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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060
CCS P 13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4122—2021
开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规范
Specification of regional risk assessment for geological hazard in development zone
2021 - 11 - 04 发布 2021 - 12 - 04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T 4122,DB32/T 4122-2021,危险性区域评估,地质灾害,开发区,DB32/T 4122-2021 开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开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的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地质环境调查、 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成果提交等。
本规范适用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地质灾害危 险性区域评估,综合保税区、旅游度假区、科技产业园区、自由贸易区等其他园区可按照执行。 注:在开发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放射性设施、军事和防空设施、核电、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 隧道、机场、吞吐量100万吨/年(含)以上港口码头、大型水利工程、125MW(含)以上电厂、500KV变电站或送电 工程、集中供水水源地、垃圾填埋场、油(气)管道和储油(气)库、总容积大于(含)80000m3或单罐容积大于 (含)20000m3油库、总容积大于(含)15000m3或单罐容积大于(含)5000m3天然气库等建设项目、独立选址项目等仍 需单独编制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规范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规范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明日期的引用规 范,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不注日期的引用规范,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规范。
GB/T 958 区域地质图例
GB/T 12328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 14538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 40112-20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7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开发区 development zone
由国家或地区为吸引外部生产要素、促进自身发展而划出一定范围并在其中实施特殊政策和管理手 段的特定区域,一般指通过各级政府审批的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
3.2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
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采空塌陷、岩溶塌 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特殊类土(软土、砂土、膨胀土)灾害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3 滑坡 landslide
地质体在重力作用下,沿地质软弱面向下向外滑动。滑坡通常具有双重含义,重力滑动过程或重力 滑动的地质体和堆积体。
3.4 崩塌 rockfall
地质体在重力作用下,从高陡坡突然加速崩落、滚落或跳跃,具有明显的拉断或倾覆。
3.5 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
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松散地层压缩所导致的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3.6 地裂缝 surface crack
地表岩层、土体在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作用下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的裂缝的一 种宏观地表破坏现象。
3.7 采空塌陷 mine-out area breakdown
地下矿体采空后,矿层上部及周边的岩层失去支撑,平衡条件被破坏,随之产生弯曲、塌落,以致 形成地表下沉变形和塌陷的地质现象。
3.8 岩溶塌陷 karst collapse
岩溶洞隙上方的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发生变形破坏,并在地面形成塌陷的地质现象。
3.9 特殊类土(软土)灾害 special soil (soft soil) hazard
软土在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作用下,因流变性、触变性、高压缩性等工程地质特性而产生的侧向滑 移、不均匀沉降等变形破坏现象。
3.10特殊类土(砂土)灾害 special soil (sandy soil) hazard
砂土在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作用下,因砂土液化和渗透变形而产生的涌水涌砂、侧向滑移、地面沉 陷等变形破坏现象。
3.11特殊类土(膨胀土)灾害 special soil (expansive soil) hazard
膨胀土在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作用下,产生的胀缩变形破坏现象。
3.12地质灾害易发区 geological hazard-prone area
具备发生地质灾害的地质环境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3.13地质灾害危险性 risk of geological hazard
一定发育程度的地质体在天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可能造成的危害。
3.14地质灾害发育程度 geological hazard development degree
地质体在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作用下形成的变形和破坏特征。
3.15地质灾害危害程度 geological hazard development degree
地质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水平。
3.16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 regional risk assessment for geological hazard
在特定区域内,对工程建设引发、加剧和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做出评估,并对建设用地 适宜性做出评价,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的技术工作。
4 总体要求
4.1 工作内容与方法
4.1.1 开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内容包括:
a) 查明开发区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类型、分布特征;
b) 分析论证各类地质灾害的发育程度和危害程度;
c) 开展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及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d) 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建议;
e) 编制成果报告及相关图件,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成果查询服务系统。
4.1.2 采用资料收集、地面调查、钻探、物探、测试等手段,查明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分布发育 特征;采用定性、半定量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定性方法包括工程类比法、成因历史分析法 等,半定量方法包括层次分析法、经验公式法、解析法、数值法等。
4.2 工作要求
4.2.1 开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成果报告应根据开发区规划、建设情况和地质灾害发育程度编 制,并建设区域评估成果查询服务系统。
4.2.2 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成果报告,应按照相关规定经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使用。 4.2.3 区域评估成果自通过审查之日起五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的应进行修编;单个建设项目的查询 结果自出单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超过二年的应重新查询。
4.2.4 区域评估工作结束后,开发区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开发区规划方案变化大时,应重新 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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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CCS A 20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4129—2021
城市港湾建设与服务规范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service of urban harbour
2021-11-04 发布 2021-12-04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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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港湾建设和服务规范的分类、选址、标志标识、建设要求、服务要求、日常运维、 评价和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港湾建设和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港湾 urban Harbour
选择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具备条件的市区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城管执法岗亭、停车场、垃圾分 类科普场所、社区城管服务站、同心圆企业等城市管理业务设施或场所,进行党建和服务功能加载,免 费向市民群众提供无线网、饮用水、车辆充气、手机充电、称体重、量血压、应急药箱、医用口罩、自 动擦鞋、雨具借用、图书借阅等多项便民服务,集党务、业务、服务“三务融合”的民生服务综合体。
3.2 同心圆企业 concentric circle enterprise
与城市管理业务相关的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生活垃圾填埋或焚烧发电、餐厨废弃物处理、建 筑垃圾处置、广告、渣土、市政、园林、燃气、供水等企业或组织。
3.3 “三上”要求 “san shang”requirements
支部建在路上:业务支部建在路上,机关支部挂钩路上,党员义工结对路上; 党建联在网上:党务上网,业务联网,服务并网; 党性记在心上:不忘初心,敬党、爱党、信党;紧贴民心,为民、便民、惠民;保持恒心,真做、 实做、久做。
4 分类
4.1 类型 城市港湾规模宜按照建设规模,划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城市港湾三类。
4.2 小型城市港湾 建筑面积 30 ㎡以下。
4.3 中型城市港湾 建筑面积 30 ㎡~100 ㎡。
4.4 大型城市港湾 建筑面积 10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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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安装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提问日期:2022-04-21 19:40:13

提问网友:啊呀


解答网友:小老百姓


首先公用线就是零线、地线,同一控制回路就是一组,灯具相交看控制线,也就是开关线。比如一间房9个灯具,一个三联单控开关,就说明有三组灯,一联控制一组也就是开关出来三根控制线,一根控制一组,零线、地线公用。

