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湘建建〔2023〕122号(含附件).pdf
HNPR—2023—14010 湘建建(2023)12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5日 1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过程安全质量控制,规范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 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指建筑施 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 全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质量责 任制,制定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 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保障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 量,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 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质量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包括项 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企业安全质量标 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 2 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 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 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 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监理的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 准化考评管理工作,项目考评管理事务性工作由湖南省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具体实施. 市州(含湘江新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市州、县市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委托实施的,市州、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机构统称为项目考评主体,负责项目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托湖南省工程 项目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六条在建项目应实施项目考评.地基与基础、主体、装 饰安装等各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考评,项目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 —3— ...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有关事项的补充 湘建建〔2022〕107号.pdf
HNPR—2022—14019 湘建建(2022)107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 施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 (2021)199号)将实名制管理纳入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 评内容,为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细化完善实名制管理评分规则 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项目因在季度第一个月完工 一1一 或第三个月开工导致在季度内无有效月份的,该项目实名制管理 评分,取该项目所在地考评主体范围内其企业其它存在有效 月份的考评项目的平均分值(以下简称“企业平均分”). 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项目因其它原因导致在季 度内无有效月份的,该项目实名制管理评分,取其“企业平均分” 与该项目所在地考评主体范围内其它存在有效月份的考评 项目的平均分值(以下简称“地区平均分”)的较低值. 以上情形,如考评项目所在地考评主体范围内无其它相关 存在有效月份的考评项目,则将统计计算范围扩大至考评项目 所在地全市(州),如仍无其它相关存在有效月份的考评项目, 则将统计计算范围扩大至全省;无“企业平均分”的,取“地区平 均分”作为考评项目季度实名制管理评分;因平台“项目状态”与 实际项目状态不符导致在季度内无有效月份的,该考评项目实 名制管理评分,视同数据上报造假,一票否决,得零分. 二、工作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压实实名制管理工作责任,特别是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主体责任和一线监督人员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实名 制管理各项制度,监督机构应及时如实、依程序对动态监管平台 的“项目状态”进行核实调整,对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 予以严肃查处,确保实名制工作落实落细,为建筑施工安全提供 坚实保障. -2- 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 系. 联系人:刘斯昭0731-88950062、88950168.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4日 一 3 一 ...
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湘建建〔2022〕194号.pdf
HNPR-2022-14025 湘建建〔2022)19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人 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和服务,维护建筑 工人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 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1— 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湖南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 (湘政办发〔2021)26号)等,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人实 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刘斯昭,联系电话:0731—88950062.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9日 2 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和服务, 维护建筑工人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9)18号)、《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的通知》(建市〔2022)59号)、《湖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等文件,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施工企业所招 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权益保障、信用、求职等以真 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取得施 —3- ...
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湘建建〔2024〕9号.pdf
HNPR—2024—14001 湘建建(2024)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2日 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及《湖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 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 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 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 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 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工程渣 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型.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将建筑垃圾施工现场直接利用, 或者经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进行再利用的行为.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实施全省建筑垃圾管 2 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健全省级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 责牵头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健全 本级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指 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市容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活动进行 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审批;科 学和技术部门负责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工 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培育行业骨干 企业;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打击 建筑垃圾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 化利用项目的规划、用地手续审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垃圾 处置场所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 再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财税优惠政策的落 实等. 第二章源头减量 第六条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新建建筑施工现 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得超过限额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将建 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要求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 -3- ...
湖南省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管理办法 湘建城〔2022〕34号.pdf
HNPR—2022—14013 湘建城〔(2022)3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全面 提升运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 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 《湖南省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管理办法》, 1-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3日 一 2 一 湖南省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省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确 保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达标排放,促进污水处理提质增 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 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2014)、《城 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等法 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以上城市(含县城,以下同) 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县以上城 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对正式运行超过一 年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开展运行管理评价工作. 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评价 工作. 第四条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价标准、程 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3 ...
