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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060
CCS J 98 DB4401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122—2021 代替 DBJ440100/T 198-2013
承压特种设备制造用钢板管理规定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steel plates of special pressure equipment
2021-10-21 发布 2021-11-15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1/T 122,DB4401/T 122-2021,承压特种设备,钢板管理,DB4401/T 122-2021 承压特种设备制造用钢板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承压特种设备制造用钢板的总则、采购、验收、标识、储存、发放及回收等环节的管
理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用于制造承压特种设备受压元件承载构件用钢板(以下简称钢板)的管理。
承压特种设备修理及改造用钢板的管理也可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注:本文件所指承压特种设备是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氧舱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7 钢板和钢带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11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3 总则
3.1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 TSG 07 的规定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中明确采购、验收、标识、储存、发放及回收等环节的程序、人员接口、人员责任、记录形式,并保证相关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人和事的干扰。
3.2 制造单位应定期对材料责任人和采购、检验及仓库管理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
3.3 所采购钢板的性能应满足产品制造所遵守的相应技术规程及其修改单、材料标准、设计文件的相关规定。
4 采购
4.1 制造单位应当定期对受委托方进行评价,并编制受委托方评价报告,建立合格受委托方名录,评价间隔期限应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中明确。
4.2 评价至少包括受委托方的资质、履约能力、信誉等内容,通过了解其用户使用经验等选择合格受委托方。受委托方一经确认,则建立合格受委托方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进行重新评价。
4.3 制造单位对受委托方的选择、评价、重新评价应按照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实施。
4.4 制造单位采购钢板时应在合格受委托方名录内选择,当合格名录中没有合适的受委托方时,应经评价、补充后再进行选择。
4.5 采购计划应由制造单位在采购前按相关程序编制,经材料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与受委 托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应包括钢板的名称、牌号、执行标准、规格、数量、特殊技术 要求(如超声检测、提高冲击功指标等)、交货状态及验收技术要求等内容。

4.6 有条件时,材料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应组织人员到受委托方进行考察。

4.7 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图纸要求,如需代用,代用程序应符合 TSG 11 和 TSG 21 的规定。

4.8 采购人员应核对钢板的原始标识与质量证明书相应内容是否一致。

4.9 分割材料时,应对原始标识进行移植,移植的内容至少包括:牌号、炉(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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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060
CCS J 98 DB4401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125—2021 代替 DBJ440100/T 217-2015
工业锅炉运行数据外部接口标准
Industrial boiler operation data external interface transmission standard

2021–10–21 发布 2021–11–15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01/T 125,DB4401/T 125-2021,工业锅炉,接口,运行数据,DB4401/T 125-2021 工业锅炉运行数据外部接口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锅炉设备控制系统与数据采集终端之间的数据通讯协议、硬件接口和数据项等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PLC、单片机等数字控制系统的工业锅炉(额定出口介质压力大于0.1MPa、但小于3.82MPa的固定式蒸汽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设备系统与数据采集终端之间的通讯。
常压热水锅炉、真空锅炉等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00.48 电工名词术语 固定式锅炉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合于本文件。
3.1
工业锅炉设备控制系统 Equipment control system of industrial boiler
工业锅炉系统的运行核心装置。装置设定了所需工况参数后,会自动控制各部件按照需要的参数协调工作,保持工业锅炉在目标工况下运行。
3.2
数据采集终端 Data acquisition terminal
应用于工业锅炉,实现运行数据采集、存储和转发的设备。通过采集终端的数字标准接口,可以将工业锅炉中的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等参数进行采集并加以处理。实现网络转发,把所有采集到的数据上传指定的监测、数据中心。
3.3
RS232 接口 RS232 interface
“数据终端设备(DTE)和数据通讯设备(DCE)之间串行二进制数据交换接口技术标准”的简称。
它使用RXD、TXD、GND三条线。RS232 DB-9连接器的引脚功能见表1,引脚示意图见图1。

3.4 RS485 接口 RS485 interface

是对通讯接口的硬件描述,它只需要两根通讯线,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设备之间进行半双工 的通讯方式的数据传输。在RS485通信网络中工业锅炉设备控制系统和数据采集终端一般采用的是主从 通信方式,即一个主机带多个从机。

3.5 Modbus RTU协议 Modbus RTU agreement

是全球工业领域最流行的通信协议,包括ASCII、RTU、TCP等,其支持传统的RS232、RS422、RS485 和以太网设备,包括PLC、DCS、智能仪表等在内的许多工业设备都在使用他作为相互之间的通讯标准。 锅炉控制系统一般使用的是异步串行传输,故本标准中对应的通信协议为Modbus RTU。

4 硬件接口

4.1 工业锅炉设备控制系统数据输出宜采用 485 总线,其与数据采集终端之间可以直接采用 485 总线 方式进行连接,或者利用不同功能的协议转换器转换后与其他接口连接,可以进行一对一连接,也可 以多对一连接。

