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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3000-201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  1621.6-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砌体结构工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pera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Masonry Structural Engineering
2015-03-31发布    2015-03-31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DB23/T 1621.6-2015,砌体结构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DB23/T 1621.6-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砌体结构工程

前言
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砌体结构工程,在修订过程中,力求反映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认真总结了我省砌体结构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做出了规定,突出了砌体结构工程技术特点。本规程在征求省内建筑施工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改而成。
本规程本次修订增加了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排活、填充墙后植筋锚固拉拔力检测、成品保护等内容,调整和修改了砂浆试块强度评定和砂浆使用时间等内容,别除了冻结法施工的内容。
本规程修订后共14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施工准备、砌筑砂浆、砖砌体工程、混凝土小型空心动块砌体工程、石砌体工程、配筋砌体工程、填充墙砌体工程、季节性施工、成品保护、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等。本规程应与经本次修订后的《黑龙江省设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其他专业规程配套使用。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延兴路35-1号、邮编:150080。
本规程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叶清华  金利   卢春范
本规程参加编制人员:王玉林  王子端  杨连庄  徐芝均
姚玉峰 苏典帅 李悦 武士军
间志彬 刘海哲 李天龙 包丽丽(略)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4材料5
4.1一般规定5
4.2水泥5
4.3砂5
4.4砖5
4.5小型商块5
4.6石材6
4.7石灰、石灰膏6
4.8其他材料6
5施工准备8
6砌筑砂浆
6.1一般规定9
6.2预拌砂浆9
6.3现场拌制砂浆9
6.4砂浆拌合9
6.5砂浆试块荆作及养护10
7砖商体工程11
7.1一般规定11
7.2作业条件11
7.3砌筑操作工艺12
7.4质量检查14
8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15
8.1一般规定15
8.2砌筑操作工艺15
8.3混凝土芯柱操作工艺17
8.4质量检查17
9石砌体工程19
9.1一般规定19
9.2作业条件19
9.3毛石基础砌筑操作工艺19
9.4毛石墙砌筑操作工艺20
9.5料石墙陶筑操作工艺21
9.6挡土墙砌筑操作工艺21
9.7质量检查22
10配筋体工程24
10.1一般规定24(略)

内容摘要:

1总则
1.0.1为确保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技术先进、工艺合理、施工安全、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及水工建筑等砌体工程的施工。
1.0.3本规程为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操作的基本要求,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的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0.41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砌体结构 masonry structure
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是砖砌体、砌块砌体和石砌体结构的统称。
2.0.2配筋砌体 reinforced masonry
由配置钢筋的砌体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是网状配筋砌体柱、水平配筋砌体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组合砌体柱(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和配筋小砌块砌体剪力墙结构的统称。
2.0.3小型砌块 small block
块体主规格的高度大于115mm而又小于380mm的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简称小砌块。
2.0.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 special mortar for auto-claved aerated concrete block
与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匹配的,能满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施工要求和砌体性能的砂浆。
2.0.5预拌砂浆 ready-mixed mortar
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0.6产品龄期 products age
烧结砖出窑,蒸压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出釜,混凝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成型后至某一日期的天数。
2.0.7瞎缝 blind seam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无砌筑砂浆,又彼此接触的水平缝或竖向缝。
2.0.8假缝 suppositious seam
为掩盖砌体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靠近砌体表面处抹有砂浆,而内部无砂浆的竖向灰缝。
2.0.9通缝 continuous seam
砌体中上下皮块体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
2.0.10“三一”砌筑法 “Trinity'”laying method
砖的一种砌筑操作方法,即采用“一块砖、一铲灰、一挤揉”工艺砌筑砖砌体的操作方法。
2.0.11三顺一丁 flemish garden wall bond
砖的一种砌筑操作方法,即砌筑三皮顺砖再砌筑一皮丁砖,并依次向上组砌。
2.0.12梅花丁 plum blossom butyl
砖的一种砌筑操作方法,即同一皮砖采用沿墙长度方向顺、丁各一交替向前,同时上下两皮砖的搭接长度为1/4砖长。
2.0.13马牙槎 finger joint
一种砌体结构构造柱部位的墙体砌筑形状,每一马牙槎进退的水平尺寸不应小于60mm,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宜超过300mm。
2.0.14芯柱 core column
在小砌块墙体的孔洞内浇灌混凝土形成的柱,有素混凝土芯柱和钢筋混凝土芯柱。
(略)
3 基本规定
3.0.1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0.2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海汰禁止材料。
3.0.3砌体结构工程能工前,应编制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3.0.4胸体结构的标高、轴线,应引自基准控制点。
3.0.5砌筑基础前,应先校核轴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5的规定。(略)
3.0.6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商。当设计无要求时,游接长度上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脚筑。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商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搓。
3.0.7商体结构施工中,在境的转角处和适宜的位置设置皮数杆,一般皮数杆的间距为15m一20m。
3.0.8在墙上留置临时篮工润口,其侧边距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润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3.0.9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境、独立柱、附墙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商体门窗闲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范围内:
5梁成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轻质墙体:
7夹心复合墙外叶赣:
8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0.10脚手眼补物时,应清除脚手银内掉落的砂浆、灰尘。手眼处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洞,并应填实砂浆。
3.0.11设计要求的润口、沟槽、管道应于由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请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不应在蕉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接体、劲立柱内里设管线。
3.0.12完基础后,应及时双侧回填。如单侧回填,应在到体达到侧向承载能力要求后进行。
3.0.13惠体结构工程族工段的位置,宜设在种窜健、沉降缝、防震缝、构造柱或门窗洞口处。相邻旌工段的围筑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m。霸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步脚手架的高度。
3.0.14尚未范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其抗风允许白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014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随。
4 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的常用建筑材料,包括水泥、砂、水、砖、小砌块、石材、钢材,以及各种外加剂和摻合料等。
4.1.2砖或小砌块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倾倒和抛掷。进场后应按强度等级分类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
4.2 水泥
4.2.1商体结构工程使用的水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砌筑水泥》GB/T3183的规定。
4.2.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
4.2.3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2.4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应保持干燥。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4.3 砂
4.3.1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标准》JG52的规定。
4.3.2砂子进场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4.3.3砂浆用砂宜采用中砂,使用前应用5mm孔径的筛子过筛。毛石砌体宜选用粗砂。
4.3.4砂中含泥量不超过5%,石粉含量、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及氯盐含量(配筋砌体砌筑用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52的有关规定。
4.4 砖
4.4.1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砖,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烧结普通砖》GB5101、《烧结多孔砖》GB13544、《蒸压灰砂砖》GB11945、《粉煤灰砖》JC239、《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混凝土实.心砖》GB/T21144、《混凝土多孔砖》JC943等的规定。
4.4.2砌体砌筑时,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等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4.4.3砌筑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d~2d适度湿润,严禁采用干砖或处于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块体湿润程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类块体的相对含水率60%一70%:
2混凝土多孔砖及混凝土实心砖不需要浇水湿润,但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宜在砌筑前对其喷水湿润。其他非烧结类块体的相对含水率40%~50%。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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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3001-201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 1621.7-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钢结构工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pera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Steel Structures
2015-03-31发布   2015-03-31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DB23/T 1621.7-2015,钢结构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DB23/T 1621.7-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钢结构工程

前言
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钢结构工程,在修订过程中,力求反映钢结构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认真总结了我省钢结构建设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工艺、操搡作方法、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做出了规定,突出了钢结构技术特点。本规程在征求省内钢结构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改而成。
本规程本次修订增加了基本规定、施工阶段深化分析、组装拼接、钢管、型钢混凝土内容,调整和修改了材料、制作、焊接、涂装内容。
本规程修订后共1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施工阶段深化分析、材料、制作、组装拼接、焊接、预拼装、繁固件连接、安装、钢管与型钢混凝土施工、压型金属板、涂装、施工测量、监测、季节性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等。本规程应与经本次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其他专业规程配套使用。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邮编:150040。
本规程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黑龙江宏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
黑龙江威正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刘斌 宋文震 荣猛
本规程参加编制人员:王彬 刘晓山 王边江 穆业明
黄宏宇 李学军 孟凡松 陈铁岭
郝文章 曹国华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王公山 武岳 藏立钢 姜荚洲
王海云 祝恩淳 朱广祥 丁延生 王青

目次
1总则1
2术语和符号2
2.1术语2
2.2符号2
3基本规定4
4施工阶段深化分析5
4.1一般规定5
4.2施工阶段结构分析5
4.3结构预变形分析6
4.4施工详图深化设计6
5材料7
5.1一般规定7
5.2钢材47
5.3焊接材料7
5.4紧固标准件7
5.5钢铸件、锚具和销轴8
5.6涂装材料8
5.7材料存储8
6制作9
6.1一般规定9
6.2放样和号料9
6.3切割9
6.4矫正与成型10
6.5边缘加工11
6.6制孔12
6.7螺栓球和焊接球加工13
6.8铸钢节点加工与索节点加工14
7组装拼接15
7.1一般规定15
7.2部件拼接15
7.3构件组装15
7.4构件端部加工16
7.5构件矫正16
8焊接17
8.1一般规定17
8.2焊接工艺及评定17
8.3焊接接头19
8.4焊接质量检验20
8.5焊接缺陷返修20

内容摘要:

