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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5.180.99 P72
备案号:J1796-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H/T3533—2013
代替SH3533一2003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water and sewerage pipeline in petrochemical industry
2013-10-17发布
2014-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SH/T 3533-2013,SHT 3533-2013,施工及验收规范,石油化工,石油化工给排水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正式版 SH/T 3533-2013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09年 第一批工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工 信厅科[2009]10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 9章 。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材料、土方工程、管道安装、附属构筑物、管道水压试验及冲洗、交工技
术文件。
本规范是在 sH3533—2003《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扩大了适用范围;
——增加了对管道焊接、焊工管理、焊材管理方面的要求;
——删除对钢板卷管制作的要求;
——修订了阀门试压的要求;
——增加了施工降排水的内容; ——修改了土方开挖的规定,增 加了钢板桩支护的内容;
——完善了焊接接头检验方面的有关规定; ——完善了大 口径管道的回填程序。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施工技术淄博站负责 日常管
理,由 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 日常 管理单位和主编单位。 本规范日常管理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施工技术淄博站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要求及质量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及以煤为原料制取燃料和化工产品企业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给水排水埋地和地上管道,以及装置区内消防系统地下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5101 烧结普通砖
GB5135,5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第 5部分:雨 淋报警阀
GB/T8923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GB/T5012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GB50484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GB50645 石油化工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690 石油化工非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H/T3401 管法兰用石棉橡胶板垫片
sH/T3402 管法兰用聚四氟乙烯包覆垫片
SH/T3503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 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
sH3518 石油化工阀门检验与管理规范
SH/T3543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 目施工过程技术文件规定
SH/T3548 石油化工涂料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H/T3606 石油化工涂料防腐蚀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JB/T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TsG Z6002— 2010 特种设各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3 基本规定
3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管道、附件及其他原材料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32 生活给水管道、附件及其他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33 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设计单位批准。
34 给水排水钢管道工程施工前应根据焊接I艺评定编制焊接作业指导书,焊工应按作业指导书施焊。
35 焊接钢管道的焊工应按TsG Z6002— 2010进 行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
36 给水排水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应执行GB50645的 规定。
37 给水排水管道施工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执行 GB50484的规定。
4 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给水排水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构筑物的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场验收。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1.2 材料使用前,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核实材质、规格、型号,其尺寸公差和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
4.1.3 钢管和管件表面不得有裂纹、折叠、发纹、轧折、离层、结疤等缺陷,锈蚀、凹陷、划痕、机械损伤的深度不应超过壁厚负偏差。
4.1.4 铸铁管和管件表面不得有裂纹或妨碍使用的凹凸不平等缺陷,采 用橡胶 圈接 口的管子和管件 承 口的内作面和插 口的外工作面不得有影响接 口密封性能的缺陷。
4.1.5 混凝土管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疏松、空洞等缺陷,柔性接 口的插 口外部和承 口 (或套管) 内部表面平整,尺寸应准确,接 口工作面的损坏深度应小于壁厚的 1/3,宽度应小于承插 口深度的1/3或 抹带宽度的 1/4,每个管 口损坏长度总计不大于周长的 1/6,并在使用前应修补合格。
4.1.6 玻璃钢、塑料管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管子和管件颜色应一致,无色泽不均 及分解变色线,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有气泡、裂 口和明显的痕纹、凹陷。复合管的管了和管件,基层与复层间不得有未贴合现象。
4.1.7 法兰和盲板的密封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 向沟槽。
4.1.8 螺栓、螺母及螺纹管件的螺纹应完整,无伤痕、毛刺等缺陷,螺纹应配合 良好:
4.1.9 非金属垫片应符合设计文件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1.10 下列部件不得曝晒,储存条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
a) 橡胶、塑料等非金属密封面的阀门;
b) 橡胶、塑料等非金属衬里部件;
c) 塑料、玻璃钢及玻璃钢塑料复合管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复合管道 :
4.1.11 接 口使用 的橡胶圈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外观应光滑平整,不 得有裂纹、破损、气泡等缺陷。
4.1.12 接 口用橡胶圈宜保存在温度为巧℃~40℃ 、避免阳光照射并与热源距离大于 1m的 室内,并不得与油类、能溶解橡胶的溶剂及对橡胶有侵蚀的酸、碱、盐等物质存放在一起,彐~不 得长时间受压。
4.1.13 粘接接头用粘接溶剂应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其 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生产 冂期、有效期和使用 方法等。粘接溶剂内不得有团块、不溶颗粒和其他杂质,不得呈胶凝状态或有分层现象。在存放、运 输和使用时应远离火源 。
4.2 阀门
4,2,1 阀门外观检查,其零部件应齐全完好,填料压盖螺栓应留有压缩裕量c传动装置和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可靠、无卡涩。
4.2.2 管道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 1.0MPa的 阀门应从每批 (同 批次、同规格)中抽查 10%且不少于一 个,进行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若有不合格加倍抽检,如 仍有不合格,应对阀门逐个试验。管道设计压力大于1.0MPa的 阀门应逐个进行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
4.2.3 阀门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介质可选用工业用水、煤油或粘度不高于水的非腐蚀液体。
4.2.4 阀门的检验与试验应执行 sH3518的 规定。
4.2.5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60Clt-的 闸阀、蝶阀,当 制造厂有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证明文件时,可不单独进行壳体压力试验和阀板密封试验,宜采用色印等方法对阀板密封副进行检查,接合面上的色印以连续为合格。
4.2.6 由用户或其委托方到制造厂对阀门压力试验进行逐件见证,并 有相应见证资料时,可 以免除现场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
4.2.7 报警阀、雨淋阀等设计文件注明的常关控制阀门应按 SH3518的 规定逐个进行压力试验。
4.2.8 报警阀、雨淋阀要符合 GB5135,5的要求,并按下列要求做阀体强度试验和阀体渗漏试验:

内容索引:

目录……………………………………………………………………………………………………………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基本规定……………………………………………………………………………………………………1
4 材料…………………………………………………………………………………………………………1
4.1 一般规定………………………………………………………………………………………………1
4.2 阀门……………………………………………………………………………………………………2
4.3 焊接材料………………………………………………………………………………………………3
5 土方工程……………………………………………………………………………………………………3
5.1 放线与测量……………………………………………………………………………………………3
5.2 沟槽开挖………………………………………………………………………………………………3
5.3 管道基础………………………………………………………………………………………………5
5.4 沟槽回填………………………………………………………………………………………………5
6 管道安装……………………………………………………………………………………………………7
6.1 一般规定………………………………………………………………………………………………7
6.2 钢管道施工……………………………………………………………………………………………7
6.3 钢管道内、外防腐……………………………………………………………………………………9
6,4 铸铁管道施工………………………………………………………………………………………13
6.5 钢筋混凝土管道施工………………………………………………………………………………14
6.6 塑料管、玻璃钢管及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15
6.7 阀门及附件安装……………………………………………………………………………………17
7 附属构筑物 (管 道构筑物 ) …………………………………………………………………………18
7,1 一般规定……………………………………………………………………………………………18
7.2 给水排水井室………………………………………………………………………………………18
7.3 支墩…………………………………………………………………………………………………19
8 管道水压试验及冲洗……………………………………………………………………………………19
8.1 一般规定……………………………………………………………………………………………19
8.2 压力试验……………………………………………………………………………………………19
8.3 闭水试验……………………………………………………………………………………………⒛
8.4 冲洗…………………………………………………………………………………………………21
9 交工技术文件……………………………………………………………………………………………21
本规范用 词说明………………………………………………………………………………………………22
附:条文说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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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版 SH/T 3533-2013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已关闭评论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111.4-2022
Consumption standard for urban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2022-03-21 发布
2022-09-01 实施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