4.2 数据采集终端接口可采用 RS485 或 RS232。

4.3 数据采集终端接口 RS232 连接方式 锅炉数据采集终端通过串口连接线,连接一个 485 转 232 转换器,再通过转换器的 485 接口的正极 和负极与锅炉控制系统的 485 接口正极和负极连接,具体见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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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020
CCS L 70 DB4401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133—2021
公共停车场管理系统 数据联网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the public parking management system data networking
2021-12 -15 发布 2021-12-31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1/T 133,DB4401/T 133-2021,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管理系统,DB4401/T 133-2021 公共停车场管理系统数据联网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停车场管理系统数据联网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停车场状态信息数据采集、停车位状态信息数据采集、车辆出入场信息数据采集、车辆出场信息数据采集、停车场空位信息数据采集、道路泊位信息数据采集、用户登录、停车位预约共享服务和系统要求相关的数据传输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管理系统和广州停车场行业管理系统的数据联网,其它停车场管理系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030—2005 信息技术 中文编码字符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停车场 public parking
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3.2
公共停车场管理系统 public parking management system
对停车场中的进出口车道、内部停车位进行管理以及按照标准收费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预约停车服务的管理系统。
3.3
广州停车场行业管理系统 Guangzhou parking industry management system
广州市级停车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了停车场基础数据库,主要功能包括为经营性停车场提供备案业务、采集停车场停车数据、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泊位信息等。
3.4
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temporary parking spaces on city roads
利用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的道路停车泊位。
4 技术要求
4.1 数据内容
4.1.1 公共停车场管理系统上传的数据应包含以下四种内容:

a) 停车场状态信息定时上传,包括停车场收费标准数据等信息;

b) 停车位状态信息定时上传,根据车场或设备供应商条件选择性传输;

c) 车辆出入场信息即时上传,包括车辆识别等信息。

d) 停车场空位信息定时上传,包括当前剩余空位等信息。

4.1.2 道路泊位管理系统上传的数据应包含以下三种内容:

a) 路段状态信息定时上传,包括路段收费标准数据等信息;

b) 车辆出入场信息即时上传,包括车辆识别等信息;

c) 路段实时状态信息上传,包括停车位占用状态等信息。

4.2 协议框架

4.2.1 通信协议 通信协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通信采用HTTP协议;

b) 请求方式采用结构化数据(JSON)进行传递;

c) 汉字编码采用GB 18030—2005字符集。

4.2.2 格式说明

4.2.2.1 公共请求参数是用于标识用户和接口鉴权目的的参数,如非必要,在每个接口单独的接口文 档中不再对这些参数进行说明,但每次请求均需要携带这些参数,才能正常发起请求。公共请求参数见 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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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060
CCS A 47 DB4401
DB4401/T 134—2021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regional lightning disaster risk assessment
2021-12-15 发布 2021-12-31 实施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01/T 134,DB4401/T 134-2021,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地域风险,DB4401/T 134-2021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相关的术语与定义、评估指标及危险等级划分、评估流程及要求、评估方法、评估报告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714.2 雷电防护 第2部分:风险管理
GB/T 23694 风险管理 术语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QX/T 85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GB/T 23694、GB/T 21714.2、GB 50057、QX/T 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regional lightning disaster risk assessment
针对特定的区域,依据雷电活动特征以及国家有关雷电防护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对该区域内雷电可能对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的致灾影响做出的整体性、区域化评估。
3.2
地域风险 geographical risk
区域内土壤情况、地形地貌以及区域周边环境对雷电灾害风险潜在的影响程度。
3.3
承灾体风险 hazard-bearer risk
承灾体对雷电的敏感性、耐受性、遭受雷击后对外影响性以及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等因素对雷电灾害风险潜在的影响程度。
3.4
子区域 Sub-area
根据地闪分布、地域环境、建设项目形态特征及属性、雷电防护能力等因素的差异性对评估区域进行划分,分出的每个部分。
3.5
隶属度 degree of membership
评估对象的雷电灾害风险与不同风险等级的相关性。
[来源:QX/T 85-2018,3.1.2]
4 评估指标及危险等级划分

