、监测工作。检测、监测对象包括车站、区间、车辆段、附属建(构)筑物等地下结构、地面结构和高架结构。
3.1.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期结构检测分为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和专项检测。运营期结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应对轨道交通结构的运营状态开展定期检查;
2当轨道交通结构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异常事件时,应开展应急检查;
3当需要进一步查明引起病害的原因或病害对结构性能的影响程度时,应在定期检查或应急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开展专项检测。
3.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期结构检测、监测应根据轨道交通结构形式、地质与环境条件,结合运营安全管理的要求编制检测、监测方案。监测方案中宜包括施工阶段延续的监测项目。
3.1.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期结构监测分为一般监测区段和重点监测区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为重点监测区段进行监测,并应编制专项监测方案:
1不良地质作用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有影响的区段;
2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衔接、临近并列、穿越既有线路的区段;
3邻近和穿越重要建(构)筑物的区段;
4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的区段;
5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施工期存在较大变形且尚未完全稳定的区段;
6采用新的施工技术、基础形式或设计方法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
7运营期检测过程中发现结构病害较严重的区段;
8运营期监测过程中发现结构变形较大的区段。
3.1.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期重点监测区段的专项监测方案应针对各区段的特点确定监测区段的范围、监测项目及方法、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项目控制值及监测预警等内容。
Ⅱ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检测、监测
3.1.6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周边进行外部作业时,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要求,确定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划分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规定。
3.1.7当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二级时,应对受影响的结构进行安全保护检测、监测:当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三、四级时,宜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方案要求开展安全保护检测、监测工作。
3.1.8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检测分为工前检查、应急检查、工后检查、专项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前检查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完好状态进行全面检查,为安全评估和专项设计方案的实施供其工前现状数据、资料和建议;
2应急检查应在外部作业施工过程中,对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以及出现其它异常变化的结构进行检查,掌握结构的受损情况;
3工后检查应在外部作业完成后,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外观进行全面检查,为评价外部作业对其造成的影响程度提供工后现状数据、资料和建议;
4专项检测应在工前检查、应急检查、工后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对需要进一步查明引起病害的原因或病害对结构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专门的检测、分析工作;
5工前检查、应急检查、工后检查的方式以外观检查为主,可辅以量尺、锤、放大镜等设备进行;专项检测以仪器检测为主。
3.1.9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检测、监测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形式、外部装饰情况、外部作业的影响特征、结构安全保护要求、周边地质与环境条件,结合外部作业的轨道安全保护专项设计等文件要求编制检测、监测方案。
3.1.10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监测应能准确及时反映结构的实际状态及外部作业对结构安全的动态影响。当外部作业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3.1.11外部作业实施阶段应加强外部作业工程自身的安全监测,其监测结果及施工进度应及时反馈到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监测单位,监测单位应结合外部作业施工进度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监测成果和外部作业工程自身监测成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3.1.12检测、监测单位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采集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检测数据与监测初始值,并反馈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单位、外部作业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
3.1.1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受外部作业影响时的安全保护检测、监测程序可按图3.1.13实施。

4轨道交通结构检测
4.1一般规定
4.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期间,应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外观完好状态开展定期检查,检查频率宜每年1一2次,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结构的完好状态技术评定,制订相应的养护方案或提出专项检测要求。
4.1.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周边拟开展外部作业时,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后,分别对轨道交通结构开展外观完好状态检查,评价外部作业对其影响程度,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测。
4.1.3根据专项检测结果,结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性进行评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4.1.4外观检查和专项检测项目应根据检测对象的结构形式周边环境特点、外部作业影响等级、设计要求等合理确定,并应反映检测对象的受力变形特性和其安全状态。
4.2检测工作程序
4.2.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检测工作宜按图4.2.1的程序进行。

4.2.2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宜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收集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及外部作业的设计文件、竣工资料、施工记录、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期开展的相关维修加固记录、避免外部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安全造成影响而拟采取的保护措施;
2现场调查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形式、环境条件,查看出现的相关病害,查看外部作业范围、与轨道交通结构的空间关系。
4.2.3检测方案应根据检测目的、委托内容编制,并宜包括下列内容:
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概况,包括结构类型,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建造年代;
2外部作业概况,包括结构类型、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空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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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4054-2017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270-2017
组合铝合金模板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composite aluminum alloy formwork engineering
2017-1101发布2018-01-01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DBJ50/T 270,DBJ50/T 270-2017,技术标准,组合铝合金模板工程,DBJ50/T 270-2017 组合铝合金模板工程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在组合铝合金模板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中,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确保质量、节能环保,制定本标推。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中组合铝合金模板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组合铝合金模板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组合铝合金模板体系composite aluminum alloy formwork system
由铝合金模板、支撑系统及配件组成的模板体系。
2.1.2铝合金模板aluminum alloy formwork
承受新浇混凝土荷载及施工荷载的铝合金承力板,一般由铝合金板材或型材与封边、横肋组成的。铝合金模板分为平面模板和转角模板。
2.1.3平面模板flat formwork
用于混凝土结构平面处的模板,包括楼面模板、墙柱模板、梁模板、承接模板、平面通用配套模板等。
2.1.4转角模板corner formwork
用于混凝土结构转角处的模板,包括楼面阴角模板、梁侧阴角模板、梁底阴角模板、阴角转角模板、墙柱阴角模板及连接角模等。
2.1.5承接模板kicker formwork
用于承接上层外墙、柱及电梯井道模板的平面模板,俗称“K”板。
2.1.6墙柱斜支撑wall column inclined strut
一端支撑于楼板、另一端支撑于墙、柱模板的背楞,用于调整墙柱垂直度并确保墙、柱模板稳定性的斜向受力杆件。
2.1.7早拆模板支撑系统early stripping formwork support system

在工具式可调钢支柱或其他支撑系统的顶端,利用早拆装置的特殊构造,达到早期拆除部分梁、板底模的一种模板支撑系统。
2.1.8铝梁aluminum beam
楼板铝合金面板的水平承托构件,用于承受铝合金面板传递的荷载并传递给竖向构件。
2.1.9背楞back brace
用于墙体模板、梁侧模板外侧,承受模板荷载,用作减小墙体模板、梁侧模板计算跨度的条形构件。
2.1.10工具式可调钢支柱tool type adjustable steel shore
以单根形式独立存在,通过上下套管实现高度的可调节,用于承受模板荷载的竖向支撑杆件,又称单顶立杆或钢支顶。

3基本规定
3.0.1铝合金模板应采用模数制设计,其模数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和《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6相协调。
3.0.2铝合金模板体系宜采用标准化、工具化的模板、支撑件和配件。根据工程的特点,可增加其他专用尺寸的铝合金模板。
3.0.3铝合金模板及支撑系统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
3.0.4组合铝合金模板体系使用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按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层高超过3.3m的可调钢支柱模板工程或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专家论证。
3.0.5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施工图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的要求,对模板的选用、尺寸组合、连接、支撑系统等进行设计,并选用合理的构造措施,满足混凝土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的要求。
3.0.6模板工程应根据本标准及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并应提交相关技术文件。
3.0.7模板和配件拆除后,应及时进行清理和修复,并应妥善保存。

4材料
4.1铝合金
4.1.1组合铝合金模板体系中的挤压铝合金型材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6892中型号为6061-T6、6063-T6和6082-T6的铝合金。
4.1.2铝合金材料的化学成分要求、力学性能及硬度等材质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3190的规定,并应有材质证明。
4.1.3铝合金模板的主型材、边肋和端肋的尺寸精度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GB5237.1中的高精级要求。
4.1.4铝合金模板的表面应清洁、无裂纹或腐蚀斑点。型材表面的起皮、气泡、表面粗糙和局部机械损伤的深度不得超过所在部位壁厚公称尺寸的5%。在装饰面所有缺陷的最大深度不得超过0.2mm,总面积不得超过型材表面积的2%。在非装饰面,所有缺陷的最大深度不得超过0.5mm,总面积不得超过型材表面积的5%。型材上需加工的部位其表面缺陷深度不得超过加工余量。
4.1.5铝合金材料的物理性能指标、力学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1.5-1和表4.1.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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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975-2017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269-2017
泡沫陶瓷保温板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application of foam ceramic board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 on building
2017-08-18发布2017-12-01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DBJ50/T 269,DBJ50/T 269-2017,应用技术标准,建筑保温系统,泡沫陶瓷保温板,DBJ50/T 269-2017 泡沫陶瓷保温板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规范泡沫陶瓷保温板建筑保温系统及建筑防火隔离带的工程应用,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确保质量、节能环保,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地区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泡沫陶瓷保温(装饰)板建筑保温工程及其防火隔离带的材料、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泡沫陶瓷保温(装饰)板建筑保温工程及其防火隔离带的材料、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泡沫陶瓷保温板foam ceramic insulated board
在工厂经高温焙烧发泡制成的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轻质板块陶瓷制品。
2.0.2泡沫陶瓷保温装饰板foam ceramic insulated decorative board
可分为有釉面泡沫陶瓷保温装饰板和装饰面板复合泡沫陶瓷保温装饰板。有釉面泡沫陶瓷保温板指通过施釉或焙烧工艺,将装饰性釉面与泡沫陶瓷保温材料一次焙烧而成具有保温和装饰功能的板块制品。装饰面板复合泡沫陶瓷保温装饰板指工厂预制生产,以无釉面泡沫陶瓷保温板为芯材与装饰面板、胶粘剂、连接件复合而成具有保温与装饰功能的板块制品。装饰面板主要有天然花岗石薄板、陶瓷薄板、预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纤维水泥平板、预涂镀铝锌钢板/铝合金板。
2.0.3泡沫陶瓷保温板建筑保温系统foam ceramic insulated board insulation system on building
以泡沫陶瓷保温板为保温层,置于建筑物外墙外(内)侧、楼地面和屋面结构层上(下)的非承重保温构造。可分为泡沫陶瓷保温板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泡沫陶瓷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泡沫陶瓷保温板地面保温系统和泡沫陶瓷保温板屋面保温系统。
2.0.4泡沫陶瓷保温板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external wall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 based on foam ceramic insulated board
置于建筑物外墙外(内)侧,由无釉面泡沫陶瓷保温板、胶粘剂、错固件、抹面层及饰面层等构成的外墙非承重保温构造,分为泡袜陶瓷保温板薄抹灰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泡沫陶瓷保温板薄抹灰建筑外墙内保温系统。
2.0.5泡沫陶瓷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insulation system external thermal based on foam ceramic insulated decorative board
置于建筑物外墙外侧,由泡沫陶瓷保温装饰板、胶粘剂、锚固件、填缝材料、密封胶等构成的非承重保温装饰构造。
2.0.6泡沫陶瓷保温板屋面保温系统roof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 based on foam ceramic board
置于建筑物屋面结构层上,以无釉面泡沫陶瓷保温板为保温层的平(坡)屋面保温构造。
2.0.7泡沫陶瓷保温板地面保温系统ground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 based on foam ceramic board
分为泡沫陶瓷保温板楼层地面保温系统和泡沫陶瓷保温板底层地面保温系统。泡沫陶瓷保温板楼层地面保温系统是置于建筑物楼面结构层下,由无釉面泡沫陶瓷保温板、胶粘剂、锚固件、抗裂层和饰面层等构成的楼层地面保温构造。泡沫陶瓷保温板底层地面保温系统是置于建筑物地面混凝土垫层上,由防水(防潮)层、隔离层、胶粘剂、无釉面泡沫陶瓷保温板、保护层等构成的底层地面保温构造。
2.0.8泡沫陶瓷保温板防火隔离带foam ceramic board fireproof barrier zone
设置在准燃型保温材料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屋面保温系统中,由泡沫陶瓷保温板制成,按水平方向分布,与基层满粘,以阻止火灾蔓延的防火构造。