1总则
1.0.1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钢结构工程制作与安装的技术操作水平,保证钢结构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单层、多层、高层钢结构及空间钢结构、高耸钢结构、构筑物钢结构、压型金属板等工程施工。
1.0.3钢结构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空间刚性单元 space rigid unit
由构件组成的基本稳定空间体系。
2.1.2焊接空心球节点 welded hollow spherical node
管直接焊接在球上的节点。
2.1.3螺栓球节点 bolted sphericalnode
管与球采用螺栓相连的节点,由螺栓球、高强度螺栓、套简、紧固螺钉和锥头或封板等零、部件组成。
2.1.4抗滑移系数 slip coefficient of faying surface
高强度螺栓连接中,使连接件摩擦面产生滑动时的外力与垂直于摩擦面的高强度螺栓预拉力之和的比值。
2.1.5施工阶段结构分析 construction stage analysis
在钢结构制作、运输和安装过程中,为满足相关功能要求所进行的结构分析和计算。
2.1.6预变形 preset deformation
为了使施工完成后的结构或构件达到设计几何定位的控制目标,预先进行的初始变形设置。
2.1.7预拼装 test assembling
为检验构件形状和尺寸是否满足质量要求而预先进行的试拼装。
2.1.8质量管理话动 quality management action
为完成质量管理要求而实施的行动。
2.1.9质量管理制度 quality management statute
按某些质量管理要求建立的、适用于一定范围的质量管理活动要求。质量管理制度应规定质量管理活动的步骤、方法、职责。质量管理制度一般应形成文件。需要时,质量管理制度可由更加详细的文件要求加以支持。
2.1.10质量信息 quality information
反映施工质量和质量活动过程的记录。
2.1.11质量管理创新quality management innovation
在原有质量管理基础上,为提高质量管理效率、降低质量管理成本而实施的质量管理制度、活动、方法的革新。
2.1.12施工质量检查quality inspection
施工企业对施工质量进行的检查、评定活动。
2.2符号
(略)
3 基本规定
3.0.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编制施工方案。
3.0.2施工单位在范工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工艺性复核。
3.0.3钢结构施工用的专用机具和工具,应满足施工要求,并经检险、验收合格。
3.0.4钢结构制作、安装中的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和操作工人应按要求持证上岗。
3.0.5钢结构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过程控制:
1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险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2各工序应按施工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检验;
3相关各专业工序之间应进行工序交接检验: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质量验收。
3.0.6钢结构工程施工应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有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 施工阶段深化分析
4.1 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工程施工阶段结构分析和险算、结构预变形分析、施工详图深化设计等.
4.1.2施工阶段的结构分析和验算、施工详图设计、临时支承结构和施工措施设计时,选用的设计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4.1.3施工阶段进行结构分析和验算时,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恒载包括结构自重、预应力等,其标准值按实际计算;
2施工活荷载包括范工堆载、操作人员和小型工具重量等,其标准值可按实际计算:当无特殊情况时,高层钢结构楼面施工话荷载宜取0.6kN/m2~1.2kN/m;
3风荷载根据工程所在地和实际施工情况,可按不小于10年一遇风压取值,风荷载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执行,当施工期间可能出现大于上述风压值时,应考虑应急预案;
4雪荷载的取值和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执行;
5覆冰荷载的取值和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50135执行;
6起重设备和其他设备荷载标准值宜按设备产品说书取值。
4.1.4温度作用宜按当地气象资料所提供的温差变化计算:结构由日照引起向阳面和背阳面的湿差宜按现行回家标准《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50135执行。
4.1.5张拉结构应根据施工验算结果编制结构在不同施工阶段的强度及刚度变化表格文件,并与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监测数据对比,提供给设计单位进行判定。
4.2 施工阶段结构分析
4.2,1当钢结构工程施工方法或施工顺序对结构的内力和变形产生较大影响时,或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结构分析,并对施工阶段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进行验算。
4.2.2施工阶段分析的荷载效应组合和荷载分项系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3施工阶段分析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对于重要的临时支承结构其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0。
4.2.4施工阶段的荷载作用、结构分析模型和基本假定应与实际施工状况相符合。施工阶段的结构一般按静力学方法进行弹性分析。
4。2.5施工阶段的临时支承结构和措施应按施工状况的荷载作用,对构件及连接节点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刚度验算。当临时支承结构作为设备承载结构时,应进行专项设计;若临时支承结构或措施对结构产生较大影响时,应提交原设计单位确认。
4.2.6临时支承结构的拆除顺序和步骤应通过分析和计算确定,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可经专家论证。
4.27对吊装状态的钢构件或结构单元,宜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变形验算,动力系数宜取1.1一1.4。
在正常随工条件下且无特殊要求时,吊装阶段结构的动力系数可按下列数值选取:
1液压千斤顶提升或顶升取1.1:
2穿心式液压千斤顶钢鲛线提升取1.2:
3塔式起重机、拔杆吊装取1.3:
4限带式、汽车式起重机吊装取1.4。
4.2.8煮结构中的索安装和张拉顺序应通过分析和计算确定,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计算结果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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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3002-201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  1621.8—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建筑屋面工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pera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Building Roof Engineering
2015-03-31发布    2015-03-31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DB23/T 1621.8-2015,建筑屋面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DB23/T 1621.8-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建筑屋面工程

前言
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建筑屋面工程,在修订过程中,力求反映我省屋面工程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认真总结了我省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建筑屋面工程的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做出了规定。本规程在征求省内部分建筑工程施工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改
而成。
本规程本次修订对原规程各章节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和修改,增加了基层与保护、细部构造、种植隔热层、架空隔热层、沥青瓦铺装、金属板铺装、玻璃采光顶铺装、安全生产、成品保护、环境保护等。修订后规程名称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建筑屋面工程。
本规程修订后共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层与保护、保温与隔热、防水与密封、瓦面与板面、细部构造、冬期施工、成品保护、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等。本规程应与经本次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其他专业规程配套使用。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328号;邮编:150076。
本规程主编单位: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立东 杜福强 杨海涛
本规程参加编制人员:谭延龙 杨勇 王殿海 魏林波
刘庆博 富永丰 冯霄雷 肖飞(略)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4基层与保护5
4.1一般规定5
4.2找平层5
4.3找坡层6
4.4隔汽层7
4.5隔离层7
4.6保护层7
4.7质量检查8
5保温与隔热10
5.1一般规定10
5.2板状材料保温层10
5.3纤维材料保温层11
5,4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层11
5.5现浇泡沫混凝土保温层11
5.6种植隔热层11
5.7架空隔热层12
5.8质量检查12
6防水与密封14
6.1一般规定14
6.2卷材防水层14
6.3涂膜防水层19
6.4复合防水月21
6.5接缝密封防水21
6.6质量检查22
7瓦面与板面24
7.1一般规定24
7,2烧结瓦和混凝土瓦铺装24
7.3沥青瓦铺装25
7.4金属板铺装26
7,5玻璃采光顶铺装26
7.6质量检查28
8细部构造30
8.1一般规定30
8.2檐口30
8.3檐沟和天沟30
8.4女儿墙和山墙31(略)

内容摘要:

1总则
1.0.1为提高我省屋面工程技术水平,做到保证质量、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环保节能,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建筑屋面工程的施工。
1.0.3屋面工程的施工,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建筑节能和防火安全等有关规定,并应制定相应的措施。
1.0.4屋面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屋面工程 roof project
由防水、保温、隔热等构造层所组成房屋顶部的设计和施工。
2.0.2隔汽层 vapor barrier
阻止室内水蒸气渗透到保温层内的构造层。
2.0.3保温层 thermal insulation layer
减少屋面热交换作用的构造层。
2.0.4防水层 waterproof layer
能够隔绝水而不使水向建筑物内部渗透的构造层。
2.0.5隔离层 isolation layer
消除相邻两种材料之间粘结力、机械咬合力、化学反应等不利影响的构造层。
2.0.6保护层 protection layer
对防水层或保温层起防护作用的构造层。
2.0.7隔热层 insulation layer
减少太阳辐射热向室内传递的构造层。
2.0.8复合防水层 compound waterproof layer
由彼此相容的卷材和涂料组合而成的防水层。
2.0.9附加层 additional layer
在易渗漏及已破损部位设置的卷材或涂膜加强层。
2.0.10防水垫层 waterproof cushion
设置在瓦材或金属板材下面,起防水、防潮作用的构造层。
2.0.11持钉层 nail-supporting layer
能够握裹固定钉的瓦屋面构造层。
2.0.12平衡含水率 equilibrium water content
在自然环境中,材料空隙中所含有的水分与空气湿度达到平衡时,这部分水的质量占材料干质量的百分比。
2.0.13相容性 compatibility
相邻两种材料之间互不产生有害的物理和化学作用的性能。
2.0.14纤维材料 fiber material
将熔融岩石、矿渣、玻璃等原料经高温熔化,采用离心法或气体喷射法制成的板状或毡状纤维制品。
2.0.15喷涂硬泡聚氨酯 spraying polyurethane rigid foam
以异氰酸酯、多元醇为主要原料加人发泡剂等添加剂,现场使用专用喷涂设备在基层上连续多遍喷涂发泡聚氨酯后,形成无接缝的硬泡体。
2.0.16现浇泡沫混凝土 casting foam concrete
用物理方法将发泡剂水溶液制备成泡沫,再将泡沫加入到由水泥、骨料、参合料、外加剂和水等制成的料浆中,经混合搅拌、现场浇筑、自然养护而成的轻质多孔混凝土。
2.0.17玻璃采光顶 glass lighting roof
由玻璃透光面板与支承体系组成的屋顶。

3 基本规定
3.0.1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按不同屋面防水等级进行设防。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有关规定。
3.0.2屋面防水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0.3屋面工程施工应遵照“按图施工、材料检验、强化细部、工序检查、过程控制、质量验收”的原则。
3.0.4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3.0.5屋面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施工单位应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屋面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并应有专门的绿色施工章节,现场应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3.0.6对屋面工程采用的新技术,应按有关规定经过省级以上专家委员会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施工单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新技术进行工艺评价,并应制定相应技术质量标准。
3.0.7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及淘汰的材料。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抽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工程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3.0.8屋面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具有良好的排水功能和阻止水侵人建筑物内的作用;
2适应主体结构的受力变形和温差变形;
3承受风、雪荷载的作用不产生破坏;
4具有阻止火势蔓延的性能;
5满足建筑外形美观和使用的要求。
3.0.9屋面的基本构造层次一觳见表3.0.9。施工人员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使用功能、气候条件等因素进行施工。
表3.0.9屋面的基本构造层次(略)

4 基层与保护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与屋面保湿层、防水层相关的找坡层、找平层、隔汽层、隔离层、保护层等分项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
4.1.2屋面混凝土结构层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4.1.3屋面找坡应满足设计排水坡度要求,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材料找坡宜为2%。檐沟、天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屋面找坡除满足设计排水坡度要求外,尚应遵循“防、排结合”,以排为主,适当提高排水坡度0.5%一1%.
4.1.4上人屋面或其他使用功能屋面,其保护及铺面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回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等的有关规定。
4.1.5卷材搭接的宽度,应根据铺贴方法和卷材的材料性决定。详见表4.1.5。(略)
4.1.6找坡层和找平层的基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清理结构层、保湿层上面的松散杂物,凸出基层表面的硬物应剔平扫净:
2抹找坡层前,宜对基层酒水湿润:
3突出屋面的管道、支架等根部,应用细石混凝土堵实和固定;
4对不易与找平层结合的基层应做界面处理。
4.1.7找坡层和找平层所用材料的质量和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做到计量准确和机械搅拌。
4.1.8屋面防水层施工时,应先做好屋面排水比较集中的部位(屋面与雨水口的连接部位以及檐口、檐沟、天沟、斜沟等处),并由屋面标高最低处逆坡向进行。
4.1.9施工完的防水层应进行雨后观察、淋水或蓄水试验,并应在合格后再进行保护层和隔离层的施工。
4.1,10保护层和隔离层施工前,防水层或保温层的表面应平整、干净。
4.1.11保护层和隔离层施工时,应避免损坏防水层或保湿层。
4.1.12块体材料、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保护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积水现象。
4.2找平层
4.2.1找平层厚度如设计无要求时,可按表4.2.1规定施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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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3003-201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1621.9-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pera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Energy Conservation of Building Envelope
2015-03-31发布   2015-03-31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DB23/T 1621.9-2015,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DB23/T 1621.9-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