4.1 评估指标的构成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包含雷电风险、地域风险、承灾体风险三个方面的内容,根据层次分析法 的条理化、层次化的原则,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递阶层次结构模型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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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160
CCS P 55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186—2021
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 目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water-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 within the scope of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of water engineering (diversion and storage)
2021-08-31 发布 2021-10-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186,DB4403/T 186-2021,水工程,涉水建设项目,管护范围,DB4403/T 186-2021 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等方 面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深圳市投资的市外水工程(引、蓄水) 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423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SL 725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DB4403/T 118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工程 water engineering
引调水工程和蓄水工程。
3.2 管护范围 scope of the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3 涉水建设项目 water-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
涉及水工程管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3.4 水平净距 horizontal clearance
水工程外边线或外壁(含保护层)与建(构)筑物外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3.5 垂直净距 vertical clearance
水工程外边线或外壁(含保护层)与建(构)筑物外边缘之间的垂直距离。
3.6 城市工程管线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公用 管线。
4 基本规定
4.1 总则
4.1.1 涉水建设项目不应影响水工程的功能效益、运行管理、拓展规划,且须满足水工程安全、水资 源保护、水污染防治、规划整治的总体要求。
4.1.2 涉水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项设计。
4.1.3 涉水建设项目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应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应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水工 程管护范围内桩基施工应首选非挤土及非振动成桩等施工工艺。对水工程造成影响的,涉水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
4.1.4 涉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完成方案报审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和运营 阶段开展监督检查。
4.1.5 涉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4.1.6 涉水建设项目不应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等活动。
4.1.7 涉水建设项目与水工程交叉范围内应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和警示标志。
4.1.8 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4.2 规划
4.2.1 涉水建设项目选址应尽量避开水工程管理范围,交叉部位预留的空间应满足水工程的拓展规划 要求。
4.2.2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输油(气)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管廊等工程不宜与其并行。 4.2.3 涉水建设项目不宜迁改水工程。
4.2.4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文 4.2.2、4.2.3 相关规定的,在不影响水工程功能效益、运行效果 的前提下,应开展唯一性、必要性、安全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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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
CCS C 50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202.1—2021
公共洗手设施配置指南 第 1 部分:公共场所
Configuration guidance for hand washing facilities— Part 1: Public places
2021-12-01 发布 2022-01-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202.1,DB4403/T 202.1-2021,公共场所,公共洗手设施,DB4403/T 202.1-2021 公共洗手设施配置指南 第1部分:公共场所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场所1)公共洗手设施配置的总则、设施分类及要求、公共场所分类、基本要求和 管理维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深圳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公共洗手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管 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4706.15—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8145—2014 陶瓷片密封水嘴
GB 19877.1—2005 特种洗手液
GB/T 34855—2017 洗手液
GB/T 35763—2017 不锈钢水龙头
CJ/T 164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QB/T 1334—2013 水嘴通用技术条件
QB/T 5296—2018 擦拭纸巾
WS/T 699—2020 人群聚集场所手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洗手 hand washing
用流动水和洗手液(或肥皂)揉搓冲洗双手,去除手部污垢、碎屑和部分生物的过程。 [来源:WS/T 699—2020,3.2]
3.2 购物中心 shopping center; shopping mall
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由企业有计划地开发、管理、运营的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 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 [来源:GB/T 18106—2004,定义4.1.11]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所列出的公共场所。
4 总则
4.1 公共洗手设施应与公共场所的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4.2 公共洗手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要求。
4.3 公共洗手设施选址和数量应充分综合考虑公共场所的面积、人流情况及其类型和功能。
4.4 公共洗手设施的选址和设计应遵循安全、便利、实用、美观的原则。
4.5 公共洗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能保证给水正常、排水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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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
CCS C 50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202.2—2021
公共洗手设施配置指南 第 2 部分:中小学校托幼机构
Configuration guidance for handwashing facilities— Part 2: School,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2021-12-01 发布 2022-01-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202.2,DB4403/T 202.2-2021,中小学校,公共洗手设施,托幼机构,DB4403/T 202.2-2021 公共洗手设施配置指南 第2部分: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公共洗手设施配置的总则、设施分类及要求、基本要求和管理维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深圳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公共区域公共洗手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青少年线下校外培训机构和幼儿早教机构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706.15一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
GB19877.1一2005特种洗手液
GB19877.3-2005特种香皂
GB/T22864—2020毛巾
GB/T34855—2017洗手液
GB/T35763一2017不锈钢水龙头
CJ/T164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QB/T1334一2013水嘴通用技术条件
QB/T2485-2008香皂
QB/T5296-2018擦拭纸巾
WS/T699一2020人群聚集场所手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洗手hand washing
用流动水和洗手液(或肥皂)揉搓冲洗双手,去除手部污垢、碎屑和部分生物的过程。
[来源:WS/T6992020,3.2]
3.2
中小学校school
对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
注: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十二年制学校等各种学校。
[来源:GB50099一2011,定义2.0.7,有修改]

