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4411.1-2021 自然资源综合监管指标体系 第1部分:土地资源
ICS 35.020
CCS L 70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4411.1—2021
自然资源 综合监管 指标体系 第 1 部分:土地资源
2021 - 10 - 18 发布 2021 - 11 - 18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土地资源监管指标体系的指标类别、编码、管理和应用,并详细列出了现状、计划和 利用指标。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土地资源业务的综合监管、分析和预警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231 土地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2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规模指标 scale index
由单个或多个要素构成的自然资源综合监管指标。
3.2 结构指标 structural index
根据决策分析的需要,以多项规模指标为基础进行运算后得到的指标。如占比、变化量等。
3.3 预警指标 warning index
对自然资源利用活动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监测,通过与正常值的比较而发出警示的监管指标。
3.4 关联指标 associated index
通过规模指标计算出结构指标时,则此规模指标和结构指标互为关联指标。
3.5 监管主体 supervision subject
具有自然资源业务审批权限的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及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职能部门。
4 基本要求
监管指标体系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指标体系的划分应涵盖土地资源各方面管理工作。
b) 指标体系由指标项组成,指标项为组成指标体系的最小单元,指标项应唯一。
c) 指标项的设定应满足监管主体在土地资源监管、分析和监测预警等实际工作中的需求。
d) 指标项的属性应包括编码、名称、定义、类型、计算公式、更新频率和单位,其中指标项类 型包括规模指标、结构指标、预警指标和关联指标。
e) 指标的维护包括新增、更新和废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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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413.1-2021 生态环境数据共享技术规范 第1部分:城市空气
ICS 13.040.20
CCS Z 04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4413.1—2021
生态环境 数据共享技术 规范 第 1 部分:城 市空气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data sharing in ecology and environment—Part 1: Urban air
2021 - 10 - 18 发布 2021 - 11 - 18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空气 质量数据的共享要求、共享内容、共享方式和共享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县市区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9488.1 电子政务数据元 第1部分:设计和管理规范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HJ 719—2014 环境信息系统数据库访问接口规范
HJ 727 环境信息交换技术规范
DB37/T 3522—2019 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交换规范
DB37/T 4225 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服务接口规范
DB37/T 4412 生态环境数据服务目录体系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44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数据 data
信息的可再解释的形式化表示,以适用于通信、解释或处理。 [来源:GB/T 5271.1—2000,01.01.02]
3.2 空气质量 air quality
由污染程度指示出的环境空气状态。 [来源:HJ 492—2009,2.7]
3.3 数据共享 data sharing
多个用户或者多台计算机共用数据库中的数据集。 [来源:HJ 718—2014,3.1]
4 共享要求
4.1 数据共享应在省电子政务外网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或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进行。
4.2 数据管理者应实时更新共享数据资源。
4.3 数据使用者接入的信息系统应符合 GB/T 22239 中规定的安全保护等级第二级及以上要求。
4.4 数据使用者获取数据后,仅供数据使用者本单位使用,不得转第三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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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413.2-2021 生态环境数据共享技术规范 第2部分:排污单位
ICS 13.040.20
CCS Z 04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4413.2—2021
生态环境 数据共享技术 规范 第 2 部分:排 污单位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data sharing in ecology and environment—Part 2: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2021 - 10 - 18 发布 2021 - 11 - 18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排污单位 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共享要求、共享内容、共享方式和共享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9488.1 电子政务数据元 第1部分:设计和管理规范
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DB37/T 4413.1 生态环境数据共享技术规范 第1部分:城市空气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441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各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来源:HJ 608—2017,3.1]
4 共享要求
应符合DB37/T 4413.1—2021中第4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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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413.3-2021 生态环境数据共享技术规范 第3部分:地表水
ICS 13.040.20
CCS Z 04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4413.3—2021
生态环境 数据共享技术 规范 第 3 部分:地 表水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data sharing in ecology and environment—Part 3: Surface water 2021 - 10 - 18 发布 2021 - 11 - 18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表水 生态环境数据的共享要求、共享内容、共享方式和共享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河流、湖库等地表水生态环境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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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9488.1 电子政务数据元 第1部分:设计和管理规范
DB37/T 4413.1 生态环境数据共享技术规范 第1部分:城市空气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441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表水 surface water
流过或静置在陆地表面的水。 [来源:HJ 682—2019,2.1.5]
3.2 河流 river
陆地表面宣泄水流的通道,是江、河、川、溪的总称。 [来源:SL 26—2012,3.2.1.1.1]
3.3 湖库 lakes and reservoir
湖泊和水库。
4 共享要求
应符合DB37/T 4413.1—2021中第4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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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413.4-2021 生态环境数据共享技术规范 第4部分:土壤
ICS 13.040.20
CCS Z 04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4413.4—2021
生态环境 数据共享技术 规范 第 4 部分:土 壤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data sharing in ecology and environment—Part 4: Soil
2021 - 10 - 18 发布 2021 - 11 - 18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土壤 生态环境数据的共享要求、共享内容、共享方式和共享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土壤生态环境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9488.1 电子政务数据元 第1部分:设计和管理规范
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DB37/T 4413.1 生态环境数据共享技术规范 第1部分:城市空气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441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土壤 soil
位于陆地表层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多孔物质层及其相关自然地理要素的综合体。 [来源:GB 15618—2018,3.1]
4 共享要求
