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手册 第三分册14钢筋15砼16预应力17钢结构18索膜机构19钢砼组合20砌体21季节性施工22幕墙23门窗.pdf
建筑施工手册 (第五版) 3 《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编委会 零 筑 有志者事竞成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第一册: 1、施工项目管理 2、施工项目技术管理 3、施工常用数据 4、施工常用结构计算 5、试验与检验 6、通用施工机械与设备 第二册 7、建筑施工测量 8、石方与爆破工程 9、基坑工程 10、地基与桩基工程 11、架手架工程 12、吊装工程 13、模板工程 第三册 14、钢筋工程 15、混凝土工程 16、预应力工程 17、钢结构工程 18、索膜结构工程 19、钢-砼组合结构工程 20、砌体工程 21、季节性施工 22、幕墙工程 23、门窗工程 第四册 2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5、建筑地面工程 26、屋面工程 27、防水工程 28、建筑防腐蚀工程 29、建筑节能与保温隔热工程 30、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改造工程 31、古建筑工程 第五册 32、机电工程施工通则 3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34、通风与空调工程 35、建筑电气工程 36、智能建筑工程 37、电梯安装工程
目 14钢筋工程 14.2.3..2起钢 14.2.3.3.. 31 14.1材料 14.2....向构造钢.33 14.1.1钢脑品种与规格 14.2.3.5附加横向钢筋 33 14.1.1.1热轧(光圆、带助)钢筋.1 14.2.4 34 14.1.1.2余热处理钢筋 14.2.4.1级向受力钢筋 34 14.1.1.3冷轧带助钢筋 7 14.2.4.2筋 36 14.1.1.4冷轧扭钢筋 14.2.5剪力境 36 14.1.1.5冷拨螺旋钢筋 14.2.6基础 38 14.1.1.6冷拨低碳钢丝 14.2.6.1 条形基础 38 14.1.2钢.性. 2.6.2 院立基 38 14.1.2.1钢力学性能 14.2.6.3 筏板基 39 14.1.2.2 钢船固性能 13 14.2.6.4 箱形基础 39 14.1.2.3 钢冷弯性能 14.265 桩基承台 40 14.1.2.4钢焊接性能 14.2.7 抗震配要求 40 14.1.3.钢筋质量控 15 14.2.7 1 一般规定 14.1.3.1检查项目和方法 14.2.1.2框梁 41 14.1.3.2热轧钢检验 12.7.3 框架柱与框支柱 42 14.1.3.3冷轧带助钢筋检验 14.2.7.4框架梁柱节点 42 14.1.3.4冷轧招钢筋检验 18 14.2.7.5剪力境及连梁 43 14.1.3.5冷技螺旋钢筋检验 19 14.2.8钢焊接网 44 14.1.3.6冷披低碳钢丝检验 20 14.2.8.1 钢筋焊接网品种与规格 44 14.1.4钢筋现场存放与保护 20 14.2.8.2钢筋焊接网铺固与搭接 45 14.2配筋构造 21 14.2.8.3 楼板中的应用. 46 14.2.1般规定. 14.2.8.4墙板中的应用 47 14.2.1.1混凝土保护层 21 14.2.8.5梁柱推第中的应用 48 14.2.1.2钢固 14.2.9预埋件和吊环 48 14.2.1.3钢连接 24 14.2.9.1预理件 14.2.2板 14.2.9.2品环.. 49 14.2.2.1受力钢筋 26 14.2.10结构配筋图 50 14.2.2.2分布钢筋 14. 2. 10. 1 一般规定 14.2.2.3构造钢筋 14.2.10.2梁平法工图 14.2.2.4 板上开润 14.2.10.3柱平法施工图 52 14.2.2.5板柱节点. * 29 14.2.10.4剪力墙平法工图.5.3 14.2.3梁 14.3钢筋配料 53 14.2.3.1 受力钢筋 14.3.1钢筋下料长度计算 53
20 14.3.2钢筋长度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14.6.4.7电孤焊接头质量检验.86 14.3.3配料计算的注意事项 59 14.........8. 14.3.4配料单.与料降 14.6.5..1接设备与焊剂..87 14.4钢筋代换 59 14.6.5.2.接工艺与参数.89 14.4.1代换原则 14.6.5.3电渣压力焊、接头质量 14.4.2等强代换方法 检验9 14.4.3构件截面的有效高度影响 60 14.6.5.4.接缺陷及消除措..90 14.4.4代换注事项 14.6.6钢气压. 91 14.5钢筋加工 14.6.6.1 焊接设备 91 14.5.1钢筋除. 61 14.6. 6.2 焊接工艺. 91 14.6.6.3气压焊接头质量检验 14.5.2.1机具设备 62 14.6.6.4焊接缺陷及消除措 93 14.5.2..调直. 63 14.6.7 钢筋理强压力焊与预埋件钢 14.5..钢切断. 64 埋孤螺柱. 14.5.3.1机具设备 64 14.6. 7.1 焊接设备 93 14.5.3..切断工.. 14.6 7.2 焊接工艺 66 94 14.5.4钢考. 66 14.6.7.3焊接参数 14.5...1机具设备 66 15.6.7.4 预理件钢筋T形接头质量 14.5.4.2弯曲或型工艺 68 检验. 95 14.5.5钢脑加工质量检验 70 14.6.7.5 焊接缺陷及消除措施 14.5.6现场钢筋加工场地的布置 70 14.7 钢筋机械连接 97 14.7.1 教规定.. 14.6钢筋焊接连接 71 14.6.1般现定. 14.7、2 钢航套筒挤压连接 77 14.6.2钢闪光对焊 14/7.21 钢套筒 74 14.7.2.2挤压设备 99 14.6.2.1对焊设备 74 14.7.2.3 14.6.2.2对焊工艺 挤压工艺 75 100 14.7.2.4工艺参数 14.6.2.3对焊参数. 76 101 14.7.2.5异常现象及消除措施 102 14.6.2.4对焊接头质量检验 78 14.7.3钢筋毛缴粗直螺纹套筒连接 102 14.6.2.5对焊缺陷及消除措.78 14.7. 3.1 机具设备 102 14.6.3钢筋电阻点 14.7.3.2 相直螺纹套筒 102 14.6.3.1点焊设备 79 14.7.3.3 钢筋加工与检验 104 14.6.3.2点焊工艺 79 14.7.3.4 现场连接地.04. 14.6.3.3点焊参数 79 14.7.4钢筋滚轧直螺纹连接 14.6.3.4钢评接网质量检验 14.7.4.1滚轧直螺纹加工与检验 105 14.6..5点焊缺陷及消除措施 81 14.7.4.2滚轧直娜纹套筒 14.6.4钢电弧课 82 14.7.4.3现场连接施工 106 14.6.4.1电强得设备和焊条. 14.7.5施工现场接头的检验与验收 .107 14.6.4.2帮条焊和搭接爆. 14.8钢筋安装 108 14.6.4.3预理件电弧弹 84 14.8.1钢舫现场绑扎 108 14.6.4.4坡口. 14.8.1.1准备工作 14.6.4.5熔槽帮条焊 85 14.8.1.2钢筋绑扎搭接接头 109 14.6.4.6间理 14.8.1.3基础钢绑扎
录 21 14.8.1.4柱钢筋绑扎 15.1..3.剂的选用135 14.8.1.5墙钢脑绑扎 44 15.1.5.4外加剂的质量控制.135 14.81.6梁板钢筋绑扎 15.1...水..3. 14.8.1.7特殊节点钢筋绑扎 111 15.1.6.1拌合用水的分类 136 14.8.2钢筋网与钢筋骨架安装 112. 15.1.6.2拌合用水的技术要求*.136 14.8.2.1绑扎钢筋网与钢筋骨架 15.1.6.3排合用水的选用. 136 安装. 112 15.1.6.4排合用水的质量管理 137 14.8.2..2钢接网安装.11.3 15.2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137 14.8.3植筋施工 13 15.2.1普通湿凝土配合比设计 137 14.8.3.1钢胶粘剂 113 15.2.1.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14.8.3.2植筋用孔径与孔深 113 依据 137 14.8.3.3植筋施工方法 114 15.2.1.2普通润凝土配合比设计 14.8.4钢筋安装质量控制 14.8.5钢筋安装成品保护 118 15.2.2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配合比 14.9绿色施工 118 设计 143 参考文献 119 15.2.2.1 抗渗混凝土 143 混凝土工程 5.2.22 抗冻泥凝土 15 143 152.2.3 高强泥凝土 144 15.1混凝土的原材料 121 15.2.24. 系送泥凝土 145 15.1.1水泥 121 15.225 大体积泥凝土 146 15.1.1.1通用水泥的分类 121 15.3 混土搅拌 147 15. 1. 1. 2 通用水泥的技术要求 121 15. 3. 1 常用搅拌机的分类 15. 1.1. 3 通用水泥的选用 122 15.3.2 常用搅拌机的技术性能 15.1.1.4水泥的质量控制 . 123 混凝土搅拌站制备润凝土150 15.1.2石 124 15 3. 4 现场揽拌机制备润凝土150 15. 1.2. 1 石的分类 124 15.3. 5 混凝土搅拌的技术要求150 15.1.2.2 石的技术要求 124 15.3.6 混凝土搅拌的质量控制150 15. 1.2.3 碎石和卵石的选用 125 15.4混凝土运输 151 15. 1.2. 4 碎石和石的质量控制 125 15.4.1 混凝土水平运输车 15.1.3秒 126 15.4.2 混凝土水平运输的质量控制 151 15.1.3.1砂的分类 126 15.5混凝土输送 . 152 15.1.3.2砂的技术要求 126 15.5.1借助起重机械的混凝土垂直 15.1.3.3砂的选用 128 输送 152 15.1.3.4砂的质量控制 128 15.5. 1.1 吊斗混发土垂直输送 152 15.1.#料. 15.5.1.2 推车混凝土垂直输送 . 152 15.1.4.1掺合料的分类 129 15.5.2借助演槽的混凝土输送 15.1.4.2掺合料的技术要求 129 15.5.3泵送湿凝土输送 153 15.1.4.3掺合料的选用 131 15.5.3.1 混凝土泵的类型 153 15.1.4.4掺合料的质量控制 15.5.3.2 混豪土泵送机械的选型 156 15.1.5外加剂 132 15. 5. 3. 3 混凝土泵布置数量 15.1.5.1外加的分类 15.5.3.4 混凝土泵送机械的布置 159 15.1.5.2外加则的技术要求 132 15.5.3.58 豪土系送配管的选用
建筑施工手册 第二分册(修订版)第七章 建筑测量开始.pdf
建筑施工手册 (第五版) 2 《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编委会 筑 有志者事竞成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第一册: 1、施工项目管理 2、施工项目技术管理 3、施工常用数据 4、施工常用结构计算 5、试验与检验 6、通用施工机械与设备 第二册 7、建筑施工测量 8、石方与爆破工程 9、基坑工程 10、地基与桩基工程 11、架手架工程 12、吊装工程 13、模板工程 第三册 14、钢筋工程 15、混凝土工程 16、预应力工程 17、钢结构工程 18、索膜结构工程 19、钢-砼组合结构工程 20、砌体工程 21、季节性施工 22、幕墙工程 23、门窗工程 第四册 2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5、建筑地面工程 26、屋面工程 27、防水工程 28、建筑防腐蚀工程 29、建筑节能与保温隔热工程 30、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改造工程 31、古建筑工程 第五册 32、机电工程施工通则 3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34、通风与空调工程 35、建筑电气工程 36、智能建筑工程 37、电梯安装工程
