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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 一、增加第九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 三、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不适用于 修理和养护。 • 七、材料消耗量增加“规范(设计文件)规定 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量中考虑”规定。 • 八、1.机械按常用、合理,结合实际综合确定。 • 九、人工单价一类125元/工日,二类135元/工 日。定额含量相对10减少。十、砼、沥青砼、厂拌三渣均按商品价 考虑。 • 十一、实际采用现拌砼的换算:人工增 加0.392工日/m3、500L搅拌机增加用量 0.03台班/m3。该说明中的“m3”未明确 按构件工程量还是按混凝土消耗量计算, 经与建筑定额比较,应为混凝土消耗量。十二、泵送砼和非泵送砼的调整方法, 见书,同10定额。 • 十三、砂浆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如实 际不同的调整方法,见书。 • 十四、为18定额新增说明。混凝土养护 已综合考虑养护材料塑料薄膜和土工布。 如实际不同,调整方法见书。10定额养 护材料基本采用草袋。十五、1.钢模(含钢支撑)回库维修费已 按材料单价8%计入消耗量。 • 十五、2.钢模(含钢支撑)、木模、脚手 架场外运费已按机械台班计入定额子目。 一般为载货汽车、汽车式起重机。交底 资料有编制采用的具体数据十六、砼预制构件制作工程量按净用量 加1.5%损耗率。 • 十七、按现场有水、电考虑。 • 十九、18定额新增说明。施工与生产同 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 时的降效增加费,本定额未考虑,发生 时另行计算。保护施工企业、人员权益。

第一册 通用项目 • 章节重新划分。通用于其他专业册,专 业册自身优先。 • 新增钢筋工程。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 说明九、十: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原10定额 位于地下连续墙章,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板桩、 钢板桩等围护并带有大型横向支撑的深基坑开挖。为 综合性定额。定额中已包括湿土排水,如需井点降水, 费用另计,扣除污水泵消耗量。定额按两边停机施工 考虑,如场地狭小,单面施工,机械种类按定额说明 进行替换。 • 交底资料P207第4点:(原土)填土定额子目按就近 5m内取土考虑。基坑底面积较大的原土回填可能会存 在增加运距。

计算规则一:土石方体积换算表,增加了石方 体积换算系数。轨道定额还有块石和砂夹石换 算系数。 • 计算规则六:机械开挖放坡系数部分加大。沟 槽坑内作业一般为一般土石方,沟槽坑边作业 一般为基坑土方,顺沟槽方向坑上作业一般为 管道土方。 • 计算规则十一:土壤按一二三四类土分类。岩 石按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坚硬岩、坚硬 岩分类。与10不同,可自行查看定额。

人工一般挖土方按深度划分子目。

• 人工松填土按平地、槽坑划分子目。 • 增加河道水冲法清淤子目。 • 增加船运淤泥、流砂子目。 • 增加切割机切割石方(使用刀片)、静力爆破石方 (使用膨胀剂)、微差控制爆破石方(使用毫秒延期 雷管以控制爆破,精确度低于光面爆破)。

第二章 护坡、挡墙工程

• 说明二、本章定额适用于市政工程道路、 城市内河、及砌筑高度在8m以内的桥涵 护坡、挡墙工程。一般都在8m以下。 • 增加泄水孔子目。

第三章 地基加固、围护工程

• 说明三、地基注浆所用的浆体材料用量 应按设计含量调整。 • 说明四、高压旋喷桩水泥用量可调整。 涌土、浮浆按成桩工程量乘以0.25,套用 土方外运定额。

水泥搅拌桩:

• 说明五、 1.增加钉型水泥土双向搅拌桩定额,说明中水泥含量为 15%,定额子目数据2.363t/10m3应为13%含量。轨道定额说明和 定额子目均为13%。本子目说明或子目数据需勘误。1-214水泥掺 量增减1%这子目有水消耗量,喷粉桩是不需要水的。 • 说明五、 6.插拔型钢子目适用于SMW工法。租赁费用另计。只插 不拔时,调整方法见定额说明。 • 说明五、7.凿桩头执行第三册桥涵第九章临时工程凿除灌注桩子 目乘0.1系数。 • 说明五、 8.涌土、浮浆按成桩工程量乘以0.2,套用土方外运定额。 • 计算规则三、不扣除重叠部分。明确了三种情况下加灌长度的计 算方法。

地下连续墙

• 说明六、1.护壁泥浆若采用重晶石泥浆(密度大,有利 于保护孔壁,石油钻井常用)可进行调整。 • 说明六、2.成槽产生的泥浆按成槽工程量乘0.2。成槽 土方为1。泥浆池、废浆处理及外运套《桥涵》钻孔桩。 墙顶凿除套《桥涵》临时工程。 • 说明六、4.在较软岩、较坚硬岩、坚硬岩中计入岩增加 费。 • 说明六、5.注浆管及注浆套《桥涵》钻孔桩。 • 增加工字钢封口、接头管吊拔、接头箱吊拔(均为接 缝处理)子目。计算规则见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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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市政工程,浙江省,预算定额,浙江省2018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第一册

册说明
一、《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一册《通用项目》(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土石方工
程,护坡、挡墙工程,地基加固、围护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共7章607个子目。
二、本册定额项目通用于《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其他专业册(专业册中指明不适用
本册定额的除外)。
三、本册定额的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一2013:
2.《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
3.《建设工程劳动定额一市政工程》(2008);
4.《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5.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6.现行的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图纸。
四、本册定额中的大型机械是按《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18版)中机械的种类、型号、功
率等分别考虑的,在执行中应根据企业的机械组合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分别套用相应定额。
五、本册定额子目表中的施工机械是按常规、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配备的。
六、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分为土方工程和石方工程两部分,包括人工挖土方,人工挖沟槽、基坑土方,人工清理
土堤基础,人工挖土堤台阶,人工装、运土方及人工挖淤泥、流砂等,共2节156个子目。
二、本章定额适用于各类市政工程(除有关专业册说明不适用本章定额外)。
三、干、湿土的划分首先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含水率大于或等于25%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
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挖运湿土时,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18(机械运湿土除外),干、湿土工程量分别计算。采用井点降水的土方应按干土计算。
四、人工夯实土堤、机械夯实土堤执行本章人工填土夯实平地、机械填土夯实平地子目。
五、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5,搭拆垫板的人工、材料和辅机摊销费按每
1000m3增加340元计算。
六、推土机推土的平均土层厚度小于30cm时,其推土机台班乘以系数1.25。
七、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外,在支撑下挖土,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机械乘
以系数1.20。先开挖后支撑的不属于支撑下挖土。
八、挖密实的钢渣,按挖四类土人工乘以系数2.50,机械乘以系数1.50。
九、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板桩、钢板桩等围护并带有大型横向支
撑的深基坑开挖。定额中已包括湿土排水,若需要采用井点降水,其费用另计,并扣除定额中的污水泵
消耗量及费用。
十、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由于场地狭小只能单面施工时,定额中机械按下表调整。