SJG 111.4,SJG 111.4-202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SJG 111.4-20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

1 总 则
1.1 总 说 明
1.1.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 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 准。
1.1.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含标准段、 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端部井等)的计价,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深 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配套使用。
1.1.3 本标准的编制依据为: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2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3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
4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12)-2017;
5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7)》;
6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4)》;
7 《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
8 《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SJG 74-2020;
9 《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10 《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SJG 75-2020;
11 其他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 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12 深圳市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文件、工程 计价文件及其他资料;
13 编制期建筑市场行情。
1.1.4 本标准子目的选用应根据专业类别,优先使用专业册及相关说明。
1.1.5 本标准子目中的工作内容均包括按相关技术规范完成子目全部施工过程的主要工序, 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子目消耗量及费用中。
1.1.6 本标准子目中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以深圳市 多数施工企业的工人技术水平、机械装备程度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 艺、操作规程、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反映了编制期市场平均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 消耗量水平。
1.1.7 本标准子目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其价格的确定:
1 人工费。本标准子目人工费由普工人工费、技工人工费和高级技工人工费构成,其人 工费价格水平是根据2021年10月深圳市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建筑劳务市场行情综合测定。计 价时,子目中的人工费可根据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2 材料。本标准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 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周转性材料按一定周转次数以摊销量的形式列入标准消耗 量,用量少、价值小且种类多的材料未在消耗量表格中列明,以其他材料费形式体现。本标 准的材料单价根据《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21年10月)确定,未刊登材料单价根据深 圳市建筑市场综合取定,计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机械。本标准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规的机械配备、选定的机种、机型以及相应 的机械施工工效综合测定,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 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此类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中。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中的人 工、材料单价根据《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21年10月)确定,计价时,可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调整。
1.1.8 本标准子目消耗量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 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以 及现场运输所需的人工、施工机械等。因施工现场原因不能将材料或设备一次运到工地仓 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的,可另计二次运输费。
1.1.9 本标准未包括现状路面的拆除、恢复,发生时按现行《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子目执行;绿化工程的拆除、迁移、恢复,管线迁移,发生时按深圳市相应专业子目执行。
1.1.10 本标准未考虑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时的降效增加费,实际发生时按各册说明执行。
1.1.11 如原埋设线路、管道和设施等影响管廊工程施工时,可根据工程具体受影响程度,依 据具体施工方案计价。如无具体解决方案,可按施工受影响部分工程的人工费、机械台班消 耗量各增加10%计算降效费用。
1.1.12 本标准子目构成表中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 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相关费率是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 中的推荐费率计算。计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1.13 本标准中凡注明“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含XX本身,凡注明“XX以外”或“XX以 上”者均不包含XX本身。
1.1.14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或定额进行修订,以及有新标准规范或定额出版实施时,本标准应 与最新的标准规范或定额配合使用。
1.2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1.2.1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本标准计算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工程量。
1.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本规则及本标准各章具体规定为基本依据, 此外还应参照以下文件:
1 经审定的施工图及说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3 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1.2.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内容应与本标准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 围相一致。
1.2.4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与本标准子目的计算单位相一致。本标准 子目的计量单位规定如下:
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 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6 以工期或时间计算的为天或小时。
1.2.5 汇总工程量时,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1 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 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4 以天或小时为单位,取整数。
1.2.6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1.2.7 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 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1.2.8 计算工程量时,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各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只适用于本册,各册之 间不作相互借用。
1.2.9 计算工程量时,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均以设计图示尺寸为准。
1.2.10 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各册、章计算规则。
1.3 入廊管线安装工程册说明 0.3.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量消耗标准》第四册《入廊管线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册) 内容包括:给水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电力电缆工程,共三章。
1.3.2 本册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入廊的给水、排水、燃气市政管 道安装工程、电力电缆工程(仅包含支架工程),不包含入廊的热力管道、电力电缆、通信 线缆、气动垃圾输送管道、区域空调水系统管道敷设安装工程。
1.3.3 本册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包括:
1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2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SJG3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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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SJG112-2022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afety appraisal of existing curtain wall

2022-03-21发布 2022-05-01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

SJG 112,SJG 112-2022,安全检查,既有建筑幕墙,SJG 112-2022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标准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规范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
1.0.3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的专业机构进行。
1.0.4 采光顶、雨篷和格栅等既有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可参考本标准进行。
1.0.5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既有建筑幕墙 existing curtain wall
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
2.1.2 安全性鉴定 safety appraisal
依据本标准,通过构件(材料)检验、连接构造检验、功能性构造检验及结构承载能力验算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调查、检测、分析、评定,确定其安全性等级并给出处理建议。
2.1.3 鉴定单元 appraisal unit
从被鉴定建筑幕墙中划分出的一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
2.1.4 试样 test sample
在一个鉴定单元中,按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并用于评定项目检验的单个构件或构造。

2.1.5 样本 specimen
在一个鉴定单元中,按本标准规定的最小抽样数抽取,并用于评定项目检验的一组构件或构造。
2.1.6 支承构件 supporting component
构成建筑幕墙支承结构体系的构件,包括框支承幕墙的立柱和横梁、全玻璃幕墙的肋板、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结构等。
2.1.7 室外构件 external component
安装在建筑幕墙立面室外侧的构件,包括外遮阳、装饰条、装饰件、灯光设施等。
2.1.8 连接构造 joint structure
建筑幕墙结构体系中支承构件间、支承构件与主体、支承构件与面板的连接结构形式,包括硅酮结构密封胶粘接装配。
2.1.9 功能性构造 functional structure
建筑幕墙结构体系中为达到某种功能要求而设置的结构形式,包括密封、防水、防火、防雷、位移等。
2.1.10 龟裂 crazing
密封胶或胶条表面产生的不规则网状裂纹。
2.1.11 粉化 chalking
由于气候、老化等原因,密封胶表层形成粉末的现象。
2.1.12 离析 segregation
密封胶内部某些组分的分离析出现象。

3 基 本 规 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 既有建筑幕墙宜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既有建筑幕墙应进行安全性鉴定:
1 幕墙工程资料缺失,无法查核其承载能力;

2 幕墙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仍需继续使用;

3 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4 幕墙经安全检查发现需要进一步检测、鉴定的严重安全隐患;

5 幕墙面板、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破裂现象,采用常规维护和检修未能消除安全隐患;

6 幕墙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灾害或突发事件且造成严重损坏;

7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况。
3.1.2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评定项目及分类应符合表 3.1.2 的规定。