前言
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内容,新编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建筑固护结构节能工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建筑固护结构节能工程,在编制过程中,力求反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认真总结了我省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的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做出了规定。本规程在征求省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改而成。
本规程共10章,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外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成品保护、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本规程应与经本次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其他专业规程配套使用。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齐翔建工集团。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48号;邮编:161000。
本规程主编单位:齐翔建工集团
本规程参编单位:哈尔滨中大型材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门窗专业委员会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刘胜 魏成明 赵兴洲
本规程参加编制人员:蒋凤梅 崔森林 王宇杰 董松梅
王蕊 王志英 王侠 王宇高靖 解庆武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王公山 张国祥 宗小丹 夏赞
刘淑娟 陈晓波 赵兴武 于志昌 李小兵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4墙体节能工程4
4.1一般规定4
4.2粘贴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4
4.3机械固定EPS钢丝网架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5
4.4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6
4.5保温阅块6
4.6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5
4.7复合夹心墙保温系统8
4.8质量检查8
5幕墙节能工程11
5.1一般规定11
5.2石材、人造板、玻璃幕墙保温11
5.3质量检查11
6外门窗节能工程13
6.1一般规定13
6.2门窗节能工程施工13
6.3玻璃安装14
6.4质量检查14
7屋面节能工程16
7.1一般规定16
7.2板状保温材料屋而节能工程16
7.3整体泡沫混凝土屋面保温17
7.4喷涂硬泡聚氮酯保温屋面18
7.5质量检查19
8地面节能工程20
8.1一般规定20
8.2保温板材地面施工20
8.3保温浆料地面施工21
8.4质量检查21
9成品保护23
10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26
10.1一般规定26
10.2安全生产26
10.3环境保护26
本规程用词说明27
引用标准名录28

内容摘要:

1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的方针政策,提高我省建筑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水平和施工质量,保证节能效果,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及质量检查。
1.0.3建筑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应优先采用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设备,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施工条件和环境等因素,精心施工,严格检查。
1.0.4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外墙外保温系统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
由保温层、保护层和固定材料(胶粘剂,锚固件)构成,安装在外墙外表面的非承重保温构造总称。
2.0.2外保温复合墙体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composite wall
由基层和外保温系统组合而成的墙体。
2.0.3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 EPS board with metal network
采用阻燃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EPS)作建筑物的外保温材料,保温板内表面(与现浇混凝土接触的表面)沿水平方向开有矩形或燕尾型齿槽,内外表面均满涂界面剂,用于现浇混凝土剪力墙的外保温体系。
2.0.4基层 base course
外墙保温系统所依附的建筑外墙及屋面保温层依附的屋面结构层。
2.0.5保温层 heat shield
由保温材料组成,在外墙外保温系统中起保温作用的构造层。
2.0.6防火隔离带 fireproof isolation belt
设置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工程中,按水平方向分布,采用不燃保温材料制成,以阻止火灾沿外墙面或外墙外保温系统内蔓延的防火构造。
2.0.7胶粘剂 an adhesive
用于保温板与基层之间粘结的聚合物水泥砂浆。
2.0.8界面砂浆 interface mortar
用以改善基层或保温层表面粘结性能的聚合物水泥砂浆。
2.0.9抹面胶浆 morta
具有一定变形能力和良好粘结性能,与耐碱玻纤网布共同组成抹面层的聚合物水泥砂浆或非水泥聚合物砂浆。
2.0.10抗裂砂浆 anti-crack mortar
以由聚合物乳液和外加剂制成的抗裂剂、水泥和砂按一定比例制成的能满足一定变形而保持不开裂的砂浆。
2.0.11柔性耐水腻子 waterproofing flexible putty
涂料施工前,根据工程需要,涂抹在抹面层的外表面,用以修饰抹面层的防裂耐水材料。分以下两种组分:
1单组分柔性耐水腻子:工厂预制,包括水泥、可再分散聚合物粉末、填料及其他添加剂等搅拌而成的粉状产品,使用时按生产商提供的配比加水搅拌均匀后使用;
2双组分柔性耐水腻子:工厂预制,包括水泥、填料及其他添加剂组成的粉状组分和由聚合物乳液组分的液状组分,使用时按生产商提供的配比将两组分按配比搅拌均匀后使用。

3 基本规定
3.0.1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并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构造要求、材料性能、施工环境等要求确定合理的施工工艺和工序。
3.0.2维护结构节能工程,按建筑部位分为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和地面节能工程。
3.0.3施工前应召开技术交底会议,施工人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设计文件,掌握墙体各部位构造、洞口尺寸、标高和其他构造措施的具体设计要求,如有异议,应在会议上向设计人提出并得到解答。
3.0.4施工单位应在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前编制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
3.0.5维护结构节能工程发生设计变更时,变更部分的施工图或设计变更应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施工方案按变更内容调整。
3.0.6维护结构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等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认证证书:对进场的节能保温材料应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同时见证取样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3.0.7维护结构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按符合设计要求的品种和规格,根据施工进度需要进场,应分类堆放在特定位置,贮存场地(所)应防水、防火、防止受压受拉造成变形,在储存、运输和吊装时不得损坏。
3.0.8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及保温材料进场后,施工现场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规定。
3.0.9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操作技术交底,施工人员应正确掌握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和质量要求。
3.0.10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在检查验收合格并有完整的记录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对已完工的节能工程,应建立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同时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
3.0.11维护结构节能工程不应在雨、雪天施工,施工完成的围护结构节能工程遇雨、雪应采取防雨、雪措施。
3..12可燃保温材料进场后及施工时,应按相关规范及规定施工并做好防火措施,防止施工期间发生火灾。

4 墙体节能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4.1.2基层墙面的垂直度和平整度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墙面抹灰层应与基层附着牢固,不得有空鼓、酥松、风化、起皮、泛碱、发霉、油污和局部突起现象。
4.1.3外保湿工程连工前,应将基层墙体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外门窗洞口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并验收合格;基层上的门窗框或附框应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阳台栏杆、伸出墙面的消防梯、雨水落管、各种进户管线和空调器等预埋件、联结件应安装完毕,按外保温系统的厚度留出安装保温层的构造空间。
4.1.4保温层施工前应用钢丝刷将基层墙面刮刷干净,并用笤吊清扫基层,除去基层的灰尘。
4.1.5在高温,干燥的环境下进行外保温工程施工时,应适当湿润基层表面。如基层表面出现吸水率过高或其他情况影响保温板粘结时,应暂停施工。
4.1.6保温层饰工前应在墙体阴、阳角、窗口和墙面的适当部位固定钢丝垂线,窗台上部(或下部)拉通长水平线,确定基层表面和洞口的尺寸误差,并做好记录。
4.1.7保温板与基层粘贴应牢固,不得松动和空效,表面不得长期裸露,安装上墙后应及时做抹面层。
4.1.8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饰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同时验收。
4.2粘贴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4.2.1粘贴保湿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本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的保温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胶粘剂、锚同件、增强材料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2.2粘贴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应配备以下主要机具、工具:
1机具设备:手提搅拌器、各种材料的计量工具;
2常用工具:打磨保温板的粗砂纸或专用工具、压板或铁勺;
3抹灰工具及放线工具:水桶、剪子、滚刷、铁锨、手锤、錾子、壁纸刀、托线板、手据、方尺,靠尺、塞尺,探针、钢尺、线绳、线坠、墨斗等;
4检测工具:抹灰的专用检测工具、经纬仪等。
4.2.3粘贴保祖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操作工艺流程为:施工准备·基层处理→测量、放线→挂基准线→配胶粘剂(XPS板应采用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砂浆及界面剂)·贴(翻包)玻纤网粘贴保温板(安装锚固件,做装饰条)→打磨、修理、隐蔽工程检查抹聚合物砂浆底层·压入翻包玻纤网和增强网贴压增强网→设置变形缝→抹聚合物砂浆面层→修整、验收→外饰面检查验收。
4.2.4粘贴保温板外墙外保祖系统施工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胶粘剂和抹面胶浆应根据材料生产供应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中确定的配合比,由专人负责配制,严格计量,采用机械搅拌。配好的胶粘剂应防晒避风,一次配制量应在可操作时间内使用完,超过规定的操作时间后严禁使用;
2粘贴保温板时,应按顺砌方式粘贴,竖向应逐行错缝,板缝拼接应严密,缝宽不应超过2m,
超过时应采用同类别的保湿板条补缝,保湿板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和空鼓,墙角处保温板应交错互锁;门窗等洞口位置四角处保温板不得拼接,应采用整块保温板切割成形,保湿板接缝应离开角部不少于200mm;
3用细麻面的木抹子或其他专用工具将保温板表面找平、扫毛,并扫净浮屑;
4粘贴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锚固件安装应在保温板粘接安装不少于24h后进行,用电锤(冲击钻)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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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1621.9-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已关闭评论

J 13004-201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  1621.10-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pera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Building Water Supply Drainage and Heating Project
2015-03-31发布  2015-03-31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DB23/T 1621.10-2015,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DB23/T 1621.10-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前言
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在修订过程中力求反映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认真总结了我省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做出了规定,突出了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技术特点。本规程在征求省内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改而成。
本规程本次修订增加了太阳能热属系统、地缘热泵系统、成品保护等内容,调整和修改了室内给水系统、室内排水系统、室内供暖系统和冬期施工等内容。
本规程修订后共1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室内给水系统安装,室内排水系统,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卫生器具安装,室内供暖系统,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安装,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系系统,油漆、防腐和绝热,成品保护,冬期施工,安全技术等。本规程应与经本次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其他专业规程配套使用。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328号,邮编:150076。
本规程主编单位: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国臣 王立辉 谭延龙
本规程参加编制人员:杜福强 苏艳华 邵晓东 郭小群 李晓东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王公山
徐刚 李会义 杨基春 孙仁和 蔡梦远 廉学军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3.1施工技术管理3
3.2施工材料管理3
3.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3
4室内给水系统安装7
4.1一般规定7
4.2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7
4.3给水设备安装11
4.4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12
4.5消防喷淋系统安装13
4.6管道系统水压试验15
4.7给水管道系统冲洗16
4.8质量检查16
5室内排水系统19
5.1一般规定19
5.2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19
5.3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25
5.4灌水及通水试验26
5.5通球试验26
5.6质量检查27
6室内热水供应系统28
6.1一般规定28
6.2管道及配件安装28
6.3辅助设备安装28
6.4质量检查28
7卫生器具安装30
7.1一般规定30
7.2卫生器具安装31
7.3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33
7.4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33
7.5满水试验34
7.6质量检查34
8室内供暖系统35(略)