目 7建筑施工测量 7.3.1.6距离测量 7.3.2已知高程的测设 7.1施工测量前期准备工作 7.3.2.1已知高程点测设 7.1.1施工资料收集、分析 7.3.2..2高程传 22 7.1.1.1资料收集 7.4平面控制测量. 7.1.1.2资料分析 7.4.1场区平面控制测量 7.1.1.3测绘成果资料和测量控制点的 7.4.1.1导线测量 24 交接与复测. 7.4.1.2三角形网测量 7.1.2施工测量方案编制 7.4.1.3GPS测量. 7.1.2.1施工测量方案编制基本 7.4.2建筑物平面控制测量 要求 7.4.2.1导线网测量 7.1.2.2施工测量方案编制提 2 7.4.2.2建筑方格网测量 32 7.2测量仪器及其检校 7.4.2.3 建筑基线测量 35 7.2.1常用测量仪器介绍 2 7.5 高程控制测量 .... 36 7.2.L.1GPS接收机 7.5.1水准测量 7.2.1.2经纬仅和全站仪 7.5.1.1 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 7.2.1.3水准仪 和方法. 7.2.1.4激光垂准仪 7.5.1.2三、四等水准测量 7.2.1.5数光扫平仪 7.5.2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39 7.2.2测量仪器检验和校正 .....-10 7.6建筑施工场地测量 7.2.2.1全站仪(经纬仪) 7.6.1场地平整测量 41 检验和校正 7.6.1.1场地平整的依据和 7.2.2..水准仪的检验和校正.12 合理规.. 7.2.2.3光垂准仪的检验与校正15 7.6.1.2场地平整的工序和 7.2.2.4数光扫平仪的检验与校正.15 准备工作 41 7.3测设的基本方法 7.6.1.3场地平整的技术要求 7.3.1平面位置的测设 17 7.6.1.4场地平整标高的计算 7.3.1.1角度、距离测设 7.6.1.5场地平整测量方法 7.3.1.2极坐标法测设点的 7.6.1.6填挖土方计算 平面位置 7.6.2场地地形和布置测量 7.3.1.3直角坐标法测设点的 7.6.2.1场地地形测量 平面位置 7.6.2.2场地布置测量 7.3.1.4角度交会法衡设点的 7.6.2.3场地布置测量允许误差 平面位置 技术要求 ..50 7.3.1.5距离交会法测设点的 7.7基础施工测量 50 平面位置 19 7.7.1基槽开挖施工测量 *** 50
20 录 7.7.1.1条形基础地工测量 7.10.1机械设备安装测量 107 7.7.1.2杯形基础施工测量 51 7.10.1.1机械设备安装测量准备 *107 7.7.1.3整体开挖基础施工测量 51 7.10.1.2机设备安装测量 108 7.7.2支护结构.工洲量 53 7.10.2场区管线工程测量 111 7.7.21护坡桩施工测量 7.10.2.1管线工程测量的准备 7.7.22地下连续墙施工测量 54 7.10.2.2 管道中线定位测量 7.7.2.3土钉墙施工量 55 7.10.2.3 地下管线测量 111 7.7.2.4凯井施工测量 56 7.10.2.4 架空管线测量 112 7.7.3基础结构链工测量. 59 7.10.2.5 管线工程的破工 7.7.3.1桩基工程施工测量 59 总图编绘 7.7.3.2基础结构地工测量 61 7.10.3电梯安装测量 114 7.7.3.3.工高程控制 7.10. 3.1 垂直电样安装测量 114 7.8地上主体结构施工测量 64 7.10.3.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7.8.1混凝土结构施工测量 64 安装测量 121 7.8.1.1轴线竖向传递测量 64 7.11变形监测. 126 7.8.1.2楼层平面放线测量 70 7.11.1变形监测的内容、等级划分 7.8.1.3标高竖向传进测量 及精度要求. 7.8.1.4楼层标高测量 .3 7.1L.1.1变形监测内容 126 7.8.1.5混凝土结构施工测验收 73 7.11.1.2变形监测等级划分 126 7.8.2钢结构安装测量 76 7.11.1.3 变形监测精度要求 7.8.21 钢结构安装基本方 7.11.2.变形监测控制测量 76 127 7.8.2.2 钢结构安装测量方法 76 7.11.2.1 变形监测控制测量一般 7.8.2.3 钢结构安装测量注意事项 要求 16 .127 7.8.2.4钢结构工程安装测量 有志者事 7-11.2.2沉降位移监测控制测量 .128 验收要求 兄711.23水平位移监测控制测量 131 7.8.2.5钢结构工程强制验收的 7.11.3变形监测 133 主要项目 7.11.3.1沉降位移监测 133 7.11.3.2水平位移监测 7.9建筑装饰施工测量 139 7.11.3.3特殊变形监测 7.9.1室内装饰测量 93 146 7.11.4变形监测数据处理与 7.9.1.1室内装饰测量主要内容和常用 资料整理 . 147 测量仪器工具 7.11.4.1变形监测数据处理 147 7.9.1.2室内装饰测量作业 7.11.4.2变形监测成果整理 150 基本要求 7.11.5远程自动化监测 7.9.1.3装饰测量误差要求 7.11.5.1全站仪自动跟踪测量 7.9.1.4室内装饰测量主要方法95 7.9.2募墙结构施工测量 方法..15 98 7.11.5.2三维激光扫描测量方法.151 7.9.21幕墙结构工作内容和测设 7.11.5.3GPS动态实时差分 技术要求 98 测量法. 152 7.9.2..幕墙构测设方法0 7.12竣工总图的编绘与实测 152 7.9.2.3屋面装饰结构测量 7.12.1竣工总图的编绘 7.9.2.4小型单体结构测量106 7.12.1.1编绘坡工总图的 7.10设备安装施工测量 一般规定 153
日 录 21 7.12.1.2编绘竣工总平面图的 8.2.2.1土石方施工准备工作.181 准备工作1.53 8.2.2..开.的般要...81 7.12.1..3或工总平面图的编绘154 8.2.2..3浅基坑、槽和管沟开挖.182 7.12.1.4或工总图的附件 155 8.2.2.4浅基坑、槽和管沟的 7.12.2峻工总图的实调 支撑方法 183 7.12.2.1实测范围 155 8.2.2.5浅基坑、槽和管沟支撑 7.12.2.2实测内容 的计算. 183 7.12.2.3工总图实满方法.157 8.2.2.6土石方开挖和支撑施工 参考文.. 157 注意事项 * 187 8.2.2.7土石方运输一般要求 188 8土石方及爆破工程 8.2.2.8基坑边坡防护 188 8.1土石的性质及分类 8. 2. 2.9 土石方开挖施工中的质量 8.1.1土石的基本性质. 159 控制要点 ** 189 8.1.1.1土的基本物理性质指标. 159 8.2.3土石方回填 190 8.1.1.2岩石的基本物理性质指标.159 8.2.3.1 填料要求与含水量控制 190 8.1.1.3土的力学性质指标 160 8.2.3.2 基底处理 .-- 191 8.1.1.4岩石的力学性质指标 163 8.2.3.3 填方边坡 191 8.1.1.5性土、砂土的性质折标 291 82.3.4 人工填土方法 191 8.1.2土石的基本分类 163 8235 机被填土方法 192 8.1.2.1性土 163 8.2.4 土石方的压实 192 21 8.24.7 8. 1.2.2. 163 压实的一般要求 192 8.1.2.3辞石±. 163 8.2.t.2 填土压(务)实方法193 8.1.2.4岩石 8.2. 4.3 填石压(夯)实方法 164 194 8.2.4.5 质量控制与检验 8.1.3土石的工程分类与性质 165 8.1.3.1土石的工程分类 8.2/5 土石方工程特殊问题的处理 195 165 8.2.5.1滑坡与場方的处理- 195 8.1.3.2土石的工程性质 166 8.1.4岩土的现场鉴别方法 8.2.5.2净沟、土润、古河道、古额 167 泊的处理 8.1.4.1碑石土的现场鉴别. 197 167 8.2.5.3橡皮土处理 8.1.4.2鞋性土的现场鉴别. 6 .. 167 8.2.5.流处理. 6[. 8.1.5特殊土 8.2.6土石方开挖与回填安全 8.1...1湿陪性黄 技术措. 198 8.1.5.2账土 170 8.3爆破工程 198 8.1.5.3软土 18 8.1.5.4盐土. 173 8 3 1.1 炸药及其分类.1.98 8.1.5.5冻土 174 8.3.1.2电蓄管 201 8.2土石方施工 8.2.1工程场地平整 175 8.3.1..导爆雷?. 202 8.2.1..1场地平整的程序 175 8.3.1.5爆仪表 203 8.2.1..2平整场地的一般要求.1.76 8.3.1..电..起爆法 204 8.2.1.3场地平整的土石方工程 8.3.1.7导爆索起爆法 205 量计算 8.3.1.8导爆管起爆法 206 8.2.2土石方开挖及运输. 8.3.1.9混合网路起爆法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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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册: 1、施工项目管理 2、施工项目技术管理 3、施工常用数据 4、施工常用结构计算 5、试验与检验 6、通用施工机械与设备 第二册 7、建筑施工测量 8、石方与爆破工程 9、基坑工程 10、地基与桩基工程 11、架手架工程 12、吊装工程 13、模板工程 第三册 14、钢筋工程 15、混凝土工程 16、预应力工程 17、钢结构工程 18、索膜结构工程 19、钢-砼组合结构工程 20、砌体工程 21、季节性施工 22、幕墙工程 23、门窗工程 第四册 2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5、建筑地面工程 26、屋面工程 27、防水工程 28、建筑防腐蚀工程 29、建筑节能与保温隔热工程 30、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改造工程 31、古建筑工程 第五册 32、机电工程施工通则 3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34、通风与空调工程 35、建筑电气工程 36、智能建筑工程 37、电梯安装工程
建筑施工手册 (第五版) 1 《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编委会 筑 有志者事竞成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建筑施工手册1/《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编委会,一5版.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12 ISBN 978-7-112-13691-9 I.①建.①建Ⅲ①建筑工程-工程地工-技术手册 N.①TU7-62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1)第231894号 《建筑工手册》(第五版)共分5个分册,本书为第1分册,本书共分6 章,主要内容包括:施工项目管理:施工项目技术管理:施工常用数据:施工常 用结构计算:试验与检验:通用施工机械与设备.
收等标准、规范遗行了全面的修订,并新布了多项规范和标准,本书修订紧密 近年亲,我湿先后对建筑材料、建筑结构设计、建筑技术、建筑施工质量验 补充,反映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藏点推广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充分体现 结合现行规苑,合新硬范要求:对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施工技术内容做了大量的 新额,是建筑施工术人员的好参谋、好胎手.