3基本规定
3.0.1泡沫陶瓷保温(装饰)板建筑保温系统工程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应能适用基层墙体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裂缝、空鼓和脱落。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长期承受自重、风荷载和室外气候的长期反复作用而不产生有害的变形或破坏,在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内不应从基层上脱落。
3.0.2泡沫陶瓷保温(装饰)板建筑保温系统工程各组成部分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所有组成材料应彼此相容,并应具有防腐性。在可能受到生物侵害时,保温工程应具有防生物侵害性能。用于外墙内保温系统工程时,其组成材料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材料
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关规定。
3.0.3泡沫陶瓷保温(装饰)板用于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工程时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和《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289的相关规定。
3.0.4泡沫陶瓷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饰面层宜选用涂料、饰面砂浆、柔性饰面块材等轻质饰面材料,当选用面砖饰面时,应符合相关管理的规定。
3.0.5泡沫陶瓷保温(装饰)板建筑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应由供应商配套提供。
3.0.6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泡沫陶瓷保温(装饰)板建筑保温系统工程的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4性能要求
4.1系统性能
4.1.1泡沫陶瓷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性能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2泡沫陶瓷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内保温系统的性能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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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955-2017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268-2017
模块化低位顶升钢平台模架体系施工技术标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dular low lifting steel platform formwork system construction
2017-07-26发布2017-11-01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DBJ50/T 268,DBJ50/T 268-2017,施工技术标准,模块化低位顶升钢平台,模架体系,DBJ50/T 268-2017 模块化低位顶升钢平台模架体系施工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使低位顶升模架使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高层、超高层建筑核心筒结构施工所使用的低位顶升模架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运行、维护、改造及拆除。
1.0.3低位顶升模架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运行、维护、改造及拆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与符号
2.1术语
2.1.1低位顶升模架low-position jacking formwork
用于高层、超高层建筑核心筒结构施工作业、防护、部分物料、设施堆放,设备维护的集成式自升式平台。它由支承系统、平台系统、动力系统、挂架系统及模板系统组成。平台通过支承箱梁、多套(一般情况下4套及4套以上)顶升油缸及支承立柱支承在待浇筑混凝土结构楼层以下的结构上,将挂架与模板悬挂在平台系统以下,用于混凝土墙体施工。当本层结构施工完成后,动力系统使顶升油缸将平台整体顶升至上一层,进行施工。反复循环作业,简称“低位顶模”。
2.1.2支承系统support system
由支承立柱、上支承箱梁、下支承箱梁、伸缩牛腿组成,位于平台系统以下,将平台系统承受的荷载传递给建筑结构。
2.1.3平台系统platform system
是指用于悬挂挂架系统和模板系统,同时为材料、设备、设施提供堆场及安装位置,主要包括平台、临边防护、材料堆场、设备和设施堆场。
2.1.4动力系统dynamical system
动力系统主要由执行组件、控制组件(电气系统元件)与动力源组成,主要用于顶升及提升低位顶模,同时对顶升及提升过程中的误差、异常进行监测、报警和控制。
2.1.5挂架系统scaffold system
挂在平台下位于施工结构墙体的两侧,给结构施工提供作业面,主要包括导轨、滑轮、吊杆、吊耳、立面防护网、翻板、楼梯通道、层间水平走道板、底部防护。
2.1.6模板系统template system
布置在施工结构墙体的两侧,用于竖向混凝土结构浇筑,主要包括模板、对拉螺栓、吊索。
2.1.7导轨guide
是指挂架系统与模板系统在平台系统下水平滑动的轨道。
2.1.8滑轮pulley
2.1.9吊杆bo0m
是指挂架系统的主要竖向受力构件。
2.1.10底部防护bottom protection
是指挂架系统底层的封闭防护,用于封堵挂架底部以及挂架与墙体之间空隙,防止高空坠物及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2.1.11施工状态construction condition
是指核心筒结构正常施工,低位顶模静止,上、下支承箱梁均支承于核心筒结构上,平台、挂架、模板等系统处于正常作业的状态。
2.1.12顶升状态jacking condition
是指核心筒结构停止施工,低位顶模顶升,仅下支承箱梁支承于核心筒结构上。
2.1.13提升状态lift condition
是指核心筒结构开始施工,低位顶模上支承箱梁顶升就位,下支承箱梁提升,仅上支承箱梁支承于核心筒结构上。
2.1.14平台层platform operation layer
是指低位顶模最顶部层,主要用于为钢筋半成品、焊接机具、控制室、移动厕所、水箱、电缆线提供存放场地,为布料机、塔机、液压管路提供安装位置。
2.1.15钢筋作业层reinforcement operation layer
是指钢筋绑扎、洞口模板施工、劲性结构安装、埋件预埋及水电预埋的作业层,位于平台作业层下方。
2.1.16模板作业层templates operation layer
是指墙体模板加固、墙体混凝土浇筑、模板拆模与清理的作业层,位于钢筋作业层下方。
2.1.17混凝土养护作业层concrete curing layer
是指混凝土养护和修补的作业层,位于模板作业层下方。

3基本规定
3.0.1使用低位顶模的工程,必须针对其设计、制作、安装、验收、运行、维护、改造及拆除编制低位顶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使用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3.0.2低位顶模装置设计时必须分别按施工、顶升、提升、停工四种状态进行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计算。
3.0.3低位顶模装置支承在核心筒结构上,必须对结构墙体稳定性、局压、抗弯、抗冲切和结构梁局压、抗弯、抗剪、抗扭等进行验算,当结构墙体或结构梁不能满足要求时,使用单位应与工程设计单位共同确定合理的结构加固措施,确保结构安全。
3.0.4低位顶模使用位置风速应满足如下要求:
1施工状态风速不应大于28m/s,超过28m/s时应进人停工状态。
2顶升和提升状态风速不应大于12m/s。
3当风速大于42m/s时,必须对低位顶模挂架进行连墙加固。
3.0.5低位顶模装置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设计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支承系统、平台系统、动力系统、挂架系统和模板系统。
3.0.6低位顶模装置设计时必须考虑消防系统的设计。
3.0.7顶升油缸顶升和提升的额定荷载应不小于工作荷载的2倍。
3.0.8低位顶模装置各系统应由专业生产厂家设计、制作。出厂前对各系统进行预拼、调试和验收,并提供产品合格文件与质量保证文件。
3.0.9低位顶模装置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组织入场、安装完成、出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0.10低位顶模装置使用过程中,必须对其应力、变形、表观、风速情况进行监测。
3.0.11低位顶模装置拆除宜在核心筒内部及外部水平结构楼板封闭后进行。

4设计
4.1技术方案
4.1.1编制说明应包括:
1)适用范围;
2)编制依据。
4.1.2工程概况及施工重难点分析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塔楼核心筒设计特点;
3)塔楼施工重难点分析及对策。
4.1.3低位顶模设计施工部署应包括:
1)设计施工总体部署;
2)设计施工总体流程;
3)设计施工进度安排;
4)各阶段控制要点。
4.1.4低位顶模设计应包括:
1)设计思路:
2)总体布置;
3)平立面功能分区;
4)支承系统设计;
5)平台系统设计;
6)动力系统设计;
7)挂架系统设计;
8)模板系统设计;
9)安全防护设计;