湖南省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评价管理办法 湘建城〔2022〕133号(含附件).pdf
HNPR—2022—14021 湘建城(2022)13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评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为规范我省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我厅制 定了《湖南省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评价管理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30日 —1— 湖南省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和运营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 理,确保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达标排放,提高生活垃圾 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以上城市(含县城,以下同) 正式运行超过一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填埋场、焚烧厂, 以下同)运行管理评价.已生态封场或正在进行生态封场的生活 垃圾填埋场不参加等级评价,但须提供封场立项、设计、施工、 验收等相关资料,由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全省县以上城市生 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评价工作. 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评 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价标准、程 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条生活垃圾填埋场评价内容包括防护距离、计量和填 —2— 埋物控制、填埋作业、防渗系统、渗沥液导排及处理、地表水与 地下水导排、垃圾坝、填埋气体导排收集处理及利用、环境监测、 综合监管体系和经费保障等.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内容包括垃圾计量和接收、焚烧、热能 利用、烟气净化、在线监测、飞灰输送与处理、渗沥液收集与处 理、综合监管体系等. 第六条评价实行评分制,依据《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 与运行评价标准》(DBJ43-T529-2021)、《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与 运行评价标准》(DBJ43-T528-2021)中明确的计分标准进行打分 和评级,设施运营水平分为5个等级,即AAA级、AA级、A级、 B级、C级,其中C级代表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详见附件 1、2) 第七条评价工作按照市县自评、市州复核、省级评定的程 序进行,原则上每两年为一个周期.B级及以下等级评价结果有 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所在市县主管部门根据评 价标准实施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上传至湖南省生活垃圾 管理信息平台. 第九条市州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在收到自评报告后10 个工作日内,对设施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后,通过湖南省生活垃圾 管理信息平台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公开公正、专业客观、 —3— ...
湖南省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办法 湘建村〔2022〕166号(含培训合格书样本).pdf
HNPR—2022—14024 湘建村(2022)16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管理,进一步提升农村住房建设 质量安全和品质,助推乡村振兴,现将《湖南省乡村建设工匠管 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2日 1- 湖南省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管理,提高乡村建设工匠技能 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湖南省农 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建设工匠,是指本省户籍,具备农 村住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的职 业技能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包含农村住房新建、 改建、扩建等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 从业活动统一监督管理.编制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教材;培训乡村 建设工匠师资、指导各地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及继续教育,统 一培训合格证书样式、编号;建立乡村建设工匠管理信息库并依 程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 村建设工匠培训、从业行为等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制定本 行政区域范围内乡村建设工匠及继续教育的培训方案和计划,完 善配套政策,加强技术指导;实施开展或委托开展对所辖县市区 乡村建设工匠培育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2 第六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制定培训计划并对乡村建设工匠免费提供培训(含首 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培训 合格证书. (二)及时将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信息录入湖南省农村 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平台乡村建设工匠信息库和农村房屋综合信 息管理平台乡村建设工匠信息模块. (三)负责开展乡村建设工匠从业行为监督检查,及时核查 乡村建设工匠从业行为并公布.每半年应对在本辖区从业的乡村 建设工匠规范作业、履职尽责、履约信誉度、建房村民满意度、 举报查实情况以及不良从业行为等情况进行公布,公布信息 应录入至系统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 建设工匠施工作业行为监督检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乡村 建设工匠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村建设工匠信用档案制度. 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乡村建设工匠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 不良行为等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五)将异地从业的乡村建设工匠从业行为及时书面告知其 户籍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六)指导成立乡村建设工匠行业组织,加强工匠队伍自律 管理. 3 ...
浙江省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要点 浙建管发〔2024〕71号.pdf
浙江省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要点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质量提升行动方案 (2023一2027年)》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浙江省的 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标准、国内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监督要点. 本监督要点共分7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质量安全行为监督;4.装配 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5.装配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6.装配式建筑绿色施工与职业健康;7. 装配式建筑信息化管理. 本监督要点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总站(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00号耀江国际大厦B座11楼,邮编310000). 本监督要点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总站 参编单位:浙江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工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茹瑞春郑修军孙波姚平钱宏春 孙学志金亮郑海鸿王俊松赵德群 孙继文刘成涛卫康华徐立陈承伟 童生生汪明赏一飞张海云刘翔 卓承军钱浩周雷陆旭华洪涛 主要审查人:汪向东胡明春杨俊周宇尚鹏 邱健管小军 ...
浙江省装配式内装修施工技术要点.pdf
浙江省装配式内装修施工技术要点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质 量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按有关国家标准、国 内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要点. 本要点共分为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施工准备、 3施工控制、4成品保护. 本要点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亚厦装饰股 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 议,请寄送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沙 秀路99号亚厦中心A座,邮编:310012,邮箱: zhoudongshan05@163.) 以供修改时参考. 本要点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宁波市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总站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参编单位: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 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鼎美智装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 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万立杰普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恺豪丁泽成吴建挺金婧靓薛栋冯晔晨 ...