权成性、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便捷性,内容更全面、更系统、更丰富、更 本书可供建筑施工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使用,也可供大专院校相关专业 师生参考, 责任编辑:余永被 邮锁林 范业度赵晓等 责任设计:董建平 责任校对:姜小莲 建筑施工手册 (第五 《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编委会 中国建筑工业山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云印剧有限责任公司印刷 开本:787×1092毫米1/16印张:723字数:1813千字 2012年12月第五版 2012年12月第十一次印 定价:150.00元 ISBN 978-7-112-13691-9 (22775)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100037) 到印 请读者识别、监督: 本书环村用含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专用的水印防伪纸印制,封 底贴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专用的防伪标、网上增值服务标;否 则为书,欢通举报监督,一经查实,必有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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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编委会 主 任:王巩云肖绪文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荣全马福玲王玉岭王存贵邓明胜 冉志伟冯跃李景芳杨健康吴月华 张琨张志明 张学助 张晋勋欧亚明 赵志缙赵福明胡永旭侯君伟龚剑 蒋立红焦安亮谭立新虢明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编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同济大学 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东南大学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华东理工大学 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长沙)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旧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华东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 上海中建入局黎饰装修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工业设备安敬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土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城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志者事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部 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扬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
消防专项竣工验收报告.pdf
附件2-2 消防专项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永福永安风电场一期工程 项目地址 永福县永安乡大崇山一脉 建筑规模(万元) 500.8497 建筑面积(地上/地下) 1200 结构类型 预装式 层数(地上/地下) 2 耐火等级 2级 建筑高度(m) 12 开工日期 2017年07月 竣工日期 2018年11月 工程 永福永安风电场一期工程升压站为2层预装式结构, 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 基本 工程内未设自动消防设施,安装有应急照明等、应急指示灯,设置有灭火器及消防 概况 站,工程竣工验收主要针对以上部分进行.
用于该建设工程中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 消防 料,经检查均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并按国家消 产品 防技术标准经一致性检查及性能检查合格.
最尔 分项 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验收合格.
工程 验收 情况 消防 检测 消防设施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具备使用条件.
实施 情况 综合 验收合格.
评价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单位 单位(公章) 2020年10月9日 品 年月 日 项目经理部.
在标版(区)
附件2-3 消防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名称 永福永安风电场一期工程 项目地址 永福县永安乡大崇山一脉 建筑规模(万 89000 建筑面积(地上/地下) 8485.29 元) 结构类型 预装式 层数(地上/地下) 2 耐火等级 二级 建筑高度(m) 120 开工日期 2017年9月30 竣工日期 2020年8月30 工程设计要求 严格按照设计单位设计蓝图施工,在合同工期范围内完工,质量严格按 合同约定内容 完成情况 照设计图纸及规范和合同要求达到合格 执行强制性 标准情况 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技术档案及施工 管理资料 档案及相关资料完整,检查合格 整理情况 质量问题 整改情况 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成,符合要求 质量自验结论 合格 其他需要说明 的问题 无 分包单位意见: 总包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经理(签名): 分包单位(公章) 总包单位(公章) 集团第 121年10月9日 2020年10月 9日 铁 水福水安风电场工程1标段(西区) 中 水福水安风电场工程I标段(西区) 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 130208012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16/12/22/art_46144_2545485. . . 邮殖 APP下载 English无建浏高 智额可答 用P中0 首页 省政府 要闻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开放 走进江苏 江苏省人民政府 uAo8nBuefmmm -请输入要搜索的关键词 Q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改府文件及解读>省政府及办公行文件 索引号 014000319/2016-01678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通如 发布机购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6-12-22 00:00:0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苏政办发[2016]151号 主题词 防雷许可防雷强置建没工程设计 内容概述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6]15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 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建设工程防需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值 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国发[2016]39号)以及《中国气象局等11部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 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精神,紧密结合江苏 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我省各级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 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 一由各级住房械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 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防雷管理,由各相关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 工验收行改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 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最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 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目没有防雷标准规范、 第1页共3页 2020/10/10 17: 43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子优化..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16/12/22/art_46144_2545485.. 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峻工 验收许可.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一)全省各级气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交接从201 7年1月1日起实施.
交接之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改基础设 施工程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项目,气象部门要维续做好图纸技术 审宣,防雷跟综检测,设计审核及皱工验收行政许可等相关工作;交接之日前气 象部门未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统一 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气象部门不再办理骏工验收.
从交接之日 起,全省各级气象部门行改审批窗口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建筑工程施工 图审查,骏工验收备案.
(二)白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气象部门行改审批度口不再受理公 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坡工检收许可申请,由各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受理.
三、清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 (一)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随工单位资质许可.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雷设计和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 的单位承担.
四、进一步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防雷检测市场培育力度,规范防雷装置 检测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 开展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满足防雷减灾服务市场需求,扩大防雷装置安全检测 盖面,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五、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 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监 管工作经费,并将防雷安全考核纳入整个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二)各级气象部门要加温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 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工作.