2018,市政工程,浙江省,预算定额,浙江省2018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第一册

十一、石方爆破按炮眼法松动爆破和无地下渗水积水考虑,防水和覆盖材料未在定额内。采用火雷
管可以换算,雷管数量不变,扣除胶质导线用量,增加导火索用量,导火索长度按每个雷管2.12计算。
抛掷和定向爆破另行处理。打眼爆破若要达到石料粒径要求,则增加的费用另计。
十二、本章定额不包括现场障碍物清理.障碍物清理费用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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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市政工程,浙江省,预算定额,浙江省2018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第五、六册

册说明
一、《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五册《给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管道安
装,管道防腐,管件制作、安装,管道附属构筑物和取水工程,共5章568个子目。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给水工程。
三、本册定额主要编制依据: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
3.《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
4.《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市政工程》(2008);
5.《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6.《上海市城镇给排水工程预算定额》SHA8-31(01)-2016;
7.《室外给水管道附属构筑物标准图集》05$502;
8.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
四、本册定额管道、管件安装均按沟深3m内考虑,如超过3m时,另行计算。
五、本册定额均按无地下水考虑。
六、以下与给水相关工程项目,执行相应册的有关定额:
1.给水管道沟槽和给水构筑物的土石方工程、打拔工具柱、围堰工程、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
工程、井点降水、临时便桥等执行本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有关定额。
2,给水管过河工程及取水头工程中的打桩工程、桥管基础、承台、混凝土桩及钢筋的制作安装等执
行本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有关定额。
3.给水工程中的沉井工程、构筑物工程、顶管工程、给水专用机械设备安装均执行本定额第六册《排
水工程》有关定额。
4.过桥钢管安装、法兰安装、阀门(除与承盘、插盘短管法兰连接阀门外)安装均执行本定额第七册
《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有关定额。
5.管道除锈、防腐除本册包括内容外执行《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的有关定额。
七、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

第一章 管道安装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衬塑镀锌钢管安装(螺纹连接)、钢管安装(电弧焊)、承插铸铁管安装、球墨铸铁
管安装(胶圈接口)、预应力(自应力)混凝土管安装(胶圈接口)、塑料管安装、新旧管连接、管道试压、管道消毒冲洗,共9节190个子目。
二、本章定额管节长度是综合取定的。
三、管道安装工作内容除各节所列内容之外,还包括施工场内管材运输、外观检查、沿沟摆管、关口清理等。
四、套管内的管道铺设按相应的管道安装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五、衬塑镀锌钢管安装定额包含管件安装,管件不得另行计算。
六、除衬塑镀锌钢管外,管道安装均不包括管件(指三通、弯头、异径管)、阀门的安装,管件安装执行本册有关定额。
七、混凝土管安装不需要接口时,执行本定额第六册《排水工程》有关定额。
八、本章定额给定的消毒冲洗水量,如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水量不足时,可按实调整,其他不变。
九、新旧管线连接项目所指的管径是指新旧管中最大的管径。
十、实际施工时管道规格与定额子目规格不符时,按相近规格套用,主材按实际规格计算。
十一、本章定额不包括以下内容:
1.管道试压、消毒冲洗、新旧管道连接的排水工作内容,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计。
2.新旧管连接所需的工作坑及工作坑垫层、抹灰执行本定额第六册《排水工程》有关定额。
3.塑料管安装(对接熔接、电熔管件熔接)执行本定额第七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有关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管道安装均按施工图中心线的长度计算(支管长度从主管中心开始计算到支管末端交接处的中
心),管件、阀门所占长度已在管道施工损耗中综合考虑,计算工程量时均不扣除其所占长度。
二、遇有新旧管连接时,除球墨铸铁管新旧管连接(胶圈接口)外,管道安装工程量计算到碰头的阀门旧管连接处,阀门及与阀门相连的承(插)盘短管、法兰盘的安装均包括在新旧管连接定额内,不再另计。球墨铸铁管新旧管连接(胶圈接口),阀门及与阀门相连的承(插)盘短管的安装不包括在新旧管连接定额内,另计。如旧管预留口,则不能套用新旧管连接定额。旧管预留口支墩拆除执行本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

2018,市政工程,浙江省,预算定额,浙江省2018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第五、六册 2018,市政工程,浙江省,预算定额,浙江省2018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第五、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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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市政工程,浙江省,预算定额,浙江省2018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第七、八、九册

册说明
一、《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七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
括管道安装,管件割作、安装.法兰,门安装,燃气用设备安装,燃气集中供热用容器具安装,管道试压、吹扫及桥管制作、安装,共7章987个子目。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市政工程新建和扩建的城慎燃气和集中供热等工程。
三、本册定额的编制依据:
1,《市玫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一2013:
2.《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
3.《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102-31-2015;
4.《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5.《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6.《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2016版);
7.国家和有美专业部的现行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
四、有关规定:
(一)本册定额未包括的项目:
1.管道沟槽土、石方工程及搭、拆脚手架,按本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执行。
2.过街管沟的动筑,顶管、管道基础及井室,按本定额第六册《排水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3.带气碰接参照《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领(2018版)相应定额以及具体施工方案执行。
4.本册定额中煤气和集中供热的容器具、设备安装缺项部分,按《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018版)相应定额执行。
5.本册定额不包括管道穿越工程,
6,刷油.防腐、保盟和焊缝深伤,按《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相皮定额执行。
7.管道支,铸铁管安装除机械接口外其他接口形式,按本定额第五册《给水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8.管件的氯电联焊,异径管、三通制作,刚性套管和柔性套管制作、安装及管道支架制作,安装按《浙
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相应定额执行。
(二)本册定额是按无地下水考虑的。Dg≤1800mm是按沟深3m以内考的.Dg>1800mm是按沟
深5m以内考虑的。超过时另行计算。
(三)本册定额中各种燃气管道的输送压力(P)按中压B级及低压考虑。如安装中压A级煤气管
道和高压煤气管道,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碳钢管道、管件安装均不再做调整。
燃气工程压力P(MPa)划分范围为;
高压A级0.8MPaB级,5,0.4MP中压A级0.2MPaB级0.005MPa低压P0.005MPa
(四)本册定额中集中供热工程压力P(MP)划分范围:
低压Ps1.6MPa
中压1.6MPa热力管道设计参数标准见下表。