3.1.3 安全性鉴定的现场抽样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力学性能或承载能力检测的试样,宜在每个鉴定单元抽样样本中选取;
2 当同时采用多种检验方法进行检测时,应提前制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
3 检测的试样应有取样、布点等详细说明。当测点较多时,应绘制测点分布图;
4 当检测数据可能存在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现场抽样检测的材料强度标准值、试样承载能力标准值的取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材料强度标准值、试样承载能力标准值可取试验结果的平均值;
6 当现场抽取 1 个或 1 组试样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不合格或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经委托方同意,可对该项目再抽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检测,并应以第二次的检测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7 采用荷载试验检查试件的承载能力时,检验荷载不应小于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荷载标准值。
3.1.4 当检查建筑幕墙的隐蔽部位时,宜优先采用无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进行检查。当发现构件或构造有异常时,应拆开封闭层进行检查。因检查过程对封闭层造成的破坏及损伤应进行修复处理。
3.1.5 对检查过程造成损伤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连接部位,在修复前应进行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修复时应对整条胶缝或整块玻璃构件重新注胶,注胶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
3.1.6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2 检测时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应处于正常状态。
3.1.7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作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施工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施工设施、机具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及试运转,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
幕墙安全性鉴定作业前应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并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4 构件(材料)检验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幕墙的构件(材料)检验应查验材料的合格证、质保证书和复验报告,主要构件(材料)的品种、性能参数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1.2 幕墙的构件(材料)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 139 及《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JGJ/T 324 的有关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
4.1.3 石材和人造板材的抗弯强度应现场抽样进行检测。
4.1.4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伸粘结强度及邵尔 A 硬度应现场抽样进行检测。
4.1.5 其他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用于结构承载能力验算的强度标准值应按现场抽样检测结果确定:
1 所用材料无合格证、质保证书及检验报告;
2 所用材料与设计要求不相符;
3 构件材料出现异常的破碎、开裂或变形等现象;
4 建筑幕墙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仍需继续使用。
4.1.6 对材料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时,每个鉴定单元应至少抽取 1 组试样进行检测。不同检测项目的最小试样数量应符合表 4.1.6 的规定。

4.1.7 幕墙构件(材料)现场取样应避免幕墙结构的损坏,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2 支 承 构 件
4.2.1 铝合金型材构件应检查外形尺寸、型材壁厚及外观质量。型材壁厚应重点检测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
4.2.2 钢构件应检查钢材的规格、厚度及外观质量。
4.2.3 对带有表面处理层的金属构件应检测其表面处理层膜的厚度。
4.2.4 金属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合金型材与其它金属接触部位不应存在严重的双金属腐蚀现象;
2 铝合金型材或钢材不应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纹、损伤或严重变形现象;
3 钢材表面防腐处理层不应存在完全损坏、基材严重腐蚀(锈蚀)现象;
4 拉索索体不应存在断丝、损伤或严重腐蚀(锈蚀)现象。
4.2.5 玻璃肋应检查玻璃的品种、规格、厚度、表面应力及外观质量,钢化玻璃或半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值应符合表 4.2.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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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0.040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P33
T/CABEE030—2022
民用建筑直流配电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direct current power distribution of civil buildings

2022-01-05发布 2022-03-01实施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发布

T/CABEE 030,T/CABEE 030-2022,民用建筑,直流配电设计,T/CABEE 030-2022 民用建筑直流配电设计标准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提升建筑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消纳能力,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直流配电设计技术要求,保证民用建筑直流配电系统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中1500V及以下的直流配电设计。
1.0.3民用建筑直流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缩略语
2.1术语
2.1.1光储直柔photovoltaics,energy storage,direct current and flexibility (PEDF)
配置建筑光伏和建筑储能,采用直流配电系统,且用电设备具备功率主动响应功能的新型建筑能源系统。
2.1.2建筑电力交互grid-interactive building(GIB)
以城市电网指令为约束条件,通过建筑整体用电柔性实现需求侧与供给侧动态平衡的技术。
2.1.3建筑光伏building photovoltaic system
安装在建筑物或其附属构筑物上,利用光伏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分布式发电系统。
2.1.4建筑储能building energy storage system
布置在建筑基地内,服务于建筑整体用电柔性调节的分布式储能系统。
2.1.5系统拓扑system topology
民用建筑直流配电系统中城市电网、光伏、储能和用电负荷四者的物理布局与相互连接方式。
2.1.6用电柔性demand flexibility
根据电力交互需求进行实时用电功率调节的能力,分为设备用电柔性和建筑整体用电柔性。
2.1.7直流母线direct current bus
设备和配电回路以并列分支形式接入的开放通路,承担主要配电作用和功率传送任务。
2.1.8电能变换器power converter
利用功率半导体器件实现电能变换控制的电力电子装置,简称变换器。
2.1.9建筑整体用电柔度electrical demand flexibility of building
建筑根据柔性调节信号,自身运行功率主动变化的幅度与不接受柔性调节信号状态下的用电功率的比值。
2.1.10设备用电柔度electrical demand flexibility of equipment
用电设备根据柔性调节信号,主动变化后的运行功率与设备额定功率的比值。
2.1.11功率主动响应active power response(APR)
设备根据直流母线电压变化,通过调整工作状态改变自身用电功率,对直流配电系统功率调整需求主动做出的响应。
2.1.12建筑电动车交互building to vehicle to building(BVB)
通过充电桩为电动车充电,或通过充电桩从电动车取电,实现建筑用电与电动车充放电耦合的技术。
2.1.13纹波系数ripple factor
电压或电流中交流分量与直流分量之比,通常以百分数表示,包括纹波峰峰值系数和纹波有效值系数。其中,纹波峰峰值系数为交流分量峰峰值与直流分量之比:纹波有效值系数为交流分量有效值与直流分量之比。
2.1.14安全电压适配器safety extra-low voltage adaptor
输出端为通用串行总线(USB)等接口形式,为电子产品供电的配电设备。
2.1.15电压偏差voltage deviation
实际运行电压与额定电压之间的差值。
2.1.16电压调节时间regulation time of voltage
当指令改变、功率变化或运行模式切换等情况引起电压变动时,直流配电系统对电压进行调节,使电压重新恢复稳定所需的时间。

3基本规定
3.0.1设计直流配电系统的建筑,宜采用PEDF。
3.0.2直流配电设计应以实现GIB为目标,做到建筑光伏、建筑储能、用电负荷与城市电网供电的动态平衡。
3.0.3在满足用户需求和用电安全的前提下,民用建筑直流配电设计应满足兼容性和开放性的要求。
3.0.4直流配电系统的组成应包括电源设备、配电设备、用电设备和监控系统等。

4系统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当需布置建筑光伏和建筑储能等电源设备或参与电力交互时,宜采用直流配电系统。
4.1.2直流配电系统拓扑宜采用单极结构。
4.1.3建筑屋顶和立面的光伏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顶光伏系统的安装容量、朝向、倾角与间距应根据安全、美观、负荷时间规律和投资收益等因素进行确定:
2立面光伏系统应结合建筑风貌要求,根据采光和遮阳等建筑热工因素、发电效率以及经济性,进行一体化设计。
4.2负荷分级及负荷计算
4.2.1建筑用电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规定。
4.2.2建筑整体用电柔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和二级负荷不应参与用电柔性调节;
2应通过三级用电负荷和建筑储能实现:
3三级用电负荷宜按其柔性特征进行分类。
4.2.3用电负荷计算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一级、二级及三级负荷:
2建筑逐时用电负荷;
3建筑光伏容量与逐时功率;
4建筑储能容量与功率;
5建筑与城市电网公共连接点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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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3.100.10
CCS J84
中国钢结构协会标准
CSCS
T/CSCS019-2022
凿岩机接杆钎尾
Shank adapter for rock drills