(三)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开展所承担的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和峻工验收许可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和新 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同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托有 关机构开晨,严禁向申请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各级住房减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规定承担防雷监管责任,要优化流 程、缩妞时限,提亮服务效率.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 通信等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要指导督促本行业相关单 位做好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 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 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责 任 (五)省气象局、省住房城乡建没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 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及时协调解决防雷管理中的相关间 第2页共3页 2020/10/10 17: 43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16/12/22/art_46144_2545485. . - 题. 以上事项涉及地方性法规及改府规章的,要按规定程序组织修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 szbf[2016]151(2016-12-22).doc 收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售意产品开发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众创牡区肆设的实施章见 相关阅读 中国政府网 中共江苏省费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政协江苏省受员会 设区市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 其 联系我们 网站始图 新权:江莎省人民政府 鲁南序号:浙CP昌05009012号政府网站标讯码:320000084 欢府网站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行主办 苏公网安者:1201060201031号 找蜡 第3页共3页 2020/10/10 17 : 43
江苏省消防条例.pdf
江苏省消防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011/t20101129_59060. shtml HSI19N3 全国人大|省委|省政府|省政协 首页 人大概览 要闻资讯 权威发布 代表园地 自身建设 公众参与 专题集锦 江苏人大网>权威发布>省级法规>正文 江苏省消防条例 2010-11-19 00:00:00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5号 《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 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19日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 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 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1页共13页 2020/10/10 17:23
江苏省消防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011/t20101129_59060. shtml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教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 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 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消防工 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 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相适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中 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建设.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 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鼓励公民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 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 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镇总 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内容.
消防规划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修改.
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和水上岸线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公安 第2页共13页 2020/10/10 17 :23
江苏省消防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011/t20101129_59060. shtml 机关消防机构的同意.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公共消防 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同步组织实施.
开发区、科技园、产业园、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园区的 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对城市 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优先改造.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限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 规等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 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
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 标准.
新研制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在相应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前,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省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依法备案.
生产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
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
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 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 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
本条例所称建筑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统称,包括结构材料、装修材料、装饰材料和 专用材料等.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数初 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 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 第3页共13页 2020/10/10 17:23
江苏省消防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011/t20101129_59060. shtml 效.
单位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 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正确处 置火灾报警 第十八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蔬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 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社区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 防安全责任,并明确统一的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 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或者妨碍他人使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住宅区以及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加强日常管 理,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 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 照各自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 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 照各自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二十条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租人应当在其 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 和灭火救援.
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协 助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 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 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
生产、经 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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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011/t20101129_59060. shtml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 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烟火的物品.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正在生产、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因施工 等原因需要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办理手续,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汽车、轨道列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 备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完好有效.
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 现场工作人员应当迅速引导、协助乘客蔬散、逃生.
高速公路、隧道、大型桥梁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等突发事件特点和应急处置需要, 配置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
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依法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承办人应当提供活动场所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合格报告或者电气消防安全合格 承诺书,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证明材料.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应当定 期自行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其使用的电器产品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 有资质的单位对导除静电和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二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消防安全监测、评估,灭火器 维修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查批准,取得相应的资 质: (一)有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 (二)有关设施、设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 考试合格,取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 种)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执 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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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pdf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 http: // jsszfhcx jst. jiangsu. gov. cn/art/2020/9/7/art_48915_9. . 江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WWW.JSCIN.GOV.CN/JSAJ 首页 行业新闻 通知公告 政策文件 监督管理 首页>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 施细则(2019版)》的通知 (发确时网.
2000-09-07阔读次数:716)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2019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我省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细化管理内容,完善管理流程,严格管理程序,严防较大及以上 事故的发生,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实施细则(2019版)》,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1页共25页 2020/10/29 15: 44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 http : // jsszfhcx jst. jiangsu. gov. cn/art/2020/9/7/ar't_48915_9..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19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 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 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 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 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 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自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 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 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 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 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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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 http : // jsszfhcx jst. jiangsu. gov. cn/art/2020/9/7/art_48915_9..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 的工程风险,提出安全技术控制措施方面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 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 设计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必须通过专家评审.
勘察、设计交底时,应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 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 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 料.
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在“省安全管理系统"中细化、补充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基础上编制的用于指导现 场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 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 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同一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同类别危大工程在不同位置采用相同施工工艺时,可编制 一份专项施工方案井注明相应的实施部位.
第十五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场地及周边环境情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 术保证条件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设计方 案(仅针对实行专项设计的危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 第3页共25页 2020/10/29 15: 44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 http: // jsszfhcx jst. jiangsu. gov. cn/art/2020/9/7/art_48915_9..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和技术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包括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 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的配备和分工;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等.
第十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 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 人及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
第十七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 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从工程属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 满足需要时,可通过“省安全管理系统"省专家库中选取省内专家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专家.
论 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的危大工程类型相匹配.
施工单位确定专家组成人员后,应在论证会前将专项施工方案文本电子版交于专家进行预审.
第十九条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 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土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与本条(二)至(五)涉及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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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 http: // jsszfhcxjst. jiangsu. gov. cn/art/2020/9/7/art_48915_9. . 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可派员列席会议.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不能参加论证会的,施工单位应在专家论证会前1个工 作日将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件4)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原则上应当场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 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后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结 论为“修改后通过"的,论证报告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意见进行修改并 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的程序,修改情况应由专家组长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方案进行修编,重新履行本细 则第十六条程序后,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担任.
施工单位应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施前及时将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签到表(附件 5)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附件6)扫描件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 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按分部分项向施工现场管 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交底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工作流程、工作条件、安全技术 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应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 记录(附件7)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审查 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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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doc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 http: // jsszfhcx jst. jiangsu. gov. cn/art/2020/9/7/art_48915_9. . 江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WWW.JSCIN.GOV.CN/JSAJ 首页 行业新闻 通知公告 政策文件 监督管理 首页>政策文件 施 细则了 发编叶同203009-0′ 阔读次数:716)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 施细则(2019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 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我省危 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细化管理内容,完善管理流程,严格管理程序,严防较大及以 上 事故的发生,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 理实施细则(2019版)》,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8月30 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9/7/art_48915_9...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19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 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 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 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 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 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 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 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 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 http: // jsszfhcxjst. jiangsu. gov. cn/art/2020/9/7/art_48915_9..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 的工程风险,提出安全技术控制措施方面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 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 设计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必须通过专家评审.
勘察、设计交底时,应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 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 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 料.
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在“省安全管理系统“中细化、补充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基础上编制的用于指导现 场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 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 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同一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同类别危大工程在不同位置采用相同施工工艺时,可编制 一份专项施工方案并注明相应的实施部位.
第十五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场地及周边环境情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 术保证条件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设计方 案(仅针对实行专项设计的危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 http: // jsszfhcxjst. jiangsu. gov. cn/art/2020/9/7/art_48915_9..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和技术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包括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 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的配备和分工;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等.
第十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 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 人及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
第十七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 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从工程属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无法 满足需要时,可通过“省安全管理系统“省专家库中选取省内专家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专家.
论 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的危大工程类型相匹配.
施工单位确定专家组成人员后,应在论证会前将专项施工方案文本电子版交于专家进行预审.
第十九条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 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与本条(二)至(五)涉及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住房城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 http: // jsszfhcx jst. jiangsu. gov. cn/art/2020/9/7/art_48915_9.. 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可派员列席会议.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不能参加论证会的,施工单位应在专家论证会前1个工 作日将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件4)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原则上应当场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 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后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结 论为“修改后通过"的,论证报告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意见进行修改并 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的程序,修改情况应由专家组长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方案进行修编,重新履行本细 则第十六条程序后,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担任.
施工单位应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施前及时将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签到表(附件 5)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附件6)扫描件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 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按分部分项向施工现场管 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交底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工作流程、工作条件、安全技术 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应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 记录(附件7)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 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审查 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pdf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江苏人大 . jsrd. gov. cn/zyfb/sjfg/201505/t20150521_177054. shtml HSI19N3 全国人大|省委|省政府|省政协 首页人大概览要闻资讯权威发布代表园地自身建设 公众参与 专题集锦 江苏人大网>权威发布>省级法规>正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15-05-21 16:20:00 来源: (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 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许可、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验手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 规章制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接受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
第九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 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其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 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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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505/t20150521_177054. shtml 第十条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的,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 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出租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配备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应当查验.
物流园、批发市场、游乐场等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进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 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承租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进场使用.
第十二条进口特种设备的采购者应当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告知进口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提供政策咨询和风险警示.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 (四)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使用过程中或者检查、检验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事故隐患,保证特种设备安 全运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拟暂停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重新启用 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并书面告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新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等证明文件,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项目内,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验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约定现场检验时间,按期实施检 验,并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对国家没有统一制定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项目,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专项检验、 检测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专项检验、检测规则制定作业指导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制定专项检验、检测规则的建议.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或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或者签定结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目起十五个工作目内予以书面答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问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接到异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确认.
鉴定、确认过程中需要复检的,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
原检验数据或者结论错误的,该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章特别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对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 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安全使用,并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充装许可证.
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不得充装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移动 式压力容器、气瓶.
第二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和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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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505/t20150521_177054. shtml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在气瓶上设置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并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不得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 识的气瓶.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气瓶检验信息及时录入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网络平台,安排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电梯安全应 急教援等工作.
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电梯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十五条在本省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没有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由代理商承担法 律、法规规定的制适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明示备品备件、维修价格和质保期,提供必要的电梯安全运 行、修理、维护保养的技术帮助,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完成在用电梯现场检验工作,在上次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不能出具检验报告的,负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 对检验报告发出之前该电梯能否继续使用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属于一个权人的,权人为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于多个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权人为使用 单位: (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督促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 单位.