第一章 管道安装

说明
一、本章包括碳钢管安装、直埋式预制保温管安装、碳素钢板卷管安装、活动法兰承插铸铁管安装
(机械接口)、塑料管安装、套管内铺设钢板卷管、套管内铺设铸铁管安装(机械接口)、管线警示及标志,共8节160个子目。
二、本章工作内容除各节另有说明外,均包括沿沟排管、5m以内的清沟底、外观检查及清扫管
材。管道安装中不包括整体气密性试验和强度试验。
三、新旧管道带气接头未列项目,各地区可按煤气管理条例和施工组织设计以实际发生的人工、材
料、机械台班的耗用量和煤气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进行结算。
四、预制直埋保温管未包括塑封的费用。
五、螺纹钢管安装参照碳钢管定额相应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章中各种管道的工程量均按“延长米”计算,管件、阀门、法兰所占长度已在管道施工损耗中
综合考虑,计算工程量时均不扣除其所占长度。
二、埋地钢管使用套管时(不包括顶进的套管),按套管管径套用同一安装项目。套管封堵的材料
费可按实际耗用量进行调整。
三、铸铁管安装按N1型和X型接口计算,如采用N型和SMJ型,则人工乘以系数1.05。

2018,市政工程,浙江省,预算定额,浙江省2018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第七、八、九册 2018,市政工程,浙江省,预算定额,浙江省2018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第七、八、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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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市政工程,浙江省,预算定额,浙江省2018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第二、三、四册

册说明
一、《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二册《道路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路基处
理、道路基层、道路面层、人行道及其他、交通管理设施,共5章386个子目。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三、本册定额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7一2013;
2.《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一2015;
3.《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01;
4.《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
5.《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6.《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
7.《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SHA1-31(01)-2016;
8.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四、本册定额中的工序、人工、机械、材料等均系综合取定。
五、道路工程中的排水项目,执行本定额第六册《排水工程》相应项目。
六、道路基层及而层的铺筑厚度均为压实厚度。
七、本册定额的多合土项目按现场机拌考虑,部分基层项目考虑了厂拌。
八、本册定额凡使用石灰的子目,均不包括消解石灰的工作内容。编制预算中,应先计算出石灰总
用量,然后套用消解石灰子目。
九、本册定额未包括智能交通系统。
十、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

第一章 路基处理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路床(槽)整形、路基盲沟和弹软土基处理,共3节72个子目。
二、路床(槽)整形项目的内容,包括平均厚度1cm以内的人工挖高填低、整平路床,使之形成设计要求的纵横坡度,并应经压路机碾压密实。
三、边沟成型,综合考虑了边沟挖土的土类和边沟两侧边坡培整面积所需的挖土、培土、修整边坡及余土抛出沟外的全过程所需人工,边坡所出余土弃运至路基5m以外。
四、砂石育沟定额断面与设计断面不同时,定额消耗量按比例换算。
五、混凝土滤管盲沟定额中不含滤管外滤层材料,发生时执行本定额第六册《排水工程》相应子目。
六、堆载预压工作内容中包括了堆载四面的放坡和修筑坡道,未包括堆载材料的运输,发生时费用
另行计算。
七、真空预压砂垫层厚度按7cm考虑,当设计材料、厚度不同时,应做调整。
八、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发生土方场外运输时执行本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子目。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按CI5强度等级的配合比编制,如设计强度等级不同,可按设计调整相应的材料消耗量。
九、袋装砂井直径按c编制,当设计砂井直径不同时,按砂井截面积比例调整黄砂用量,其他消
耗量不变。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定额,其材料消耗量已包括砂袋、塑料排水板的预留长度。
十、铺设土工合成材料定额中未考虑块石、钢筋错固等因素,如实际发生可按实计算有关费用。定
额中土工布按300/m2取定,如实际规格为150、200、400g/m2时,定额人工分别乘以系数0.7、0.8、1.2。
十一、路基填筑泡沫混凝土按干密度级别为500kg/m3的配合比编制,如设计干密度级别不同,可按
设计调整相应的材料消耗量。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路床(槽)碾压宽度应按设计道路底层宽度加加宽值计算。加宽值在设计无明确规定时按底层
两侧各加25cm计算,人行道碾压加宽按一侧计算。
二、堆载预压、真空预压按设计图示尺寸加固面积以“2"计算。
三、强夯分满夯、点夯,区分不同的夯击能量,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夯击范围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每
边超边基础外缘的宽度3m计算。
四、摻石灰、改换片石,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计算。
五、石灰砂桩工程量为设计桩断面乘以设计桩长以“"计算。
六、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按设计图示桩长(包括桩尖)以“”计算。弃土外运按成孔体积以
“m3”计算。
七、袋装砂井及塑料排水板工程量应按设计深度以“m”计算。
八、铺设土工合成材料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计算。
九、路基填筑应按填筑体积以“m”计算。

2018,市政工程,浙江省,预算定额,浙江省2018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第二、三、四册 2018,市政工程,浙江省,预算定额,浙江省2018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第二、三、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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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建设工程,浙江省,计价规则交底,浙江省2018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交底

新定额总体概述

1、对定额人工单价作了大幅度的调整,按一类125元/工日,二 类135元/工日,三类155元/工日编制,定额人工单价加上施工 企业为员工应缴纳的社保费之和与现行劳务市场人工平均水平 能达到基本一致; 2、依据国家对营改增等一系列政策规定,材料基期价格统一采 用不含进项税价格; 3、机械台班单价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价格, 机械残值率由10%调整为5%。

4、2018版计价依据定额水平变化: 一是人工消耗量随着施工技术进步和机械化程度提高而发生明 显的下降,人工消耗量水平总体有所提高。 二是材料消耗量除降低了主材的损耗率外,其余调整不多,材 料消耗量水平变化幅度总体比较稳定。 三是机械消耗量由于施工机械性能提高,相应台班消耗量有所 下调,导致机械消耗量水平在本次测算过程中也有不同程度的 提高。

5、按照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对定额作结构性调整,保持 各专业定额造价水平基本不变”的要求编制新版计价依据。经测 算,2018版计价依据相比2010版计价依据,建筑工程造价提高 0.23%、安装工程造价提高0.97%、市政工程造价提高0.19%、园 林工程造价提高-2.73%、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提高1.07%,基本达到 预期目标。

一、总则及概述

1.计价规则编制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 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 理念,坚持适度超前、开拓创新的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公正、 科学合理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在工程造价确定中起决定性作 用的改革目标,不断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更好地发挥计价 依据在造价确定与控制方面的引导与约束作用。