10)临水临电(照明)设计;
11)消防设计。
4.1.5低位顶模加工制作应包括:
1)支承结构加工制作;
2)平台系统结构加工制作;
3)模板系统加工制作;
4)挂架系统加工制作。
4.1.6低位顶模施工应包括:
1)安装施工;
2)顶模验收;
3)顶升规划;
4)标准层施工;
5)伸臂桁架层施工;
6)交通组织;
7)特殊节点;
8)改造施工;
9)拆除施工。
4.1.7低位顶模监测应包括:
1)监测目的;
2)监测内容;
3)监测实施。
4.1.8低位顶模质量控制应包括:
1)质量控制目标;
2)质量控制体系;
3)质量控制标准。
4.1.9低位顶模安全文明施工应包括:
1)安全控制目标;
2)安全控制体系;
3)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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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040
CCS L80 DB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T 1177—2021
智慧交通 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 数据管理 通用要求
2021 - 11 - 30 发布 2022 - 03 - 01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1177,DB50/T 1177-2021,数据管理,智慧交通,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通用要求,DB50/T 1177-2021 智慧交通 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 数据管理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数据管理通用要求,包括数据采集、数据预处理、数据存储、数 据交换、数据处理、数据分析以及数据服务。
本文件适用于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中数据管理的设计、选型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5295-2017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群 cluster
一组相互独立的、通过高速网络互联的计算机或服务器。
3.2 RFID 过车数据 RFID passing data
车辆经过RFID读写器时,RFID读写器从经过车辆的电子牌中读取的数据信息。
3.3 结构化数据 structured data
一种数据表示形式,按此种形式,由数据元素汇聚而成的每个记录的结构都是一致的并且可以使用 关系模型予以有效描述 [来源:GB/T 35295-2017,2.2.13]
3.4 非结构化数据 unstructured data
不具有预定义模型或未以预定义方式组织的数据。 [来源:GB/T 35295-2017,2.1.25]
3.5 分布式计算 distributed computing
一种覆盖存储层和处理层的、用于实现多类型程序设计算法模型的计算模式。 注:分布式计算结果通常加载到分析环境。MapReduce是数据分布式计算中默认的处理构件。 [来源:GB/T 35295-2017,2.1.22]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PI: 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CPU: 中央处理器(Central Processing Unit)
GPU: 图形处理器(Graphics Processing Unit)
JDBC:Java数据库连接(Java DataBase Connectivity)
LLRP:底层读写器协议(Low Level Reader Protocol)
RFID: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SQL:结构化查询语言(Structured Query 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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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30
CCS S90/99 DB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T 1196—202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
2021 - 12 - 30 发布 2022 - 04 - 01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1196,DB50/T 1196-2021,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运营单位,DB50/T 1196-202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目标与考核、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责任体 系、安全规程与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安全费用管理、教育培训管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绩效考评与持续改进、资料管 理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运营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001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GB 50490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JT/T 1002.1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值班员技能和素质要求 第 1 部分:地铁、轻轨和单轨
JT/T 1003.1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技能和素质要求 第 1 部分:地铁、轻轨和单轨
JT/T 1004.1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调度员技能和素质要求 第 1 部分:地铁、轻轨和单轨
JT/T 1180.1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 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来源:GB 50490—2009,2.0.1]
3.2 运营单位 operation company
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业务的企业。 [来源:GB/T 30012—2013,3.2]
3.3 1运营险性事件 operational risk event
在运营生产过程中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造成风险失控而发生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 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3.4 运营事故 operational accident
在运营生产过程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 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运营生产或危及运营生产安全的事故。
3.5 隐患排查治理 troubleshooting and treatment of hidden dangers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 导致的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等,进行排查、评估、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活动。
4 基本要求
4.1 运营单位开展运营工作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2 运营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3 运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和目标。
4.4 运营单位应按规定提取安全运营所需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5 运营单位应组织员工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制定并实施年 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同时定期开展乘客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员工与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 力。
4.6 运营单位应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和应急演练,对 安全事故和运营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实行安全绩效考核。
4.7 运营单位应引进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方法、手段,推进现代科学技术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4.8 运营单位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各类文化载体,形成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践行、具有本企 业特色的安全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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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954-2017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267-2017
钢筋镦锚应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forged headed bar
2017-07-26发布2017-11-01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DBJ50/T 267,DBJ50/T 267-2017,应用技术标准,钢筋镦锚,DBJ50/T 267-2017 钢筋镦锚应用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规范在混凝土结构中合理使用钢筋镦锚技术,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土结构工程中采用钢筋辙锚技术的设计、加工安装、检验及验收。
1.0.3钢筋镦锚技术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钢筋镦锚技术anchorage technology of forged headed bar
将钢筋端部镦粗形成扩大镦粗头,作为机械锚固形式的一种技术。
2.1.2镦锚钢筋forged headed bar
带有镦粗头的钢筋。
2.1.3镦头承压面bearing surface of forged head
钢筋受拉时敏头承受压力的面。
2.1.4镦头端面end surface of forged head
钢筋端部镦头的外端面。
2.1.5镦头厚度thickness of forged head
镦头端面到承压面的最大厚度。
2.1.6镦头承压面积bearing area of forged head
镦头承压面在钢筋轴线方向的投影面积。
2.1.7镦锚钢筋的锚固长度anchorage length of forged head-ed bar
镦锚钢筋承担钢筋规定锚固力所需要的长度。

3基本规定
3.0.1当设计对钢筋锚固方式无特别要求时,可按本标准采用镦锚钢筋替代弯析锚固钢筋,镦锚钢筋的加工、检验、验收以及构造要求等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3.0.2用于加工镦锚钢筋的钢筋宜采用公称直径1432mm的热轧钢筋,不应采用余热处理钢筋。钢筋强度等级不宜高于500MP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的规定。
3.0.3钢筋辙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端部镦头的儿何尺寸(图3.0.3-1)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4设计规定
4.1一般规定
4.1.1采用锻锚钢筋锚固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环境中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镦头侧面和端面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锚固长度范围内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1.5d,更高使用年限结构或其他环域类别时,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的相关规定增加保护层厚度。
2当有充分依据并采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措施时,可适当减小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4.1.2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镦锚钢筋的锚固长度l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1.3对于400MPa、500MPa级钢筋,混凝土强度等级分别不宜低于C30、C35。
4.1.4梁、柱或拉杆等构件的纵向受拉主筋采用镦锚钢筋集中锚固于与其正交或斜交的端部构件时,除应符合锚固长度l的规定外,宜将镦锚钢筋延伸至端部构件对侧纵向主筋内边,距纵向钢筋内边距离不应大于50mm。
4.1.5采用镦锚钢筋锚固时,纵向钢筋净间距不宜小于1.5d:在同一截面内,当钢筋镦头较密时,宜将钢筋镦头前后错开绑扎,相邻钢筋镦头承压面错开间距不宜大于1d,且较短镦锚钢筋尚应符合锚固长度的要求。
4.1.6锚固长度范围内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于5d时,可不设横向箍筋。当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大于5d时,锚固长度范围内应配置不少于3道构造钢筋(箍筋或横向钢筋),其直径不应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0.25倍,间距不应大于100mm,且第1道箍筋或横向钢筋与最短钢筋的镦头承压面距离应小于1d。
4.1.7框架中间层中间节点钢筋、框架中间层端节点钢筋、框架柱变截面处钢筋、框架顶层中间节点钢筋、框架顶层端节点钢筋、主次梁节点钢筋、剪力墙水平钢筋、梁上起柱纵向钢筋、柱插筋在基础中的锚固和搭接以及悬挑梁和平板式筏形基础平板端部与外伸部位钢筋构造,应符合附录B的相关构造规定。
4.2简支梁及主、次梁辙锚钢筋构造要求
4.2.1钢筋混凝土简支梁和连续梁简支端的剪力大于0.7f,bh。且其下部纵向受力钢筋伸人支座范围内的锚固长度无法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不小于12d的要求时,可采用镦锚钢筋锚固:对400MPa级钢筋,锚固长度l不应小于6d:对500MPa级钢筋,l.不应小于7d(图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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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113801-2017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 -259-2017
山地城市 型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标准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ype A vehicles in Mountain City
2017-04-07 发布 2017-06-01 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DBJ50/T 259,DBJ50/T 259-2017,山地城市A型地铁车辆,通用技术,DBJ50/T 259-2017 山地城市A型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使车辆适应山地城市坡陡弯小的地形特点和高温潮湿的气候特点,达到能爬陡坡、能通过小曲线半径、降低山城地铁工程建设费用、提高服务性能的目的,做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经济适用、技术先进,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地城市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00km/h,采用交流牵引电机驱动的钢轮钢轨地铁列车车辆的设计、制造、试验与验收。
1.0.3车辆的设计选用的材料、制造工艺以及配置的设备应能适合湿热条件、耐酸雨和抗强侵蚀(pH值在4.0一4.5范围)。
1.0.4列车编组的车辆数应根据运能的需求确定,列车动车与拖车的比例应根据线路条件和列车故障运行需求计算确定。
1.0.5车辆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应布置合理,安装牢固可靠,便于检查、维修,同时应考虑车辆意外情况的影响。车辆各种设备的寿命和维护宜与用户的检修周期保持一致。
1.0.6车辆的设计、制造,试验与验收应符合本标准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标准有关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l.1山地城市A型车辆type A vehicles in mountain city
在山地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可编人列车中运行的单节车。山地城市A型车辆可以是有动力的动车(含有一半动力的半动车)或无动力的拖车。山地城市A型车辆简称As型车。
2.1.2冲击率jerk rate
列车在牵引力或制动力变化过程中,单位时间内加(减)速度的变化率。
2.1.3警惕按钮dead man switch
为确认列车处于司机控制状态的控制按钮。
2.1.4列车通信网络train communication network
连接列车各车辆的车载可编程电子设备的数据通信网络。
2.1.5地铁车辆metro vehicle,metro car,subway car
在地铁线路上可编人列车中运行的单节车。地铁车辆可以是有动力的动车和无动力的拖车。
2.1.6地铁列车(简称列车)metro train,train
编组成列,可以正常载客的若干节地铁车辆的完整组合。
2.1.7车辆构造速度maximum design speed
也称结构速度,国际上又称为最高设计速度,是考虑到车体、转向架结构强度和动力性能等所设定的理论最高行车速度。车辆构造速度确定为最高运行速度的1.1倍
2.l.8最高运行速度maximum running speed
车辆实际运行的最高速度(考虑到制动性能)。