第二十九条电梯层门钥匙、电梯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电梯启动钥匙应当由电梯使用单位统一管理.
钥匙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电梯作 业资格.
第三十条任宅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电梯的配置数量和参数性能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住宅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住宅电梯保障安全、急数、消防、无障碍通行的需要.
对保障性住宅以及其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需要采购安装电梯的,相关部门应当会同特种设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的 安全性能、技术保障、故障率、售后服务和信用评价等进行评估论证.
第三十一条住宅电梯更新和改造所需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经营的,应当与场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 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 所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 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四条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异地使用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可以向作业地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但应当将检验结果报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部 [].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需要在异地重新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作业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安装告 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3页共5页 2020/10/10 17:24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 jfg/201505/t20150521_177054. shtml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虚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一)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 (二)特种设备发生严重事故或者事故频发的: (三)在举办重大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四)已经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五)按照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安全检查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对有关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一)有证据表明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 (二)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三)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按照事故应急救援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事故应 急教援,并提供专业技术和相关信息支持.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第三方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接受社 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未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转让,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 (一)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的: (二)证明文件不齐全,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 (三)证明文件不齐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允许特种设备进场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新启用暂停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一方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期实施检验或者未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的: (二)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气瓶检验机构未将气瓶检验信息录入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未明示备品备件、维修价格和质保 期,未提供必要的电梯安全运行、修理、维护保养的技术帮助,或者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 第4页共5页 2020/10/10 17:24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505/t20150521_177054. shtml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电梯层门钥匙、电梯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电梯启动钥匙实施统一管理 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电梯使用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度止.
作者: 相关链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备案号:苏ICP备05003312号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联系我们 第5页共5页 2020/10/10 17:24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pdf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901/t20190125_511023. shtml HSI19N3 全国人大|省委|省政府|省政协 首页 人大概览 要闻资讯 权威发布 代表园地 自身建设 公众参与 专题集锦 江苏人大网>权威发布>省级法规>正文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019-01-25 17:40:00 来源: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 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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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 jfg/201901/t20190125_511023. shtml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 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 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 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八条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和沂述泗、秦淮河、里下河地区等跨市的流域和 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 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所辖范围内的中小河流、潮泊或者区城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 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第十条淮北地区、沿海垦区、丘陵山区等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快地表水水源工程 建设,加大调水力度,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蓄水、保水工程.
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在水资源规划中确定.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逐步实 第2页共8页 2020/10/10 17:18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901/t20190125_511023. shtml 行分质供水.
提倡优水优用、分质用水.
鼓励用水单位使用中水.
对建立中水系统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的灌溉、供水、发电等各类水工程,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计划调 度运用.
出现严重早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安排.
第十三条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和调整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 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及其他地质灾害、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
对已有的深井,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 政府规定的禁止开采期限,制定封井计划,组织实施,并对封井、改水给予资金扶持.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
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开采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改用非地下水源后将导致产品质量严重受损或者致使生产无法正常运行的极少数企业, 省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地下水水位回升的条件下,可以批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取用地下水.
获准继续取用地下水的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取水计划,不得因扩大生产规模面新增地下水开采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地下水.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十五条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没有隶属主管部门的行业,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公 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一般不得直接 排放.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国家规定水平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用水单位用水量高于行业用水定额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不得新建自备取用水设施.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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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 jfg/201901/t20190125_511023. shtml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产品,鼓励节水技术的研究,建立节水 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重点节水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列入地方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用水单位应当使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增加节水技术改造的资金投 入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与民用建筑均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设备.
第十九条年取水量十万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管理,减少漏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 率.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平衡测试的技术指导和节水示范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 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栽培技术,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积极发展耐早作物和品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节水项目优先立项,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的节水管理,修建节水灌溉工程设施,改造原有非节水灌溉工 程设施,加强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推广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 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防止水 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 发展要求,拟定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
下列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流域的干流、一级支流,重要的跨省、跨市河流以及边界水污染纠纷频发的河流: (二)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二级支流以及市内骨干河流,流经较大城镇的河流: (三)城镇的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大中型工矿企业区取水水源地以及重要的鱼类润游场地和养殖基地.
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 动以及向水体排污,不得影响水功能区确定的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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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 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901/t20190125_511023. shtml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 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的依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 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通报.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工业污水、城市生活污水、城市垃 圾填埋和航运船舶对水资源的污染.
定期组织河道清淤,提高水体的净化能力,按照规划和控制指标,科学合理地确 定水产养殖规模.
鼓励和扶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种植、养殖对水源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生态环境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在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矿、兴建各类工程及进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应当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污染水资源.
第二十九条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咸淡水申通开采.
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可能造成地下水含水层申通或者地下水污染的,以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 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場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 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禁止向废井、废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害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对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资源量、质的监测工作,定期发布本地区水资源公报,面向社会提供水文服务:定期 发布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简报,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受害者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 损失.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和跨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 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的实际情 况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5页共8页 2020/10/10 17 :18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pdf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 jfg/201901/t20190125_511005. shtml HSI19N3 全国人大|省委|省改府|省政协 首页 人大概览 要闻资讯 权威发布 代表园地 自身建设 公众参与 专题集锦 常委会会议 省人代会全国人代会江苏团 执法检查 专题询问 其他专项工作 江苏人大网>权威发布>省级法规>正文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019-0125 16:11:00 (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 运营、改造和拆除 第四章 绿色建筑技术 第五章 政府引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 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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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 jfg/201901/t20190125_511005. shtml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房管、园林、自然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海 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八条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绿色生态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 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 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绿色建筑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 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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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901/t20190125_511005. shtml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达 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未达到项目的 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额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 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 求.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 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并编制包含建 筑节能内容的绿色建筑专篇.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 器具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 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实体质量 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峻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
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的,不得通过峻工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工程峻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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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901/t20190125_511005. shtml 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峻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 绿色建筑等级及其技术措施.
第三章运营、改造和拆除 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绿化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分类收集生活废弃物,规范设置垃圾容器.
第二十六条对建筑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设施.
发生上述 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物 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 业管理内容.
集中供哦、供冷、供热水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节能 监管制度.
省和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
财政部门对建筑能耗监 测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应当给予必要保障.
第二十九条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耗统计,并将结 果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已经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的,应当将所采集的能耗情况连续实时上传至市级建筑能 耗监测平台.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并定期公布 超限额的用能建筑名单.
建立和实施建筑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和差别电价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超限额的用能建筑应当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三十一条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当委托专业机构 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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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901/t20190125_511005. shtml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分步骤实 施.
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 府和建筑物权人共同负担.
第三十三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 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绿色建筑技术 第三十四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 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技术和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五条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的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建筑能源供应系统、城市再生水系 统和雨水综合利用系统.
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不得另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三十七条新建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新建住宅和宾馆、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三十八条新建建筑应当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 土. 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城市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技术体系,推进新型建筑 工业化、住宅产业现代化.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成品住房标准建设.
鼓励其他住宅建筑按照成品住房标准,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
第五章政府引导 第5页共8页 2020/10/10 17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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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0901/t20090109_38866. shtml ENGUISH 全国人大|省委|省政府|省政协 首页 人大概览要闻资讯权威发布代表园地自身建设公众参与专题集锦 江苏人大网>权威发布>省级法规>正文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4-08-20 00:00:00 耒源: [2 000年4月22B江苏省第九鼠人国代表大会常务壹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 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费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建 就市场管理条例) 的决定》 第一次排正根据2 0 0 4 年8月 2 0 目江苏省第十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变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得改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0 的决定) 第二次降正) 顾夏一赛 第一条为了部照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币场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堂,保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毕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职国搭标投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如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星指建设工程项目立填后,参与土木工程,建筑工理、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题以及装修工冠活动的各方进行糖察、设计、施工、益理、重要林料和相 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造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指路,积报培育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圾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改主管部门是本行改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益督管理部门.
设这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设有健筑管违部门.
并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建就市场盈督管围的部分研资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础定.
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级以上工商,计划、经贸,财政,物价.
审计,劳动,税务等部门按细备白的职责,备好建筑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盗督管理,应当通福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 人成者其他组织参加宽多,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建筑市场执序.
第七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皮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以及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质量实行相关行政额导责任人和各参与单位法定代 表人烧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章工程发制 第八条依法症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织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那本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规意执行.
依法可以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人应当具有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将工程项目发包始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发包人不具有与发息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 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人员的单位代理.
第九条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应当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著实.
发包人发包时应当提供开户额行出期的到控资金证明、付款深函或者其他第三方出具的担保证明.
第十条工程项目发包,应当按润工程项自管理校限在管,设区的市.
县(市)建设工程交局中心进行.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按润国家和省人民政布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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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 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0901/t20090109_38866. shtml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始察、设计、前工,盗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需要划分若干部分或者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发包人不得将其 胰解成若干部分发包始几个承包人.
设计业务的发感 除专项工程设计外,以工程项目的单项工程为允许划分的最小发包单位.
发包人特设计业务分别发包始几个发计承包人的 必须选定一个键计条包人作为主承包人 负责整个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物调.
路工或者监理业务的发包,以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或者标段为允许划分的量小发包单位 第十二条发包人不得实集下列行为: (一)强令承红人,中介服务机构兵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基应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际准.
报地.