浙江省装配化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点 浙建管发〔2024〕69号.pdf
浙江省装配化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点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质量提升行动方案 (2023一2027年)》的通知(浙建管发(2023)49号)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 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标准、国内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 意见后的基础上,制定本监督要点. 本监督要点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督; 4.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监督要点;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控制监督要点;6.附则. 本监督要点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负责具体内容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总站(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00号耀江国际大厦B座11楼,邮编310000). 本监督要点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参编单位: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衢州宝红建设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郑海鸿郑辉陈启喆马健孙燕 戴增囡汤伟黄达胡志超茹瑞春 孙波陈承伟吴骏刘翔张士平 孙学志周峰华章慧艺魏巍尚鹏 徐炳吴志源庄孝江张成星谭嗣博 主要审查人:汪向东张峻杜铮铮李函潘晶杰 杨海英王芳 -1- ...
浙江省装配化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规定 浙建管发〔2024〕70号.pdf
浙江省装配化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规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质量提升行动方案 (2023一2027年)》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浙江省的 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标准、国内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共分14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装配式 吊顶工程;5.装配式隔墙工程;6.装配式墙面工程;7.装配式地面工程;8.装配式内门窗工程; 9.集成式厨房;10.集成式卫生间:11.细部工程;12.整体功能空间:13.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4.工程质量验收. 本规定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总站(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00号耀江国际大厦B座11楼,邮编310000). 本规定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参编单位:浙江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茹瑞春贾华琴孙波何静姿金婧靓 魏巍陈承伟吴建挺余国潮戴增囡 俞艇江刘其彬黄达郑海鸿金亮 朱笑毅赵德群刘翔陈启喆汤伟 主要审查人:郑辉张峻木建强石刚传崔华东 潘晶杰陆伟东 ...
广东省餐饮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使用工作指引(试行).pdf
广东省餐饮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安装使用工作指引(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 所,包括各类带有经营性质的餐饮服务场所、提供餐饮服务 的各类内设食堂.本指引所述餐饮场所是指使用燃气的餐饮 场所. (二)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要遵循“合规 适用、稳定可靠、经济合理、安全改造”的基本原则. (三)从源头落实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在 核发餐饮场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过程中, 指引配套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四)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由探测器、报警控制器、紧 急切断阀等若干设备组成的自动控制安全系统,报警控制 器、探测器应与紧急切断阀联锁. (五)本文所述小型餐饮厨房是指使用的燃具为单个燃 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139KW 的用于餐饮业提供烹饪服务的厨房. 二、选型要求 (一)探测器. 1.小型餐饮厨房可选用符合《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 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T34004-2017)要求的小型餐饮厨 房产品(产品型号编码前三位为BYX或BTX) 严禁餐饮场所 使用家用产品. 2.非小型餐饮厨房应选用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 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322.1-2019)的产品. (二)报警控制器:应选用符合《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6808-2008)的产品. (三)餐饮场所的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和瓶组间应安装可 燃气体报警装置并选用防爆型探测器和紧急切断阀. (四)餐饮场所选用的各种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产品,在 发生可燃气体泄露时,应具备与紧急切断阀联动自动切断气 源功能. 三、安装要求 (一)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严格按照《城 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有关要 求进行设计、安装、验收和使用.餐饮场所应留存可燃气体 报警装置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和其 他安装资料. (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由具有燃气工 程设计资质和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与餐饮场所室内燃气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 四、使用和管理 (一)餐饮场所用户负责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使用和维 护保养,并应建立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燃气企业应进行专 业指导,提醒用户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餐饮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各种探测器使用年限 为3年,紧急切断阀使用年限为10年,到期后应及时更换. (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中探测器、紧急切断阀等的功 能,餐饮场所每半年应检查1次. (四)燃气经营企业需对供气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 彻底排查统计,全面摸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情 况,并建立健全台账,做到底数明、情况透. (五)燃气经营企业在受理餐饮场所用气申请和入户安 检时,应提醒、告知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指导用户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和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六)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开展餐饮行业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 装、使用和维护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督促餐饮场所加强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维护保养,确保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稳定可 靠. 本工作指引有效期二年. ...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pdf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管理,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制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包括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 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内容(见附件1:主要人员配备表;附件2: 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 (二)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二个类别: 1.综合资质 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 2.专项资质 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 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三)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 二、标准 (四)综合资质 1.资历及信誉 1 (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 企业,且均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2)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 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它 2个专项资质. (3)具备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4)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 全责任事故. 2.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 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8年以上 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2)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 师不少于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且均具有 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3)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 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 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3.检测设备及场所 (1)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 2 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4.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校 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要求. (2)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 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 动全过程可追溯. (五)专项资质 1.资历及信誉 (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 企业. (2)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 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项专项资质,应当具有3年以上 质量检测经历. (3)具备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4)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 全责任事故. 2.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质 3 ...