2.1.9平均起动加速度average starting acceleration
列车从起动指令发出开始加速到某一指定速度为止的速度除以加速时间所取得的值。
2.1.10平均制动减速度average braking deceleration
列车的制动初速除以从制动指令发出到停车的时间。
2.1.11常用制动service brake
调节列车运行速度或使列车在预定地点停车的制动。
2.1.12紧急制动emergency brake
使列车迅速减速并达到在最短距离内紧急停车的制动。
2.1.13停放制动parking brake
防止静置状态下的列车发生溜逸的制动方式。
2.1.14保持制动holding brake
列车自动或人工施加的一种防止在一定时间内发生溜逸的空气制动方式。
2.1.15电制动electric-dynamic brake,ED brake
牵引电机在列车制动时作为发电机使用,将列车动能转化为电能的制动方式。

当电能消耗在电阻器上的制动方式,被称为电阻制动:
当电能反馈给供电电网的制动方式,被称为再生制动。
2.1.16电空制动electric-pneumatic brake,EP brake
电气控制的空气制动方式。
2.1.17电空混合制动blending brake of EP brake andED brake
电制动和空气制动相互配合实现制动能力的方式。
2.1.18空车载荷(AW0)vehicle empty load
车辆在装备完整且无乘客时的质量,称为空车载荷,简称AW0.
2.1.19坐席载荷(AW1)vehicle seat load
车辆在客室坐席满员且无站席乘客的车辆质量,称为坐席载荷,简称AW1。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车辆使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海拔不超过1200m;
2)环境温度为一25℃~45℃:
3)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90%(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时):
4)车辆应能承受风、沙、雨、雪的侵袭:
5)车辆应能耐受酸雨的长期侵蚀。
2线路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路轨距为1435mm:
2)最小竖曲线半径为2000m:
3)平面圆曲线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表3.1.1规定。

4)区间隧道正线坡度不宜大于45%,困难地段可采用50%:联络线、出人线的最大坡度不应大于50%:正线露天线路及洞口100m以内线路坡度不宜大于35%.当采取防雨雪措施时,并通过技术论证,坡度不应大于50%。各种最大坡度值均不应计人各种坡度折减值。
3供电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电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轨道交通牵引供电系统电压》GB/T1402及现行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重庆市地铁设计规范》DB]50-244第16章的有关规定;
2)直流供电区段的标称直流电压(平均值)应为DC1500V,波动范围为DC1000V~DC1800V(最高非持续电压为DC1950V):
3)应采用架空接触网一受电弓受电方式:
4)供电系统中的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及供电保护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系统》GB/T10411及现行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重庆市地铁设计规范DBJ50-244第16章的相关规定。

4车体及内装设备
4.1一般规定
4.1.1车体结构应采用整体承载结构,能满足运营、维修、调车、联挂、救援和复轨的要求。
4.1.2车体结构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用户与制造商均认可的国际标准规定。
4.1.3车体结构在正常载荷或交变载荷条件下不发生疲劳断裂,且应能够在30年内正常运用。
4.1.4设计制造者必须通过计算或载荷试验来验证车体结构在最大载荷下不发生永久变形及断裂。
4.1.5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制造的车体结构必须进行车体静载荷试验。
1新设计制造出来的首辆车体结构:
2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制造出来的首辆车体结构:
3批量生产的车体结构制造一定数量后,有必要重新确认其性能时,抽样进行测试;
4制造商首次生产该型号车体结构;
5转厂后生产的车体结构。
4.1.6车体结构的静载荷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用户与制造商认可的国际标准规定。

4.1.7车体结构应按碰撞安全理念进行设计,列车两端的车辆可设置防意外冲撞的撞击能量吸收区,车钩上应装设压溃管或缓冲器等吸能装置,防撞能力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或用户与制造商认可的国际标准规定。
4.1.8车辆应设有架车支座、车体吊装座、救援复轨座,并标注允许架车、起吊和复轨器支撑的位置。
4.1,9车辆断面宜采用矩形结构,车顶宣采用轻型非嵌入式空调装置安装结构,使车顶纵向连续无缺口。
4.1.10全列车客室车门中心距宜设计为同一尺寸。
4.1.11在地面行驶的列车两端应设可调整的排障器,其形状应有利于排除轨道障碍物。
4.1.12车体结构组成后应进行淋雨试验。
4.1.13列车车辆联结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列车中固定编组的各车辆间设半永久性牵引杆或密接式半自动车钩,司机室前端设密接式自动车钩或密接式半自动车钩:车钩的强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2联结装置中应有缓冲装置,其特性应能有效地吸收撞击能量,缓和冲击:
3在使用半自动车钩时,应使司机能够识别车钩的联结和锁紧状态:
4车体联结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用户与制造商均认可的国际标准。
4.2车体能满足必要条件的验证
4.2.1车体结构的强度验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过计算确认设计强度时,必须考虑安全系数(材料屈服强度与计算应力的比值):
2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进行试验,实测应力或复合应力不应超过屈服强度。
4.2.2车体结构的刚度验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最大垂直载荷作用下车体静挠度不应超过两转向架支承点之间距离的1%0;
2应证明车体与转向架在任何情况下不发生共振:

3用实测值评价车体结构的刚度,需根据车体结构垂直载荷试验和扭转载荷试验的试验载荷和车体结构的最大变形,分别计算出等效弯曲刚度及等效扭转刚度。
4.2.3车体结构的静载荷试验合格,可认定车辆结构的疲劳强度的验证合格,如用户有特殊要求,疲劳强度试验要求宜通过用户和制造商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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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标准设计推荐性通用图集
CS部品部件装配式建筑构造
模板内置CS保温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内保温构造
粘贴CS保温板外墙内保温构造
CS楼承板组合楼板构造
图集号:粤21J/T133
统一编号:DBJT15-29
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会、广东诚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广东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批准文号:粤建标发[2021]5号
协编单位:广东绿装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土木建筑学会、华南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中山市标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诚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云溪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实行日期:2022年3月1日
有效期:至20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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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图集适用于非抗震设防地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外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工程、CS楼承板组合楼板工程、楼板保温(隔声)工程。
2设计依据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年版)GB50010-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9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绝热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10801.2-2018
《预拌砂浆》GB/T25181-2019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2016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2019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13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2011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
《钢筋桁架楼承板》JG/T368-2012
《纤维水泥平板第1部分:无石棉纤维水泥平板》JC/T412.1-2018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桁架》YB/T4262-2011
《组合楼板设计与施工规范》CECS273:2010
《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T15-19-2020
《广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5-51-2020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技术规程》DBJ15-107-2016
《广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DBJ/T15-111-2016
《广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T15-133-2018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
《薄浆干砌及薄层抹灰自保温墙体技术规程》DBJ/T15-179-2020
《咬合式复合保温板》Q/CSJC06-2021
《CAS高聚亚胶泥》Q/CSJC07-2021
3术语、符号解释
3.1术语
3.1.1CS保温板
以阻燃型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保温板为芯材、芯材两面复合厚度约1mm具有双向亲和性的水泥基不燃层(不燃层内置耐碱玻璃纤维网布),一面带有若干贯入深度为1/2板厚,直径为25mm的燕尾型盲孔,具有防水、隔热、保温和阻燃功能的咬合式复合保温板。如图3.1.1所示。
(略)
3.1.2CS保温板粘结剂
以水泥、石英砂、矿物掺合料、外加剂及多种聚合物添加剂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干态混合物,使用时添加一定比例水搅拌均匀,专用于粘结CS保温板的粘结材料。
3.1.3CAS高聚亚胶泥
由一定比例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细骨料、矿物掺合料、亚纳米级活性填料,外加剂及多种聚合物添加剂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集界面、防水、粘结功能于一体的干态混合物,使用时需添加一定比例水搅拌均匀。
3.1.4组合底模采用微肋镀锌钢板和纤维水泥板(或硅酸钙板,可互相代用),通过自攻螺丝连接而成的组合底模。
3.1.5CS楼承板
在专业工厂内,钢筋桁架与组合底模通过电阻点焊连接而成整体的楼承板,如图3.1.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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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基层
诸如屋面板、剪力墙、砌体墙等作为保温层、装饰层或防水层所依附的建筑构造层次。
3.1.7找平层
对基层进行处理以满足防水层、保温层或饰面层等平整附着要求,而添加于基层上的构造层次。
3.1.8保温层
由保温材料组成,在系统中起保温作用的建筑构造层次。
3.1.9抹面层
抹在保温层(或保温层的找平层)上,一般夹有耐碱玻璃纤维网布,保护保温层并具有防裂、防水、抗冲击作用的建筑构造层次。
3.1.10防护层
墙体保温构造中抹面层和饰面层的总称。
3.1.11界面砂浆
用以改善基层或保温层表面粘结性能的聚合物水泥砂浆。
3.1.12耐碱玻璃纤维网布
用耐碱玻璃纤维织造,经有机材料涂覆处理的网格布。置于砂浆中,用于提高砂浆抗冲击强度和抗裂性能的增强材料。
3.2符号
3.2.1建筑材料的物理性能参数
(略)

粤21JT133图集内容索引:

目录….1
目录、总说明..2
1.模板内置CS保温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内保温构造
模板内置CS保温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内保温构造说明.…1-1
构造索引、铺贴示意..….1-4
热桥保温构造………………1-5
夏热冬暖地区窗节点内保温构造….1-6
夏热冬冷地区窗节点内保温构造…………………1-7
平面转角节点、厨卫墙体饰面构造.……………1-8
平面转角节点、踢脚线内保温.………………1-9
2.粘贴CS保温板外墙内保温建筑构造
粘贴CS保温板外墙内保温建筑构造说明.….………2-1
构造索引、铺贴示意.…2-3
热桥保温构造….2-4
夏热冬暖地区窗节点内保温构造……2-5
夏热冬冷地区窗节点内保温构造………………2-6
平面转角节点、厨卫墙体饰面构造………2-7
平面转角节点、踢脚线内保温.…………………2-8
3.CS楼承板组合楼板构造
CS楼承板组合楼板构造说明.……….3-1
CS楼承板拼板图…….3-7
CS楼承板支承形式………3-9
钢梁中间支座连接构造…….3-10
钢梁边支座连接构造…….3-13
叠合梁支座连接构造…….3-14
现浇梁支座连接构造……………3-15
折楼板连接构造…….3-16
现浇混凝土墙支座连接构造…….3-17
预制混凝土墙边支座连接构造…….3-18
钢柱边板连接构造……………3-19
预制混凝土柱边板连接构造………3-22
异形柱边板连接构造…….3-23
底模开洞构造…….3-24
纤维水泥板端部及凹槽节点构造…..3-27
附录
附录A相关材料的规格要求、性能指标.…FL-1
附录B  CS保温板免支模楼板及楼板保温隔声构造…………FL-4
附录C  CS保温板屋面保温建筑构造…......FL-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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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straddle monorail transit Signal
DBJ50/T-266-2017
主编单位: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1日
2017重庆

DBJ50/T 266,DBJ50/T 266-2017,施工质量,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验收标准,DBJ50/T 266-2017 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总则
1.0.1为统一重庆市跨座式单轨交通信号系统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跨座式单轨交通信号系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本标准未编列项目,质量的验收应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1.0.3信号系统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重庆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跨座式单轨交通straddle monorail transit
为单轨交通的一种型式,车辆采用橡胶车轮跨行于梁轨合一的轨道梁上,车辆除走行轮外,在转向架的两刨尚有导向轮和稳定轮,走行于轨道梁的两侧,保证车辆沿轨道安全平稳地行驶。
2.0.2列车自动控制(ATC)automatic train control
为自动实现列车监控、列车安全防护和列车运行控制技术的功能所需成套系统和设备组成的构成体。
2.0.3列车自动防护(ATP)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
为自动实现列车间隔、超速防护、进路安全和车门开闭等监控技术的功能所需成套设备组成的构成体。
2.0.4列车自动运行(AT0)automatic train operation
为自动实现列车运行速度、停车和车门开闭等监控技术的功能所需成套设备组成的构成体。
2.0.5列车自动监控(ATS)automatic train supervision
为自动实现列车按运行时刻表设定的进路运行、指挥行车、实施运行管理等监控技术的功能所需成套设备组成的构成体。
2.0.6车载信号cab-signal
由车载设备向列车提供的运行控制命令和监控信息。
2.0.7基于通信的列车控制(CBTC)communication based train control
利用无线移动通信技术,实时或在一定周期内实现列车信息与地面信息的双向、高速通信,并在此基础上构成列车运行控制的技术。
2.0.8工程施工质量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应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9运营operation
为实现安全有效运送乘客而有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2.0.10验收acceptance
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按标准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11进场验收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产品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12检验批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13检验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14交接检验handing over 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15旁站stop and supervision
在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0.16见证witness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2.0.17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
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8一般项目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9 T constructional procedure
施工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特点的作业活动,或由必要的技术间歇及停顿分割的作业活动,是组成施工过程的基本单元。
2.0.20抽样检验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的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21观感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22返修repair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23返工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基本规定
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休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考核制度。
3.0.2工程中采用的设备与器材,应具有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试验报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和资料。
3.0.3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安装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电气设备试验报告。
3.0.4信号系统工程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工程采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各工种、工序间应按要求进行交接验收。
3.0.5信号系统工程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质量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设计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4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形成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6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检验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6返修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4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信号系统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4.0.2信号系统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验批: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应按工种、工序、设备等进行划分;
3每一个分项工程的验收项目可由主控项目、一股项目组成;
4分部工程:按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
5单位(子单位)工程:按构成信号系统工程不同的、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可划分为正线设备集中区单位工程,一个设备集中区可为一个子单位工程;场段可为单位工程,包括停车场、车辆段和试车线;控制中心、车载信号设备可为单位工程,每列车可为一个子单位工程;培训中心可为单位工程。
6信号系统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及检验项目应符合表4.0.2-1和4.0.2-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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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4077-2017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274-2017
重庆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标准
Standard for Rail Transit Passenger Service Signs in Chongqing

2017-12-06发布2018-02-01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DBJ50/T 274,DBJ50/T 274-2017,客运服务标志,轨道交通,重庆市,DBJ50/T 274-2017 重庆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标准

1总则
1.0.1为统一和规范重庆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为乘客提供良好的出行指引,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及周边的客运服务标志设置。
1.0.3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的类型、图形符号、文字、数字、形状、颜色、规格、版面、以及安装方式和布点原则。
1.0.4重庆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除应遵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进站标志entrance sign
进站标志应由图形标志和(或)文字标志组成,用于引导乘客完成从站外到站内乘车整个流程的公共信息标志。包含站外引导标志、出入口确认标志、门楣标志、通道引导标志、自动售票引导标志、进闸引导标志、乘车引导标志、直行线路图、分向标志、列车运行方向标志。
2.0.2出站标志exit sign
出站标志应由图形标志和(或)文字标志组成,用于引导乘客完成下车到站外整个流程的公共信息标志。包含站台出站引导标志、站厅出站引导标志、站厅出口信息标志、站厅门套出口标志、通道出站引导标志。
2.0.3换乘标志transfer sign
换乘标志应由图、表、文字组成,用于引导换乘车站的乘客从一条轨道交通线路下车后,通过换乘通道到达另一条轨道交通线路乘车的公共信息标志。包含地面换乘标志、墙面换乘标志、柱面换乘标志、分向换乘标志、门套换乘标志。
2.0.4位置标志location sign
位置标志应由图形标志和(或)文字标志组成,用于标明服务设施或服务功能所在位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包含售票加值处标志、售票问询处标志、卫生间标志、无障碍电梯、空调候车室标志、无障碍电梯贴膜标志、空调候车室贴膜标志、车站外墙站名标志、车站站名标志、科室牌标志、自动检票机标志。

2.0.5综合信息标志information sign
综合信息标志应由图、表、文字组成,用于表达与服务有关的公共信息标志。包含首末车时刻表标志、票价表标志、线网图标志、车站周边街区信息标志。
2.0.6安全标志safety sign
安全标志应通过颜色与几何形状的组合表达通用的安全信息,并且通过附加图形符号和文字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公共信息标志。包含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提示标志。
2.0.7消防设备及疏散标志fire fighting equipment and evacuation sign
消防设备及疏散标志应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组成,用于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标志,包含消防设备标志、疏散标志。

3基本规定
3.1行业名称
3.1.1行业名称应按以下规定引用:
1中文应为:“重庆轨道交通”:
2英文应为:Chongqing Rail Transit,简称:CRT。
3.2行业标志
3.2.1行业标志应为:CRT。
3.2.2行业标志应符合以下配色规定:
1重庆轨道交通行业标志可使用绿色和黑色,也可偻空使用,绿色:标准色,色号为PANGTONE348C:
2当行业标志为绿色时,应在40%明度以下的背景底色上使用;
3当行业标志为镂空时,底色可采用任意颜色,但应在50%明度以上的背景底色上使用,在灯箱上应用时,灯光必须为白色:
4当行业标志颜色为黑色时,应在50%明度以下的背景底色上使用。
3.2.3行业标志应符合以下使用规定:
1行业标志可设置在重庆轨道交通相关设施上;
2行业标志在实际运用中可等比例缩放。

3.3文字
3.3.1中文应使用《简化字总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汉字,微软雅黑字体:拼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16159的规定,使用Helvetica字体:英文应采用美式英语,Helvetica字体;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Frutiger字体。标志文字可加粗使用。
3.3.2标志宜使用中、英文双语显示。
3.4颜色
3.4.1重庆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采用的颜色应以潘通色卡为标准。
3.4.2重庆市轨道交通各线路应使用相应的线路识别色,线路识别色应符合表3.4.2的规定,并根据线网的扩展增加。

4标志
4.1进站标志
4.1.1进站标志应按照安装位置,分为站外引导标志、出人口确认标志、门楣标志,通道引导标志、自动售票引导标志、进闸引导标志、乘车引导标志、直行线路图、分向标志、列车运行方向标志。
4.12站外引导标志应包含行业标志、线路名称及图案、线路识别色、车站站名及位置,宜设置在车站出入口周边500米范围内的道路交叉口、行人道、重要建筑出口等人流量较大的地点连续设置,可采用落地式或附着式安装。
1版面布局示例如下:
1)非换乘站站外引导标志:

中文字号为108pt、145pt;
英文字号为94pt:
数字字号为140pt。
2)换乘站站外引导标志:

中文字号为108pt、145pt、126pt、170pt,120pt:
英文字号为94pt、105pt:
数字字号为140pt、155pt。
2安装方式及外形结构示例如下:
1)落地式:

4.1.3出人口确认标志包含行业标志、车站位置指示箭头,宜设置在车站出入口旁,可采用落地式或附着式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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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4664-2019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322-2019
园林水生植物栽植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planting aquatic plants in gardens

2019-04-25发布2019-08-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DBJ50/T 322,DBJ50/T 322-2019,园林水生植物,水生植物栽植,DBJ50/T 322-2019 园林水生植物栽植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提高本市园林绿化水生植物栽植质量,充分发挥绿地功能,特制定本技术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园林绿化中水生植物的栽植
1.0.3本市园林绿化中水生植物栽植,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挺水植物emerged plant
植物的根、茎生长在水的底泥之中,茎、叶挺出水面的植物。
2.0.2浮水植物floating plant
根不着生在底泥中,整个植物体漂浮在水面上的一类植物。
2.0.3沉水植物submerged plant
植物体全部位于水平面以下、营固着生活的水生植物。
2.0.4生态浮床ecological floating bed
以漂浮材料为载体,漂浮水面的植物栽植设施。