3.3
托幼机构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托儿所、幼儿园的统称
[来源: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4总则
4.1洗手卫生设施应与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4,2洗手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要求。
4.3洗手卫生设施选址和数量应充分综合考虑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面积、人流情况。
4.4洗手卫生设施的选址和设计应遵循安全、便利、实用、美观的原则。
4.5公共洗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能保证给水正常、排水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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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
CCS R 00 DB4403
深圳市 地方标准
DB4403/T 172—2021代替 SZDB/Z 175—2016
路边停车设施设置指引
Guidelines for setting of on-street parking spaces
2021-07-15 发布 2021-08-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DB4403/T 172,DB4403/T 172-2021,路边停车设施,DB4403/T 172-2021 路边停车设施设置指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机动车路边停车泊位设置要求、设计要求、路边停车标志以及路边泊位充电设施的设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路边停车泊位设置,所规定的路边停车泊位适用于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50688—201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CJJ 37—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GA 802—2019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
GA/T 850—2009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
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DB4403/T 18—2019 道路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
SJG 69—2020 道路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 50688—2011、GB 50763—2012、GA/T 850—2009、JTG B01—2014、CJJ 37—2012和GA 802
—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微型客车 minibus
车长小于或等于3500 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1000 mL的载客汽车。
3.2
小型客车 small bus
车长小于6000 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3.3
中型客车 medium bus
车长小于6000 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3.4
微型货车 mini truck
车长小于或等于3500 mm且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00 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3.5
轻型货车 light truck
车长小于6000 mm总质量小于4500 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汽车和低速汽车。
3.6
大型车辆 oversize vehicle
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 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或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 kg的载货汽车。
3.7
停车泊位 parking spaces
为停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空间。
3.8
路边停车泊位 parking spaces on the road
利用道路车行道空间一侧或两侧设置的停车泊位。
3.9
V/C 比值 the value of V/C
路内交通量与通行能力之比。
注:V为交通量,C为通行能力。
3.10
坡度 slope
路段两点的高程差与其水平距离的百分比。
3.11
渠化 channelization
通过导流岛或路面标线相结合的方式,以分隔或控制冲突的车流,使之进入一定的路线,从而满足平面交叉的基本要求。
3.12
进口道 intersection approach
按照车辆行驶方向,进入交叉口的车道。
3.13
出口道 intersection export
按照车辆行驶方向,离开交叉口的车道。
4 停车泊位设置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路边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
4.1.2 路边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处理好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的关系,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和交通安全。
4.1.3 路边停车泊位应按照道路顺行方向设置,一般应位于车辆行驶方向右侧,可按照道路实际情况设于左侧。
4.1.4 路边停车泊位可依据道路空间条件情况调整泊位布局形式,应满足泊位尺寸要求。
4.1.5 路边停车泊位的位置和数量应结合不同区域的各类用地布局、开发强度和交通流量及周边停车需求进行统筹考虑。
4.1.6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 GB 50763—2012 中 3.14 和 GB 5768.3—2009 中 4.12.7的相关规定。
4.2 设置要求
4.2.1 除路边停车泊位占用外,道路机动车道的剩余宽度应同时满足车辆进出路边停车泊位以及 SJG
69—2020 要求的机动车行车道最小宽度要求。
4.2.2 除路边停车泊位占用外,街区内道路的剩余宽度应满足消防通道最低宽度 4 m 的要求。
4.2.3 允许设置路边停车泊位的道路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a) 设置路边停车泊位的道路宽度符合表 1 规定;
b) 单方向道路现状高峰小时 V/C 比值小于 0.8,设置路边停车泊位后道路的 V/C 比值不大于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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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240
CCS L 70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181—2021
智慧停车 大数据信息标准化处理与应用 规范
Smart parking—Big data information standardized processing and application specification 2021-08-18 发布 2021-09-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181,DB4403/T 181-2021,大数据信息,智慧停车,智慧停车标准,智慧停车规范,DB4403/T 181-2021 智慧停车 大数据信息标准化处理与应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慧停车大数据的基本要求、核心元数据的组织与描述、标准化处理以及应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智慧停车大数据信息标准化处理及规范化应用,包括机动车停放的路内车(泊)位、停车库(场)、机械式停车设备等场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1168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GB/T 35274—2017 信息安全技术 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GB/T 35295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35274—2017、GB/T 3529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大数据提供者 big data provider
大数据参考体系结构中的一种逻辑功能构件,它将新的数据或者信息引入大数据系统。
注:在智慧停车行业中,大数据提供者一般包括停车运营企业、政府机构、停车服务供应商、末端用户等。
3.2
大数据使用者 big data consumer
使用大数据平台或应用的末端用户、其它信息技术系统或智能感知设备。
[来源:GB/T 35274—2017,3.8]
3.3
大数据服务提供者 big data 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
通过大数据平台或应用,提供大数据服务的机构。
[来源:GB/T 35274—2017,3.7]
3.4
大数据系统 big data system
在数据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多样的数据类型和价值密度低等特征的数据集合的系统及平台,涉及大数据提供者、大数据使用者、大数据服务提供者等。 [来源:GB/T 35274—2017,3.9,有修改]
3.5
元数据元素 metadata element
元数据的基本单位,用以描述信息资源的某个特征。
注:元数据元素在元数据实体中是唯一的。
3.6
元数据实体 metadata entity
一组描述数据同类特征的元数据元素的集合。
注:元数据实体可以是单个实体,也可以是包括一个或多个实体的聚合实体。
3.7
分布式处理 distributed processing
将不同地点不同功能,或拥有不同数据的多台计算机通过通信网络连接起来,在控制系统的统一管理控制下,协调完成大规模信息处理任务的过程。
4 智慧停车大数据基本要求
4.1 智慧停车大数据分类
4.1.1 按照数据与城市停车服务的关联度划分
智慧停车大数据可分为停车直接产生的数据、公众互动停车资源数据、相关行业数据和社会重大经济活动关联数据,各类型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停车直接产生的数据:各类停车设施(如道闸、摄像头、地磁等智能设备)和软件系统(如收费系统、用户移动终端)产生的数据(如停车记录、停车时间、停车支付数据等),这类数据应能准确分析出总体停车资源的分布情况和使用情况;
b) 公众互动停车资源数据:公众通过互联网社交平台、广播等渠道提供停车资源的相关文字、图片、视频和语音等数据,这类数据可用于分析停车生态情况,包括打通商家实现互联网线上线下结合生态、拓展车辆周边服务、提供会员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等;
c) 相关行业数据:动态交通、气象、环境以及其它与停车相关的数据,这类数据可用于更准确地分析和预测停车资源负荷情况;
d) 社会重大经济活动关联数据:大型文体活动场馆及其周边产生的停车需求等数据,这类数据应可预见大型活动对于城市停车的影响。
4.1.2 按照数据类型划分
智慧停车大数据可分为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和半结构化数据,各类型数据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a) 结构化数据满足以下要求:
1) 数据记录通过确定的数据属性集定义,同一个数据集中的数据记录应具有相同的模式;
2) 应具有数据模式规范清晰,数据处理方便等特点;
3) 宜以关系型数据库或格式记录文件的形式保存。
b) 非结构化数据满足以下要求:
1) 数据记录一般无法用确定的数据属性集定义,在同一个数据集中各数据记录可不具有明显的、统一的数据模式;
2) 应提供多种类信息表达方式,且可处理复杂数据;
3) 宜以原始文件或非关系型数据库的形式保存。
c) 半结构化数据满足以下要求:
1) 数据记录在形式上具有确定的属性集定义,且同一个数据集中的不同数据宜具有不同的模式,即不同的属性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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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1.260
CCS C 04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182—2021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建设与管理指南
Guidelines on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oilets in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s 2021-08-18 发布 2021-09-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182,DB4403/T 182-2021,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智能设施,DB4403/T 182-2021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建设与管理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通用要求、各区域的建设要求、设 备设施安装和验收要求、院感控制管理要求、装备式卫生间建设要求、卫生间的智慧化建设要求、分类 管理评价标准、管理维护长效机制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间新建、改造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518 连续热镀锌和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
GB 3354 定向纤维增强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 5836.1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2754 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
GB/T 15568 通用型片状模塑料(SMC)
GB 17217 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742.2 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
GB 20878 不锈钢和耐热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103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CJ/T 164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T 378 活动厕所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JB/T 8734.2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2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 电线
JC/T 564.1 纤维增强硅酸钙板 第1部分:无石棉硅酸钙板
JG/T 545 卫生间隔断构件
JG/T 3050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
QB/T 2417 校音器 建标173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DB4403/T 23 公共厕所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CJJ 14 和 DB4403/T 2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卫生机构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s
依法成立的从事公共卫生、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 注:在我国,医院、卫生院、社康中心、疾控中心、血站等是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形式,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 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卫生机构。
3.2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s toilets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区域,按照城市规划和医疗卫生的需要,自行配套建设和维护的公共卫生间 及配套设施。
3.3 厕位比 cubicle ratio
卫生间内女厕位数量与男厕位数量的比例。
3.4 医院感染 nosocomial infection
病人在入院48小时后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 注:包括在医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获得的在出院后发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 感染。
3.5 医院感染控制 hospital infection control
为防止发生医院感染事件而采取的控制措施。 注:医院感染控制简称“院感控制”。
3.6 异味强度等级 odor intensity level
人们通过嗅觉感觉到的卫生间内部异味(包括臭味)对人的影响的强弱程度。
3.7 装配式卫生间 prefabricated toilet
一种将地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按照标准程序采用 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3.8 智慧卫生间 smart toilet
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围绕卫生间异味控制、异常报警、节水节能降耗、保洁人员管理、卫生 间运维质量管理等环节,通过数据整合与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智慧化管理的卫生间。
3.9 卫生间智能化系统 toilet intelligent system
充分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结合智慧医院建设要求,使卫生间具备即时感知、准确判断等管理功能 的智能集合体系。
3.10智能设施 Intelligent facilities
设置在卫生间现场的智能感知、空气清洁、人机交互、环境监测等设备、设施。
4 总则
4.1 要求
4.1.1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宜高于国家标准,同 时向国际先进标准看齐和超越。
4.1.2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的建设应按照 DB4403/T 23 的相关规定,按“数量充足、分布合理、管理 有效、服务到位、卫生环保、如厕文明”的要求,在规划建设、环境整治、管理服务、教育引导上下功 夫,努力补齐影响群众就医体验的短板。
4.1.3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外观和色彩设计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并结合医院、社康中心、门诊部、急诊 部等的文化特色,体现城市品位。