应符合DB37/T 4413.1—2021中第4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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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414.1-2021 生态环境数据元技术规范 第1部分: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
ICS 35.240.99
CCS Z 04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4414.1—2021
生态环境 数据元技术 规范 第 1 部分:排污 单位监督性监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data elements for ecologogy and environment—Part 1: Supervision monitoring for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2021 - 10 - 18 发布 2021 - 11 - 18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排污单位 监督性监测数据元属性描述规则及相关数据元。 本文件适用于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与共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7408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B/T 17295 国际贸易计量单位代码
GB 18030 信息技术 中文编码字符集
GB/T 19488.1—2004 电子政务数据元 第1部分:设计与管理规范
HJ 517 燃料分类代码
HJ 518 燃烧方式代码
HJ 520 废水类别代码(试行)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522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试行)
HJ 523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
HJ 524 大气污染物名称代码
HJ 525 水污染物名称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各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来源:HJ 608—2017,3.1]
3.2 数据元 data element
用一组属性描述定义、标识、表示和允许值的数据单元。 [来源:GB/T 19488.1—2004,3.2]
3.3 属性 attribute
某个对象或者实体的一种特性。[来源:GB/T 19488.1—2004,3.11]
3.4 值域 value domain
允许值的集合。 [来源:GB/T 19488.1—2004,3.14]
4 数据元属性描述
4.1 概述
数据元是通过一系列的属性进行描述的,数据元属性与具体业务相关,反映了数据元的基本特征。 数据元属性见表1。
4.2 中文名称
中文名称是赋予数据元属性的标记,名称应唯一,以字符串形式表示,宜采用生态环境保护业务已 有名称或行业习惯用语。
4.3 别名
数据元中文名称以外的名称。当同一数据元在不同业务中中文名称不同时,可采用别名进行名称统 一。别名宜采用生态环境保护业务已有名称或行业习惯用语。
4.4 短名
应遵循以下命名规则:
a) 采用该数据元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遇有数据元中文名称中带有惯用英文名称缩 写的直接采用惯用缩写,每个字母均为小写;
b) 当遇有无法避免重复短名时,应采用数据元中文名称的首汉字全拼和剩余汉字首字母组合的 附加规则,以此类推,直至短名无重复; 示例:姓名 短名:xingm 项目 短名:xiangm
c) 短名的最大长度为 30 个字符。
4.5 定义
描述一个数据元的本质特性并使其区别于所有其他数据元的表述,在表述中不应加入不同的数据元 定义或引用下层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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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414.2-2021 生态环境数据元技术规范 第2部分:排污单位自动监控
ICS 35.240.99
CCS Z 04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4414.2—2021
生态环境 数据元技术 规范 第 2 部分:排污 单位自动监控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data elements for ecology and environment—Part 2: Auto monitoring for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2021 - 10 - 18 发布 2021 - 11 - 18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排污单位 自动监控数据元属性描述规则及相关数据元。 本文件适用于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与共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2404 单位隶属关系代码
HJ/T 1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DB37/T 4414.1 生态环境数据元技术规范 第1部分: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4414.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数据元属性描述
应符合DB37/T 4414.1—2021中第4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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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1589-2009 工业煤粉锅炉技术规范
ICS27.060
J98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1589-2009
工业煤粉锅炉 技术规范
2010-03-16发布 2010-04-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煤粉锅炉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测试方法,油漆和包装、标志和随机文件、安装要求、使用要求、验收、质量贵任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含改造)的以水为介质、以煤粉为燃料、额定出口压力小于3.8MPa的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口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口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576工业锅炉水质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T10180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
GB/T10820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C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T17954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273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B/T1612锅炉水压试验技术条件
JB/T1613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
JB/T1615锅炉油漆和包装技术条件
JR/T3375锅炉用材料入厂验收规则
JB/T10354工业锅炉运行规程
DL/T5203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
JB/T10094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煤粉锅炉
以煤粉为燃料,以工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室燃锅炉。
3.2
熄火安全时间
运行时从火焰熄灭到燃料快速切断装置开始动作的时间。
4技术要求
4.1额定工况下的性能指标
4.1.1锅炉制造单位应保证锅炉在额定参数下的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
4.1.2锅炉的蒸汽品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a)饱和蒸汽锅炉的蒸汽湿度,水管锅炉不应大于3%,锅壳锅炉不应大于4%:过热蒸汽锅炉过热器入口的蒸汽湿度不应大于1%。
b)过热蒸汽含盐量不应大于0.5mg/kg。
c)过热蒸汽温度t的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tm≤350℃时,其偏差范围为士20℃;
2)当tm>350℃时,其偏差范围为比士10℃。
带工业汽轮机的过热蒸汽锅炉,过热蒸汽温度偏差应符合配套汽轮机的要求。
4.1.3热水锅炉出水温度和回水温度偏差绝对值不应大于5℃。
4.1.4当锅炉在使用满足设计要求的燃料、设备状况和运行操作正常的情况下,锅炉热效率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4.1.5炉膛的漏风系数应不大于0.05;炉膛出口过量空气系数应不超过1.2。锅壳式锅炉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应不大于1.25;水管式锅炉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应不大于1.3;负压燃烧时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应不大于1.4。
4.1.6锅炉尾部宜适当布置受热面、用以加热锅炉给水和预热空气,同时在不产生低温腐蚀的情况下降低锅炉排烟温度。对于不带尾部受热面的锅炉,排烟温度应不超过20℃,对于带尾部受热面的锅炉,排烟温度应不超过150℃。
4.1.7锅炉及其配套出厂的附属设备应符合JB/T10094和DL/T5203规定。
4.2设计的基本要求
4.2.1锅炉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节能及环保的要求。
4.2.2设计文件应经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4.2.3锅炉的结构和受压元件的材料选用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4.2.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应符合GB/T9222的规定,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应符合GB/T
16508的规定;上述标准无规定时,应用试验或其它计算方法确定受压元件强度。
4.2.5锅炉设计文件中应明示锅炉设计燃料的种类和主要指标(包括低位发热量、挥发份、结焦性、灰份、含硫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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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1591-2009 碱回收锅炉热工性能试验方法
ICS 27.060
J 98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1591 -2009