3水生植物栽植
3.1一般规定
3.1.1栽植水生植物品种和规格的选择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本水生植物应生长茁壮,根系发达,水生草本植物的植株,应茁壮匀齐,根系良好,无病虫害,成丛的植株,每丛有3一5个苗;
2块茎或根茎应具有1个以上健壮顶芽或芽眼,以及茎节间的须根;
3.1.2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3.1.3水生植物栽植的各工序应紧密衔接,做到随挖、随运、随种。
3.1.4水生植物栽植放样应按设计放样,发现图纸与实际不符,应向设计部门提出变更设计。
3.1.5控制有害生物不得使用致死中量(LD50)小于500mg/kg的药剂。严禁使用国家禁用农药。施药后的空瓶器具及其它废弃物应按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妥善处理。
3.1.6施肥应符合环保要求。
3.2栽植要求
3.2.1栽植施工应在水体的地形、坡岸、小品设施、地下管线等单项建设完成后进行。
3.2.2栽植苗或块茎、根茎在起苗后至栽植前应有保湿措施。
3.2.3栽植施工期在三天以上时,先期定植的植物应及时浇灌定根水或分段润水。

3.2.4栽植施工应苗木整齐健壮,无空缺株,种植边廓清晰的要求,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3栽植准备
3.3.1栽植水生植物的景观水体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下类标准。利用水生植物净化水体的专项工程除外。
3.3.2土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土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366002018中对第二类用地的土壤质量要求。建筑垃圾、沙土不得作底土。
2新建景观水体底土为重粘土、盐碱土的,应经翻耕水渍、淤泥化改良后再种植。
3表土土层不得小于20cm,底土应匀整,并应清除杂草,碎砖、石块、玻璃等混杂物。
3.3.3栽植的水体底土坡度宜小于25度。
3.3.4辅助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容器栽植应事先配制好相应的种植土:
2生态浮床和浮水植物的围栏,应按设计裁定形式,固着点不得影响水上活动安全;
3种植槽、栅栏、支架应有防止水流冲蚀的加固措施。
3.3.5基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底土贫瘠,水质贫营养化,容器栽培苗以及花量大、生长繁茂的品种,栽植前可施基肥。

2基肥可施用腐熟风干有机肥或无机复合肥,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施于土表10cm以下,且分布应均匀:
2)施肥量应根据植株生长、水质营养、底土肥瘠情况确定。
3.4栽植
3.4.1应按照设计要求,依种植梯度放样,沉水植物、挺水植物的覆盖面不宜超过水面面积的三分之一。
3.4.2植物萌动前为栽植适宜时季,非适宜季节栽植必须采取修剪、保湿或容器苗等措施。
3.4.3苗木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苗木挖掘时必须带有基部蘖芽及茎节间须根,不得损伤生长点,根部应沾浆保湿。
2在生长季栽植时,挺水植物应剪除上部秆、叶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沉水植物,浮水植物应根据挖掘和运输状况适当修剪枝叶或不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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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924-2017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265-2017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Code for safety protec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construction
2017-07-10发布2017-10-01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DBJ50/T 265,DBJ50/T 265-2017,安全防护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DBJ50/T 265-2017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安全防护工作责任明确,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设计、使用、施工管理。
1.0.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safety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for construction site
针对施工现场不同危险源所采取的保护施工现场人员及相邻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
2.1.2安全防护用品labor protection supplies
为降低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给施工现场人员所配备的防护性装备或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产品。
2.1.3安全防护设施safety protection component
为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置的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2.1.4定型化安全防护设施tool type safety protection component
使用标准构配件按照预定尺寸、形状及构造要求制造、组合安装而成的安全防护设施。
2.1.5安全性能现场检验safety performance test
针对安全防护设施的承载力、抗冲击性能等各项指标在施工现场进行的检测。
2.1.6安全防护母绳guard rope
用于系挂、连接安全带的辅助用绳。
2.1.7门禁监控系统access control system
设置于施工现场出人口控制人员进出施工现场的电子设备。
2.1.8视频监控系统video monitoring system
利用视频技术探测、监视施工现场的设防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图像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3安全防护用品
3.1一般规定
3.1.1进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3.1.2进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按产品标准、专业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进场检验,当专业安全技术规范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项目无相应规定时,应由使用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
3.1.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正确使用。
3.2安全帽
3.2.1安全帽质量及保持期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帽》GB2811和产品说明的规定。
3.2.2安全帽的正确使用要求是按头围的大小调整安全帽箍并系紧下颏带。
3.2.3严禁对安全帽配件进行任何改造和更换。
3.2.4旧安全帽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观完好,无明显损坏、未经受过严重冲击;
2符合产品说明中的保持期限;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3安全网
3.3.1安全网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张安全平(立)网质量不宜超过15kg;

2密目式安全立网的网目密度应大于或等于2000目/100cm2;
3安全网的阻燃性能、密目式安全立网的分级选用应符合施工现场要求;
4安全网的质量及保持期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和产品说明的规定。
3.3.2安全平网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网应拉结牢固,系绳沿网边均匀分布,间距不得大于750mm;
2网体与拉结体的空隙不得大于25mm。
3.3.3密目式安全立网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开眼环扣应穿入系绳,系绳间距不得大于450mm;
2相邻密目网间应紧密结合或重叠。
3.3.4旧安全网用于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网外观完好,未经受过严重冲击,且按产品说明中的报废判别条件,符合要求;
2符合产品说明中的保持期限;
3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耐冲击性能现场检验,检验合格;
4检查数量:每500张为一批。
3.4安全带
3.4.1安全带的质量及保持期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和产品说明的规定
3.4.2安全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高挂低用;
2符合产品说明中的保持期限;
3安全带的伸展长度不应大于从坠落起始点或作业面到安全带佩戴者的身体最低点,安全绳(包括未展开的缓冲器)的有效长度不应大于2m;
4有两根安全绳(包括未展开的缓冲器)的安全带,其单根有效长度不应大于1.2m。
3.4.3旧安全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行静态负荷测试,主带或安全绳的破坏荷载不低于15KN;
2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安全防护设施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现场安装的安全防护设施,杆件的规格及连接固定方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4.1.2安全防护设施宜定型化、工具式,定型化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设计计算书、加工安装图纸;
2构配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3采用施工现场制作安装时,应进行安全性能现场测试并合格;
4采用专用定型产品时,应有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人场检验及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产品应用技术手册的规定。
4.2防护栏杆
4.2.1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不应低于1.2m;栏杆柱间距不应大于2m;
2横杆间距、组合式栏杆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6m;
3防护栏杆应安装牢固,应能抵抗水平方向1KN的集中力。
4.2.2采用扣件式钢管防护栏杆时,钢管、扣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130的要求,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宜采用扭力扳手全数检查。4.2.3防护栏杆宜采用定型化防护栏杆,安装完成后应做水平推力现场测试,检测方法按本标准附录A进行。
4.2.4立柱、横杆采用后置锚固时,应做后置锚固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和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
4.3防护棚
4.3.1防护棚计算荷载时,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考虑坠落物的偶然荷载。荷载标准值的选取、荷载组合、设计计算等按本标准附录B进行。
4.3.2悬挑水平防护棚必须进行设计计算,悬挑梁应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钢丝绳公称直径不宜小于20mm,用于锚固的拉环和吊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130的规定。
4.3.3落地式防护棚宜定型化、工具式,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层防护棚的层间间距不应小于700mm,并满铺脚手板;
2单层防护棚的顶棚宜采用木板,且木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
3底层脚手板的下方应设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可采用B级。
4.4施工围挡
4.4.1施工围挡宜采用轻质定型化围挡,施工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不宜高于2.2m。
4.4.2轻质定型化施工围挡应符合本标准第4.1节的规定,设计计算时必须考虑风荷载。
4.4.3采用砖砌体围挡时,地基承载力不得小于150KPa,墙厚不得小于200mm。砌筑砂浆强度不得低于M5,砌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的规定。
4.5人行梯道、斜道
4.5.1施工现场高差大于450mm的作业面应搭设人行梯道,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260mm,踢面高度不宜大于175mm。
4.5.2人行和运料斜道,坡度不应大于1:3,踏面应有防滑措施,采用扣件、钢管搭设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要求。
4.5.3梯道应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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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5161-2020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355-2020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Rubber-Tyred Tram

2020-0426发布 2020-08-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

DBJ50/T 355,DBJ50/T 355-2020,胶轮有轨电车,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DBJ50/T 355-2020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技术标准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会关于下达《胶轮有轨 电车 设计 、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制订计划 的通知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 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 国家标准,并在广泛 充分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 ,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 主要 内容包括 总则 、术语 和定义 、行 车组织 与运营管 理 、车辆 、限界、线路 、道岔 、车站建筑、车站结构 、轨道梁桥工程 、 供 电系统 、列车控制系统 、通信及其他系统、综合调度及火灾 自动 报警系统 、机电设备、综合车场 、防灾与救援 、环境保护与景观 、工 程验收、试运行等 。

1总则
1.0.1为使重庆市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功能合理,经济实用,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80km/h的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新建工程。
1.0.3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设计年限可分为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近期为建成通车后第5年,远期为建成通车后第20年,客流预测年限应与设计年限一致,客运设施和设备宜根据客流预测和轨道交通智能化进程分期实施。
1.0.4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
100年,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应为70年。
1.0.5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试运行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定义
2.0.1胶轮有轨电车rubber-tyred tram
由电驱动,采用橡胶车轮和全自动运行技术,以高架敷设方式为主,利用走行轮和导向轮,实现在轨道梁上行进和转向的车辆。
2.0.2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rubber-tyred tram transit system
一种采用橡胶车轮,具备在专用线路上网络化灵活运营能力,可实现建筑和环境友好的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2.0.3轨道梁track beam
承载车辆荷载和列车运行导向的梁体结构,也是列车控制系统及通信系统线缆、疏散通道等设施的载体。
2.0.4道梁桥guideway girder bridge
轨道梁与直接支承轨道梁的桥墩、台及基础组成的桥梁体系。
2.0.5滑移道岔slider switch
通过滑块结构的水平移动,改变滑块与道岔前方和后方轨道梁的衔接方式,实现胶轮有轨电车行驶方向转换的机械设备。
2.0.6综合车场integrated depot
设有停车线、检修线、洗车线等设施的场所,承担列车的日常停放、维护、检修、充电和清洁等功能
2.0.7纵向疏散通道longitudinal evacuation corridor