ICS13.080.01
CCS B11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4151—2021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the ecological-clean small watershed
2022-01-09 实施 2021-12-09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T 4151,DB32/T 4151-2021,小流域,小流域建设,生态清洁,DB32/T 4151-2021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调查、总体布局、建设措施、监测、评价等。 本文件适用于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 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8321 (所有部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T 15774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
GB/T 1645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20465 水土保持术语
GB 50179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
SL 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SL 219 水环境监测规范
SL 386 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
SL 653 小流域划分及编码规范
DB32/ 939 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T 3462 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46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流域 small watershed
面积一般不超过 50 km2 的集水区,根据地形地貌特点可划分为平原区小流域和山丘区小流 域。
3.2 平原区小流域 small watershed in plain region
以自然汇水为基础,综合考虑行政边界、公路、铁路、沟(河)等边界而划分出的相对独立和 封闭的区域,宜控制在 30km2~50km2。
3.3 山丘区小流域 small watershed in hilly region
分水线所包围的集水区,宜控制在 3km2~30km2。
3.4 小流域综合治理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small watershed
以小流域为单元,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预防、治理和开发相结合,合理安排农林等各类用 地,因地制宜地布设水土保持措施,形成完整、有效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
3.5 生态清洁小流域 ecological-clean small watershed
在小流域综合治理基础上,将面源污染控制、农村垃圾与污水处理、绿色产业发展、乡村环境 美化等措施相结合,具有水体清洁、防洪安全、环境优美、水土资源利用合理、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等特征的小流域。
4 基本规定
4.1 以小流域为单元,以控制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为重点,山、水、林、田、路、村综合治理,全 面实施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措施,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协调高效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小流域 名称与代码应符合 SL 653 规定。
4.2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因地 制宜,注重自然恢复,显著改善当地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强化监督管理,创 新体制机制。
4.3 治理区选择应依据水土保持规划,优先选择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等便于规模治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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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3.160
CCS P 55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4152—2021
水利工程液化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liquefaction foundation treatment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2021-12-09发布 2022-07-01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T 4152,DB32/T 4152-2021,水利工程,液化地基,液化地基处理,DB32/T 4152-2021 水利工程液化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可液化地基的判别、处理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换填垫层、围封、桩基、复 合地基、强夯与强夯置换、压重等液化地基处理设计、施工与质量检测的具体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液化地基处理技术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其它小型水利工程可参 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堤防、土石坝、重力坝、拱坝等工程的地基抗液化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90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GB 50487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T 50783 复合地基技术规范
GB/T 51130 沉井与气压沉箱施工规范
GB 5124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
JGJ 7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106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 12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SL 265 水闸设计规范
SL/T 792 水工建筑物地基处理设计规范
DB32/T 2334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CECS 279 强夯地基处理技术规程
CECS 137 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液化地基 liquefaction ground
在地震及一定强度的周期性动荷载的作用下,饱和无黏土或少黏性土的孔隙水压力上升来不及消 散,使得土体失去抗剪强度和承载能力,造成冒水喷砂、地裂、滑坡和地基不均匀沉陷等现象的地基。
3.2 地震液化 secimic liquefaction
地震动引起的饱和无黏土或少黏性土颗粒趋于紧密,孔隙水压力增大,有效应力趋于零的现象。
3.3 液化地基处理 liquefaction ground treatment
对液化地基进行处理,改善其抗振动液化稳定性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3.4 换填垫层 replacement layer of compacted fill
挖除基础底面下一定范围内的液化土层,回填其它性能稳定、无侵蚀性、强度较高的材料,并夯压 密实形成的垫层。
3.5 围封 compartmentation
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高压旋喷连续墙、水泥土搅拌桩连续墙、沉井等措施将地基 侧向封闭,从而阻止基础范围内外孔隙水压力的传递,抑制液化土层的塑性流动与侧向变形,增强地基 承载力的地基处理方式。
3.6 挤密砂石桩复合地基 compacted stone column composite foundation
采用振冲法或振动沉管法等工法在地基中设置砂石桩,在成桩过程中桩间土被挤密或振密。由砂石 桩和被挤密的桩间土形成的复合地基。
3.7 多桩型复合地基 composite foundation with multiple reinforcement of different materials or lengths
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材料增强体,或采用同一材料、不同长度增强体加固形成的复合地基。 [来源:JGJ 79,术语 2.1.18]
3.8 压重 seepage berm
通过在液化地基上部覆盖一定厚度的非液化土,增加液化土层的有效应力,增强地基抗液化能力的 地基处理方式。
4 基本规定
4.1 土的地震液化判定工作可分为初判和复判两个阶段。初判应排除不会发生液化的土层,对于初判 可能发生液化的土层应进行复判。液化初判应符合 GB 50487 的相关规定,采用标准贯入锤击数法进行 复判时应符合 4.2 的规定。对于重要工程或者其它周期性动荷载引起的液化地基,应进一步通过试验进 行判断。
4.2 采用标准贯入锤击数法进行地基土的液化复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符合下式要求的土应判别为液化土:

DB32/T 4152,DB32/T 4152-2021,水利工程,液化地基,液化地基处理,DB32/T 4152-2021 水利工程液化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式中:
N——工程运行时,标准贯入点在当时地面以下݀ݏ深度处的标准贯入锤击数; ܰܿ
Ncr——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b)当标准贯入试验贯入点深度和地下水位在试验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同于工程正常运行时,实测 标准贯入锤击数应按式(2)进行校正,并按校正后的标准贯入击数 ܰ 作为复判的依据:

DB32/T 4152,DB32/T 4152-2021,水利工程,液化地基,液化地基处理,DB32/T 4152-2021 水利工程液化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式中:
N一实测标准贯入锤击数;
0v一工程正常运行时,标准贯入点有效上覆垂直应力(kPa),可根据式(3)算得,;
0v一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时标准贯入点有效上覆垂直应力(kPa),可根据式(4)算得;
ds一工程正常运行时,标准贯入试验点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当建筑物相邻场地高程存
在差异时,地面高程宜取低值;
dw一标准贯入试验时,地下水位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当地面淹没于水面以下时,dw=O;
ds一标准贯入试验时,标准贯入试验点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
dw一标准贯入试验时,地下水位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当地面淹没于水面以下时,dw=O;
y—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取浮重度;
y—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层取浮重度;
ov及ov取值均不应小于35kPa,且不大于300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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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CCS A 12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4183—2021
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 规范
Standards of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in urban street comprehensive elderly care service centers
2021 - 12 - 31 发布 2022 - 01 - 3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T 4183,DB32/T 4183-2021,养老服务,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DB32/T 4183-2021 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服务场所、服务机构及人 员、服务内容、运营保障、服务质量评价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及运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 131 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comprehensive elderly care service center
经民政部门备案且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以及业务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
4 服务场所
4.1 环境
4.1.1 建筑设计及室内环境应符合 JGJ 450 的要求。
4.1.2 公共区域标识应符合 MZ/T 131 的要求。
4.2 设施设备
4.2.1 公共设施应与服务功能相匹配,无障碍设施应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
4.2.2 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 GB 50016、GB 50116、GB 50140 的要求。
4.2.3 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等基础设施配置应符合 JGJ 450 的要求。
4.2.4 应配置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范围应覆盖公共区域,并有醒目标识。
4.2.5 休息区、公共卫生间、公共助浴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
4.2.6 应配置可联动所在地区智慧养老平台的管理系统,至少提供紧急呼叫救援、安全防护、资源管 理调度等功能。
4.3 面积 每个街道应设置服务中心不少于 1 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宜少于 1000 m2。
4.4 用房设置
4.4.1 基本要求
4.4.1.1 应根据老年人的使用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综合设置。具体可分为生活 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服务用房。
4.4.1.2 每类用房的具体设置应符合 JGJ 450 的规定。
4.4.2 生活用房
4.4.2.1 生活用房主要包括老年人休息室、公共卫生间、公共助浴间、公共餐厅、理发室。
4.4.2.2 老年人休息室应选择相对安静的区域,分区配置全托床位、日间照料床位。其中,护理型养 老床位不宜少于 15 张;辖区常住人口 3 万人以上的城市街道,护理型床位不宜少于 20 张。 4.4.2.3 公共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公共活动用房同层,宜邻近设置,光线明亮,具备通风换 气条件。公用卫生间应设无障碍厕位,便器旁应安装扶手。
4.4.2.4 公共助浴间应配置沐浴器、恒温设备和沐浴椅(凳)、防滑垫、排气扇等。
4.4.2.5 公共餐厅应配置适合行动不便(坐轮椅)老人的桌椅,并留有分餐、助餐空间。采用柜台式 售饭方式的,应设置低位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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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20
CCS P00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4185—2021
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2021-12-31 发布 2022-06-0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T 4185,DB32/T 4185-2021,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正式版 DB32/T 4185-2021 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pdf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的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结构部分质量评价、装饰部分质量评价、安装部分质量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程质量评价 quality evaluating of engineering
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检查工程技术管理资料和工程实体的方式,对确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满足验收标准要求程度并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所做的检查、量测等活动。
3.2
评价部分 evaluating section
为便于实施工程质量评价,将一个工程的相关分部工程合并形成的能独立进行评价并进一步构成评价体系的工程模块。
3.3
评价内容 evaluating content
每个评价部分中由相关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合并形成的具体实施质量评价的基础工程模块。
3.4
评价维度 evaluating dimension
对每项评价内容进行质量评价时,具体针对的质量资料、实体检测、观感质量和标准化管理等四个方面,是构成评价体系的最基本单元。
3.5
评价权重 evaluating weight
在质量评价体系中,按影响整体能力的重要程度或所占工作量大小,各评价项目相对于评价内容,或各评价内容相对于评价部分,或各评价部分相对于工程总体质量评价结果所占的比重。
4 基本规定
4.1 评价原则
4.1.1 工程质量评价可用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定工程质量水平或评选优质工程。工程质量相关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筑行业协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均可实施工程质量评价,也可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工程质量评价按评价单位的性质可分为责任主体自评、第三方评价、主管部门评价三类。
4.1.2 工程质量评价采用计分制,根据评价得分确定质量评价等级。
4.1.3 工程质量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应具有科学性和代表性。
4.1.4 工程质量评价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针对工程完工时的原始质量状态进行,不应考
虑验收后为提升观感质量而进行的整改工作。
4.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定质量义务,工程质量评价不能免除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不能
代替质量检验和质量验收。
4.2 评价体系
4.2.1 工程质量评价应根据工程特点分为结构、装饰、安装三个评价部分,各评价部分包含若干评价
内容。各评价内容分别评价计分,评价得分按权重计算相应评价部分评价得分。各评价部分评价得分按
权重计算工程总体质量评价得分。各评价部分、各评价内容质量评价得分以及工程总体质量评价得分满
分均为 100 分。各评价部分权重及包含的评价内容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工程情况特殊时可按实际工作量
和重要程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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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99
CCS C80
地 方 标 准
DB 32/T 4189—2021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gas in civil buildings
2021 - 12 - 31 发布 2022 - 01 - 3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T 4189,DB32/T 4189-2021,民用建筑燃气,DB32/T 4189-2021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建筑燃气安全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规定、商业和单位用户、居民用户等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民用建筑内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 6932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GB 16410 家用燃气灶具
GB 16914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GB 17905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GB 25034 燃气采暖热水炉及传感器
GB/T 28885 燃气服务导则
GB 29550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技术条件
GB 35844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GB 35848 商业燃气燃烧器具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T 50680 城镇燃气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 5110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 51142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 55009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CJJ 1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 5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 9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T 28 中餐燃气炒菜灶
CJ/T 29 燃气沸水器
CJ/T 187 燃气蒸箱
CJ/T 197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CJ/T 392 炊用燃气大锅灶
CJ/T 394 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
CJ/T 490 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
TSG 23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XF 498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CECS 219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 29550 GB 50028、GB 50352、GB/T 5068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管道燃气 pipeline gas
利用管道输送的方式供应用户使用的燃气。 注:气源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3.2 瓶装燃气 bottled gas
利用瓶装的方式供应用户使用的燃气。 注:包括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装天然气。
3.3 燃气用户 gas consumer
民用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燃气作为燃料的商业和单位用户或居民用户。
3.3.1商业和单位用户 commercial and units consumer
以燃气为燃料进行炊事、制备热水、制冷或采暖的公共建筑或其他非家庭用户。
3.3.2居民用户 residential consumer
以燃气为燃料进行炊事、制备热水、采暖为主的家庭用户。
3.4 居住空间 habitable room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来源:GB 50096-2011,2.0.3]
3.5 燃气经营企业 gas management firms
从事管道或瓶装燃气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总称。
3.6 熄火保护装置 flame failure device
安装在燃气燃烧器具或用气设备上,在受监控火焰意外熄灭后,能自动切断燃气供应的装置。
3.7 燃气泄漏报警器 gas leak alarm
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功能的设备,通过传感器测量周围环境中的可燃气体浓度,将探测信号传递给 控制器或控制电路,当燃气浓度超过控制器或控制电路中设定值时,通过执行器或执行电路发出声、 光报警信号和(或)报警输出信号。
3.8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gas leak alarm device
接收燃气泄漏报警器或手动报警触发装置信号,能将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及物联网管理平台, 能发出声、光警报指示报警部位并予以保持的控制装置。
3.9 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gas leak safety protection device
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装置的总称。 注: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联动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熄火保护装置、过流和泄漏切断装置、联 动通风排风装置等。
3.10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注:如省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 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
3.11商业综合体 commercial complex
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 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其中,建筑 面积不小于5 万㎡的商业综合体称为“大型商业综合体”。
3.12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来源:GB 50016-2014(2018版),2.1.14]