2021-11-09发布
2022-02-01实施
中国钢结构协会发布

T/CSCS 019,T/CSCS 019-2022,凿岩机,接杆钎尾,T/CSCS 019-2022 凿岩机用接杆钎尾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凿岩机用接杆钎尾的术语和定义、型号编制、尺寸代号和公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导轨式气动和液压凿岩机用接杆钎尾 (以下简称钎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 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30.1 金属材料 洛氏硬度试验 第 1部分:试验方法
GB/T 6247(所有部分) 凿岩机械与便携式动力工具 术语
GB/T 6374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尾柄和衬套配合尺寸
GB/T 6481 凿岩用锥体连接中空六角形钎杆
GB/T 6482 凿岩用螺纹连接钎杆
JB/T 7161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热处理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7164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机械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7302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6247(所有部分)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主要尺寸 ma in dimension
除钎尾螺纹和花键尺寸外的其他尺寸。包括:总长度L、冲击端到花键长度 LI、冲击端到冲洗孔长度 L3、冲击端外径 D,、主体外径 D。。
3.2
主体外径 outer diameter of rod body
除花键外径和外径的长度小于 30mm台阶外的钎尾最大直径 (D:)。
3.3
圆钎尾 round shank
中心冲洗凸耳式接杆钎尾。
[来源:GB/T 6374一2018,12.2]

4 型号编制
4.1 型式
1 钎尾按用于凿岩机的冲洗方式分为:
— 中心冲洗 (2);
— 旁侧冲洗 (P) 。
2 按钎尾花键齿数分为:
二齿 (圆钎尾的 “凸耳,’)、三齿、四齿、五齿、六齿、八齿、十齿、十二齿等。
4.2 型号编制方法
钎尾型号宜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编制,其排列方式如图 1所示,生产企业也可参照图 1的编制排列方式制定适宜本企业的钎尾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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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040
CCS P33
团体标准
T/CSCS020-2021
T/BSSIA0003-2021
建设工程临建营地设施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temporary camp facilitie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2021-11-10发布 2021-11-20实施
中国钢结构协会 北京钢结构行业协会 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 联合发布

T/BSSIA 0003-2021,T/CSCS 020-2021,临建营地,建设工程,设施,T/CSCS 020-2021 T/BSSIA 0003-2021 建设工程临建营地设施技术标准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临建营地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提 高营地服务能力,本着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生活舒 适的原则,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临建营地设施的设计、 安装、使用与维护、拆除与再利用等。

1.0.3 建设工程临建营地设施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1洽建营地 construction project temporary camp
为满足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封闭的非永久性设施 场所。
2.0.2 设施 facilities
临建营地空间范围内 的房屋、室外道路、围挡、大门、室外 管网以及其他附属构筑物等。
2.0.3 模块化房屋 modular house
采用统一模数制作,由梁、柱、 擦条、墙板、门、窗、地 板、屋面板等构件组成,可作为一个独立功能模块的房屋。
2.0.4 模块化围挡 modular enclosure
采用同一模数制作,由基础、立柱、 墙板通过可靠连接而成 的一种维护设施。
2.0.5 模块化路面 modular pavement
采用统一模数制作,由路面板、连接 部件组成的一种路面。
2.0.6 模块化路面板 modular road panel
用于建设工程临建营地室外道路铺设的 ,可以循环使用的路 面板。按照面层材质可分为装配式混凝土路面板和装配式钢板路 面板 。简称路面板。
2.0.7 标识 identification
在临建营地空间环境中 ,通过视觉感知方式,提供场所识 别,包括功能 区引导、方位、设施说 明及安全指示 的信息 载体 。
2.0.8 标识载体 identification carrier
是指承载标识信息内容的实体部分总 称,包括基础、结构支 撑、面板等。
2.0.9 信息化设计 intelligentize design
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支撑,以数据为核心、项目管 理为主线,以流程优化重构为手段,使架构、系统、应用与管理 初步实现一体化的集成应用系统设计。

3 基 本 规 定
3.0.1 临建营地的房屋设施宜采用模块化房屋、拆装式轻钢结 构活动房等,模块化房屋和拆装式轻钢结构活动房层数不应超过 三层,当模块化房屋的承重构件累计使用年限超过 10 年或周转 次数超过 5次应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0.2 临建营地的房屋、室外工程等设施应进行标准化设计, 满足运输方便、循环利用、可装配安装的有关要求。
3.0.3 临建营地的设施应由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 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3.0.4 临建营地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风、雪、雨、 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

4 营地规划设计
4.1 一 般 规 定
4.1.1 临建营地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形、地质情况、气候条件、 周围环境、地域文化、工程项目的需要选择有利于营地建设的场地。
4.1.2 临建营地选址应保护自然植被,避免污染 自然水域、破 坏周边的历史文化遗产和通信线路设施等。
4.1.3 临建营地与河沟、高边坡、深基坑、危险化学品仓库等 区域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4.1.4 临建营地布局应针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求,综合考虑营 地的房屋、室外道路、室外管网、室外绿化、场地排水、安全防 护等要素,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
4.1.5 临建营地的规划建设宜满足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要求。
4.2 总平面布置
4.2.1 临建营地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区设置,在相应的 空间范围内设置 标识 ;
2 办公区、生活区宜位于建筑物坠落半径和塔式起重机等 机械作业半径之外;当办公区、生活区位于建筑物坠落半径和塔 式起重机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内时,应增加相应的安全措施;
3 办公区应根据需要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卫生间、 资料 室、文体活动室、停车场、旗杆等;
4 生活区应根据需要设置宿舍 、卫生间、浴室、洗衣房、 食堂、超市、医药室、防疫隔离室等。
4.2.2 临建营地的办公区、生活区应设置宣传栏、密闭式垃圾 收容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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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团体标准
T/YJB-0038-2020
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Concrete Structural Self-waterproofing of Underground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2020-X-XX发布 2020-X-XX实施
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 发布

T/YJB-0038,T/YJB-0038-2020,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T/YJB-0038-2020 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0.1 为保证河南省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设计和施工质量, 实现防水使用年限与结构寿命等同,符合绿色环保、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安全适用的要求及河南省的技术及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特 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于建筑地下工程、防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管廊工程、箱涵、蓄水池、水利工程等地下工程的混凝土结构自防 水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

1.0.3 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的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国家现行 有关环境保护、安全与劳动防护的要求,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1.0.4 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 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刚性防水
刚性防水是指由不易变形的构配件通过构造连接而成的防水 设置。
2.0.2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体系属于刚性防水技术,是指结构主体采用 优化配筋和掺加抗裂、防水的混凝土外加剂,同时对变形缝、后浇 带、施工缝等细部构造进行防水密封处理,并根据工程需要增设刚 性防水附加层或构造防水措施,形成主体结构不依赖于外设柔性防 水层的防水体系。
2.0.3 自防水混凝土
自防水混凝土是结构自防水体系的主要材料,通过掺加具有防 水、缓凝、抗冻、防腐、阻锈等功能防水剂制备,有别于防水混凝 土的是除了抗渗性能外,还具备控制混凝土裂缝、提升混凝土强度、 自身材料具备良好的化学相容性、质量稳定、耐久性强等性能。
2.0.4 附加防水层
附加防水层是指做在自防水混凝土基面的不易变形的防水材 料层。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标准规定的水泥基涂料防水层、水泥砂浆 防水层等刚性防水材料。