内容摘要:

1总则
1.0.1为了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加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范建筑施工技术行为,提高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技术操作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公共建筑区、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室内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建筑中水及游泳池、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和整体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操作。
1.0.3建筑给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所涉及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0.4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技术操作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0.5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安装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 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水位、水流、阀门开闭状态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2喷头防护罩 sprinkler guardsand shields
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2.0.3末端试水装置 end water一test equipments
安装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末端,检验系统启动、报警及联动等功能的装置。
2.0.4漩流降噪特殊管件 cyclonic noise一reducing special joint
漩流降噪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中特殊管件的统称,包括立管上部特殊管件和立管下部特殊管件。
2.0.5导流接头 flow-guided joint
内腔设有“人”字形导流叶片,采用胶粘连接或柔性连接,仅用于GHI型漩流降噪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的下部特殊管件。
2.0.6加强型伸缩节 reinforced expansion joints
硬聚氯乙烯(PVCU)材质,一种比普通伸缩节密封性能更加安全可靠的伸缩节,既可以用在立管也可以用在横管。
2.0.7建筑中水系统 intermediate water system of building
以建筑物的冷却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为水源,经过物理、化学方法的工艺处理,用于厕所冲洗便器、绿化、洗车、道路浇洒、空调冷却及水景等的供水系统为建筑中水系统。
2.0.8辅助设备 auxiliaries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系统中,为满足用户的各种使用功能和提高运行质量而设置的各种设备。
2.0.9额定工作压力 rated wording pressure
指锅炉及压力容器出厂时所标定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2.0.10安全附件 safety accessory
保证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而必须设置的附属仪表、阀门及控制装置。
2.0.11静置设备 still equipment
在系统运行时,自身不做任何运动的设备,如水箱及各种罐类。
2.0.12分户热计量 household一based heat metering
以住宅的户(套)为单位,分别计量向户内供给的热量的计量方式。
2.0.l3热计量装置 heat metering device
用以测量热媒和丝扣管件组成的专用接头而进行管道连接的一种连接形式。
2.0.14卡套式连接 compression joint
由带锁紧螺帽和丝扣管件组成的专用接头而进行管道连接的一种连接形式。
2.0.15防火套管 fire-resisting sleeves
由耐火材料和阻燃剂制成的,套在硬塑料排水管外壁可阻止火势沿管道贯穿部位蔓延的短管。
2.0.16阻火圈 firestops collar
由阻燃膨胀剂制成的,套在硬塑料排水管外壁可在发生火灾时将管道封堵,防止火势蔓延的套圈。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技术管理
3.1.1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质量交底、安全技术交底。
3.1.2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3.1.3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1.4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施工,施工前应科学合理规划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范围,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并形成相关记录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留存影像资料及相关记录。
3.1.5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与相关专业之间的施工,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形成记录。
3.1.6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检查,应按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型等进行划分
3.1.7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2 施工材料管理
3.2.1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3.2.2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检查。包装应完好,表面无划痕及外力冲击破损。
3.2.3主要器具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腐蚀。
3.2.4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3.2.5管道上使用冲压弯头时,所使用的冲压弯头外径应与管外径相同。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3.1管道穿过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处,应采用防水套管。一般可用刚性防水套管。对有振动之处应选用柔性防水套管。
3.3.2防水套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柔性填料宜采用沥青麻丝、聚苯乙烯板、聚氯乙烯泡沫塑料板:
2防水密封膏宜采用聚硫密封膏、聚氨酯密封膏:
3套管穿墙处如遇非混凝土墙壁时,应局部改用混凝土墙壁,其浇筑范围应比翼环直径(D万)大200mm,而且必须将套管一次性浇筑于墙内:
4穿管处混凝土墙厚应不小于300mm,否则应使墙壁一边加厚或两边加厚,加厚部分直径至少为D5+200mrm。
3.3.3管道穿过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时,应根据情况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管道穿过墙体宜采取柔性连接(图3.3.3-1):
2在管道或保温层外皮上,下部留有不小于150mm的净空:
3在穿墙处做成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图3.3.3-2)。
3.3.4在同一房间内,同类型的供暖设备、卫生器具及管道配件,除有特珠要求外,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2.0.17光伏组件 PV module
具有封装及内部联结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输出的,最小不能分割的太阳能电池组合装置。
4 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4.1 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1.OMPa的室内给水、消火栓及自动喷淋系统管道安装。施工范围以建筑物外墙1.5m以内或室外引人管第一个阀门井为界.
4.1.2建筑给水管道引入管室外部分埋地敷设时,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0,2m,当管道必须埋设在冰冻线以上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4.1.3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施工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1.4管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镀锌村塑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套丝扣时破坏的镀锌层表面外露螺纹部分应做防腐处理;管径大于100m的镀锌衬塑钢管应采用法兰或卡套式专用管件连接,镀锌村塑钢管与法兰的焊接处应二次镀锌。
4.1.5给水塑料管和复合管可以采用橡胶圈接口、粘接接口、热熔连接,专用管件连接及法兰连接等形式。塑料管与复合管与金属管件、阀门的连接应使用专用管件连接,不得在塑料管上套丝。
4.1.6铜管连接可采用专用接头或焊接,当管径小于22mm时宜采用承插或套管焊接,承口应迎介质流向安装:当管径大于或等于22m时宜采用对口焊接.
4.1.7给水立管和装有3个或3个以上配水点的支管始端,均应安装可拆卸的连接件。
4.1.8冷、热水管道同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下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上方:
2垂直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左侧。
4.1.9建筑给水复合管道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的公称压力。
4.1.10建筑给水复合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嵌墙管道不宜大于DN25:
2埋设在楼(地)而找平层内的管道不宜有接头:
3嵌墙管道埋设深度应确保管道外侧水泥砂浆保护层厚度,冷水管不得小于10m,热水管不得小于15mm;
4当横管(横干管、横支管)嵌入承重墙体内敷设时,应顶留管槽。
4.1.11建筑给水管道的水平管的安装应有2%:~5%的坡度坡向淮水装置。
4.1.12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水泵接合器等供水设施及其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清除其内部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新时,其敞口处应封闭。
4.1.13供水设施安装时,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
4.2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4.2.1给水管材与管件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材内外壁应光滑,不允许有气泡、裂口和明显划痕、凹陷、色差及分解变色:
2管材轴向不得有异向弯曲,其直线度偏差应小于1⅓;管材端口必须平整,并垂直于轴线:
3管件应完整,无缺损、变形和模缝,浇口应平整,无开裂。
4.2.2塑料管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塑料管道与金属管配件连接的塑料转换接头所承受的强度试验压力不应低于管道的试验压力,其所能承受的水密性试验压力不应低于管道系统工作压力的1.1倍:
2塑料给水管道安装时,冷、热水管道强度等级和管道种类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同种类的塑料给水管道不得混合安装: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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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1621.10-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已关闭评论

J 13005一201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 1621.11-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pera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Engineering
2015-03-31发布   2015-03-31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DB23/T 1621.11-2015,通风与空调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DB23/T 1621.11-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

前言
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在修订过程中,力求反映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认真总结了我省通风与空调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做出了规定。本规程在征求省内通风与空调工程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改而成。
本规程本次修订增加了基本规定、风阀与部件制作、空调水系统管道与附件安装、空调制冷剂管道与附件安装、监测与试验内容,调整和修改了风管与配件制作、工程验收、安全技术内容,删除了施工准备、工机具的使用内容。
本规程修订后共13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风管与配件制作、风阀与部件制作、风管与部件安装、空气处理设备安装、空调冷热源与辅助设备安装、空调水系统管道与附件安装、空调制冷剂管道与附件安装、防腐与绝热、检测与试验、通风与空调系统试运行与调试等。本规程应与经本次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其他专业规程配套使用。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292号,邮编:150070。
本规程主编单位: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伟 傅耀年 宋尚玺 王岚
本规程参加编制人员:王青 庞键 罗善滨
吴飞舟 于传军 黄延东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王公山 杨基春 李会义 徐刚

                                    孙仁和 蔡梦远 廉学军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3.1施工技术管理3
3.2施工质量管理3
3.3材料与设备质量管理3
3.4安全与环境保护3
4风管与配件制作5
4.1一般规定5
4.2金属风管与配件制作8
4.3非金属风管与配件制作15
4.4成品保护25
4.5安全环境保护措施25
4.6质量检查26
5风阀与部件制作30
5.1一般规定30
5.2风阀30
5.3风里与风帽30
5.4风口31
5.5消声器、消声风管、消声弯头及消声静压箱32
5.6软接风管32
5.7过滤器32
5.8风管内加热器32
5.9成品保护32
5.10安全环境保护措施33
5.11质量检查33
6风管与部件安装35
6.1一般规定35
6.2支吊架制作安装37
6.3装配式管道吊架安装37
6.4金属风管安装37
6.5非金属与复合风管安装39
6.6软接风管安装39
6.7风口安装40
6.8风阀安装40
6.9消声器、静压箱、过滤器、风管内加热器安装40
6.10成品保护40
6.11安全环境保护措施40
6.12质量检查41(略)

内容摘要:

1总则
1.0.1为加强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管理,提高施工技术水平,规范施工工艺,强化施工安装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建筑工程中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安装。
1.0.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风管 airduct
采用金属、非金属薄极或其他材料制作而成,用于空气流通的管道。
2.0.2非金属风管 nonmetallic duct
采用硬聚氯乙烯、玻璃钢等非金属材料制成的风管。
2.0.3复合风管 composite duct
采用不燃材料面层与绝热材料内板复合制成的风管。
2.0.4风道 air channel
采用混凝土、砖等建筑材料砌筑而成,用于空气流通的通道。
2.0.5风管配件 duct fittings
风管系统中的弯头、三通、四通、各类变径及异形管、导流叶片和法兰等。
2.0.6风管部件 duct component
风管系统中的各类风门、阀门、风罩、风帽、消声器、过滤器等。
2.0.7漏风量 air leakage rate
风管系统中,在某一静压下通过风管本体结构及其接口,单位时间内泄出或渗入的空气体积量。
2.0.8漏光检测 air leak check with lighting
用强光源对风管的接缝、法兰及其他连接处进行透光检查。确定孔洞、缝隙等渗漏部位及数量的方法。
2.0.9固定支架 fixing trestle
不允许管道与其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架。
2.0.10防晃支架 restraining trestle
不随管道晃动产生位移的管道支架。
2.0.11型式检验报告 cype inspection report
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及其适用性所作的检验,其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
2.0.12强度性试验 strength test
在规定的压力和保压时间内,对管路、压力容器、阀门、附件等进行的耐压能力检验。
2.0.13严密性试验 leakage test
在规定的压力和保压时间内,对管路、压力容器、阀门、附件等进行的泄漏检验。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技术管理
3.1.1承担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现场具有相应的技术标准。
3.1.2施工企业承担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时,其深化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3.1.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形成书面记录,并应由参与会审的各方签字确认。
3.1,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应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市查合格、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对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作业指导培训。
3.1.5施工图变更需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当施工图变更涉及通风与空调工程的使用效果和节能效果时,该项变更应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变更手续,并应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的确认。
3.1.6系统检测与试验,试运行与调试前,施工单位应编制相应的技术方案,并应经审查批准
3.1.7通风与空调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制定专项的施工技术方案。
3.2 施工质量管理
3.2.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岗位责任制:
2技术管理责任制:
3质量管理责任制:
4工程质量分析例会制。
3.2.2施工现场应建立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技术交底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2材料与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3施工工序控制制度:
4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及专业工种之间的中间交接检查制度:
5施工检验及试验制度。
3.2.3管道穿越墙体和楼板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应采用阻燃材料填塞密实:当穿越防火分区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封堵。
3.2.4管道与设备连接前,系统管道水压试验、冲洗(吹洗)试验应合格。
3.2.5隐被工程在隐蔽前,应经施工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专业工长及专职质量检查员共同参加的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再报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进行检查验收,填写隐被工程验收记录,重要部位还应附必要的图像资料。
3.2.6隐蔽的设备及阀门应设置检修口,并应满足检修和维护需要。
3.2.7用于检查、试验和调试的器具、仪器及仪表应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
3.3 材料与设备质量管理
3.3.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应根据施工图及相关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使用的材料与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达的材料与设备。
3.3.2通风与空调工程所使用的材料与设备应有中文质量证明文件,并齐全有效,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材料与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和性能指标,并与实际进场材料和设备相符。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应为该产品系列,并应在有效期内。
3.3.3材料与设备进场时,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检查和试验,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进行验收,填写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合格的材料与设备,不应在工程中使用。
3.3.4通风与空调工程使用的绝热材料和风机盘管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有关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3.4 安全与环境保护
3.4.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安装现场应建立相应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施工机具应按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使用。
3.4.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同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保证用电与机具操作安全的有效措施。
3.4.4电、气焊施焊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设专人监督,并应配备灭火器材;电、气焊操作完毕后,应认真检查,消除隐忠后方可离开。
3.4.5现场搬运、吊装各种材料和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协调一致,避免伤人和损坏材料及设备。
3.4.6大型设备吊装、运输前应编制专项技术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4.7在空气流通不杨的环境中作业时,应采取临时通风措施。
3.4.8油漆、胶粘剂涂刷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在操作区域内保持空气流通。
3.4.9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应单独安全存放,易挥发物品应密闭保存,危险品残余物及存放容器应妥善回收。
3.4.10能产生烟尘、噪声的施工工序作业时,应采取防尘及降噪措施。
4 风管与配件制作
4.1 一般规定
4.1.1金属风管与配件制作宜选用成熟的技术和工艺,采用高效、低耗、劳动强度低的机械加工方式。
4.1.2金属风管与配件制作前应具备下列施工条件:
1风管与配件的制作尺寸、接口形式及法兰连接方式已明确,加工方案已批准,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文件齐全:
2加工场地环境已满足作业条件要求:
3材料进场检验合格:
4加工机具准备齐全,满足制作要求。
4.1.3洁净空调系统风管材质的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宜选用优质镀锌钢板、不锈钢板、铝合金板复合钢板等。制作场地应整洁、无尘,加工区域内应铺设表而无腐蚀、不产尘、不积尘的柔性材料。
4.1.4洁净空调系统风管制作前,应采用柔软织物擦拭板材,除去板面的污物和油脂。制作完成后应及时采用中性清洁剂进行清理,并采用丝光布擦拭干净风管内部,并采用塑料膜密封风管端口。
4.1.5圆形风管规格应符合表4.1.5-1的规定,并宜选用基本系列;矩形风管规格应符合表4.1.5-2的规定。
表4.1.5-1圆形风管规格(mm)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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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3006-201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  1621.12-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建筑电气工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pera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
2015-03-31发布    2015-03-31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DB23/T 1621.12-2015,建筑电气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DB23/T 1621.12-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建筑电气工程

前言
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建筑电气工程,在修订过程中,力求反映建筑电气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认真总结了我省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做出了规定,突出了建筑电气技术特点。本规程在征求省内建筑电气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改而成。
本规程本次修订增加了季节性施工和环境保护内容,调整和修改了变配电设备安装、母线安装等内容。
本规程修订后共1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母线安装工程,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工程,配管、配线工程,低压电器工程,电动机安装,柴油发电机组安装,电气照明,电缆线路,起重机电气装置,防雷与接地,安全生产,季节性施工措施,成品保护,环境保护等。本规程应与经本次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其他专业规程配套使用。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邮政编码150040。
本规程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海民 鲍玉萍 彭海波 李英顺
本规程参加编制人员:施喜臣 张晓东 唐凯 中爱华
刘万涛 王飒苏 林徐莉 张国锋
穆业林 孟繁华 赵树泰 程永宝 于成功 林琳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王公山 陈永江 乔世军 王伟
崔晓伟 姜英洲 李刚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3.1一般规定4
3.2主要设备、材料、半成品进场验收4
3.3工序交接确认6
4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10
4.1一般规定10
4.2变压器安装10
4.3高、低压相及控制柜(屏、台》安装12
4.4高压开关及培断器安装14
4.5支持绝缘子及穿墙套管安装16
4.6避雷器安装17
4.7互感器安装17
4.8二次配线及仪表安装17
4.9电力电容器安装18
4.10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EPS)安装18
5母线安装工程22
5.1一般规定22
5.2硬母线加工22
5.3硬母线连接25
5.4硬母线安装26
5.5软母线架设29
6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工程32
6.1一般规定32
6.2施工准备34
6.3杆塔基础34
6.4电杆(或杆塔)组立34
6.5拉线和撑杆安装36
6.6导线架设37
6,7接户线40
6.8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42
6.9架空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43
7配管、配线工程45
7.1一般规定45
7.2电气配管45
7.3钢管配线47
7.4线槽配线48
7.5瓷柱、瓷瓶配线48(略)

内容摘要:

1 总则
1.0.1为了提高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操作技术水平,保证电气安装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电压等级35kV及以下的变配电、母线安装、交直流电动机、柴油发电机组、整流装置、电缆线路、起重机电气装置、防雷与接地,10kV及其以下的架空线路、动力、照明等电气安装工程施工。
1.0.3建筑电气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中关于施工的要求不得与本规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1.0.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布线系统 wiring system
由一根或几根绝缘导线、电缆或母线及其固定部分构成的组合,如果需要,还包括其机械保护
部分。
2.0.2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
用于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利用电能的设备,例如发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测量仪器、保护器件、布线系统和用电设备,
2..3用电设备 current-using equipment
用来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的能量(例如光能、热能、机械能)的设备。
2.0.4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相关电气设备的组合,具有为实现特定目的所需的相互协调的特性。
2.0.5建筑电气工程 building electrical engineering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由电气装置,布线系统和用电设备电气部分的组合。这种组合能满足建筑物预期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也能满足使用建筑物的人的安全需要。
2.0.6母线槽 busway
导线系统形式的、通过型式试验的成套设备,该导线系统由母线构成。这些母线在走线槽或类似的壳体中,并由绝蠔材料支撑或隔开。
该成套设备包括以下单元:
带分接装置或不带分接装置的母线单元:
一换相单元、膨胀单元、弯曲单元、馈电单元和变容单元:
一分接单元。
2.0.7电缆梯架 cable ladder
带有牢固地固定在纵向主支撑组件上的一系列横向支撑构件的电缆支撑物。
2.0.8电缆托盘 cable tray
带有连续底盘和侧边,没有盖子的电缆支撑物。
2.0.9槽盒 trunking
用于将绝缘导线、电缆完全包围起来且带有可移动盖子的底座组成的封闭外壳。
2.0.10电缆支架 cable bearer
用于支持和固定电缆的支架,但不包括梯架、托盘或槽盒。
2.0.11导管 conduit
电气装置中用于绝缘导线和/或电缆的一般为圆形横截面的封闭式布线系统部件,导线或电缆可以从中穿入和/或更换。
2.0.12金属导管 metallic conduit
由金属材料制成的导管。
2.0.13塑料导管 plastics conduit
以聚氯乙烯或聚乙稀树脂为主要原料,加人其他添加剂挤出成型的导管。
2.0.14保护导体 protective conductor
为安全目的,如电击防护中设置的导体。包括:接地导体、总接地母线、接地母(干)线、保护接地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
2.0.15接地导体 earth conductor
在系统、装置或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2.0.16总接地端子 main earthing terminal
总接地母线main earthing busbar(略)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建筑电气工程安装电工、电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力系统测试人员等,应按有关要求特证上岗: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1.2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的电压等级应按下列要求界定:
1额定电压交流50V~1.0kV(含1.0kV)、直流120V一1.5kV(含1.5kV)为低压:
2额定电压大于1.0kV(交流),1.5kV(直流)为高压.
3.1.3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严禁热加工开孔,且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
3.1.4电气设备上计量仪表和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
3.1.5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的负荷试运行,应按本规程和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负荷试运行,应依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和技术参数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查批准,试运行方案应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3.1.6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
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3.1.7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保护联结导体的材质、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3.1.8送至建筑智能化工程变送器的电量信号精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状态信号应正确:接收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指令应使建筑电气工程的自动开关动作符合指令要求,且手动、自动切换功能正常。
3.2 主要设备、材料、半成品进场验收
3.2.1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应由建设(监理)单位、生产(供应)单位、廊工单位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应有记录,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方可在施工中应用。
3.2.2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CCC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和CCC认证标志,并应查验生产许可证或C℃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及真实性。
3.2.3依法定程序批准进入市场的新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除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3.2.4进口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提供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试验要求和说明等技术文件:对有商检规定要求的进口电气设备尚应提供商检证明。
3.2.5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对有异议的应抽样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3.2.6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高压电器及电瓷制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变压器应有出厂试验记录:
2铭牌清晰完整,附件齐全,绝缘件无缺损、裂纹,充油部分不渗漏,充气高压设备气压指示正常。涂层完整。
3.2.7高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不间断电源柜、应急供电电源柜、控制柜(屏、台、箱)及动力、照明配电籍(盘)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高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不间断电源柜、应急供电电源相等成套柜有出厂试验报告:
2核对产品型号、产品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略)
4 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35kV及其以下的变配电设备的安装。
4.1.2变配电设备运抵现场,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试验,不合格者不得安装,暂时不安装的,须按要求妥善保管。
4.1.3变配电设备安装前,土建应具备的条件:
1屋顶、楼板饰工完毕,不得有渗漏:
2屋内地面基层施工结束,并在墙上标出地坪标高:
3凡进行装饰工作时有可能损坏已安装设备或设备安装后不能再进行施工的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
4.1.4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
4.1,5变电所内所有电气设备、外壳支架及金属结构均应有良好的接地,其接地电阳应符合规定。
4.2 变压器安装
4.2.1变压器装卸与搬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中防止神击、严重振动:
2运输倾斜角应不大于15:
3机械牵引运输时,施力点应在变压器重心下部:
4现场卸车时,应核对高低压侧方向,避免安装时调换方向。
4.2.2变压器安装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压器基础的铁轨应水平,轨距与轮距相吻合:
2装有气体继电器的变压器储油相一侧的升高坡度为1%一1,5%:
3变压器就位时,方位应与施工图相符,距墙尺寸允许误差5mm,图纸无规定时,纵向按轨道定位,横向距墙不小于0,8m,距门不小于1m,并应使屋顶吊环的铅垂线位于变压器中心。变压器滚轮应用可拆除的制动装置加以固定,滚轮应涂油防绣,且不得焊死:
4当变压器须与封闭母线连接时,其低压套管中心线应与封闭母线安装中心线相符。
4.2.3变压器安装前应吊芯检查,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吊芯检查:
1制造厂规定可不作器身检查的:
2容量为1000kVA及以下,运输中无异常的:
3安装单位参加了制造厂的器身总装,质量符合要求,并对运输过程进行了有效监督,变压器未损坏的。
4.2.4变压器(器身)吊芯检查应符合下列条作:
1周围空气温度不低于0℃,器身温度不低于周围空气湿度,否则应将器身加热,使之高于周围空气温度10℃:
2相对湿度应小于75%,暴露时间不超过16h:
3吊芯尽可能在干燥清洁的室内进行。露天作业时,应设防尘措施,在晴好天气进行:
4吊芯检查宜安排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尽量在短时间内排放绝缘油。排油时应同步滤油。
4.2.5吊芯过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芯时吊绳与法线夹角不大于30°:
2吊芯过程中,芯与箱壁不得碰撞,芯部完全吊出油箱后,移走油箱或在箱体法兰盖上搭槽钢,稳定架住芯部,在上面进行检查;
3应用白布覆盖芯部,防止杂物污染芯部。
4.2.6变压器的绝缘油及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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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3008-201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 1621.14-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建筑燃气工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pera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Indoor Gas Engineering
2015-03-31发布  2015-03-31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DB23/T 1621.14-2015,建筑燃气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DB23/T 1621.14-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建筑燃气工程