紧紧围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及“营改增”等贯彻实施的工作主线,以我省“2010版计价依 据”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将我省近年来在工程计价过程中 积累的经验有机地融合到计价规则之中,力求贴近建设市场实 际,更好地服务建设各方主体,为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市 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助推建筑业转型升级提供坚实的 技术保障,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以《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 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为基础,在保持造价水平基 本稳定、取费基数大幅度提升的前提下,对费率标准进行结构 性调整;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规范费用划分、统一计价模式, 按照“综合单价法”的计价要求,对造价形成内容进行针对性 调整;坚持以指令性与指导性相结合、政策指导与市场调节相 互补的编制原则,按照依法合规、贴近市场、简明适用、紧扣 服务的工作原则,不断提高标准定额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计价规则主要编制依据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专业工程国家计量规范; 【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 【4】《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编制工作方案》及编制工作技术要求; 【5】《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 【6】《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 【7】国家、省及其住建、财政(税收)、人社、环保、物价等有关主管部门颁布或印发的 涉及工程费用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文件; 【8】代表性典型工程及有关测算资料; 【9】“2018版建设工程专业预算定额”及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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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建设工程,浙江省,计价规则,浙江省2018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工程造价组成及计价方法
4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取费费率
5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
6设计概算
7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8合同价款调整与工程结算
9工程计价纠纷处理
10标准(示范)格式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建设工程边价全过程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授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13及《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等法律、法规
及规章,并按照“政府宏观调拉、全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监管行之有效”的精神,结合浙江省的实
际,制定本规则。
1..2本规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设族工程的发承包及实施阶
段的计价活动,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合法、守信的原则。
1.0.4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审投资估算:
2.编审设计概算:
3.编审工程量清单;
4.编审据标控割价,崖工图预算:
5,编制投标价:
6.确定与调整合同价款:
7.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8.编审峻工结算;
9.工程计价纠纷调解:
10.工程查价鉴定。
建设工程计价应实旅全过程管理,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招标控制价),预算《招标控
制价)控制结算的原则积极推行分阶段或按月确定工程造价、按月支付工程价款的结算模式,以达到合
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1.0.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13及相关工程的国家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
规范”)、本规则、《浙江省房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市
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
《浙江省建设工程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等定额以及本省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旅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数、指标等,是本省计价活动的基
础性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
1,“计价依据”中的各项专业定额是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建筑产品物化劳动和劳
动消耗的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
2,”计价依据”是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等工程计价活
动的指导性依据,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参考性依据。也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或国有资金投瓷为主
〔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查价的控制性标准。
1.0.6建设工程工发承包活动统一实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
程量清单计价概式。
1.0.7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量请单,投标报价,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峻工结算等
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及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本规则的计价规定、计算程序、标准格式和签字盖章
等原则要求。

1.0.8市场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数、指标应按照统一的方法、要求、格式进行编制和发布,遇要素价格
波动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市场价格信息、造价指数、指标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要素动
态调整、工程索赔价格调整的依据。
1.0.9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项目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采用下限、中值、上限三档计算,其他项目费采用区间费率
和固定费率,规费、税金根据不同专业工程和不同计税方法采用固定费率计算。
1.0.10正确引导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时,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
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幅度)。
1.0.11工程合同主体各方应依法合规确定合同价款,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调整和结算工程价款,如出现
计价纠纷,可按照本规则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1.0.12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计价软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计价软件评测检查,加强计价
依据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监管,鼓励计价软件开发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和创新,更好地服务工程计价。
1.0.13本规则凡注明有“××以内”“××以下”、单个区间上下限均包括本身,注明有“××以外”
“××以上”、多个区间的下限均不包括本身。

2术语
2.0.1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指按一个总体设计组织施工,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
价值的建设工程。
2.0.2房屋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
装修工程。
2.0.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0.4单项工程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以独立施工,竣工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的
工程。
2.0.5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但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的工程。
2.0.6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
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路
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7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
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8专业工程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指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业主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将承包工程中的专业性较强的专
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2.0.9国标工程量清单
国标工程量清单指根据国家“计价规范”及浙江省补充要求编制的,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
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10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指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
标文件发布供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包括说明和表格。
2.0.12企业定额
企业定额指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等的消耗
量标准。
2.0.13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指按照现行预算定额人工消耗量乘以定额人工单价计算出的费用,是计取各项费用的

基数。
2.0.14定额机械费
定额机械费指按照现行预算定额机械消耗量乘以定额机械台班单价计算出的费用,是计取各项费
用的基数。
2.0.15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或定额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对应的企业管
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16综合单价法
综合单价法指分部分项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及相关其他项目费的单价按综合单价计算,施
工组织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等按规定程序另行单独列项计算的一种计价方法。
2.0.17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
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技术变更和价款调整)所做的签认证明。
2.0.18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
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2.0.19签约合同价
签约合同价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
金额等。
2.0.20竣工结算价
竣工结算价指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
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
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21基准日
基准日指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历天。
2.0.22基准价格
基准价格指基准日当天所对应月份的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2.0.23基期价格
基期价格指组成建设工程计价要素的人工、材料、机械在某一时点(预算定额编制期)的价格。其
中人工基期价格也称“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基期价格也称“定额机械台班单价”。
2.0.24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0.25招标风险警戒值
招标风险警戒值指招标控制价下降一定幅度达到工程成本线的风险警戒值,也称招标控制价下降
幅度控制值。
2.0.26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
价方面的科学知识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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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浙江省,预算定额交底,浙江省201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交底

交 底 内 容
第一部分 定额修订概况
第二部分 总说明及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第三部分 定额章节
第四部分 定额附录

第一部分 定额修订概况
一、定额修订特色 二、定额修订水平

一、定额修订特色
1. 贴近本省建筑市场实际,对原有的定额项目进行结构性调整。
2. 接轨13国标清单计算规范,调整定额章节划分和项目设置。
3. 方便使用者实际操作,调整相应章节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
4. 科学确定量、价结构比例,合理调整定额人工消耗量。
二、定额修订水平
1.测算选用的典型工程概况

201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浙江省,预算定额交底,浙江省201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交底2. 定额水平变化的测算方法

采用统一的2018版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分别套用2010版、2018版两种不同的定额消耗量,计算出工程直接费进行比较,再经过加权平均后,计算出2010版定额与2003版定额之间的定额水平变化幅度。

3. 定额总体水平变化的幅度

第二部分 总说明及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一、总说明
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一、总说明
1. 定额的编制原则及依据
2. 定额的作用及适用范围
3. 定额水平及消耗量确定原则
4. 有关问题的说明
5. 定额的界定与解释、管理