在轨道梁中间设置的供车上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疏散至安全地带的纵向连续通道。
2.0.8疏散门evacuation gate
置于列车两端,供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疏散的列车设施。
2.0.9无人区depopulated area
无人区指全自动运行轨行区,一般包括正线、出入线、停车线、洗车线。
2.0.10有人区occupiedarea
有人区指除了无人区以外的轨行区,一般包括检修线。
2.0.11综合调度系统integrated dispatchingsystem
具备在全自动运行模式下对列车集中调度与监控、车站机电设备监控与管理等功能的系统。

3行车组织与运营管理
3.1一般规定
3.1.1运营组织设计应满足设计年度预测客流的需求,并应采取灵活的运营组织方案,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3.1.2列车旅行速度不宜低于25km/h,车站不停车通过速度不应大于60km/h。
3.1.3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应采用全封闭运营管理模式,线路宜以高架敷设为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保障列车安全运行。
3.1.4运营行车上下行方向应全线网统一,线路为双线时,应采用右线行车制。运营线路的南北向线路,宜以由南至北为上行方向,反之为下行方向;东西向线路,宜以由西向东为上行方向,反之为下行方向;环形线路宜应以外侧线路为上行方向,内侧线路为下行方向。
3.1.5运营设备配置应满足运营管理模式要求;运营管理应保证安全,提高效率:运营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符合运营功能需求,定员应根据管理机构进行配置。

3.2系统运能
3.2.1系统运能应满足各设计年限预测客流的需求,依据车辆及其定员的有关标准,确定列车编组、行车密度及设计运能。
3.2.2计算设计运能时,车厢内有效空余地板面积站立乘客数宜按6人/m2计算。
3.2.3列车编组数应分别根据预测的近期和远期客流量,结合车辆定员、行车组织方案、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抗风险能力等综合比选确定,最大不宜超过6辆编组。当各设计年限的列车编组不同时,不应降低服务水平。
3.2.4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系统能力不宜低于30对/h,远期最大行车密度不应小于24对/h。
3.2.5各设计年限的设计运能应满足相应的单向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需求,并宜留有10%的裕量。

3.3行车组织
3.3.1线路宜根据全线客流量和断面客流量特征采用多交路运营的组织模式。当列车按大小交路运行时,列车平均立席密度应满足全线服务标准要求。
3.3.2为保证线路服务水平,近期高峰时段行车间隔不宜大于5min,平峰时段不宜大于10min;远期高峰时段行车间隔不宜大于3min,平峰时段不宜大于6min。
3.3.3列车停站时间应满足车站预测客流上下车时间要求。普通站停站时间宜为20s,换乘站和折返站停站时间宜为25s。
3.3.4列车宜采用灵活的编组方式,列车编组数应根据线路功能、规划要求和客流需求确定。
3.3.5综合车场应满足运营线路配备列车的运用、检修、维修、材料供应、行车指挥及运营管理等功能。
3.4运营配线
3.4.1配线包括折返线、停车线、渡线、出入线、联络线等。
3.4.2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线路宜结合周边建筑和工程条件灵活设计。
3.4.3线路应根据客流特点和运营组织模式选择合理的折返形式,折返形式应满足远期的折返能力要求。

4车辆
4.1一般规定
4.1.1列车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列车救援的条件。
4.1.2车辆主要技术规格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4.1.3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低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4.1.4车辆应采取减振与防噪措施。
4.1.5列车以60km/h速度运行时,车内噪声不应大于68dB(A)。
4.1.6列车外部噪声应符合以下要求:
1列车在露天地面水平直线区段自由声场内,以60km/h士5%速度运行时,测得连续等效噪声值不应大于72dB(A);
2列车在露天地面水平直线区段自由声场内停放,辅助设备正常工作时,测得的连续等效噪声值不应大于68dB(A)。
4.1.7胶轮有轨电车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运营:
1环境条件:
1)环境温度(遮阴处)为-25℃~45℃;
2)最大相对湿度不应大于90%(该月平均气温不低于25℃);
3)能承受风、沙、雪以及酸雨等恶劣环境的侵袭。
2线路条件:
1)正线平面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m:
2)配线平面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m;
3)道岔区平面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m:
4)竖曲线半径:一般情况下不应小于1000m,困难地段不应小于500m;

5)最大坡度:正线区间最大坡度不应大于80%;出入线或不载客运行的联络线最大坡度不应大于120%。
4.1.8车辆主体结构和转向架构架设计使用寿命不应小于30年。
4.1.9车辆客室地板面距轨面高度应与车站站台面相协调,车辆高度调整装置应能有效地保持车辆地板面高度不因载客量变化而明显改变。
4.1.10列车应能以规定的速度安全通过最小半径曲线区段,并能在规定的小曲线半径上(S型曲线除外)进行列车正常摘挂作业。

4.2列车编组及定员
4.2.1列车采用全动车,列车最大编组不宜大于6编组。
4.2.2列车头尾车应设置应急救援车钩连接装置
4.2.3计算列车定员时,乘客有效站立面积应为客室地板总面积减去座椅垂向投影面积和投影面积前250mm内高度不低于1800mm的面积.
4.3列车安全与应急设施
4.3.1列车应设置列车运行自动保护装置以及通信、广播、应急照明等安全设施,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控制中心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
4.3.2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安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
4.3.3列车内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及应急安全锤,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灭火材料在灭火时产生的气体不应对人体产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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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888-2017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264-2017
跨座式单轨交通门型墩钢横梁制造及安装规范
Code for manufacture and installation of door-type steel structure of straddle monorail transit
2017-05-31发布2017-09-01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DBJ50/T 264,DBJ50/T 264-2017,制作,安装规范,跨座式单轨交通门型墩钢横梁,DBJ50/T 264-2017 跨座式单轨交通门型墩钢横梁制作及安装规范

1总则
1.0.1为加强跨座式单轨交通门型嫩钢横梁制造及安装工程施工管理,做到技禾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混凝士墩柱跨座式单轨交通门型墩钢横梁制造及安装工程。
1.0.3跨座式单轨交通门型嫩钢横梁的制造及安装工程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跨座式单轨交通门型墩钢横梁(以下简称门型墩钢横梁)door-type steel structure of straddle monorail transit
是指架设在混凝土墩柱上并与墩柱形成门型结构,用于跨越构筑物、支承轨道梁线路的箱型钢结构梁体;由钢横梁、预埋钢套筒及其附属件组成。
2.1.2零部件parts
构成门型墩钢横梁的组成件,主要包括顶板、底板、腹板、纵向加劲肋、钢套筒围板、锚箱水平横隔板、人孔盖、端封板及检修通道预埋件等。
2.1.3产品焊接试板product welding test plate
是验证产品按焊接工艺要求进行焊接后,进行代表性理化检验用的工件,其检验结果代表与试板一同焊接的产品焊接质量。
2.1.4栓焊连接bolted and welded connection
预埋钢套筒与门型墩钢横梁之间先用螺栓连接定位再焊接的连接形式。

3基本规定
3.0.1门型墩钢横梁制造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有健全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3.0.2制造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生产工艺以及检验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驻场监理工程师审查。当需要修致设计时,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办理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制造过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制造过程应有驻场监理工程师进行监造;
2除常规的例行检验试验外,还应进行首件验收、最终验收等程序;
3工艺评审和首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监造单位应组织工艺评审和验收。
3.0.3门型嫩钢横梁安装工程实施前,应有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审批:按规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评审。
3.0.4门型嫩钢横梁制造及安装应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3.0.5门型墩钢横梁制造及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锯结构工程施工规GB50755的有关规定。
3.0.6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操作证所允许的操作内容与施工内容相符。

4原材料及成品。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规定门型墩钢横梁制造及安装所采用的主要原材料、零部件标准件、半成品、成品等的采购、进场验收和复验及储存管理。
4.1.2门型墩钢横梁制造及安装所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应经进场检验合格后使用。
4.1.3门型墩钢横梁制造及安装的单位应制定材料的管理制度,并应做到订货、存放和使用规范化。

4.2钢材
4.2.1钢材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2钢材进场验收和复验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抽样复验应按同一厂家同一材质、同一厚度、同一出厂状态的每10个炉批号抽验一组试件,不足10个炉批号的抽验一组试件。
4.2.3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钢材表面有锈蚀,麻坑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钢材厚度允许偏差值的1/2,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规定的C级及C级以上。

4.2.4允许修补的钢材缺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修补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3焊接材料
4.3.1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2焊接材料应根据焊接工艺评定结论进行选用。
4.3.3首次使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化学分析和熔敷金属机被性能试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3.4焊接材料应按不同规格、不同生产批号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4.4涂装材料
4.4.1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4.2涂装材料应按不同规格、不同生产批号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4.3防腐涂料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涂料开启后,不应存在结皮、结块、凝胶等现象。
4.5紧固件
4.5.1门型墩钢横梁所用的大六角头及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设计要求采购,应有批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以及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的检验报告,并应按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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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803-2017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258-2017
重庆市建设领域信息化系统质量评价规范
Quality evaluation standards of information system for Chongqing construction field
2017-04-05发布2017-06-01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DBJ50/T 258,DBJ50/T 258-2017,信息化系统,建设领域,质量评价规范,重庆市,DBJ50/T 258-2017 重庆市建设领域信息化系统质量评价规范