3 防水设计
3.0.1 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防、排、截、堵”相结合, 刚柔相济,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3.0.2 地下工程防水方案应在搜集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环境、现场 施工条件和周边环境等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规划、结构设计、 材料选择、结构耐久性和施工工艺等确定。
3.0.3 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2 自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3 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4 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 量保证措施;
5 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 的防倒灌措施。
3.0.4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使用年限应与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等 同。
3.0.5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的规定。
3.0.6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高出室外地坪完成面不应小于 500mm。
3.0.7 地下工程主体结构采用自防水混凝土,底板(筏板)、侧墙、 顶板的结构自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自防水设计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小于 P10;
2 变形缝内侧应增设排水盲管:施工缝、穿墙螺栓孔、穿墙 管道根、预留通道接头等防水节点应强化处理;
3 地下工程所采用的防水材料不得对人体、生物和水土环境 产生有害影响。

4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4.1 一般规定
4.1.1 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应进行设计,并应做到定级准 确、方案可靠、施工简便、耐久适用、经济合理。
4.1.2 附加防水层与自防水混凝土基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可靠, 各组成部分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所有组成材料应彼此相容并 应具有良好的结合性和耐久性,若采用两种以上外加剂混合使用的 工程,应进行化学相容性检测,并出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 报告方可施工。
4.1.3 自防水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搅拌站与施工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的性能检测项目,应根据设计与 施工要求而定,如坍落度、坍落度经时变化、凝结时间、抗压强度 和抗渗性能等。
4.1.4 自防水混凝土所采用的外加剂氯离子含量应小于 0.1%,不 宜使用钙矾石、氧化钙类混凝土膨胀剂和多功能复合型(2 种或 2 种以上功能)混凝土膨胀剂。
4.2 原材料
4.2.1 用于自防水混凝土的水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尚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品种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2 在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时,应按介质的性质选用相应的水泥 品种或掺加相应掺合料。
3 不得将不同品种或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合使用。
4.2.2 用于自防水混凝土的矿物掺合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煤灰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1596 的规定,其级别不应低于 II 级;
2 硅粉应符合《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 27690 的规定;
3 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 矿渣粉》GB/T 18046 的规定;
4 火山灰质材料应符合《水泥砂浆和混凝土用天然火山灰质 材料》JG/T 351 的规定;
5 石灰石粉材料应符合《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 JGJ/T 318 的规定;
6 复合掺合料应符合《混凝土用掺合料》JG/T 486 的规定;
7 使用其他掺合料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4.2.3 用于自防水混凝土的砂、石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 准及检验方法》JGJ 52 的规定。 4.2.4 用于自防水混凝土的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的规定。
4.2.5 用于自防水混凝土的外加剂应为多功能复合型水剂,其性能 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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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结构协会标准
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涂装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painting and anticorrosion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 steel structures
T/CSCS018-2022
主编单位:中国钢结构协会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国钢结构协会
施行日期:2022年2月1日
2021 北京

T/CSCS 018,T/CSCS 018-2022,涂装技术,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防腐蚀,T/CSCS 018-2022 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涂装技术规程

1总则
1.0.1为规范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涂装标准的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根据装配式建筑钢结构的特点采用的涂装体系适用于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要求。
1.0.3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涂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和维护管理。
1.0.4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涂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大气腐蚀atmosphere corrosion
钢结构暴露于大气中由于化学和电化学作用而引起的钢结构破坏。
2.0.2环境介质腐蚀等级corrosion class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media
环境中各种介质对钢结构长期作用下的腐蚀性。
2.0.3涂装体系painting system
针对装配式钢结构所处的腐蚀环境、结构特点和耐久性需求,提出的基层处理、涂层体系、涂料和涂层质量的技术要求。
2.0.4涂层保护coating protection
在钢结构表面采用涂层起到阻止或减缓腐蚀的发生。
2.0.5涂层耐久性durability of coating
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涂层体系从开始使用到第一次全面维护涂装前的时间间隔。
2.0.6涂层相容性coating compatibility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涂料组成的涂层之间没有产生异常反应变化的性能。
2.0.7涂层维修管理coating maintenance management
为满足设计要求和保证使用寿命,在涂层服役过程中采取的维护与修缮措施。
2.0.8难以维修构件parts that are difficult to maintain
工程服役过程中有腐蚀产生,但维修闲难的构件。

3基本规定
3.1涂装设计
3.1.1根据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涂装特点,应在满足使用寿命25年的前提下,选择防腐蚀涂料及涂装体系。
3.1.2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分易维修构件和难以维修构件,难以维修构件应提高防腐蚀涂装设计等级。
3.1.3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应分室内和室外构件,室外构件应结合室外环境条件增加耐候性能设计。
3.2基层表面处理
3.2.1装配式钢结构基层涂装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8923.1和《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2部分:已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局部清除原有涂层后的处理等级》GB/T8923.2的有关规定。
3.2.2钢结构基层表面的除锈等级。宜根据涂料品种、施工条件、构件的重要程度确定。新建工程除锈等级不应低于Sa2⅓级。
3.2.3抛丸或喷射除锈的钢结构表面粗糙度要求为Rz30m~75um.
3.2.4已经表面处理的装配式钢结构表面应采取保护措施。当受到污染时,应重新进行表面处理。

3.3涂层构造和涂料要求
3.3.1防腐蚀涂层由单涂层或多涂层组成,多涂层体系在施涂前应进行相容性实验,验证合格后方可施工。

3.3.2膨胀型防火涂层表面的防护面涂层干膜厚度不应大于100um。
3.4防腐蚀涂装的施工与维修
3.4.1涂装施工间隔应符合供应商产品说明书或施工指导书的要求。
3.4.2涂装时,表面温度应比露点温度高3℃或以上。对高温、高湿环境中的钢构件,宜增加防护、通风、减湿措施。
3.4.3涂装施工结束后。涂层常温养护时间不宜少于7d。
3.4.4防腐蚀涂层使用10年后应定期检测,并应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当需防护维修时,应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4腐蚀环境分类
4.0.1根据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涂层服役的环境,大气腐蚀环境分为以下六个级别:
1C1:非常低的腐蚀性;
2C2:低的腐蚀性;
3C3:中等的腐蚀性;
4C4:高的腐蚀性;
5C5:很高的腐蚀性;
6CX:极端的腐蚀性。
4.0.2大气腐蚀环境分类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4.0.3涂层设计时,对于难以维修构件,大气腐蚀环境级别应提高一级。
4.0.4对于服役环境为浸在水中或埋在土壤中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水和土壤的腐蚀分类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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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120.30
CCS P 30/39
T/HNBWA
河南省建筑防水协会团体标准
T/HNBWA3—2022
金属膜增强型自粘防水卷材
Metal film reinforced self-adhering waterproof sheet