3.13疏散门 emergency door

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房间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如住宅的户门),以及房间直通 室外的门等。 注:疏散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
3.14疏散楼梯间 evacuation staircase
建筑的竖向疏散通道的总称。 注:包括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室外楼梯。
4 总则
4.1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应遵循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方针、政策。针对燃气用户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 使用方便、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智慧高效。
4.2 民用建筑内新建燃气用户的供气方式应优先选择管道输送,气源种类应优先选择天然气。
4.3 民用建筑内既有燃气用户应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用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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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CCS C 80
地 方 标 准
DB 32/T 4220—2022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Internet of Things system for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2022 - 03 - 18 发布 2022 - 04 - 18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T 4220,DB32/T 4220-2022,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DB32/T 4220-2022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的术语和定义、体系架构、基本规定、感知层、传输层、数 据支撑层、平台服务层、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135.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1部分:末端试水装置
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18391.1 信息技术 元数据注册系统(MDR) 第1部分:框架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 26231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对象标识符(OID)的国家编号体系和操作规程
GB 26875.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GB/T 26875.3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
GB/T 26875.8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8部分:监控中心对外数据交换协议
GB 28184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GB 30122 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
GB/T 30269.701 信息技术传感器网络 第701部分:传感器接口:信号接口
GB/T 30428.1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1部分:单元网格
GB/T 30428.3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3部分:地理编码
GB 3518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T 36478.3 物联网 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3部分:元数据
GB/T 36625.4 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 第4部分:开放共享要求
GB/T 37722 信息技术 大数据存储与处理系统功能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440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DB 32/T 4220—2022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XF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XF/T 1127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XF/T 3014.1 消防数据元 第1部分:基础业务信息
XF/T 3015.1 消防数据元限定词 第1部分:基础业务信息
XF/T 3016.1 消防信息代码 第1部分:基础业务信息
XF/T 3017.1 消防业务信息数据项 第1部分:灭火救援指挥基本信息
XF/T 3017.2 消防业务信息数据项 第2部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基本信息
XF/T 3017.3 消防业务信息数据项 第3部分:消防装备基本信息
XF/T 3017.4 消防业务信息数据项 第4部分:消防信息通信管理基本信息
XF/T 3017.5 消防业务信息数据项 第5部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与建筑物基本信
XF/T 3018 消防业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 DB32/T 3698 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391.1、GB 25506、GB/T 36625.4、GB 50016、GB 50084、GB 50116、GB 50440、GB 50974、 GB 51251、GB 51309、GB 51348、DB32/T 369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IoT system for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通过感知设备,按消防物联网约定的协议,连接消防设备设施、人和系统,将数据信息上传至应用 平台,实现物理实体和虚拟世界的信息交互并提供应用和服务的系统。
3.2应用平台 application platform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用层中各类应用平台的总称,将用户或平台的信息资源进行聚合,通过统一 的访问入口,实现跨数据库、跨平台的无缝接入和集成,提供信息访问、传递、协作的集成化平台。 注:包括监管平台、服务平台、值班平台。
3.2.1监管平台 supervision platform
由政府或应急主管部门建设,由消防救援机构使用、维护和管理,能对服务平台、值班平台进行监 管的应用平台。
3.2.2服务平台 service platform
由行业部门、社会单位、物联网服务商、维保单位等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能采集感知对象的 相关信息,并能按监管平台的要求实时进行信息交互的应用平台。 注:包括行业应用平台、消防物联网服务应用平台、维保应用平台等。
3.2.3值班平台 duty platform
在服务平台基础上具备部分消防控制室控制功能的应用平台,并能按监管平台的要求实时进行信息 交互的应用平台。
3.3消防物联数据中心 center for FloT data
应用平台的组成部分,能对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数据实现存储、分析、处理等功能。
3.4物联网信息传输装置 transmission device of IoT information
设置在联网用户端,通过传输网络与应用平台进行信息传输的装置。 注:包括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有线或无线)、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物联网通信传输模块(有线或无线)。
3.5消防设施传感器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sensors
用于消防设施信息采集的传感器总称,通常由敏感元件和转换元件构成,有传感、通信、信息处理 等功能一体化或分体式的装置。 注:包括压力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水位传感器、温湿度传感器、视频传感器、气体传感器、电磁传感器、声光传 感器、射频识别、压差传感器、风压传感器、风速传感器等。
3.6手持终端 handheld terminals of FIoT
在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以智能化检测消防设施、自动采集检测数据为基础,利用物联网技术, 实现消防设施数据的移动采集,具有定位、信息上传功能的手持移动终端物联监测装置。
3.7视频采集终端 video capturing terminals
对视频图像进行采集、压缩、处理的设备。它是多媒体信息数据采集的一种形式。
4 体系架构 逻辑关系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的应用平台应按图1分类建设。
4.2系统架构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采用层次化、模块化设计,系统架构应按图2由感知层、传输层、数据支撑 层、平台服务层构成。
4.3层级要求
4.3.1 感知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利用消防设施传感器实现对消防设施的实时感知和动态监测;
——实时提取消防设施的状态、故障、预警、报警信息。
4.3.2 传输层应采用安全、可靠、先进的传输方式和通信协议,优先采用有线传输网络。
4.3.3 数据支撑层应具备基础设施服务、平台服务、业务服务、运维服务、数据汇聚管理等功能。
4.3.4 平台服务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具备统计、查询、评估、监管、实时数据展示等功能; ——具备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或其他调度指挥系统、各级政府公共平台、应用平台、联网用户、 网络层连接等的数据对接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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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版GB 51260-2017 环境卫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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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nine-year compulsory education ordinary school
DB33/1018-2005