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一)规范修订的总体原则

(二)术语

(三)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规范修订的总体原则

1.适用范围

2.阳台面积计算以主体结构为主的原则

3.可以利用的建筑空间都计算建筑面积

4.一般计算原则

(二)术语(主要术语介绍)

1.建筑面积 2.建筑空间 3.围护结构 4.围护设施 5.主体结构 6.结构层 7.阳台 8.露台 9.雨蓬 10.台阶

(三)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主要条款介绍)

1.有关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

2.有关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的建筑面积计算。

3.有关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的建筑面积计算。

4.有关场馆看台下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

5.有关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

6.有关出入口的建筑面积计算。

7.有关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的建筑面积计算。

8.有关建筑物间架空走廊的建筑面积计算。

9.有关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

10.有关落地橱窗的建筑面积计算。

11.有关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

12.有关室外走廊、檐廊的建筑面积计算。

13.有关门斗、门廊、雨篷的建筑面积计算。

14.有关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的建筑面积计算。

15.有关楼梯、井道、采光井等的建筑面积计算。

16.有关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

17.其他。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一、子目设置及与“10版定额”的主要区别

1.删除了房屋基础土方综合定额、铲运机铲运土方、人工装土等不常用定额项目;

2.增加了挖掘机挖装一般土方、泥浆罐车装运淤泥流砂、装载机装运土方等项目;

3.挖掘机挖槽坑土方定额以不同土壤类别分别按照装车和不装车设置;

4.人工挖地槽、地坑定额子目删除了“原土打夯”的内容;

5.调整了挖掘机挖土方定额的工作内容。

二、章节说明变化情况

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调整了土石方分类。

2.进一步明确了沟槽、基坑及一般土石方定额的使用。

3.补充了在强夯后地基上挖土方的难度系数。

4.机械挖一般土方定额表下增加附注说明。

5.定额综合考虑了挖掘机挖土后厚度在30cm以内的基底清理和边坡修整所需的人工。

6.明确了地下室底板等下翻构件部位土方套用定额的规定。

7.明确了汽车(包括人力车)的负载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运输项目中。

8.调整了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需增加费用的内容。

9.修改了机械挖岩石按四类土套用定额的范围。

10.补充了施工中集中堆放的土方发生二次翻挖的相关说明。

11.进一步明确了当石方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时的相关说明。

12.明确了石方爆破基坑开挖上口面积大于150m²时,定额套用说明。

13.补充了机械液压锤破碎槽坑石方的说明。

14.补充了湿土排水定额的相关说明。

15.补充了淤泥汽车外运的定额说明。

16.删除了有关房屋综合土方、铲运机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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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浙江省,预算定额,浙江省201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下册

第十一章 楼地面装饰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中凡砂浆、混凝土的厚度、种类、配合比及材料的品种、型号、规格、间距等设计与定额
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调整。
二、找平层及整体面层。
1.找平层及整体面层设计厚度与定额不同时,根据厚度每增减子目按比例调整。
2.楼地面找平层上如单独找平扫毛,每平方米增加人工0.04工日、其他材料费0.50元。
3.厚度100mm以内的细石混凝土按找平层项目执行,定额已综合找平层分块浇捣等支模费用;厚
度100mm以上的按本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垫层项目执行。
4.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定额混凝土按非泵送商品混凝土编制,如使用泵送商品混凝土时除材料换算
外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95。
三、整体面层、块料面层中的楼地面项目,均不包括找平层,发生时套用找平层相应子目。
四、同一铺贴面上有不同种类、材质的材料,应分别按本章相应项目执行。
五、采用地暖的地板垫层,按不同材料执行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30,材料乘以系数0.95。
六、除砂浆面层楼梯外,整体面层、块料面层及地板面层等楼地面和楼梯定额子目均不包括踢脚线。
七、现浇水磨石项目已包括养护和酸洗打蜡等内容,其他块料项目如需做酸洗打蜡者,单独执行相
应酸洗打蜡项目。
八、块料面层。
1.块料面层砂浆粘结层厚度设计与定额不同时,按水泥砂浆找平层厚度每增减子目进行调整换算。
2.块料面层粘结剂铺贴其粘结层厚度按规范要求综合测定,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做调整。
3.块料面层结合砂浆如采用干硬性水泥砂浆的,除材料单价换算外,人工乘以系数0.85。
4.块料面层铺贴定额子目包括块料安装的切割,未包括块料磨边及弧形块的切割。如设计要求磨
边者套用磨边相应子目,如设计弧形块贴面时,弧形切割费另行计算。
5.块料面层铺贴,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设计图纸调整定额损耗率。

6.块料离缝铺贴灰缝宽度均按8mm计算,设计块料规格及灰缝大小与定额不同时,面砖及勾缝材
料用量做相应调整。
7.镶嵌规格在100mm×100mm以内的石材执行点缀项目。
8.石材楼地面拼花按成品考虑。
9.石材楼地面需做分格、分色的,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0。
10.广场砖铺贴定额所指拼图案,指铺贴不同颜色或规格的广场砖形成环形、菱形等图案。分色线
性铺装按不拼图案定额套用。
11.镭射玻璃面层定额按成品考虑。
九、其他材料面层。
1.木地板铺贴基层如采用毛地板的,套用细木工板基层定额,除材料单价换算外,人工含量乘以系
数1.05。
2.木地板安装按成品企口考虑,若采用平口安装,其人工乘以系数0.85。
3.木地板填充材料按本定额第十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4.防静电地板(含基层骨架)定额按成品考虑。
十、圆弧形等不规则楼地面镶贴面层、饰面面层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5,块料消耗量按实
调整。