4.1.4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的平面设计应具备功能分区,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应合理布置,并充分 考虑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设施的配置。
4.1.5 应急和不宜建设固定式卫生间的医疗机构,应设置活动式卫生间,活动式卫生间的设计和制造 宜参照 CJ/T 378 相关规定,合理规划机构卫生间的空间布局。
4.2 目标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应以人性化、生态化、智能化、多功能化为目标。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 间的设计建设和设施设备水平,加强卫生间环境保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长效管理机制,开 展文明如厕宣传,有效改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的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就医体验。使医疗卫生机构卫生 间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水平以及市民的文明如厕水平走在全国前列,达到全国先进水平,起到先行示范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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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CCS C 80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183—202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afety of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2021-08-18 发布 2021-09-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183,DB4403/T 183-2021,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DB4403/T 183-202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巡查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设计、施工、验收, 己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电动公交车、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的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要求,电动摩托车 停放充电场所可参考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3495.1—2015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标志
GB 14287—2014(所有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0517—2006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31247—2014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17—2018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1348—201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附条文说明)
SJG 39—2017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工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注: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最高为25 km/h,整车质量最大为55 kg,蓄电池标称电压最大为48 V,电机额定连续 输出功率最大为400 W。
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plac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场所。 注:包括与自行车混合停放场所。
3.3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 electric bicycle charging place
设置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可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场所。
3.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统称,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 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停放区域分为建筑外场所和建筑内场所,按建(构)筑物种类分为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车场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3.5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attached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依附于其他主体建筑而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3.6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independent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单独建造且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结构与配套设备系统及充电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3.7 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open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总面积的25%,且敞开部分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 不小于此车库周长的50%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3.8 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建筑内地坪地面低于室外地坪地面高度超过该层净高1/2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3.9 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semi-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地下建筑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车库。
3.10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lot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且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外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3.11充电设施 charging facility
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相关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 注:如低压开关柜/箱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充电柜、线缆等,包括配电系统、配套设施、充电设备等。
3.12充电柜 charging cabinet
固定连接至交流或直流电源,并将其转为直流电源,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集成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充电管理系统、通信模块及配套附件的成套电器柜。
3.13充电器 charger
专门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所配置的一种充电设备。
4 总平面布局要求
4.1 新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应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既有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应根据 需要选择合适位置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4.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a) 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应选取 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
b) 应满足设施电源接入的要求;
c) 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 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d) 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不应设在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如因条件限制确需设在有 可能积水的场所或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 级的设施;
e)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员密集场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 或爆炸危险的区域;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058— 2014 的规定;
f) 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建造,其防火间距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 规定;不应建设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不应在场所内设 置车辆或电池的拆解与焊接和组装等维修作业;
g) 不应设在上方可能有落物或因管道破裂泄漏液体的区域;
h) 临近建筑物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远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及设置窗户的外墙。
4.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 通行、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4.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釆取防雷、防风、防雨、排水等措施,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4.5 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之间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6 m,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与其 他多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 m;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9 m;与 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12 m。
4.6 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 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贴邻建设,且其防火间距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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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20
CCS R 80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221—2021
公共汽车场站智能化设施配置指引
Configuration guidelines of intelligentization facilities in bus yard and station
2021-12-29 发布 2022-01-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221,DB4403/T 221-2021,公共汽车场站,智能化,设施配置,DB4403/T 221-2021 公共汽车场站智能化设施配置指引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需求而配套建设的各种智能化设施的配置指引,包括智能道闸 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车位检测系统、场站基础网络、Wi-Fi系统、监控室和设备间、岗前体检系统、 电子巡更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卫星定位信号放大系统等设施配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公共汽车场站智能化设施的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36—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GA/T 761—2008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SZDB/Z 274.1—2017 路边停车数据采集系统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IEEE 802.11 信息技术.系统间的通信和信息交换.局域网和城市区域网.特殊要求.第11部分:无 线局域网媒体访问控制(MAC)和物理层(PHY)规范(Information technology—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exchange between systems Local and metropolitan area networks — Specific requirements Part 11: Wireless LAN Medium Access Control (MAC) and Physical Layer (PHY) Specifications)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C:无线控制器(Wireless Access Point Controller) AP:无线访问接入点(Wireless Access Point) NVR:网络硬盘录像机(Network Video Recorder) POE交换机:以太网供电交换机(Power Over Ethernet swi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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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80.30
CCS C 51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232—2022
民宿业卫生规范
Hygienic specification of home stay
2022-03-11 发布 2022-04-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232,DB4403/T 232-2022,民宿,民宿业卫生,DB4403/T 232-2022 民宿业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宿的规划、选址的要求;设计、布局的卫生要求;卫生设施、卫生管理、卫生指标 和卫生检测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单栋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的民宿经营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所有部分)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 18204(所有部分)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 3748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GB 37488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GB 37489(所有部分)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GB/T 39000 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CJJ/T 110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WS 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 39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WS 696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卫生规范
DB4403/T 21 民宿服务规范
SZDB/Z 153 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宿 home stay
利用城乡居(村)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舍或其他设施,民宿主人参与接待,方便客群体验当地优 美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
[来源:GB/T 39000—2020,3.1,有修改]
3.2 公共用品用具 public articles
民宿经营者提供给顾客重复使用的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浴衣、杯具、洁具、拖鞋以及 其他重复使用且与皮肤、黏膜等接触的物品。 [来源:GB 37487—2019,3.1,有修改]
4 规划、选址的要求
4.1 场地应根据城乡建设、旅游民宿发展全面规划,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 区域。
4.2 宜选择在环境安静,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 散性污染源影响的区域。
4.3 建筑应符合 GB/T 39000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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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53.020.20
CCS J 80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233—2022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规范
Inspection and maintenance specification for lifting appliances