2005-03-24发布 2005-04-01实施
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

DB33/1018,DB33/1018-2005,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DB33/1018-2005 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浙江省)

1总则
1.0.1为了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管理,提高学校规划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新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1.0.3根据浙江省实际,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的建设标准分为I类、Ⅱ类、Ⅲ类。
1.0.4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新建学校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建设的关系,并有适当的超前性。应重视学校环境与建筑设施的配套。
1.0.5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九年制义务教育nine一year compulsory education
指我国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包括普通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在内的义务教育。
2.0.2完全小学complete elementary school
指独立设置的义务教育小学段六年制的学校。
2.0.3初级中学junior middle school
指独立设置的义务教育初中段三年制的学校。
2.0.4九年一贯制学校nine一year consistence school
指独立设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加初中段的学校。

3学校建设规模和校舍用房组成
3.1建设规模
3.1.1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和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3.1.2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全小学规模应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
2初级中学规模应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50人;
3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应为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每班45人。
3.2校舍用房组成
3.2.1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校舍应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3.2.2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全小学应设置下列用房:
1)普通教室;
2)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和劳动教室等;
3)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和体育活动室等。
2初级中学应设置下列用房:
1)普通教室;
2)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和劳动技术教室等;

3)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和体育活动室等。
3九年一贯制学校应设置下列用房:
1)普通教室;
2)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和劳动技术教室等;
3)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和体育活动室等。
3.2.3办公用房应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
3.2.4生活服务用房应设置教职工单身宿舍、教职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配电室、教职工与学生厕所等;并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和汽车库等。

4学校网点布局、选址和校园规划
4.1学校网点布局
4.1.1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分布、学生来源、外来人口变化趋势,以及地形地貌、能源交通、自然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实行规模办学,统一规划。新建住宅区或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学龄儿童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学校。
4.1.2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1学生应就近入学;
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3学生上学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无立交设施的交通主干道等。
4.2校址选择
4.2.1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的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适宜、公共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并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雁断裂带、山丘地区的阴坡面、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及燃气管道、通航河道、无防护设施的渠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4.2.2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储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高压变配电所、公共交通枢纽站、垃圾堆场、垃圾(污水)处理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4.3校园规划设计
4.3.1校园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应根据需要预留发展余地。教职工住宅不应建在校园内。
4.3.2校园规划设计宜按教学、体育活动和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应联系方便,互不千扰。教学楼应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公路干线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并宜设置绿化隔离屏障。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和环保等有关规定。
4.3.3校园建筑应合理组合,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4.3.4体育活动场地与主要教学用房应有合理的间隔。教室长边与体育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体育活动场地应有充足的日照。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以及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布置。
4.3.5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和消防要求进行布置。路线应通畅便捷,不应穿越体育活动场地。
4.3.6室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和网络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应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室外消防栓。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的敷设应采用地下管沟暗设。
4.3.7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安全疏散。学校大门不宜开向城市交通主干道,其入口与城市道路之间应有缓冲地带,并设置警示标志。
4.3.8校园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无障碍设计实施的范围,应包括室外活动和运动场地入口通道处,绿化景观活动空间入口处,学校教学用房及食堂等主要入口、水平通道、楼梯、电梯、厕所和轮椅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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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
CCS B 60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371—2021
人工湿地处理分散点源污水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constructed wetland for scattered point source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2021 - 09 - 22 发布 2021 - 10 - 22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371,DB33/T 2371-2021,人工湿地,分散点源,污水工程,DB33/T 2371-2021 人工湿地处理分散点源污水工程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工湿地处理工程的一般要求、工艺流程、预处理、工艺选择、工艺设计、进出水系统、填料选择与设置、植物选择与设置、防渗与结构、附属设施以及运行与维护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或等于10000 m3/d的人工湿地处理分散点源污水系统的设计和管理。
注:分散点源污水指不具备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条件的农村生活污水(包括分散式和集中式农村污水)、农家乐污水及小城镇污水(生活污水和具有类似性质的其他污水)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663.2 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0221 无压埋地排污、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6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DB33/ 97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T 1196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人工湿地 constructed wetland
模拟自然湿地的结构与功能,利用植物、微生物和基质的物理、化学、生物及其协同作用,人为建造的用于污水处理的湿地。根据水流特征,可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垂直潜流人工湿地,以及由不同类型人工湿地组合而成的复合人工湿地等。
3.2
表面流人工湿地 free water surface constructed wetland
水面在填料表面以上,污水从池体进水端水平流向出水端,主要通过植物根茎和表层填料上微生物活动,以及植物吸收、基质吸附的共同作用去除污染物的人工湿地。
3.3
水平潜流人工湿地 horizontal subsurface constructed wetland
水面在填料表面以下,污水从池体进水端水平流向出水端,主要通过植物根系和填料表面的微生物活动,填料阻截和吸附,植物吸收的共同作用去除污染物的人工湿地。
3.4
垂直潜流人工湿地 vertical flow constructed wetland
污水从湿地表面垂直流过填料从底部排出,或从湿地底部进入垂直流向填料表面并排出,主要通过植物根系和填料表面的微生物活动,填料阻截和吸附,植物吸收的共同作用去除污染物的人工湿地。
3.5
复合人工湿地 hybrid constructed wetland
由表面流、水平潜流或垂直潜流等不同类型处理单元串联构成。
3.6
污染物表面负荷 pollution area loading rate
人工湿地单位表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接纳并将其去除到预定程度的污染物量。
3.7
水力表面负荷 hydraulic surface loading rate
人工湿地单位表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所能接纳的污水量。
3.8
水力停留时间 hydraulic retention time
污水在人工湿地内的停留时间。
3.9
孔隙率 porosity factor
人工湿地充填填料堆积体积中,填料间孔隙体积所占的百分比。
3.10
渗透系数 permeability coefficient
污水在人工湿地填料或防渗层内单位时间流过的距离。
4 一般要求
4.1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以及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交通、防洪、排水等方面的要求。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不适宜在人口稠密或土地资源紧张的地方应用。
4.2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应设在建设区域主导风的下风向,城镇及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下游,应符合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及其他卫生、安全等各类防护距离要求。
4.3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不应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运行时不应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应有控制蚊蝇生长和消除恶臭的措施,并应制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及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的应急预案。
4.4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景观建设,应在满足处理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水体景观和沿岸建设,综合确定处理设施形状和植物配置。
4.5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系统,主要包括预处理工程、主体工程、附属设施等三大部分。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应按照工艺合理、布设紧凑、排水通畅、管理方便、景观协调、交通便利的原则进行总体布置。
4.6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应按照充分利用地形地势、重力流排水为主、土方平衡合理、提水能耗较低的原则进行高程设计。
4.7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系统中,宜建设能提高处理效率、延长运行周期、控制二次污染、便于日常管理、增加运行稳定性的人工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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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040
CCS A 75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33/T 2391—2021
智能网联汽车 道路基础地理数据规范
Intelligently connected vehicles—Specifications of road fundamental geographic data
2021 - 11 - 17 发布 2021 - 12 - 17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391,DB33/T 2391-2021,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基础地理数据,DB33/T 2391-2021 智能网联汽车 道路基础地理数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基础地理数据的基本规定、数据模型、几何表达和关联规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所需的道路基础地理数据生产和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JTG/T D21—2014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JTG D50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JTG/T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基础地理数据 road fundamental geographic data for intelligently connected vehicles
由各类高精度且语义丰富和特征多样的道路环境设施要素信息构成,并能够辅助智能网联汽车实现智能道路环境感知、车路协同、规划辅助决策、自动驾驶等应用的基础数据。
3.2
几何表达 geometric expression
对要素三维空间位置、几何形态以及拓扑连接关系的记录。
3.3
关联规则 association rules
一个要素所具有的涉及其他要素的特性,表达要素之间的智能驾驶语义关系。
3.4
无交通渠化区域 no traffic channelization area
无交通标线或未设置交通标线的区域,包括部分收费站、收费广场、低等级道路、临时无车道线道路等。
[来源:JTG/T D21—2014,2.0.33,有修改]
3.5
智能路侧设备 intelligent road side equipment
安装在道路路侧或场端,用于信息采集、感知、计算、传输的自动化或智能化设施设备,包括传感器、全天候气候检测器、联网设备及边缘计算设备等。
4 基本规定
4.1 大地坐标系
坐标系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4.2 高程基准
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3 时间基准
时间基准应采用协调世界时。
4.4 精度要求
要素三维绝对精度不超过1米,且应保持要素间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正确,相对精度每100米范围内不超过0.2米。
4.5 协同应用
可与通用导航电子地图建立协同应用关系。
4.6 数据存储格式
应采用行业通用的地理信息数据存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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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正在报建设部备案之中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3/T1150-2018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2018-05-04 发布 2018-12-01 实施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发 布