十一、踢脚线。
1.踢脚线高度超过300mm者,按墙、柱面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2.弧形踢脚线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3.金属踢脚线折边、铣槽费另计。
十二、楼梯、台阶。
1.楼梯面层定额不包括楼梯底板装饰,楼梯底板装饰套天棚工程。砂浆楼梯、台阶面层包括楼梯、
台阶侧面抹灰。
2.螺旋形楼梯的装饰,套用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与机械乘以系数1.10,块料面层材料用量乘以系数
1.15,其他材料用量乘以系数1.05。
3.石材螺旋形楼梯,按弧形楼梯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0。
十三、零星项目面层适用于块料楼梯侧面、块料台阶的牵边,小便池、蹲台、池槽、检查(工作)井等
内空面积在0.5m2以内且未列项目的工程及断面内空面积0.42以内的地沟、电缆沟。
十四、分格嵌条、防滑条。
1.楼梯、台阶嵌铜条定额按嵌人两条考虑,如设计要求嵌人数量不同时,除铜条数量按实调整外,其
他工料如嵌入三条乘以系数1.50,如嵌人一条乘以系数0.50。
2.楼梯开防滑槽定额按两条考虑,如设计要求开三条乘以系数1.50,开一条乘以系数0.50。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楼地面找平层及整体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应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室
内铁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间壁墙是指在地面面层做好后再进行施工的墙体)及0.32
以内柱、垛、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面积。但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也不增加。
二、块料、橡塑及其他材料面层。
1.块料、橡胶及其他材料等面层楼地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2”计算,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
的开口部分工程量并人相应面层内计算。
2.石材拼花按最大外围尺寸以矩形面积计算。有拼花的石材地面,按设计图示尺寸扣除拼花的最
大外围矩形面积计算面积。
3.点缀按“个”计算,计算主体铺贴地面面积时,不扣除点缀所占面积。
4.石材嵌边(波打线)、六面刷养护液、地面精磨、勾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铺贴面积计算。
5.石材打胶、弧形切割增加费按石材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三、踢脚线按设计图示长度乘高度以面积计算。楼梯靠墙踢脚线(含锯齿形部分)贴块料按设计图
示面积计算。
四、楼梯面层。
1.楼梯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楼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及500mm以内的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时,算至梯口梁外侧边沿;无梯口梁者,算至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
2.地毯配件的压辊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套”计算、压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五、整体面层台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mm)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块料面层台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台阶面积计算。如与平台相连时,平台面积在102以
内的按台阶计算,平台面积在10m2以上时,台阶算至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平台按楼地面工程计
算套用相应定额。

六、零星装饰项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七、分格嵌条、防滑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八、面层割缝、楼梯开防滑槽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九、酸洗打蜡工程量分别对应整体面层及块料面层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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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浙江省,预算定额,浙江省201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上册

总目录
上册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第三章桩基工程
第四章砌筑工程
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
第七章木结构工程
第八章门窗工程
第九章屋面及防水工程
第十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下册
第十一章楼地面装饰工程
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暮墙工程
第十三章天棚工程
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第十五章其他装饰工程
第十六章拆除工程
第十七章构筑物、附属工程
第十八章脚手架工程
第十九章垂直运输工程
第二十章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附录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平整与回填、基础排水等。
二、土壤分一、二类土,三类土,四类土:岩石分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坚硬岩、坚硬岩,其具体分类详见附表:“土壤分类表”和“岩石分类表”。同一工程的土石方类别不同.除另有规定外,应分别列项计算。

201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浙江省,预算定额,浙江省201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上册

三、干土、湿土的划分:
干土、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测资料的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或土壤含
水率≥25%时为湿土。
四、本章定额挖、运土方除淤泥、流砂为湿土外,均按干土编制(含水率<25%)。湿土排水(包括淤泥、流砂)均应另列项目计算,如采用井点降水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时,土方开挖按干土计算,并按
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套用基础排水相应定额.不再套用湿土排水定额。
五、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
底宽(设计图示有垫层的按垫层,无垫层的按基础底宽,下同)≤7,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
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又非平整场地的,为一般土石方。
六、平整场地,系指建筑物所在现场厚度在±3m以内的就地挖、填及平整。
挖填土方厚度在±3m以上时,全部厚度按一般土方相应规定另行计算,不再计算平整场地。
七、挖桩承台土方时,人工开挖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25:机械挖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1。
八、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挖土方,相应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九、土石方、淤泥、流砂如发生外运(弃土外运或回填土运输),各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
按本章相关定额执行;弃土外运的处置费等其他费用,按各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人工土方:
1.人工挖土方深度超过3m时,应按机械挖土考虑。如局部超过3m且仍采用人工挖土的,超过3m
部分土方,每增加1m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5计算。
2.人工挖、运湿土时,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18。
十一、机械土方:
1.机械挖土方定额已综合了挖掘机挖土后遗留厚度在30c以内的基底清理和边坡修整所需的人
工,不再另行计算。遇地下室底板等下翻构件部位的开挖,下翻部分为沟槽、基坑时.执行槽坑规则计算
工程量,套用机械挖槽坑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5;如下翻部分采用人工开挖时,套用人工挖槽坑相应
定额。
2.汽车(包括人力车)的负载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运输项目中,不另行计算。推土机、装载
机负载上坡时,其降效因素按坡道斜长乘以下表相应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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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土机推土.当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c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4.挖掘机在有支撑的基坑内挖土.挖土深度6m以内时,套用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挖土深度6m
以上时,套用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4,如发生土方翻运.不再另行计算。
5.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5,铺设垫板所增加的材料使用费按每1003增
加14元计算。
6.挖掘机挖含石子的黏质砂土按一、二类土定额计算,挖砂石按三类土定额计算.挖极软岩按四类
土定额计算:推土机推运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或土方集中堆放发生二次翻挖的,按一、二类土乘以系数
0.77。
7.本章中的机械土方作业均以天然湿度土壤为准.定额中已包括含水率在25%以内的土方所需增
加的人工和机械。如含水率超过25%时,挖土定额乘以系数1.15.机械运湿土定额不乘以系数:如含水
率超过40%时.另行处理。
十二、石方:
1.同一石方,如其中一种类别岩石的最厚一层大于设计横断面的75%时.按最厚一层岩石类别计算。
2.基坑开挖深度以5m为准.深度超过5m,定额乘以系数1.09,工程量包括5m以内部分。
3.石方爆破定额是按机械凿眼编制的,如用人工凿眼,费用仍按定额计算。

4.爆破定额已综合了不同阶段的高度、坡面、改炮、找平等因素。如设计规定爆破有粒径要求时.需
增加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应按实计算。
5,爆破定额是按火雷管爆破编制的,如使用其他炸药或其他引爆方法费用按实计算。
6.定额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雨积水除外)计算的,如带水爆破,所需增加的
材料费用另行按实计算。
7,爆破工作面所需的架子,爆破覆盖用的安全网和草袋、爆破区所需的防护费用以及申请爆破的手
续费、安全保证费等,定额均未考虑,如发生时另行按实计算。
8.石方爆破,基坑开挖上口面积大于1502时,按爆破沟槽、坑开挖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5。
9.石方爆破现场必须采用集中供风时,所需增加的临时管道材料及机械安拆费用应另行计算,但发
生的风量损失不另计算。
10.液压锤破碎槽坑石方,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3。
11.填石定额适用于现场开挖岩石的利用回填。
十三、基础排水:
1.轻型井点、喷射井点排水的井管安装、拆除以根为单位计算,使用以套·天计算:真空深井、自流
深井排水的安装拆除以每座井计算,使用以每座井·天计算。
2.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未考虑时.可按
轻型井点管距1.2m,喷射井点管距2.5m确定。
3.湿土排水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编制,排水期至基础《含地下室周边》回填结束。回填后如遇后浇
带施工需要排水,发生时另行按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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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征求意见稿,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浙江省201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