广东省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pdf
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 用人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住所: 联系地址: 劳动者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劳动者紧急联系人信息 姓名:电话: 联系地址: 与劳动者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的类别、期限、试用期 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工作完成 之日止. 1.2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 止;乙方的试用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1.3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合同时止,乙方 的试用期为个月. 第二条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2.1工作岗位(工种): 2.2工作地点: 2.3工作内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双 方应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内容作为本合同附件. 2.4选择本合同第1.1款的,工作完成标准为: 2.5工作时间:甲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乙方每周至少 休息一天.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岗位实际情况,甲方可根据春节、农忙、天气等情 况,在保障乙方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经依法协商,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和休 息时间.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执行. 一 1 一 第三条工资和支付方式 3.1乙方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甲方应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发放给乙方. 3.2基本工资:根据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与乙方的工作岗位情况,甲乙双方确定乙 方基本工资按以下第项执行,甲方每月日前足额支付: (1)月基本工资:元,不足一个月的,以乙方月工资除以21.75天得出的日 工资为基数,乘以乙方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日基本工资:元; (3)计件基本工资:元(每平方米、立方米、米、吨、件、套.). 3.3绩效工资: 3.3.1签订本合同时,在乙方对甲方安排其工作岗位的各项工作内容已有充分了解 的前提下,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并按月支付乙方的绩效工资: (1)乙方完成甲方安排各项工作的质量效率情况; (2)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情况; (3)乙方专业作业能力等级; (4)其他,请注明: 3.3.2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另行约定, 作为本合同附件. 3.4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每月(日、件) 元. 3.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劳动报酬重新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作为本 合同的附件.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 甲方应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乙方. 4.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办理好各项手 续,并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乙方创 造安全工作环境. 4.3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不得要求女职工从事法 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劳动. 4.4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给予相应待 遇. 4.5甲方应按照规定为乙方创造岗位培训的条件,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 遵纪守法、道德文明等方面的教育...
广东省农房抗震鉴定与改造技术指引(试行).pdf
广东省农房抗震鉴定与加固改造技术指引 (试行) 批准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制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 1 2既有农房抗震鉴定 2 2.1基本规定 2 2.2场地和地基基础鉴定 3 2.3砌体结构鉴定 4 2.4混凝土框架结构鉴定 9 3重建农房抗震设计 .12 3.1选址基本要求. 12 3.2抗震基本要求 .......14 3.3地基 20 3.4基础 22 3.5砖砌体结构房屋 26 3.6框架结构房屋 .34 4既有农房抗震加固 38 4.1一般规定 38 4.2地基基础加固 39 4.3砌体结构房屋抗震加固 39 4.4框架结构房屋抗震加固 45 5施工与验收 51 5.1一般规定 .51 5.2 砌体结构的施工要求 .52 5.3框架结构的施工要求 .53 5.4检查和验收 .54 附录A广东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58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pdf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 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自建房房屋建筑及其附 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 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 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涉及现场检测工作的,房 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对应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 力,或委托具备对应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工作. 第五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 -1-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指房屋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 使用者,以及当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 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第六条自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 当按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 (一)根据《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初步 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二)其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进行房屋 安全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一般应 当签订房屋安全鉴定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房屋鉴定目的、 范围、内容、鉴定类别、鉴定报告、价款及结算方式、双方的权 利与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签订长期技 术服务协议. 第八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规范开展工作: (一)一层、二层的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依据《农村住房安 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进行安全性鉴定. (二)城镇自建房、农村经营性自建房、三层及以上农村非 经营性自建房依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建筑可 -2 一 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三)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依据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进行危险性鉴定,其中,一层、 二层的农村自建房也可以依据《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 (JGJ/T363)进行危险性鉴定.危险性鉴定不得作为判定房屋 结构安全的依据. (四)对应当进行安全性鉴定的不得以使用性鉴定或完损性 鉴定代替.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 供自建房的技术或档案资料,并为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提供 必要的作业条件,配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必要的装饰层拆除、 基础开挖等工作.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 委托合同确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房屋安全鉴定方案,实施现场 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依据现行规范和 标准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 (一)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二)现场检测,记...