2022-XX-XX发布 2022-XX-XX实施
河南省建筑防水协会 发布

T/HNBWA 3-2022,THNBWA 3-2022,金属膜增强型自粘防水卷材,金属膜防水卷材标准,T/HNBWA 3-2022 金属膜增强型自粘防水卷材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金属膜增强型自粘防水卷材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钢结构屋面和混凝土基层建筑防水工程用金属膜增强型自粘防水卷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28.2一2007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第2部分:沥青防水卷材外观
GB/T328.9一2007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第9部分:高分子防水卷材拉伸性能
GB/T328.10一2007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第10部分:沥青和高分子防水卷材不透水性
GB/T328.14一2007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第14部分:沥青防水卷材低温柔性
GB/T328.18一2007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第18部分:沥青防水卷材撕裂性能(钉杆法)
GB/T328.20一2007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第20部分:沥青防水卷材接缝剃离强度
GB/T12754一2019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
GB/T16422.2一2014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第2部分:弧灯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金属膜增强型自粘防水卷材metal film reinforced self-adhering waterproof sheet
金属膜增强型自粘防水卷材是指以沥青为主要浸涂材料,表面采用金属膜,中间采用聚酯膜(PET)
双层增强制成的自粘防水卷材,
4分类
4.1规格
4.1.1产品公称宽度为1000m
4.1.2产品公称面积为10m2、15m、20m2.
4.1.3产品厚度为1.5mme
4.1.4其他规格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4.2标记
产品按名称、本文件编号、厚度、面积顺序标记。
示例:20口2、1.5面厚金属膜增强型自粘防水卷材标记为:
金属膜增强型自粘防水卷材T/NBA3一2022一1.5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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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980—2022
市域(郊)轨道交通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uburban rail
2022-03-31 发布 2022-10-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 市 场监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市域(郊)轨道交通,正式版 DB11/T 1980,正式版 DB11/T 1980-2022,正式版 DB11/T 1980-2022 市域(郊)轨道交通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适应北京市市域(郊)轨道交通的发展需要,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 的战略目标,促进市域(郊)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统一市域(郊)轨道交通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及跨界地区,最高运行速度 120 km/h ~200km/h、电力牵引的钢轮
钢轨市域(郊)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
1.0.3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与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市政交通设施一体化衔接,充 分发挥轨道交通网络整体效益。
1.0.4 市域(郊)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北京市域(郊)铁路功能布局规划。
1.0.5 市域(郊)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以人为本、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资源共享、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市域(郊)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市域(郊)轨道交通 suburban rail (commuter rail)
连接中心城区、副中心和半径 50-70km 的新城、城镇组团和跨界地区,最高速度120km/h~200km/h,为通勤客流提供公交化运输服务的轨道交通系统。
2.0.2 利用既有铁路 utilization of existing railway
利用既有铁路富余运力提供市域(郊)客运列车服务,其既有设施的主要技术标准基本维持,对车站建筑、自动售检票等乘客服务相关的系统实施公交化改造。
2.0.3 改建既有铁路 reconstruction of existing railway
对既有铁路进行系统性工程改造,实现市域(郊)轨道交通客运干线功能,可局部性兼顾铁路运输联络功能。
2.0.4 公交化运营 Transit operation
类似于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运营方式,具有高行车密度,乘客乘车快速便捷、随到随走等特点。
2.0.5 避让线 passing siding
车站为保障快车在正线安全通过,慢车进站停靠避让功能而设置的配线,实现快慢车运行。
2.0.6 站台计算长度 effective length of platform
供乘客上、下列车乘降平台的使用长度。有站台门时,指站台门围合长度;无站台门时,指首末 两节车辆尽端客室门外侧之间的长度加停车误差。
2.0.7 双流制牵引供电制式 AC/DC dual-mode traction power supply system
在电力牵引列车运行线路上分段采用交流和直流的牵引供电系统。
2.0.8 ZS 荷载 ZS Load
市域(郊)轨道交通列车竖向静荷载的简称。

3 基本规定
3.0.1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主要承担北京市主副中心之间以及主副中心与多点新城、一区新城和跨 界城镇组团之间、以及具有大量出行需求的区县组团之间的快速联系。
3.0.2 市域(郊)轨道交通的功能定位应以服务于通勤客流需求为主,以满足通学、商务、旅游休闲等客流需求为辅。
3.0.3 通勤乘客乘坐市域(郊)轨道交通的时间宜控制在 30min~45min。
3.0.4 市域(郊)轨道交通设计年度应分为初期、近期、远期。初期应为建成通车后第 3 年,近期应 为建成通车后第 10 年,远期应为建成通车后第 25 年。基础设施、建筑物和设备规模的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1 新建和改建既有铁路线路线下基础设施和不易改、扩建的建筑物和设备,应按远期客流量和运 营需求进行设计; 2 利用既有铁路线路充分利用既有线设备和设施,且应按近期客流量和运营需求进行适应性改造;
3.0.5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按公交化运营要求及乘客服务要求配备系统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既有铁路应在满足国家铁路运输功能的基础上,对既有设施进行改造,适应城市通勤客流
公交化的出行习惯;

2 改建既有铁路应同时满足城市通勤客流公交化的出行需求和铁路运输的基本通行条件;

3 当既有铁路不再承担铁路运输功能时,应按新建市域(郊)轨道交通技术标准设计。
3.0.6 市域(郊)轨道交通列车最高运行速度等级应根据线路功能定位和客流特征、线站位分布以及 乘客出行需求等进行确定。在同一条线路上,经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合理后,可分段采用不同的运行速 度级。
3.0.7 市域(郊)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有效空余地板面的乘客站立面积宜按 4 人/m²计算,当服务于中 心城区客流时,可按 5 人/㎡计算。
3.0.8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能提供不同服务水平的运营组织模式,且高峰时宜采用高密度、公交化 的运营组织模式,平峰时视客流量宜采用定点时刻表等灵活运营方式。
3.0.9 市域(郊)轨道交通开行跨线列车时,其设计应适应列车跨线运行的有关技术要求。
3.0.10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以地面和高架线路为主。在中心城区和组团核心区,经工程技术经济比选,可选用地下线路敷设方式。利用既有铁路和改建既有铁路宜利用既有线路条件、维持既有敷设方式。
3.0.11 市域(郊)轨道交通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0.12 市域(郊)轨道交通线路应采用 1435mm 标准轨距,行车方向宜采用右侧行车方式,利用既有 铁路或与铁路互联互通时,可采用左侧行车方式。正线应具备反向行车条件。
3.0.13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经工程技术经济综合比选后确定与自身特点和负荷需求相适应的牵引供电制式,利用和改建既有铁路宜采用 AC25kV 供电制式。受环境或客观条件影响的线路可采用 AC25kV 和 DC1500V 两种供电制式。
3.0.14 市域(郊)轨道交通车站应与其它交通方式的统筹布局,满足无缝衔接、高效换乘的需要。
3.0.15 市域(郊)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基地宜与周边毗邻地区开展一体化设计。
3.0.16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3.0.17 市域(郊)轨道交通车厢内不宜设置卫生间和给水系统;利用既有线时,根据运营管理、车站条件等因素分析后,可选择配备有卫生间和给水系统的车辆。
3.0.18 市域(郊)轨道交通宜按全封闭、全立交设计。
3.0.19 市域(郊)轨道交通车站宜采用站台候车模式,并设置站台门。利用既有铁路时可采用站厅候车模式,可不设站台门。
3.0.20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统筹考虑设计车站进出站和换乘流线,缩短换乘距离、简化候车流程, 实现快进快出、快速安检、便捷换乘的需求。
3.0.21 市域(郊)轨道交通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 100 年。
3.0.22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优先采用自主化、国产化的技术装备。
3.0.23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具有针对火灾、水淹、风灾、地震、冰雪和雷击等灾害的预防措施。