DB33/T 1150,DB33/T 1150-2018,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DB33/T 1150-2018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0.2 主体结构 the main structure
构成综合管廊的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体以及与综合管廊承重结构相连成为整体的变电室和监控中心的构筑物等。
2.0.3 附属设施 subsidiary facility
用于维护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综合监控、排水以及标识等系统。
2.0.4 吊装口 manhole
设于舱室顶部用于各种管线或设备进出的孔口。
2.0.5 通风口 air vent
供综合管廊内外部空气交换而开设的孔口。
2.0.6 逃生口 escape port
供人员安全疏散,且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7 管线分支口 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管线相衔接的预留预埋部位。
2.0.8 集水坑 sump 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供水管道排空水等的构筑物。

3 基本规定
3.0.1 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3.0.2 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必要时可组织各管线管理单位参与交底会。
3.0.3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情况对周边环境进行下列调查:
1 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碍物等情况;
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水文和航运资料;
3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等情况;
4 施工供水、排水、通信、供电和其他施工条件;
5 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0.4 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应科学组织、合理划分施工段,宜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进行测量和监测。
3.0.5 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施工方案有重大变更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0.6 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前应制定适宜的环境保护措施,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和材料。
3.0.7 应对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设施、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进行监测,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0.8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复验;设备及工器具应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3.0.9 综合管廊工程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验收;
2 所有隐蔽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10 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完毕后,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4 地基与基础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与基础工程包括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和桩基础。
4.1.2 施工前应测量和复核地基的平面位置与标高。
4.1.3 基坑支护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及形状尺寸、地下结构形式、周边环境及荷载特征、施工技术条件以及地方经验等因素,精心组织施工,严格监测与控制。
4.1.4 基坑开挖后应进行地基验槽,并应清除表层浮土和积水。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应进行补勘。
4.1.5 地基施工时应分析挖方、填方、振动、挤压等对边坡稳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应及时排除积水,采取减少基底土体扰动的保护措施。
4.1.6 地基施工完成后,应对地基进行保护,并应及时进行基础施工。
4.1.7 沉降观测点的设置时间与观测频次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明确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的规定。
4.1.8 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4.1.9 综合管廊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 的规定。
4.2 地基与基础施工
4.2.1 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建设条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施工期间如遇高温、冰冻、汛期、台风等灾害天气时,应制定相应的季节性施工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4.2.2 基坑支护结构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在基坑支护结构未经验收符合要求、未达到设计规定的强度前不得进行基坑开挖。
4.2.3 降排水施工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水位。排水应进行处理并满足排放要求后方可排放。
4.2.4 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前,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结构埋深、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资源配置、工期要求等因素合理划分施工段。
2 开挖范围内各种管线应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确定拆迁、改移等措施。
3 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防止雨水等地表积水流入坑内的措施。
4 开挖完成后,应对基底高程、坡度、轴线控制点等进行测量检查。
5 综合管廊交叉点、集水坑等节点部位的开挖应有保证不同标高基底处边坡稳定的措施。
4.2.5 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回填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土料性质、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确定回填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2 回填材料和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 基坑回填时,应对综合管廊外壁防水层采取保护措施,回填夯实机具应避免碰撞综合管廊外壁;
4 基坑回填土表面宜略高于地面,整平,并利于排水。
4.2.6 采用盾构法施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46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盾构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根据盾构类型、地质条件和工程实践制定; 2 盾构选型与配置应用、可靠、先进、经济,配置应包括刀盘、推进液压缸、管片
2拼装机、螺旋输送机、泥水循环系统、铰接装置、渣土改良系统和注浆系统等;
3 施工前,应根据盾构设备状况、地质条件、施工方法、进度和掘进长度等条件,选择通风方式、通风设备和温度控制措施;
4 作业场所应设置照明和消防设施,并应配备通信设备、应急照明和足够的排水设备;
5 当存在可燃性或有害气体时,应使用专用仪器进行检测,并应加强通风措施,气体浓度应控制在安全允许范围内;
6 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避免施工噪声、振动、水质和土壤污染及地表下沉等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7 工作井施工应根据地质条件、路面条件、交通量、工程噪音及振动对四周的影响等选择安全且经济的施工方法。盾构工作竖井地面上部应设防雨棚,井口周围应设排水沟或防淹墙等安全防护措施。
8 盾构的保养与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9 应根据盾构相关技术文件制定并实施保养与维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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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J16132一2022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3/T1247-2021
城市河道景观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urban river landscape
2021-12-31发布 2022-05-01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33/T 1247,DB33/T 1247-2021,城市河道,河道景观,河道景观设计,DB33/T 1247-2021 城市河道景观设计标准