报程的活动: [二)将工程发包始设有资质证节盛者不具存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 [三)要求承包人以低于发息工程成本的价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以验资、变相垫资成者其他不合理条件条包工程: (四)将应当招标发包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与承包人率通,进行虚假招标; (五)注漏标底或者将控标人的投际文件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其他控标人: (六)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输定的分包人; (七)路工厦设计末经审查合格进行施工招标; (/八) 未级法办理施工奔可手续开工建设; (九) 指白 修改指察设计文件、图纸: (十)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 (十一)翔欠工程批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工程承包 第十三条工理项目勘察,设计、陈工,监理业务的承包人,必领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独立承包成者与其他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
两个以上承包人有下列情影之一的,一方不得使用他方的名义或者资质证书承包工程业务: (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 (二)无统一的务管理,各白实行或者定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三)无符合规定费求的人事任免、降动和障用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结情形.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形式的工程特包和造法分包.
转包,是新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性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被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 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皮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 (二)建设工理总承忽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他人完端的: (三)施工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恰他人的: (四)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第十五条披家设计承包人应当按所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越腺设计文件,并由单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签字,盖章.
设计图纸必频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并加首出图 专用章.
实行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还需有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注研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六条设计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注渐选用的继认材料、构配件和没备的期程,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设计承包人不得超定生产厂,供应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上无同类替代产品的; (二)属保密产品的: (三)复建或者修增工程中周要购置原用产品的.
第十七条集工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时,必须细建与工程项目相适血的项目经理部.
一个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 工业务.
国家规定项目经理改由注围建造师代替的,按织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施工余包人必续为下列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2页共5页 2020/10/10 17:27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0901/t20090109_38866. shtml (二) 普吊安装工; (三)工程爆破作业工; (四)人工控孔桩作业工; (五) 直接从事水下作业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必须特合设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产且各称 生户广广名 厂地和产姓; (二)有产晶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设备应当有详相的使用说明书; (五)实施生产许可,准用管理或者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准用证或者认证证书; (六)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当在分包现场据注相皮的管理人员.
分包工理价款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结算,总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进度拨付的工程款后,应当及时向分包人损付该分包工程相应的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无资质证书,以款骗手限取得资质证书或者疆白超越资质等圾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业务; (二)以登让,慎用、盗用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使用他人名义承度工程业务; (三)以转让,出借资密证书或者提供鉴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白已的名义承接工险业务: (四)以伪造,涂改,复制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承接工程业务; (五)串通投标,哄抬或者压低标价,或者采用用路、始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蒙响公平宽争的手院承接工程业务: [六)不按润原设计图联,文件施工,愉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将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证筑构配件和波备: [七) 将工程数部作他用; {八)使用末经培调或者考核不合销的技术工种和特殊作业工种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中介服务 第二十二条从事工整基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症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购应当在资格(资质)证节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并自行完成,不得转让.
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工程业务相通皮的航业资格,并不得网时在两个以上的中介服务机购执业.
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中介服务机购统一承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购必族进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技用合同的的定,办理受托事务,对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出具的证明,报告或者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服务 活动和江作成果的质量,保守技术肠密和其他商业稀密.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购收取中介服务视用医当投国家和着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已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二) 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丝人对同一工程项日的有关业务要托; [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申通,谋取非法利益: [因)法律、因规素止实账的其性行为.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购不得与费托人的相对方有康属关票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润应当以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览,定额及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力求使工程造价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溶合.
工程造价咨演单位接受要托输制标癌时,不得向要托人以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露标底和与标底有关的情况,资料.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招标人的名义,在招际人要托的范围内办理下别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二) 怕用现场脂基和答据 第3页共5页 2020/10/10 17:27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0901/t20090109_38866. shtml (三) 拟订评标办法 组织开标 评标; (四)草拟工理合司: (五) 依法可以由搭标人委托的其他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下列键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 成片开发建设的性宅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碱者国际地积货款 接动资金的工理; (五)国家规定必续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题负责制.
理单位皮当原出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总座理工程韩及其他监理人员进驻现场,从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观设计文件不特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的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观工程施工不特合的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的,盗 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改正;发规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的,有权通知施工承包人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人员在进行工程施工盗理时,监理工程师皮当对监理工程实行全过程强的控理,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
工程监理人员必领按用施工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对分攻.
分部工是进行感查并验收签证.
未经监理人员核整签证的,施工单位不物进行下道工净的施工 建没单位不摄付工 整进度款.
第三十条工理检测单位应当配备必费的设备和仪器,来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开展工程检测落动.
工程检测报告皮当包揭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测目的,检测内容和检润日期; (二)检测仪照和设备.
检测数据,必要的计算分析; (三)对检测过程中出期的量常现象的说明: (四)评定结论.
第五章工程合同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当将合同分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可以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示总文本.
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能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定颜规定的润耗量和相应的取费标准计算,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台同中的定.
第三十三条工程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工期定额在合同中合理约定,招标发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发包人不得任意压增合理工期.
第三十四条发包人应当按频合同的定按时拨付工程款.
通期不拨付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勘察,设计、施工等活动,并有权要求发息人赔信因停工、窝工等造域的损失.
承包人未按限合同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或承包业务的,发包人有权接账合同的的定追突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结算期限和价款支付没有的定的,承包人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编制院成结算书,发包人应当 在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办理究本工程结算.
支付工程价款,应当使用税务部门应制的江苏省工程建设专用发源.
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审计的工程项目,应当在规定期期内退行审计.
审计相期的规定由管人民政希利定.
繁六章控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想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实施座督管理.
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细织机构是否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加强盗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勘察,设计,路工和中介服务等单位的资质认定,实行资蛋年度检验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整对建设工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完著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授标机刷,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速法行为.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醒对建设工整交暴中心的规范和管理,监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公平、高效,优测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必须制定章程和成则,及时,准确地发布工程信息,不得采取效视性的措物限制成者排斥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竞争,不得取代招标投标等管理机构的监 暂职模,不得取代招标人微法细织招标的权利,也不得行使工程招标代理机购的职膜.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调,考核和管理工作,依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对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的生研登记工作,查处建筑市场中违发工商行改管理法律、适线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使利干预工程发包,承包活动.
改府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或者其他旅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指定发包人或 第4页共5页 2020/10/10 17:27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 jfg/200901/t20090109_38866. shtml 者承包人购买其航定的产品 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建筑市场投调中心,完善制度,切实推护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审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实虑机关,《中华人民共和闻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期的,从 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冠本章的病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承包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填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改主管部门麦令改正,没收速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师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个填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增时承担期个以上大中量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或者从事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业务 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执业资格.
第五十条工程增价资润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有违反本条份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 上五方元以下的前账.
第五十一条发包人违反本条例现定,不按合同的定及时支付工程价前的,承包人可以体告发包人在合理相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账按服工程性病不宜折价,拍卖的以 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工题的价款就波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的款优先受情.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理交易中心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管告: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干元以上五干 元以下的师款 第五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发包人,承包人和中介服务机购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用省人民政度有关工程建设违 法行为行政处分的规定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起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道究到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性相积对建设行改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额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改复改或者提起行改解论.
第八章测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向2000年7月1日起期行.
相关链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备案号:苏ICP备05003312号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联系我们 第5页共5页 2020/10/10 17:27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pdf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_江苏人大 ht tp: //. jsrd. gov. cn/zyfb/s jfg/201608/t20160805_430240. shtml HSI19N3 全国人大|省委|省政府|省政协 首页 人大概览要闻资讯权威发布代表园地自身建设 公众参与 专题集锦 江苏人大网>权威发布>省级法规>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08-05 15:54:00 东源: 江苏人大网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5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子公布,自2016年 10月1日起随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 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境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 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费任追究制,加强对有 第1页共7页 2020/10/10 17:11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_江苏人大 ht 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608/t20160805_430240. shtml 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 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间题.
多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 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 有关行业、领城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 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 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 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 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生 产教育形式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 故隐惠、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子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费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 生产经营活动的费任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教援演练: (三)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 理; (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 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矿山、金属治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2页共7页 2020/10/10 17:11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_江苏人大 ht 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608/t20160805_430240. shtml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拨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矿山、金属治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行业和领城内达到 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安全总监负责综 合协调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总监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 入不足面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 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预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道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 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矿山、金属治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 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录入事故隐患信息系统.
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排除,并根据需要停用 相关设备或者停产停业.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整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井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
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城多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 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 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
危验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 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先行拆除原有危险区域或者将危险物品撤出: 第3页共7页 2020/10/10 17:11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608/t20160805_430240. shtml 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高压输电线、油气输送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对不符合安全距商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子以拆除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 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费: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描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间题: (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时,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告知发包方、出租方.
第二十六条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建筑物公共区域内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配合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建筑物公共区域和消防设施、电梯等共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管 理.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
第二十八条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 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安全设施,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授职责: (五)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人员进入和疏散等有效描施: (六)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验性劳 动.
停车场.
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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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_江苏人大 ht 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608/t20160805_430240. shtml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邀险逃生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井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矿山、金属治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快应用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生 产过程智能化控制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三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城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教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矿山、金属治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海洋捕捞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效励保验公可根据市场清求,开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 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开展诚信服务,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不得与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利益关联.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 政策措施,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间题.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 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
第三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 监督检查: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井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五)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授工作,协助做好事 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职责的同时,依法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 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整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监督、 检查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指导本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 作.