1 总 则 1. 0. 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 0. 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0. 1 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 0. 2 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 0. 3 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0. 4 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 0. 5 建筑空间——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 0. 6 结构净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0. 7 围护设施——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 0. 8 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1/2 的房间。
2. 0. 9 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
的房间。
2. 0. 10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 0. 11 走廊——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 0. 12 架空走廊——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 0. 13 结构层——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 0. 14 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 0. 15 凸窗(飘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 0. 16 檐廊——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 0. 17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 0. 18 门斗——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 0. 19 雨篷——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 0. 20 门廊——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 0. 21 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
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 0. 22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 0. 23 主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
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 0. 24 变形缝——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 0. 25 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 0. 26 过街楼——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 0. 27 建筑物通道——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 0. 28 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 0. 29 勒脚——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 0. 30 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型踏步。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 0. 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
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3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 2. 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 20m 及以上至 2. 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 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
面积。
3. 0.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 2. 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 20m 及以上至 2. 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 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
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
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
3. 0.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
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
3. 0. 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
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其结构底板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
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9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
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
3. 0. 10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
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 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m 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
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
3. 0. 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有围
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
3. 0. 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
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16 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
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 2. 10m 及以上的,
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3. 0. 17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
在 2. 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 20m 及以上至 2. 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
算 1/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 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 0. 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
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 2. 10m 及以上的,应计
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 1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3. 0. 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
3. 0. 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
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3. 0. 23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 0. 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 0. 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
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 0. 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
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 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
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 2. 10m 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
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 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m 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
地面高差在 0.45m 及以上的凸(飘)窗;
8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
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第一章 土方工程
说 明
一、人工土方已包含在相应基础定额内。
二、机械土方定额适用于地下室等大开挖的基础土方和单独编制概算的机械土方工程。
三、本定额不包含淤泥、流砂等特殊土方及石方工程。如发生,可按《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预算定额》(2018 版)的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综合考虑了常规施工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及其他相关因素,执行过程中不得调整。
五、余土外运及处置可参照拟建工程当地相关政策文件。
六、挖掘机在有支撑的基坑内挖土,挖土深度 6m 以内时,套用相应定额乘以系数 1.2;挖土深度
6m 以上时,套用相应定额乘以系数 1.4,如发生土方翻运,不再另行计算。
七、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未考虑时,可
按轻型井点管距 1.2m、喷射井点管距 2.5m 确定。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回填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二、挖土深度以自然地坪标高为准,填土深度以设计室外标高为准。
三、机械土方:
1.机械挖土工作面:挖地下室、半地下室土方按垫层底宽每边增加 1m 计算。
2.放坡系数按下表计算:

2018,征求意见稿,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浙江省201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

3.当挖土有围护设计时,不考虑放坡,按围护设计施工方案计算。
4.平整场地按图示尺寸以“㎡”计算,填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m³”计算。
四、基础排水
1.轻型井点以 50 根为一套,喷射井点以 30 根为一套,使用时累计根数轻型井点少于 25 根,喷射
井点少于 15 根,使用费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 0.7。
2.使用天数以每昼夜(24h)为一天,并按常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使用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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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定额章节说明,建筑装修,浙江省,计算规则,浙江省2010建筑装修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 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 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 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 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物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 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 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 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 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 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 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 者为地下室。
2.0.20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者为半地下室。
2.0.21 变形缝——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 永久性顶盖——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 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 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物的楼房。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 2.10m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m 至 2.10m 的部
位应计算 1/2 面积;净高不足 1.20m 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
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
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
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2.10m 的部位应计算全
面积;净高在 2.10m 至 1.2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m 时
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
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
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
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
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
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
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
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
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1 / 58
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永
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
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
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
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
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 2.10m 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
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3.0.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3.0.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
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3.0.20 高低连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
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的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
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 2.10m 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
性阳台、挑廊。
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
地铁隧道。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说 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人工土方、机械土方、石方及基础排水。
二、同一工程的土石方类别不同,除另有规定外,应分别列项计算。土石方类别详见土壤及
岩石分类表。
三、土石方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回填土按碾压夯实后的体积(实方)计算。
[[Luo]5]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见下表:

2010,定额章节说明,建筑装修,浙江省,计算规则,浙江省2010建筑装修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四、干、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
(1)含水率≥25%为湿土;
(2)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采用井点排水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土方开挖应按干土计算,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套用基础排水[[Luo]6]相应定额,不再套用湿土排水定额[[Luo]7]。
五、挖土方工程量应扣除直径 800mm 及以上的钻(冲)孔桩、人工挖孔桩等大口径桩及空钻(挖)
所形成的未经回填桩孔所占体积。挖桩承台土方时应乘以相应的系数,其中:人工挖土方综合定
额乘以系数 1.08;人工挖土方单项定额乘以系数 1.25;机械挖土方定额乘以系数 1.1。[[Luo]8]
六、土石方、泥浆如发生外运(弃土外运或回填土外运),各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
的按本章相关定额执行;弃土外运的处置费等其他费用,按各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人工土方:
1. 人工挖房屋基础土方最大深度按 3m 计算,超过 3m 时,应按机械挖土考虑;如局部超过
3m且任采用人工挖土的,超过3m部分的土方,每增加1m按相应综合定额乘以系数1.05[[Luo]9];
挖其他基础土方深度超过 3m 时,超过 3m 部分的土方,每增加 1m 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 1.15 计
算。[[Luo]10]
2. 房屋基础土方综合定额综合了平整场地,地槽、坑挖土、运土,槽坑底原土打夯,槽坑及
室内回填夯实和 150m 以内弃土运输等项目,适用于房屋工程的基础土方及附属于建筑物内的设
备基础土方、地沟土方及局部满堂基础土方,不适用于房屋工程大开口挖土的基础土方、单独地
下室土方及构筑物土方,以上土方应套用相应的单项定额。[[Lu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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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南省,建设工程,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造价计价规则,云南省2013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

说明
一、为规范建设各方主体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C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询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工程量计算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二、《本规则》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各专业工程适用范围、建筑安装工程各项费用计算
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三、《本规则》与《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各专业消耗量定
额配套使用,是编制与审查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等工程计价活动的主要依据,
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参考性依据。