4 规 划
4.1 一般要求
4.1.1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做好与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的衔接规划,构建多层次、 一体化轨道交通网络。
4.1.2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为城市构建主、副中心 70km 的 1h 交通圈,30km 圈层 45min 可达,发挥主体(公交)作用。
4.1.3 优先利用既有铁路或铁路通道资源构建满足城市需要的市域(郊)轨道交通系统,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城市对既有铁路廊道出行需求较高,且既有铁路有富余能力时,应统筹协调铁路的中长途 运输需求以及城市的通勤需求,充分挖掘铁路可利用资源,根据需要改造、扩容或局部拓展既有铁
路;
2 城市对既有铁路廊道出行需求较高,但既有铁路无富余能力时,可结合城市需求因地制宜 新建线路;
3 无适宜的铁路资源利用区域,应结合城市规划选择路由新建市域(郊)轨道交通线路。
4.1.4 应结合沿线用地规划合理确定车站位置,加强市域(郊)轨道交通与城市规划的衔接,推进 站城一体规划建设。
4.1.5 市域(郊)轨道交通项目宜与既有铁路线路、城市轨道交通和站场等资源共享。
4.1.6 市域(郊)轨道交通线路规划方案阶段应开展需求分析和客流预测,并加强与线站位方案的 互动和反馈,开展多情景客流测试。
4.1.7 市域(郊)轨道交通开通运营时各车站交通接驳设施应与市域(郊)轨道交通同步开通并投 入使用。
4.1.8 若开展货运物流业务,有条件的市域(郊)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应预留货运组织条件。
4.2 线路规划
4.2.1 线路规划应结合沿线城市空间结构特点、沿线用地规划、沿线客流需求,确定线路功能定位、 基本走向、起终点位置、敷设方式、车站分布、服务范围及服务目标,并确定线路利用既有铁路、改造既有铁路、新建线路的实现形式。
4.2.2 对于新建线路,应结合城市用地布局及区域需求综合选择新建廊道,并考虑与既有铁路网的 衔接。
4.2.3 以服务通勤客流为主的市域(郊)轨道交通线路应为城市居民提供快速、公交化的轨道交通服务,线路应聚焦运能供给,站点应聚焦用地功能集聚。规划通勤骨干线路,线路高峰时段应具备不低于 10 对/小时开行服务条件,线路最高速度宜为 120km/h~160km/h(受利用的既有铁路条件限 制除外),旅行速度宜为 600km/h~80km/h,平均站间距 3km 以上,中心城区可适当缩小站间距;
4.2.4 以服务商务和旅游客流为主的线路应为城市居民旅游休闲或其他非通勤出行需求提供便捷、 舒适的轨道交通服务,并满足周末、节假日时段特色化服务需求。围绕站点做好接驳优化,依据非 通勤出行需求精准开行列车。
4.2.5 线路的起终点车站,应与城市规划相结合,靠近客流集中区域,宜设在综合交通枢纽或其他轨道交通线路站点附近形成换乘节点。
4.2.6 根据城市重点区域的出行需求,可结合既有铁路或规划新建线路设置支线工程,采取“一干 多支”的组织模式。干线应为去往中心城区或副中心方向的主要客流走廊,可结合需求在新城地区 适当设置支线。
4.2.7 结合需求可组织市域(郊)轨道交通跨线运行组织模式,并应依据城市空间形态、线网功能 定位、客流出行特征、跨线客流强度、列车运行调整要求、工程条件等综合比选确定。
4.2.8 市域(郊)轨道交通线路应优先采用地面敷设方式,其次为高架敷设,城市集中建设区不具 备地面敷设条件的可局部采用地下线。利用既有铁路或改扩建既有铁路的线路宜维持既有敷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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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981—2022
线性区域通信基站基础设施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 infrastructure of linear range
2022-03-31 发布 2022-10-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 市 场监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正式版 DB11/T 1981,正式版 DB11/T 1981-2022,线性区域,通信基站基础设施,正式版 DB11/T 1981-2022 线性区域通信基站基础设施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适应北京市城市建设和移动通信的发展,满足线性区域基站覆盖系统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线性区域通信基站基础设施的设计。
1.0.3 线性区域的通信基站基础设施应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通信基站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满足共建共享的原则和需求。应统筹考虑城市公共空间的优化利 用和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坚持“统一规划、资源共享、注重景观风貌协调”的原则。
1.0.4 线性区域通信基站基础设施除应满足本规范外,尚应满足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线性区域 linear range
道路(含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铁路(含高速铁路)、地铁(含轻轨)等交通线性 区域。
2.0.2 通信基站基础设施 communications base station infrastructure
移动通信机房、管线、铁塔、电源、防雷接地和消防等设施。
2.0.3 通信机房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room
可用于安装各种基站通信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为设备正常运转提供所需适宜工作环境的机房。
2.0.4 通信铁塔 communication tower
通信铁塔采用自立式高耸结构,根据其构建截面形式可分为角钢塔、钢管塔和单管塔。
2.0.5 通信基站 Communication base station
通信基站是移动设备接入互联网的接口设备,也是无线电台站的一种形式,包含通信机 房和通信铁塔。
2.0.6 土建机房 civil engineering room
利用砌块、混凝土、钢筋等建筑材料建造的通信机房。
2.0.7 彩钢板机房、一体化集装箱机房 Color steel plate machine room, integrated container machine room
利用彩色涂层钢板面板、底板与保温芯材通过粘结剂(或发泡)复合而成的保温复合围护板材、拼装而成的通信机房。
2.0.8 室外型一体化机柜 outdoor integrated cabinet
直接处于气候影响下,由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成,其内部可安装通信系统设备、电源、 电池、温控设备以及其他配套设备,能为内部设备正常工作提供可靠的机械和环境保护。
2.0.9 道路 road
供各种无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厂矿道路、林业道路、考试道路、竞赛道路、汽车试验道路、车间通道以及学校道路等。
2.0.10 轨道 track
用条形的钢材铺成的供火车、高铁、电车、地铁等行驶的路线。
2.0.11 隧道 tunnel
埋置于地层内的工程建筑物,是人类利用地下空间的一种形式。隧道可分为交通隧道、 水工隧道、市政隧道、矿山隧道、军事隧道。
2.0.12 馈线洞 feeder hole
通信基站机房墙面上具有一定尺寸要求的孔洞,是移动通信机房内各种线缆进出的通道。

3 通信机房
3.1 一般规定
3.1.1 机房建设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的规定。
3.1.2 机房应满足结构承载及消防的安全要求,并具有良好的适用性。
3.1.3 机房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线性区域所处不同地区予以确定。
3.1.4 机房建设应便于重复利用,在建设用地条件允许前提下,应建设土建机房或彩钢板机房;对于机房建设用地不允许的线性区域,应选择一体化集装箱机房或室外型一体化机柜方 式。
3.1.5 土建机房设计使用年限50年;土建机房和彩钢板机房面积应满足15m2~20m2,净高不 应小于2.8米。
3.1.6 彩钢板机房、一体化集装箱机房及室外型一体化机柜应考虑对机房外墙面刷涂隔热涂料等节能措施。
3.1.7 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建设通信设施的,宜采取小型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的建设方案,与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
3.1.8 机房抗风雪能力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3.2 通用机房要求
I 土建机房
3.2.1 机房室内外高度差不应小于0.15m。
3.2.2 机房门应采用甲级防火保温门,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2m,门洞净高不应小于2.1m。
3.2.3 机房地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6 kN/m2,局部摆放蓄电池的区域不应小于10kN/m2。
3.2.4 机房应预留满足通信缆线需求的馈线洞,洞底距离机房室内地面不宜小于2.2m。
3.2.5 机房内应具备独立空调系统的安装条件。
3.2.6 机房内插座宜安装在机房墙壁距地0.3m。插座电源线应采用0.45/0.75kV铜芯阻燃线。
II 彩钢板机房、一体化集装箱机房
3.2.7 机房应与基础有可靠连接,机房用材具有良好的结构性能,具有良好的防腐性能,接 缝处应密闭性好,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系统用户外机房 第1部分:固定独立式机房》YD/T1624.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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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
DGJ08-2139-2021
J12621-2020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Green desig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