多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纳入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省人民政 府的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受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或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 责.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5页共7页 2020/10/10 17:11
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监管管理办法.pdf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 //hazjj. huaian. gov. cn/gggs/tzgg/content/202008/159860. 个性化定制设为首页|加入欣藏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动态 办事服务 在线互动 领导之窗 联系我们 三雷B11 搜索 栏目名称 >雅安市往建局>公示,公告,通始>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准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28字体:【大中小】 【关闭图口】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住建发(2020)120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房管局,局属各有关部门、 单位,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现将《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智执行.
淮安 第1页共11页 2020/11/4 16:13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azjj.huaian. gov. cn/gggs/tzgg/content/202008/159860... 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 量安全检验检测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行业 有序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是指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筒称检验检测机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 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安全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在淮安市行政区城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 验检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其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采的检 验检测机构及监督管理,运用本办法.
外市检验检测机构在准从事检验检测业务活动的,应接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参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扣)(准住建办[2017]114号)文件 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第2页共11页 2020/11/4 16:13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azjj.huaian. gov. cn/gggs/tzgg/content/202008/159860... 规定.
第四条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资统一管理全市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售,制定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 规定并组织实施.
县区住建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所移区域内检验 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造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 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并将检查计划和结采、违法行 为查处结乘及时上损市住房和域乡建设局.
第五条检验检测行业协会要分发挥桥梁作用,通过 政策法规宜费、技术研究、人员培训等活动.
加强行业枝术 党力和诚信制度建设,引导检验检测机构理性参与市场竞争, 不搞愚意低价,不弄虚作假,维护正常的检验检测市场税 序井每率年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行业协会检验检测 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章检验检测活动管理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取得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
第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安全.
检验检测机 构应多对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概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验验检测机 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业务.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 第3页共11页 2020/11/4 16:13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azjj.huaian. gov. cn/gggs/tzgg/content/202008/159860... 应当签订书面合网,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检验检 测机构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域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案.
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类别的检验检测项目不得委托给两 家或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定的程序、方 法和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 果真实、准确、完整.
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票 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质量检验检 测知识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 必要的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检验检测人员具 各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试样的取样、标识、 巡检及现场检验检测应当严格扶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 理规定.
取样制样单位应多为检验检测试样制作清断的、不易脱 落的唯一性标识,标识须经见证人员签字确认.
提供质量安 全检验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规性、真实 性及代表性负责.
见证、取样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知 识和专业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 4 第4页共11页 2020/11/4 16:13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azjj.huaian. gov. cn/gggs/tzgg/content/202008/159860... 安全检验检测活动实施旁站见证,并对检验检测试样的取样、 制样、标积、进检以及现场检验检测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接收试样时,应对试样状况、 信息、唯一性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试科真实性存疑的.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检验检测试样.
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验检测工程项目相 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供应单位有章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推养或者监制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损告经检验检测人员、审核人员、 投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资质认定和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验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数据、 结果,见证人员及其单位的等相关信惠.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验检测 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得基改或者伪造检验检测授 告.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 施工、监理单位存在造反质量检验检测相关法律规定和工程 建没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验检测结果 不合格的,应多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域乡建设主管都门.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范图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二)转让或分包检验检测业务: 第5页共11页 2020/11/4 16:13
淮安市建筑工地降尘.pdf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azjj.huaian. gov. cn/gggs/tzgg/content/202008/159860... 个性化定制设为首页|加入欣藏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动态 办事服务 在线互动 领导之窗 联系我们 三雷日11 搜索 栏目名称 >雅安市往建局>公示,公告,通始>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对大气专项督查组对我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督查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06-28字体:[大中小] 【关闭图口】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大气专项督查组对我市建筑工地 扬尘管控督查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住建局、建设房管局,市安监站及局相关部门单位: 近期,省大气专项督壹组(第三督察组)对我市建筑工 地扬尘管控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从情况看,大部分 施工单位能自觉执行省《建筑工地扬尘管控标准)和“六个 百分百”规范要求,但个别施工企业对扬尘管控重视不足.
流于表面形式,现场存在扬尘问题严重,现对管查中存在扬 尘问题严重的四个项目子以全市通报批评,具体通报如下: 一、通报项目 1、化妆品一条街项日,建设单位,准安市联融置业有限 公司.
存在问题:大面积裸土未覆盖:施工作业未采取降尘 抑尘腊施:元车辆冲洗装置:道路未硬化:未安装扬尘在线 蓝测设施: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2、淮阴师范学院第一附属小学东校区项目.
建设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城市资产经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建科工 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存在间题:大面积裸土未覆盖:施工作业未采取降尘抑尘措 施:道路未硬化:露天喷漆、焊接,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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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azjj. huaian. gov. cn/gggs/tzgg/content/202008/159860.. 3.上淮府项目.
建设单位,淮安市融祥置业有限公司: 地工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图有限贵任公司:监理单位,济南 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存在问则:防尘网不辨合规范:道路 未硬化.
4、文庙三期项目.
建设单位:淮安市城改置业有限公 司: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道路未硬化:监理单 位,淮安市正中工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存在间题:棵土覆 盖不到位:阶尘网不将合规范.
二、整改要求 请市安监站严格按原国家相关法佛法规(江苏省《建筑 工地扬尘防治标准》《淮安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十条标 准)规范要求,普促项目施工单位立即停工进行整改,并 将整改情况于8月20日16时前,报至市住建局质安处,联 系人:郭新联系电话:83660186 三、其他 请各县区住建局、建设房管局及相关部门单位,对通报 中存在的扬尘污染防控问题要高度重视,引以为成,举一反 三,迅速开展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工作,严防扬尘污染“反 弹”现象出现,确保扬尘管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附:大气专项督查第三督察组督查问题清单 免和 主办单位:淮安市住房和城多建设局联系电话:4517--83661763 83661611 8356699%站点地图 地址:淮安市北京北路112号 苏ICP备0500951网站际识码:3208000009 苏公网安备2081200023号 第2页共2页 2020/11/4 16:12
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指导手册.pdf
工程项目施工人员 安全指导手册 往房和城多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编写
工程项目施工人员 安全指导手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编写
本书编制人员 编写人员:张晓葵、姜华、王静宇、刘卫权 夏军利、王磊、于强、黄股来 颜忠、李维、黄磊、李华清 单卫兵 插图:马郁
前言 亲爱的各位工友们: 你们好!
欢迎您加入建筑行业大家庭.
为了祖国的建设,你们离开家乡,奔赴 祖国的四面八方,在建筑施工现场幸苦劳作,在这里向题道一声:幸苦了!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是一个地险性较大的行业,施工现 场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危险因素.
为了帮助您了解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做到既不 伤害自己,也不伤害他人,同时还能不被他人伤害,我们编写了这本图文并茂、简 单易懂的小册子.
本手册第一部分介铭了您享有的权利、应必的义务和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的 规定: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题工现场各工序中主要有哪些注意事项:第三部分找们 将施工现场常见的警示标志牌辑辑到这本手册里.
希望能对保障您的安全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pdf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gov. 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4443. 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gov.cn 国务院 总理 新闻 政策 互动 服务 收源 素引号: 0001445/2903-00198 主题分类: 吉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鉴管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3年11月24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宠文字号: 国第350号 发布日期:2006年1月38日 城多建设 建设工程 安全 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6C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子公布,白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调家宝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 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 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整持安全第一、预助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傲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被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部建筑物和构 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 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的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措施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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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gov. 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4443. htm#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费、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 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 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 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勤察、设计、工程监理及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 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 周垃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 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 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别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 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推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 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各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 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 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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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gov. 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4443. htm#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于架、模板等白升式 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脾于架、模板等白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 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于架、模板等白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 当自检,出具白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于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白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 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 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白 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费.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 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 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国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 位应当建立键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省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 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 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 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惠,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
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 条件的改善,不得擦作性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资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惠,应 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 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白的安全生 产方面的权利、文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 事放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部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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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gov. 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4443. htm#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 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 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袋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棋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 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日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 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 于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润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 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 测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 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 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 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腊食、饮水、休息场所等 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峻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合.
笔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 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吨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 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 者减少赖尘、废气、废水、回体废物,晚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 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国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 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誉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粒,设置消 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 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 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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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gov. 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4443. htm#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 必要的应急指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 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各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筑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 检查、谁修和保券,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白升式架设 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 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 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 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白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白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 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 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 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询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 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坡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其和国安全生 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 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白的职责范国内,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 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 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额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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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 http: //. gov. 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 2745930. ht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简繁|EN|注册|登录 .gov.cn P 国务院 总理 新闻 政策 互动 服务 数据 国情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首页>国务限公孩>2014年第35号 【字体:大中小】 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晚行.
部长姜伟额 2014年6月25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 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资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全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 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聊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白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中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各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 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 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子以公告:对不合格的.
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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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 http: //. gov. 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 2745930. htn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全业和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子 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 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 补办.