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河道景观设计,体现地域特色,改善滨水空间,做到安全、生态、经济、美观,建设美丽河道,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市河道的景观设计。
1.0.3城市河道景观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河道urban river
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2.0.2河道景观river landscape
在河道沿线打造和谐生态环境、反映城市形象和传递人文气息的景象。
2.0.3自然护岸natural revetment
采用植被保护河岸、保持岸栖生物丰富和水陆交错带生态功能健全稳定的护岸。
2.0.4人工护岸artificial revetment
在自然护岸的基础上,采用加固措施,提高护岸稳定性的护岸。
2.0.5亲水平台hydrophilic platform
设置于河岸及水际,贴近水面并可供人亲近水体、观景和戏水的单级或多级平台。

3基本规定
3.0.1城市河道景观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生态优先、环保节约、以人为本和景观优美的原则,充分结合当地城市特色,因地制宜打造河道景观。
3.0.2城市河道景观设计应按照“先调查,后设计”的要求开展,收集整理相关规划、水文和气候等资料,对河道及周边现状进行调查与分析,并应根据当地规划要求确定设计范围和内容。
3.0.3城市河道景观设计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严禁破坏规划区内地形地貌、水体、生物群落和文物古迹等要素。
3.0.4城市河道景观设计应保留自然河流形态,宜结合实际,融合海绵城市理念,维护良好的生态功能。
3.0.5城市河道景观设计应合理确定河道整体文化形象,充分挖掘历史文化碎片,宜一河一特色,彰显地域文化特色。
3.0.6城市河道景观设计应与城市绿道建设紧密结合。
3.0.7城市河道景观设计规划范围内的古树应原地保护,大树宜保留和利用。

4护岸
4.1一般规定
4.1.1护岸型式可分为自然护岸和人工护岸。
4.1.2护岸景观设计应统筹兼顾和合理布局,在对原有护岸的保护和利用的基础上,结合周边环境及河道定位,选择相应的护岸型式,宜选择生态化改造方案。
4.1.3植物选型应选用根系发达、耐水湿、抗性强和易养护的乡土树种。
4.1.4河道护岸坡脚至坡顶宜依次种植沉水植物、浮水植物、挺水植物、湿生植物和中生植物等护岸植物。
4.2自然护岸
4.2.1当河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采用自然护岸:
1主槽宽阔、水流平顺,流速较小的河段;
2滩地宽广,基本无冲刷的河段;
3常年保持一定水位,水生物多样的河段。
4.2.2自然护岸应保持河道自然状态,配合植物种植。
4.2.3自然护岸应具备固土保土、防止水土流失和绿化护坡的功能。
4.2.4自然护岸应保障护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3人工护岸
4.3.1当河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采用人工护岸:
1具有一定流速或冲刷的河段;
2具有行洪功能的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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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J16103一2022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3/T1262-2021
城镇道路探地雷达法检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etection of urban road by ground penetrating radar method
2021-12-14发布 2022-05-01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33/T 1262,DB33/T 1262-2021,城镇道路,探地雷达,探地雷达法,检测技术,DB33/T 1262-2021 城镇道路探地雷达法检测技术规程

1总则
1.0.1为规范城镇道路探地雷达法检测技术的应用,提高城镇道路安全运行水平,保证检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城镇道路探地雷达法检测技术的应用。
1.0.3城镇道路探地雷达法检训技术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探地雷达ground penetrating radar
向被探测目标体发射高频电磁波束,通过观测反射电磁波的时间滞后及强弱特征研究目标体特性的电磁助探装置。
2.1.2地面耦合探地雷达ground-coupled ground penetrating radar
采用地面耦合天线进行贴地探测的探地雷达。
2.1.3空气耦合探地雷达air-coupled ground penetrating rader
采用空气耦合天线进行非接触探测的探地雷达。
2.1.4地下病害体underground disasters
存在于地面以下的空洞、脱空、疏松体、富水体等威胁城镇道路安全的不良地质体。
2.1.5空洞void
地下土体中自然发育或人工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洞体。
2.1.6脱空cavity underneath pavement
道路结构层与地基土之间分离净高小于0.5m的洞体。
2.1.7疏松体loosely infilled void
密实度明显低于周边土体的不良地质体。
2.1.8富水体water-rich void
含水量明显高于周边土体的不良地质体。
2.1.9风险等级level of risk
根据地下病害体风险发生可能性等级及风险后果等级综合确定的风险程度。
2.1.10路面pavement

用各种筑路材料铺筑在道路路基上直接承受车辆荷载的层状构筑物。路面结构由面层、基层、垫层和必要的功能层组合而成。
2.1.11道间距trace interval
探地雷达数据采集时相邻两道数据之间的距离。

3基本规定
3.0.1城镇道路探地雷达法检测可应用于地下病害体探测和路面结构层厚度检测。
3.0.2当进行地下病害体探测时,应选用地面耦合探地雷达;当进行路面结构层厚度检测时,宜选用空气耦合探地雷达。
3.0.3城镇道路探地雷达法检测工作应结合既有岩土工程、市政设施、水文气象和已发生病害记录等资料开展。
3.0.4城市道路地下病害体探测宜分为常规探测、专项探测和应急探测。
3.0.5城市道路地下病害体的常规探测应定期进行,探测周期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3.0.6下列情形宜开展道路地下病害体专项探测:
1地铁站点、地下盾构、深基坑、顶管等地下工程施工时,应分别在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对影响范围内的道路进行探测,且两次探测间隔最长不宜大于6个月;
2汛期的排水管涵、暗渠、河道周边;
3城市重大社会活动举办前,宜对涉及的道路区域进行探测;
4既有道路改建、扩建或加固施工前。
3.0.7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开展道路地下病害体应急探测:
1管道检测发现错口、渗漏和破损等问题时;
2当地铁站点、地铁隧道、深基坑和顶管、地下盾构作业点等结构发生严重变形或发生大量水土流失时;
3当地面发生下沉、严重变形或塌陷事故时;
4当地下管线发生爆管等事故时;
5其他存在地下病害体潜在安全风险的区域。
3.0.8探地雷达法地下病害体探测应采用初测和复测相结合的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初测应对测区进行全面探测,并应确定重点探测区;
2复测应对重点探测区进行探测,并应查明地下病害体的属性。
3.0.9探地雷达法路面结构层厚度检测应根据相关养护要求确定检测周期,并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日常管理与养护宜进行周期性检测;
2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可进行检测。
3.0.10探地雷达法检测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培训,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和浙江省标准城镇道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规程》DB33/T1236的规定。