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性修复技术指南(试行).pdf
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性修复 技术指南 (试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 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2020年在我省考察时强调,“历 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2022 年在平遥考察调研时再次指出,“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 好历史文化遗产”;2023年在运城考察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面提升文物保 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多次就传统 村落保护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布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 展工程“十四五”重点项目规划》中,明确了包括“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在 内的23个重点项目.《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 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高 标准规划布局,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 传统村落产生于农耕文明时期,蕴含中华民族的生存智慧,是中华优秀传统 文化的“根”与“魂”.山西是中国传统村落遗存大省,以619处位居全国前五 名,占全国8155处的7.6%.为持续、健康、科学、有序推进全省传统村落保护与 发展工作,实现活态传承和活化利用,特编制《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性修复技术 指南》. 本指南以山西省域为研究范围,通过对现存传统村落现状调查,依据农耕区 划、历史地理、匠作技艺谱系进行多学科分析,划分山西省传统村落地理分区、 归纳传统村落形态类型、明确传统村落的保护层次、发掘不同区域传统村落的技 艺传承、建立分类指导的可视化模型、制定基于保护的修复技术方案和途径. 本指南共分7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村域环境、风貌 格局、传统建筑、验收与维护. 本指南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太原理工大学建筑学院负责具 体技术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至太 原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地址: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邮编:030024,邮箱: wjp797@163.) 供今后修订参考. ...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资质检测方法标准手册.pdf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资质 检测方法标准手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 前言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检测方法标准选用的有效性、准确性,根据《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建质规(2023)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实践经验,参考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手册. 本手册共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 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与地下工程等九部分,以现行标准为依据,采取列 表的形式,列举了九个专项资质的主要检测项目和参数及其对应的检测方法标准,简洁明了, 方便实用,可为检测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做好资质评审工作提供参考.本手册中参考标准主要 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编写,对于未涉及的标准、更新后的标准,应按照现行标准要求执行. 本手册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具体条 文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地址:济 南市历下区朝山街25号,邮政编码:250011,电话:0531-51765311,电子邮箱: sdzljd_zy@shandong.cn).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 参编单位: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 山东建研检测检验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建筑大学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有限公司 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新泰市建筑工程建设指导服务中心 邹平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菏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山东泉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华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建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张毅董全文胡春梓张春丽李安起郭亚妮孙栋 许守兵刘秉禄任士朴朱孟宪王仕勇李金凤王学成 刘智江张斌刘振兴许震戚爱谦 主要审查人员:李艳芹李旺新柴子栋付琳张峰崔忠英魏敏 刘效春李刚 目次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1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35 钢结构 46 地基基础 54 建筑节能 58 建筑幕墙 .71 市政工程材料 .76 道路工程 106 桥梁与地下工程 112 ...
山东省建筑工程智能建造技术目录(第一版).pdf
山东省建筑工程智能建造技术目录 (第一版) 前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 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 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若于措施的通知》 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建筑业体量大、工业门类齐全等优势, 坚持以数字化智能建造激发产业新质生产力,针对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领域,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工程智能建造技术目 录(第一版)》,推动全省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 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目录 1智能设计 1.1B1M技术“一模到底” .1 1.2标准化构件库. .1 1.3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 .2 1.4人工智能设计技术, 1.5基于B1M的设计协同软件 .3 1.6设计成果智能审查软件 心 2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 .3 2.1项目管理系统 A 2.2招标采购系统 .4 2.3机具租赁系统. . .5 2.4用工管理系统 5 2.5装饰装修工程系统. .5 3智能建造设备装备. .6 3.1智能测量设备 6 3.2建筑机器人装备 .6 3.3无人机应用技术. .7 3.4智能施工机械装备 1 3.5智能施工装备集成平台 .8 4智能生产 .8 4.1智能工厂数字化管理系统 .8 ...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 2024年修订版.pdf
附件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 单位于年月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 面积: ;建筑高度:;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消防验收 备案,备案表编号为 提交的下列备案材料: 口备案方式为提交材料的: 口1.消防验收备案表; 口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口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口备案方式为告知承诺的: 口1.消防验收备案表; 口2.告知承诺书. 口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 口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口该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我单位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 查,请做好准备. 口存在以下情形,告知如下:口1.依法不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口2.提 交的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口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 正上列第 项材料. (印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月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