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描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
潜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费。下同》、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具体划
分见建筑安装工程贵用项目组成表。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
工程量计算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
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
动报。
2.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
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律贴、高
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3.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
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
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工程
设备的费用。费用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
备和装置。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姓仓库或指定堆放融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报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
采购费、仓费、工地保管贵、仓储损耗。
(三)机械费
机械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仅器仅表使用费。
机械费用组成详见《云南省施工机械及仪器仪表台班定额》。
《四》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贴扑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
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别、邦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

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降》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词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贵和误餐补助费,
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
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贵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仅晷
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
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
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
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检验试验费:是指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
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贵,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贵用,对此类检
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
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照《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
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
发生的费用。
11.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12,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
生的各种费用。
13.税金:是指企业按提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
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五)利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二、措施项目费
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文明、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贵用。指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推项目费和单价指施项目费。
(一)总价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族工费
(1)环境保护费:是指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的环境卫生标准,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
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雷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雷要的各项费用。

1.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氛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塔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各费用的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详见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问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工明设备排销
及原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
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成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能,防滑、排除雨雪的人工及施工机
械效率降低等增加的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峻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旅所发生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指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7.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工程在沙漠或其边绿地区、高海拔、高寒、原始森林等特殊地区工
增加的费用。
8.其他。
(二)单价指施项目费
详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中措施项目。
三、其他项目费
【一)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合同签订
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雷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
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素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二)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
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包括专业工程暂钻价、材料暂估价。
(三】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
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四】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
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放工现场管理、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五》其他
1.人工费调差
2.机械费调整
3.风险费
4.停工、窝工损失费:因设计变更或由于建设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
5承发包双方协商认定的有关费用。
四、规费
规费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

括:
〔一)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责。
3.医疗保险费:是指金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巢纳的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所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残疾人保证金;是指按照规定纳的残疾人保证金。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提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族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五)工程排污费:是指按照规定纳的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
五、税金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抗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减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
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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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下册,云南省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下册

说明
一、天棚抹灰
1.砂浆配合比与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抹灰厚度不得进行调整。
2天抹灰考虑了抹小圆角的人工、材料。不得另计。
3.装线的道数以一个突出的棱角为一道线。
4带密肋小梁及并字梁混凝土天棚抹灰,按混凝土天抹灰子目执行,人工增加5.11工日/1002。
.混凝土顶面腻子定额子目仅适用于混凝土平整度质量达到抹灰验收规范的标准,雷补刮腻子不抹
灰的情况。
6.天棚抹灰中聚合物母料的添加量按每1000kg水混漂加9g聚合物母料,配制损耗按2%。
二、除本章定额龙骨、基层、面层合并列项的子目外,其会子目均按天棚龙骨、基层、面层分别列项编制。
三、本章定额中龙骨萃层的消耗量、材质及面层的材质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可以调整,但人工、机械不变。
四、天棚面层划分:同一房间内,在同一平面的为平面天棚;不在同一平面的为跌级天棚,跌级天圈其面层人工聚以系数1.1。
五、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分为单层和双层结构,本分部定额是按双层结构《即中、小龙骨等贴大
龙骨底面吊挂)编制的。如为单层结构(大、中龙骨底厦在同一水平上)时,人工乘以系数0.85。
六、本章定额中的平面天棚和跌级天棚指直线型天。不包括灯光槽的制安,灯光槽制安应按本章定
额相应子目执行。
七、天卿龙骨、基层、面层的防火处理,应按第十二章《油、徐料、工程)·的相应子目执行。
。八、天骨材料栏内凡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的龙骨均含配件。
九、铝望板饰面天棵中铝塑板折边消耗量已含在定额消耗量中。
十、龙骨基层的吊筋安装工艺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当在混凝土上安装膨胀螺栓吊筋时,按相应项目每m2增加人工0.034工日;在砖境打洞搁放骨架时,按相应天棚项日每m3增加人工0.014工日。
十一、天栩面层铝塑板饰面钟固在铅方管上定额子目已包含龙骨制作。
十二、不上人型天棚骨架改全预埋时,人工增加0.97工日/100m2,减去定额中的射钉(膨胀螺栓、
合金钢钻头)用量,增加吊筋用量30g/100=3。
十三、型钢天棚龙骨按热镀锌型钢考虑,如使用其他型铜可以换算:焊点补刷油漆按防锈考虑,如
为其丝油漆。可替换油漆品种。
十四、复合式烤T型龙骨矿棉吸音板吊顶按型铝合金龙骨、矿棉板面层分别套用相应的定额子
目。
十五、假梁、软膜吊顶可根据设计要求龙骨、面层分别套用相应的定额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天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按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间壁境、躲,柱、用墙烟、检
查口和管道所占的面积,带梁天棚、梁两侧抹灰面积并人天橱面积内。板式楼梯底面抹灰按斜面积以平方
米计算,锯齿形楼梯底板抹灰按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二、密肋梁及井字梁天棚抹灰面积,按设计图示尺寸按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三、天棚抹灰带有装饰线时,区别三道线以内或五道线以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四、各种吊顶天棚龙骨按设计图示尺寸按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检查润、附墙烟卤、风
道、柱、操和管道所占面积。
五、天棚基层及装饰面层,按墙间实钉《胶)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检查口、附墙烟囱、风道、
操和管道所占面积,但应扣除0.32以上的孔、独立柱及与天棚相连的窗帘盒所占的面积。跌级天帽
立口部分按图示尺寸计算并人天基层及面层。
六、本章定额中,龙骨、基层、面层合并列项的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同第五条。
七、楼梯底面的装饰工程量:板式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1.1。梁式及螺旋楼梯按展开面积以
平方米计算。
八、镶贴镜面按实贴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九、灯光槽、铝扣板收边线按延长米计算,石膏板嵌缝按石膏板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十、天棚内保温层、防潮层按实铺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十一、格橱吊顶、藤条悬挂吊顶、吊筒式吊按设计图示尺寸水平投影面机以平方米计算。
十二、拱式采光天柳按设计图示尺寸展开面机以平方米计算。其余采光天棚、雨篷按设计图示尺寸
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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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建筑面积计算,用于工,
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粮种仓库,地铁车站等工程。
第1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层高在2.20及以上计算
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计算1/2面积。
第条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的,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
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及以上计算全面积;层高在
2.20m以下计算1/2面积。局部梭层见图1。

2013,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上册,云南省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上册

第3条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及以上
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4条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及以上
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
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第5条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6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层
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第7条出人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地下室出人口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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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20m
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吊脚架空层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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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走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
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第10条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
有围护设施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架空走廊见图4、5。

第11条有围护结构的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
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
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第12条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及以上
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第13条附属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及以上计算
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计算1/2面积。
第14条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3以下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
面积。
第15条檐廊和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连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檐廊见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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