前言
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燃气工程内容,新编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建筑燃气工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建筑燃气工程,在编制过程中,力求反映我省建筑燃气工程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认真总结了我省燃气工程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建筑燃气工程的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做出了规定。本规程在征求省内燃气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政而成。
本规程共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与设备、材料加工与连接、管道附件安装、防腐和保温、燃气引入管施工、室内燃气管道施工、试验、安全与环保等。本规程应与经本次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其他专业规程配套使用。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哈尔滨市气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润街136号604室;邮政编码:150076。
本规程主编单位:哈尔滨市气化工程质量监督站
本规程参编单位:哈尔滨市燃气工程设计研究院监理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陈良 陈培新 于海君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王公山 孙仁和 李会义 徐刚
杨基春 蔡梦远 廉学军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4材料与设备4
4.1一般规定4
4.2材料与设备检验4
4.3材料运输与存放8
5材料加工与连接9
5.1下料切割9
5.2弯管制作9
5.3燃气管焊接9
5.4燃气管法兰连接14
5.5燃气管螺纹连接14
5.6铜管、铝塑复合管连接14
6管道附件安装16
6.1一般规定416
6.2阀门安装16
6.3补偿器安装16
6.4金属软管安装16
6.5绝缘法兰安装16
7防腐和保温18
7.1一般规定18
7.2管道防腐18
7.3保温19
8燃气引入管施工20
8.1施工准备20
8.2材料选用和进场检验20
8.3引入管土方工程20
8.4燃气引入管安装20
8.5引入管安全保护21
9室内燃气管道施工22
9.1施工准备22
9.2材料选用和进场检验22
9.3套管安装23
9.4管道支架安装23
9.5室内燃气管道安装24
9.6燃气计量表安装26
9.7燃气报警器安装27
9.8调压装置安装27(略)

内容摘要: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城镇建筑燃气工程施工管理,统一城镇建筑燃气工程施工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供气,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供气压力小于或等于0,8MPa(表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的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的施工与质量检查。
1.0.3城镇建筑燃气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镇建筑燃气工程 city construction gas engineering
指城镇居民、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内部的燃气工程系统,含引入管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包括室内燃气管道及室外燃气管道)、燃具、用气设备及设施。
2.0.2室内燃气管道 internal gas pipe
从用户引入管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2.0.3引人管 service pipe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指距室内地面1.0m高处)之间的管道。(含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配气支管指最靠近燃气用户的室外燃气配气管道。
2.0.4管道组成件 piping components
用于连接或装配管道的元件。它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挠性接头、耐压软管及过滤器等。
2.0.5钎焊连接 capillary soldering or brazing
将熔点比母材低的钎料与母材一起加热,在母材不熔化的情况下,钎料熔化后润湿并填充母材连接处的缝隙,纤料和母材相互溶解和扩散,从而形成牢固的连接。
2.0.6硬钎焊连接 brazing jointing
钎料熔点大于450℃的钎焊连接。
2.0.7目视检查 observe with eye
通过限睛并可辅以必要的检查工具,对安装质量进行检查的方法。
2.0.8管道暗埋 piping embedment
管道直接埋设在室内墙体、地面内。
2.0.9管道暗封 piping concealment
管道敷设在管道井、吊顶、管沟、装饰层等内。
3 基本规定
3.0.1承担城镇建筑燃气工程和建筑燃气配套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承包范围相应的资质。
3.0.2从事燃气钢质管道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且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六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合格。
3.0.3从事燃气铜管轩焊焊接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持相关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0.4从事燃气管道机械连接的安装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持相关部门签发的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0.5从事建筑燃气工程施工的人员和施工质量、安全、职业健康、环境检查、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0.6施工单位应结合建筑燃气工程特点建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并应其有健全的质量、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安全、健康环境控制。
3.0.7建筑燃气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有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3.0.8在施工过程中,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交接双方应共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并应做书面记录。工程完工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或投人使用。
3.0.9建筑燃气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标准的规定。

4 材料与设备
4.1 一般规定
4.1.1国家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许可证或特殊认证的产品,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必须在安装使用前查验相关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
4.1.2建筑燃气工程所用的管道组成件、设备及有关材料的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文件。燃具、用气设备和计量装置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经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合格者不得选用。
4.1.3建筑燃气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及管道组成件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文件组织检查验收,并填写相应记录。检查时,应首先检查现场材料、设备及管道组成件标志或标牌、规格、型号以及有关材质是否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并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管子表面有无凿痕、凹痕、槽痕以及过度锈蚀,检查设备包装是否完整、有无运输损坏、配件是否齐全,当对产品的质量或产品合格文件有疑义时,应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相关单位按产品检验标准分类抽样检验。
4.1.4材料的理化性能检验,仪表、仪器的试验及复验应由取得国家或行业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4.1.5设计工况有特殊要求的管道组成件、设备及有关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及检验。
4.1.6对工程采用的管道组成件、设备及有关材料进场抽检不合格时,应按相关产品标准进行再次抽测。抽测的材料、设备再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批材料、设备不合格,并严禁使用。
4.2 材料与设备检验
4.2.1材料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钢管及管道附件,应按设计的要求采购,并按要求进行检验;
2钢管管材进场应逐根进行外观检查和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弯曲度应小于钢管长度的0.2%,椭圆度应小于或等于钢管外径的0.2%:
2)焊缝表面应无裂纹、夹渣、重皮、表面气孔等缺陷:
3)管材表面局部凹凸应小于2mm:
4)管材表面应无斑疤、重皮和严重锈蚀等缺陷。
3防腐(保温)管的管端预留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完好无损伤,标识完整、清斯,标识内容与实际相符
4工程中所用的焊条、焊丝、焊剂、保护气体等应符合设计和焊接工艺规程要求:
5对不同厂家不同规格、型号的焊接材料应按照批次、批号分别进行检查:
6工程所用的防腐保温材料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防腐保温材料性能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规定。
4.2.2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证明文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2包装应完好,无破损,
3产品外表面不得被污染,无影响焊接质量的缺陷:
4识别标志清晰、牢固,并与实物相符:
5焊接材料的检验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2.3管件、紧固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件、紧固件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2管件及紧固件使用前,应核对其制造厂的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
3按照设计图纸核对管件的管径、壁厚、压力等级、材质等参数。
4.2.4弯头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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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3009-201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  1621.15-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城镇道路工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pera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Urban Road Engineering
2015-03-31发布    2015-03-31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DB23/T 1621.15-2015,城镇道路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DB23/T 1621.15-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城镇道路工程

前言
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
订。本次修订增加了市政工程专业,新编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城镇道路工程,在编制过程中,力求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认真总结了我省城镇道路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城镇道路工程的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做出了规定,突出了城镇道路工程技术特点。本规程在征求省内道路工程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政而成。
本规程共1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及符号、基本规定、施工准备、路基、基层、沥青混合料面层、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铺砌面层、广场与停车场面层、人行道铺砌、人行地道结构、挡土墙、附属构筑物、冬雨期施工等。本规程应与经本次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其他专业规程配套使用。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地址:哈尔滨市阳明滩大街1号,邮编150076,Email84538364@163.com)。
本规程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本规程参编单位:哈尔滨市政材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中大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树波 薛新玉
本规程参加编制人:夏雁峰 魏兆宇
方明 王志毅 张岩
郝举英 柴方胜 王冬生 董俊国 曹孟林 张和宇
丁兆喜赵晓明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王公山 秦岭 杨丽杰 李会义
常亮 陈超 陈向明 王智学 徐刚