2022-04-12 发布 2022-05-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233,DB4403/T 233-2022,维护保养,起重机械,DB4403/T 233-2022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职责、维护保养的安 全规则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起重机械,不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所用 的起重机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1052.1—2014 起重机械检查与维护规程 第1部分:总则
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8—2019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Z6001—201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052.1—201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起重机械 lifting appliances
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注: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 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3 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 或者等于 40 t•m 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 300 t/h 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 m 的 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 2 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3.2 维护保养 inspection and maintenance
为保证起重机械正常安全使用,定期按照计划开展的检查、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测试 以及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等一系列工作。 注:维护保养根据周期不同,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维护保养。
3.3 油渗漏 seepage
起重机械运行时,静结合面油迹擦干净5分钟内出现新油迹或动结合面擦干净2分钟内形成明显油迹 或油滴。
4 技术要求
起重机械通过维护保养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a) 整机外观:起重能力或适停车辆标识完整清晰,外观整洁,无大面积油漆剥落;
b) 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无明显塑性变形,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受力螺栓和 销轴等连接无松动、缺件、损坏;
c) 机械零部件:连接紧固、无缺件、损坏、过度磨损;
d) 电气元器件:外观整洁、排列有序、固定牢靠(含接线端子);电缆无严重老化破损、开裂等 缺陷;馈电装置功能正常;
e) 气液系统、润滑系统:无油渗漏,无异常温升,油品未变质,气液系统压力正常;
f) 仪表、油位:显示正常;
g) 各机构与安全保护装置:各机构运行正常,无异常声响,按钮、手柄等操作装置轻便灵活;安 全保护装置功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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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10
CCS A 91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234—2022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共享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ublic security video surveillance construction networking and sharing
2022-04-12 发布 2022-05-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234,DB4403/T 234-2022,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视频联网共享平台,DB4403/T 234-2022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共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信息资源整合的总体规划、视频专网基础网络建设、视频专网安全 体系建设、视频联网共享平台建设以及视频监控前端建设及接入、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以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信息资源整合为目的的深圳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安全视频监 控系统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8181—2016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35114—2017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GB 50348—201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A/T 380—2012 全国公安机关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A/T 751—2008 视频图像文字标注规范
GA/T 1400.1~GA/T 1400.4—2017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GA/T 1788.1—2021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YD/T 1171—2015 IP网络技术要求 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一类视频图像采集点 the first class video image collecting device
覆盖重点公共区域、以公安机关为主建设的监控摄像机。
3.2 二类视频图像采集点 the second class video image collecting device
覆盖重点行业、领域内涉及社会治安的重要部位、易发案部位,以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以外)为主 建设的监控摄像机。
3.3 三类视频图像采集点 the third class video image collecting device
除一类视频图像采集点(3.1)、二类视频图像采集点(3.2)以外,社会自主建设的监控摄像机。 3.4 视频专网 video private network
采用专线方式或非公共网络基础上的虚拟专用网(VPN)方式建设的、用于支撑视频图像服务和汇 聚对接各层级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传输网络。
3.5 政务视频专网 government video private network
独立建设或依托政务外网建设的、用于支撑二类视频图像采集点(3.2)、三类视频图像采集点(3.3) 视频图像服务和汇聚对接各层级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传输网络。
3.6 公安视频信息传输网 public security video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network
采用专线方式建设的、用于支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一类视频图像采集点(3.1)资源联网应用的传 输网络。
3.7 视频联网共享平台 networking and sharing platform for video
以视频专网基础网络作为承载网络,将全市一类视频图像采集点(3.1)、二类视频图像采集点(3.2)、 三类视频图像采集点(3.3)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信息资源进行统一联网共享,构建对深圳市的视频资 源进行联网接入与联网共享的综合视频资源平台。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A: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
CVR:一体式硬盘录像机(Combo Video Recorder)
DVR:数字硬盘录像机(Digital Video Recorder)
NTP:网络时间协议(Network Time Protocol)
NVR:网络硬盘录像机(Network Video Recorder)
ONVIF:开放型网络视频接口论坛(Open Network Video Interface Forum)
OTN:光传送网(Optical Transport Network)
SDK:软件开发工具包(Software Development Kit)
SVAC: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标准(Surveillance Video and Audio Coding) VPN:虚拟专用网(Virtual Private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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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3.040
CCS J 70
4404
珠海市 地 方 标 准
DB 4404/T 19—2021
安全状况不明金属工业管道安全评估细则
Safety assessment rules for metallic industrial pipelines in unknown safety conditions
2021 - 12 - 27 发布 2022 - 01 - 27 实施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4/T 19,DB4404/T 19-2021,安全状况不明,安全评估,金属工业管道,DB4404/T 19-2021 安全状况不明金属工业管道安全评估细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安全状况不明金属工业管道安全评估的通用要求和评估细则。
本文件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金属工业管道的安全评估:
a) 未经监督检验;
b)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c)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50mm;公称直径小于 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1.6 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801.1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1部分:总则
GB/T 20801.2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2部分:材料
GB/T 20801.5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
NB/T 47013.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
NB/T 47013.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
NB/T 47013.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4部分:磁粉检测
NB/T 47013.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5部分:渗透检测
NB/T 47013.11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11部分: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
NB/T 47013.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15部分:相控阵超声检测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D7005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TSG Z8002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安全状况不明 unknown safety condition
未经监督检验,安装质量和安全状况未知的情况。
3.2工业管道 industrial pipelines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按GB/T 20801.1划分为
GC1级、GC2级、GC3级。
3.3安全评估 safety assessment
对安全状况不明金属工业管道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检验、检测和评估活动。
3.4定期检验 periodic inspection
即全面检验,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对管道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4 通用要求
4.1承担安全状况不明金属工业管道安全评估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取得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工业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资质。
评估人员应按照 TSG Z8002 的规定取得相应的压力管道检验师(员)资格,并掌握合于使用评价知识。
评估机构对安全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4.2安全评估前,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对象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项目、部位、数量。
评估方案应满足本文件的要求,评估方案应经评估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定评估方案前,评估
人员应对待评估工业管道的历史、现状、使用管理及安全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评估方案提供参考。
4.3安全评估前,评估机构应告知使用单位安全评估需要具备的现场作业条件。
4.4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安全评估过程中的内容或项目需作调整时,
应经过评估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4.5安全评估前,使用单位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含轴侧图)、强度计算书。
4.6安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认真执行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4.7评估机构应保证安全评估工作质量,应有安全评估记录,安全评估工作完成后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见附录 A)。安全评估记录应详尽、真实、准确,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安全评估报告的信息量。
4.8评估机构应在全部评估项目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4.9评估报告应有评估、审核、审批三级人员签字,审批人员为评估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授权的技
术负责人。
4.10因设备使用需要,评估人员可以在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前,先出具《安全评估意见通知书(1)》
(见附录 B),将安全评估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评估人员对安全评估意见的正确性负责。
4.11对于制冷管道和动力管道等特殊型工业管道的评估,还应满足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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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40
CCS Z 52
DB 4413
惠州市 地 方 标 准
DB 4413/T 26—2022
建设工程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备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dust and noise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2022-01-12 发布 2022-02-22 实施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13/T 26,DB4413/T 26-2022,在线监测设备,建设工程,扬尘噪声,DB4413/T 26-2022 建设工程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备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工程扬尘噪声在线监控设备的设备技术参数、安装规范要求、设备接入流程、设备运行维护与检修、设备的迁移、拆除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惠州市内建设工程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3785.2-2010 电声学 声级计 第2部分:型式评价试验
GB 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HJ 212-2017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817-2018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309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总悬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TSP)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0μm的颗粒物。
[来源:GB 3095-2012,3.2]
3.2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μm) particulate matter(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来源:GB 3095-2012,3.3]
3.3
施工扬尘 construction dust
建筑施工期间,产生并逸散至周围环境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
3.4
10 分钟平均 10-minute average
指10 min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5
1 小时平均 l-hour average
指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小时值。
[来源:GB 3095-2012,3.8,有修改]
3.6
24 小时平均 24-hour average
指1个自然日24 h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日平均。
[来源:GB 3095-2012,3.10]
4 设备技术参数
4.1 建设工程设备组成
工地监测系统由车辆门禁系统、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备、网络硬盘录像机、数据传输链路等组成。
4.2 车辆门禁系统
4.2.1 组成
车辆门禁系统由车牌识别摄像机、控制道闸、智能抓拍球机及相关配套设备组成。
4.2.2 车牌识别摄像机
车牌识别摄像机技术参数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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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DBJ 15-65-2021
备案号 J 15852-2021
广东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of building and green building constrcution in Guangdong province
2021-08-13 发布 2022-01-01 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 15-65,DBJ 15-65-2021,广东省,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绿色建筑工程,DBJ 15-65-2021 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现行国家、广东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法规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本规范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为基本要求,相关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再生水 renewable water
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的水。
2.0.2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空调冷凝水、海水等。
2.0.3 现场实体检验 in- site inspection
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子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现场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0.4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由生产厂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指标进行的检验,其检验报告为型式检验报告。