碱回收锅炉 热工性能试验 方法
2010-03-16 发布 2010-04-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碱回收锅炉热工性能试验方法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试验条件、测量方法和测量仪器、锅炉余热利用率计算和试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烧造纸黑液为燃料的锅炉,燃烧其它废液的锅炉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588-2000 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
GB/T 10180-2003 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范
GB 10863 烟道式余热锅炉热工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碱回收锅炉
造纸行业用于燃烧造纸黑液产生蒸汽的锅炉。
3.2
造纸黑液
造纸黑液—植物(纤维)经化学蒸煮后,在粗浆洗涤时与纤维分离提取获得的液体。碱法蒸煮后药液呈黑褐色称为黑液。
3.3
输入热量
随每千克或每标准单位燃料输入锅炉能量平衡系统的总热量,包括燃料的应用基低位发热量、物理显热、用外来热源加热燃料或空气时所带入的热量以及雾化燃料所用介质带入的热量。
3.4
输出热量
相对每千克或每标准单位燃料,工质在锅炉能量平衡系统中所吸收的总热量,以及其它外排介质所消耗的热量等。
3.5
余热利用率
碱回收锅炉有效输出热量占输入热量的百分数,%。
余热利用率=有效输出热量/输入热量×100%(格式应为上下结构)
3.6
熔融物(绿液)
碱回收炉燃烧造纸黑液生成的高温产物。
4 总则
碱回收锅炉热工性能试验方法
4.1 碱回收系统能量平衡界限图
说明:体系是以入炉浓黑液、外来给水和送入空气开始至产出蒸汽,排烟和产出熔融物(绿液)为边界。内部包括烟气—空气预热器,直接蒸发器(圆盘蒸发器)。此系统是以草浆碱回收的燃烧系统为准设立的,采用的蒸煮方法是烧碱法,所以燃烧系统没有芒硝的问题。如果是硫酸盐法碱回收,可参照本标准,补上芒硝系统和芒硝还原需要的热量。
4.2 试验项目
a) 余热利用率试验; b) 出力试验; c) 汽水品质试验。
4.3 测量和化验的项目
a) 黑液浓度、黑液发热量、元素分析、灰分、水分(或参照设计数据);
b) 燃烧熔融物稀释后的比重、温度;
c) 燃料消耗量;
d) 锅炉输出蒸汽量(饱和蒸汽测给水流量,过热蒸汽测给水流量或过热蒸汽流量);
e) 蒸汽压力;
f) 锅炉给水温度、压力; h) 稀释白液(水)的流量、温度、压力; i) 饱和蒸汽湿度或过热蒸汽含盐量; j) 排烟温度、排烟处烟气成分 (含 RO2、O2、CO 等)、烟气含水量、出口烟气动压、静压;
k) 绿液产量、温度; l) 蒸汽取样量、锅水取样量、排污量(连续排污量,计人锅水取样量); m) 进入系统的蒸汽流量、压力; n) 入炉空气温度; o) 当地大气压力; p) 环境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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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187-2020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质量检测鉴定技术规范
ICS 93.020;95.020
CCS P 18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187 —2020
人民防空工程 防护质量 检测鉴定技术 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inspection and appraisal of protection quality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2020 - 11 - 10 发布 2020 - 12 - 10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人防工程防护质量检测鉴定的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防护结构工程质量检测、防护 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和密闭穿墙管安装质量检测,以及战时通风系统、给排水系统和电气系统 的安装质量检测、人防工程防护质量鉴定。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人防工程防护质量的检测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528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拉伸应力应变性能的测定
GB/T 531.1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压入硬度试验方法 第1部分:邵氏硬度计法(邵尔硬度)
GB/T 3512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热空气加速老化和耐热试验
GB/T 5700 照明测量方法
GB/T 7759.1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 第1部分:在常温及高温条件下
GB/T 9286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
GB/T 11344 无损检测 接触式超声脉冲回波法测厚方法
GB/T 11345 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
GB/T 13452.2 色漆和清漆 漆膜厚度的测定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75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T 5034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 50661 钢结构焊接规范
GB/T 50784 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CB 6—89 防护设备用海绵橡胶密封条
JB/T 7557 同轴度误差检测
JGJ/T 23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 152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标准
JGJ/T 299 建筑防水工程现场检测技术规范
JGJ/T 384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NB/T 47013.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4部分:磁粉检测
RFJ 01—2015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
RFJ 01—2002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
RFJ 04—2009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
DB37/T 3470 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防护质量 protection quality
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使用功能及防护施工质量,反映了人防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 的要求。
3.2 现场检测 in-situ inspection
对人防工程的原位检查、测量、试验和检验,以及从人防工程中取得的样品进行检验和测试活动。 3.3 功能检测 inspection of performance
为评定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使用功能所实施的检测,通过对检测项目的各项性能进行检测,以 确定性能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3.4 鉴定检测 appraisal inspection
为达到鉴定目的和要求,在鉴定过程中所进行的检测活动。
3.5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或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
3.6 防护质量鉴定 appraisal of protection quality
依据检测结果,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分析、验算,对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效能、使用功能等 做出评价的全过程。
3.7 防护效能鉴定 appraisal of protection capacity
对人防工程战时防护能力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的系列活动。
3.8 使用功能鉴定 appraisal of serviceability
对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的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的系列活动。 3.9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
在人防工程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3.10防护结构 structure of civil air defence
指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主体结构和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围护 结构和防护设施。
3.11防护设施 protective facilities
在人防工程中因防护密闭需要所设置的区别于普通地下室的建筑构件。包括出入口、门外通道、防 毒通道、密闭通道、进(排)风口、排烟口、扩散室、洗消间、除尘滤毒室、染毒集水坑、竖井等设施。
3.12防护设备 protective equipment
设于工程人员、设备出入口,进(排)风、排烟道口部,防护单元分区处,用于阻挡或削弱冲击波、 阻挡生化毒剂进入的设备。
3.13密闭穿墙管 airtight wall pipe
对穿过人防工程围护结构管线预埋的有密闭要求的穿墙管。
3.14战时通风 wartime ventilation
保障人防工程战时送(排)风功能的通风,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三种方式。
3.15清洁风量 clean volume
室外空气未受毒剂等物污染时的通风风量。
3.16滤毒风量 gas filtration volume
室外空气受毒剂等物污染,需经特殊处理时的通风风量。
3.17隔绝风量 isolated volume
室内外停止空气交换,由通风机使室内空气实施内循环的通风风量。
3.18构件 member
在防护受力体系中可进一步细分的基本受力单位,或因防护需要可进一步细分的基本功能单位。 3.19 构件集 member assemblage
同种构件的集合。
3.20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检测项目相同,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测用的,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测 对象。
3.21子单元 sub-system
防护单元中的细分单元,人防工程的地基基础、防护结构、防护设备、密闭穿墙管、战时通风系统、 战时给排水系统、战时电气系统划分为子单元。
3.22鉴定单元 appraisal system
一个防护单元为一个鉴定单元。