1总则
1.0.1为引导重庆市建设领域信息化系统工程科堂、合理、有效的建设,构建重庆市建设领域信息化系统质量评价体系,特制定本规范以指导重庆市建设领域信息化系统的工程建设、项目评估及优化改进等工作。
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建设领域信息化系统的质量评价工作。
1.0.3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内容复杂的信息化系统建成后应采用本规范进行质量评价。对于投资规模较小,建设内容单一的信息化系统建成后可采用本规范进行质量评价。
1.0.4在进行信息化系统质量评价时,除应按照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应用系统application system
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面向各种应用业务的系统。
2.0.2数据处理系统data processing system
指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由硬件(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等)和系统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等)组成的信息系统。
2.0.3网络系统network system
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2.0.4信息安全系统information security system
指为保护网络系统中的软件、硬件及信息资源,使之免受偶然或恶意的破坏,篡改和泄露,保证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和网络服务不中断的安全防范体系(策略、机制、技术、设备)。
2.0.5机房系统information room system
指为保证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等电子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而提供的配套系统,包括机房内装饰、供配电、空调、消防、安全防范、动力环境监控、防雷接地等内容。
2.0.6综合布线系统generic cabling system
指能统一传输数据、语音、视频、监控等信号的结构化布线系统,是网络系统的有线传输介质,是信息化系统、智能化系统的基础设施。
2.0.7虚拟机virtual machine
指通过软件模拟的具有完整硬件系统功能的、运行在一个完全隔离环境中的完整计算机系统。

2.0.8黑盒测试black-box testing
指不考虑组件或系统内部结构的功能或非功能测试。
2.0.9时间特性time characteristics
指在规定条件下,信息系统执行其功能时,提供适当的响应和处理时间以及吞吐率的能力。
2.0.10数据恢复点目标(RPO,Recovery Point Objective)
指一个过去的时间点,当灾难或紧急事件发生时,数据可以恢复到的时间点。
2.0.11恢复时间目标(RTO,Recovery Time Objective)
指灾难发生后,从信息系统宕机导致业务停顿之时开始,到信息系统恢复至可以支持各部门运作、业务恢复运营之时,此两点之间的时间段。

3基本规定
3.0.1信息化系统的质量评价应满足以下条件:
1信息化系统应已建成,并通过项目验收;
2信息化系统应连续使用6个月以上。
3.0.2信息化系统质量评价应根据系统质量特点分为系统功能、系统性能、系统先进性、系统集约化程度、系统成效范围等5个部分。其中,系统功能和系统性能按照信息化系统涉及的技术,其质量评价可包括应用系统、数据处理系统、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和机房系统等6项评价内容。信息化系统质量评价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4质量评价指标
4.1一般规定
4.1.1评价者应根据信息化系统提交的资料,核查系统的实际情况,按本规范的规定,对信息化系统质量评价指标逐一进行评价。
4.1.2评价者应在对各评价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计算出信息化系统质量水平综合评价总得分。
4.2系统功能
4.2.1信息化系统功能采用应用系统功能、数据处理系统功能、网络系统功能、信息安全系统功能、综合布线系统功能、机房系统功能等6个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4.2.2本评价指标得分应为各评价点得分之和,应用系统功能评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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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53.020.99
J80
备案号:61168一2018
J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5315-2017代替JB/T5315一2008
卧式油压千斤顶
Hydraulic floor jacks

2017-11-07发布2018-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 5315,JB/T 5315-2017,卧式油压千斤顶,JB/T 5315-2017 卧式油压千斤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卧式油压千斤顶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车辆维修、工矿、船舶及大型机械制造业等场所使用的卧式油压千斤顶(以下简称千
斤顶)。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卧式油压千斤顶hydraulic floor jack
采用液压缸等装置驱动刚性举升件转动,通过承载面在其行程内顶升重物,带有可移动轮装置的轻
小型起重设备。
2.2
额定起重量rated capacity
G.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千斤顶设计能顶升全行程的最大载荷。
2.3
最低高度lowest height
H
千斤顶活塞杆处于全收缩状态时,千斤顶承载面到底部支承面的垂直距离。

2.4
最高高度highest height
H
千斤顶活塞杆处于全伸出状态,举升件升至可靠限位位置时,千斤顶承载面到底部支承面的垂直距离。
3型式和基本参数
3.1型式
千斤顶主要由起重臂、油缸部件、操纵机构(包括手柄、揿手等)、墙板、轮子等组成,按驱动方
式可分为手动卧式油压千斤顶和/或其他动力源卧式油压千斤顶。其典型结构型式如图1所示。
3.2基本参数
千斤顶的基本参数应包括:额定起重量G。、最低高度H、最高高度H,等。
额定起重量Gn推荐如下(单位为t):1、1.25、1.6、2、2.5、3.2、4、5、6.3、8、10、12.5、16、20.

4技术要求
41产品表面应做防腐处理,防腐层应黏附牢固、表面均匀、色泽一致,不应有明显的斑点、皱皮、
气泡、流挂等缺陷。裸露的加工面应做防锈处理。
4.2托盘的承载面应采用防滑结构。
4.3油缸部件的油压系统应密封良好,固定密封处不应渗漏,运动密封处允许有油膜存在。
4.4千斤顶在空载条件下,应能在平坦的硬质地面上灵活移动,并无卡阻和异常声响,各轴承或铰接
部位应润滑良好。
4.5千斤顶前后轮应处于同一平面,轮子接触点高度差应小于3mm。
4.6千斤顶在上升过程中应平稳,当升至最高高度时应能可靠限位:千斤顶在下降过程中应平稳,
并能复位。
4.7千斤顶最低高度和最高高度应符合设计参数。
4.8千斤顶在承受3%G,试验载荷的条件下,托盘下降量不应大于千斤顶最高高度的3%。
4.9千斤顶应有防止超载的安全阀,其开启载荷应在100%G,~115%G范围内。
4.10千斤顶承受100%G,的试验载荷条件下,托盘从第5mi血到30mi血内的下降量不应大于5mm。
4.11千斤顶在使用配套的手柄起升100%G,的试验载荷时,手柄操作力不应大于588N。
4.12千斤顶应能连续3次承受100%Gn的额定载荷试验,各连接处应运转良好,可见密封配合表面不
应有影响性能的明显擦伤,固定密封处不应渗漏,运动密封处允许有油膜存在。
4.13千斤顶应能承受115%G,的动载试验。试验后,各部件不应有影响整机使用性能的永久变形、渗
漏及其他异常情况。
4.14千斤顶应能承受125%G,的静载试验。试验后,各部件不应有影响整机使用性能的永久变形、渗
漏及其他异常情况。
4.15千斤顶在100%G,的试验载荷作用下,连续工作次数不应小于50次。试验后,整机性能不应失
效,仍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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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5.140.20
K64
备案号:43353一2014
J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5333-2013代替JB/T5333一1999
电动湿式磨光机
Electric grinders with water supply

2013-10-17发布2014-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 5333,JB/T 5333-2013,电动湿式磨光机,JB/T 5333-2013 电动湿式磨光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湿式磨光机的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环境条件下,用安全工作线速度大于或等于30m/s(陶瓷结合剂)或35m/s(树脂结合剂)的杯形系或豌形系砂轮,对水磨石板、混凝土表面等进行注水磨削作业的单相串励电动湿式磨光机(以下简称湿磨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动角向磨光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55一2008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
GB1002-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2099.1一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3883.1一200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3883.3-200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
GB4343.1一2009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
GB/T4583一2007电动工具噪声测量方法工程法
GB/T5013.4一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
GB/T9088一2008电动工具型号编制方法
GB17625.1一2012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17625.2一2007电磁兼容限值对每相额定电流≤16A且无条件接入的设备在公用低压供
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GB19212.1-2008电力变压器、电源、电抗器和类似产品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
GB19212.5一2011电源电压为1100V及以下的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第5部分:隔离变压器和内装隔离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
GB20044一2005电气附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移动式剩余电流装置(PRCD)
ISO7010:2011图形符号一安全色和安全标记一已注册安全标志(Graphical symbols-一safety
colours and safety signs-Registered safety signs)
3基本参数和型式
3.1湿磨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砂轮的规格与型式应符合图1和表2的规定(适用于腕形砂轮)

4技术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湿磨机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1.2湿磨机应能在下列环境条件下额定运行:
a)海拔不超过1000m:
b)最高环境空气温度不超过40℃:
c)空气相对湿度不超过90%(25℃).
4.1.3湿磨机应能在实际正弦波电压、频率为额定值的单相交流电源下额定运行。
4.1.4湿磨机的额定电压和频率为:
a)交流额定电压:220V、110V、42V、36V;
b)额定频率:50Hz。
4.2安全要求
4.2.1湿磨机的安全要求,除本标准已作补充和提高的条款外,其余应符合GB3883.3的规定。
4.2.2装有砂轮的湿磨机在电源电压为额定电压的110%时,其空载转速应不超过表1规定的最高空载
转速。
4.2.3湿磨机应装有一个仅用手不能拆除的砂轮防护罩,该防护罩必须用钢板或同等强度的材料制成,
严禁采用脆性材料。如果装有砂轮的湿磨机在额定电压下空载运行时砂轮的圆周线速度小于15/s,可
以不设保护装置。
4.2.4湿磨机进行撞击试验时应拆除砂轮及进水阀,撞击试验后防护罩允许有不影响使用的变形。
4.2.5湿磨机应制成:
Ⅲ类结构,或是I类或Ⅱ类结构,装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符合GB3883.1一2008中14.4和14.5的要求,或是一I类或Ⅱ类结构,设计成与符合GB19212.1和GB19212.5的隔离变压器一起使用。

内容索引:

前言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基本参数和型式1
4技术要求3
5试验方法6
6检验规则8
7标志与包装9
8保修期限和附件10
图1砂轮2
表1基本参数2
表2砂轮规格与型式2
表3噪声限值4
表4连续骚扰电压限值4
表5连续骚扰功率限值5
表6谐波电流限值5
表7温升限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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