3 基本规定
3.1 技术与管理
3.1.1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性能不得降低,且不得低于国家、省现行有关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
3.1.2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施工前应对采用新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项施工方案。
3.1.3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专篇。实施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1.4 绿色建筑宜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组织施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宜推广绿色施工。
3.1.5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项检验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3.2 材料与设备
3.2.1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广东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和广东省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构件和设备。
3.2.2 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并应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检查的内容应包含公共机构建筑和政府出资的建筑工程是否按要求采用绿色建材产品和通过建筑节能产品认证或具有节能标识的产品。
2 应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确认,核查记录应归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3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按照本规范附录 A 和各章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当复验的结果不合格时,该材料、构件和设备不得使用。
4 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厂家、同类型、同规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当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建筑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以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倍。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3.2.3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并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3.2.4 涉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效果的定型产品、预制构件,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安装的外墙外保温工程,相关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当无明确规定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不应超过 2 年。
3.2.5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 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规定。
3.2.6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3.2.7 现场配制的保温浆料、隔声砂浆、聚合物砂浆等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实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3.2.8 节能保温和隔声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施工工艺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和隔声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
3.3 施工与控制
3.3.1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各施工工序应严格执行并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并报验符合要求后,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重要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在隐蔽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记录;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3.2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外墙外保温工程和住宅楼地面隔声工程应在施工现场制作样本间或样板件,且应进行安全评估,有条件的应进行楼地面工程隔声性能检测,并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确认。机电工程安装前,应对综合管线布置进行优化。
3.3.3 使用有机类保温和隔声材料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3.3.4 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天或潮湿天气中露天施工。
3.3.5 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结构连接和安装,且应牢固,并满足建筑使用安全要求。