4 符号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4.1 设备性能 P:启闭力/操纵力。 Q:最大允许漏气量。 Q0:清洁风量、滤毒风量、隔绝风量。 V0:断面平均风速。
4.2 几何参数 B:焊脚宽度。 H:构件高度。 K:焊脚尺寸。 L:构件宽度。 LH:构件宽度、高度中的最大尺寸。 LL:门孔长边尺寸或贴合面最大尺寸。 X:对角线长度。 S0:风管测定断面面积。 β:悬摆板关闭时,悬摆板与门扇(底座)间的最大间隙。 δ:母材厚度。
4.3 工程分级 A:建设程序齐备、技术资料齐全的人防工程类别。 B:建设程序齐备、技术资料部分缺失的人防工程类别。 C:其他人防工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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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189-2020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ICS 29.020
CCS K 09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189 —2020
发电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 基本规范
Standardization of safety production in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enterprises
2020 - 11 - 10 发布 2020 - 12 - 10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 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持续改进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发电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水力发电企业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T 15499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T 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 safety production 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风险分析和预控机制,排查治理隐 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人、 设备、环境、管理处于良好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2 作业环境 the working environment
从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相关联的场所,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工作能力,以及 对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产生影响的所有自然和人为因素。
3.3作业条件 operation conditions
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
3.4 安全绩效 safety performance
基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方针和预定安全管理目标,控制和消除风险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5 相关方 relevant side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与业绩或成就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团体。
3.6 持续改进 continuous improvement
为了实现对整体安全生产绩效的改进,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不断对安全生产和职 业卫生工作进行强化过程。
4 一般要求
4.1 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双重预防体系 建设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 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 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 评定和监督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可以采用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估。 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自主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各地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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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218-2022 桥梁缆索用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通用技术条件
ICS 83.120
CCS Q 23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4218 —2022
桥梁缆索 用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
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carbon fiber reinforced polymer bars for bridge cables
2022-03-18 发布 2022-04 -18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桥梁缆索用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的分类和规格、原材料、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桥梁缆索中使用的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839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
GB/T 22567—2008 电气绝缘材料 测定玻璃化转变温度的试验方法
GB/T 26752 聚丙烯腈基碳纤维
GB/T 30022 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 carbon fiber reinforced polymer bars
用连续碳纤维作为增强材料,与树脂基体采用适当的成型工艺所形成的棒状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制品。
3.2
强度级别 strength grade
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按其拉伸强度分为“1”、“2”两种强度级别。
3.3
玻璃化转变温度 glass transition temperature,
发生玻璃化转变的温度范围内的中点处的温度。
注:通过观察某些特定的电气、力学、热学或其他物理性能发生明显变化时的温度,可以很容易地测定玻璃化转变。另外,由于观察时所选取的性能及试验技术细节(例如加热速率、试验频率等),观察到的这个温度可能会有明显差异。因此,观察到的 应认为是一种近似值,且仅对某一具体技术及试验条件有效。
[来源:GB/T 22567—2008,2.2]
3.4
差示扫描量热法 differential scanning calorimetry,DSC
当被试材料与参比物处于程序控制温度时,测量输至被试材料及参比物的能量差与温度关系的技术。
记录的数据即为差示扫描量热曲线,即DSC曲线。
注:本试验记录为差示扫描量热或DSC曲线。 [来源:GB/T 22567—2008,2.3] 4 分类和规格
4.1 分类
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按表面状态分为光筋(P)、螺纹筋(S)。
4.2 规格
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按公称直径可分为 5.00 mm、6.00 mm、7.00 mm、8.00 mm 等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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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242-2022 装配式异形束柱钢结构住宅技术标准
ICS 91.080.10
CCS P26
江苏省 地方标准
DB32/T 4242 —2022
装配式 异形束柱 钢结构住宅 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Residence with Assembled Special-Shaped Multi-Box Column Steel Structures
2022-03-23 发布 2022-09-0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装配式异形束柱钢结构住宅的材料、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围护墙板设计与构造、钢结构防火与防腐、施工和验收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8度的多、高层装配式异形束柱钢结构住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755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T5123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709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JG/T380 建筑结构用冷弯薄壁型钢
JG/T178 建筑结构用冷弯矩形钢管
JGJ99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39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
JGJ1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T469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
CECS261 钢结构住宅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装配式异形束柱钢结构 assembled special-shaped multi-box column steel structures
由异形束柱、H型钢梁通过上环下隔梁柱节点连接,在现场装配而成的结构,简称装配式异形束柱钢结构。可依据抗侧力构件的不同,分为装配式异形束柱钢框架结构、装配式异形束柱钢框架-支撑结构以及装配式异形束柱钢框架-剪力墙结构。
3.2
异形束柱 special-shaped multi-box column
异形束柱是由钢管、C型钢以及拼接板通过焊接连接而成的截面形式,如图1所示;异形束柱有一字形、L形、T形和十字形四种截面形式。其中L形通常用于角柱,T形通常用于边柱,一字形、十字形通常用于中柱。
3.3
上环下隔梁柱节点 bottom-through-diaphragm top-ring joint
由梁、柱、外环板(或外肋环板)、贯穿隔板以及连接时所需要的高强螺栓和连接板组成的梁柱节点。以T型束柱和冷弯方钢管柱梁柱节点为例,具体构造如图2所示。