4仪器设备
4.1一般规定
4.1.1仪器设备应包括雷达设备和辅助设备。
4.1.2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确保仪器的各项功能满足检测要求。
4.1.3运输过程中应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轻拿轻放,不应碰撞或受强烈震动。
4.1.4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保养和清洁维护。
4.2地面耦合探地雷达
4.2.1地面耦合探地雷达应由控制主机、雷达发射机、雷达接收机和地面耦合天线组成。
4.2.2地下病害体探测应选用50MHz~500MHz屏蔽型多频段地面耦合探地雷达天线。
4.2.3车载地面耦合探地雷达应选择不低于两种频段的天线,并宜保证50MHz-200MHz频段和200MH~400MHz频段天线至少各一副。三维探地雷达适用于浅层地下病害体探测,并宜同时具备两个频段,且至少一个频段应在200MHz~400MHz区间。
4.2.4地面耦合探地雷达天线主频选择应符合检测深度和精度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多种频率的天线均能满足探测深度要求时,宜选择频率相对较高的天线;
2重点区域及初测中确定的重点异常区探测应选用多种频率天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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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J16105一2022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3/T1264-2021
城镇道路施工区域市政临时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egional municipal temporary works of urban road construction
2021-12-27发布 2022-05-01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33/T 1264,DB33/T 1264-2021,城镇道路,市政临时工程,施工区域,DB33/T 1264-2021 城镇道路施工区域市政临时工程技术规程

1总则
1.0.1为规范城镇道路施工区域市政临时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城镇道路施工区域市政临时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1.0.3城镇道路施工区域市政临时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施工区域construction area
进行施工活动时,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2.0.2市政临时工程municipal temporary works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的临时建设工程。
2.0.3迁改工程relocation project
对既有建(构)筑物或设施有影响,经过权衡利弊,对原建(构)筑物或设施进行拆迁的工程。

3迁改工程
3.1一般规定
3.1.1迁改的临时管线不宜作为永久管线使用。
3.1.2市政绿化迁移选用的植物材料种类、品种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1.3照明设施迁改前应调查路面下的管线情况,对迁移路灯涉及的管线,应联系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3.1.4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设置车辆禁行或限速、车辆导流、行人导流等警示标志(牌)灯。
3.2临时道路
3.2.1临时道路应结合当地水文特征、工程地质和交通状况等条件,选择合理、有效、经济的迁改方案。
3.2.2占道施工时,应遵守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信息应悬挂在醒目位置,并应按规定设置临时道路。
3.2.3临时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临近商业、企业、办公楼或居民住宅等出人口的一侧,应为沿线单位和居民的出行设置专用的临时行人通道。行人通道应安全、坚实、平整和连续;
2临时行人通道上不得有妨碍行人安全的障碍,临边一侧应设置高度为1.8m的安全围栏,并有交通导向和安全警示牌,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
3横穿临时道路的沟槽宜在夜间封团施工,并应及时恢复交通。未能及时恢复交通时,应使用钢板等材料覆盖固定,与原有道路接顺,并采取降噪和防滑措施。
3.2.4临时车行道路宜按施工需要,设计单行循环干道或双行干道,出人口通道应保持平坦、整清,其他空旷场地应进行绿化布置或者采用其他形式硬化或遮蔽,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道单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m,双行道不宜小于6m;载重汽车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
2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宽度不应小于4m,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3主干道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人行专用通道,并与车行道进行有效隔离和标识。
3.2.5临时桥梁应满足便民出行、安全、载重及防滑要求,宜采用钢便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梁两端与道路连接部分应顺直、平整;
2桥面净宽应与道路净宽一致,并应安装防滑条。桥面防护设施应满足车辆通行要求,人行道防护栏杆不应小于1.1m,栏杆颜色标准应统一;
3桥头应设置限重、限宽、夜警灯及禁止超车、停车等标志,防护栏杆应粘贴反光标志。
3.2.6绿化带改为临时道路时,应对道路基层进行加固处理。
3.3管线迁改
3.3.1管线设计前应进行资料收集及现场复核,复杂管线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期测,对重大管线及构筑物的期察成果应逐一审查。
3.3.2管线迁改方案应委托专业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论证应由管线运维单位共同参与。
3.3.3设计应预留永久管线的线位空间,并应符合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既有设施保护
4.1一般规定
4.1.1临时道路和桥梁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专人清扫,保持通畅,不得在主路上堆放构件、材料等障碍物;
2应配备酒水车降尘,清扫车清扫,辅以保洁员打扫卫生;
3应定期清理排水沟内淤泥、杂物;
4路口临时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应安排专业人员管理、维护。
4.1.2施工单位应每天对各类标志和设施进行检查、清洁和维护,确保日常安全。
4.1.3应设置设施安全监测设备开展日常监测、预警,对可能发生或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4.1.4相关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道路塌陷、管线挖断、道路积水、河道围堰期塌和河道超水位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论证。
4.1.5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4.1.6施工前,应按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既有设施保护手续。
4.1.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修订应急预案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建设规模、质量安全风险、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4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做出调整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4.2排水设施
4.2.1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管道应做好保护,不得占压、损坏排水设施。
4.2.2不得擅自接管排水,禁止向排水管道排放泥浆或直接排放施工废水。施工废水不得直接向污水管道排放,经处理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后方可排放。
4.2.3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定期进行养护清疏,积泥深度不得超过养护标准。
4.2.4悬吊保护管道应安装沉降报警观测装置。
4.2.5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应加强城市排水系统维护,及时清淤管渠,检修维护泵站。
4.2.6横穿或临近平行排水设施的,应设置沉降观测点,纳人安全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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