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中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例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性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验患,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
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日 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全业所承担的工程项日,考核项日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 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
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项日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项日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 故隐惠,隐惠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日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实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想,应当文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各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 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 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地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 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 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聊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2页共4页 2020/10/3 14: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 . gov. 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 2745930. htn 第二十七条“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 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中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购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 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中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途改、例实、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瑞调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令限期改正,井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领,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术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性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非的,依法追究利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描职 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日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圈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资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骑查 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髓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傲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子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资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说明(略,详情请登录住房 城乡建设部网站) 扫扫在手机打开当前 企回 第3页共4页 2020/10/3 1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 . gov. 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 2745930. htn 国务院 总理 新闻 政策 互动 服务 数据 国情 常务会议|视瘤 最所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经济范行 宪法 全体会议 专 国务院波策文件库 我可总理说印话 都门始方大厅 快速宜询 组织机构 文章 政务联通 政府信息公开 便民服务 数强要间 国歌 政弃工作推告 燥体报道 新发布 公报 波前法规意见征施 服务专路 高品的格 人事 政策解读 服务授素 生猪信息 音纸 源动 国务院改策答问平台 价计公报 行政区划 图片库 政策专题 数 宜源地方 链接: 全国人大|全国政持|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亮人民检察院 国务能期门网站 姓方技府网站 驻港演机构网站 驻外机构 中央全业网站 中国技府网1关于本网|网然声明1网站地图|联系我们|网站精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行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技商网运行中心 插权:中国波府网中文城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用站标识码bm0100001京ICP昌05070218号京公网督10102020001号 国务指高产端小程本 微博、 第4页共4页 2020/10/3 14:12
《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pdf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ww. jiangsu. gov. cn/art/2018/10/8/art_46144_7833744. html 邮箱 APP下载 English无建浏高 mP$ 首页 省政府 要闻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开放 走进江苏 江苏省人民政府 .jiangsu.gov.cn -请输入要搜索的关键词 Q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波府文件及解读>省政府及办公行文件 索引号 014000319/2018-00302 分 英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公安、司法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8-092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苏政办发[2018]72号 主题词 内容概述 省攻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8)7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初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 署,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潮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 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消防安全责 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就进一步落实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 位全面负责、公民积级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 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 责和义务,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相应职责和义务所应承想的责任,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1页共11页 2020/10/10 17: 41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子印发.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18/10/8/art_46144_7833744. html 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 作负额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改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 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 作 第六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 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
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
第七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消 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学习消防知识、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 救能力.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 规定展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改府关于消防工 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 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成 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主任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推动落实消防工 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 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 划.
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溯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 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李节,组织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需要集中约淡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单位.
推 动溯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握技术,设备.
组织开 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 普教育活动.
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和消防志患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摄赠 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潍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 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 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 督办、集中爆光、约淡警示制度.
对报请挂牌备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 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 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接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雅进消防队伍建设.
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 第2页共11页 2020/10/10 17 :41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18/10/8/art_46144_7833744. html 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 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 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握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 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斐调集灭火救接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 用地.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 管理力法,明确建设、管理雄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斐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 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测、消防安全培训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改造等 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 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容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 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渊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住宅小区,劳动密集 型企业,大型商场市场等推广建设电动车智能化充电系统.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染患排直整治工 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备促限期消除.
(六)加温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没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 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 章、规范性文件.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 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监督,检直本区域内消防安全状况,落实消防安全腊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原消防队, 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握等取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温消防宣传 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对沿街门店、出租房屋以及住宿与生产、储 存、经营合用的场所等地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题患.
(七)指导村(层)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 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斐建立志患润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 检查、润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敏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 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第3页共11页 2020/10/10 17 :41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18/10/8/art_46144_7833744. html 关,负责管理区城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圈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与村(居)民签 订防火协议,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三)组织防火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纠正消防违法行为.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五)组织对无人扶养、赠养或者监护的现儿、老年人、残疾人和鳍神病人 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职实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 政策和上级部馨要求,定期研究部暑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 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 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调防工作的情况.
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或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锁 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期进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展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 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指导、督促、考核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制,潍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润防安全工作 的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开展针对 性润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惠.
依法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及消防安全的 违法行为.
加温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 安全意识.
(三)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 和调查处理.
(四)将消防安全职责围行情况作为本行业、本系统单位评先评优、评级评 星的依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 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或批准开办,对 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期(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改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润防设计审核,消防验 收、备案和抽查.
开震消防监督检查,雄织针对性润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 行政处罚,坦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教,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 第4页共11页 2020/10/10 17:41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子印发.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18/10/8/art_46144_7833744. html 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 菲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堆识开展消防置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敢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报导学校消防安 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相利、特困人员供养、数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 婚、殡葬、教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 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 做好农村、社区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等工作.
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慈善等 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发生重特大火灾时,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后的安置,临时 生活安排及退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 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对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盗定实族监督管理.
做好政府专职消 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 社会保验工作.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将消防规划纳入相关城乡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 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 局专项规划,预留溯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减乡建设部门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的审查.
在 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产薪技术、新材料、薪工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 区综合整治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 单位酒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美消防工作制度.
对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 门管辖水城除外)水上交通运输船舶实施监督管理.
加强水上船舶火灾事故和抢 检救缓力量建设.
督促建立高速公路清排障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快速反应机制.
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驾肤人员和船员,装卸人员和押 运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八)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 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最院、美术馆(画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
指导、监督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 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协调灭火、抢验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 法查处违法销售消防产显的行为.
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未经消防安全许可 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市场主体.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 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 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 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 质量违法行为.
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账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 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 第5页共11页 2020/10/10 17:41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pdf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09/11/4/art_46143_2543988. html 邮殖 APP下数 Englsh无建刻高 智额可答 用P中0 首页 省政府 要闻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开放 走进江苏 江苏省人民政府 .jiangsu.gov.cn -请输入要搜索的关键词 Q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改府文件及解读>省政府及办公行交件 索引号 014000319/2009-01116 分 英 政府文件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命令(令) 发布机购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9-11-04 00:00:00 《江苏省建筑节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 文 65 主题罚 建筑节能应当建筑隐工 建设 内睿概述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拖行, 时 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合 65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拖行.
f 二o九年十一月四日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 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的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 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 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 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 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 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 第1页共6页 2020/10/10 17:33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09/11/4/art_46143_2543988. html 考核内容,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 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 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 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建筑节能工作.
各类改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 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 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捐、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温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 标准等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备.
第八条鼓助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 服务活动,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 作的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建筑节能规划,编 制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 节能等专项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 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 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
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 当按照规定接受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的培训教育.
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用,应当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国家和 省岗未制定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企业标准,通过 专家论证后方可应用.
专家论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一条省建设行改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建筑节能推广应用,限制使用、禁 止使用技术公告,开展建筑节能产品推广认定与发布工作.
建设单位,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应当优先呆用经推广认定的节能产品,不得选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 的技术、工艺、材科和设备.
第十二条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 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 出,按期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产、使用国激和省推广的建筑节能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产显和新材料,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通过低能耗 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
改府引导金睡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额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 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鼓励按期节能和环保的要求,建没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城市 公用没施和建筑物装饰性最观照明的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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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09/11/4/art_46143_2543988. html 新建或者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同步设计、安装具 备建筑能耗数据远传功能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 按细规定编制节能专章,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 批准 第十五条编制减乡规划,应当考虑利用自然通风、地形地貌、自然资源等 节能国素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应当包含节能要求其具体 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 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改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 日内回复.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 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额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建筑节能 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客.
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 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 料和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见证取样检测.
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 口等显著位置字以公示.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有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 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编制深度规定 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专算和节能计算书.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其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明中, 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
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发放施工图 审直合格证书.
经审查合格的族工图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建筑节能施 工技术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湿材料、门窗、采暖制冷和热 水供密系统以及照明没备进行查验,不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技术公告要 求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省建设行改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能耗标准、绿色工地评价 标准,组织文明施工.
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施工过程中节水、书电等 节能措施的应用,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透当接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睫筑节能专项 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链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施工的,应当要求施 工单位改正.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肉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直验使用的壤体材料、保温材料、门度、采暖制冷系统、 第3页共6页 2020/10/10 17:33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09/11/4/art_46143_2543988. html 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的,随工单位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能工.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监督方案, 并按照专项监督方案实施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监 督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内容和实族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 具骏工验收合格服告.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 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 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 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 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抱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 查统计和分析,制定联有建筑节能改透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和要求.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报请批准前,应当来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 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公众的意见.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耗能超定额标准的,应当优先列入既有 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 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权人共同负担.
鼓助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从事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可以 通过协议方式分享因能耗降低带来的收益.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 产权人,应当根据纸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制定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编制施工图 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直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施工.
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门窗改造、迪阳,改善 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二十九条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 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改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条新建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以 下住宅,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三十一条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 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熟水系统.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鼓励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 第4页共6页 2020/10/10 17:33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09/11/4/art_46143_2543988. html 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
来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领保护标准.
第三十三条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井网发 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酸励对建筑的屋顶、增面等部位实能绿化.
鼓助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
第六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筑物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 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 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破环原有的围护结构.
用能没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
第三十五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湿 度的没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 立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制度和技 术导则,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监测、公示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财政 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按期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智建没行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实标能源利用效率的测评与标识管 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改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末按照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科和产品开展见证取样 检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单位末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设计单位末按照建筑节能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编制设计文件的,责令改 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三方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末接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施工单 位未按期规定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建筑 节能专项监睡实施维则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干元以上一方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溢用职权、衔私舞整、 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著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或犯靠的,依 法道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据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 筑功能的建筑,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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