3.4
预制混凝土墙板 precast concrete wall panel
在工厂制作、带有保温层的混凝土墙板,满足建筑节能保温以及防火要求,简称预制混凝土墙板。
3.5
外挂连接组件 out-hung connecter component
用于安装预制外挂墙板与主体结构连接组件,能够承受外挂墙板在自重、地震以及风荷载作用下的效应。
3.6
内嵌连接组件 in-fill connecter component
用于预制内墙板与主体结构连接安装时的连接组件,能够承受内嵌墙板在自重、地震以及风荷载作用下的效应。
3.7
钢筋桁架混凝土叠合楼板 concrete composite floor slabs with steel-bar truss
底部采用钢筋桁架混凝土预制板、顶部采用现场后浇混凝土形成的叠合楼板,为钢筋桁架混凝土叠合楼板。
3.8
钢筋桁架楼承板 steel-bar truss floor slabs
钢筋桁架与微肋压型钢板通过电阻点焊连接成整体的组合承重楼板。
3.9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 sheet plate composite floor slabs
利用凹凸相间的压型薄钢板做衬板与现浇混凝土浇筑在一起支承在钢梁上构成整体型楼板。
3.10
焊接螺柱 welded studs
通过电弧焊的方式与金属构件连接的一种圆柱形螺纹紧固件。
4 材料
4.1 结构材料
4.1.1 装配式异形束柱钢结构住宅中承重钢构件钢材牌号与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主要承重构件所采用钢材的牌号宜选用 Q355 钢,一般构件可选用 Q235 钢。条件许可时,可采用 Q390、Q420 等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或高性能钢材。
b) 结构钢材质量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 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 的规定,当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时,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4.1.2 装配式异形束柱钢结构住宅中钢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承重构件所用钢材应具有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等力学性能和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同时尚应具有碳、硫、磷等化学成分的合格保证。焊接结构所用钢材尚应具有良好的焊接性能,其碳当量或焊接裂纹敏感性指数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相关标准的规定。
b) 不低于 7 度的抗震设防多、高层住宅钢结构,当其框架和抗侧力支撑(剪力墙)等重要构件的截面设计由地震作用组合控制时,钢材应附加保证下列性能:
1) 钢材实物的实测屈强比不应大于 0.85;
2) 钢材抗拉性能应具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断后伸长率不小于 20%;
4.1.3 异形束柱宜选用符合行业现行标准《建筑结构用冷弯矩形钢管》JG/Tl78 规定的 I 级产品。
4.1.4 装配式异形束柱钢结构住宅中混凝土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楼板、楼梯等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30,现浇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b) 混凝土的各项计算指标和有关结构混凝土耐久性能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规定;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混凝土材料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规定。
4.2 连接材料
4.2.1 高强度螺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 和《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 的规定。
4.2.2 锚栓可采用国家现行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 中规定的 Q235 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1591 中规定的 Q355 钢制成。
4.2.3 螺栓和锚栓连接的强度设计值、高强度螺栓的预拉力值以及高强度螺栓连接的钢材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 的规定。
4.2.4 焊接螺柱应选取《电弧螺柱焊用焊接螺柱》GB/T902.2 中规定的 PD 型焊接螺柱。
4.2.5 钢结构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碳钢焊条》GB/T5l17 或《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
b) 焊丝的材质和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8110、《碳钢药芯焊丝》GB/T 10045 及《低合金钢药芯焊丝》GB/T 17493 的有关规定。
c) 埋弧焊用焊丝和焊剂的材质和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5293、《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GB/T 12470 的有关规定。
d) 焊缝的强度设计值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 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 的有关规定采用。
4.2.6 预制混凝土墙板的密封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密封胶应与混凝土具有相容性,且具有规定的抗剪切和伸缩变形能力;密封胶尚应具有防霉、防水、防火、耐候等性能。
b) 硅酮、聚氨酯、聚硫建筑密封胶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聚氨酯建筑密封胶》JC/T 482、《聚硫建筑密封胶》JC/T 483DE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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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243-2022 水下隧道结构健康监测技术规程
ICS 03.120.20
CCS Z10/39
江苏省 地方标准
DB32/T 4243 —2022
水下隧道结构 健康监测技术 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structure health monitoring for underwater tunnel
2022-03-23 发布 2022-09-0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1 总则
1.0.1 为规范结构健康监测技术在水下隧道 中的应用,提高水下隧道结构维护管理水平,促进相关技术的提升,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盾构法、堰筑法、钻爆法、顶管法及沉管法水下隧道的结构健康监测,其他类型隧道可参照执行。
1.0.3 水下隧道结构健康监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应同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982 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
GB 509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 50497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GB 5031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12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50446 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 14412 机械振动与冲击 加速度计的机械安装
GB/T 15532 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
GB/T 9386 计算机软件测试文档编制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JT/T 1037 公路桥梁结构安全监测系统技术规程
JTG H12 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CJJ/T 289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结构养护技术标准
JTGF 80/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ECS 333 结构健康监测系统设计标准
T/CECS 652 结构健康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与管理标准
T/CECS 529 大跨度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预警阈值标准
DB32/T 2880 光纤传感式桥隧结构健康监测系统设计、施工及维护规范
3 术语和符号
下列术语和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下隧道 Tunnel Underwater
下穿河流、湖泊、海湾或海峡等水域的隧道。
3.2
结构健康监测 Structural Health Monitoring
利用现场的、无损的方式采集结构与环境信息,分析结构反应的各种特征,获取结构因环境因素、损伤或退化而造成的改变。
3.3
结构健康监测系统 Structural Health Monitoring System
一种集传感、数据采集与传输、结构状态参数与损伤识别、性能评价与预测技术为一体的自动化、信息化监测系统,主要由传感器及采集仪器设备等硬件系统和数据分析及结构分析等软件系统构成,通过对结构进行连续性(包括实时或不同频度)测试,实现对结构当前及未来服役状况与潜在风险的分析和评价。
3.4
风险源 Risk Source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
3.5
风险 Risk
采用山石或其它材质制作的仿山石,配置组合成山峦和山间局部形态。某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组合。
3.6
结构安全风险分析 Structural Safety Risk Analysis
对风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进行分析,找出可能致害物、事故原因等。
3.7
隧道病害 Tunnel Disease
隧道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外力、材料劣化等造成的影响隧道使用功能的损伤及劣化状态。
3.8
测点 Measuring Point
布置传感器的点位。
3.9
监测断面 Monitoring Section
对应隧道某一桩号,进行测点布置的隧道断面。
3.10
监测区段 Monitoring Area
由多个监测断面组成,具有一定代表性,能够集中反映隧道结构或环境变化的连续监测范围。
3.11
采集站 Measuring Unit
构成假山有特定形态和功能作用的石峰、石壁等石体。将不同被测参量的数据采集设备、数据传输设备集中安放的装置。
3.12