目次
1总则1
2术语及符号2
2.1术语2
2.2符号2
3基本规定3
4施工准备4
5路基5
5.1一般规定5
5.2施工排水与降水5
5.3土石方路基5
5.4特殊土路基8
5.5质量检查8
6基层10
6.1一般规定10
6.2石灰稳定土类基层10
6.3石灰、粉煤灰稳定土类基层…12
6.4石灰、粉煤灰、水泥稳定土类基层…13
6.5水泥稳定土类基层13
6.6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15
6.7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16
6.8质量检查17
7新青混合料面层19
7.1一般规定19
7.2热掉沥青混合料面层…27
7.3冷摔沥青混合料面层31
7.4透层、粘层、封层32
7.5质量检查…33
8新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36
8.1一般规定36
8.2沥青贯入式而层36
8.3新青表面处治面层37
8.4质量检查38
9水泥混凝土面层40
9.1原材料40
9.2施工准备42
9.3模板与钢筋43
9.4混凝土搅拌与运输44
9.5混凝土铺筑45
9.6面层养护与填缝48(略)

内容摘要:

1总则
1.0.1为加强黑龙江省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统一施工操作方法,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查。
1.0.3市政道路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与检验,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1.0.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操作与质量检查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及符号
2.1 术语
2.1.1水泥混凝土而层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
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
2.1.2沥青面层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
2.l.3沥青混合料面层bituminous mixed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而层
的总称。
2.2符号
A一道路石油沥青(略)
3 基本规定
3.0.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
3.0.2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施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施工。
3.0.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
3.0.4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法规、标准、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筑物资料、工程地质资料和现场踏勘掌握的资料,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3.0.5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治商进行施工。
3.0.6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进行复核,确保准确。测量与复核人员不应为同一人。
3.0.7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质量、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施工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3.0.8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3.0.9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3.0.10敷设于城镇道路下、与道路同期施工的新管线等结构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构筑物。
3.0.11道路范围(含人行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井盖应能锁固。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
3.0.12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的控制。
3.0.13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

4 施工准备
4.0.1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设计交底,并应形成交底文件。
4.0.2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工程地质、气象、水文观测等资料。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详细的交底,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并应形成文件后实施。
4.0.3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并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市政桥梁工程的有关规定。
4.0.4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人的调查,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并应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构筑物、河流、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
4.0.5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对施工图进行认真查阅,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
4.0.6施工单位应缩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相邻既有管线和构筑物的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措施等。
4.0.7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
4.08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岗位资格培训。
4.0.9施工单位应根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施工中应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做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5 路基
5.1 一般规定
5.1.1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5.1.2路基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施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
5.1.3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依据工程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的规定,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等试验,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胀性、湿陷性和膨胀性等试验。
5.1.4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被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
5.1.5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设施宜先行施工,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后实施。
5.1.6临时工程应满足正常施工需要,应保证路基施工影响范围内原有道路、结构物及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
5.1.7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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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3010-201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  1621.16-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市政桥梁工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pera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Municipal Bridge Project
2015-03-31发布   2015-03-31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DB23/T 1621.16-2015,市政桥梁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DB23/T 1621.16-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市政桥梁工程

前言
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市政工程专业,新编了市政桥梁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市政桥梁工程,在编制过程中,力求反映桥梁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认真总结了我省市政桥梁建设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市政桥梁工程的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做出了规定,突出了市政桥梁施工的技术特,点。本规程在征求省内桥梁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改而成。
本规程共1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施工准备和测量,砌石工程,围堰,沉井,桥墩及桥台,混凝土梁式桥,梁桥架设,拱桥,斜拉桥,悬索桥,钢桥,顶进桥涵,支座、桥面及附属工程,装饰与装修,季节性施工,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等。本规程应与经本次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其他专业规程配套使用,市政桥梁工程的模板、支架、钢筋、混凝土、砌体、基础等施工按相关专业施工操作技术规程执行。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主编单位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3号,邮编150006,Email htgcglb@163.com).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新丰 王海波 董启军
本规程参加编制人员:于加顺  李贵山 单志利 关荣财
王传春 刘艳红 何胜甲(略)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4施工准备和测量4
4.1一般规定4
4.2施工准备4
4.3施工测量4
5砌石工程4
5.1一般规定9
5.2材料9
5.3浆砌石9
5.4向体勾缝及养护10
5.5干砌石护坡10
5.6质量检在10
6围堰12
6.1一般规定12
6.2围堰施工12
6.3质量检在14
7沉井16
7.1一般规定16
7.2沉井制作16
7.3沉井浮运与就位17
7.4沉井基底处理和封底18
7.5质量检查19
8桥墩及桥台21
8.1一般规定21
8.2桥墩和桥台施工21
8.3墩台帽和盖梁施工22
8.4台背回填22
8.5质量检查22
9混凝土梁式桥24
9.1一般规定24
9.2支架上浇筑梁式桥24
9.3悬臂浇筑24
9.4移动模架逐孔现浇施工25
9.5结合梁施工26
9.6装配式梁(板)施工27
9.7质量检查27
10梁桥架设30 (略)

内容摘要:

1总则
1.0.1为加强黑龙江省市政桥梁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统一施工操作方法,提高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桥梁工程施工和质量检查。市政桥梁的大修、中修工程施工和质量检查,可参照执行。
1.0.3黑龙江省市政桥梁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移动模架逐跨现浇法 span by span method with stepping formwork
采用可在桥嫩上纵向移动的支架及模板,在其上逐跨现浇梁体混凝土,并逐跨施加预应力的施工方法。
2.0.2悬臂浇筑法 cast-in place cantilever method
在以桥墩为中心的顺桥向两侧,采用专用设备对称平衡地逐段向跨中浇筑混凝土梁体,并逐段施加预应力的施工方法。
2.0.3挂篮 movable suspend scaffolding
悬臂法浇筑混凝土梁体时,用于承受梁体自重及施工荷载,能逐段向前移动,经特殊设计的主要工艺设备。主要组成部分有承重系统、提升系统、锚固系统、行走系统、模板与支架系统。
2.0.4悬臂拼装法 balance cantilever erection method
在以桥嫩为中心的顺桥向两侧,采用专用设备对称平衡地逐段向跨中拼装混凝土梁体预制块件,并逐段施加预应力的施工方法。
2.0.5预制节段逐跨拼装法 segmental construction span by span
将预制好的梁体混凝土块件利用专用设备逐跨拼装,并逐跨施加预应力的施工方法。
2.0.6.托架(牛腿)corbel
在桥梁某些悬臂部位施工时,利用预埋件与钢构件拼制联结而成的支架。
2.0.7顶推施工法 incremental launching method
梁体在桥头逐段浇筑或拼装,在梁前端安装导梁,采用千斤顶等设备纵向顶推(拉)或牵引,使梁体通过各临时墩顶的临时滑动支座就位的施工方法。
2.0.8预拱度 camber
为抵消梁、拱、桁架等结构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位移(挠度),在施工或制造时所预留的与位移方向相反的校正量。
2.0.9缆索吊装法 erection with by swing method
利用支承在索塔上的缆索,运输和安装桥梁构件的施工方法。
2.0.10试拼装 test assembling
在安装施工前为检验预制构件是否满足安装质量要求而进行的拼装。
2.0.11猫道 catwalk
为悬索桥上部施工需要而架设的,一般由缆索支承的空中施工通道。
2.0.12空中纺线法 airspinning method
一种将单根钢丝在锚体之间往返编织而形成悬索桥主缆的架设方法。
2.0.13预制平行钢丝素股法 shop-fabricate parallel wire strand method
以多根平行钢丝预制成索股,并将其从一端锚体牵引就位锚固而形成悬索桥主缆的架设方法。
2.0.14顶进施工法 jack-in construction method
利用千斤顶等设备将预制的箱型或圆管形构造物逐渐顶入路基,以构成立体交叉通道或涵洞的施工方法。
3 基本规定
3.0.1市政桥梁工程施工必须按经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如需变更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的变更设计不得实施。
3.0.2市政桥梁工程施工应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本规程有关规定,并随时积累资料、数据,整理保存好原始记录。
3.0.3市政桥梁施工采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件、器材和设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并按规定抽样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0.4市政桥梁工程施工鼓励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试验,积极推广使用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的施工要求与现行技术标准不符时,应制定专门规程,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3.0.5凡属隐蔽工程,必须经检验合格,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经有关人员签认后,方准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0.6有关市政桥梁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文物保护及防火、防爆等技术要求,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已建地上与地下设施保护环境保护、交通保障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4 施工准备和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责任。
4.1.2施工前应针对工程实际情况,结合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制订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和文明施工的实施方案,对施工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防范对策,制订必要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1.3施工前应做好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并按要求做好记录。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
4.2 施工准备
4.2.1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气象、水文观测资料,并应向施工单位的有关技术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进行详细的交底,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管线和建(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并应形成文件后实施。
4.2.2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
4.2.3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学习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相关技术标准,了解工程情况。对施工图进行认真查阅,深刻理解设计意图,发现间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
4.2.4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调查,掌握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作、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情况,并应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建(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
4.2.5施工使用的量具、器具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合格
4.2.6按验收标准规定划分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施工控制和检验工作的依据。
4.2.7对技术复杂的工程,应进行多方案比选,编制安全可靠、拔术可行、经济合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对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项目,应提前做好试验研究和论证等工作。
4.2.8应结合工程的规模、工期、场地环境特点等情况合理布置施工场地,所设置的各种临时设施应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及安全要求,开工前应完成现场的“四通一平”工作。
4.2.9根据施工的需要,配备足够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工具,且应在施工前对施工机具进行安装调试。
4.3 施工测量
4.3.1施工测量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查阅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掌握设计要求:
2进行现场踏拗、复核各种基准点、基准线、高程控制点的数据、依据、精度等级。办理测量桩点交接手续。复核过程中发现数据不符或发现数据矛盾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进行查询,并取得准确结果;
3根据桥梁的形式、跨径及设计要求的施工精度、施工方案,编制工程测量方案,确定在利用原设计网的基础上加密或重新布设控制网。补充施工需要的水准点、桥涵轴线、墩台控制桩;
4对测量攸器、设备、工具等进行符合性检查,确认符合要求。严禁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仪器、设备、工具。
4.3.2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上报施工测量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根据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施工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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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3011-201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 1621.17-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pera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Municipal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Pipeline Project
2015-03-31发布   2015-03-31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DB23/T 1621.17-2015,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DB23/T 1621.17-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