4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4.1.2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应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地基处理与基础分项工程验收。
4.2 主控项目
4.2.1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应进行进场验收,并应对下列材料的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结果应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采用材料的氨、甲醛、放射性核素等有害物质含量;
2 再生混凝土骨料的泥块含量、吸水率、压碎指标、表观密度和经过净化处理海砂的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表观密度等性能参数;
3 高耐久混凝土的性能指标(抗渗性能、抗硫酸盐侵蚀性能、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抗碳化性能、早期抗裂性能等);
4 混凝土、钢筋、钢材的类型、强度等级等。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出厂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性能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 3 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4.2.2 地基处理和地基基础工程应验收合格。
检验方法:核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3 建筑场地电磁辐射强度、土壤氡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在废弃地或受污染场地建设时,对土壤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与再利用评估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检测、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 一般项目
4.3.1 基础、承台、基础梁的砖胎模和地下室侧壁外防水的砖砌体保护层等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时,其材料种类和性能应符合要求,并应有使用数量记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材料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使用记录等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2 使用工程渣土垃圾或建筑废弃物再生级配骨料等作为基坑回填料、垫层时,其种类和性能应符合要求,并应有使用数量记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材料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使用记录等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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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智慧工地建设与评价标准
Construct and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smart construction site
DBJ50/T-356-2020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0年6月1日

DBJ50/T-356-2020,智慧工地,智慧工地标准,DBJ50/T-356-2020 智慧工地建设与评价标准(附条文说明)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度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渝建〔2017451号),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T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智慧工地功能要求;5.智慧工地评价。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多建设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由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4智慧工地功能要求5
4.1基础设施5
4.2人员管理6
4.3设备管理8
4.4环境监测10
4.5安全管理12
4.6质量管理14
4.7建造过程数字化应用16
5智慧工地评价19
5.1一般规定19
5.2评价等级19
本标准用词说明21
引用标准名录…22
条文说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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