温度补偿 Temperature Compensation
岩体壁面裂隙和凹槽。采取有效措施以抵消或减弱温度变化对被测物理量特性造成的影响。
3.13
监测频率 Monitoring Frequency
分开的对立岩体形成隘口和隘路地形,也可构成各自独立的主次峰、壁体。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
3.14
预警阈值 Precaution Value
叠置假山的各类山石块和用建筑材料加工出的仿山石块。对隧道运营环境、结构构件可能出现的不同程度异常或危险,所设定各监测点设备的监测参数警戒值。
3.15
结构安全预警 Early-warning of Structural Safety
料石表面的浅细裂痕和凹凸面棱。结构荷载作用、响应或评价指标超过预警阈值时,结构健康监测系统按预定方式自动发出警告的行为。
4 基本规定
4.1 水下隧道工程在设计阶段应提出结构健康监测技术要求,相关设施宜与隧道施工同期实施。
4.2 结构健康监测应满足在全寿命周期内掌握水下隧道结构安全状态的要求。
4.3 结构健康监测内容应结合结构安全风险分析进行确定,主要包括监测项目、监测区段、监测断面及测点等。
4.4 结构健康监测应充分利用隧道施工期间既有的监测设备和监测数据。
4.5 结构健康监测宜按照图 4.0.5 所示流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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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245-2022 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和更换标准
ICS 13.060.20
CCS P41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4245 —2022
城镇供水厂 生物活性炭 失效判别 和更换标准
Standard for Biological Activated Carbon Invalidation Diagnostic and Renewal in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Plant
2022-03-23 发布 2022-09-0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工艺失效判别及更换工作中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和活性炭更换操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工艺所采用的煤质颗粒活性炭的失效判别及更换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DB32/T 3701 江苏省城市自来水厂关键水质指标控制标准
GB50013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T 7701.2 煤质颗粒活性炭 净化水用煤质颗粒活性炭
GB/T 7702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CJ/T 345 生活饮用水净水厂用煤质活性炭
CJJ 58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 ozonation & biological activated carbon process
利用臭氧氧化、颗粒活性炭吸附和生物降解所组成的具有协同作用的净水工艺。
3.2 活性炭池 activated carbon tank
以颗粒活性炭作为填料,兼有吸附、生物降解或截留作用的处理构筑物。
3.3 再生活性炭 regenerated activated carbon
使用后并经一定再生方法恢复其全部或部分净水功能的活性炭。
3.4 碘吸附值 iodine number
在《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碘吸附值的测定》(GB/T 7702.7-2008) 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活性炭与碘标准溶液充分振荡吸附后,碘溶液剩余浓度达到规定范围时,每克活性炭吸附碘的毫克数,简称碘值。
3.5 亚甲蓝吸附值 methylene blue number
在《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亚甲蓝吸附值的测定》(GB/T 7702.6-2008) 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活性炭与亚甲蓝溶液充分振荡吸附后,亚甲蓝溶液剩余浓度达到规定范围时,每克活性炭吸附亚甲蓝的毫克数,简称亚甲蓝值。
3.6 活性炭强度 activated carbon hardness
在《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强度的测定》(GB/T 7702.3-2008 )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活性炭样品经过磨损试验后,保留在试验筛上的活性炭质量占原活性炭样品的质量分数。
3.7 灰分 ash content
在800℃±25℃条件下灼烧1h后所得残渣占活性炭样品的质量分数。
3.8 生物量 biomass
单位质量生物活性炭表面及其内部所附着的微生物数量,通常采用磷脂法测定。
3.9 生物活性 biological activity
附着于生物活性炭表面及其内部的微生物对污染物质的降解能力,一般采用脱氢酶活性进行表征。
3.10 生物活性炭失效 invalidation of biological activated carbon
生物活性炭净水功能或理化性能(指标)不能达到使用要求时,即认为生物活性炭失效。
4 基本规定
4.1.1 城镇供水厂出水水质应达到《江苏省城市自来水厂关键水质指标控制标准》(DB32/T3701)的要求。
4.1.2 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工艺应在保证水质达标的基础上,预留一定应对水源水质突发污染和水量突变冲击的能力。
4.1.3 城镇供水厂应根据《江苏省城市自来水厂关键水质指标控制标准》(DB32/T3701)的要求,在优化常规工艺运行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的重点去除目标和水质内控标准。
4.1.4 城镇供水厂应建立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运行管理制度和档案,实现信息化管理。
4.1.5 城镇供水厂应每季度对所有活性炭池的炭层厚度进行测定。当炭层厚度低于装填时设置值的 90%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补充活性炭。
4.1.6 城镇供水厂应定期对生物活性炭进行抽样检测,应覆盖供水厂采用的所有类型和批次的活性炭,且不应少于 20%的炭池,并建立相关档案。检测项目及频次不宜低于表 1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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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117-2020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智慧应用通用技术条件
ICS 43.020
T 04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4117—2020
建筑垃圾 运输车辆密闭运输 智慧应用通用技术条件
2020 - 09 - 25 发布 2020 - 10 - 25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密闭智慧应用系统的要求、系统架构、数据传输协议、管控系统、 车厢密闭装置、车辆标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采用纵向闭合自动机械密闭方式的车厢密闭智 慧应用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7345 控制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CJJ/T 134—2019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JB/T 10184 交流伺服驱动器通用技术条件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107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 1078—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视频通讯协议
QC/T 484 汽车油漆涂层
QC/T 29015 自卸汽车栏板锁紧装置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 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 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3.2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transport vehicle
用于专门收集和运输建筑垃圾的载货汽车。
3.3管控系统 control system
安装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满足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系统、移动网络接入、建筑垃圾运输 车辆行车记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信息采集和控制,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提供政府监控 中心或企业监控中心所需信息,完成卫星定位系统对车辆控制功能的软硬件结合系统。
3.4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center
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收集、运输建筑垃圾过程进行监控的平台。
3.5 作弊 cheating
对车辆管控系统各模块进行人为影响或干预,导致管控系统失效或数据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
3.6 重点区域 key areas
管理部门划定的禁止或分时限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入的城市地理区域。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重点区域内进行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安装车厢密闭智慧应用系统。
4.1.2 车厢密闭智慧应用系统具体要求如下:
a)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货物后离开工地时应保证车厢处于完全密闭状态;
b)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直至到达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场)期间不应出现密闭状态改变, 导致撒漏及扬尘现象出现,具体要求应符合本标准 7.3.2 条规定;
c) 车厢密闭智慧应用系统应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期间与管理部门监控中心数据 通信良好,管控系统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符合 4.2 条要求。
4.1.3 车辆安装车厢密闭智慧应用系统后应保证车辆重心稳定,不影响车辆运行稳定性。
4.1.4 车厢密闭智慧应用系统应稳定、可靠,车辆行驶过程中闭合牢固,无自行开启现象。
4.1.5 车辆及车厢应根据管理部门规定的颜色、图案等统一喷涂,安装相关标志标识。
4.2 管控系统要求