前言
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市政工程内容,新编了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在编制过程中,力求反映给排水规定工程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认真总结了我省给排水规定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市政给排水管道的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做出了规定。本规程在征求省内市政工程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改而成。
本规程共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施工准备、沟开挖与回填、给排水管道开槽施工、给排水管道不开棉施工、附属构筑物、管道功能性试验、季节性施工、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等。本规程应与经本次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其他专业规程配套使用。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主编单位哈尔滨市供水集团公司市政
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31号,邮编:150010,Email:szjsyxgs@126.com).
本规程主编单位:哈尔滨市供水集团公司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哈尔滨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付心海刘东全罗世顺周晶杨克勇
本规程参加编制人:张振明杨南夏远征间秀丽翟平
庞洪涛程文强黄智山戴民董魁有
王虹刘建平张俐颖张茂成
王昕男贡伟国朱达力孙宇新曹坤王永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4施工准备4
5沟槽开挖与回填6
5.1一般规定6
5.2沟槽开挖6
5.3沟槽回填9
5.4质量检查11
6给排水管道开槽施工14
6.1一般规定14
6.2管道基础16
6.3球墨铸铁管道安装16
6.4钢筋混凝土管及预应力混凝土管安装17
6.5硬聚氯乙烯管、聚乙烯管及其复合管安装18
6.6PE管安装19
6.7钢管安装20
6.8钢管防腐22
6.9预应力躬套管混凝土管安装27
6.10玻猜钢管安装28
6.11阀门及管件安装28
6.12质量检查29
7给排水管道不开槽施工32
7.1一般规定32
7.2工作井施工33
7.3顶管施工34
7.4盾构施工39
7.5质量检查41
8附属构筑物46
8.1一般规定46
8.2井室、支嫩和雨水口46
8.3质量检查47
9管道功能性试验49
9.1一般规定49
9.2无压管道闭水试验49
9.3压力管道水压试验50
9.4给水管道冲洗消毒53
10季节性施工55
10.1一般规定55(略)

内容摘要:

1总则
1.0.1为加强黑龙江省市政给排水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统一施工操作方法,提高施工操作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工业企业中无特殊要求的给排水管道施工可参照执行。
1.0.3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0.4市政给排水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压力管道 pressure pipeline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
2.0.2无压管道 non-pressure pipeline
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
2.0.3刚性管道 rigid pipeline
主要依靠管体材料强度支撑外力的管道。通常指钢筋混凝土管道、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道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道。
2.0.4柔性管道 flexible pipeline
在外荷载作用下变形显著的管道。通常指钢管、化学建材管和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道。
2.0.5刚性接口 rigid joint of pipeline
不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通常指用水泥类材料密封或用法兰连接的管道接口。
2.0.6柔性接口 flexible joint of pipeline
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通常指用橡胶圈等材料密封连接的管道接口。
2.0.7开槽施工 trench installa
从地表开挖沟槽,在沟槽内敷设管道(渠)的施工方法。
2.0.8不开槽施工 trenchless installa
在管道沿线地面下开挖成形的洞内敷设或浇筑管道(渠)的施工方法。
2.0.9顶管法 pipe jacking method
借助于顶推装置,将预制管节顶入土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0盾构法 shield method
采用盾构机在地层中据进的同时,拼装预制管片或现浇混凝土构筑地下管道的施工方法。
2.0.11工作井 working shaft
用于顶管、盾构、浅埋暗挖等不开槽施工方法施工的,从地面竖直开挖至管道底部的地下操作空间。也称为工作坑、竖井等。

3 基本规定
3.0,1市政给排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项施工管理制度。施工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3.0.2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0.3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0.4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0.5所用管节、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
3.0.6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不开槽施工、过江河管道或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0.7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0.8给排水管线施工方法可根据场地环境与地质条件,采用开槽施工和不开槽施工方法。工作面满足放坡要求时,可采用开槽施工。当地上、地下管线复杂,不允许破拆道路,施工场地狭小时,可采用顶管、盾构、定向钻等不开槽法施工。对于原位更新改造原有老旧排水管线的,可采用碎管机法施工。
3.0.9质量检验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0.10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0.11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4 施工准备
4.0.1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组织施工管理人员认真查阅设计文件,了解设计意图及技术要求,核对图纸各项数据,参加设计交底,形成交底记录。发现施工图有错误、疑问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4.0.2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与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与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准确标注在施工图上:
1现场地形、地貌及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
2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3气象资料:
4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供水、供电、排水及环境条件:
5交通疏导、通讯条件:
6工程材料及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7地上杆线、树木,地下电缆、管线及构筑物等情况:
8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他情况资料
4.0.3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拟建管线位置及实用地图,实测占地边线柱,核实城内的房屋、各种地上杆线、树木、地下电缆、管线、坟基等的位置,并核实拟建管线与上述地上、地下构筑物、管线等的关系。
4.0.4施工场地原有地上、地下管线及设施的拆迁或加固应按要求完成。施工期交通输导方案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0.5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畅地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平面图,工程概况:
2工程特点:
3施工部署,
4疏导交通
5施工方法:
6工、料、机、运计划,施工进度计划:
7保证质量、安全、消防、环保、文明施工、季节施工等措施。
4.0.6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送开工申请书、测量复测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4.0.7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校正,并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3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不开槽施工管道、顶管、盾构等工程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柱,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设置,并及时校核;
5对既有管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4.0.8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0.8的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T8的有关规定。对有特定要求的管道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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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1621.17-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已关闭评论

项目成本指导价,项目成本指导价(分包限价)无水印,项目成本指导价(分包限价)无水印

目 录
第一部分 分包指导价.................................................................................................. - 1 -

总说明.............................................................................................................................- 1 -
(一)清单类................................................................................................................ - 1 -
第一章 地基处理及支护工程......................................................................................- 1 -
第二章 桩基工程.......................................................................................................... - 4 -

第三章 土石方及拆除工程..........................................................................................- 7 -

第四章 打井及降水工程............................................................................................- 10 -

第五章 钢筋砼主体(一次)结构工程....................................................................- 11 -

第六章 二次结构及零星工程....................................................................................- 16 -

第七章 装饰装修工程................................................................................................ - 18 -

第八章 防水、保温工程............................................................................................- 23 -

第九章 设备安装及管道工程....................................................................................- 28 -

第十章 电气及仪表工程............................................................................................- 39 -

第十一章 炉窑砌筑工程............................................................................................- 48 -

第十二章 钢结构制安及防腐工程............................................................................- 52 -
第十三章 彩板围护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63 -

第十四章 公路、桥涵、隧道工程............................................................................- 66 -

第十五章 管网(市政)工程....................................................................................- 88 -
第十六章 国际工程(参考)....................................................................................- 91 -

(二) 定额类.......................................................................................................... - 104 -

第十七章 定额类指导单价......................................................................................- 104 -

(三)指标类............................................................................................................ - 105 -

第十八章 指标类单价(参考)..............................................................................- 105 -
第二部分 主要材料损耗率......................................................................................- 108 -
第三部分 项目管理费、临时设施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可回收的政府性支出费用 标准.............- 109 -

第四部分 资金成本测算基准线及存、贷款利率标准......................................... - 111 -

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分包指导价
总说明
第一条 分包指导价是根据对集团公司范围内已施工工程的市场价格摸底和调研情况编制的,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管网(市政)、公路、桥涵、隧道工程。

第二条 分包指导价按工程量清单及定额两种计价方式编制,除民建安装类工 程可使用定额计价方式外,其它类工程原则上须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指标 类价格只作为参考依据。

第三条 各专业分包指导价格中均已包含以下基本费用:人工费、分包人供应 的材料及机械费、水电费、临时设施及安全文明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 间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器具用具使用费、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卸车保管及检验试验 配合费、分包人供应材料的采保及检验试验费、工程测量费、场地清理及垃圾清 运费、成品保护费、二次搬运费、临时停水停电费及其它组织措施费、管理费、 规费、利润、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一定 的风险费用。其它包含的费用内容详见各专业工程章节说明。 本分包指导价格中不含增值税,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主干临时道路、主 干供水管路、供电线路(至二级配电箱)等公共部分(由承包人提供)的临时设 施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第四条 零用工根据用工技术含量的高低划分,一类工 240~300 元/工日(指高 级熟练技工,如精装修用工、特种作业用工等);二类工 200~240 元/工日(指普 通熟练技工,如焊工、木工、钢筋工和水暖安装工等);三类工 140~200 元/工日 (指普通劳力工)(1 工日按 10 小时计算),停、窝工人工单价 80~100 元/工日。 本分包指导价格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 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第五条 本指导价为区间价,正常施工条件下,以中间价为基准进行分包价格 确定及目标成本测算。使用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合同条件、承包方式、现场施工 环境、工程量大小等,在中间价基础上适当上浮或下调。 -
第六条 偏远地区、特殊工程项目、创优工程、施工难度大、危险性较大、质量要求较高(如碧桂园、恒大、融创等)的工程,按本价格执行时,可以在 10%以内向上浮动。
第七条 本指导价中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范围仅作为核算成本时使用,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可作为参考,但同一项目,项目部供应给分包人的材料、机械设备范 围和考核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各子(分)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收集项目分包价格、建立本公司分包 价格数据库,按集团公司要求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适时对分包指 导价格进行补充、修订、动态发布。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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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安装 安装算量GQI

所属地区:

提问日期:2022-12-03 11:22:14

提问网友:撒拉哈索


是在单元户型放大平面图上绘制的给排水管,标准层的平面图上没有对应的管道,分层后没办法复制到平面图上,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解答网友:艹 是绿的


不能、你试试图元存盘和图元提取吧

问题专业:市政 园林

所属地区:广东

提问日期:2022-12-03 11:20:49

提问网友:


解答网友:李凯


清标工作的程序:

1、检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检查投标文件是否齐全,整体安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是否有计算错误等。

2、检查投标文件的响应性:

检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通过投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性投标应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范,且无重大偏差的投标。关键条款一般包括工期、质量、报价方式、承诺范围等。

3、检查投标文件的准确性:

(1)检查清单中的数量是否被修改。清单中的计量单位由招标方提供,投标方不能修改。如果修改了,就是重大偏差。如果找不到标准,会对结算产生重大影响。

(2)不平衡报价和低于成本报价分析表明,所列工程量由招标方提供,投标方不能修改。

(3)分析不平衡报价和低于成本报价。对于低于成本的报价,应要求投标人澄清和说明。投标人不能给出合理解释且不愿改正的,应当拒绝其投标价格。

(4)检查算术错误。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处置方式的,可以直接办理。如果没有规定,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和说明。投标人不能给出合理解释且不愿改正的,应当拒绝其投标价格。

(5)核查暂列金,暂列金是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应该按招标人提供的数字直接填写,是不能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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