2021-01-28发布 2021-06-01实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

住宅建筑,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正式版 DGJ 08-2139,正式版 DGJ 08-2139-2021,绿色设计,正式版 DGJ 08-2139-2021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本市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工程的绿色设计。
1.0.3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应统筹考虑住宅建筑全寿命期内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宜居、保护环境之间的锌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4住宅建筑的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 green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在住宅建筑设计中采取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措施,在满足住宅
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期内的资源节约 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2.0.2 总绿地面积 total green area
住宅用地内公共绿地、建筑旁绿 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 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面积,包 括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人员可通达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 顶绿地和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可计人绿地率的屋顶、晒台的绿地 及垂直绿化。
2.0.3 装配式住宅 assembled housing
以工业化生产方式的系统性建造体系 为基础,建筑结构体与 建筑内装体中全部或部分部件部品采用装配方式集成化建造的 住宅建筑。
2.0.4 非传统水 non-conventional water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 ,包括雨水、河道水、再 生水、海水等。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应进行绿色策划,明确住宅建筑的绿色 设计目标。
3.0.2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并结合本市的气 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还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 理的相关规定。
3.0.3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期内的技术与 经济特性,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 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3.0.4 方案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设计策划书,明确拟采用的主要 绿色建筑技术。
3.0.5 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设计专篇,明确绿色建筑设计目 标和相应的绿色建筑设计策略,分专业阐述技术措施、材料选用 和设备选型;宜明确所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增量成本。
3.0.6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分专业编制绿色设计专篇,主要内容应包括:
1 绿色建筑定位等级目标。
2 绿色建筑的技术选项。
3 相关材料的性能指标或 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技术措施。
4 绿色建筑各类技术指标 自评分表。
3.0.7 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和电气专业应紧密配合,结合住 宅建筑特点,选择适用、经济合理的绿色设计技术。
3.0.8 建筑设计应结合项目特点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并应用于建筑设计的全过程。
3.0.9 建筑设计应结合项目特点考虑工业化的建造方式,采用适 合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化设计。

4 绿色设计策划
4.1 一般规定
4.1.1 绿色设计策划应在建筑的设计方案阶段进行。
4.1.2 绿色设计策划应包括建筑设计阶段和运营管理阶段。
4.1.3绿色设计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前期调研。 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
1) 项目自身特点和需求分析;
2) 达到的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应等级;
3) 适宜的总体 目标和分项目标、可实施的技术路线及相应的指标要求。
3绿色建筑能源与资源高效利用的技术策略分析。
4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
4.2 建筑专业策划
4.2.1 前期调研应对场地条件、区域资源等进行调研。
1 场地条件调研应包括:对项 目所在地的地理位 置、周边物 理和生态环境、道路交通、人流、公共服务设施、绿地构成和市政 基础设施等规划条件进行分析。
2 区域资源调研应包括 :对 场地可再生能源可利用、水资 源、材料资源情况及建筑自身节能需求进行分析,以确认符合区 域条件及建筑特点的能源利用节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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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所属地区:河南

提问日期:2022-04-24 06:35:45

提问网友:a


解答网友:nh


具体要按当地相差部门发布的确定,有些地方有规定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出釜停放28天后再砌筑。原因是: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为水泥胶凝增强的块材,以28天强度为标准设计强度。龄期达到28天之前,含水量较高,自身收缩较快,此时砌筑往往会引起墙体裂缝;28天后收缩趋缓;再砌筑就能防止墙体裂缝的出现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
DGJ08-2143-2021
J12671-2020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Green design standard for public building

2021-01-28发布 2021-06-01实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

DGJ 08-2143,DGJ 08-2143-2021,公共建筑,正式版,绿色设计,正式版 DGJ 08-2143-2021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本市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公共建筑的绿色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程的绿色设计。
1.0.3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统筹考虑公共建筑全寿命期内满足建筑功能和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宜居、保护自然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
1.0.4公共建筑的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 green design of public building
在公共建筑设计中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措施,在满足 公共 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期内的资源 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2.0.2 总绿地面积 total green area
建筑用地内公共绿地、建筑旁绿地、 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 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面积,包括满足植 树绿化覆土要求、人员可通达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和政府 主管部门认可的可计人绿地率的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3 非传统水 non-conventional water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 ,包括雨水、河道水、再 生水、海水等。
2.0.4 绿色能源 green energy
绿色能源也称清洁能源。狭 义的绿色能源是指可再生能源, 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和海洋能等。这些能源消耗之后 可以恢复补充,很少产生污染。广义的绿色能源是指在能源生产 及其消费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低污染或无污染的能源,如天然气、 清洁煤和核能等。
2.0.5 可见光反射比 visible light reflectance
在可见光谱(380nm一780 nm)范围内,玻璃或其他材料反射 的光通量对人射的光通量之比。
2.0.6 环境敏感建筑物 environmentally sensitive buildings
对噪声、反射光、废气、废水等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建筑 , 主要指住宅、学校、医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等建筑。

3 基本规定
3.0.1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进行绿色建筑策划,明确绿色建筑目标。
3.0.2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本市的气 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 管理的相关规定。
3.0.3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期内的技术与 经济特性,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 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3.0.4 方案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建筑策划书,明确采用的主要绿 色建筑技术。
3.0.5 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设计专篇。应明确绿色建筑设计 目标和相应的绿色建筑设计策略,分专业阐述绿色建筑技术措施, 材料选用和设备选型;宜明确所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增量成本。
3.0.6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分专业编制绿色设计专篇,主要内容应 包括 :
1 绿色建筑定位等级目标。
2 绿色建筑的技术选项。
3 相关材料的性能指标或 设备的技术指标及其技术措施。
4 绿色建筑各类评价指标自评分表。
3.0.7 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和电气专业应紧密配合,结合公 共建筑特点,选择适用、经济合理的绿色设计技术。
3.0.8 建筑设计应结合项目特点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并应用于建筑设计的全过程。
3.0.9 建筑设计应结合项目特点考虑工业化的建造方式,采用适 合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化设计。

4 绿色设计策划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共建筑设计应在方案阶段进行绿色设计策划,绿色设计 文件应体现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全过 程中。
4.1.2 绿色设计策划应包括建筑的设计阶段和运营管理阶段。
4.1.3 绿色设计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前期调研。
2 项目定位与 目标分析:
1 ) 项目自身特点和需求分析;
2 ) 达到的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应等级;
3) 适宜的总体目标和分项目标、可实施的技术路线及相应
的指标要求。
3 绿色建筑能源与 资源高效利用的技术策略分析。
4 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
4.2 建筑专业策划
4.2.1 前期调研应对场地条件、区域资源等进行调研。
1 场地条件调研应包括:对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 置、周边物 理和生态环境、道路交通、人流、绿地构成和市政基础设施等规划 条件进行分析。提出远离污染源、保证 日照条件、促进自然通风、 满足公共交通、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场地声、光、热物理环境的技术措施 。
2 区域资源调研应包括:对场地可再生能源利用、水资源、 材料资源情况及建筑自身节能需求进行分析,以确认符合区域条 件及建筑特点的能源利用节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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