4.2.1 管控系统应选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JT/T 794、JT/T 1076 及 GB/T 19056 要求的车 载终端产品。
4.2.2 管控系统具备与管理部门监控中心双向通信功能,并可实现实时数据交互。
4.2.3 管控系统车厢状态检测模块应采用不易人工影响或干预的方式,保证检测结果与实际状态一致, 基础数据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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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218-2020 海岸带三维全景地面移动激光测量作业技术规程
ICS 07.040
CCS A 76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218 —2020 37
海岸带三维全景 地面移动激光测量作业 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3D panoramic coastal zone measurement operation with ground motion laser
2020 - 12 - 30 发布 2021 - 01 - 30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岸带三维全景地面移动激光测量的参考基准、数据内容、技术流程、成果质量检查 及主要成果。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车辆或人员可通行的海岸带内三维全景地面移动激光测量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2898—2009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 18314—2009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CH/T 1030—2012 基础测绘项目文件归档技术规定
CH/T 6003—2016 车载移动测量数据规范
CH/T 6004—2016 车载移动测量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岸带地面移动测量系统 coastal zone ground motion measurement system
在车载或背负式平台上,集成定位定姿系统、控制系统、传感器(激光雷达、视频摄像机、全景相 机等)所构成的综合测量系统。
3.2 采集载体 collection carrier
承载海岸带地面移动测量系统进行动态测量的平台。
3.3 海岸带全景影像 coastal zone panoramic image
对海岸带同一位置、不同方位拍摄的多幅场景影像,按照成像视场进行拼接融合处理,得到的水平 方向360°视场范围、垂直方向不低于90°视场范围的影像。
3.4 海岸带实景三维影像 coastal zone live-action 3D image
将海岸带全景影像与激光点云数据融合处理后形成的可量测实景影像集合。
3.5 点云 point cloud 以
离散、不规则方式分布在三维空间中的点的集合。
3.6 移动轨迹 moving track
车辆或人员移动过程中,由每帧影像采集时的曝光点信息形成的一系列连续轨迹信息。
3.7 里程计 speedometer
用于记录系统行进里程值,计算一定时间内行进距离的量测装置。
4 参考基准
4.1 坐标系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4.2 高程基准
1985国家高程基准。
4.3 投影方式
宜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对控制网有特殊要求时,选取区域中心相近的0.5°整数倍经线 为中央经线。
4.4 时间系统
宜选择协调世界时(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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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259-2020 灌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ICS 13.100
CCS C 65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4259—2020
灌区工程 运行管理单位 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 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of the hierarchic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 system for production safety risks in operational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irrigation district system
2020 - 12 - 25 发布 2021 - 01 - 25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灌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建设的要求、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 分级管控的效果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灌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工作。其他 包含灌区工程的运行管理单位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7/T 2882—2016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3512—2019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2—2016、DB37/T 3512—201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任务
4.1 建立组织 单位风险管控领导小组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应包括分管安全领导、分管生产经营领导、 技术负责人,以及工程管理、调度运行、防汛、安全管理、设备管理、人力、财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 各生产部门负责人。日常办事机构宜设置在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 单位各岗位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全员参与风险分级管控活动,确保风险分级管控覆盖工程项目所 有区域、场所、岗位、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确保管理范围、作业现场危险源辨识全面系统、规范有效。
4.2 明确责任
4.2.1 主要负责人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第一责任人,落实推进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牵头 部门,组织制定风险分级管控方针、策略、目标,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各部门、各班组、各岗 位的风险管控职责,保障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所需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定期对体系建设及实施 情况进行部署、督导和考核。
4.2.2 分管负责人职责
分管负责人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定期汇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分管部门、领域范围内的风险点排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确 定、落实,并督促落实。
4.2.3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草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和体系文件,协调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本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本 单位风险分级情况评审,负责对本单位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汇总、协调、监督;负责将体系建设工作纳 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确保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风险管控;负责将本单位通过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2.4 各职能部门职责
各职能部门是所辖工作范围内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 开展危险源识别、分析、评价、管控等;运行管理及作业活动中发现的新危险源应及时上报,及时更新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等。
4.2.5 各班组、岗位职责
各班组、岗位应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责积极参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开展日常风险评估,接受安 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风险管控措施。本班组、岗位作业活动中发现的新危险源及时上报。
4.3 编写体系文件
单位应组织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进行策划,并编写体系文件,至少包括:
a)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方针、目标和指标;
b)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
c) 年度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活动方案;
d) 风险管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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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260-2020 灌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ICS 13.100
CCS C 65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4260—2020
灌区工程 运行管理单位 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for potential accidents investigation and elimination of project safety risk in operational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irrigation district system
2020 - 12 - 25 发布 2021 - 01 - 25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灌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建设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级与 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效果、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灌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工 作,其他包含灌区工程的运行管理单位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513—2019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DB37/T 3513—201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任务
4.1 建立机构
4.1.1 单位应逐级成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推进落 实各项工作职责、任务目标。从单位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都应当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4.1.2 单位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应包括分管安全领导、分管生产经营 领导、技术负责人,以及工程管理、调度运行、安全质量、材料设备、人力、财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 各生产部门负责人。日常办事机构宜设置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4.2 明确责任
4.2.1 主要负责人职责 主要负责人是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 建设,负责保证隐患治理的资源投入,审批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并明确责 任分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过程进行督查、考核等,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效运行。
4.2.2 其他负责人职责
其他负责人负责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隐患排 查、治理整改、控制措施和持续改进的组织管理,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并对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2.3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单位范围内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主要负责起草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体系文件,组织开展单位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汇总等工作,评估重大事故隐患,下达需要协调处理的隐患整改计划,对各部门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汇总审核报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表。
4.2.4 各职能部门职责
各智能部门是所辖工作范围内隐患排查的主体责任部门,是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分工 负责部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并对自行管 理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验证等工作。
4.2.5 班组、岗位职责
班组、岗位人员应熟练掌握本班组、岗位的排查隐患的标准,熟悉本班组、岗位作业有关风险的管 控及应急措施,发现隐患应立即上报,并协助整改,若不能及时整改,则采取临时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4.3 组织培训
单位应将隐患排查治理的培训纳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员工进行培训,使其掌 握本单位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排查的要求、隐患治理、隐患治理验收,并保留培训记录。在隐患排查治 理体系建设初期,单位应组织全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建设方案、流程、方 法、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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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261-2020 河道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ICS 13.100
CCS C 65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4261—2020
河道工程 运行管理单位 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 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of the hierarchic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 system for production safety risks in operational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river project
2020 - 12 - 25 发布 2021 - 01 - 25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道工程运行管理单位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建设的要求、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 分级管控的效果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工程运行管理单位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工作。其他 包含河道工程的运行管理单位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7/T 2882—2016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3512—2019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2—2016、DB37/T 3512—201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任务
4.1 建立机构
单位风险管控领导小组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应包括分管安全领导、分管生产经营领导、 技术负责人,以及工程管理、调度运行、防汛、安全管理、设备管理、人力、财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 各生产部门负责人。日常办事机构宜设置在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 单位各岗位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全员参与风险分级管控活动,确保风险分级管控覆盖工程项目所 有区域、场所、岗位、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确保管理范围、作业现场危险源辨识全面系统、规范有效。
4.2 明确责任
4.2.1 主要负责人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第一责任人,落实推进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牵头 部门,组织制定风险分级管控方针、策略、目标,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各部门、各班组、各岗 位的风险管控职责,保障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所需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定期对体系建设及实施 情况进行部署、督导和考核。
4.2.2 分管负责人职责
分管负责人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定期汇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分管部门、领域范围内的风险点排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确 定、落实,并督促落实。
4.2.3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草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和体系文件,协调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本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本 单位风险分级情况评审,负责对本单位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汇总、协调、监督;负责将体系建设工作纳 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确保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风险管控;负责将本单位通过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2.4 各职能部门职责
各职能部门是所辖工作范围内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 开展危险源识别、分析、评价、管控等;运行管理及作业活动中发现的新危险源应及时上报,及时更新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等。
4.2.5 各班组、岗位职责
各班组、岗位应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责积极参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开展日常风险评估,接受安 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风险管控措施。本班组、岗位作业活动中发现的新危险源及时上报。
4.3 编写体系文件
单位应组织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进行策划,并编写体系文件,至少包括:
a)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方针、目标和指标;
b)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
c) 年度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活动方案;
d) 风险管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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